联 合 国

CCPR/C/127/D/2717/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6December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717/2016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ValeryMoyseenko(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乌克兰

来文日期:

2015年8月24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1月2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11月8日

事由:

提交人护照上姓名拼法被更改

程序性问题:

未能证实指称;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隐私权;使用本族语言的权利;少数群体成员

《公约》条款:

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及第五条第二款(子)项

1.来文提交人Valery Moyseenko, 俄罗斯裔乌克兰公民,生于1960年。他称本人因乌克兰侵犯他在《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之下的权利而受害。《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10月25日对乌克兰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提交的事实

2.1提交人是俄罗斯裔乌克兰国民,生于乌克兰顿涅茨克,父母是俄罗斯人。他出生证上的名、父名和姓氏均为俄语(Моисеенко Валерий Анатольевич)。他的乌克兰语姓名为Moiceёнко Валерiй Aнатолiйович。他的俄文全名的所有字母都是乌克兰语字母表的一部分。他的乌克兰国内证件(主要国内身份证件)既有乌克兰语姓名又有俄语姓名。

2.22009年5月,提交人获得国际旅行护照。他护照上的姓名为乌克兰语姓名,上面还有一个拉丁音译姓名:Moiseienko Valerii。提交人的个人愿望和本人同意与否没有被考虑在内,因为申领护照的程序不允许个人选择护照上的姓名的拼写方式。主管机构从提交人国内证件上的两个姓名(乌克兰语和俄语姓名)中选择了乌克兰语姓名进行音译,该姓名与提交人出生证上的姓名不匹配,无法表明提交人为俄罗斯族人,属于俄语少数群体成员。尽管乌克兰《民法》规定,个人有权根据其民族传统音译其姓和名,但还是发生了这种情况。

2.32010年3月,提交人向乌克兰内政部公民身份、移民和个人登记国务部提出申诉,请求根据俄语形式正式音译他护照上的姓名,并重新签发护照。2010年3月23日,顿涅茨克地区行政法院驳回了提交人提出的依据俄语将护照上的姓名音译为拉丁字母的请求,理由是俄语不是乌克兰的官方语言,音译符合护照信息规则,有其依据。法院裁定,提交人没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他根据民族传统对姓名进行音译的权利,因为他没有提交“外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文件”。提交人解释说,他没有外国签发的此类文件。此外,法律没有作出此种规定,此种规定仅见于次级立法。提交人认为相关立法具有歧视性,因为它只为拥有这种外国文件的人提供这种机会。

2.4提交人于某日向顿涅茨克行政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驳回上诉。他于某日向乌克兰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2月14日,法院驳回他的撤销原判上诉。这项裁决为终审裁决,不得上诉。

2.52014年6月19日,提交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然而,在他来文的重要时间,他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因为顿涅茨克的邮政部门在乌克兰政府作出决定后停止工作。2014年11月25日,提交人发了一份传真,询问他的申请情况,但没有结果。因此,提交人认为,法院没有启动对他的案件的任何审查。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主管机构强行采用乌克兰语拼法作为他的姓名,构成对他在《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之下的权利的侵犯。他说,缔约国任意选择用乌克兰语拼写他的姓名,而乌克兰语不是他的本族语言,这就施加了不必要的限制,剥夺了他作为语言少数群体一员在护照上使用本族语姓名和依据本族语将姓名音译为拉丁字母的权利。

3.2提交人请委员会向缔约国强调,需要使其关于使用本族语和在官方文件上选择姓名的权利的立法与《公约》的要求相一致,向他签发使用符合本人意愿的姓名的护照,并向他提供赔偿,补偿他因六年未能出国而遭受的精神和物质损失。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4.12016年3月31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案情的意见。首先,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在乌克兰东部领土,包括存放相关案件档案的一审法院所在地顿涅茨克市,开展了一次反恐行动。在反恐行动的背景下,缔约国无法熟悉提交人的案卷,这些案卷已由国家法院审议过。

4.2然而,关于提交人提交的材料,缔约国提到了次级立法,以解释关于不使用拉丁字母的民族语言中的姓名的音译规则。缔约国还指出,内政部公民、移民和自然人登记部门(地方部门)负责为居住在乌克兰的公民出国旅行集中办理和发放乌克兰护照。

4.3缔约国承认,根据《民法》第294条第(2)款,自然人有权根据其民族传统音译其姓名。

4.4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并没有对他护照上乌克兰语姓名的拼写的正确性提出异议。

4.5缔约国指出,内政部在开展活动时,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通过的总统令和议会决议;内阁法令;以及内政部本身的规章。

4.6缔约国解释说,目检部分信息的拼写以乌克兰语给出,斜线后面是基于乌克兰字母顺序的拉丁字母,即:А – A ; І – I ; В – V ; Й – I ; К – K ; Л – L ; М – M ; Е – E ; Н – N ; Є – IE ; О – O ; Р – R ; С – S。

4.7缔约国指出,在乌克兰出国旅行护照上拼写个人姓名时,国家主管机构应遵循乌克兰语信息。缔约国确认,提交人认可其乌克兰(国内)证件上的姓名。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出国旅行用的乌克兰护照中的信息符合国内立法。

4.8缔约国说,提交人更改出国旅行用的乌克兰护照上的姓名音译的请求遭到拒绝,但这并不足以证明他在《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之下的权利遭到侵犯。

4.9此外,缔约国告知委员会,截至2016年3月11日,没有关于提交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的信息。

4.10考虑到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在本案中,不存在提交人在《公约》之下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于2016年5月27日对缔约国的意见发表了评论。他指出,他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拉丁音译。他用这个音译开立银行账户,并注册与支付和版权相关的互联网服务。银行和在线服务的员工接受这个音译。提交人没有使用其父名的拉丁音译,因为他认为这一传统具有性别歧视性质。根据缔约国现行立法,父名的拉丁音译不列入国内证件,也不列入护照。

5.2提交人在初次来文中说,他的姓应该拼写为Moiseyenko。他现已不再坚持他的这一部分主张,并认可按照政府建议的音译表――Моисеенко/Moyseenko――拼写他的姓氏。他的申诉基于第一、上诉和最高上诉法院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3有几个系统和几十个表用于音译国家字母:BGN/PCGN、ALA-LC、ISO 9:1995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9303号文件《机器可读旅行文件》,第1部分,第1卷(第六版,2006年)第四节第8.3点规定的标准并不要求各国使用任何特定的音译表和官方语言在目检部分书写姓名。因此,缔约国当局任意批准了强制性音译表。该表基于Doc9303推荐的音译,用于机器可读部分的名称编码,而不是用于目检部分中的名称记录。

5.4根据部长会议1995年3月31日第231号法令(决议)批准的获得出国旅行护照的程序,西里尔文名字不得不根据乌克兰语言的传统更改;缔约国只承认乌克兰公民护照上姓名的乌克兰语拼法。缔约国没有提供少数民族语言选择音译表的可能性。二十年来,强制音译表已经更改了几次;因此,同一个姓氏的拼法对不同家庭成员来说可能会有所不同。

5.5有关公务员在提交人的护照上添加了乌克兰语姓名,而不是原来的俄语姓名,尽管提交人不同意这样做,也不希望这样做。缔约国拒绝使用俄语姓名进行音译。提交人称,这一事实已经确立,并反映在国内法院的裁决中。除其他外,他提到最高行政法院的一项裁决,该裁决指出:“原告提到他是俄罗斯人,因此护照上的名字和姓氏必须以依据俄语字母的拉丁字母标明。这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违反适用于法律纠纷的立法的规定。”

5.6提交人还援引了一审法院的裁决,该裁决称:“法院并不考虑原告关于他是俄罗斯族人的说法,因此,他的姓氏、姓名和父名的音译将适用从俄语音译的规则,因为根据《宪法》第10条,乌克兰的国家语言是乌克兰语,政府机关在活动中完全使用这种语言。”在这方面,提交人称,对《公约》的违反并非法院拒绝满足他的要求,而是法院拒绝这样做所依据的理由,这些理由似乎具有任意性和非法性,违反了《公约》。他说,缔约国没有考虑到他的民族血统、他的本族语言、他的民族传统,也没有考虑到他选择和更改姓名,使家庭成员的姓氏拼写一致的愿望。提交人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的行为因此可定为对《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之下的义务的违反。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指称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经确定,同一事项并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之下得到审查。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他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没有提出异议,委员会认为,为受理目的,《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已经符合。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将他护照上的名字和姓氏音译成拉丁字母依据是乌克兰语,而不是俄语,这违反《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主管机构根据国内立法遵循音译的语言规则,同时考虑到缔约国为公民签发机器可读旅行证件的要求。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提交人的主要国内身份证件即他的国内证件上,采用的是乌克兰语和俄语姓名。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在最初的来文中说,他的姓应在音译中拼写为Moiseyenko, 而在随后的评论中,他不再坚持他的这一部分说法,并同意按照缔约国建议的音译表拼写他的姓。鉴于档案中没有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具体而言,鉴于关于以下两个方面(缔约国如何非法或任意干涉提交人在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之下的权利;以及提交人护照上的名字从乌克兰语音译成拉丁字母,如何因在根据国内立法为国际旅行签发乌克兰护照时所遵循的音译语言规则而对提交人产生了具体影响)的具体论点缺乏,委员会认为来文证据不足,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7.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