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6/D/2213/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5 Octo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213/2012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Ernest Fondjio等人(由律师Charles Taku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喀麦隆

来文日期:

2012年5月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现为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9月2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7月17日

事由:

拒绝给予与公务员有关的法定福利;不执行有约束力的法院判决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措施;申诉佐证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权;公正审判权;参与公共生活权;法律面前平等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三款(甲)项、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丙)项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1来文提交人是:Ernest Fondjio (Wandjio)、Théophile Zega、Amadou Mouiche、Herman Njoh Maka、Félix Mbah Eloundou、Théodore Mbouguela、Pulcherie Tsogo Mbala、Thomas Eyambe、Jean Mekongo (他去世后,由Benedicta Mekongo替代)、Marie Rose Beyokol、Vincent Zoa、Angèle Okala and Pierre Akoa Alega,他们都是喀麦隆国民,并且是喀麦隆公共管理部门的公务员。他们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在《公约》第二条第1和3款、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3款(甲)项、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丙)项和第二十六条下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84年6月27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Charles Taku代理。

1.2提交人要求将本来文与Ngapna等人诉喀麦隆(CCPR/C/126/D/2035/2011)的来文一并审议,因为它涉及相同的事实和要求。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委员会拒绝了这一请求。2012年12月22日,又有19名提交人提交了授权书,以加入本来文。

提交人提供的事实

2.1提交人是喀麦隆财政部的公务员。他们从缔约国获得奖学金,于1984年至1991年在法国克莱蒙费朗国家税务培训学校和努瓦谢勒国家公共财政培训学校学习。他们完成学业回到喀麦隆后,被分配到财政部的各个部门。

2.2提交人指出,根据1974年7月1日《第74/611号法令》第1条(该法令规定了从海外金融专业学校招聘合格毕业生的条件),“持有海外金融专业学校毕业证书的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人,自其入职之日起,应被任命为A类,职级2,职档1,A类为公务员中的最高职级”。然而,实际上,缔约国当局未能对提交人适用这些法律规定。缔约国当局拒绝给予提交人有关类别的任命,理由是,《第74/611号法令》已被1975年12月18日关于财政当局公务员特殊地位的《第75/776号法令》废除,该法令在提交人被分配到财政部时已经生效,它没有提供与《第74/611号法令》相同的福利。提交人对这一决定提出异议,认为《第74/611号法令》仍然有效。

2.3在“Ngapna等人诉喀麦隆”的来文的三位提交人(即Robert Tchamba、Emmanuel Wandji和Michelin Libam)提出上诉后,喀麦隆最高法院于2002年11月14日(第10/A号和09/A号判决)和2003年3月27日(第17/A号判决)作出判决。在这些裁决中,最高法院得出结论认为,《第74/611号法令》没有被《第75/776号法令》废除。该法院裁定,应从提交人开始在财政部服务之日起(即就Robert TChamba案而言,于1990年1月16日起;就Emmanuel Wandji案而言,于1989年1月3日起;就Michelin Libam案而言,于1988年1月5日起),按照《第74/611号法令》第1条规定的类别重新分配、重新分类和支付报酬。尽管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提交人也一再提出请求,但缔约国未能执行这些裁决。

2.42009年2月16日,副总理兼司法部长指示总理办公室秘书长执行最高法院作出的有利于Michelin Libam的裁决。然而,这一指示没有得到执行。在这方面,提交人解释说,1995年5月31日,喀麦隆总统办公室已指示总理办公室秘书长对“法国金融应用学校”的毕业生进行重新分配和重新分类,但未能奏效。提交人指出,总理办公室秘书长毕业于国家公务员和司法培训学校;他们认为,该校对缔约国的公共行政有很大影响,该校的高级官员是阻碍按照《第74/611号法令》第1条任命提交人的“障碍”的幕后黑手。

2.5提交人称,缔约国至少按照《第74/611号法令》规定的类别任命了一人(Teniu Lezuitikong Joseph),给与了相关福利,此人是国家公务员和司法培训学校的毕业生,其情况与他们的情况相同。因此,提交人应该受到同样的待遇。

2.6提交人称,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他们还辩称,由于缔约国没有执行最高法院处理其案件的判决,他们没有可以使用的其他有效补救办法。最后,他们指出,同一问题未曾被、也未正被另一个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在《公约》第二条第1和3款、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3款(甲)项、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丙)项和第二十六条下的权利。

3.2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拒绝给予他们有权享有的类别和法定福利,不执行最高法院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已违反了《公约》的上述规定。他们补充说,在他们的案情中,没有可使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他们还认为,将《第74/611号法令》第1条规定的福利给与Teniu Lezuitikong Joseph而不给与他们的行为构成歧视性待遇。

3.3提交人还辩称,《第74/611号法令》的目的正是为了补救公务员之间的不平等:尽管他们具有相同或同等的资格,从事相同的职业和从事相同的工作,但没有获得相同的工资。他们辩称,缔约国拒绝对他们适用相关法律,并根据每个人的学习过程而不一致地适用法律,这是对他们的歧视,而且,缔约国对曾在国家公务员和司法培训学校学习的公务员给与了优惠待遇。

3.4提交人坚持认为,他们及其家人受到的歧视性待遇使他们面临严重的困难和耻辱,他们不得不面对“非常困难”的经济和职业环境。他们还认为,他们作为财务管理检查员的培训水平没有得到应有的认可,因为他们仅限于担任财务员。此外,由于缔约国的拖延策略,一些与提交人处境相同、本应从有关法令中受益的公务员后来去世或退休,或者现在太气馁、太贫穷或太胆怯而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

3.5提交人请委员会认定其权利遭到侵犯,并敦促缔约国就拖延适用《第74/611号法令》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每一年向每位提交人赔偿1亿非洲法郎(约合17万美元)。他们还要求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今后适当适用《第74/611号法令》。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2014年4月1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自2013年5月29日以来,它一直致力于解决大多数提交人的地位问题。其中一些人已经被重新分配,几个案件正在处理中,其他提交人获得了更高的职级和职档。缔约国解释说,法国财务管理学校毕业生的重新分配甚至在提交本来文之前就已经发生,因此,委员会应宣布该来文不可受理。在2014年7月17日的补充意见中,缔约国表示,Ngapna等人诉喀麦隆来文的所有提交人都已被告知关于其重新分配和支付每人平均1,250万非洲法郎(约合2万美元)赔偿的决定。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014年6月10日,提交人提交了其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反驳了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论点。他们辩称,缔约国没有执行最高法院作出的有利于其同伴的裁决,该裁决建立了适用于其他提交人的先例。在2014年11月19日的补充材料中,提交人称,未与缔约国达成友好解决办法。他们还提到,他们的地位尚未得到解决,他们的职业组别仍未恢复,他们是在权利受到近三十年持续和系统的侵犯之后才提出索。提交人同样认为,恢复其职业组别而不给与适当赔偿并不构成有效的补救办法。他们称,《第74/611号法令》的适用不取决于任何谈判;他们还补充说,随后解决他们在公务员系统中的地位问题不能构成对据称侵犯行为的有效补救。2015年10月4日,提交人提出,由于国内补救措施不具备或无效(因为时间过长),委员会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宣布其来文可予受理。

委员会就可否受理问题作出的决定

6.1在第116届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本来文的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基于两个理由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a)Ngapna等人诉喀麦隆来文的提交人中只有三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最高法院于2002年11月14日和2003年3月27日作出了有利于他们的判决;(b)其他提交人(包括本来文的所有提交人)没有提起任何司法诉讼,因此,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质疑本来文的可受理性,理由是,重新分配法国财务管理学校毕业生的程序已于2012年4月19日开始,即在提交本来文之前,而且,除其他人外,这一程序也涉及提交人本人。通过建议将本来文与Ngapna等人诉喀麦隆的来文一并审议,缔约国事实上还以第6.1段所述理由对其可受理性提出了质疑。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以下论点:由于争端各方尚未达成协议,缔约国向他们提供的恢复职业组别和向其支付赔偿并不构成有效的补救措施,因为这些措施并未涉及承认他们根据《第74/611号法令》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最高法院关于承认Ngapna等人诉喀麦隆来文的一些提交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判决未得到落实。

6.4委员会回顾其既定判例,即只需用尽有合理成功机会的国内补救办法,而且,这些补救办法不得过度拖延。在本案中,委员会的结论是,未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提交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就与其若干同事提出的相同问题提出的上诉不会有成功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本来文的所有提交人都已满足《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规定的受理标准。

6.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在适用《第74/611号法令》方面,他们受到歧视。它还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尽管它对法国财务管理学校的毕业生和国家公务员和司法培训学校财务管理系的毕业生进行了区分,但国家元首已决定对有关个人进行重新分配,并向他们每人支付大约2万美元的经济补偿。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提交人反对缔约国试图将最高法院的判决作为对他们遭受的侵权行为的适当补偿,因为没有对法院的裁决采取任何行动。根据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认为,委员会面前的事实提出了《公约》第二十五条(丙)项和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五条(丙)项(与第二条第1款和第3款一并解读)的问题,因此,来文的这一部分可以受理。

6.6关于根据《公约》第三条、第八条第3款(甲)项和第十四条提出的诉求,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未提供任何具体资料以证明其合理性。因此,它认为,提交人未能充分佐证其申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它认为,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关于与《公约》第五条有关的诉求,委员会注意到,该条款未建立任何单独的个人权利。因此,它认为,这些诉求不符合《公约》,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这些诉求不可受理。

6.7因此,委员会认为,就来文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丙)项和第二十六条以及根据第二十五条(丙)项(与《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第3款一并解读)提出的问题而言,来文可以受理。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7.2014年4月1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本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关于提交人提出的对于每年延误每人获得5,000万非洲法郎的赔偿要求,缔约国坚持认为,确定支付给提交人的最后赔偿额应由缔约国斟酌决定,委员会不应就提交人的财务索赔作出决定。缔约国还坚持认为,重新分配工作是根据《第74/611号法令》进行的,截至2013年5月29日,平均每人已获得1,250万非洲法郎付款(约2万美元)。它补充说,委员会在这一问题上应遵循其既定判例,不应处理提交人的财务索赔。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意见的评论

8.2014年6月10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们认为,缔约国没有就Ngapna等人诉喀麦隆一案提供足够详细的资料,而且,不处理这一案件,可能会导致委员会曲解两起案件的审议情况。提交人请委员会拒绝缔约国关于本来文案情的请求。他们请求委员会请缔约国恢复他们的职业组别,同时,他们重申,缔约国为补偿他们而采取的最初步骤并不构成适当的补救或适当赔偿。提交人还认为,最高法院的最后判决是在共和国总统办公室作出决定之前作出的。他们补充说,他们有权根据《第74/611号法令》使其公务员地位问题得到解决,该法令的实施并不需要进行谈判,只有提交人遭受的损害才能作为与缔约国讨论的基础。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未使用酌处权以给予他们必要的赔偿。他们认为,与缔约国的辩称相反,在其判例中,委员会将赔偿作为一种有效的补救措施。提交人还请求缔约国建立一种机制,以监测已决定的任何赔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各方提交的补充材料

9.1在2014年7月17日的补充意见中,缔约国回顾在Ngapna等人诉喀麦隆来文中采取的各种措施,以期达成友好解决方案。缔约国指出,尽管没有达成正式协议,但该来文的提交人已被重新分配,获得了必要的职级和职档,每人获得了1,250万非洲法郎(约2万美元)的经济补偿;因此,提交人的索赔正在处理中。缔约国还提到,已经成立了一个由有关当局和提交人代表组成的工作组,以加快案件的解决;缔约国还提及委员会关于暂停审议Ngapna等人诉喀麦隆来文以使各方达成友好解决的决定。缔约国重申,委员会不应参与确定作为最后一揽子赔偿计划一部分的应付给提交人数额。

9.22014年11月19日,提交人质疑缔约国在友好解决进程中的诚意。他们请委员会考虑到他们已遭受的损害和恢复其职业组别的必要性。

9.3在2015年5月29日的补充意见中,缔约国为法国财务管理学校毕业生与喀麦隆国家公务员和司法培训学校财务管理系毕业生之间的区别进行了辩护。在这方面,缔约国认为,优先考虑国家公务员和司法培训学校毕业生的目的是,促进内部人力资源培训和降低成本,因为培训法国金融管理学校以往毕业生的费用是由缔约国承担的。缔约国认为,由于这种区别是合理和客观的,并且有合法目的,因此不构成歧视。它补充说,这一程序符合《第75/776号法令》,该法令规定,考虑到服务的性质和紧迫性,应从国家公务员和司法培训学校财务管理系毕业生和“A周期”资格持有者中征聘财务管理检查员,《第74/611号法令》的目的是满足喀麦隆机构毕业的候选人所无法满足的公共行政的具体需要,而不是给予法国金融管理学校所有毕业生被招聘为检查员的权利。

9.4缔约国指出,有关人员仍被任命为公务员系统的核对员,没有任何不合理的限制或歧视,符合《公约》第二十五条(丙)项。它补充说,国家元首对提交人提出的歧视指控作出了回应,决定重新分配有关公务员,并向他们支付每人约2万美元的赔偿金。

9.5缔约国请委员会――尽管当事方之间没有正式协议――停止审议来文,以便考虑到当事方之间就赔偿达成的协商一致意见。如果委员会决定继续审议来文,缔约国请委员会裁定,《公约》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未遭违反,并认定,提交人已因据称侵权获得赔偿。缔约国补充说,所要求的每人每年获偿1亿非洲法郎(总计25亿非洲法郎)既不合理也不客观。

9.6在2015年8月18日的补充意见中,缔约国反驳了提交人关于总理办公室阻碍他们恢复职业组别的指控。缔约国指出,本来文的所有提交人都在世,如果委员会决定审议第2035/2011号来文的案情,则不应考虑提交人关于现已去世的公务员的申诉。

9.72015年10月4日,提交人提交了补充意见。他们请委员会认定,《公约》第二十五条(丙)项和第二十六条遭到违反,并且,应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给予他们适当补救。他们认为,除了恢复他们的职业组别之外,缔约国还应对他们遭受的严重损害给予赔偿,并为他们在职业生涯过程中的权利遭受侵犯提供足够赔偿。他们要求从1985年他们出国留学返回喀麦隆时开始计算赔偿,并反映工资水平和通货膨胀率、非洲法郎贬值、福利损失和他们遭受的心理创伤。他们还请缔约国与代表整个群体的五名提交人合作,以便就对所有提交人的赔偿和其他形式的赔偿问题达成共识。

委员会对案情的审议

10.1根据委员会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决定,委员会必须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就提交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十五条(丙)项和第二十六条以及根据第二十五条(丙)项(与第二条第1款和3款一并解读)提出的指控的实质性问题作出裁决。

10.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30年来剥夺了他们担任《第74/611号法令》第1条规定的公务员职级和与该职级有关的福利,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恢复他们的职业组别并不构成适当的赔偿。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指派提交人担任公务员中的核对员职务是合理的,因为需要促进内部人力资源培训,并减少与法国金融管理学校以往毕业生相关的培训费用,这些费用是由缔约国承担的。

10.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提出的赔偿并未承认他们根据《第74/611号法令》享有的权利,因此不能被视为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需要一个基于酌处权决定的特别补救办法以恢复被侵犯的权利。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补偿提交人遭受的损害,即国家元首决定重新分配公务员系统内的有关公务员,并向他们支付每人约2万美元的赔偿金。

10.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尽管缔约国支付了赔偿,但它没有履行其义务,即补偿他们所遭受的损害,并向他们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补救,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要求它停止审议来文,或认定《公约》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没有被违反,尽管当事方没有达成正式协议;它还要求委员会得出结论,提交人已就所指控的侵权行为获得赔偿。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所要求的每位提交人每年获赔1亿非洲法郎是不合理的。

10.5关于提交人认为提交人与国家公务员和司法培训学校毕业生之间的待遇差别不是基于合理和客观标准的论点,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是,将提交人分配到公务部门担任核对员是合理的,因为需要优先考虑缔约国的人力资源培训,并减少与法国金融管理学校的喀麦隆毕业生相关的培训费用。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或证据来反驳缔约国就其所追求目的的合法性提出的论点,也没有以任何其他方式证实其关于待遇差异构成歧视的说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只是确认了一名国家公务员和司法培训学校的毕业生,据称其情况相同,但被任命了《第74/611号法令》规定的高级职位。委员会认为,仅仅因公务员的提升或晋升而区别个人的待遇,在没有任何额外证据证明这并非基于合理和客观标准或没有合法目的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存在《公约》第二十六条意义上的歧视。

10.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就这两类公务员之间的待遇差别提出的指控,他们称,这导致《公约》第二十五条(丙)项遭到违反,理由是,他们不能平等地享受本国的公共服务。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被任命的类别比他们声称根据国家法律有权享有的类别低,但他们总归是被招聘为公务员。因此,在确定本案没有歧视性待遇之后,委员会认为,所提供的资料不能使它认为,提交人在《公约》第二十五条(丙)项下的权利受到侵犯。

1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委员会认定,从提交人提出的申诉得不出缔约国侵犯了其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丙)项和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五条(丙)项(与第二条第1和第3款一并解读)应享有的权利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