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0/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8 Septem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

一.导言

1.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十条第4款,可编写基于《公约》各项条款和规定的后续行动报告,以协助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本报告便是根据该条款编写的。

2. 报告列出了第一二〇届会议期间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收悉的资料,委员会所作的评估及其通过的决定。自2012年7月举行第一〇五届会议以来,委员会使用的关于后续程序的所有现有资料均列在一份表格中,可查阅:http://tbinternet.ohchr.org/Treaties/CCPR/Shared%20Documents/ 1_Global/INT_CCPR_UCS_120_26105_E.pdf.。

对答复的评价

A

答复/行动大体令人满意:缔约国提供证据表明为落实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采取了重大行动。

B

答复/行动部分令人满意:缔约国为落实建议采取了步骤,但是还需要追加资料或进一步采取行动。

C

答复/行动不令人满意:答复收到,但是缔约国采取的行动或提供的资料与建议无关,或者未落实建议。

D

不与委员会配合: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收到后续情况报告。

E

提供的资料或采取的措施与建议相违背或者表明拒绝接受建议 。

二.对后续行动资料的评估

因在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中未与委员会配合而被评为[D]的缔约国

缔约国

结论性意见

后续行动报告 提交期限 ( 数字 )

提醒和相关行动

1.

科特迪瓦

CCPR/C/CIV/CO/1 (2015年3月31日)

2016年3月31日

提醒函,2016年8月16日

与特别报告员会晤的邀请,2017年2月21日(未收到答复)

2.

毛里塔尼亚

CCPR/C/MRT/CO/1(2013年10月30日)

2016年6月10日(第三次)

提醒函,2016年9月23日

3.

尼泊尔

CCPR/C/NPL/CO/2(2014年3月26日)

2016年4月11日(第2次)

提醒函,2016年8月16日

与特别报告员会晤的邀请,2017年2月21日(未收到答复)

4.

斯里兰卡

CCPR/C/LKA/CO/5(2014年10月27日)

2016年11月1日(第2次)

提醒函,2016年12月7日

第一〇五届会议(2012年7月)

冰岛

结论性意见:

CCPR/C/ISL/CO/5, 2012年7月24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第7段和第15段

第一次答复:

CCPR/C/ISL/CO/5/Add.1, 2015年7月14日

委员会的评价(见CCPR/C/116/2):

第二次答复: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7段[B2]和第15段[C1][B1]追加资料

2016年7月8日

需要就第7段[B][C]和第15段[A][C]追加资料

第 7 段

缔约国应当继续采取步骤,特别是通过两性平等中心和迅速通过平等薪酬标准,继续处理男女之间持续且显著的工资差距问题,保证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缔约国还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在决策性职位中的代表性,特别是在外交、司法和学术界。

后续问题(见CCPR/C/116/2)

[B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包括2012年10月通过两性工资平等行动计划。需要追加资料说明:

(一)两性工资平等执行委员会在制定行动计划和减少基于性别的工资歧视方面取得的进展;

(二)两性工资平等行动计划及其工作队的影响;

(三)财政和经济事务部委员会及政府对冰岛公司进行的审计的结果;

(四)缔约国如何设法采取措施,以提高妇女在决策性职位中的代表性,特别是在外交、司法和学术界。

缔约国答复概要

(一)缔约国重申其后续行动报告(CCPR/C/ISL/CO/5/Add.1,第5段)中有关两性工资平等行动计划、执行委员会工作队及其任务的资料。2015年5月,该工作队发表了关于劳动力市场性别薪酬差距和劳动力市场男女地位的两项研究的结果,研究显示,劳动力市场整体性别薪酬差距为7.6%(私营部门为7.8%,公共部门为7%)。分析还显示,构成性别薪酬差距的无法解释的薪酬差异在2008-2013年期间净占比为5.6%,在2011-2013年期间为5%。

(二)同酬行动组的任期被延长至2016年底。2015年5月20日发表的两项研究成果将用于制定关于整合家庭生活与工作和关于设法打破基于性别的教育与职业选择的两项行动计划。同酬体系标准(一种能让机构采用程序确保同工或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管理工具)在通过之前被作为一项试行项目予以执行。

(三)缔约国重申其定期报告(CCPR/C/ISL/5,第78段)中有关2010年3月《第2/1995号上市有限公司法》和《第138/1994号私人有限公司法》的资料。

(四)尚未采取具体措施提高妇女在议会或地方政府的代表性。一些政党确保名单中男女候选人人数相同。由于政府2016年有新的调整,目前内阁成员由五男五女组成。在部委担任常务秘书的妇女人数多于男性(五女三男)。2015年,有26名妇女(74名男性)担任市长、地方议会或市政府主管。缔约国重申其定期报告(CCPR/C/ISL/5,第78段)中的资料,说明《第10/2008号两性平等法》下与性别比例相关的规定。

女大使的比例自1991年以来显著提高,2016年1月有13名妇女担任驻外大使,男性为29名(性别比例为31:69)。

妇女在地区法院法官中的比例为42%,而2008年为32%。2013年6月,七名男性和一名妇女受聘担任地区法院院长。截至2016年6月,有两名妇女(其中一名为临时任命)和八名男性担任最高法院法官。

七所大学中仅有两所有女校长。

委员会的评价

[B](一)和(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在制定行动计划和减少基于性别的工资歧视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因此重申在这方面的要求。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澄清,是否已通过关于整合家庭生活与工作和关于设法打破基于性别的教育与职业选择的两项行动计划。如果已经通过,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它们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中期成果。委员会欢迎试行同酬体系标准,并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对执行情况的初步评估和该标准是否正在适用。

[C](三)和(四)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财政部委员会和政府对冰岛公司的审计结果。委员会重申其要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包括关于妇女在不同领域代表性的统计数据。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缔约国似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增加担任决策职位,特别是地区法院院长、最高法院法官和大学校长的妇女人数。委员会因此重申其建议,并要求缔约国提供包括相关统计数据在内的最新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提高妇女在这些领域的代表性。

第 15 段

缔约国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以确保有效、迅速地调查所有性虐待儿童案件,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缔约国应当采取步骤,确立由政府协调的措施,以防范对儿童的性虐待。缔约国还应当确保关于儿童性虐待及其防范的教育在培养教师和其他儿童工作专业人员的院系以及培养医疗专业人员、律师和警官的院系中成为课程的正式组成部分。

后续问题(见CCPR/C/116/2)

[C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进一步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有效、迅速地调查所有性虐待儿童案件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要求追加资料说明:

(a)可用的申诉机制;

(b)过去三年中接到的申诉数量;

(c)过去三年中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定罪和宣告无罪的案件数量。

[B1]委员会注意到面向警方开展的关于调查和起诉性虐待儿童案件的培训,并欢迎缔约国努力开展关于性虐待儿童问题的教育。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追加资料说明为使关于儿童性虐待的教育及其防范成为儿童工作专业人员培养课程的正式和常设内容而制定的计划,并说明为确保这些活动获得充足经费而采取的措施。还需要提供资料说明为评估儿童性虐待情况而设立的协商小组的情况,正在以何种方式执行该小组的建议以及缔约国2015年7月以来在制定旨在防范性虐待儿童现象的政府协调措施方面采取的任何其他步骤。

缔约国答复概要:

(a)人人都能向警方举报犯罪,对于涉嫌犯罪活动的案件,警方应当依职权进行侦查。凡了解关于性侵犯儿童的情况或者存有怀疑的人,都有义务向政府儿童保护机构举报,否则将受到处罚。警方有义务侦查这类案件,但是,除涉嫌对儿童施行性暴力的案件外,警方可随时停止侦查,主要理由包括已过法定时效期限,被告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调查未揭示出任何犯罪活动嫌疑。可就这类决定向检察官提起上诉。侦查终结后,由地区检察官决定是否签发起诉书;可就这类决定向检察长提起上诉。

(b)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2013年至2015年期间涉及性侵犯儿童的申诉数量及其结果(见2016年7月8日的第二次答复)。

(c)缔约国就2013年至2015年期间依照《刑法》第200条和第201条(与15岁到17岁之间的子女或其他后裔发生性关系)提交的案件以及依照第202条和第204条(犯罪人未意识到受害者年龄的,可减轻处罚)提交的案件提供了统计数据(见2016年7月8日的第二次答复)。

委员会的评价

[A] (a), (b), (c)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举报性虐待儿童的情况,并提供统计数据说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与性侵犯儿童相关的申诉数量和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

[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以下情况:为使关于儿童性虐待的教育及其防范成为儿童工作专业人员培养课程的正式和常设内容而制定的计划;为评估性虐待儿童状况而设立的协商小组;协商小组的建议是如何执行的;缔约国2015年7月以来为建立旨在防范儿童性虐待的政府协调措施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步骤。委员会重申其要求。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当致函通知缔约国后续行动程序已终止。索要的资料应当纳入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

下次定期报告:2018年7月27日

第一〇八届会议(2013年7月)

芬兰

结论性意见:

CCPR/C/FIN/CO/6, 2013年7月24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第10段、第11段和第16段

第一次答复:

CCPR/C/FIN/CO/6/Add.1, 2014年6月23日

委员会的评价(见CCPR/C/113/2):

第二次答复:

委员会的评价(见CCPR/C/115/2):

第三次答复: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10段[B2][C2]、第11段[C1][C1]和第16段[B2][B2]追加资料

CCPR/C/FIN/CO/6/Add.2和Corr.1, 2015年5月1日

需要就第10段[B1][C2]、第11段[C1][A]和第16段[C1][B2][A]追加资料

2016年4月11日

第10段[A][B][A]、第11段[B][A] ([A]为之前的评价,见CCPR/C/115/2)和第16段[B][B][A] ([A]为之前的评价,见CCPR/C/115/2)

第 10 段

缔约国应当尽可能利用其他办法替代拘留寻求庇护者和非正规移民的做法。缔约国还应当按照《公约》第九条的要求,保证为移民管理目的而进行的行政拘留经证明在特定情况下是合理的、必要的和相称的,并进行定期评估和司法审查。缔约国应当加强努力,改善梅采莱拘留中心的生活条件。

后续问题(见CCPR/C/115/2)

[B1] (a)委员会对《外国人法》和《被拘留和拘留所内外国人待遇法》修正案表示欢迎,修正案禁止将儿童安置在警方拘留设施内,并禁止拘留寻求庇护的无人陪伴儿童。需要追加资料说明:

(一)在拘留寻求庇护者和非正规移民的程序和拘留状况方面启动的所有立法修订,除缔约国已经提到的情况外,拘留设施的生活条件还有哪些改善;

(二)内政部启动的拘留替代项目的进展,包括提出的改革方案;

(三)国家警察局在审查其指令和为遵守新立法而进行的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还需要追加资料说明缔约国进一步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为移民管理目的而进行的,包括拘留成年人在内的行政拘留经证明在特定情况下是合理的、必要的和相称的。

[C2](b)委员会欢迎开放新的约采诺拘留所,并对被拘留外国人无须再被关押在警方设施中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过去三年关押在梅采莱的非正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人数,也未说明他们的拘留期限。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缔约国答复概要

(a) (一)缔约国重申其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见CCPR/C/FIN/Q/6/Add.1,第115段)和对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第二次后续行动报告(见CCPR/C/FIN/CO/6/Add.2,第4段)中提供的资料,说明了《第301/2004号外国人法》(第813/2015号修正案)规定的临时性拘留替代措施,该法关于拘留外国人的条款和相应程序(CCPR/C/FIN/CO/6/Add.1,第10段)。2015年该法进行了修正,以限制拘留的使用,要求拘留的普遍和特殊先决条件须同时满足,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并进行个人评估。该修正案强调替代措施之于拘留的优先性,将收容中心、警察和边境管制机关纳入负有报到义务的外国人可前往报到的主管机关。对外国人的拘留基于行政决定,这种决定是暂时的,且仅在以下情况下有可能作出:有必要审查当事人入境或居留的合法性,或者是为执行将当事人驱逐出境的决定;拘留不用作惩罚目的。作出拘留决定之前必须考察拘留替代措施,替代措施的使用尤其偏重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士。决定是个别作出的,且尽量避免拘留未成年人。

经修正的《外国人法》第122条规定,不得拘留未满十五岁的无人陪伴儿童,也不得在将儿童驱逐出境的决定可强制执行之前拘留已满十五岁的无人陪伴儿童。被拘留的无人陪伴儿童至迟必须在72小时后释放。但是,拘留时间最多可延长72小时,延长仅限于有特殊理由的情况。拘留也可在个别评估显示拘留替代措施不足,有必要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的情况下使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指定的人员的意见。该法第124(2)条规定,地区法院必须就拘留无人陪伴儿童问题及时举行听证,至迟不得超过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外国人法》还要求社会福利机关向地区法院就相关问题呈交书面声明。对于与监护人一同拘留的儿童,该法要求,拘留须为维系儿童与其监护人之间家庭纽带的不可或缺手段。依照第129条,主管机关或地区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不能上诉。被拘留者可就地区法院裁决提出申诉(无截止期限),这类申诉必须紧急处理。

缔约国重申其第二次后续行动报告(CCPR/C/FIN/CO/6/Add.2)中关于安置在收容中心内外国人的行动自由问题(第1段),两家拘留所及其容纳能力,包括最近(2014年)在约采诺收容中心开设的拘留所(第2段)的资料。

(a)(二)缔约国重申其第二次后续行动报告(CCPR/C/FIN/CO/6/Add.2)中关于内政部启动的拘留替代项目的资料。

(a) (三)《第301/2004号外国人法》(及修正案)、《第116/2002号被拘留和拘留所内外国人待遇法》(及修正案)和《第841/2006号被警方羁押者待遇法》(及修正案)中包含基于相关方面的人权、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非常详细的程序条款。因此,没有必要再就新立法及其要求的相关措施对警方另作指示。

(b)2013年,有1, 678人依据《外国人法》被拘留;2014年为1,450人;2015年为1,204人。在这三年里,每一案件的平均拘留期限均为12天。

委员会的评价

[A] (a) (一)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拘留寻求庇护者和非正规移民,包括未成年人的程序和状况,并说明其优先选择拘留替代措施。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答复基本令人满意。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澄清关于主管机关或地区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不可上诉(《外国人法》,第129条)的问题,并澄清关于被拘留者可就地区法院的裁决提出申诉(无截止期限)且这类申诉必须紧急处理的陈述。

[B] (a)(二)和(三)缔约国未提供任何新资料说明内政部启动的拘留替代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改革方案。委员会因此重申其相关要求。此外,如果该项目成为法律,委员会将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其设想的拘留替代措施和它们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称,鉴于相关法律中已有详细的人权相关程序条款,没有必要再就新立法对警方另作指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进一步提供资料说明寻求庇护者和非正规移民拘留设施内生活条件的改善情况。委员会重申其在这方面的要求。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答复基本令人满意。

第 11 段

缔约国应当向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而且无论如何都应当确保因刑事指控被逮捕者在首次逮捕后四十八小时以内带见法官,如果继续拘留,应当转出警方拘留中心。缔约国还应当确保所有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辩护权自被捕之时起就得到保障,不论他们被指控的罪行性质如何。

后续问题(见CCPR/C/115/2)

[C1](a)委员会鼓励工作组努力考察以其他方式替代还押监禁的可能性,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这方面的任何进展。委员会对缔约国未要求在犯罪嫌疑人因刑事指控被捕后四十八小时以内被带见法官表示遗憾,并重申在这方面的建议。

[A](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人的资料,并欢迎《刑事调查法》中关于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新条款。缔约国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就《刑事调查法》中新条款培训刑事调查人员的情况,特别是如何确保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实践中得到尊重。

缔约国答复概要

还押监禁替代办法工作组及相关机构2015年12月31日完成了工作,提议在《胁迫性措施法》中补充关于强化旅行禁令和调查性管制的条款,作为还押监禁的替代办法。对于普通旅行禁令力度不足,且满足《胁迫性措施法》规定的其他先决条件的,法院可对犯罪嫌疑人施行通过科技设备监控的强化旅行禁令,而不是下令拘留。在当事人被处以无条件监禁的情况下,如果满足上述先决条件,且犯罪行为的刑期不足两年,法院也可下令采取同样的替代措施。强化旅行禁令和调查性管制的一项先决条件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者应当承诺遵守向他们下达的命令和施加的义务,而且鉴于当事人的个人状况或其他类似状况,遵守规定应被认为有可能实现。

工作组还认为,应当尽快废除在警方拘留设施内监禁还押囚犯的做法,并认为,鉴于目前容纳能力不足,应当将安置还押囚犯和执行还押监禁的责任逐步转移至监狱。首先,应当修订《第768/2005号拘留法》,缩短还押囚犯在警方拘留设施内的关押时间,并对在警方设施内拘留的先决条件加强限制。如无与囚犯安全或隔离相关的特别重要的原因,还押囚犯在警方设施内的拘禁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工作组的提议于2016年2月分发以征求意见,司法部将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项定于2016年9月提交议会的法案。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注意到工作组提出《第806/2011号胁迫性措施法》修正案以考察还押监禁的替代办法。缔约国还应当提供更多最新资料说明以下问题:司法部是否按照计划,根据工作组的建议向议会提交了法案;该法案的内容;在通过方面的进展。委员会对缔约国不要求因刑事指控被逮捕者在被捕后四十八小时以内带见法官再次表示遗憾。委员会重申其在这方面的要求。

[A]见委员会之前在CCPR/C/115/2中的评价。

第16段

缔约国应当加强萨米议会等萨米人代表机构的决策权,以进一步落实萨米人的权利。缔约国应当进一步努力修订立法,以充分保障萨米人在其传统土地上的权利,确保尊重萨米社区自主、事先和知情地参与影响其生活的政策和发展进程的权利。缔约国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地方便所有萨米儿童在缔约国境内以自己的语言接受教育。

后续问题(见CCPR/C/115/2)

[C1] (a)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在通过两项立法提案方面取得的进展。鉴于修正《萨米议会法》的法案被撤回,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通过加强萨米人代表机构的决策权,以进一步落实萨米人的权利。

[B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审议《芬兰国家森林公司法》修正案,包括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的倡议。需要追加资料说明为确保萨米人参与关于这些修正案的讨论而采取的措施,并说明在通过修正案方面取得的进展。

[A](b)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便利缔约国境内所有萨米儿童以他们自己的语言受教育而采取的措施。缔约国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补充资料说明《振兴斯科尔特萨米语、伊纳里萨米语和北萨米语行动方案》和振兴萨米语全国行动计划的影响。

缔约国答复概要

司法部计划向议会再次提交《萨米议会法》的大多数修订草案,其中一项提案是修正有关谈判义务的现行规定(第9条),以更好地遵循自主、事先和知情同意原则。

审读关于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的法案的任务被移交给选举后成立的新议会。

2016年,政府委托开展了一项借鉴与土著人民权利相关的国际准则、经验和实践的新研究。新的《芬兰国家公园与野生动物管理中心法》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2016年4月15日起生效)。该法规定,萨米家园内由芬兰国家森林公司管辖的自然资源管理、使用和保护须进行调整,以确保萨米人拥有实践其文化的机会。此外,缔约国将在完全位于萨米家园内的所有市镇以市政咨询委员会的形式建立新机构,处理国有土地、水资源和相关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和使用问题。预计这些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强化萨米人作为土著人民保持和发展其语言和文化的权利。萨米议会和斯科尔特萨米村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起草这一条款的工作组。

2016年年初生效的《捕鱼法》通过使萨米议会代表参加渔业区大会和地区渔业委员会来加强萨米人参与规划渔业资源使用和管理的权利。遵守《萨米议会法》规定的谈判义务是批准萨米家园管理计划的法定先决条件。此外,《捕鱼法》通过授予特殊许可(例如,准许使用该法在其他情况下禁止的捕鱼方法)来保持渔业传统,以保护传统萨米渔业文化。

缔约国详细阐述了《驯鹿经济和自然生计来源结构性支持法》(986/2011),这部法律使萨米人有权获得该法给予的资金支持。

委员会的评价

[B](a)委员会注意到司法部打算向议会再次提交《萨米议会法》的大多数修订草案。缔约国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该举措及任何新修订草案的进展,并说明它们将如何增强萨米人代表机构的决策权。

[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6年3月30日通过了新的《芬兰国家公园与野生动物管理中心》,且《捕鱼法》于2016年生效。委员会要求追加资料说明萨米人如何参与制定这些法律,包括萨米议会的意见,这些法律对萨米人在其传统土地上享有权利和有效参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决策有何影响。缔约国还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关于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的法案的进展状况和政府2016年委托开展的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新研究的成果。

[A] (b)见委员会之前在CCPR/C/115/2中的评价。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当致函通知缔约国后续行动程序已终止。索要的资料将纳入芬兰第七次定期报告提交前的问题清单。

下次定期报告:2019年7月26日

第一一〇届会议(2014年3月)

吉尔吉斯斯坦

结论性意见:

CCPR/C/KGZ/CO/2,2014年3月25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第14段、第15段和第24段

第一次答复:

CCPR/C/KGZ/CO/2/Add.1, 2016年10月31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14段[B][B]、第15段[C][B][B]和第24段[C]追加资料

第 14 段:族裔间暴力

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与2010年族裔冲突相关的所有侵犯人权指控都得到全面、公正的调查,在无任何基于族裔的歧视的前提下起诉责任人和补偿受害者。缔约国应当紧急加强努力,处理妨碍其领土上不同族裔群体和平共处的根源问题,促进族裔宽容和相互信任。

缔约国答复概要

与2010年6月发生的事件相关的所有侵权举报,包括酷刑和虐待举报都得到检察机关的审议,16项酷刑申诉被登记。其中五起案件提起了刑事诉讼,其余11项申诉被驳回。提起两项与捍卫被控寻衅滋事者权益的律师受攻击相关的刑事案件。法院诉讼程序的开展完全合法,没有任何基于族裔的歧视。

组织了防范活动和外展活动以防范和打击潜在的族裔间冲突和其他冲突。2016年总共开展了603项防范举措。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是要求就以下事项追加具体资料:(a) 五项因酷刑而提起的刑事诉讼和两起攻击律师的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b)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全面、公正地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严重违反公正审判标准,包括攻击为乌兹别克族人士辩护的律师的指控,以及处理2010年族裔冲突相关问题时在诉诸司法方面存在基于族裔的歧视的指控,并在无任何基于族裔的歧视的前提下起诉责任人和补偿受害者;(c)对上文提及的侵权指控确已进行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范族裔间冲突而采取的措施,但是要求追加资料说明防范举措的内容,为处理族裔不宽容的根源问题和促进不同族裔群体和平共处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并说明这类措施的影响。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 15 段:酷刑和虐待

缔约国应当紧急加强努力,采取措施防范酷刑和虐待行为,确保对酷刑或虐待申诉,包括Azimjan Askarov的案件开展迅速、公正的调查;启动针对肇事者的刑事诉讼;对被定罪者作出适当判决,并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法院不得采信通过酷刑取得的任何证据。缔约国还应当向国家防范酷刑中心提供能使其独立、有效履行职责的必要资源,以使该中心尽快投入运营。

缔约国答复概要:

《宪法》第22条规定,不容许加以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

2016年7月12日,最高法院移送了针对Askarov先生的刑事案件以再次提起上诉,以期按照委员会关于第 2231/2012号来文的意见,提供针对案件所有事实的彻底、全面和客观的调查。目前此案正等待楚河州法院裁决。

根据《宪法》第26条第4款,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治罪或作出司法裁决的依据。

缔约国重申其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见CCPR/C/KGZ/Q/2/Add.1, 第107段)中关于设立国家防范酷刑中心及其目标的资料,并补充称该中心从2015年开始获得稳定的经费,在独立性和及时获得经费方面没有任何问题。

一项打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行动计划于2014年10月23日获得批准,其中包括旨在完善法律和监管框架以及外展活动的措施。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一般资料,但是要求提供具体资料说明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为达到以下目的而采取的措施:(a) 打击酷刑和虐待,包括在2014年10月23日批准的行动计划框架下打击酷刑和虐待,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b)确保迅速、公正地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申诉,起诉肇事者,对被定罪者判处适当徒刑,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附相关统计数据);和(c)在实践中确保法院不采信任何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2015年以来已向国家防范酷刑中心提供经费,要求缔约国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提供的经费金额和取得的成果。

[B]委员会注意到,委员会就Askarov先生提交的第2231/2012号来文认定缔约国违反《公约》后,该案被移送楚河州法院。委员会要求提供最新资料说明该上诉的进展,并说明对委员会关于上述来文的意见的执行情况。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 24 段: 言论 自由

缔约国应当确保记者、人权维护者和其他个人能够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自由行使他们的言论自由权。缔约国还应当确保对威胁、恐吓和暴力侵害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行为进行调查,起诉肇事者,如被定罪应予以惩处,并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缔约国应当确保所有个人或组织能够向委员会自由提供资料,并应当保护他们不因提供这类资料而遭任何报复。

缔约国答复概要

根据《宪法》第31条,人人有权享有思想、见解、表达、言论和出版自由。不得强迫任何人表达或否认他们的见解。2015年,一项刑事案件依据妨碍人权工作的证据而得以立案。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是要求追加具体资料说明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为达到以下目的而采取的措施:(a) 调查威胁、恐吓和暴力侵害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事件,起诉和惩处肇事者,并为受害者提供补偿(提供统计数据说明2014年3月以来这类事件的举报情况及这类申诉的处理结果,包括2015年因妨碍人权工作而提起的刑事案件);和(b)保护所有个人或组织不因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而遭到报复。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当致函通知缔约国后续行动程序已终止。索要的资料应当纳入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

下次定期报告:2018年3月28日

第一一一届会议(2014年7月)

日本国

结论性意见:

CCPR/C/JPN/CO/6, 2014年7月23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第13段、第14段、第16段和第18段

第一次答复:

2015年8月31日和2016年3月17日

委员会的评价(见CCPR/C/116/2):

需要就第13段[E][B2]、第14段[B2]、第16段[B2][C2][C2]和第18段[C2][B2][B2][C2]追加资料

第二次答复:

2016年6月13日和2016年12月27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13段[E][B]、第14段[B][C]、第16段[B][C][C]和第18段[C][B]追加资料

非政府组织:

监狱人权中心和移住连—日本国,2016年9月14日

韩国挺身队问题对策协议会,2017年5月12日

第 13 段:死刑

缔约国应当:

(a)适当考虑废除死刑,或者减少可判处死刑的罪行数量,仅对导致死亡的最严重犯罪判处死刑;

(b)确保死囚区管理制度不构成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为此要合理提前通知死囚及其家属行刑日期和时间,除最特殊情况以外,避免对死囚实施单独监禁,并应严格限制单独监禁期限;

(c)立即强化防止误判死刑的法律保障,除其他外,须保证被告方全面接触所有起诉材料并确保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供述不被援引为证据;

(d)参照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见CCPR/C/JPN/CO/5, 第17段),建立强制、有效的死刑案件审查制度,使再审或赦免请求具有暂停执行的效力,并确保死囚与律师之间有关再审请求的所有会面均严格保密;

(e)建立独立机制来审查死囚的精神健康状况;

(f)考虑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后续问题(见CCPR/C/116/2)

[E]对于与结论性意见第13(a)、(b)、(d)和(e)段有关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重申其在第六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表示不打算执行这些建议。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2](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强化现有的披露框架,以确保被告方全面接触所有起诉材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采取任何措施确保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供述不被援引为证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讨论一项改革法案,以推行一项“披露检察官保管的证据标题清单和其他类别的证据资料”的新制度。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在通过该法案方面的进展,包括关于民间社会参与讨论的情况。

(二)计划以何种标准适用这项新制度和新制度是否将适用于所有涉及死刑的案件;

(三)该法案是否规定须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录音和该条款将如何适用于死刑案件。

缔约国答复概要:

(c) (一)在2016年6月13日收到的第二次答复中,缔约国指出,国会已于2016年5月通过《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修正案,内容包括推行一项披露检察官保管的所有证据清单的新制度。执业人员、刑法学者、记者和无罪释放的前被告人受邀参加讨论,就该法案发表意见。

(c) (二)依照该法案,对于处于审判前或审判间安排程序中的案件,检察官应当应被告人或其律师请求,披露所有证据的清单。这一程序也将适用于死刑案件。

(c) (三)该法案将把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包括对死刑案件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定为法律义务。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监狱人权中心

(c)(一)关于该法案的反对意见未被纳入法案。依照新法案,“通过披露”获得的是证据清单,而不是“证据本身”。

(c) (二)新标准将适用于死刑案件。

(c)(三 )录音仅限于须裁判员参审的案件和由检察官立案侦查的案件。但是,即使在适用的案件中,对于设备有技术问题,录像可能妨碍犯罪嫌疑人充分陈述,犯罪由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实施的,该要求也有可能免除。

不要求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依照该法案,录像只用于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对正式逮捕前主动接受询问的人不要求录像。当犯罪嫌疑人经起诉成为被告人后,对被告人的讯问过程不要求录音录像。新法留有逃避录音录像的漏洞。

委员会的评价

[E]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自上次评价以来,缔约国未提供关于结论性意见第13 (a)、(b)、(d)和(e)段中建议的资料,也没有表示有意重新考虑其不执行这些建议的立场。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6年5月颁布法案修正《刑事诉讼法》,规定向被告人披露证据清单并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且这些程序将适用于死刑案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澄清该法案的生效情况;澄清披露检察官保管的证据清单的新制度将如何确保被告方全面接触所有起诉材料;并澄清这类披露是否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都具有强制性。

委员会要求追加资料,说明依照该法案须对讯问强制录音录像的刑事案件的百分比,包括任何例外情形,并澄清:(a)是否要求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正式逮捕前的讯问是否要求录音录像;(b)是否将为死刑案件中所有讯问提供这类录音录像;(c)是否计划强制要求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和(d)视听资料的副本是否可提供给被告人。委员会再次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确保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供述不被援引为证据。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 14 段:对 “ 慰安妇 ” 的性奴役行为

缔约国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以确保:

(a)所有关于日本军队战时对“慰安妇”实施性奴役或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都得到有效、独立、公正的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如经判定有罪,应当予以惩处;

(b)受害者及其家属可诉诸司法并获得充分赔偿;

(c)披露所有现有证据;

(d)就这一问题教育学生和公众,包括在教科书中充分提及;

(e)公开表示道歉并正式承认缔约国负有责任;

(f)谴责任何诋毁受害者或否认这类事件的企图。

后续问题(见CCPR/C/116/2)

[B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是要求缔约国提供更多资料说明2014年7月23日通过结论性意见后采取的措施,包括关于缔约国与大韩民国政府2015年12月达成的协议的资料。据称日本首相在该协议中致歉,且日本承诺出资10亿日元为前慰安妇提供支助。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以下方面采取的措施:(a) 调查所有案件并起诉和惩处肇事者;(b) 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充分赔偿;(c) 披露所有现有证据;(d) 谴责诋毁受害者或否认这类事件的企图;和(e) 通过在教科书中提及相关问题来教育学生。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重申2016年3月17日收到的补充资料(第2-3段)中的信息,说明2015年12月与大韩民国达成协议,并于2016年8月31日向大韩民国2016年7月28日为支助前慰安妇而建立的基金会出资10亿日元。

(a)和(c)1990年代初进行了一项关于慰安妇问题的全面实情调查,主要包括文件分析、对相关个人进行听证和分析韩国挺身队问题对策协议会收集的证词。结果和相关文件被公之于众。

缔约国提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大本营军事法庭和同盟国的法庭处理了日本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犯下的战争罪行。缔约国不考虑起诉并惩处肇事者,因对个案进行追溯性调查极其困难。

(b)缔约国重申2015年8月31日收到的第一次后续行动报告(第25段)及其对问题清单的答复(CCPR/C/JPN/Q/6/Add.1,第239段)中关于通过《旧金山和约》及其他相关协议达成的赔偿措施的资料,并补充称,已如其后续行动报告所述,采取各种措施为高龄前慰安妇提供切实补救。

(d)缔约国无意否认慰安妇问题。缔约国引述了首相安倍2015年8月14日在终战七十周年纪念活动上的讲话。

(e)缔约国重申委员会2015年8月31日收到的第一次后续行动报告(第31段)中的资料。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韩国挺身队问题对策协议会

大韩民国新当选(2017年5月9日)总统文在寅在竞选期间承诺通过废除2015年与日本签署的协议并退还10亿日元来解决性奴役问题。新一届韩国政府受韩国人民支持的明确立场是,由于日本政府未履行包括正式道歉、赔偿、进行实情调查和停止歪曲历史在内的法律责任,2015年的协议应当重新谈判或予以废除。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欢迎日本向旨在为前慰安妇提供支助的基金会出资10亿日元。委员会要求追加资料说明为执行委员会关于全面赔偿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建议而采取的任何进一步措施。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任何新资料说明为执行结论性意见第14(a)、(b)、(c)和(e)段中包含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就其结论性意见第14(d)段发表的一般性陈述,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具体、正式、公开谴责诋毁前慰安妇的企图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表示不考虑起诉并惩处肇事者。委员会要求追加资料说明为执行其建议而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包括对诋毁受害者或否认事实的企图进行谴责,通过在教科书中提及慰安妇问题等方式,就该问题教育学生和公众。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 16 段:技能实习制度

缔约国应当依照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见CCPR/C/JPN/CO/5, 第24段),认真考虑以重在培养能力而非招募低薪劳工的新制度替代现有方案。同时,缔约国应当增加实地检查的次数,设立独立的申诉机制并有效调查、起诉和制裁贩运劳工案件和其他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后续问题 ( 见 CCPR/C/116/2 )

[B2]委员会欢迎2015年3月递交国会的法案中提出的改革措施,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法案的内容,在通过方面的进展和民间社会参与讨论的情况。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法案是否为防范招募低薪劳工的做法而设定了刑事处罚和实习生最低工资。

[C2]委员会肯定劳动基准监督署、入国管理局和法务省在开展实地检查方面的努力。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自委员会通过关于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以来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增加实地检查的次数。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最近三年进行的检查次数及其结果。

[C2]委员会重申其关于设立独立申诉机制的建议。

缔约国答复概要

在2016年6月13日收到的答复中,缔约国称《技能实习法案》已于2015年3月递交国会。该法案规定对以下行为实施刑事处罚:(a) 胁迫实习生参加研修;(b)对违反合同行为征收违约金;(c)签订协议控制技能实习生的存款;(d)在违反研修生意愿的情况下扣留护照或居留卡;(e)在研修时间之外完全或部分禁止交流或会面;和(f)因研修生举报实施机构违规行为而给予其不利待遇。

预计新制度将设立薪酬标准,规定薪酬不得低于“从事同等工作的日本国民应获的报酬”,将其作为审批技能实习计划的标准之一。相关部委将委托一家技能实习机构监督新标准的遵守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提供指导。

劳动基准监督署2013年和2014年分别检查了逾2,318和3,918个工作场所,并分别报告了1,844起和2,977起违规事件。2013年和2014年分别有12起和26起严重或恶意违规案件转交检察厅。入国管理局2014年和2015年分别开展了359项和486项实地检查(没有关于检查结果的统计数据)。缔约国重申2015年8月31日收到的第一次后续行动报告中关于采取措施打击机构参与不当行为的资料(第36段),并补充称2015年有273家机构被告知存在某项非法行为。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移住连 — 日本国

《技能实习法案》2016年审议了八次,但是未能通过。

无法对派遣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对实施机构或监理团体提出申诉的研修生可能面临被遣返的风险,因此他们通常放弃主张权利。政府未处理遣返问题。

该法案被纳入外国人住民政策协商议程,但是协商时间不充分。政府未向民间社会介绍该法案。

该法案只规定了对实施机构和监理团体的制裁。对派遣机构的制裁缺失是有问题的,因为研修生即使在回国后也无法与派遣机构轻易解除关系。

没有针对强制遣返或低薪劳动的刑事处罚。禁止“强制研修”的规定只适用于监理团体,对“借用名义”做法(即:研修并非由最初承诺的实施机构提供,而是由另一家机构提供)的制裁也只适用于监理团体,尽管使用这种做法的大都是研修实施机构。《劳动基准法》第5条中关于强制劳动的禁止规定从未适用于与技能实习相关的做法。

国家并未表明其有意为研修生设定最低工资。

2014年,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劳动基准监督署和入国管理局分别进行了7,210项、3,918项和359项实地检查,分别占实施机构总数的28.9%、15.7%和1.4%。2010到2015年期间,劳动基准监督署和入国管理局负责检查的工作人员人数减少了一半(从2,941人减少到1,459人)。

拟设的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总部预计将有80名工作人员,拟设的13家地方分支机构将有250名工作人员,每年将对监理团体进行一次实地检查,每三年对实施机构进行一次实地检查。这种周期很难带来任何显著改观。

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不是一项独立的申诉机制,而是一个旨在代表主管部委行使某些职权的“授权团体”。该机构将受理向主管大臣提出的申诉,并就保护研修生问题提供咨询或其他服务。向劳动基准监督署或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提出的申诉一年约有138起,而技能实习生人数则超过19万人。这就令人质疑申诉制度的有效性。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注意到与2015年3月向国会提交的《技能实习法案》内容相关的资料,还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对处罚范围有限表示关切。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该法案的现状,包括2015年3月提交国会的原始法案是否有任何修正,澄清其是否计划处理派遣机构在强制遣返实习生和低薪劳动方面的违规行为;是否计划将禁止强制研修的范围扩大到研修实施机构;并说明为保护就侵权行为提出申诉的研修生不遭报复和遣返而建立的保障措施。委员会注意到该法案规定研修生与从事同等工作的日本国民同等报酬,但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澄清该法案通过之前是否计划执行防止低薪招聘实习生的措施

[C]委员会赞赏关于2013年和2014年进行的劳动检查的统计数据,但是关切地注意到,转交检察厅的严重违规案件数量很少,而且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为增加实地检查数量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重申相关要求。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转交检察厅的严重违规案件的判决和入国管理局进行的实地检查的结果。委员会注意到非政府组织报告称,2010年以来负责实地检查的工作人员人数减少了一半,还注意到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拟设的工作人员人数和拟设的检查周期。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劳动基准监督署和入国管理局2015年以来进行的检查次数及其结果,并说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转交检察厅的技能实习生相关违规案件的数量及其判决。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向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分配的人力资源及其检查周期能够保证其有效履行职能。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设立独立的申诉机制,研修生每年提交的申诉数量与研修生实际人数和检查中证实的违规数量相比显得非常低。委员会还注意到,将依照该法案设立的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据报缺乏独立性。委员会要求追加资料说明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研修生每年提出的申诉数量和为设立真正独立的申诉机制而采取的措施。

第 18 段:代用拘留制度 ( 代用监狱 ) 和 强行逼供

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废除代用拘留制度或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所有保障,除其它外,应保证:

(a)在起诉前拘留期间适当考虑采用保释等替代拘留的办法;

(b)所有犯罪嫌疑人自逮捕之时即有权获得律师辩护,且讯问期间有辩护律师在场;

(c)采取立法措施,为讯问期限和讯问方法规定严格的时间限制,讯问应当全程录像;

(d)申诉审议机制独立于县公安委员会,有权迅速、公正、有效地调查关于讯问期间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后续问题 ( 见 CCPR/C/116/2 )

[C2] (a)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采取行动保证在起诉前拘留期间适当考虑保释等替代拘留的办法。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2] (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5年3月向国会提交了一项关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知指定律师的程序,并确保所有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获得国家指定的律师的法案。缔约国须进一步说明该法案的进展,包括该法案是否完全遵照委员会的建议,确保在所有案件中,律师辩护权自逮捕之时起就得到保障。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重新考虑其关于辩护律师的立场,以期确保所有讯问中均有辩护律师在场。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民间社会如何参与该法案的讨论。

[B2]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似乎并未采取行动为讯问期限和讯问方法规定严格的时间限制。委员会确认收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要求对讯问进行录像的法案的资料;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该法案的进展,民间社会参与讨论的情况和法案中规定的录像条件。委员会希望了解该法案是否将适用于所有讯问。

[C2] (d)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设立一项独立的申诉审议机制。

缔约国答复概要

(b)缔约国重申2015年8月31日收到的第一次后续行动报告(第42段)中的资料,这些资料涉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辩护权的条款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法案中关于告知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程序的要求。该法案2016年5月在国会通过。它取消了法定刑罚标准,使所有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都能获得法院指定的律师。执业人员、刑法学者和无罪释放的前被告人等各界人士应邀就该法案发表意见。

(c)这项2016年5月通过的法案将把在讯问中为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定为法律义务。缔约国重申2015年8月31日收到的第一次后续行动报告中的资料,即:在四类案件中尝试使用录音录像(第45段),2014年10月启动试点计划对一些案件录音录像,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被起诉,因而认为有必要录音录像的案件(第46段)。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2,897起(约占91.2%)须裁判员参审的案件和1,231起(约占97.7%)涉及智障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了录音录像。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监狱人权中心

2015年颁布的法案几乎无法保证从逮捕之时起即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因严重罪行被捕时,会告知其有权指定辩护律师;但是,犯罪嫌疑人常被要求“向警方主动投案”接受讯问,如果在讯问中做了供述,随后会被正式逮捕。法院指定律师制度只在检察官发出拘留请求后才可利用,也就是说,通常在逮捕两天或三天之后。在许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已先行认罪。

该法案没有对讯问期间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权利作出规定。

就该法案发表意见的人士发现的不足之处未得到处理。

2016年5月颁布的法律没有为讯问期限规定时间限制。

非政府组织重申前文就第13 (c) 段提供的关于使用录像的资料。

委员会的评价

[C](a),(b),(c)和(d)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采取行动确保在起诉前拘留期间适当考虑保释等替代拘留的办法。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其立场,以确保所有讯问中都有辩护律师在场,但2016年5月颁布的法案似乎并未纳入这类条款。委员会亦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采取任何措施为讯问期限和讯问方法规定严格的时间限制,且未提供任何资料说明为建立独立申诉机制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b)和(c)委员会注意到该法案于2016年5月颁布,将使所有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获得法院指定的律师。委员会要求追加资料说明该法案的生效情况,法院指定律师的资格标准,这类法律援助是否从逮捕之时起即可获得和该法案如何在实践中确保所有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辩护权自逮捕之时起即得到保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对讯问录音录像的资料。委员会重申其评价,并请缔约国追加资料,对上文第13(c)段加以澄清。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当致函通知缔约国后续行动程序已终止。索要的资料将纳入日本第七次定期报告提交前的问题清单。

下次定期报告: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