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6/D/2383/201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6 Sept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383/2014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

Vladimir Neklyaev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2年9月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现为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4年4月3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7月26日

事由:

执法人员殴打提交人、非法拘留以及未妥善调查;侵犯和平集会权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公平审判权;隐私;投票和选举;基于政治或其他观点的歧视;集会自由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1款和第3款(甲)项;第七条;第九条第1和第3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乙)项、(戊)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2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乙)项;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三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Vladimir Neklyaev,系白俄罗斯公民,生于1946年。他声称白俄罗斯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第3款(甲)项,第七条,第九条第1和第3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乙)项、(戊)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2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乙)项以及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提交人无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在白俄罗斯生效。

事实背景

2.1提交人是2010年白俄罗斯总统选举的候选人。2010年12月19日选举当天,提交人与其他总统候选人一起在明斯克十月广场组织了一次和平集会,定于下午8时开始。他们打算在集会上等待选举结果,并抗议选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下午7时左右,提交人与大约50至70名支持者列队前往十月广场,手持白色旗帜,上面写着“支持Neklyaev”,并高呼“支持Neklyaev”和“为了白俄罗斯”等口号。他们为集会准备了一辆装有音响设备的小货车。

2.2在前往集会的路上,游行队伍被巡警拦住。案卷文件显示,当事警察单位接到指示,前往举行游行的街道以防止公共交通受阻。与此同时,他们被告知两辆绿色和白色货车中可能有爆炸物。警察看到提交人队伍中的小货车符合描述,用警车堵住了道路。警察要求搜查这群人的小货车。据提交人称,警察没有向任何特定的人提出这一请求,警察也没有走向货车。提交人的支持者试图把警车移开以疏通道路;这时一群10至15名身穿黑色制服、没有徽章的人袭击了游行队伍,并命令所有人趴在地上。一名袭击者用橡胶棍殴打了提交人,使他失去知觉。袭击者打碎了小货车的几扇窗户,拿走设备后离去。提交人在救护车队的护理下,被带到明斯克市急救综合诊所,他被诊断为头部和左侧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侧眶周血肿、左侧肩胛区软组织损伤以及颅顶和枕骨区域擦伤。

2.32010年12月20日凌晨12时39分,提交人被从综合诊所带到明斯克国家安全委员会临时拘留设施。拘捕记录表明,提交人涉嫌组织大规模骚乱。提交人在接受调查人员询问时,投诉称在游行中被不明身份的人殴打。2010年12月22日,明斯克市检察官批准对提交人实施逮捕,提交人和他的两名律师签署了一份文件,表明他们已知悉逮捕令。2010年12月29日,提交人被控违反《刑法》第293(1)和(2)条组织和参与大规模骚乱。

2.42011年1月3日,提交人的一名律师就逮捕令向明斯克中央区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于2011年1月6日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

2.52011年1月18日,提交人的一名律师向国家安全委员会投诉,称拘留设施行政部门以所有会见室都被占用为借口,九次拒绝提交人与其律师举行保密会谈。2011年1月24日,提交人的妻子向明斯克市检察官投诉称提交人无法接触律师。这两项投诉都没有得到答复。2011年1月27日,提交人的一名律师向总检察长投诉称提交人无法接触律师。2011年1月3日,这名律师在对逮捕令提出上诉时,向明斯克中央区法院提出了同样的投诉。法院根据律师于2010年12月22日会见提交人的事实,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2011年1月29日,提交人从拘留设施获释,并被软禁。

2.62011年1月28日,提交人向国家安全委员会提出了对其受到虐待一事启动刑事调查的请求。2011年1月29日,提交人的一名律师向明斯克市检察官提出了类似请求。2011年2月7日和11日,国家安全委员会和明斯克市副检察官分别答复说正在对殴打的情况开展刑事调查。截至2011年4月14日,关于提交人遭到殴打的指控列为另案单独调查。

2.72011年5月20日,明斯克伏龙芝区法院认定提交人犯有组织大规模骚乱罪,并判处两年监禁缓期执行。伏龙芝区法院认定提交人有罪的理由是他曾多次邀请多人参加2010年12月19日在十月广场举行的未经授权的集会,并且在同一天组织前往十月广场的游行。提交人向明斯克市法院上诉要求推翻原判,日期不明。2011年8月8日,市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除其他外,市法院依据的事实是,提交人没有请求批准他于2010年12月19日在十月广场组织的公共活动,十月广场集会后的大规模游行导致公私企业收入损失和交通中断。提交人向明斯克市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提出的监督复审上诉分别于2012年1月16日和2012年5月7日被驳回。

2.82011年8月4日,明斯克市检察官在进行初步调查后,以提交人受到殴打的指控缺乏证据,难以表明执法人员参与殴打为由,决定不依照《刑法》第426(3)条对滥用权力或官方权威的情况立案。2012年2月,提交人向白俄罗斯总检察长提出上诉,上诉被转交给明斯克市检察官。2012年4月2日,明斯克市检察官确认了他先前的不立案决定。2012年5月24日,提交人向总检察长提出上诉。2012年6月18日,明斯克市副检察官重申了先前不立案的决定。据提交人称,调查流于表面。调查除存在其他缺陷外,提交人提到,第一次询问证人是在2011年5月进行的,并于2011年8月结束,并非所有证人都接受了询问。据提交人称,巡警与身份不明的袭击者合作,服从他们的命令,称他们为“特种部队”,但调查没有澄清这一点。根据该警官存档的证词,他称袭击者为“警察”。

申诉

3.1提交人称,执法人员于2010年12月19日对他实施殴打构成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的情况。提交人还称,当局未能调查殴打行为构成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的情况。

3.2提交人称,上述侵害行为是由于他的政治观点造成的,他在法律面前没有得到平等保护,因此在享有《公约》保障的权利方面受到歧视,这违反《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第3款(甲)款以及第二十六条。

3.3提交人还称,批准对他实施逮捕的是检察官而不是法官,当局也没有将他送交给法官,这构成违反《公约》第九条第3款的行为。

3.4提交人还说,他在拘留设施期间没有机会与律师私下会面,导致他无法准备辩护,这构成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享有的权利的情况。

3.52015年2月15日,在缔约国对上述指控作出答复后,提交人根据《公约》提出了新的申诉(见下文第5.2-5.9段)。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缔约国在2014年7月1日的普通照会中指出,来文得到登记是不合理的,因为提交人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前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指出,这种做法不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是对个人申诉程序的滥用,有损其公信力。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意见的评论

5.12015年2月15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并提供了事实的最新情况。提交人称,2013年2月11日、3月25日和5月7日,他要求与总检察长进行个人会晤。4月25日和5月31日,他的请求被驳回,并被告知没有理由对殴打事件刑事立案。提交人对明斯克市检察官2012年4月2日不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向明斯克中央区法院提出上诉,日期不详。2013年7月10日,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2011年5月和7月(具体日期不详),提交人向明斯克市法院提出推翻原判的上诉。上诉于2011年7月22日被驳回。他向明斯克市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出的监督复审上诉(日期不详)分别于2013年9月5日和2014年1月17日被驳回。

5.2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戊)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2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乙)项提出新的申诉。他称,当局于2010年12月20日在综合诊所拘捕他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第1款。他还称,他被拘留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施期间,当局不允许他会见自己的律师,他与妻子的通信也很长时间没有转送。因此,他称自己受到禁止与外界接触的监禁,这违反《公约》第七条。

5.3提交人称,当局任意将他软禁,他的公寓里一直有两名警察,不允许他离开公寓。在这方面,他称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3款以及第十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5.4提交人说,他在审判期间发现,他的电话于2010年12月9日至18日被窃听。他称这违反《公约》第十七条。

5.5提交人还称,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理由是检察官能够不受阻碍地收集案件信息,而当局不允许他会见律师准备辩护。在这方面,他还称明斯克伏龙芝区法院拒绝传唤白俄罗斯总统亚历山大·卢卡申科和内政部长,庭审当天的法庭挤满了一大群年轻人,没有给对审判感兴趣的人留下任何空间。提交人还称,在审判开始之前,包括总统在内的国家官员和大众媒体已经认为他犯有严重罪行,影响了区法院的公正性,这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1和第2款。

5.6提交人称,明斯克市伏龙芝区法院不允许他询问两名指证他的证人,即明斯克巡警负责人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一名官员,这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

5.7他称自己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因殴打而受到侵犯,此事扰乱了原计划抗议选举弄虚作假的和平集会,提交人及其支持者当时正要前往抗议活动。

5.8提交人提出这次选举不公,2010年12月22日,一名总统候选人就此事以个人名义并代表包括提交人在内的所有被捕候选人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申诉。提交人称,九名候选人中有六名被捕,他由于受到拘留且无法会见律师而无法对选举结果提出抗议。提交人称,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乙)项的规定,选举期间犯下的侵害行为以及对他的拘捕和拘留剥夺了他的被选举权。

5.9提交人没有澄清关于当局违反《公约》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的指控。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案件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从案卷资料来看,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1款、第九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戊)项、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未曾向国内法院提出;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认定这些申诉不可受理。

6.4关于提交人根据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甲)项以及第七条、第九条第3款、第十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一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已经向国内当局和法院提出了相关申诉(见上文第2.7和第5.1段)。因此,委员会认为,他已经就这些申诉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6.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他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乙)项提出的申诉,并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认定这些申诉不可受理。

6.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他受到禁止与外界接触的监禁的指控。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律师和亲属知道他的下落,尽管有调查人员在场,但律师获准与提交人会面。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关于他受到禁止与外界接触的监禁的说法没有事实根据。因此,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这部分申诉未得到证实,不可受理。

6.7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澄清关于当局违反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的指控,并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认为这些指控没有得到证实,不可受理。

6.8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一条提出的指控,并注意到提交人将这些指控纳入了他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而不是首次提交的材料。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从一开始就提供了引起这些条款下问题的事实。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一条提出的申诉证据充分,可以受理。

6.9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的律师进入他被关押的拘留设施受到限制,而且无法与律师私下会面,这使他无法准备辩护,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于2011年1月29日从拘留设施获释并被软禁。大约3个月后,即2011年5月5日,法院开始审理他的案件。提交人未指控在他获释后无法与律师私下交流。委员会认为,三个月足以让提交人准备辩护。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指控事关他遭到拘留的情况,而与《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所涵盖的辩护权无关;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认为他的指控未得到证实,不可受理。

6.10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本身及结合第二条第3款(甲)项一并解读,以及根据第九条第3款、第十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一条提出的申诉证据充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2010年12月19日,他遭到一群身穿黑色制服的不明身份袭击者的殴打,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伤势得到了证实。因为档案中的调查决定提到了伤势而且提交人住院治疗。没有迹象表明提交人被殴打时对他人构成威胁。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档案文件,2010年12月19日的当事巡警证实,穿黑色制服的人是警察。据提交人称,巡警接受了袭击者的命令。在对提交人最初申诉的答复中,缔约国没有质疑这些事实。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必须对这次袭击负责。因此委员会认为,无论如何,巡警没有保护提交人免受攻击,违背了《公约》第七条(结合第二条第1款解读)规定的须提供此种保护的义务。

7.3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控当局对他遭受殴打一事没有进行有效调查。委员会回顾,一旦提出违反第七条的虐待申诉,缔约国必须迅速公正地开展调查,以使补救措施有效。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于2010年12月20日被捕当天向当局报告了据称遭到殴打的情况。然而,对他的指控的单独刑事调查直到2011年4月才开始,第一批证人直到2011年5月才接受询问,也就是当局获悉这些事件约五个月后。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调查不够迅速。

7.4委员会注意到,在得出结论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执法人员参与殴打提交人之后,调查结束。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遭到殴打是无可争议的,当局未试图确定袭击提交人的人的身份就结束调查。委员会认为,这种调查无效,违反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3款(甲)项。

7.5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对他处以拘留是由检察官而不是法官批准的,这违反《公约》第九条第3款的要求。委员会回顾,委员会在其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中指出,正当行使司法权这一要求本身就意味着要由一个在所处理问题上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立场的机构行使司法权。(第32段);检察官不能被视为第九条第3款所指的经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依据《公约》第九条第3款应享有的因刑事指控被捕后被迅速带见法官的权利受到侵犯。

7.6当局强行阻止提交人参加他于2010年12月19日在十月广场组织的集会,随后判处他组织和参与大规模骚乱。没有迹象表明计划中的集会有非和平性质,也没有迹象表明阻止提交人参加集会可按《公约》第二十一条得到合理解释。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鉴于这一结论,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审议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提出的申诉。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收到的资料表明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本身并结合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以及根据第九条第3款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步骤:(a) 对提交人2010年12月19日遭到殴打的指控开展彻底和有效的调查,并起诉、审判和惩治袭击提交人的责任人;(b) 对提交人遭受的侵害行为做出充分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害行为。

10.缔约国应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之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且承诺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补救,委员会希望在180天内收到缔约国的资料,说明其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