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7/D/2522/2015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9 February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522/2015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Khalilzhan Khudayberdiev (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14年9月2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1月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11月8日

事由:

剥夺公正审判;族裔歧视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实质性问题:

公正审判;无罪推定;族裔歧视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卯)项和(辰)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Khalilzhan Khudayberdiev系吉尔吉斯斯坦国民,出生于1952年。他声称缔约国违反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卯)项和(辰)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七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月7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吉尔吉斯斯坦奥什市的乌兹别克族人。他是电视频道OshTV的创始人和前导演,在该频道工作了19年。2010年5月和6月,吉尔吉斯斯坦南部的奥什和贾拉拉巴德地区和城市发生了多起针对乌兹别克族人的袭击。提交人被指控组织和参与了这些活动。

2.2在这些事件发生期间,提交人身在奥什。他的电视台播放了2010年5月15日在贾拉拉巴德A.Batyrov人民友谊大学前一次公众集会的录像。集会由电视台的自由职业录像操作员拍摄。当地乌兹别克社区领袖K.Batyrov和地区长官Asanov先生出席了集会,后者还发表了关于族裔间团结必要性的讲话。节目于2010年5月16日晚间播出一次。后来,这段录像被法院认为是随后种族间冲突的催化剂。

2.32010年5月和6月,提交人数次受到身份不明人员的威胁,他认为这些人是吉尔吉斯民族主义者。2010年7月9日,他被威胁要将他逮捕的国家安全局人员拘留,之后被释放。7月初,提交人的公司OshTV被奥什市市长Koshbayev先生查封。由于担心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和安全,提交人于2010年7月前往俄罗斯联邦。2010年11月,提交人及其家人从俄罗斯联邦迁至美利坚合众国,并在那里获得庇护。

2.4提交人提到国际独立调查委员会关于2010年6月吉尔吉斯斯坦南部事件的报告。根据该报告,调查委员会发现,与6月事件有关的刑事调查和审判因违反《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公平审判权的行为而遭到破坏;存在针对乌兹别克族裔少数群体的选择性起诉;代表乌兹别克族被告的辩护律师受到不正当的干涉和恐吓。2013年和2014年,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关于缔约国第五次至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ERD/C/KGZ/CO/5-7)中,对2010年6月事件之后调查和审判期间严重侵犯乌兹别克族人权利的行为表示关切。

2.52011年6月16日,吉尔吉斯斯坦议会根据自己对2010年吉尔吉斯斯坦南部事件的调查通过了一项决议。在该决议第7段中,提交人被列为这些活动的组织者之一,并被指认为民族主义和分离主义运动的参与者。此外,决议第21段呼吁没收2010年活动领导人、组织者和参与者所有的全部财产。

2.62011年10月28日,贾拉拉巴德市法院缺席判处提交人20年监禁,并下令没收他的财产,罪名包括分裂主义、组织大规模骚乱和杀人等。提交人没有被告知审判情况,而是通过大众媒体得知了判决。

2.7尽管初审法院认定他犯有被指控的所有罪行,但法院无法证明这些罪行是他个人亲身所为。由于2010年5月和6月提交人都在奥什市,因此无法将他与犯罪发生地贾拉拉巴德地区联系起来。

2.82011年10月31日,提交人就初审法院的裁决向贾拉拉巴德地区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1月31日,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裁决。

2.92014年3月24日,提交人根据监督复审程序向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5月13日,最高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

2.10提交人认为,他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称,吉尔吉斯斯坦议会2011年6月16日通过的决议剥夺了他获得公平审判和无罪推定的任何前景。他认为,该决议严重影响了审判结果,侵犯了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因此侵犯了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由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法庭进行审判的权利。

3.2提交人声称,他没有得到审判通知,而是被缺席判决,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和(辰)项享有的到庭受审和诘问对他不利的证人的权利。

3.3提交人声称对他的判决具有歧视性,与他是乌兹别克族人有关,指称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

3.4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因为他的房屋和公司被缔约国非法没收。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5年7月15日的普通照会中确认,提交人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指出,由于2010年4月7日的革命,前总统巴基耶夫的许多支持者试图利用脆弱的局势重新掌权,分离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威胁大大增加。缔约国指出,反复播放2010年5月15日在贾拉拉巴德举行的集会成为更大规模冲突的催化剂。集会完全用乌兹别克语举行,只有乌兹别克族人参加。集会期间,当地乌兹别克社区领袖K.Batyrov先生宣布,乌兹别克族人民长期以来一直在等待时机,现在是他们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时候了。他还宣布,如果临时政府不能在国内恢复秩序并证明人民的信任是正确的,他们就会推翻政府。提交人的电视频道反复播放集会录像,并与另一个频道Mezon-TV共享内容以便其播放,在社会局势普遍紧张和不稳定的时候,这成为了一个强有力的导火索。缔约国提到国际独立调查委员会关于2010年6月吉尔吉斯斯坦南部事件的报告,其结论是,集会期间讲话的语气表达了强烈的挫折感,激励乌兹别克人更加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缔约国还提到了前总统巴基耶夫的家乡Teyit发生的事件,缔约国声称,在那里,前总统的房子被Batyrov先生的支持者烧毁。缔约国指出,在Teyit事件之后,Batyrov先生的讲话被许多吉尔吉斯斯坦人视为对他们和吉尔吉斯斯坦国的侵犯行为。因此,提交人完全理解他行为的后果,他知道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乌兹别克青年被分离主义领导人所左右。

4.2关于议会对2010年5月和6月事件的调查及其2011年6月16日的决议,政府立法部门有权讨论其实况调查委员会的工作结果。然而,议会中的讨论绝不会被解读为对司法部门独立工作的干涉,因为最终决定总是由法院做出。

4.3尽管提交人声称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但吉尔吉斯斯坦《宪法》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任意剥夺住房,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规定更高一级法庭可审查法院的裁决。

4.4提交人和其他人与贾拉拉巴德地区乌兹别克国家文化中心主席K.Batyrov先生勾结。提交人和其他人违反大众媒体法,利用电视频道Osh TV和MezonTV,积极协助K. Batyrov先生的暴力夺权行动,煽动族裔和区域间仇恨、破坏财产、大规模暴乱和杀戮行为。

4.52010年5月17日,约1,000名贾拉拉巴德当地居民聚集,要求政府立即制止K.Batyrov先生的犯罪活动。2010年5月19日,贾拉拉巴德州Suzak区约2,000名抗议者举行集会,提出同样的要求。集会结束后,人群走近人民友谊大学,卷入了屠杀和大规模骚乱。在接近这所大学时,人群遭到了来自大学内部Batyrov先生支持者的枪击。冲突导致74人受伤,其中3人后来死亡。缔约国认为,Batyrov先生及其同伙的上述行动导致奥什和贾拉拉巴德地区居民的族裔间冲突升级。

4.62010年6月10日至13日期间,奥什和贾拉拉巴德地区的乌兹别克人和吉尔吉斯人发生暴力冲突,其间638人受伤,76人死亡。因此,贾拉拉巴德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对包括提交人在内的若干人士提起刑事诉讼,指控他们企图暴力夺取权力;煽动种族和区域间仇恨,目的是破坏吉尔吉斯斯坦的领土完整;大规模骚乱;以及杀戮。在审前调查期间,被告或其法律代表都没有要求任何额外的调查程序。缔约国指出,同一审判中的另一名被告由律师代理,并指出该律师是由被告家人聘请的。关于提交人,缔约国认为,律师O女士充分保障了他在整个审前调查和审判期间的权利。在审判期间,律师没有就侵犯提交人权利的行为提出任何申诉。审判结果在大众媒体上公开广泛传播,因此提交人及时了解了案件详情。提交人就初审法院的裁决向贾拉拉巴德地区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于2012年1月31日被驳回。

4.7缔约国否认提交人关于他因身为乌兹别克族而受到歧视的申诉。缔约国指出,2010年5月和6月的事件导致对139人提出了刑事指控,其中46%为吉尔吉斯族,51%为乌兹别克族,3%为其他族裔。

4.8关于提交人声称缔约国非法没收了他的公司,初审法院判处了20年监禁和没收财产的刑罚,地区法院维持原判,基于此缔约国指出,刑罚在判决生效之后即由国家主管部门根据国内法执行。检察官办公室通过地方法院对提交人将其公司的多数股权转让给Koshbayev先生提出上诉。2014年4月15日,公司及其所有资产被转移至国家财产管理基金。提交人没有对这项转移提出上诉;因此,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

4.9最后,吉尔吉斯斯坦立法允许基于新证据重新审理刑事案件。缔约国认为,由于提交人没有请求法院基于新证据重新审理他的案件,他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意见的评论

5.12015年9月14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否认缔约国关于他的电视台曾反复播放2010年5月15日集会录像的指控,并重申该录像仅在2010年5月16日播放过一次。他还否认集会是用乌兹别克语举行的,只有乌兹别克族人参加。他指出,在集会期间,属于吉尔吉斯族的贾拉拉巴德州州长用吉尔吉斯语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和任何其他大众媒体一样,他的电视台只是试图通过广播2010年5月16日的集会向观众传递当时该国正在发生事件的信息。他提出,如果不同意他的电视台开展业务的方式,政府不应该起诉提交人,而应该根据大众媒体法采取行动。

5.2提交人还否认缔约国关于他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的说法。他指出,他已就对他的刑事定罪向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的裁决不能进一步上诉。提交人坚称,裁决颁布后,他的电视台被奥什市市长查封,并坚称他和他的家人受到威胁。他指出,缔约国对他提起刑事诉讼是因为政府想将Osh TV国有化,因为这是一个强大的媒体工具,是当地居民的独立信息来源。提交人指出,自1999年以来,国家主管部门数次试图关闭他的电视台。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在2017年3月31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供了进一步的意见。缔约国指出,2000年至2010年6月13日期间,提交人与其他一群人一起,积极组织旨在煽动下列行为的反宪法活动:种族仇恨;宣传乌兹别克民族的优越性和排他性;侮辱其它族裔的尊严;大规模骚乱;以及通过分离其南部领土侵犯吉尔吉斯斯坦的领土完整。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他们积极利用K.Batyrov先生资助的大众媒体。例如,2010年3月15日,居住在吉尔吉斯斯坦的乌兹别克散居侨民报纸(名为“Diydor”)发表了其主编的一篇文章,题为“身为乌兹别克人难吗?”。这篇文章被用来宣传煽动乌兹别克人和吉尔吉斯人之间种族仇恨的思想。此外,在2010年4月和5月期间,Batyrov先生及其同伙定期在贾拉拉巴德人民友谊大学召集乌兹别克族人,用自动武器武装他们,并举行非法会议和集会。

6.2缔约国进一步指出,2010年5月12日至16日,K. Batyrov先生及其同伙在贾拉拉巴德和奥什地区组织了非法集会,公开号召煽动族裔间仇恨、大规模骚乱、分裂主义和无政府状态。所有这些事件都由Batyrov先生的私人视频操作员E.先生用摄像机记录下来。缔约国指出,为了确保有关集会的信息得到广泛传播,他们的视频录像在两个电视频道――Osh TV和Mezon TV――反复播放,引发了贾拉拉巴德地区吉尔吉斯人的反对抗议。缔约国进一步重申其在先前提交的材料中对2010年5月17日至6月13日期间事件的描述。

6.3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在2010年6月事件后逃离吉尔吉斯斯坦。2010年7月19日,贾拉拉巴德地区警方宣布对他进行通缉。由于《吉尔吉斯斯坦刑事诉讼法》第259条第2款允许缺席审判不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的人,因此针对提交人及其共同被告的刑事案件是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审判的。然而,提交人由公设辩护人G先生代理,他后来代表提交人就初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缔约国否认提交人的律师或审判的其他参与者受到任何形式的恐吓。

6.4缔约国认为国际独立调查委员会关于2010年6月吉尔吉斯斯坦南部事件的报告将冲突中乌兹别克一方的人描述为受害者是有偏见的结论。据缔约国称,刑事案件表明,乌兹别克人口群体没有被迫自我防卫。相反,他们在冲突中充当了侵犯者。此外,2011年5月26日,吉尔吉斯斯坦Zhogorku Kenesh (议会)决定,委员会的报告不应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为它被视为片面和缺乏客观性,从而会引发族裔间仇恨,并对吉尔吉斯斯坦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6.5缔约国重申,由于吉尔吉斯斯坦立法允许基于新证据重新审理刑事案件,而提交人没有向法院提出这种申诉,他提交委员会的来文应被视为不可受理,因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补充意见

提交人

7.2017年6月2日,提交人重申,他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2014年5月13日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能上诉。同日,提交人提交了来自俄罗斯联邦内政部的一封信件的副本,信中通知他,有针对他发出的逮捕和遣返吉尔吉斯斯坦的国际通缉令。提交人称,独立国家联合体的所有国家可能都在通缉他,因为这些国家都是《民事、家庭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的签署国。提交人认为,如果他访问其中的任何一个国家,他都将被逮捕,并要求加快审查他的来文。

缔约国

8.2018年1月10日,缔约国重申了2017年3月31日的意见。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案件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9.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9.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请求法院基于新证据重新审理他的案件。同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5年7月15日的陈述,其中确认提交人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也声称,他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2014年5月13日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可进一步上诉。从缔约国提交的材料来看,不清楚提交人可以用什么新证据作为请求法院重新审理该案件的依据。鉴于缔约国未就提交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出任何其他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9.4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第二条的条款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不能单独构成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申诉的理由,只能与《公约》其他实质性条款一并援引, 故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第二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

9.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没有得到关于审判的通知,而是被缺席审判,这侵犯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和(辰)项规定的他到庭受审和诘问对他不利的证人的权利。委员会忆及,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人人有权到庭受审,亲自答辩或由辩护人答辩。这项规定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程序要求不能被解释为缺席诉讼一律不当,而不顾被告为何缺席。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适当司法,是允许对被告进行缺席诉讼的:例如,尽管事先已充分通知诉讼程序,但被告仍拒绝行使出庭权的情况。委员会过去认为,只有在及时传唤被告并告知对他或她提起的诉讼时,缺席审判才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为了使缔约国在缺席审判时遵守公平审判的要求,它必须表明这些原则得到遵守。

9.6然而,委员会承认,只能合理期望有关当局为了与被告取得联系作出一定限度的努力。缔约国没有否认提交人是根据国内法受到缺席审判的,国内法允许在被告不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并躲避出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陈述,即他与家人于2010年7月离开吉尔吉斯斯坦前往俄罗斯联邦;他于2010年11月离开俄罗斯联邦前往美国;他没有被告知审判的情况,只是通过大众媒体才得知判决结果。提交人前后搬到两个不同国家,并且在吉尔吉斯斯坦没有家人可以被告知对他的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要求缔约国在找到他先前的已知住所并发现他已经离开该国之后与提交人建立联系是不合理的。综合这些因素,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这些具体情况下,提交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关于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和(辰)项的指控,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些指控不可受理。

9.7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因为他的房屋和公司被缔约国非法没收。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现有资料,在国内诉讼中似乎没有提出这些申诉。来文的这一部分尽管提出了《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下的问题,但没有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宣布这部分不可受理。。

9.8关于提交人声称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七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资料使委员会审议来文提出的有关《公约》该条款下的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关于来文这一部分的申诉未得到证实,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9.9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已充分证实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提出的其余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在这方面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10.1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10.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吉尔吉斯斯坦议会2011年6月16日通过的决议剥夺了他获得公平审判和无罪推定的任何前景,因为它影响了审判结果,侵犯了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并因此侵犯了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由公平和公正法庭审判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政府的立法部门有权讨论其实况调查委员会的工作结果,议会中的讨论绝不应被解释为对司法部门独立工作的干涉,因为最终决定总是由法院作出。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中反映的判例,据这一判例,无罪推定是保护人权的基本要素,要求检方提供控诉的证据,保证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确保对被告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并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对待受刑事罪行指控者。委员会注意到,虽然议会决议文本将提交人及其共同被告描述为2010年5月和6月奥什和贾拉拉巴德悲惨事件的组织者和肇事者,但决议也建议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确保对被控犯有与所涉事件有关罪行的人的刑事诉讼完全透明,并允许被告亲属和国际组织代表在审判期间进入法庭。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信息表明该决议――一份政治文件――如何对其案件的刑事诉讼产生影响。委员会的结论是,提交人陈述的事实无法让委员会认定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委员会也认定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1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定根据现有资料,缔约国没有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附件

委员会委员古谷修一的个人意见(不同意见)

1.我无法同意委员会的下列结论:(a) 提交人关于缺席审判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的指控不可受理,(b) 议会的决议不构成对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违反。

1.缺席审判

2.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人人有权到庭受审,及亲自或由辩护人答辩。另一方面,委员会大多数成员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适当进行司法有时允许对被告进行缺席刑事诉讼,比如,尽管事先已经及时将诉讼通知被告,被告仍然拒绝行使其出庭权。然而,必须指出,被告到庭审判是一项原则,而缺席审判是一项例外。

3.因此,委员会强调,只有及时传唤被告并告知对其提起的诉讼时,缺席审判才符合第十四条。这是因为有效行使第十四条所规定各项权利的先决条件是,应采取必要措施,事先告知被告对其提起的诉讼(第十四条第三款(子)项)。因此,缺席审判要求,即便被告缺席,也必须发出所有适当的通知,告知其审判的日期和地点,请其出庭。否则,被告没有充分的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第十四条第三款(丑)项),不能通过自己选任的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被告也没有机会亲自或间接诘问对他或她不利的证人,或要求对他有利的证人出庭和接受讯问(第十四条第三款(辰)项)。

4.由于缺席审判是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的例外,缔约国有责任证明它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将诉讼信息通知被告。委员会承认,只能合理期望有关当局为了与被告取得联系作出一定限度的努力。然而,即使在联系被告方面存在某些困难,缔约国仍有义务证明它实际上已尽最大努力将对他或她的指控告知被告,并通知对其提起的诉讼。

5.然而,在本案中,提交人指称,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与他联系,缔约国也没有反驳这一指控。事实上,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它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告知提交人对他的指控或通知他法庭诉讼程序。

6.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的申诉可以受理,缔约国在提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开始审判侵犯了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享有的权利。

2.议会的决议

7.根据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无罪推定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对待受刑事罪行指控者。在这方面,无罪推定产生的义务超出了法官和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期间的行为。在更广泛的社会背景下,嫌疑人和被告在被合格法院认定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为此,一般性意见第30段指出,所有公共当局均有责任避免发表公开声明指称被告有罪,媒体应避免作出会损及无罪推定原则的报导。

8.因此,我认为,为了认定是否违反无罪推定的目的,公共当局的声明或媒体的新闻报导是否实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结果并不重要。暗示嫌疑人或被告有罪的待遇本身就可构成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反。

9.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表明该决议――一份政治文件――如何对其案件的刑事诉讼产生影响,随后得出结论认为,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然而,本案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不是决议是否影响了对提交人的刑事诉讼,而是决议是否真的暗示他有罪。在这方面,应当指出,该决议第7段点名道姓地明确提到提交人是(他被刑事指控的)事件的肇事者之一。即使议会有权讨论其实况调查委员会的工作结果,作为缔约国的一个机关,它也有责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对待个人。

10.因此,我不得不得出结论认为,议会通过该决议,在主管法庭作出裁决之前暗示提交人有罪,侵犯了他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