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S.K.(由律师Nilufar Sadeghi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加拿大

来文日期:

2014年11月26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于2014年11月2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发布)。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10月24日

所涉问题:

不推回;过去对提交人的酷刑

程序性问题:

指称未得到证实,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生命权、任意拘留、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6条第1款、第7条和第9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2条及第5条第2(b)款

1.1来文提交人为S.L.,系斯里兰卡国民,1976年出生。他在加拿大寻求庇护,但申请遭到拒绝,面临被遣返斯里兰卡的风险。他称,对他的遣返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6条第1款、第7条和第9条第1款而享有的权利,因为他担心由于自己曾经为一个帮助泰米尔人的非政府组织工作,他在斯里兰卡会被杀害或遭受酷刑。提交人有律师代理。

1.22014年11月27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经由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不在来文审议期间将提交人遣返斯里兰卡。2017年1月11日,缔约国请求取消对提交人的临时措施,理由是他未能证实自己的申诉,而且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2017年3月17日,委员会决定同意缔约国关于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

来文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途径卡塔尔、巴西、墨西哥和美利坚合众国,于2013年10月18日进入加拿大。随后他立即申请避难。2014年8月8日,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局驳回了他的庇护申请,认定该申请人不是“需要保护的人”。在听取了所有证据后,移民局审查小组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在斯里兰卡不面临针对他个人的酷刑风险。

2.2提交人表示,2014年10月3日,他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的申请。由于他是经美国进入加拿大的,因此不享有在审理这项申请之前自动暂缓遣送的权益。在实践中,所有的申请中仅有10%获得上诉许可,而且涉案证据仅根据“合理性”标准进行审查,据此无法对案件进行真正彻底的审查。

2.3关于遣送前风险评估,根据经修订的《移民和难民法》,在难民申请被驳回后不到12个月之时,目前已不再允许申请进行此类评估。因此提交人不能采用这项程序。

2.4提交人称,他居住在斯里兰卡期间,曾在Sewalanka基金会担任外勤干事。Sewalanka基金会是一个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有联系”的非政府组织,为流离失所的泰米尔人提供帮助。他受雇于这个组织达13年之久。他声称,他在斯里兰卡实地“活跃的角色”使之成为容易受当局打击的目标,当局认为该组织的工作对其声誉构成了威胁。

2.5提交人表示,斯里兰卡刑事调查局官员怀疑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向新闻界和媒体泄露信息。2011年8月,提交人拒绝让斯里兰卡士兵搭车离开难民营后,这些士兵殴打了提交人的司机,还威胁提交人本人。 2013年3月,提交人收到调查局的死亡威胁,并被勒令他停止收集有关在拘留中遭到强奸的泰米尔妇女的信息。

2.6提交人还表示,即使在他进入加拿大之后,刑事调查局的两名官员仍于2014年4月想去见他。他当时不在家。

申诉

3.提交人提出,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他将面临该国当局的酷刑以及死亡风险,这是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6条第1款、第7条和第9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

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及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5年7月10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可受理性和案情的意见。意见指出,提交人称,如果被遣返到斯里兰卡,他将面临生命危险,面临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并面临任意拘留的风险。风险将来自政府、军方和警察,以及相关的军事团体。他称将会受到迫害,因为他以前曾在援助内战期间流离失所泰米尔人的非政府组织Sewalanka基金会担任外勤干事。提交人本人是一名来自斯里兰卡北部的泰米尔男性,而且将被认定为一名被驳回的难民申领者。提交人声称,2011-2013年期间,他曾多次受到政府军士兵的威胁。

4.2缔约国当局确定,如果提交人被驱逐到斯里兰卡,他不会面临迫害的风险,没有酷刑的风险,没有生命风险,也没有受到残忍和不寻常的待遇或惩罚的风险。缔约国当局认为,提交人的一些陈述不可信,而且他得以通过改变工作职务和地点以避免威胁。根据客观的国别报告,缔约国当局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的大致情况不会使他面临风险,即使他被确认为一家非政府组织的前任外勤干事和被驳回的难民申领人也不致于有风险。

4.3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称他于2001年开始为一个援助流离失所的泰米尔人的非政府组织工作。2011年8月,他拒绝依从政府军的要求,即用他的非政府组织车辆帮助运送这些军人,因此受到这些士兵的威胁。他在向上司解释了这件事后被调到了另一个地点。2013年3月,在提交人开始收集被警方拘留的妇女遭受性侵的信息后,他收到了警方要求他停止收集工作的死亡威胁。2013年8月,他在一名人员的帮助下离开了斯里兰卡。

4.4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局难民保护处于2014年7月8日听取了提交人的保护申诉。在审理中,提交人由法律顾问代表,并有权举证和提出意见。提交人提出了口头证词,并提供了身份证件和关于斯里兰卡情况的报告。该局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性质的专门法庭,该法庭对保护申请的审理依据是,对于被遣返原籍国后面临迫害、酷刑或某些类似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担忧。该局对申请者是否难民,或者是否符合《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97条规定而需要保护的人作出确定。法庭以非正式和非争辩性的方式进行口头听讯。

4.5难民保护处在其2014年8月8日的决定中表示认为,提交人未能充分解释他为何选择在其书面证词中列入他在听讯中提出的有关一名同事于2013年3月也受到威胁的指控。其后也没有再一次地向委员会提出这一指控。提交人也没有充分解释他为何略去了一项指控,称他认为在他离开斯里兰卡之前,所到之处都有两名警察形影不离地跟随他,而且同样没有向委员会提出这项指控。该处着重指出了提交人的证词,即尽管如果他留在美国预计会获得难民身份,但他还是离开了美国。提交人于2011年受到威胁后得以迁移另一个工作地点,而且直到2013年3月未再收到任何进一步的威胁。2013年3月在提交人完成收集拘留中性侵事件的信息后,威胁也停止了。2013年6月之后,提交人被调到瓦武尼亚的办公室工作,而威胁也停止了。提交人从未在斯里兰卡的家中受到过威胁。

4.6难民保护处进一步驳回了提交人的说法,即他持续处于危险之中,因为2014年4月曾有两个人造访了他在斯里兰卡的旧居,并向他的妻子询问他的下落。该处认为,提交人没有举出足够的证据表明这些人是警察,也未能表明这些人是否构成任何威胁。此外,该处发现,提交人过去在Sewalanka基金会的工作不属于会使他面临有关斯里兰卡条件的文件中所述的风险。有关2006年和2007年武装冲突期间杀害援助人员的文件未显示援助人员仍处于危险之中。例如,最近的报告未指称这类人员是迫害的目标。其实,这些报告描述了有关过去威胁特定类型的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的指控,特别是那些踊跃批评政府的工作人员。提交人似乎也承认,Sewalanka基金会并未批评政府,相反他的论点是即使非政府组织不批评政府也照样受到了攻击。该处发现,该基金会是在得到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与联合国合作的。

4.7大赦国际2014/2015年关于斯里兰卡的报告指出,人权维护者受到威胁和其他虐待。报告并未表示将这种常见行为扩展到不从事公共宣传的现任或前任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大赦国际在其2013年报告中提出,国家对援助人员会采取压制行动,但报告本身举例介绍了在内战期间发生的此类暴力、袭击被控支持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的人或袭击踊跃批评政府的人的事件。同样,人权观察组织2015年的一份报告描述了对人权捍卫者和其他活动者的打击,但没有提到对援助人员的威胁。

4.8提交人援引移民和难民局研究处公布的一份文件称,难民申请被驳回后返回斯里兰卡的人如果曾经与非政府组织有关联,可能会遭遇“当局刁难”增加的风险。然而,这些相关段落出自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内政部2009年的一份报告,该报告仅仅指出,例如曾经与某一非政府组织有关联的人可能会受到当局的讯问,而并未说他们会面临无法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

4.9难民保护处还发现,有关歧视泰米尔人的文件显示,如果泰米尔人被怀疑反对政府或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牵连,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待遇。然而,提交人未表明他涉嫌从事任何此类活动。有一些报告证实了这些说法,例如,荷兰国务委员会(该国受理对行政部门的决定所提上诉的最高法院)有一份报告证实,斯里兰卡当局有能力区分普通斯里兰卡回返者(包括前寻求庇护者)和对斯里兰卡的统一构成威胁的活动者,因为他们在分离主义泰米尔组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这些报告,缔约国提出,即使斯里兰卡当局发现提交人是一名北部省份籍贯的泰米尔回国男子、在加拿大寻求保护没有成功,这也不会导致当局对提交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4.10 2014年9月3日,提交人向联邦法院申请许可,要求对难民保护处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联邦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请,但(按照其惯例)没有提供任何理由。2014年10月27日,向提交人送达了一份“报告指示”表格,显示定于2014年11月27日遣返提交人。2014年11月26日,提交人提交了来文以及希望委员会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据此,缔约国暂时推迟对提交人的遣返。

4.11 缔约国表示,由于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来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可受理。当提交人在2014年10月接到定于下个月将其遣返的通知时,他没有向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申请对遣返的行政延迟。虽然执法人员对递解出境的时间没有很大的决定权,但联邦上诉法院多次确定,如果有“令人信服的证据”显示遣返会使人面临“死亡、极端制裁或不人道待遇”,执法人员必须推迟遣返。提交人没有采用这一补救办法。

4.12 此外,关于斯里兰卡存在任意拘留风险的指控并不对缔约国提出承担根据《公约》第9条规定的义务。根据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所应承担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不递解出境的义务所适用的唯一情况是“有重大理由相信,......确实存在《公约》第6条和第7条所设想的那种会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同样,欧洲人权法院并无任何裁决认定如果申请人面临在接受国任意拘留的风险,则遣返此人的缔约国即违反了第5条。

4.13 提交人的指控显然没有根据,因为他的说辞没有得到证实,因此必须宣布他的来文不可受理。提交人未能确立一个初步证据显示可接受的案例,即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他将面临无法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在这方面,委员会一贯认为,“应高度重视由缔约国开展的评估工作”,除非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价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没有提出表明对提交人本人构成风险的新的重要事实和证据。

4.14 客观报告显示,斯里兰卡继续存在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被警察或其他当局拘留并面临酷刑或其他虐待风险的泰米尔男性,而且尤其是涉嫌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牵连的泰米尔男性。尽管有这些担忧,并非所有北方籍的泰米尔男性都面临着无法弥补的伤害的真正风险。根据2012年人权中心的资格标准,为确信提交人回归后会有风险,需要额外的个人特征才能确认初步可信的证据。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及案情的意见所作的评论

5.1提交人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了他的评论意见。他指出,向委员会提交的所有书面证据都证实,并非仅仅批评政府的人权捍卫者才受到当局的打击。证据表明,普通的当地社区工作人员也是保安部队的目标。这种迫害并未随2009年5月斯里兰卡冲突结束而停止,而是持续至今。

5.2根据大赦国际2013年4月发布的一份报告,斯里兰卡打击的目标是人权捍卫者,他们实际上不是在国际一级从事倡导活动的知名活动者,而是向挣扎着从数十年武装冲突后恢复生活的民众提供援助的地方社区工作人员。国际真相与正义项目的另一份报告提到一名被绑架的泰米尔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遭到了酷刑和性侵犯。

5.3斯里兰卡政府继续对非政府组织的工作设置严格的条件。《外交政策》杂志最近一篇文章指出,该国政府密切控制实施发展项目的组织,特别是那些在过去战斗最激烈的地区参与人权和心理护理事务的组织。人权高专办本身调查了战争罪的指控,提交人说这使得“一个惊恐万状的政权更加坐立不安”。政府正试图营造一种恐吓环境,以阻止社区成员和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可能显示其犯罪的信息。非政府组织活动空间的缩小反映了斯里兰卡的总体趋势。人们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而在北方尤甚。表达自由通过严格限制的媒体环境加以制约。最近对非政府组织的压制是政府试图集中权力、压制异见的又一例证。

5.4更重要的是,Sewalanka基金会最近有一封信明确地支持提交人,介绍他是因履行职责而受到威胁、审讯和拘留的实地工作人员之一。提交人说,即使非政府组织本身的运作得到了政府的批准,这种批准也“掩盖了他们继续压制”普通外勤干事的现实。提交人的妻子最近收到斯里兰卡警方的“信息表格”,要求提交人前往警察署接受讯问。对这一要求没有指出明确原因。警方不断去见提交人的妻子,而且这一做法延续到现在。

5.5提交人并反对缔约国说他没有请求行政推迟遣送因而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这一论点。他曾提出过这一请求,但在一封同时也确定了遣返提交人日期的信中,请求于2014年11月25日被拒绝了。因此,提交人请委员会将他的来文视作可以受理,维持临时措施,并根据案情认定违规行为。

补充意见

缔约国的意见

6.1缔约国在其2016年3月1日和2017年1月12日的补充意见中表示,提交人于2015年9月19日申请了遣返前风险评估,并于2015年9月29日提供了支持该申请的补充材料。根据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第232条,对提交人的遣送令在风险评估完成之前暂缓执行。这就表明,由于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来文必须被视为不可受理。

6.2遣返前风险评估程序依据的准则是加拿大对不推回原则所作的国内和国际承诺。审查此类申请的人员接受过有关风险评估、更确切地说对考虑与难民保护有关的国际人权义务的培训。这些人员还接受过行政法和法理学方面的培训,并了解世界各地最新的趋势。对提交人而言,他的申诉已经得到难民保护处的评估,对他的遣返前风险评估是为了确定自难民保护处作出决定以来是否有任何新发生的情况,以及是否有新的证据表明他现在面临迫害、酷刑、生命危险或残忍或不寻常待遇或处罚的危险。对提交人的风险评估过程将涉及对此类风险的新的评估。在他的申请中,提交人提出了许多与他最初提交给委员会的材料相同的内容和指控。风险评估应被视为一种补救措施,因为它处理的指控与委员会目前正在审议的指控相同。

6.3缔约国在2017年1月11日提交的补充材料中提供了遣返前风险评估结果的副本,大意是说如果提交人返回斯里兰卡,不会受到迫害、酷刑、生命风险或残忍或不寻常待遇或处罚的风险。缔约国还提交了斯里兰卡议会一名议员的一封信,此信以前未提交给加拿大当局,也不在提交人最初提交给委员会的文件中。该议员在信中说,提交人曾多次受到非正式讯问和拘留。这些说法以前未曾提出过,而这种无法解释的前后不一削弱了提交人的可信度。

提交人的意见

7.1提交人在2016年5月11日和2017年3月1日提交的补充材料中报告了其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的结果,申请于2016年3月17日被驳回。提交人认为,国内补救办法据此已经用尽。他再次提到了他曾任外勤人员的非政府组织支持他的来信,并提及他的妻子收到斯里兰卡警方的“信息表格”。因此,提交人称自己回国后将在机场受到拘留。他的妻子也曾由不明身份的武装人员造访,这些人要求见到他。虽然没有对他发出逮捕令,但他是一名受到警方通缉要求讯问的泰米尔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

7.2移民和难民处不久前于2015年2月4日裁定的一起案件证实了诸如提交人等地方社区工作人员受到迫害的事实。因此,提交人认为,他最初提交的材料和最近的证据清楚地证实,他与过去和现在受迫害者的大致情况相同。提交人的妻子还去见了一名国会议员,该议员提供了一封信,支持提交人在加拿大提出的保护请求,还说他曾“多次受到非正式审讯和拘留”,但在议员介入之时已获释。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对可受理性的审议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确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申诉是否可以受理。

8.2委员会已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a)款的要求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查。

8.3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来文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b)款被宣布不可受理。缔约国指出,提交人起初没有提出延迟遣返的请求,随后又没有提出遣返前风险评估的申请。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确提出了延迟申请,申请于2014年11月25日被驳回,并提出了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也于2016年3月17日被驳回。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b)款并不阻止委员会对来文进行审理。

8.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根据第9条第1款提出的指控不符合《公约》的属事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证据或解释,说明缔约国将他遣送到斯里兰卡如何会侵犯他在第9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造成《公约》第6条和第7条所指的无法弥补之损害的重大风险。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8.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根据《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7条提出的指控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然而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问题而言,申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资料,说明如果他被遣返斯里兰卡,据称将面临不可弥补之损害的风险。因此,委员会宣布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对案情的审议

9.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的规定,参考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9.2委员会回顾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提到缔约国有义务在有充分理由相信确实存在《公约》第7条所设想的那种不可弥补之损害的风险时,不将涉案人引渡、驱逐、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驱逐出境(第12段)。委员会还表示,风险必须是针对个人的,同时为证实确实存在不可弥补之损害的风险而提供的实质理由是有很高门槛的。因此,必须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一般人权状况。

9.3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应高度重视缔约国开展的评估,除非评价被认定明显是任意的或构成司法不公;审查或评价通常由《公约》缔约国机关对事实和证据作出,以确定是否存在此种风险。

9.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是,如果被遣返到斯里兰卡,他将面临无法弥补之损害的风险,这是违反《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7条的,因为他曾在一个帮助冲突期间流离失所的泰米尔人的非政府组织担任外勤人员。此外,提交人收集了关于被拘留妇女遭受性暴力的资料,由于他的工作,他曾几次接到斯里兰卡士兵的威胁。他的家人继续受到威胁,提交人回国后将被认定为一名被驳回的难民申请人。提交人还提供了一份要求他前往警方的通知。

9.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缔约国的一些决策者已在难民保护处的框架内以及在遣送前风险评估程序中彻底评估了提交人关于风险的指控,经过评估确定提交人未能证实指控。具体地说,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知名度不高,并未积极地批评政府,他供职的非政府组织Sewalanka基金会是经政府批准运作的。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的指控不可信,因为他不能充分解释为什么他没有提到所谓在出国前有两名警察到处尾随他的指控(上文第4.5段),也没有提到他曾数次遭到“非正式”审讯和拘留的情况(见上文第7.2段)。缔约国进一步质疑关于斯里兰卡状况的报告,称这些报告大多反映了冲突期间的情况,而冲突于已于2009年5月结束。

9.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审查提交人的申请时检查了提交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关于斯里兰卡泰米尔人情况的各国和非政府组织报告,此后拒绝了他的申请,依据是他们认为提交人未能证实一旦遣返斯里兰卡将面临真实的风险,因为他没有提供可靠的证据以证实自己的陈述,也因为作为经注册的非政府组织外勤工作人员、作为一名北方籍的泰米尔人和被驳回的寻求庇护者本身并不至于使他面临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风险。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指明决策过程中的任何不合规定之处,或缔约国当局未适当考虑的任何风险因素。委员会认为,虽然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当局对事实的结论,但委员会掌握的事实使之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当局对事实的评估及其提供的证据有明显的任意性质,或构成了明显的错误或剥夺了司法公正。因此,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所掌握的资料可表明如果提交人被遣返斯里兰卡,他将面临违反《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7条而针对他个人对待的真实风险。

10.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行事,认为将提交人遣返斯里兰卡不会侵犯他根据《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7条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