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8/D/2057/2011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1 May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057/2011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V.P.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0年5月1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1年5月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0年3月13日

事由:

不能对一审法院在选举争议中的判决提出上诉;缺乏公平审判;缺乏有效补救;

程序性问题:

用尽当地救济;证实诉求;基于属人理由的可受理性

实质性问题:

公平审判权;有效补救措施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2和第3款以及第十四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V.P.,白俄罗斯国民,生于1969年。他声称白俄罗斯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与第二条第2款和第3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他成为这些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对所涉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提交的事实

2.1作者是联合公民党(United Civic Party)党员,也是该党戈梅尔地区分部的主席。2010年,该党戈梅尔地区分部选举了一名代表,作为地区选举委员会的提名候选人,该委员会为2010年的地方议会选举而组建。提交人认为,在委员会的13名成员中,应有5名是政党代表。只有4名候选人是由政党提名的,其中1名,即作者本人,是由联合公民党提名的。2010年1月28日,戈梅尔区议会主席团和戈梅尔执行委员会就委员会的组成作出了决定,委员会组成中没有包括联合公民党的代表。

2.22010年1月30日,提交人以该党戈梅尔地区分部主席的身份,代表联合公民党向戈梅尔地区法院提出申诉,反对区议院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他声称,该党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其代表没有列入地区选举委员会名单。他声称,委员会中缺少一名民主党派代表,这将损害未来的选举进程。其申诉于2010年2月4日被驳回。地区法院认定,议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是依法作出的。

2.32010年2月5日,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民事庭提出撤销原判的上诉。2010年2月10日,他从戈梅尔地区法院的一封信中获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3条和《选举法》第34条,地区法院的决定不容上诉,根据这两条规定,一审法院反对组成选举委员会的机构的决定的裁决立即生效,不得上诉。

2.42010年3月1日,提交人再次通过监督复审程序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上诉。2010年3月19日,上诉被驳回。最高法院副院长在考虑了申诉中提出的要求后,认为没有理由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对地方法院的决定提出抗议动议。2010年3月23日,提交人及其家人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他的申诉于2010年4月5日被驳回,因为宪法法院不审理个人提交的申诉。

申诉

3.提交人称,国内法院拒绝审查他对一审法院裁决提出的撤销原判上诉,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与第二条第2款和第3款一并解读)对其民事诉求由主管、独立和不偏不倚的最高法院进行公平和公开审理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8年12月28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意见。它指出,提交人没有向检察官办公室提交监督复审请求,从而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三条,他的申诉不可受理。缔约国提出,虽然根据在当时生效的立法,2010年1月28日议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不受撤销原判上诉的制约,但可以根据监督复审程序提出上诉。据缔约国称,2018年前9个月,检察官办公室根据监督复审程序提交了180项抗议动议,其中173项已由法院审议。法院批准了129项监督复审请求(74.5%)。

4.2提交人作为联合公民党的代表向最高法院提出了监督复审上诉。2010年3月19日,法院在核实一审法院判决合法和合理后,驳回了提交人的监督复审请求。缔约国的结论是,提交人确实有机会获得公平的听证,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与第二条第2款和第3款一并解读)提出的指控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019年4月15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作出的评论。对于缔约国关于他没有向检察官办公室提交监督复审上诉的意见,提交人说,根据委员会的判例,这种程序是自由裁量性的,不被认为是有效的补救办法。提交人指出,他确实向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了监督复审上诉。他还指出,缔约国提供的统计数据没有表明检察官办公室或最高法院院长根据有关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民事案件监督复审程序提交了多少抗议动议。提交人说,他不熟悉任何这类案件。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案件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与第二条第2款和第2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无法诉诸上诉(最高上诉)法院。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内诉讼中,提交人代表具有自己法律行为能力的联合公民党向法院提出民事诉求,声称该党的权利受到侵犯。提交人没有解释他自己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是如何受到侵犯的,也没有解释戈梅尔地区法院诉讼程序中的哪些具体缺陷会构成违反第十四条第1款。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一诉求证据不足,不可受理。

7.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