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6/D/2989/201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August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989/2 0 17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I. A. (由律师StanislovasTomas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缔约国:立陶宛

来文日期:2017年6月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现为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6月1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决定通过日期:2019年7月26日

事由:引渡至白俄罗斯

程序性问题: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证实诉求;滥用提交权

实质性问题: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拘留条件;有效的补救;公正审判;家庭权利;投票和选举

《公约》条款:第二条第3款(甲)项、第七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乙)项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1来文提交人I. A.是白俄罗斯公民,1982年出生。他声称,如果立陶宛着手将他引渡至白俄罗斯,则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第七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乙)项规定应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2月20日对立陶宛生效。

1.22017年6月12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2条(现为第94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批准提交人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并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本来文期间暂不将其引渡至白俄罗斯。

1.32017年7月12日,缔约国请委员会考虑将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与案情分开审理,并撤销临时措施的请求。2017年8月3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代表委员会决定,鉴于国内补救办法尚未援用无遗,应该暂停审议来文,并撤销临时措施的请求。

1.4鉴于案件的新发展,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采取行动,决定重新审议来文,并恢复临时措施的请求。

事实背景

2.1提交人是白俄罗斯一家私营公司的主管。2009年6月8日,根据《白俄罗斯刑法》第210条第(3)款和第(4)款,对他提出指控(滥用职权,侵吞大量财产,数额巨大)。2009年6月10日,明斯克莫斯科区内务部一名调查员下令将提交人交付明斯克第一审前拘留所予以审前羁押,这一做法得到明斯克莫斯科区检察官办公室的批准。提交人于2009年离开白俄罗斯,具体日期不详。2009年6月23日,国家对他签发了逮捕令。2009年,还对他签发了国家间逮捕令,并在2014年4月发出国际逮捕令。2013年10月16日,根据《白俄罗斯刑法》第209条第(3)款和第(4)款,对提交人的指控进行了修改(滥用职权,通过欺诈挪用巨额资产,数额巨大)。

2.22012年,提交人抵达立陶宛。2013年12月,他取得立陶宛临时居住许可证。2014年11月11日,提交人被维尔纽斯警察局拘留。2014年11月12日,他获得保释,条件是定期向警方登记。2014年11月17日,立陶宛总检察长办公室收到白俄罗斯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引渡请求。这项请求是根据立陶宛和白俄罗斯1992年关于民事、家庭和刑事案件中法律协助和法律关系的协定提出的。

2.32014年12月23日,提交人向立陶宛内政部移民局申请庇护和辅助保护,其申请的主要诉求是,由于他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的商业活动,他受到白俄罗斯当局的迫害,并在2014年再次受到迫害。他声称对他的刑事指控是捏造的,他属于在白俄罗斯受到大肆迫害的一个企业家社会团体。移民局于2016年10月27日驳回他的请求,判定没有理由认为对提交人的刑事起诉是出于政治动机,或者白俄罗斯普遍存在迫害商人的威胁。

2.4提交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维尔纽斯地区行政法院提出上诉。他称移民局没有评估他提出的主张,特别是如果他返回原籍国,是否会受到公正审判,以及白俄罗斯的拘留条件是否人道。2017年2月3日,维尔纽斯地区行政法院驳回他的上诉。除其它外,法院特别指出,提交人在其2009年12月31日的初次面谈中提到,他离开白俄罗斯到立陶宛做生意,而根据边境记录,他在2009年后曾多次返回白俄罗斯。法院认定,虽然提交人称自己会因身为商人而遭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但未能证实他本人有遭受此类待遇的风险。法院还注意到,对提交人案件的刑事调查没有显示出不相称或歧视迹象,立陶宛法律规定的制裁与所涉刑事犯罪案件类似。

2.52017年2月16日,提交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他澄清指出,他想在立陶宛做生意,因为他认为立陶宛是一个安全的国家,而他离开白俄罗斯是因为受到威胁,为了躲避镇压。他几次返回白俄罗斯,只是去拿立陶宛新签证。自2013年取得立陶宛居住许可证以来,他一直没有返回原籍国。2017年5月17日,最高行政法院在最终判决中驳回提交人的上诉。提交人说,他的庇护和辅助保护请求被驳回后,他将被引渡至白俄罗斯。

2.6提交人在未具体指明的某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了申诉。法院在未具体指明的某日驳回提交人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提交人撤回了其申请。

2.7提交人援引白俄罗斯非政府组织的若干份报告,其中提到明斯克第一审前拘留所存在拘留条件不人道问题,他被引渡至白俄罗斯后会被关押在那里。根据这些报告,该设施平均牢房面积为15平方米,有时关押15至18人。十五个人使用五把勺子,吃饭只有30分钟。冬天墙壁上挂着冰,夏天墙壁潮湿,布满真菌。被拘留者每两天可以出去一次呼吸新鲜空气30分钟。第一审前拘留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差。提交人被诊断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并因肺炎链球菌在立陶宛做过手术。提交人指出,第一审前拘留所没有可以使被拘留者与其家属肢体接触的基础设施,因此他无法与妻子保持亲密关系。他说,根据非政府组织维阿斯纳人权中心的报告,在白俄罗斯,每540名被告中只有一人无罪获释。据此,提交人称,如果被引渡至白俄罗斯,他没有机会得到公正审判。提交人还提出,在白俄罗斯,囚犯不得投票。

申诉

3.1提交人称,鉴于第一审前拘留所的拘留条件,立陶宛最高行政法院拒绝给予他辅助保护,允许将他引渡至白俄罗斯并随后被拘留在该设施的裁决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第1款应该享有的权利。

3.2提交人又称,引渡他将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因为白俄罗斯公务人员已经试图向他索贿。他说,立陶宛最高行政法院没有裁令立陶宛外交官跟踪其审判情况,白俄罗斯没有执行委员会的意见。

3.3提交人还称,鉴于不可能与其妻子有亲密关系,因为在第一审前拘留所或白俄罗斯任何其他拘留设施都没有这种可能性,如果他被引渡,缔约国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十七条应该享有的隐私权和家庭生活权。

3.4最后,提交人称,缔约国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乙)项应该享有的投票权,因为白俄罗斯法律不承认囚犯有投票权。

3.5提交人请委员会认定,他根据《公约》上述条款应该享有的权利受到了或将受到侵犯,并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停止引渡他、重新审理他的案件,并赔偿他的相关费用和损失。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6年7月11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意见,认为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没有得到证实,并请委员会撤销其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没有对可以运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援用无遗,并在他可以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上误导委员会。

4.22014年11月17日,白俄罗斯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交了引渡提交人的请求。2015年10月19日,立陶宛总检察长办公室向维尔纽斯地区法院发出将提交人引渡至白俄罗斯的请求。然而,鉴于有关提交人庇护申请的诉讼仍在进行,提交人的引渡案件暂停。2017年5月30日,与庇护相关的诉讼程序结束后,维尔纽斯地区法院重新启动其程序,向提交人发出传票,并通知提交人的律师听证会定于2017年6月14日举行。鉴于委员会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是在2017年6月12日,而提交人的律师则是在2017年6月14日向法院提呈这项请求的,法院将听证会推迟至2017年8月30日。

4.3缔约国解释说,关于提交人庇护申请的行政诉讼程序与关于引渡他的一般管辖权法院的诉讼程序,审理机关是分开的,两者之间的唯一联系是正在进行的庇护程序导致了引渡程序的暂缓。可对维尔纽斯地区法院在引渡案件中的裁决上诉。《立陶宛刑法》(第9条第(3)款)中有明确的标准供法院在引渡案件中评估。这些标准不同于庇护案件中审查的标准。庇护程序没有涉及将提交人引渡至白俄罗斯的事项。

4.4缔约国指出,立陶宛法院直接适用《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国内法院将《公约》第三条的标准适用于立陶宛监狱中对囚犯有辱人格的待遇案件。第三条涵盖诸如提交人等情况,因此国内法院有义务评估此人被引渡时是否会遭受《公约》第三条所禁止的待遇。

4.5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来文具有误导性,因为他在引渡案件中没有提及初审法院的诉讼程序,而引渡案件中的国内程序具有暂停效力。提交人提出申请,过早请求采取临时措施,很可能是要拖延其引渡案件中的国内程序。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7月25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坚持认为应该维持临时措施。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提交人称,在引渡情况下,没有正式义务需对国内补救办法援用无遗。然而,迫在眉睫的门槛要求利用能够暂缓驱逐的国内补救办法,而提交人坚持认为他已用尽可以运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5.2提交人提出,审议其引渡案件的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将无法与最高行政法院的最终判决相抵触,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没有理由以第一审前拘留所的拘留条件和白俄罗斯缺乏公正审判为由向提交人提供辅助保护。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案件证明一般管辖权法院曾经作出裁决对庇护申请失败的申请人不予以引渡。

5.3一般管辖权法院诉讼程序的唯一有益效果是中止遣返这一事实。

5.4提交人提出,临时措施的主要原则之一是应及时和尽快提出相应的请求,没有必要等待最终的引渡决定,特别是因为提交人已经向行政法院提出白俄罗斯存在有辱人格的拘留条件和审判不公正的问题。如果法院已经通过引渡他的最后裁决,提交人应该已经被引渡,而且不可能提出临时措施的请求。委员会因此也就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处理这一请求。

当事各方提交的补充资料

提交人

6.2017年8月21日,提交人再次请求采取临时措施。他说,自己的庇护申请被驳回,因此没有许可他在立陶宛逗留的证件。

缔约国

7.2017年9月1日,缔约国对提交人提供的补充资料作出回应,坚持其立场,即庇护和引渡程序是分开和独立的程序。缔约国认为,在委员会审议提交人的来文期间,提交人不会被引渡。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的法律地位可以根据法院对其引渡案件的推理和事实评估来重新加以考虑。

提交人

8.12017年12月28日,提交人提交了新资料,说明驱逐程序中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2017年11月6日,维尔纽斯地区法院作出了将提交人引渡至白俄罗斯的裁决。2017年12月15日,立陶宛上诉法院驳回提交人的上诉,维持维尔纽斯地区法院的裁决。提交人请委员会恢复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8.2法院认定符合引渡标准,没有理由驳回白俄罗斯当局的引渡请求。法院援引行政法院在提交人庇护案件中的裁定,即没有理由认为对提交人的刑事起诉具有政治动机或歧视性。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关于如果他被引渡至白俄罗斯他根据《公约》第七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乙)项应该享有的权利可能受到侵犯的主张。法院指出,引渡受立陶宛和白俄罗斯之间的双边协定规范,并基于外国将履行其国际义务这一相互信任的原则。立陶宛法院无法核实提交人的指控。特别是,法院无法评估外国的拘留条件,更无法判定它们违反了请求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国内法院没有找到理由作出结论认为白俄罗斯不会保护提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9.1在2018年5月18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就来文的是非曲直提出了意见,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考虑到有关指控性质抽象,有关国家机构已根据国内法确立的保障措施审查了他的案件,应将提交人的指控视为不可受理。

9.2缔约国指出,在恢复审查提交人的引渡案件后,维尔纽斯地区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9月19日和10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该案件因委员会批准临时措施的请求而暂停。法院考虑到了提交人的指控,即鉴于白俄罗斯监狱的拘留条件,将其引渡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法院指出,提交人说明的还押措施是基于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和提交人不在白俄罗斯,因此无法预测在提交人被引渡后是否会加以适用。缔约国认为,白俄罗斯立法规定了对还押拘留令提出上诉的可能性。一旦提交人被引渡,拘留有可能被较轻的还押措施所取代。

9.32017年11月6日,维尔纽斯地区法院核准了总检察长关于引渡提交人的请求。法院在审议提交人的指控时适当考虑了行政法院就其庇护案件的裁定,以及他于2009年后不时返回白俄罗斯的事实。立陶宛上诉法院2017年12月15日对提交人的引渡案件作出最终裁决。2018年1月4日,总检察长办公室中止了对提交人的引渡,直到委员会对该案进行最后审议。

9.4缔约国指出,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请求国切实存在面临不可挽回的伤害风险,相关国家立法要求国内机构应该确保此人不被引渡。《刑法》第9条第(3)款和第(8)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3)款和第(8)款规定,如果立陶宛共和国加入的条约规定了其他理由,则不得进行引渡。《公约》即为这类条约之一。《欧洲公约》第3条适用于提交人的案件,也是这样一项条约,在立陶宛具有直接效力。处理引渡案件的国家法院受《欧洲公约》确立的原则约束。缔约国援引两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由于申请人的庇护诉求成功,并基于不驱回原则,引渡请求被驳回。

9.5提交人在其指控中提到白俄罗斯的一般拘留条件,称其将被关押在明斯克第一审前拘留所。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的指控实质上模糊而抽象,国家法院在审查其引渡案件时无法仔细审查这些指控。缔约国援引欧洲人权法院在类似引渡案件中的案例法,在这些案例中,法院没有发现违反行为,指出“援引某一特定国家遵守人权的普遍问题不可单独作为拒绝引渡的依据”,以及“没有迹象显示白俄罗斯的人权状况严重到需要[彻底禁止引渡至该国”),申请人没有“提及任何可以证明他对虐待和不公正审判的恐惧的个人情况”。 缔约国的结论是,鉴于其引渡案件的实质,提交人笼统而无根据地提及白俄罗斯监狱的条件,并未表明与其个人相关的任何个人风险。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在提交人没有提供足够材料的情况下,国内法院无法评估另一个国家的一般监狱条件。

9.6据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关于白俄罗斯公务员已经试图向他索贿因而缺乏公正审判的说法是笼统的、没有根据的,与任何个人情况无关。鉴于其不确定性,缔约国对提交人可能被拘留的进一步假设后果不予置评。

9.7最后,缔约国指出,允许在引渡案件(如提交人的案件)中如此含糊地提及可能会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将严重阻碍国家之间的引渡制度。本案即是一个范例,说明在没有足够材料证明对被引渡者的个人威胁的情况下,有可能延迟引渡。这给刑事调查的有效性带来风险,嫌疑人隐藏在外国时尤其如此。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10.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和第十四条第1款,提交人在2018年7月18日的评论中提出另外两项诉求,理由是缔约国国内法院未能对其诉求进行实质性评估,因此未能在引渡案件中为他提供有效补救。

10.2提交人指出,缔约国不应将他引渡至白俄罗斯,因为白俄罗斯没有执行委员会的意见或禁止酷刑委员会2018年的结论性意见(CAT/C/BLR/CO/5)。提交人特别援引禁止酷刑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21和22段,其中委员会注意到白俄罗斯被剥夺自由场所的恶劣条件。

10.3提交人称,他在首次提交来文时提供的非政府组织报告中描述了白俄罗斯拘留设施的情况,其中包括明斯克第一审前拘留所。该所还押囚犯的身份使他对那里拘留条件的指控令人产生个人化的印象。缔约国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拘留时遵守《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是可能的。

10.4提交人澄清指出,他并不是说应该完全禁止向白俄罗斯引渡。然而,在引渡请求涉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情况下,缔约国可与请求方作出安排,不适用死刑,有关个人在监狱服刑20年后可被假释。以此类推,缔约国应与白俄罗斯作出安排,不将提交人拘留或监禁,制裁将仅限于罚款或软禁。

10.5在答复缔约国关于提交人曾在2009年返回白俄罗斯的指控时,提交人澄清说,他在得知2006年6月10日的拘留令后就不再去白俄罗斯了。

10.6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关于可以将审前拘留以限制性较少的措施代替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佐证的推测。

10.7提交人重申了他根据第七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乙)项提出的诉求,要求委员会赔偿10,000欧元的非金钱损失,并赔偿诉讼费用。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11.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1.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1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未能对国内补救办法援用无遗,且在这一事件上误导委员会,滥用提交权。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驱逐程序中的国内补救办法无效,立陶宛最高行政法院2017年5月17日驳回他的庇护诉求的裁决是最终有效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控,认为在引渡情况下没有正式义务要对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援用无遗。然而,迫在眉睫的门槛要求援用能够暂缓驱逐的国内补救办法。

11.4关于提交人的论点,即在引渡情况下没有义务要对国内补救办法援用无遗,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指出,尽管在国内补救办法没有机会获得成功的情况下没有义务对其援用无遗,来文提交人也应履行应尽义务,寻求可以运用的补救办法,仅对国内补救办法的有效性怀疑或假设并不能免除提交人用尽这些补救办法的责任。

11.5委员会同时注意到,提交人确实在他的引渡案件中寻求了国内补救办法,而且这些补救办法的确具有暂缓效力,使这些补救办法在提交人请求采取临时措施的主要事项上产生效力,即引渡暂停。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5月30日,提交人被告知维尔纽斯地区行政法院将于2017年6月14日对其引渡案件进行听证。提交人在2017年6月7日向委员会提交了临时措施请求,但未提及正在进行的驱逐程序,这使委员会过早发出临时措施请求。维尔纽斯地区行政法院的听证推迟至2017年8月30日,造成该案的国内诉讼拖延。在这种情况下,由律师代理的提交人故意向委员会隐瞒了有关可以运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的根本信息,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请求采取临时措施时滥用了提交权。

11.6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告知委员会其引渡案件诉讼程序正在进行,造成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之前暂停审议其来文,并撤销临时措施请求。目前国内补救办法已援用无遗,因此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

11.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即鉴于第一审前拘留所的拘留条件,如果他被引渡至白俄罗斯,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会受到侵犯。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关于白俄罗斯拘留条件的指控是一般性的,提交人没有指出任何个人风险来证实其主张。

11.8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白俄罗斯的拘留条件援引《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第1款。委员会指出,虽然这些条款规定相辅相成,其目的和范围并不相同。虽然第十条第1款具体涉及被剥夺自由的人,并对这类人士包含第七条所列要素,但第七条涉及严重虐待形式,即任何人,包括被剥夺自由的人,被单独挑选出来加以特定攻击。在本案中,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发生违反《公约》第七条个人受到虐待的风险。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提交人根据第七条提出的诉求没有根据,不予受理。

11.9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十条第1款提出的诉求涉及与所有其他被拘留者类似的一般拘留条件,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说明或解释《公约》第七条所设想的不可挽回伤害的具体风险。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一诉求证据不足,不可受理。

11.10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和第十四条第1款提出的其他诉求,即立陶宛法院没有适当审议其诉求,即如果将其引渡至白俄罗斯,他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因此未能在引渡案件中为他提供有效补救。

委员会回顾,即使法院作出决定,对引渡请求的审议也不等于确定刑事指控,也不属于《公约》第十四条所指的“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范围。虽然第十四条第1款本身并没有给予应引渡的人诉诸法院或法庭的机会, 但是,每当国内法将司法任务委托给司法机构时,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句一般保障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的权利,因此必须尊重该条款所载的公正、公平和平等的原则。

11.11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并未指称国内法院缺乏公正性、公平性或平等,其提出诉求仅仅是因为对诉讼结果存在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和第十四条第1款提出的诉求未得到充分证实,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11.1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十四条第1款(与白俄罗斯缺乏公正审判相关)和第二十五条(乙)项提出的诉求。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些诉求未得到充分证实,因此不予受理。

12.由于上述考虑,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本来文不可受理。

13.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可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