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9/D/2970/2017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0 January2021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970/2017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L.M.A.(由律师MyriamRoyL’Ecuyer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及其儿子C.C.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来文日期:

2017年3月2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3月3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0年7月23日

事由:

被驱逐到毛里塔尼亚

程序性问题:

申述证据不足;就属事理由而言不符合《公约》规定

实质性问题:

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有效的补救措施

《公约》条款:

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1.1来文提交人是L.M.A.,系毛里塔尼亚国民,生于1986年。她代表自己和未成年的儿子C.C.提交了本来文。C.C.是加拿大国民,生于2014年。提交人在加拿大申请庇护被拒并被要求于2017年3月30日离境。她声称,与儿子一起被驱逐回毛里塔尼亚将构成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以及第二条(与第六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提交人和她的儿子由Stewart Istvanffy律师事务所的律师Myriam Roy L’Ecuyer代理。

1.22017年3月30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接受提交人提出的请求,因此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本来文期间暂不将其驱逐回毛里塔尼亚。

1.32017年9月29日和2018年1月3日,缔约国请委员会撤销其代表提交人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2019年2月15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批准缔约国的请求,撤销关于暂缓驱逐提交人的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Oulad Bessba部落的成员,该部落属于毛里塔尼亚社会中地位很高的摩尔人部落。2009年,她遇到了未来的丈夫A.C.C.,他是哈拉廷部落的后裔,这个部落的成员曾经是奴隶,虽然现在获得了法律上的解放,但仍遭受种族和社会歧视。自1998年以来,A.C.C.一直参与反歧视斗争,并于2008年成立了一个名为奴隶紧急求助(SOS esclaves)的协会。由于他的积极活动,他遭到了任意逮捕、拘留和酷刑。提交人指出,即使在今天,活动人士公开谈论毛里塔尼亚的歧视仍然是危险的。提交人和A.C.C.志同道合,都热衷于对抗不平等,因而相遇,并决定秘密交往。

2.22011年2月,提交人怀孕,在未经女方家人同意的情况下两人结婚了。后来提交人的家人发现他们结婚了,她的兄弟对她进行绑架、殴打和强迫禁食,导致她流产。她的丈夫受到迫害,被迫离开这个国家。后来他在美利坚合众国避难。

2.32013年3月,提交人与叔叔一起赴美就医。直到这时,她才发现丈夫在美国。回到毛里塔尼亚后,她想尽办法要与他相聚。2013年6月,她设法来到美国,与丈夫住在了一起。2013年8月,她再次怀孕,但孕期很艰难。她的丈夫工作时间很长,无法给她所需的支持,所以她决定去加拿大找她的姐妹们。她在加拿大时,她的丈夫在美国获得了难民身份,并为妻子和儿子提出了申请。

2.42013年11月21日,提交人在加拿大申请庇护。2014年5月,她的儿子在加拿大出生,成为加拿大公民。2014年6月10日,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难民保护处驳回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认为该申请缺乏可信度,包括据称她与丈夫之间的关系所引起的问题也缺乏可信度。2014年10月7日,联邦法院拒绝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2.52014年12月,提交人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申请永久居民身份。2016年11月21日,她的申请被驳回。缔约国当局尤其认为,从儿童的最大利益和提交人原籍国的情况而言,不能接受她的申请。他们指出,孩子还太小,还未在加拿大建立重要联系,与父母在一起最符合他的利益。此外,由于提交人并非出身贫寒,负责评估其申请的官员得出结论认为,孩子并不会面临她所提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贫困儿童才有的困境”。提交人随后提出准许申请,要求对基于人道主义理由不给予其永久居民身份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但这一申请于2017年5月23日被联邦法院驳回。

2.6在采取其他步骤的同时,提交人于2015年6月19日提交了驱逐前风险评估申请。2016年11月18日该申请被驳回,理由是她没有表明如果返回毛里塔尼亚,她将有可能面临酷刑、迫害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她的生命将处于危险之中。加拿大当局尤其指出,她没有令人满意地证明她的丈夫属于奴隶种姓,以及她与其他种姓男子结婚导致与家人有矛盾。2017年3月,提交人提出准许申请,要求就驳回其驱逐前风险评估请求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2017年6月2日,联邦法院驳回了该申请。

2.72017年3月15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拒绝了暂缓驱逐提交人的请求。提交人辩称,她的儿子面临受到迫害和歧视的风险,因为根据毛里塔尼亚法律,他在17岁之前不能申请毛里塔尼亚公民身份。该机构回答称,“孩子自出生以来,姨母就帮忙照顾他,所以把孩子留在加拿大,与姨母在一起是完全可行的选择”。此外,该机构指出,提交人的丈夫作为在美国的难民,可以助养他们,这意味着“她只会与儿子分开很短一段时间”,根据该机构的说法,“这虽然不是理想的选择,但也不失为一种办法”。

2.82017年3月22日,提交人提交了暂缓驱逐的请求。3月28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审理了她的请求,第二天她的请求被驳回。

2.9提交人称,她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与第六条一并解读),因为缔约国没有认真评估她返回毛里塔尼亚后将面临的死亡风险。她认为,在难民保护处2014年6月10日发布决定后,她提交的所有证据都被拒绝,但并未向她提供有效的法律理由。提交人辩称,她没有在早些时候提交证据,那是因为当时她还没有证据。因此她坚持认为,没有有效的补救办法使她能为案件提供新证据。

3.2此外,提交人提出,如果她被驱逐回毛里塔尼亚,她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将受到侵犯。她声称,她面临着死亡、性虐待、精神虐待、身体虐待和迫害的巨大风险,她的家人(包括兄弟们)认为她与一个低等种姓男子结婚是严重的名誉犯罪,毛里塔尼亚社会也对种姓之间的婚姻持强烈批评态度。提交人声称,她的儿子也将面临这种风险,而且他不是毛里塔尼亚公民,他在毛里塔尼亚将面临排斥。由于提交人的家人已与她断绝关系,她儿子将不被允许在毛里塔尼亚领土上生活。这样造成的结果是,提交人的儿子患有哮喘也无法获得医疗服务,还可能沦为一个富裕家庭的奴役。提交人辩称,毛里塔尼亚没有为她和儿子提供保护的机制。此外,她认为毛里塔尼亚存在广泛和系统的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7年9月29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同一天,缔约国请委员会撤销其代表提交人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缔约国认为,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理由如下:(a) 提交人关于违反《公约》第二条的申诉证据不足,就属事理由而言不符合《公约》;(b) 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其关于《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申诉,也没有证实将她遣返回毛里塔尼亚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说法;(c) 提交人的儿子是加拿大公民,不受驱逐令的影响。

4.2缔约国确认了提交人所述事实,并补充称,提交人在庇护申请中表示没有向警方投诉自己的家人,“因为当局不会站在跟她家人对立的一边”,她也无法在毛里塔尼亚的其他地方寻求庇护,因为她的家人总会找到她。

4.3缔约国强调,提交人的论述主要是为了说服委员会审查和推翻加拿大法院的裁决。在这方面,缔约国回顾称,委员会不是上诉法院。缔约国强调,提交人在来文中提出的所有申诉都经过了多个机构的严格审查,并由独立和公正的国家机构根据加拿大法律和该国的国际人权义务进行了适当的分析,并适当考虑到了公平性。缔约国阐述了提交人的案件如何由专门的国家机构体系进行处理,并指出,她在整个过程的所有阶段都有律师代理,并能够提出上诉以试图证明她的申诉和提出的证据属实。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加拿大当局的决定有问题以至于委员会有理由进行干预。

4.4关于所称的违反《公约》第二条的申诉,缔约国回顾说,第二条并不单独赋予获得补救的权利,只是界定了缔约国法律义务的范围。因此,第二条必须与赋予来文提交人权利的《公约》条款一并援引。与第二条有关的申诉本身不能构成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的申诉基础。然而,如果委员会认为可以根据《公约》第二条单独审查提交人的申诉,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证实这些申诉,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加拿大当局没有认真评估她声称自己将面临的风险。缔约国解释说,所有证据都经过专家评估,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的规则,如果有些证据被加拿大当局拒绝,那是因为这些证据不属于加拿大法律对新证据的定义范围。

4.5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明确声称存在违反《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况,该条款规定每个儿童都有权受到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保护。然而,即使她这样做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条(d)项,来文的这些方面也是不可受理的,因为这些申诉就属事理由而言不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此外,鉴于提交人的儿子不受驱逐令的影响,如果他离开加拿大,那只会是因为他的母亲决定带他去毛里塔尼亚。再者,即使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儿子受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的影响,第二十四条也没有对驱逐国规定不推回义务,应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适当审议这一问题。在这方面,缔约国请委员会参考其关于这些条款的意见。

4.6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没有得到充分证实,因此来文不可受理。提交人的这些申诉与经由公正和独立的加拿大当局审查并被认为没有根据的那些申诉实质上是一样的。据缔约国称,这些申诉包含诸多可疑之处,例如,提交人于2013年3月前往美国,然后返回毛里塔尼亚,她在美国时没有申请庇护,而且她从未在毛里塔尼亚寻求保护,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如果她被驱逐到毛里塔尼亚,她将得不到保护。此外,2017年3月18日,在联邦法院听审期间,提交人被问及2010年9月和2011年8月有人代表她申请美国签证之事。她声称对此并不知情,并解释说她只懂阿拉伯语。因此,缔约国感到疑惑的是,她是如何安排在2013年6月前往美国与丈夫团聚的。加拿大当局也不相信提交人丈夫属于奴隶血统,因为根据她的说法,他能够在毛里塔尼亚上大学并在政府工作,这对该国的奴隶后裔而言很不寻常。

4.7缔约国指出,除了她丈夫的信件外,构成提交人来文依据的信件都经过了当局的研究,当局并不太重视这些信件,因为没有任何信息可以确认提交人的身份或核实信件的真实性或来源,而且有些信息与提交人的证词不符。缔约国回顾称,除非国内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否则委员会不应重新评估事实。在本案中,加拿大当局根据法律公正地分析了提交人的申诉,她的来文没有以任何方式证明当局的决定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

4.8缔约国援引委员会的判例,认为提交人的申诉和证据过于笼统,无法证明她如果被遣返回毛里塔尼亚,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生命危险或遭受酷刑或其他无法弥补的伤害。尽管有报告证实毛里塔尼亚对种姓间婚姻存在文化抵制,但加拿大坚持认为,提交人关于可能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申诉不足以迫使加拿大在她的案件中遵循不推回原则。

4.9缔约国指出,当局已经审查过提交人儿子的情况。除了上述论点之外,缔约国指出,如果毛里塔尼亚不承认双重国籍,提交人可以放弃她儿子的加拿大国籍。此外,缔约国确认,提交人是自愿选择在加拿大定居的,她本就知道在孩子出生后她可能要带着孩子离开该国。缔约国指出,据提交人称,孩子的父亲在美国被承认为难民,他在美国的庇护申请包括了他的妻子和儿子。缔约国没有就美国的移民规则表明立场,但也指出,提交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表明孩子不能和父亲生活在一起。至于提交人关于她儿子需要定期接受医疗服务的说法,缔约国指出,目的地国无法提供与加拿大同等质量医疗保健服务并不意味着加拿大有不推回的义务,除非情况特殊,而本案并不属于特殊情况。

4.10假使委员会认定来文可以受理,则缔约国退而请委员会基于上述理由裁定来文没有法律依据。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3月8日,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发表了评论。她重申了自己所述事实,并补充道,她不能再指望在美国拥有居民或其他身份,因为她和丈夫已于2018年3月24日离婚。她还补充说,2018年5月14日,她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再次提交了永久居留申请。这一申请被拒绝,提交人于2018年12月被告知这一决定。提交人再次申请司法审查,目前正在进行审查,但审查并不涉及暂缓执行驱逐令。提交人还指出,她被传唤于2019年3月14日前往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的办公室,她担心会在这一天被驱逐出境。

5.2提交人辩称,对她提出的各种申诉的处理方式既不符合《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特别是第七和第十二条,也不符合《公约》,因为没有对她的案件进行客观和公正的评估。她强调,遣返前风险评估不符合《公约》,因为在实践中,当难民保护处驳回一项申请时,这种评估就没有合理的机会确认风险了。她申明,负责评估驱逐前风险的官员并不独立审查案件,在她的案件中对她不利的决定是技术性问题导致的结果。提交人还认为,她符合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申请永久居民身份的大多数标准,她的申请被不合理地、零碎地处理,而不是按照加拿大法律的标准予以整体处理。据提交人称,在最初裁决对申请人不利的情况下,缔约国没有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

5.3提交人指出,《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七条规定了结果义务,缔约国作出不合理的决定侵犯了她的基本权利,因此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她还回顾说,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和标准手册》中规定的标准必须适用于国内诉讼,特别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因为情况往往是“申请人可能无法通过文件或其他证据支持其陈述”。如果有些陈述无法证明,“应相信申请人,除非有充分的相反理由”。提交人认为,自己已提交了实质性证据,而当局要求她承担的举证责任过大。因此,提交人请求委员会驳回缔约国的论点,因为这些论点缺乏法律依据,而且缔约国对案卷中的证据存在事实上的误判。据提交人称,当局质疑她可信度的理由不充分,后来她申请审查失败,是因为缔约国当局不愿意纠正错误。

5.4至于她儿子的情况,提交人辩称,正如缔约国所述,孩子与父母在一起符合其最大利益。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在审查她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的永久居留申请时,未考虑到孩子的最大利益。当局既没有合理评估他的利益,也没有合理评估他在母亲被遣送回毛里塔尼亚的情况下将要面临的生活条件,而且有关官员对他在毛里塔尼亚的身份也得出了错误的结论。他将无法在毛里塔尼亚接受哮喘治疗或上学,也无法获得长时间居留的保证,官员未考虑到这一事实。

5.5提交人还请委员会重申其临时措施请求,以使她不被驱逐回毛里塔尼亚。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已经用尽她可以利用的所有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已经满足。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未经其家人同意与种姓低于自己的人结婚,这是被禁止的婚姻,她如果被驱逐回毛里塔尼亚,将有可能面临死亡、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的儿子将无法在毛里塔尼亚获得永久居留签证,并将受到歧视和迫害。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和她的儿子将无法向毛里塔尼亚当局寻求保护。

6.5委员会回顾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第12段,其中指出,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则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个人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逐出其国境。委员会还指出,此种风险必须是个人的,而且具有较高门槛,须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因此,必须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总体人权状况。委员会强调,通常应由缔约国机关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这种风险,除非可以断定评估具有任意性或明显有错或司法不公。

6.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当局没有以客观和公正的方式评估不可弥补的伤害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的庇护申请程序没有规定在最初裁决不利的情况下提供有效补救。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对她基于人道主义理由提出的永久居民身份申请进行审查的官员没有适当考虑她儿子的最大利益。委员会还承认缔约国的意见,即负责处理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的永久居留申请的官员、负责遣送前风险评估的官员和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的决定是严格分析的结果(他们得出的结论是,提交人和她的儿子返回毛里塔尼亚后不会面临受到伤害的严重风险),所有这些机构都认为提交人的说法缺乏可信度。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申诉和她提交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明确表示,没有下令将提交人的儿子驱逐到毛里塔尼亚,并且还表示,如果提交人决定不把她的儿子带去毛里塔尼亚,他可以由加拿大的姨母或美国的父亲代为照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充分证明加拿大当局对其庇护申请的审查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明显有错或司法不公。委员会认为,虽然提交人对缔约国当局的事实性结论有异议,但委员会掌握的资料没有显示这些结论有明显不合理之处。缔约国继续有责任考虑到提交人将被驱逐至的国家的状况,在不影响这一责任、同时不低估对毛里塔尼亚总体人权状况可能合理表达的关切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第六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证据不足,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7.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送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