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8/D/3012/2017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7 June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3012/2017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 提交人 :

D.A.M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

瑞典

来文日期 :

2017 年 7 月 4 日 ( 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92 条作出的决定, 2017 年 7 月 27 日转交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决定 通过日期 :

2020 年 3 月 13 日

事由 :

从瑞典驱逐至索马里

程序性问题 :

申诉证实程度

实质性问题 :

酷刑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不驱回

《公约》条款 :

第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1来文提交人D.A.M.是索马里国民,1982年9月11日生于摩加迪沙。在瑞典当局驳回她的庇护申请后,她必须服从回索马里的驱逐令。她说,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所涉缔约国生效。

1.22017年7月27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案件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遣返索马里。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家住索马里Masagaway。她丈夫是一家外国人道主义组织的司机。2012年,青年党开始因提交人丈夫的工作威胁他。起初,他并没有把这些威胁当一回事。2013年3月,提交人的妹夫借了她丈夫的车,被青年党拦住并杀害。提交人和丈夫随后决定离开当地。提交人当时怀孕6个月。途中,提交人意识到她把一些妊娠药物忘在家里了。当她回到家时,一些青年党成员正等在那里。他们把她带到一个不知名的地方,她在那里被关押了一个星期。他们威胁要杀死她,并告诉她,她将被迫嫁给一名青年党成员。一天,守卫人员接到电话,离开了提交人被关的地方。当提交人尖叫求救时,一些牧民把她放了出来,并把她带到了最近的公路上。她付给一名卡车司机600先令,请他把她送到她舅舅在摩加迪沙的家。一到那里,她就被送到一家医院,随后得知自己已经流产。她舅舅的儿子是青年党成员,他向父亲施压,要求他透露提交人及其丈夫的下落。因此,她舅舅安排她离开索马里,她于2013年3月离境。她抵达土耳其,并在那里工作到2014年9月,以便攒钱支付蛇头前往下一站的费用。随后,她从土耳其去了希腊,后又去了丹麦。2014年11月,她来到瑞典并申请庇护。

2.22016年11月29日,瑞典移民局驳回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认为虽然由于青年党的存在,她不能返回Masagaway,但她仍然可以住在摩加迪沙。她后来向移民法院和移民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均被驳回,因此她声称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2.3提交人称,她喉咙感染,需要手术。她又称,她无法接受手术或接受医疗援助,因为她不是在缔约国合法居住。

申诉

3.1提交人称,如果她被遣返回索马里,她会面临受青年党严重伤害的风险,这将侵犯她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因为她以前是因她丈夫的工作而被青年党绑架的。

3.2提交人称,她在摩加迪沙没有男性亲戚,不知道她的舅舅是否还活着。她说,尽管瑞典当局认为摩加迪沙对她来说是一个安全的地方,但如果摩加迪沙是安全的,她的舅舅就不会建议她离开索马里。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

4.12018年3月2日,缔约国就提交人来文可否受理及案情实质提出了意见。

4.2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于2014年11月19日在瑞典申请庇护。瑞典移民局于2016年11月29日驳回了她的申请。她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移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驳回了她的上诉。2017年6月14日,移民上诉法院驳回了她的上诉申请,驱逐提交人的决定遂成为终审决定,不得上诉。

4.3缔约国还注意到,为了确定提交人的身份和惯常居住地,于2016年9月12日进行了语言分析。语言分析结果于2016年9月19日传达给提交人,它证实了提交人关于其原籍和惯常居住地的说法,即她生在摩加迪沙,住在索马里中部中谢贝利州的Masagaway。移民局因此根据Masagaway和摩加迪沙的普遍情况评估了提交人的案件。

4.42017年6月27日,在驱逐她的决定成为终审决定后,提交人告诉移民局,她生病了,喉咙里有一个肿瘤。但她没有出示任何医疗证明来证实这一说法。后来,她向委员会提交了医疗证明,表明她的喉咙右侧有一个良性甲状腺肿,但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治疗,也没有必要去医院复诊。

4.5关于来文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关于她有可能遭受背离《公约》的待遇的说法没有达到所需的基本证据水平。缔约国认为,来文明显缺乏依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 (b)条不应受理。

4.6关于案情实质,缔约国指出,为了查明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必须确定提交人如果被遣返,确实会面临遭受第七条禁止的那种待遇的风险。风险还必须是强迫遣返的必要和可预见的后果。委员会的判例表明,如第七条所述,确定确实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风险所需的实质性理由门槛很高。必须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申诉人原籍国的总体人权情况。缔约国指出,应高度重视缔约国进行的评估,通常应由国内法院评估事实和证据,除非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缔约国解释说,由于瑞典《外国人法》反映了《公约》第七条所载的相同原则,瑞典移民当局在审议庇护申请时采用了与委员会相同的检验标准。缔约国强调,其移民当局非常有能力评估寻求庇护者提交的信息及其申诉的可信度。

4.7缔约国指出,在本案中,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彻底审查了提交人的申诉。移民局于2014年11月19日与提交人进行了初次面谈。面谈记录已于2015年3月19日送交提交人的律师。2015年6月29日,提交人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再次接受了约两个小时的面谈。这次面谈的记录已于2015年7月1日送交提交人的律师。两次面谈都有口译员在场,提交人证实,她完全听得懂他们的话。提交人被邀请通过律师就上述面谈记录提交书面意见,并提出书面上诉。提交人有几次机会解释证明其申诉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并在移民局和移民法院为其案件辩护。移民局和移民法院都有足够的信息,可以确保它们有可靠的依据,针对提交人的保护需要进行知情、透明和合理的风险评估。鉴于上述情况,考虑到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是精通庇护法律和实践的专门机构,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断定其调查结果不够充分或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

4.8关于提交人返回索马里后遭受酷刑或其他虐待的风险,缔约国认为,评估风险的理由必须超越存粹的理论或怀疑。为了证实她的说法,提交人应据理力争,证明她确实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个人性质的可预见的风险。经过个别评估,移民当局发现,提交人的庇护申请中有不少矛盾之处和令人难以置信的情况。移民局指出,尽管给了提交人自由发言的机会,但她提供的陈述含糊不清,没有详细说明据称在索马里发生的事件。具体而言,移民局注意到,提交人无法说明她被青年党拘留和随后逃跑的情况。因此,它得出的结论是,她未能证明她的庇护理由,她的陈述是不可信的。国家信息也证实了这一结论,表明为人道主义组织工作的索马里人并不被视为青年党的反对者,而众所周知,非洲联盟驻索马里特派团和联合国的当地工作人员是该团体的目标。尽管提交人的说法被认为不可信,但移民局指出,由于安全状况,她无法安全返回Masagaway,因此继续评估国内逃亡的选项是否适宜和合理。

4.9缔约国认为,鉴于索马里不同地区的安全局势各不相同,威胁程度可能仅限于某一地点,因此可能存在国内逃亡的选项。缔约国指出,在确定这一选项是否适宜时,必须考虑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和是否有社会关系等情况。缔约国认为,索马里的局势没有严重到使索马里任何地方的每个人都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的待遇的风险。缔约国还指出,在摩加迪沙进行国内逃亡被认为适宜的情况下,必须对提议的国内逃亡选项合理与否进行评估。

4.10在本案中,缔约国当局首先评估了提交人惯常居住地中谢贝利州Masagaway的人权和安全状况。他们得出结论认为,青年党控制了该地区,因此提交人无法用安全的旅行路线返回那里。因此,提交人出生和长大之地摩加迪沙被确定为国内逃亡地。在这方面,缔约国提到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该法院在提及《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时指出,“因此,第3条并不排除缔约国在评估个人关于返回原籍国将使其确实面临遭受该条禁止的待遇的风险的申诉时,依赖存在的国内逃亡选项”。 缔约国指出,欧洲法院裁定,要依赖国内逃亡选项,各国必须确保“被驱逐者必须能够前往有关地区、获准进入并在那里定居”。缔约国还注意到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相关判例。

4.11缔约国指出,摩加迪沙的局势没有严重到当地的每个人都面临遭受背离《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关于提交人的个人情况,缔约国指出,她生在摩加迪沙,在哈维耶部族阿布加尔氏族――也就是她丈夫的氏族――长大,但她属于阿拉伯Rer Saleh氏族。提交人的母亲去世前一直住在摩加迪沙。根据国家信息,虽然摩加迪沙各部族的人都有,但大多数人是哈维耶部族阿布加尔氏族成员。此外,提交人在摩加迪沙有一名男性亲戚――她的舅舅,他为她支付了医疗费,并安排她离开索马里,包括出售她母亲的房子和寻找蛇头。因此,缔约国当局认为,提交人声称她没有男性亲戚的说法是没有根据而不可信的,从而认为她未能证明她返回摩加迪沙后可能受到迫害。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质疑这一评估。此外,虽然提交人没有提供关于丈夫和子女的信息,但缔约国认为,她不太可能不知道家人的下落,或无法获得关于家人的任何信息,至少她可以提供她联系在索马里的亲戚和部族成员寻找家人信息的情况。

4.12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向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新的申诉,即她不能回到她在摩加迪沙的舅舅那里,因为他的儿子是青年党成员。缔约国指出,她没有就她在国内庇护程序中没有提出这一申诉作出任何解释。缔约国认为,期望提交人在庇护程序期间不遗漏其申诉的这一基本要素并不过分。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新申诉是其庇护申请的“升级”,因此强烈质疑其可信度。

4.13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其移民当局已经彻底审查了提交人的申诉,并认为她的保护申诉是不可信的。缔约国辩称,提交人只是在程序较晚的阶段才向委员会提供补充资料和细节的,这使她的庇护申请升级,从而损害了她的可信度。缔约国称,其移民当局提供证据证明,摩加迪沙对提交人来说是一个适宜和合理的国内逃亡地。此外,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表明有任何可能受到国家或其代理人迫害的风险,以至于在摩加迪沙国内逃亡可能被认为是不适宜或不合理的。缔约国辩称,已适当考虑到提交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她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和在摩加迪沙是否有社会关系。她被认为拥有相关的社会关系,包括她父母两边的达鲁德部族和哈维耶部族阿布加尔氏族的支持,以及一名男性亲戚――她的舅舅――的支持。最后,缔约国指出,摩加迪沙有一个国际机场,因此提交人可以返回摩加迪沙,而不必在索马里境内独自旅行,而且她未能证实她返回摩加迪沙后确实会面临酷刑或其他虐待的风险。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的评论

5.2019年3月8日和8月31日,提交人提出,她遇到了困难,因为她想念她的家人,特别是她的子女。她还说,她对缔约国的意见没有进一步评论。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在2019年11月13日的信中提交了补充意见。缔约国指出,提交人2019年3月8日和8月31日提交的材料说明,她是一名独自在瑞典的母亲,她想念她的孩子,没有家人在身边,她不能再等了。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在她向移民局提出的初次申诉中,声称自己有一个儿子和三个女儿,他们的居住地似乎都是Masagaway,她原在那里与家人同住。提交人随后填写了一张表格,表示她不知道自己子女的下落。在庇护程序中,她说她不知道丈夫和子女怎么样了。她在2015年9月10日提交给国内当局的一份材料中表示,虽然她的丈夫和家人在逃,但她不知道他们在哪里。她还说,她唯一的亲戚是摩加迪沙的一位表亲;她有四个兄弟和一个妹妹,他们在1999年至2000年间逃离战争时失去了联系;一位年长的阿姨仍然住在Masagaway;她父亲那边的一个表亲住在Karan,她父亲在那里一直住到去世。

6.2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重申,提交人的描述包含一系列矛盾之处和令人难以置信的情况,她对她和她的家人在索马里发生的事情的描述含糊不清而且缺乏细节。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信息说明她的丈夫和子女怎么样了,尽管他们似乎与她有联系,其最终目的是在瑞典与提交人团聚。

6.3缔约国重申,摩加迪沙对提交人来说是一个既适宜又合理的国内逃亡地,在那里她被认为拥有由部族组成的相关的社会关系。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应该能够从她似乎与之有联系的丈夫和子女那里得到支持。因此,瑞典将提交人遣返回摩加迪沙并不违反其根据《公约》第七条承担的义务。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已用尽一切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7.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由于她丈夫以前为一个人道主义组织工作,如果她返回索马里,她便会面临青年党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她说,她曾受到青年党的威胁、绑架和拘留,并为此离开索马里。委员会还注意到,她声称在索马里没有男性亲戚,这将进一步使她在返回原籍国时面临受到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风险。

7.5委员会注意到,瑞典移民局认为,提交人对据称在索马里发生的事件的描述含糊不清、缺乏细节且矛盾百出。移民局特别指出,提交人无法说明她被拘留和逃离青年党的情况。因此,移民局不接受她因丈夫为人道主义组织工作而被青年党绑架的说法。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移民局对可信度调查的结果是否定的,但仍在继续评估国内逃亡选项对提交人而言是否可能适宜、合理。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移民局审查了提交人惯常居住地摩加迪沙和Masagaway两个地方的安全情况,确定摩加迪沙是她的国内逃亡地。移民局还考虑到,她父母和丈夫的部族都有人在摩加迪沙。移民局指出,提交人在摩加迪沙有一个舅舅,向她提供了大量支持,包括支付了她的医疗费,并出售了她母亲的房子,为她离开索马里筹钱;因此,她关于她在索马里没有任何男性亲戚的指控没有得到证实。而且,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提交委员会的补充意见中,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她舅舅的新的信息。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辩称,在国内庇护程序期间,提交人没有指出她舅舅的儿子是青年党成员,要求其父亲透露她的下落,因此这种情况将使她无法回到她在摩加迪沙的舅舅的身边。委员会又注意到,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没有就她在国内诉讼期间未提出这一核心说法作出任何解释,从而损害了她的可信度。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证实她关于舅舅可能已不在世的说法。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现有资料表明,缔约国当局对提交人的庇护申请进行了彻底评估。委员会收到的资料不能使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如果提交人被遣返,她会面临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遭受侵犯的严重风险。

7.6委员会认为,虽然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当局关于事实的结论,但委员会掌握的资料显示,这些结论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声称瑞典当局对她的庇护申请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的说法没有充分的依据。

7.7委员会回顾指出,缔约国不得背离《公约》规定的义务遣送个人,这项义务适用于遣送之时,而且,在立即驱逐的案件中,评估该问题的重要时间点必须是缔约国自身审议案件之时。 相应地,在《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来文程序中,委员会在评估各方提交的供审议的事实时,还必须考虑可能对遭到遣送的提交人所面临的风险构成影响的新的事态发展。在本案中,公共领域的信息表明,索马里普遍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况。 然而,基于案卷中的资料,委员会无法评估提交人原籍国当前的局势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提交人个人面临的风险。在此背景下,委员会回顾指出,缔约国仍然有责任在采取任何最终的驱逐或遣送行动之前,不断评估任何个人若返回另一国家会面临的风险。

7.8因此,在不影响缔约国继续有责任考虑到提交人将被驱逐到的国家的现状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提交人个人情况的现有资料,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申诉证据不足,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8.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