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4/D/2892/201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Dec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 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892/2016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Marat Abdiev (由律师Rysbek Adamaliev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16年6月2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16年6月1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8年10月17日

事由:

警察刑讯逼供;对酷刑指控缺乏有效调查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措施;证实申诉

实质性问题:

酷刑;酷刑――迅速和公正的调查;逼供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三款(庚)项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三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Marat Abdiev系哈萨克斯坦国民,出生于1976年。目前他正在吉尔吉斯斯坦服刑。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三款(庚)项一并解读)应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自1995年1月7日起对吉尔吉斯斯坦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2年2月15日中午左右,提交人因涉嫌谋杀和偷车在其公寓被警方逮捕。在被捕过程中,警察对其进行殴打,后将他带到比什凯克的刑事调查警察总局。在那里,几名警察将他按在地上殴打了3至4分钟。他们对他拳打脚踢,殴打他的头部和身体的柔软部位。后来,他跟一名高级警官谈了一下,这名高级警官下令将他转到比什凯克的佩尔沃美斯基(Pervomaysky)区内务局。提交人称,那些警察威胁他说,他孩子的命运掌握在他们手中。

2.2那天晚些时候,在佩尔沃美斯基区内务局,一名便衣警察拿着警棍威胁要强奸他,并试图脱下提交人的裤子,同时殴打他的头部。提交人反抗了,10至15分钟后,他被单独留在一个办公室。每次有警察经过这个办公室,他们都会打提交人的头。后来,他们拿来两个塑料袋,套在提交人的头上。提交人反抗,他们直击他左侧肋骨。他设法咬破塑料袋,避免窒息而亡。其中一个警察提出使用电击。提交人随即要求见调查员,却再次遭到殴打,头部也被打了。大约晚上11点30分左右,提交人与调查员面谈。调查员告诉提交人,他的供词可以换回警方在搜查他公寓时没收的土地产权文件。提交人签署了供词。第二天上午12点30分左右,他被带到佩尔沃美斯基区内务局的临时拘留所。次日,他又被转移到比什凯克的内务总局(GUVD)的临时拘留所(IVS)。

2.32012年4月17日,提交人的母亲向比什凯克的佩尔沃美斯基区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诉,指控警察对她的儿子施加酷刑,以及警察非法搜查他们的公寓,搜查后47,500美元不见了。4月25日,检察官办公室基于对她所提指控的调查,以缺乏证据为由拒绝进行刑事立案。检察官讯问了参与搜查和逮捕提交人的警察,他们都称钱财的丢失与他们无关。他还要求比什凯克的内务总局的临时拘留所(IVS GUVD)和第1号审前拘留中心(SIZO)提供医疗文件中的信息。根据这些文件显示,提交人并未申诉自己受到过任何身体伤害。调查员没有要求对提交人进行法医检查,而是根据警察的证词终止了调查。

2.42012年5月7日,比什凯克市检察官办公室推翻了检察官2012年4月25日的决定,并命令佩尔沃美斯基区检察官办公室开展进一步调查。6月6日,经过进一步调查,佩尔沃美斯基区检察官办公室拒绝进行刑事立案,理由是比什凯克的佩尔沃美斯基区法院有一起针对提交人的刑事案件未决。6月8日,佩尔沃美斯基区检察官撤销了这项决定,并下令开展进一步调查。6月18日,佩尔沃美斯基区检察官办公室对搜查提交人公寓时在场的两名证人中的一名证人讯问了据称失踪的钱财问题之后,再次拒绝进行刑事立案。未就酷刑指控开展进一步调查。7月9日,佩尔沃美斯基区检察官办公室推翻了6月18日的决定。7月18日,调查再次终止,拒绝进行刑事立案,对酷刑指控也没有进行任何进一步调查。7月20日,比什凯克市检察官办公室又撤销了这项决定。

2.52012年7月30日,比什凯克市检察官办公室根据新收集的信息决定不进行刑事立案。检察官办公室要求提供法医检查的结果,结果表明提交人没有受伤。检察官还询问了第1号SIZO的全科医生,医生说,2012年2月18日提交人被送入SIZO时,他两肩有伤痕。检察官还找到了比什凯克市第四医院的第927号医疗证明,其中指出他有伤痕。当被问及伤痕的性质时,提交人向全科医生解释说,他在被捕前在运动训练中受了伤,并在SIZO记录中签字确认了此说法。SIZO医疗单位未收到任何来自提交人的申诉。据提交人称,在体检之前,警察吩咐他要说伤痕是体育活动造成的。

2.62012年8月3日,提交人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申诉,指控警察对他施加酷刑。8月8日,总检察长办公室致函提交人的母亲,通知提交人,已撤销2012年7月30日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已将此案送交比什凯克市检察官办公室进行进一步调查。

2.72012年9月9日,比什凯克市检察官办公室拒绝进行刑事立案。检察官提及针对提交人的刑事案件,以证明警察的说法有理,即在审问提交人时没有滥用权力。检察官询问了提交人,但没有询问他母亲提到的目击他受伤的证人,即提交人在第1号SIZO的狱友。检察官得出结论认为,没有证据支持提交人关于酷刑的指控。总检察长办公室于2012年12月12日撤销了这项决定。

2.82012年12月28日,佩尔沃美斯基区检察官办公室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后,再次决定不予刑事立案。检察官提到比什凯克市第四医院2012年2月17日的医疗证明,根据该证明,一名医生对提交人进行了检查,发现他身上有伤痕。检察官在他的决定中附上了第1号SIZO就询问提供的答复,即不可能找到与提交人关押在同一牢房的人。

2.92013年9月30日,提交人的新律师向佩尔沃美斯基区法院提交了请求,要求撤销佩尔沃美斯基区检察官办公室2012年12月28日的决定,理由是该决定是非法和没有根据的。2013年11月16日,法院认为总检察长办公室2012年12月12日的命令未得到执行。尤其是,没有找到提交人在第1号SIZO的狱友,没有对2012年2月16日至18日提交人被拘留地点IVS GUVD的负责人和警官就2012年2月17日第927号医疗证明中记录的伤痕进行讯问。法院推翻了检察官办公室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进行进一步调查。

2.102013年12月7日,佩尔沃美斯基区检察官办公室再次拒绝予以刑事立案,其决定中包含检察官先前收集的信息。检察官办公室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的申诉是捏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责任。

2.112014年2月25日,律师就2013年12月7日的决定向比什凯克的佩尔沃美斯基区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于3月14日驳回上诉,认为检察官的决定是基于彻底的调查作出的,提交人的指控无法得到证实。3月26日,律师向比什凯克市法院提出撤销原判上诉,5月13日该上诉被驳回。5月19日,律师根据监察复审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7月15日,上诉被驳回。

申诉

3.1提交人称,鉴于警察反复殴打他、拿他的子女对其进行心理威胁、威胁强奸他并用塑料袋套头企图使其窒息,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

3.2提交人称,两年多来,他一直尝试对曾对他实施酷刑的警察提起刑事诉讼,但没有成功。他声称,缔约国未能有效调查他的指控,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

3.3最后,提交人称,他因遭受酷刑而被迫认罪,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庚)项。

3.4提交人请委员会: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三款(庚)项一并解读)的行为;敦促缔约国对他的指控进行有效调查,并惩罚对他施加酷刑的警察;向他提供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以及敦促缔约国采取防止酷刑的保障措施和建立调查酷刑指控的独立机制。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在2017年8月18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对该申诉的意见。缔约国称,提交人因涉嫌谋杀于2012年2月15日被捕。根据《刑法》第97条,他于3月14日被指控谋杀,并根据《刑法》第172条被控非法拥有一辆汽车。2012年3月15日,提交人的刑事档案被提交给佩尔沃美斯基区法院审理。佩尔沃美斯基区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判决,对提交人判处18年监禁。2014年5月21日,比什凯克市法院于确认了这一判决。同时,在《世界人权宣言》六十五周年之际通过的大赦法适用于提交人,他的未服刑期缩短了五分之一。根据法医、鉴定和精神检查、证人证词、搜集的证据和提交人的初步供词确定提交人有罪。对事件情况和情节的还原以及对提交人陈述的现场勘察也都证明提交人有罪。在审判期间,没有任何不可接受的证据或情况会使提交人的罪行受到质疑。

4.2检察官办公室多次调查了提交人提出的酷刑指控,但无法证实。提交人称,检察官2013年12月7日拒绝予以刑事立案的决定是非法且不合理的,2014年3月14日,佩尔沃美斯基区地区法院驳回了这一申诉。比什凯克市法院2014年5月13日的决定和最高法院2014年7月15日的决定确认了佩尔沃美斯基区法院的结论。

4.3关于提交人提出的酷刑赔偿请求,缔约国指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由具有一般管辖权的国内法院审议,这些法院根据当事人所遭受的身体和精神损害的性质评估赔偿金额。提交人没有向国内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4.4缔约国还指出,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条,申诉应由个人本人提交或有关个人无法亲自提交时由该人的代表提交。根据国家立法,服刑人员的委托书应由监狱长签署。在本来文的案件中没有这样做。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10月19日,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发表了评论。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关于对他的审判和他被证明有罪的意见与本申诉的主题无关;提交人没有要求委员会审查事实和证据,也没有要求委员会证明他无罪。

5.2缔约国意见第二部分未答复对提交人所提酷刑指控进行的调查是否起作用。提交人重申其指控,即调查不起作用,指出在两年内关于不对警察进行刑事立案的决定就有八项。检察官关于开展进一步调查的命令没有一项得到执行。缔约国未能就提交人所提关于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三款(庚)项的指控进行全面调查。提交人在申诉中指出了对他严刑逼供的警察的姓名。检察官只讯问了有意隐瞒酷刑事实的人。检察官办公室甚至没有下令在调查开始时进行法医检查。他们没有找到提交人和他母亲指出的证人。在随后的决定中,检察官提到,根据2012年2月17日的医疗证明,提交人有伤痕,可以被拘留在临时拘留场所。尽管有明确的迹象表明提交人受了伤,但调查仍终止了,并提及临时拘留场所(一个对内政部全面负责的机构)负责人的说法,即没有收到提交人的申诉。各检察官在没有适当核实提交人所提指控的情况下,称针对提交人的刑事案件本身就表明警察没有滥用权力。他们还表示,提交人母亲提交申诉是为了逃避责任。

5.3关于赔偿要求,提交人提出,在刑事法院判定施害者有罪之前,国家立法不允许据称的酷刑受害人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在提交人的案件中,由于调查没有适当开展,刑事案件没有立案,所以他不能提出民事索赔。此外,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法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

5.4最后,提交人指出,委员会不要求监狱长签字;提交人在委托书上签名就足够了。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查明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在提交人据称所受酷刑的赔偿问题上,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委员会注意到,国内当局否认发生过酷刑,拒绝对警察进行刑事立案。因此,不清楚提交人可以基于什么理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赔偿与针对施害者的刑事诉讼结果有关。鉴于缔约国未就提交人已用尽国内补救这一点提出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已满足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

6.4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庚)项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这一条适用于确定刑事指控。提交人没有提供其审判的详情,没有附上其案件判决的副本,也没有声称处理其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具有任意性。根据现有案卷资料,委员会无法评估法院的最终裁决在多大程度上考虑了提交人的供词(据称通过酷刑获得)。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的这一部分证据不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6.5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证据充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从2012年2月17日他被捕的那一刻起,直到他在当天深夜签署供词,期间警官一直对他实施酷刑。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存档的调查文件副本提到了第四医院2012年2月17日的医疗证明,其中提到提交人有伤痕。提交人被拘留的第1号SIZO监狱的医疗记录也反映了同样的信息。

7.3委员会忆及,缔约国对它拘留的每个人的安全负有责任,当被拘留者有受伤迹象时,缔约国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对此责任。委员会多次指出,在这种案件中,举证责任也不能只由来文提交人承担,尤其是考虑到往往只有缔约国能够获得相关信息。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利用适当书面或其他证据来反驳提交人的指控。考虑到提交人提供的关于被捕时遭到警察殴打的资料,包括这些警察的姓名、提交人肩上的伤痕、他声称警察强迫他在第四城市医院体检时对全科医生作出虚假陈述,而缔约国没有对此提供充分的相反解释,委员会认为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

7.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还声称,对其案件的调查不起作用。委员会回顾,一旦有人提出关于第七条所禁止的虐待的申诉,为使补救措施有效,主管当局必须就申诉迅速进行公正调查。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母亲于2012年4月17日向佩尔沃美斯基区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一份申诉,称提交人遭受了酷刑。对此启动了调查,检察官于4月25日(即收到申诉一周后)决定不立案。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在两年时间里,重新启动了八次调查;重新启动调查的决定中规定的指示没有得到执行;提交人及其母亲指出的证人没有受到讯问;尽管医疗证明显示提交人身上有伤痕,但没有进行法医检查。鉴于这些情况,可以说,虽然即时启动了调查,但没有及时完成。

7.6关于调查的公正性,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在初步调查期间,只讯问了逮捕他的警察,检察官办公室没有找到并审问第1号SIZO监狱的狱友,也没有下令进行法医检查。委员会注意到,调查机构没有解释为什么从调查开始就未下令进行法医检查。比什凯克市检察官办公室在2012年7月30日的决定中提到的法医检查没有注明检查的日期、地点和结论。因此,尚不清楚是否真的开展过这种调查。

7.7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现有的案卷资料,检察官在调查提交人据称遭受的酷刑时,似乎直到2012年9月才询问提交人本人。比什凯克市检察官办公室2012年9月9日的决定首次提到了对他的询问,这是决定不予立案的八项决定中的第六项。同时,据称在调查一开始,对提交人施加酷刑的警察就受到了讯问。委员会还注意到,检方没有询问提交人在第1号SIZO监狱的狱友,因为找不到他们。考虑到拘留设施中有被拘留者的登记记录可供查看,而且缔约国没有就此作出进一步解释,委员会认为此说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考虑到上述意见,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对提交人所提酷刑指控的调查不公正。也不能说调查是充分的。

7.8此外,委员会考虑到前面提到的事实,即缔约国的立法将酷刑案件中提出民事赔偿要求的可能性与刑事诉讼中判定施害者有罪联系起来。在本案中,当局未能有效调查提交人提出的指控,剥夺了他就指称酷刑寻求赔偿的可能性。

7.9鉴于上述意见,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应享有的权利。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显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它对《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作出充分赔偿。在本案中,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步骤:(a)就提交人提出的酷刑指控进行彻底和有效的调查,一经证实,即起诉、审判和惩罚提交人所受酷刑的责任人;以及(b) 为提交人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缔约国应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侵权行为一经确定,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所以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附件

委员会委员何塞·桑托斯·派斯的个人意见(反对意见)

1.我很遗憾不能同意委员会的结论,即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第8段)。

2.本案中有几项酷刑指控,但经仔细分析后,让人对提交人的可信度产生了怀疑。据提交人称,2012年2月15日,他因涉嫌谋杀和偷车而被警方逮捕(第2.1段)。他后来被判处18年监禁(第4.1段)。据称,他在被捕期间遭到警察殴打,并被带到比什凯克警察局,在那里,警察把他按在地上再次进行殴打。同一天,警察好几次对他的头部和身体柔软部位拳打脚踢(第2.1段),往他头上套了两个塑料袋,他反抗了,然后左侧肋骨被击中(第2.2段)。但是,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其伤势的说明,他也未提及前往医院或在拘留设施中接受过任何体检。

3.提交人母亲于2012年4月17日(即在他被捕两个月后)向比什凯克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诉,声称她儿子遭受警察实施的酷刑。检察官讯问了据称参与殴打的警察,并要求关押提交人的拘留设施提供医疗文件中的信息。根据这些文件显示,提交人未提出任何身体伤害的申诉。因此,地区检察官以缺乏证据为由拒绝进行刑事立案(第2.3段)。还应注意的是,如果真的发生了身体伤害,到那时伤痕应该已经消失了。

4.的确,比什凯克市检察官办公室多次推翻了区检察官的决定,并下令开展更多调查。区检察官仍然拒绝进行刑事立案(第2.4段)。然而,2012年7月30日,甚至比什凯克市检察官办公室根据新收集的信息(即法医检查的结果)也决定不进行刑事立案,法医检查的结果显示提交人未受任何伤(第2.5段)。还应提及的是,提交人根本没有提到任何法医检查,并声称没有进行这种检查。

5.检察官还询问了第1号审前拘留中心(SIZO)的全科医生,医生解释说,2012年2月18日,提交人被送入SIZO,据称就在三天前他的头部、身体的柔软部位和左肋骨多次遭到殴打(上文第2段),他的两肩都有伤痕,头部没有。比什凯克市医院的另一份医疗证明也指出,提交人有伤痕。然而,当被问及伤痕的性质时,提交人向全科医生解释说,被捕前他在体育训练中受了伤,并在SIZO记录上签字确认了此说法。此外,SIZO医疗队没有收到提交人的任何申诉(第2.5和2.8段)。

6.提交人确实继续向当局提出申诉(第2.6-2.10段),但这些申诉被认为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捏造的(第2.10段),地区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最终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认为检察官的决定是基于彻底的调查,提交人的指控无法得到证实(第2.11段)。

7.根据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现有证据和事实,很难确定提交人是否确实遭受了任何身体伤害,也很难确定缔约国当局是否未能对他的指控进行有效调查,尽管对这些指控多次启动和结束调查。随着时间的流逝,身体伤害的任何伤痕都已消失不见了,任何刑事调查都无法确认这种伤害。此外,提交人签署的声明证实,他被捕前在体育训练中受伤,现有的医疗记录显示,双肩有伤痕,但头部没有,而提交人声称头部多次遭到殴打(上文第5段);这似乎与委员会的结论不一致(第7.3-7.4段)。

8.根据委员会的判例法及其关于法院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和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26段,通常应由缔约国法院审查特定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可以证明这种评估或适用明显具有任意性,或相当于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或法院违反了其独立和公正的义务。从案卷中的事实来看,并不能确定缔约国在本案中没有恪尽职责,它总是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的指控没有得到证实。

9.在没有明显伤痕的情况下,考虑到现有的医疗记录仅提及伤痕,而且提交人本人签署的声明解释了他是如何受伤的,缔约国当局得出的结论可视为合理。

10.鉴于上述情况,与委员会的结论相反,我的结论是提交人的申诉证据不足,因此在本案中未发现存在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