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8/D/2893/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 November 202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893/2016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

Malika Bendjael 和 Merouane Bendjael [ 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人合作社的律师 Nassera Dutour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和 Mourad Bendjael (Malika Bendjael 的儿子、 Merouane Bendjael 的兄弟 )

所涉 缔约国 :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

2016 年 4 月 8 日 ( 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92 条作出的决定,已于 2016 年 1 2 月 12 日转交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意见通过日期:

2020 年 3 月 27 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 办法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身自由和安全;人的尊严; 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非法侵扰住宅;集会自由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 七 条 和第二十一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第三条 和第五条第 二 款

1 . 来文提交人是 Malika Bendjael 和 Merouane Bendjael, 均为阿尔及利亚国民。他们声称, Malika 之子、 Merouane 的兄弟 Mourad Bendjael ( 生于 1967 年 8 月 12 日,也是阿尔及利亚国民 ) 遭到了强迫失踪,强迫失踪很可能是由缔约国实施的,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以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两名提交人还声称, Malika Bendjael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而 Merouane Bendjael 根据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于 1989 年 12 月 12 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人合作社的律师 Nassera Dutour 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 . 1 1994 年 5 月 4 日上午 11 时许, Mourad Bendjael 与朋友 A . B . 在阿尔及尔被情报与安全部的特工逮捕。这些特工身着便衣,戴着头罩,携带武器,乘一辆皮卡抵达。他们用枪逼着两名年轻人上了车,没有出示任何官方文件或逮捕令,也没有解释采取行动的理由。路人目睹了这一幕。

2 . 2 1994 年 5 月 6 日凌晨 2 时,约 2 0 名身着便衣的情报与安全部特工被部署到阿尔及尔中心街区。他们来到 Bendjael 一家的住宅,自称是警察,正在寻找 Mourad Bendjael, 而其实 Mourad 已于两天前被该部逮捕。这些特工在没有出示搜查令的情况下开始对住宅进行搜查,一路翻箱倒柜。他们讯问了 Bendjael 一家的所有成员,并逮捕了 Malika Bendjael 的另外两个儿子 Karim 和 Merouane 。 1994 年 5 月 12 日,特工们返回 Bendjael 家进行了另一次搜查。同行的还有 Merouane, 穿着失踪兄弟的夹克。 1994 年 6 月 7 日, A . B . 获释。他告诉 Malika Bendjael, 自己和 Malika 的儿子被捕后被带到了 Ben Aknoun 的 Ch â teauneuf 军营。他还称,他们遭受了酷刑。

2 . 3 Merouane Bendjael 被关押在 Ch â teauneuf 军营,在那里遭受了四天的酷刑。他在抵达军营时看到自己的兄弟 Mourad Bendjael 躺在地上并被绑在走廊壁龛的一根管子上。 Mourad 非常虚弱,遍体鳞伤,显然遭受了酷刑。 Merouane 在被拘留在军营的四天里,每次被特工带往酷刑室途经走廊时都看到了自己的兄弟 Mourad 。 Mourad Bendjael 始终待在同一个地方,处于相同的状态。他一直未能与自己的兄弟说话。

2 . 4 Merouane Bendjael 在被捕两周后,与他的兄弟 Mourad 一同被带至军官 M . 的办公室,这时 Mourad 已因遭受酷刑而面目全非。军官 M . 用枪顶着 Merouane 的头,向 Mourad 威胁称如果继续拒不招供就杀了 Merouane 。军官 M . 扣动了扳机,但枪没有上膛。 1994 年 6 月 12 日, Merouane 被带至阿尔及尔 Sidi M ’ Hamed 法 院接受检察官裁断; 他被还押候审并转移至 Serkadji 监狱。 第三名兄弟 Karim 于 1994 年 6 月 12 日获释,甚至未被带至法院应讯。

2 . 5 1994 年 6 月 21 日, Bendjael 一家的律师向阿尔及尔法院首席检察官提出了申诉。 令 Bendjael 一家十分惊讶的是,在提交这一申诉之后,他们收到了 El Harrach 法院 1994 年 5 月 28 日下达的通知,传唤 Mourad Bendjael 于 1994 年 6 月 7 日参加听审,罪名是越狱未遂。 1994 年 11 月 17 日, Bab Jdid 宪兵队传唤 Malika Bendjael, 这是对她儿子的调查的一部分。尽管她前往了宪兵站,但面谈没有结果,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后续行动。 Malika Bendjael 于 1995 年 11 月 23 日和 1995 年 12 月 25 日收到了发给 Mourad 的新传票。

2 . 6 1999 年, Malika Bendjael 收到 Bab Jdid 宪兵队队长的一份声明,声明显示 Mourad Bendjael 的案卷已于 1999 年 5 月 22 日移交阿尔及尔法院检察官。 2 00 4 年,她收到 Bab Jdid 宪兵队 11 月 17 日出具的传票。 2 00 6 年 8 月 31 日,她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实施法律的规定,向宪兵队队长索要失踪证明。卜利达的宪兵队向她出具了这一证明,日期为 2 00 6 年 9 月 2 0 日。 2 00 6 年 1 0 月 29 日,她向阿尔及尔法院检察官提出了新的申诉。提交该申诉后,她在 2 00 6 年和 2 00 7 年期间被宪兵队传唤了几次。宪兵队每次都要求她采取步骤,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获得补偿。 Bendjael 一家后来又收到了两次给 Mourad 的传票,日期分别为 2 00 9 年 4 月 25 日和 2 00 9 年 5 月 2 日。

2 . 7 2 0 11 年底, Mourad Bendjael 的姐妹在阿尔及尔 El Alia 墓地的记录中发现了她兄弟的名字。记录显示, Mourad 去世时 19 岁 ( 事实上他被捕时已 27 岁 ) ,在库拜被武装团体枪杀,葬在为恐怖分子单设的坟墓里。她从库拜市政厅取得了一份死亡证明,证明显示,登记 Mourad 之死的是阿尔及尔圣欧仁停尸房的一名雇员。据该名雇员称, Mourad 的尸体于 1994 年 6 月 7 日被反盗匪小组的警察带到停尸房,并于 1994 年 8 月 15 日葬入 El Alia 墓地。

2 . 8 由于这一信息存在矛盾, Malika Bendjael 于 2 0 13 年 4 月 8 日向 Sidi M ’ Hamed 法院检察官提出申诉,请求启动调查。 2 0 13 年 1 0 月 3 日,她向阿尔及尔法院提出了挖掘遗骸的申请。提交该申请后,她于 2 0 13 年 11 月 3 日被 Sidi M ’ Hamed 法院的检察官传唤,又于 2 0 14 年 1 月 13 日和 2 月 2 0 日被再次传唤。在最后一次面谈中,检察官告诉她,不会继续处理挖掘遗骸的请求,并试图说服她启动《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实施法律所设想的补偿程序。 2 0 14 年 4 月 26 日,她被传唤至 Bab Jdid 宪兵队,该队队长告诉她,已从国家宪兵总局收到一份文件,称 Mourad Bendjael 已于 2 00 6 年与某武装团体的多名成员一同被发现死亡。 Malika Bendjael 请求得到该文件的副本,但队长表示不能给她。

2 . 9 Malika Bendjael 在向司法主管机构提出请求的同时,还向各种非司法机构寻求支持。她寄出了几封信件,并向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 提交了一份文件。 2 00 3 年 4 月 8 日,她向共和国总统、政府首脑、内政部长、司法部长以及 ( 第二次 ) 向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提交了联合申请。 2 00 4 年 8 月 12 日,她再次向上述机构请愿,写信给共和国总统办公室人权顾问,并再次写信给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政府首脑和司法部长。 Bendjael 一家收到了警方 2 00 9 年 8 月 19 日出具的一份声明,请他们遵循《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规定的补偿程序。

2 . 1 0 Malika Bendjael 称,自己在应失踪人员救助协会之请参加和平示威时经常遭到逮捕和殴打。两名提交人都曾被带至警局接受讯问,并且多次在失踪人员家属聚集时遭到粗暴对待,其中一次是在 2 00 8 年 3 月 8 日国际妇女节时。

2 . 11 尽管提交人尽了最大努力,但缔约国没有启动任何调查以分析官方记录所载信息、主管机构的声明与证人 ( 特别是 A . B . 和 Merouane Bendjael ) 所述情况之间的重大矛盾。提交人指出,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 2 00 6 年 2 月 27 日第 0 6 -0 1 号法令颁布后,他们在法律上已不可能诉诸司法程序。因此,如今已彻底无法借助本就无用和无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宪章》规定, “ 国家人员的过失行为凡经证实即已受到法律制裁,不得以此为借口从整体上诋毁效忠国家、为大众拥护的安全部队 ” 。

2 . 12 提交人指出,第 0 6 -0 1 号法令禁止诉诸司法程序,违者会受到刑事起诉,因此,受害者不必履行任何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义务。该法令第 45 条实际上禁止任何关于失踪或其他罪行的申诉,规定 “ 不得就为保护人民和财产、保卫国家和维护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体制所采取的行动,对共和国的国防和安全部队任何分支的成员提起个人或集体诉讼 ” 。根据这一条款,法律主管机构必须宣布任何指控或申诉不可受理。此外,该法令第 46 条规定, “ 任何人,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行为,利用民族悲剧的创伤或以此为工具,损害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制度、危害国家、损害忠诚服务国家的公职人员名誉,或玷污阿尔及利亚的国际形象的,应判处 3 至 5 年监禁,并处以 25 万至 5 0 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罚款。检察官办公室应自动提起刑事诉讼。对累犯者,本条规定的处罚加倍。 ”

2 . 13 Merouane Bendjael 一直未能向国内法院提出申诉以谴责他遭受的任意拘留,也未能以遭受非法拘留为由获得补偿。他从监狱获释时没有提起诉讼,因为他害怕被送回监狱,不想冒任何风险。此外, 2 00 1 年 6 月 26 日第 0 1 -0 8 号法后来将在此类案件中获得补偿的程序写入了《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此类请求 必须在诉讼终结、当事人获释或被宣告无罪后六个月内提交。该法生效时, Merouane Bendjael 被宣告无罪已有两年,因此无法受益于这项规定。 Merouane Bendjael 由于曾遭受酷刑 而感觉受到威胁,并且不敢采取任何可能导致自己再次受到威胁和遭到当局报复的举措。 他解释称,自己从监狱获释后没有提出遭酷刑和虐待的问题,因为没有法律补救办法可以处理这个问题。

2 . 14 提交人指出, 2 00 7 年 9 月 12 日, Mourad Bendjael 的案件也被提交给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

申诉

3 . 1 提交人声称, Mourad Bendjael 是《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所界定的强迫失踪的受害者。虽然《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没有任何条款明确提到强迫失踪,但这种做法涉及侵犯生命权、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在本案中,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

3 . 2 提交人认为,第 0 6 -0 1 号法令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承担的一般义务,因为该条款也意味着缔约国有消极义务不采取有悖《公约》的措施。他们认为,缔约国通过了第 0 6 -0 1 号法令,特别是其第 45 条,就意味着采取立法层面的措施剥夺了《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的效力, 特别是就侵犯人权行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自该法令颁布以来,提交人一直无法提起法律诉讼程序。他们认为,因作为或不作为而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可能引起缔约国的国际责任。 他们声称,尽管作出了各种努力,但在《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实施法律生效后,他们的申诉始终无效。因此,他们声称这一法律规定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使自己成为了受害者。

3 . 3 提交人补充称,第 0 6 -0 1 号法令的条款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因为这些条款的效果是不允许未来对据称犯下强迫失踪行为的国家人员提起任何刑事诉讼。该法令还禁止使用司法系统来查明受害者的命运,违者将被判处监禁。 尽管 Malika Bendjael 在《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获得通过之前启动了许多行政和司法程序,但阿尔及利亚主管机构未能对她儿子的失踪进行有效和彻底的调查。此外,《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赔偿, 但第 0 6 -0 1 号法令第 27 至第 39 条仅规定可在调查未果而宣布推定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提供经济补偿,同时第 38 条排除了所有其他的赔偿形式。然而实际上,缔约国没有调查失踪人员的命运,也没有调查失踪案的责任人。提交人回 顾指出,委员会已认定有效补救权必须包括获得适足赔偿的权利和了解真相的权利并已建议缔约国承诺确保失踪人员和 / 或其家人能够获得有效补救,保证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同时确保尊重获得补偿和尽可能充分的救济的权利。 因此,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这种违反不仅涉及 Malika Bendjael 和 Mourad Bendjael, 还涉及 Merouane Bendjael, Merouane 无法通过有效的司法程序为自己遭受的任意拘留和酷刑获得赔偿。

3 . 4 提交人回顾委员会关于强迫失踪的判例的发展,认为在强迫失踪的情况下受害者可能会失去生命,仅这一点就足以认定存在直接违反《公约》第六条的情况。考虑到 Mourad Bendjael 失踪的相关情节,提交人认为找到他的可能性正日趋渺茫。他失踪的情节和从阿尔及利亚主管机构获得的信息表明, Mourad 已在拘留期间丧生。提交人因此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保护 Mourad Bendjael 生命权的义务以及采取措施查明其遭遇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 ( 与第六条第一款一并解读 ) 。

3 . 5 提交人回顾 Mourad Bendjael 失踪的相关情节,包括完全没有关于他被拘留的信息、他在 Ch â teauneuf 军营被兄弟看到时健康状况恶劣,以及与家人和外界缺乏联系的情况,据此认为 Mourad Bendjael 遭受了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他们还回顾指出,长期任意拘留会增加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此外,他们援引委员会的判例,强调 Mourad Bendjael 失踪造成的痛苦、不确定性和忧虑对其家人构成了一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提交人还认为, Merouane Bendjael 遭受了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酷刑,并且无法获得有效的补救。因此,提交人声称,就 Mourad Benjael 和 Merouane Bendjael 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就 Mourad Benjael 及其家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第七条 ( 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 。

3 . 6 Mourad Bendjael 被隔离拘禁,无法接触律师,未被告知被捕理由或对他的指控,他的拘留未记入警方羁押登记册,也没有关于其下落或命运的任何官方记录,有鉴于此,提交人认为 Mourad 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并且调查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他们因此认为, Mourad Bendjael 被剥夺了《公约》第九条规定的保障,特别是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就 Mourad 而言,这违反了第九条 ( 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 。

3 . 7 Merouane Bendjael 回顾指出,他自己也遭受了任意拘留:他于 1994 年 5 月 6 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捕并被隔离拘禁了 35 天,在此期间,他被剥夺了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也没有接触律师的机会。两年半之后他才被带见法官。他在监狱服刑后,最终在上诉中被判无罪,但没有因这一非法拘留获得任何补偿,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五款规定的原则。因此, Merouane Bendjael 没有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 ( 与第九条一并解读 ) 。

3 . 8 提交人回顾《公约》第十条的规定,指出在阿尔及利亚主管机构没有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 Mourad Bendjael 被剥夺了自由并且没有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对待,就他而言,这违反了《公约》第十条。他们认为,对 Merouane Bendjael 也存在违反相同条款的情况, Merouane 遭到了隔离拘禁,之后被警方拘留,最后在没有任何重大不利证据的情况下被判处了 5 年监禁。

3 . 9 Malika Bendjael 回顾《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和委员会第 32 号一般性意见 ( 2 00 7 年 ) 第 9 段,指出向司法机构提起的所有程序都已失败。此外,《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和第 0 6 -0 1 号法令第 45 条阻碍了任何针对国家人员的法律行动,使 Malika Bendjael 的案件得不到审理。因此,就她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

3 . 1 0 提交人还回顾《公约》第十六条和委员会的既定判例,即对于个人长期被有意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的情况,如果受害者最后一次被人看见时是在国家主管机构掌控下,且如果其亲属获得有效补救 ( 包括司法补救 ) 的努力受到系统性阻碍,那么,这可能构成拒绝承认受害者在法律前的人格。在这方面,他们提到委员会关于阿尔及利亚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其中委员会确认,仍然在世的被隔离拘禁的失踪人员根据《公约》第十六条享有的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他们认为,阿尔及利亚主管机构拘留 Mourad Bendjael 而不正式通知其家人和亲属,将他置于了法律保护之外,剥夺了他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 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 。

3 . 11 提交人回顾《公约》第十七条保护个人的隐私、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侵扰并援引委员会的判例, 指出军事安全部队在 Mourad Bendjael 被捕两天后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野蛮搜查他们住宅的行为,以及没有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这一情况,就他们而言,构成缔约国对《公约》第十七条 ( 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 的违反。

3 . 12 最后,提交人回顾指出,第 0 6 -0 1 号法令第 46 条禁止失踪人员家属和人权维护者集体表达意见,包括在政治集会和示威期间表达意见,这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和平集会权。他们因此声称自己的和平集会权受到了侵犯。

3 . 13 提交人请委员会认定,就 Mourad Bendjael 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以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就 Malika Bendjael 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就 Merouane Bendjael 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此外,他们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尊重其国际承诺,落实《公约》和阿尔及利亚批准的所有国际人权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他们还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作出指令以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调查,旨在: ( a ) 找到 Mourad Bendjael 并遵守该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所作的承诺; ( b ) 依照《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将这一强迫失踪案件的唆使者和实施者提交民事主管机构进行起诉; ( c )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九条,向 Mourad Bendjael ( 如果他还在世 ) 和提交人提供适足、有效和及时的损害赔偿,包括与案件严重性相称的适当补偿、充分康复和不再犯保证。就 Merouane Bendjael 而言,提交人请委员会命令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九条,为他所受的伤害提供适足、有效和及时的赔偿。最后,他们请委 员会敦促阿尔及利亚主管机构废除第 0 6 -0 1 号法令第 27 至第 39 条、第 45 条和第 46 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 . 2 0 17 年 4 月 3 日,缔约国请委员会参考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在考虑到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情况下处理失踪案件的背景备忘录,但没有附上副本。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 . 1 2 0 18 年 3 月 15 日,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作了评论。他们强调,缔约国的这些意见是写给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不是对本申诉的回应。提交人进一步强调,缔约国的这些意见根本没有涉及来文的可否受理问题、案件的细节或受害者家属寻求的补救办法,这显示了阿尔及利亚主管机构对委员会目前所审议的这一程序的漠视和蔑视。他们还指出,缔约国的意见是 2 00 9 年 7 月作出的,已经过时。

5 . 2 提交人回顾指出,所寻求的补救办法均未导致彻底的调查或刑事诉讼,阿尔及利亚主管机构也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曾切实努力寻找 Mourad Bendjael 并查明对其失踪负有责任的人员,提交人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委员会应认定来文可予受理。

5 . 3 提交人提及委员会的判例,即不能将《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用于针对提交个人来文的人员,并指出,处理失踪案件应尊重了解真相、诉诸司法和获得充分补救的权利,而《宪章》的规定根本不是对此问题的令人满意的解决之道。

缔约国未予合作

6 . 委员会回顾, 2 0 17 年 4 月 3 日,缔约国提及政府关于在考虑到《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情况下处理失踪案件的背景备忘录,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了质疑。 2 0 16 年 12 月 12 日,后来又于 2 0 18 年 1 0 月 8 日和 12 月 12 日,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关于来文实质问题的意见。委员会指出自己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并对缔约国未就本申诉提出意见而进行合作表示遗憾。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资料。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 . 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 97 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 . 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 ( 子 ) 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该失踪案已报给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然而,委员会回顾指出,人权理事会设立的公约外程序和 机制,一是负责审查具体国家或领土内的人权状况或在世界各地普遍发生的侵犯人权案件,二是负责就这些事项进行公开报告,一般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 ( 子 ) 项意义上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 因此,委员会认为,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对 Mourad Bendjael 案的审查并不导致本来文根据该条款不可受理。

7 . 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认为在 Mourad Bendjael 失踪案上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质疑来文可受理性时仅仅提到了关于在考虑到《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情况下处理失踪案件的背景备忘录。在这一问题上,委员会回顾曾于 2 0 18 年重申其关切,即尽管委员会一再请求,但缔约国仍只是一直提及一份一般性文件 ( “ 备忘录 ” ) ,而不提供具体信息以回应来文提交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本着诚意在个人来文程序下与委员会合作,不要再提及 “ 备忘录 ” ,而是提供具体细节,逐项回应来文提交人的申诉。

7 . 4 委员会还回顾,缔约国不仅有责任对提请其主管机构注意的据称的侵犯人权行为 ( 特别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 ) 展开彻底调查,还有责任起诉、审判和惩处这种侵犯行为的责任人。 Mour ad Bendjael 的家人已屡次将其强迫失踪一案报告缔约国主管机构,但这些机构没有对此进行有效和彻底的调查。再者,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使人有理由认为目前存在有效的补救办法。此外,尽管委员会已强调需要使第 06-01 号法令符合《公约》的原则,但缔约国仍在适用这一法令。 在这方面,委员会进一步回顾,曾在 2 0 18 年关于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对有关问题表示遗憾,特别是失踪人员或其家人没有有效的补救办法,缔约国也没有采取行动查明关于失踪人员的真相、找到这些人员,如果他们已经死亡,则将遗体归还给家人。 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 ( 丑 ) 项的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 . 5 委员会还注意到, Merouane Bendjael 本人声称自己遭到了任意拘留,并且在拘留期间遭受了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在无罪获释后也没有获得有效补救以获取补偿。在这方面,他援引 2 00 1 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的第 0 1 -0 8 号法,并解释称,自己之所以没有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以指控对他实施的任意拘留以及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是因为害怕遭到报复,而且没有可用于这一目的的补救办法。

7 . 6 关于 Merouane Bendjael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委员会回顾,如前所述,缔约国不仅有责任对提请其主管机构注意的据称的侵犯人权行为 ( 特别是侵 犯生命权的行为 ) 展开彻底调查,还有责任起诉、审判和惩处这种侵犯行为的责任人。 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曾在关于阿尔及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关切地指出,在犯有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官员中,只有极少数受到了起诉和惩处,而任意拘留案件似乎没有得到调查或起诉。 缔约国未能证明向处境与 Merouane Bendjael 相仿的人员提供了有效的补救。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 ( 丑 ) 项的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 Merouane Bendjael 的申诉。

7 . 7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还声称,就他们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公约》第二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这些规定本身不得作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单独申诉的依据,而只能与《公约》其他实质性条款一并援引,故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

7 . 8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一条。然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其申诉,并指出提交人似乎没有就其示威自由据称受到的攻击,在国内法院采取任何行动。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 ( 丑 ) 项,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7 . 9 另一方面,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以及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 . 1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 . 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仅提及此前就其他来文提交强迫和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本委员会的共同一般性意见,以申明其立场,即此类案件已通过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得到解决。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及关于阿尔及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指出,缔约国不得利用《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条款来针对援引《公约》条款或者已经或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人员。《公约》要求缔约国关注每个人的命运,并在对待每个人的时候尊重其生而为人的固有尊严。在本案中,第 0 6 -0 1 号法令没有经过委员会所建议的修正,会助长有罪不罚现象,因此就其目前状态而言,不能被视为符合《公约》的规定。

8 . 3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答复提交人关于案件实质问题的指控,并回顾其判例,即不应由来文提交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 不总是拥有相同的获取证据的机会,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掌握必要信息。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其所掌握的资料。 鉴于缔约国对此未作任何解释,只要提交人的指控得到充分证实,就须予以应有的重视。

8 . 4 委员会回顾,虽然《公约》中没有一条明确使用 “ 强迫失踪 ” 一词,但强迫失踪构成一系列独特的综合行为,持续侵犯条约中承认的各项权利,例如生命权、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8 . 5 委员会注意到, Mourad Bendjael 的兄弟 Merouane Bendjael 和朋友 A . B . 最后一次看见他是在 1994 年 5 月底,当时他被关押在 Ben Aknoun 的 Ch â teauneuf 军营里。委员会注意到关于 Mourad Bendjael 据称死亡一案的许多彼此矛盾的信息,以及向他发出的传票,表明阿尔及利亚主管机构在他据称死亡后仍然认为他还在世,以他的名义签发的失踪证明就反映了这一点。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可能有助于确定 Mourad Bendjael 命运的信息,甚至从未证实曾拘留过 Mourad 。委员会回顾指出,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自由,继而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一事或隐瞒失踪人员的下落,实际上使失踪人员得不到法律保护并使其生命面临严重和持续的风险,国家对此负有责任。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该国履行了保护 Mourad Bendjael 生命的责任。委员会因此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保护 Mourad Bendjael 生命的责任,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8 . 6 此外,委员会认识到在无法与外界联系的情况下被无限期拘留的痛苦。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 2 0 号一般性意见 ( 1992 年 ) ,其中建议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禁止隔离拘禁。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 Mourad Bendjael 的兄弟 Merouane 于 1994 年 5 月在 Ch â teauneuf 军营见到他之后, Mourad 的家人,包括提交人在内,尽管屡次向缔约国的主管机构提出请求,但再也未能获得关于 Mourad 的命运或拘留地点的任何一点信息。委员会因此认为,从 1994 年 5 月 4 日 Mourad Bendjael 失踪,至 1994 年 5 月底 Mourad 被看见活着,至少在此期间他遭到了阿尔及利亚主管机构的隔离拘禁。鉴于缔约国未作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就 Mourad Bendjael 而言,其失踪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

8 . 7 委员会注意到, Merouane Bendjael 本人也被隔离拘禁了 35 天。鉴于缔约国对此未作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就 Merouane Bendjael 而言,这一隔离拘禁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

8 . 8 鉴于上述,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关于违反《公约》第十条行为的申诉。

8 . 9 委员会还注意到逾 25 年前 Mourad Bendjael 的失踪给两名提交人及其家人造成的痛苦和忧虑。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就提交人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

8 . 1 0 关于据称的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即 Mourad Bendjael 和 Merouane Bendjael 遭到了没有逮捕证的任意逮捕,既没有受到正式指控,也没有被带见司法主管机构,导致他们未能就拘留合法性提出质疑。鉴于缔约国对此没有提供任何信息,委员会认为必须对提交人的指控予以应有的重视。 委员会认为,就 Mourad Bendjael 和 Merouane Bendjael 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的情况。

8 . 11 委员会还注意到 Malika Bendjael 的指控,即她无法诉诸缔约国的司法主管机构,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委员会回顾其第 32 号一般性意见,其中除其他外指出,如果个人诉诸主管法院或法庭的努力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受到系统性阻碍,则这种情况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句所提供的保障。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 Malika Bendjael 向司法主管机构提起了多项程序,均未果。委员会提及关于阿尔及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对第 0 6 -0 1 号法令第 45 条和第 46 条表示关切,因为这两条侵犯了任何人就侵犯人权行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这项权利包括《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诸法院的权利。委员会因此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责任向 Malika Bendjael 提供诉诸法院的机会,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

8 . 12 委员会回顾指出,故意将一人排除在法律的保护之外,构成剥夺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亲属试图获取有效补救的努力受到了系统性阻碍,则尤为如此。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 Mourad Bendjael 的亲属多次询问,而且他最后一次被人看见时正被主管机关羁押,但缔约国没有就 Mourad 的命运或下落提供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逾 25 年前 Mourad Benjael 遭到的强迫失踪使他失去了法律保护,并剥夺了他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8 . 13 关于据称的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对于军事安全部队为什么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半夜强行进入 Mourad Bendjael 一家的住宅,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正当理由或说明。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有关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进入 Mourad Bendjael 的家宅,构成了对其住宅的非法侵扰,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

8 . 14 提交人还提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 ( 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 ) ,该款要求缔约国确保个人有可利用、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办法来维护《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委员会重申十分重视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处理有关侵犯《公约》所保障权利的指控。 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 31 号一般性意见 ( 2 00 4 年 ) ,其中指出,如果缔约国不对侵犯指控进行调查,本身可能导致对《公约》的单独违反。

8 . 15 在本案中,尽管 Malika Bendjael 已屡次将儿子失踪一案报告主管机关,但缔约国没有对他的失踪进行彻底和有效的调查,也没有将搜寻和调查工作的进展或 Mourad Bendjael 的命运告知提交人。此外,鉴于第 0 6 -0 1 号法令禁止使用司法系统以查明包括强迫失踪在内的最严重的罪行,自该法令颁布以来,在法律上已不可能再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这仍在剥夺 Mourad Bendjael 和提交人获得有效补救的任何机会。 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就 Mourad Bendjael 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 ( 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 ) 的情况,就提交人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 ( 与第七条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 ) 的情况。

9 . 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就 Mourad Bendjael 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以及第二条第三款 ( 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 ) 。委员会还认为,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十七条 ( 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 ,就 Malika Bendjael 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

1 0.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 ( 子 ) 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缔约国必须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在本案中,缔约国有义务: ( a ) 对 Mourad Bendjael 的失踪进行迅速、有效、彻底、独立、公正和透明的调查,并向提交人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细信息; ( b ) 如果 Mourad Bendjael 仍被隔离拘禁,立即予以释放; ( c ) 如果 Mourad Bendjael 已经死亡,则按照受害者的文化规范和习俗,以有尊严的方式将他的遗体交给其家人; ( d ) 起诉、审判和惩处所涉侵犯行为的责任人; ( e ) 向提交人和 Mourad Bendjael ( 如果他还在世 ) 提供充分赔偿,包括适足的补偿; ( f ) 向提交人提供适当的抵偿;以及 ( g ) 鉴于 Merouane Bendjael 已于 1999 年 4 月 22 日被宣告无罪,确保他能够诉诸有关程序以就所受伤害获得补偿。尽管有第 0 6 -0 1 号法令的规定,缔约国应确保该法令不妨碍人们享有对酷刑、法外杀戮和强迫失踪等罪行的有效补救权。缔约国还有义 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为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审查其立法,特别是废除上述法令中不符合《公约》的条款,以确保在缔约国能充分享有《公约》所载各项权利。

11 .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 18 0 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