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2/D/2398/201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 June 2018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398/2014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Arab Millis(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属团体的Nassera Dutour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Mohamed Millis (提交人之子)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4年3月1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和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1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8年4月6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身自由和安全;人的尊严;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集会自由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2款和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2款

1.1 2014年3月10日来文的提交人是Arab Millis,系阿尔及利亚国民。其子Mohamed Millis,生于1964年3月7日,亦为阿尔及利亚国民。他声称其子因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而遭强迫失踪。提交人认为,其本人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七条(与《公约》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和第二十一条行为的受害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12月12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属团体的Nassera Dutour代理。

1.2 2014年7月25日,缔约国要求就来文可否受理与案情实质分开进行审议。2014年10月3日,委员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新来文及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决定,对来文可否受理及来文案情实质一并进行审议。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在1990年代阿尔及利亚冲突时期,提交人在比尔哈迪姆市中心(阿尔及尔省)经营一家咖啡馆。提交人声称,市警察局警察当时每周两次突然出现在他的咖啡馆,以搜查恐怖分子为名,令其关掉咖啡馆,并对在场所有人进行搜查。

2.2 1993年9月9日约14时,两名身着制服、配备武器的警察:A.G.(现已退休)和A.B.(现已去世)出现在咖啡馆,提交人之子当时也在场,警察命令其子Mohamed Millis出示身份证件,随后未做任何解释,也未出示任何逮捕令,就要求跟他们走。两人将其子押上了一辆警车带到比尔哈迪姆警察局。当时两名证人A.C.和S.M.亲眼目睹了事情的经过,但由于害怕遭受打击报复,他们直到2000年4月16日才敢向比尔哈迪姆市政府声明可以作证。提交人本人当时则跟随警车并目睹警察扭住其子双手进入警局。他尝试闯入警局要求给出解释,但遭到两名警察的阻止和威胁,两人此后否认知晓Mohamed Millis遭逮捕一事。

2.3 Mohamed Millis的兄弟也曾和一位朋友一起去警局查问过。警察声称登记簿上没有Mohamed Millis的名字。提交人后来在两名证人A.C.和S.M.的陪同下再次到警局,结果也是一样,只不过一名警察要求他带上户口簿再来。提交人声称他从未停止过寻找他的儿子,曾多次到警察局和宪兵队,经常被长时间讯问。他猜测他的儿子仍然活着,被关在一个秘密的地方,和外界没有接触,对于关押条件也无任何监管。提交人妻子因受此打击而健康状况严重恶化。

2.4 提交人首先向宪兵队提交了申诉,但并无结果。随后他进行了多次行政和司法申诉。在司法层面,提交人于1998年5月28日向阿尔及尔法院政府检察官和Bir Mourad Raïs法院政府检察官提交申诉。2006年2月18日,他再次向Bir Mourad Raïs法院政府检察官提交书面申诉。由于这些申诉均未收到回复,他于2006年8月9日和2007年7月27日向Bir Mourad Raïs法院政府检察官提交了新的申诉。2008年7月23日,Bir Mourad Raïs法院政府检察官拟定了一份议事录作为回复,令其遵循2005年阿尔及利亚《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中规定的赔偿程序,但并未对Mohamed Millis的失踪给出任何回复。由于获得赔偿的前提是要有死亡证明,而提交人不愿放弃追究其子失踪的真相,因此他不愿进行上述赔偿程序。2008年8月6日和2011年10月20日,他再次向Bir Mourad Raïs法院政府检察官提起了新的申诉。尽管进行了多次申诉,但未就此做过任何调查,所实施的补救措施也无任何结果。

2.5 在非司法救济层面,1998年5月28日,提交人向以下人员发出申诉函:(a)共和国总统和司法部长;(b)国家人权观察站主席;(c)共和国调解员(1998年6月22日给他回复)。1999年12月31日,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协商委员会通过邮件告知他:“根据国家安全部门发来的信息,当事人未受到该部门的追查和逮捕,该事件由国家宪兵队进行调查”。2000年6月14日,国家人权观察站发信称其未在比尔哈迪姆警察局找到任何Mohamed Millis的踪迹,2000年6月21日,提交人向国家人权观察站主席再次提交申诉,再次重申他本人是比尔哈迪姆警察局两名警察逮捕其子的目击者,并提到了两名警察的名字。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协商委员会于2004年8月1日对其进行传唤。2005年5月31日,提交人联系了国际人权联合会的主席及工人党的书记。2006年2月11日,他写信给司法部长、共和国总统、内政和地方行政部长、总理和国家人权观察站主席。除了收到国家人权观察站的简单回复之外,他未收到任何回应。2006年8月9日,他写信给比尔哈迪姆宪兵队地区指挥官和总统人权事务顾问Kamel Rezzak Bara。2007年7月27日,提交人再次致信司法部长、总理、总统人权事务顾问Kamel Rezzak Bara,比尔哈迪姆宪兵队地区指挥官,共和国总统、内政和地方行政部长。2008年2月27日和2008年7月6日,提交人收到比尔哈迪姆司法警察两封要求“配合调查”的传唤函。尽管接受了这些传唤,提交人从未被告知就该事件是否展开过正式的深入调查。2008年8月6日,提交人再次致函司法部长,2011年10月20日,写信给共和国总统、司法部长、内政和地方行政部长以及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协商委员会主席,但均未收到回复。他所收到的最近一次回复为2009年2月8日Bir Mourad Raïs县行政长官的回复,令其遵守《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规定的程序。

2.6 除了进行了多次申诉之外,提交人还是“失踪人员救助协会”的创始成员之一,并经常参加协会每周的会议和集会。提交人称,2010年8月11日,在一次集会中,他遭到警方的暴力逮捕,当时他已是82岁高龄。2013年6月1日,在参加协会的集会时,他于上午9时30分被逮捕(时年85岁),被强行带至Salembier(El Madania市镇)警察局,直到下午4时才被释放。当天,他77岁的妻子也同样被逮捕。

申诉

3.1 提交人指称,他的儿子是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失踪应归咎于缔约国,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2和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他还认为,对相关条款的整体解读和依照《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所有条文来看,2006年2月27日关于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第27至39条、第45条和第46条是对强迫失踪性质的否认,也导致多次违反《公约》,尤其是违反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3.2 提交人首先声称,1998年5月至2011年10月期间他经过的所有司法和非司法程序符合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条件,且这些补救措施无效又无用。他还称,根据2005年9月29日全民公决通过的《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第四章和2006年2月27日关于实施该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第45条,对于强迫失踪受害者家属来说,在阿尔及利亚国内现已不存在有用和可行的办法。他提示,2007年,委员会就已在其关于缔约国第三次报告(CCPR/C/DZA/CO/3)的结论性意见(2007年)中指出,上述法令有助长有罪不罚现象的可能,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与《公约》条款并不一致。他还指出,该法令不承认强迫失踪罪,且该法令的第27、28、30和37条规定任何“民族悲剧受害者”获得赔偿的前提是有死亡证明。他认为《宪章》及其执行法案的目的在于通过发放赔偿金来平息失踪者问题,而不去追究真相,也不管正义是否得到伸张。他指出,尽管提交人多次申诉,却从未有过任何调查就此展开。他补充到,Mohamed Millis的案件提交给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工作组这一情况并不会阻碍来文的受理,因为该程序不属于国际调查程序或《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规定。因此他认为其请求应能获得受理。

3.3 提交人认为,2006年2月27日关于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义务,因为该条款也意味着缔约国有义务不采取有悖《公约》的措施。而缔约国通过了第06-01号法令,特别是其第45条,也就意味着采取了立法层面的措施剥夺《公约》所承认的权利, 特别是对侵犯人权行为进行有效补救的权利。提交人认为违反《公约》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不论是事实行为或是疏忽所致,都应由缔约国承担国际责任。提交人表示,尽管在《宪章》及其执行法案生效之后他做了各种努力,但其申诉依然无效,且在此之前,尽管他提供了准确信息,但2008年收到Bir Mourad Raïs法院政府检察官的唯一回复就是让其遵照《宪章》规定的赔偿程序行事。因此,他认为自己是这一违背了《宪章》第二条第2款的立法措施的受害者。

3.4 提交人还认为,对于强迫失踪受害者家属而言,阿尔及利亚国内已无任何有效、有用且可行的补救办法。他表示,自《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执行法案,特别是关于实施《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的第45和第46条通过以来,他发出了15封左右的申诉信,但只收到了2个回复,要求他遵守《宪章》规定的赔偿程序。他指出,该程序只对“因恐怖行为而死亡的受害者”进行简单赔偿,前提是要得到死亡证明,而不会进行任何调查。该赔偿并非根据受害人及其家庭遭受的损失来确定,而是由受害人的年龄和社会职业地位决定。他指出,在委员会关于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DZA/CO/3)的结论性意见(2007年)中,已经承认这一赔偿不完全、不充分。他援引委员会关于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及委员会关于《公约》缔约国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认为上述赔偿未能遵守《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要求。他认为,有效补救权当然也包括获得适当赔偿和了解真相的权利。他表示,根据委员会关于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07年),上述第06-01号法令,特别是其宣称针对共和国国防和安全机构的起诉不可受理的第45和46条,是对受害者向全国和国际机构提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的侵犯。他声称,就其后果而言,《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执行法案实际相当于对国家公职人员不当行为的赦免措施,并援引委员会第20(1992)号和第31(2007)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委员会认为这些措施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承认的有效补救权的立场。他据此认为,Mohamed Millis被剥夺了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阿尔及利亚当局未履行《公约》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义务。

3.5 提交人回顾了委员会在强迫失踪判例方面的演变,认为在强迫失踪的情况下受害人可能会失去生命,仅这一点就足以判定这是对《公约》第六条的直接违反。他回顾其子Mohamed Millis失踪的情况,认为找到他的希望日渐渺茫,他的儿子或者已经死亡,或是秘密拘留会严重侵害生命权,因为受害者完全处在监狱看守的控制之下,而监狱看守并不受任何监管。因此他认为阿尔及利亚当局未能履行保护Mohamed Millis生命权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的第六条。

3.6 提交人声称,有关Mohamed Millis失踪的情况,即对他被捕原因、关押地点和健康状况一无所知,以及他与家人和外界完全失去联系,这些都意味着性质属于隔离拘留,而且在他看来构成了某种形式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他还表示,其子Mohamed Millis的失踪,对此没有深入调查,官方也没有确认其子的下落,这使他本人及其家人生活在焦虑和痛苦之中。《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执行法案实际上阻碍了失踪者家属了解真相的权利。他表示,这一权利受到《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保护且得到委员会判例的承认。因此他认为,他所经历的焦虑和痛苦,再加上无法得知真相和由于《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执行法案的存在而造成的不可能,在他及其家人看来,根据对《公约》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的一并解读,违反了该条款,构成了某种形式的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3.7 根据《公约》第九条的规定,应保证所有人享有自由和安全的权利、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提交人认为Mohamed Millis的逮捕和拘留情节构成了对其自由权和安全权的随意剥夺。因此,他认为他的儿子被剥夺了《公约》第九条规定保障的权利,这是对该条款的违背。

3.8 根据《公约》第十条的规定,提交人还表示,由于阿尔及利亚当局没有展开调查,Mohamed Millis极有可能被剥夺了自由权,且可能没有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待遇,他认为这违背了《公约》第十条。

3.9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委员会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提交人表示,实际上,出于政治原因,检察官对第06-01号法令第45条的执行比较宽泛,拒绝预审强迫失踪案的申诉,不论是针对公职人员或普通人的申诉,还是在知道强迫失踪肇事者姓名的情况下要求展开调查的申诉,如本案。

3.10 提交人随后回顾了《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委员会的一贯判例,据此,对于受法律保护之人受到长期有意绑架的情况,若受害人在最后一次出现时是在政府当局手中,且如果其亲属为获得有效救助包括获得法律救助的努力一直受到阻挠,那么这可以构成拒绝承认其法律人格。他还援引了关于阿尔及利亚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CPR/C/DZA/CO/3)。因此,他认为,阿尔及利亚当局一直拘留Mohamed Millis而不予承认,这是剥夺了他受法律保护以及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3.11 最后,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和平集会自由及其限制条件,提交人表示,第06-01号法令第46条(第9款)禁止失踪者家属和人权维护者集体发声,包括集会或政治游行。提交人称自己就曾直接被侵犯和平集会自由权,在2010和2013年82岁和85岁时两次遭逮捕,被警察局拘留数小时。提交人称曾得到口头告知,他没有游行的权利,因为上述《宪章》的执行法案禁止一切游行集会。他表示,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协商委员会主席本人在2010年曾禁止失踪者家属在该委员会门前进行集会游行。因此他认为自己是侵犯《公约》第二十一条行为的受害者。

3.12 提交人请委员会:(a) 认定阿尔及利亚侵犯了Mohamed Millis在《公约》第二条第2款、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下的权利;侵犯了提交人及其家属在《公约》第二条第2款、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和第二十一条下的权利;(b) 提请缔约国遵守其国际承诺,落实《公约》中及阿尔及利亚批准的所有人权保护国际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提交人还请委员会提请缔约国下令进行独立公正的调查以便:(a) 找到Mohamed Millis,遵守对《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承诺;(b)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将此强迫失踪案的肇事者交给民事主管当局进行起诉;(c) 如果Mohamed Millis仍在人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和第九条对他及其家属就所受损失进行充分、有效、及时的赔偿,赔偿应当与本案的严重性相称且全面、充分,包括设立负责调查失踪人员及阿尔及利亚1990年代冲突受害者情况的独立委员会,确保不再发生此类侵犯人权行为。最后,提交人请委员会命令阿尔及利亚当局废除有关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第27至39条、第45条和第46条。

缔约国的意见

4.1 2014年7月25日,缔约国要求就来文可否受理与案情实质分开审议,并援引了阿尔及利亚政府有关“委员会不可受理关于《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实施的来文”的备忘录和附加记录,但未附加相关副本。因委员会拒绝分开审议,2015年3月9日,缔约国请委员会参考相关的背景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提交给委员会有关《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实施的来文,看似是一种意见,实为指控,所以不可受理。

4.2 缔约国认为,对1993年至1998年间强迫失踪案件所涉之公职人员或代表公共当局行事的其他人员提出指控的来文,应采用“综合办法”加以审议。缔约国认为,这类来文应置于当时社会政治和安全形势这一大背景之下加以审视。那段时期,阿尔及利亚正致力于打击旨在让“共和国垮台”的恐怖主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阿尔及利亚政府根据《宪法》第87条和第91条采取了防范措施,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的规定将宣布紧急状态通知了联合国秘书处。

4.3 缔约国对此类案件发生时期(1993-1998年)的局势做出了解释。在涉及强迫失踪案件的来文时,缔约国一直重复这些标准化解释。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5.1 2014年10月27日,缔约国还向委员会递交了一份主备忘录的附加文本,对2009年初以来提交给委员会的一系列个人来文的目的性提出了质疑。在缔约国看来,这是对相关程序的歪曲利用,旨在提交给委员会一个大的历史问题,而委员会对这一问题的原因和具体情况并不了解。缔约国注意到,所有这些“个人”来文都关注失踪发生的大环境,这些申诉无一例外都针对执法人员的行为,却从未提及使用隐蔽犯罪技术将责任推给执法人员的各种武装团体。

5.2 缔约国表示,在是否可受理问题未决定之前不会回应与来文相关的实质性问题。所有判决机构或准裁判机构的首要义务是在讨论实质问题之前首先处理先决问题。缔约国认为,对是否可受理问题和案情实质同时并行审议,这一决定除了未经商议之外,不论是从来文的整体性质还是个案特征而言,还严重影响了对来文的恰当处理。参照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缔约国注意到,负责审议来文是否可受理的部门和审议案情实质的部门是分开的不同部门,因此可以分开审议这些问题。此外,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问题,缔约国强调提交人的申诉或询问信息的要求并未通过能够让国内司法部门审核的方式提交。

5.3 根据委员会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义务的判例法,缔约国强调,对能否取得成效存疑以及担心案件拖延,这不能成为提交人未能恰当提交文书以履行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义务的理由。关于《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颁布使一切相关补救成为不可能问题,缔约国回复,提交人并未采取一切办法将申诉提交审议,这使阿尔及利亚政府无法对该宪章条款的影响范围和实施局限性表明立场。此外,第06-01号法令规定,只有针对“共和国国防和安全部队”依照任务――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卫国家、维护国家体制的任务而采取的行动的提出起诉才不可受理。相反,所有针对国防和安全部队的起诉,若指控的行动不在上述范围内,则可以通过主管司法部门预审。

委员会的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的问题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委员会表示,特别报告员不将可否受理与案情实质分开的决定(见第1.2段)并不排除委员会将二者分开审议的可能。

6.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规定,委员会已确认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该失踪案已报给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然而,委员会回顾指出,人权理事会设立的负责审查和公开具体国家或领土内的人权状况或在世界范围内侵犯人权的重大现象的公约外程序或机制,一般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含义所述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 委员会据此认为,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对Mohamed Millis一案的审查并不因这条规定而使来文不可受理。

6.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补救方法已援用无遗。委员会指出,缔约国质疑来文可否受理时仅援引了关于在《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框架内处理失踪问题的背景备忘录,且在2011年10月27日向《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实施相关人权委员会提供了一份有关来文可否受理的附加备忘录。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对向其提交的涉嫌侵害人权的行为,尤其是强迫失踪或侵害生命权案件展开深入调查,而且还应对侵害行为的嫌疑人提起诉讼、进行判决并处以刑罚。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7月23日Bir Mourad Raïs法院政府检察官拟定了一份议事录,令Arab Millis遵守 2005年阿尔及利亚《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中规定的赔偿程序;2009年2月8日Bir Mourad Raïs县行政长官要求提交人遵守同样的程序。但委员会注意到,该议事录对Mohamed Millis的情况未作任何回复。委员会还注意到,2008年2月27日和2008年7月6日,提交人收到比尔哈迪姆司法警局“出于调查需要”的两次书面召见通知,且尽管有过召见,却从未告知提交人是否有就此案展开严肃深入的调查。委员会据此采信提交人所描述之事实,就Mohamed Millis一案并未展开任何严肃深入的调查。此外,缔约国在对Mohamed Millis案做出的答复意见中未能明确说明有理由认为此案目前还可获得有效补救。另外,缔约国仍在实施第06-01号法令,尽管委员会曾建议缔约国使该法令符合《公约》的规定 (见关于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因此得出结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不妨碍受理本来文。

6.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称发生了违反《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3款、第六条和第七条(单独解读及与第二条第3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一并解读)的侵权行为。

6.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出其本人及Mohamed Millis在《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3款下的权利受到侵犯。委员会指出,《公约》第二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的一般义务是整体性的,不能在来文中单独被申诉。 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来文这一部分内容不可受理。

6.6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的申诉,但该段内容并未明确指出他本人或Mohamed Millis有关这一条的权利受到侵犯。委员会因此将不审议相关案情实质。

6.7 关于违反《公约》第二十一条的申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对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论证不充分。且注意到提交人似乎没有就其自由抗议权受到侵犯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的这一部分因此不予受理。

6.8 然而,委员会认为有关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单独解读及与第二条第3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申诉证据充分。委员会因此开始进行对申诉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的实质内容进行审议。

案情审查

7.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仅援引了此前就其他来文提交强迫和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委员会的共同一般性意见,以申明其立场:此类案件已经通过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加以解决。委员会援引其判例法并回顾指出,缔约国不得以《宪章》中的规定反驳援引《公约》条款已经或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个人。《公约》要求缔约国关注每个人的命运并尊重每个人的固有人格尊严。由于没有按委员会的建议加以修正,第06-01号法令因此在本案中会助长有罪不罚,不能认为其符合《公约》的规定。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应答提交人就案情实质提出的申诉,并回顾其判例法:不应由来文提交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拥有相同的获取证据机会,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掌握必要信息。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资料。如果缔约国未就此作出解释,只要提交人提出的指控证据充分,就应给予这些指控应有的重视。

7.4 委员会回顾指出,虽然《公约》中没有任何条款明确使用了“强迫失踪”的说法,但强迫失踪是一系列独特而互相关联的行为,持续侵犯《公约》承认的多项权利。

7.5 委员会注意到,Mohamed Millis最后一次被看到是1993年9月9日被A.G.和A.B.将其逮捕后进入比尔哈迪姆当地警察局。除了提交人之外,还有两名看到Mohamed Millis被逮捕的人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说明Mohamed Millis的遭遇,甚至也从未确认他被拘留。委员会回顾称,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自由,继而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或隐瞒失踪者的命运,使失踪者得不到法律保护并将其生命置于严重和持续的危险之中,国家对此负有责任。 在本案中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保护Mohamed Millis生命的义务。因此委员会断定,缔约国没有尽到保护Mohamed Millis生命的责任,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

7.6 委员会承认遭无限期关押并无法与外界联系所造成的深切痛苦。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第7条(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其中建议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禁止隔离拘留。委员会指出,在本案中,提交人从未得到任何有关Mohamed Millis下落或拘留场所的消息。委员会因此认为,1993年9月9日失踪的Mohamed Millis有可能仍被阿尔及利亚当局隔离拘留。鉴于缔约国未做出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Mohamed Millis的失踪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

7.7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与违反《公约》第十条有关的申诉。

7.8 委员会还注意到Mohamed Millis的失踪给提交人造成的焦虑与痛苦。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对提交者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的行为。

7.9 关于违反《公约》第九条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控说,Mohamed Millis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任意拘留,也没有受到指控或出庭受审,无法在法庭上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由于缔约国没有就此提供任何信息,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的指控应予以采信。 委员会因此断定,存在着违反《公约》第九条侵犯Mohamed Millis权利的情况。

7.10 委员会认为,蓄意将某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构成拒绝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特别是在其亲属为争取获得潜在补救办法所作的努力受到一贯阻挠的情况下。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Mohamed Millis最后一次被见到的时候正被国家工作人员逮捕之时,尽管Mohamed Millis的亲属为得到他的消息做出了种种努力,但缔约国并没有就他的下落或其所在地点做出任何令人信服的解释。委员会断定,超过24年前Mohamed Millis被强迫失踪使他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且剥夺了他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7.11 提交人还援引《公约》第二条第3款,其中要求缔约国确保个人享有可利用、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措施,以维护《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委员会重申十分重视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处理有关侵犯《公约》所保障权利的指控。 委员会提到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缔约国如不对侵权指控进行调查,本身也就是一种公然违反《公约》的行为。在本案中,Mohamed Millis的家人向有关当局报案失踪,但缔约国没有对此进行彻底有效的调查,提交人及其家人没有得到任何信息。此外,自第06-01号法令颁布后便不能依法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Mohamed Millis、提交人及其家人因此丧失了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因为此法令禁止通过司法制度揭露包括强迫失踪在内的最恶劣的罪行。 委员会断定,现有事实显示存在着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侵犯Mohamed Millis权利的情况,也存在着违反第二条第3款(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侵犯提交人权利的情况。

8.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的规定,认定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存在着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以及第二条第3款(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侵犯Mohamed Millis权利的行为。委员会还认定缔约国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及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侵犯提交人权利的情况。

9.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此条款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全面赔偿。在本案中,缔约国特别有义务:(a)对Mohamed Millis的失踪事件进行深入、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并向提交人提供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b) 如果Mohamed Millis仍被隔离关押,立即予以释放;(c) 如果Mohamed Millis已经死亡,将遗体转交其家人;(d) 起诉、审判和惩处实施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e) 就提交人遭受的侵犯人权行为提供充分补偿,若Mohamed Millis仍在人世,同样对其进行补偿;(f) 对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令其满意的适当赔偿。虽然有第06-01号法令的规定,缔约国也应确保不妨碍遭受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犯人权行为。为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重新审查本国立法,尤其是废除第06-01号法令中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条款,以确保在缔约国能充分享有《公约》所保障的各项权利。

10.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确保当有侵犯行为发生时,个人可获得有效且可执行的补救,因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公布并广泛宣传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