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4/D/2296/20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7 Dec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296/2013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S.C.(由人权法律中心的律师Anna Brown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T.J.C.

所涉缔约国:

澳大利亚

来文日期:

2013年9月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3年10月2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决定的通过日期:

2018年11月2日

事由:

对警方枪杀未成年人事件的调查的有效性和独立性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证实申诉的程度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诉诸司法权;有效补救权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和第十四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S.C.系澳大利亚国民。她代表自己和她已去世的儿子T.J.C.(1993年4月20日出生)提交来文。她声称,缔约国未能确保对她儿子的死亡进行有效和独立的调查,侵犯了她和她儿子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单独解读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缔约国还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12月25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08年12月11日晚,提交人的15岁儿子在维多利亚州诺斯科特的All Nations公园被维多利亚警察枪杀。维多利亚死因裁判法庭举行的死因审讯确定了枪击事件的情节。枪击发生前大约11分钟,提交人的儿子从All Nations公园旁一家购物中心的商店盗窃了两把大型刀具,以此将自己武装起来。随后,他穿过购物中心、临近的商店和停车场,用刀指着他人,要求报警,称否则当晚就会有人丧命。至少四人联系了紧急服务部门,通知警方有一名男子持刀具威胁他人。

2.2四名警察抵达现场,要求提交人的儿子放下刀具。但他并未这样做。警察随即对他使用辣椒精油泡沫喷雾。提交人的儿子拒绝服从命令放下刀具,而是向警察逼近。在对事件的调查中,警察称,他们命令提交人的儿子放下刀具并停止靠近他们,否则将向他开枪。在他前进的同时,警察向后退,随即向他鸣了一枪以示警告。其中一名警察被与其他三人分隔开。这名警察称,他被逼到一处栏杆边,已经没有退路,而且已用尽所有其他非致命手段,因此,出于对自己生命的担忧,他在提交人的儿子朝他走来时,瞄准其胸部径直开了3枪。此时,其他几人也接连开了数枪。在场四名警察中的三人共计开了10枪,其中5枪直接击中提交人的儿子,其中致命的1枪从左锁骨下方进入其体内,造成大量内出血和右肺塌陷。他在数分钟之内当场死亡。

2.3提交人提供资料,介绍了维多利亚州负责处理与警方接触造成死亡事件的调查机构。惯例做法是维多利亚警察凶杀组、维多利亚警察道德标准部和州死因裁判法庭第一时间得到通知并到场。事发之时,警察廉正办公室对警方的不当行为以及道德和职业标准负有一般责任,但在对与警方接触造成死亡事件的调查中不发挥具体作用。凶杀组负责对与警方接触造成死亡的事件进行初步调查。凶杀组是维多利亚警察局内的一个部门。它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编写并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死因审讯简报”。这份证据简报构成随后的死因审讯的依据。维多利亚警察道德标准部监督对与警方接触造成死亡或重伤事件的调查。该部门的预期作用是确保调查不受阻碍,并通过积极监督维护调查的廉正性。

2.4提交人的儿子死亡时,警察廉正办公室有权对实现与其主任的目标有关的任何事项进行“自主”调查,包括与警方接触造成死亡的相关目标。该办公室可以与维多利亚警方同时进行调查,也可以对死亡事件的任何方面自行进行调查。然而,它无权在维多利亚警方不参与的情况下或代替维多利亚警方调查与警方接触造成死亡的事件。此后,该办公室的监督职能已移交给独立广泛基础反腐败委员会。该委员会与警察廉正办公室一样,对警方的不当行为负有一般责任,但在对与警方接触造成死亡事件的调查中不发挥具体作用。

2.5州死因裁判官负有对一系列情况下发生的死亡事件进行调查的法定义务。如有可能,死因裁判官在调查死亡事件时必须确定:(a) 死者的身份;(b) 死亡原因;(c) 死亡发生的情况;(d) 任何其他规定的细节。死因裁判官可以就其已调查的死亡事件向总检察长报告,还可向任何部长、公共法定当局或实体提出与死亡事件相关的建议,包括关于公共卫生和安全或司法的建议。

2.6提交人提到委员会关于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对执法人员据报对土著人民、少数民族、残疾人和青年等群体过度使用武力表示关切,并感到遗憾的是,对警察不当行为指控的调查工作由警方本身执行。

2.7枪击之后,警察在晚9时31分给紧急服务电信管理局打了电话。从警察刚开始见到提交人的儿子并与之接触直至他们呼叫救护车时,共计经过73秒。晚9时55分,道德标准部接到枪杀事件的通知。晚10时32分,重大犯罪处接到通知,并随即于晚10时38分联系了维多利亚警察凶杀组。晚10时40分,维多利亚警方的一名成员联系了死因裁判法庭。晚11时36分,凶杀组成员在道德标准部的监督下开始在枪击现场进行初步调查。2008年12月11日整晚和2008年12月12日早晨,维多利亚警方成员都在枪击现场。

2.8死因裁判官出席了维多利亚警方于枪击事件当晚所举行的情况汇报会,此后,在2009年9月死因审讯简报提交死因裁判法庭之前,死因裁判官没有进一步参与调查。在提交人的儿子死亡几小时后,维多利亚警方授权发布了一份倾向于为警察使用武力辩护的媒体声明。这种做法违反了重大事件后与媒体互动的政策,因为警方在发布声明前没有征得死因裁判官的批准。此外,尽管警察向提交人及其家人表示,不会在没有与他们协商的情况下泄露提交人儿子的名字,但2008年12月12日清晨,他的名字被公开,随后他的大量个人信息也被公开。死因裁判官发现,没有证据表明他的名字是如何被公开的。

2.9在2009年4月23日给死因裁判官的一封信函中,提交人请求将对她儿子死亡的调查责任从维多利亚警方移交给警察廉正办公室。2009年5月5日,警察廉正办公室拒绝了提交人关于由该办公室接管调查的请求,理由是该办公室没有接管调查的资源或所需的许可。然而,警察廉正办公室主任随后授权在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间对关于提交人儿子死亡事件的警方调查是否充分进行了评估。调查报告的内容是保密的。警察廉正办公室还对维多利亚州关于与警方接触造成死亡事件的调查方法进行了一项单独调查,并于2011年6月发布了一份公开报告,指出调查和监督与警方接触造成死亡事件的现行立法框架并不理想。警察廉正办公室就维多利亚警方所负责调查的模式提出了一系列改进建议,但指出,最终应由维多利亚州政府决定任何政策或立法修改是否适当。

2.102009年9月30日,凶杀组依据所开展的初步调查,向死因裁判法庭提交了死因审讯简报。这份简报构成随后的死因审讯的基础。2011年11月23日,死因裁判官发布了死因审讯结论。她认为,警方是在一名警察面临重伤或死亡的直接危险时朝提交人的儿子开枪的。她还认为,凶杀组所开展的调查中存在一些缺陷。

申诉

3.1提交人指出,她没有请求委员会判断缔约国是否违反了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所承担的实质性义务。相反,她指出,她儿子死亡的情况导致可能违反实质性义务,从而迫使缔约国根据《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其死亡进行调查。缔约国未能履行这一调查义务才是来文的主题。

3.2提交人指出,维多利亚州对与警方接触造成死亡的事件进行调查的现有模式不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她辩称,缔约国未能确保对她儿子的死亡进行有效和独立的调查,侵犯了她和她儿子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单独解读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还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

3.3提交人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并指出,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武力造成个人被杀害的情况中,缔约国必须确保对死亡进行公正、有效和及时的调查。她辩称,为满足这一要求,调查必须:在等级、体制和实际上独立;充分和有效;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并以合理速度进行;让直系亲属参与。提交人指出,包括维多利亚警方进行的初步调查和随后的死因审讯在内的各项调查不符合这些要求,侵犯了她儿子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3.4提交人指出,调查的独立性受到损害,因为初步调查不是由正式独立的机构进行的,也不是真正独立地进行的。调查过程在体制上不独立,因为凶杀组承担了对这一死亡事件进行初步调查的责任。由于凶杀组是维多利亚警察局内的一个部门,因此初步调查的实施者与被调查的警察属于同一机构。调查在实际上也不独立。仅仅由独立机构监督由与被调查者有组织联系的调查人员所进行的调查是不够的。提交人辩称,出于这一原因,道德标准部、警察廉正办公室和死因审讯不足以确保调查的独立性。缺乏文化独立性也有可能影响调查的有效性,因为调查人员的客观性和评价可能会受到影响。由于调查人员和被调查者之间存在组织上的联系,初步调查在文化上并不独立。

3.5提交人还指出,对她儿子死亡的死因调查并不充分和有效,因为维多利亚州的死因裁判官普遍缺乏对初步调查进行质量控制的能力,而且初步调查中存在的缺陷损害了对她儿子死亡的死因调查和死因审讯的有效性。她指出,初步调查包括多处被指出的缺陷,并认为,如果调查涉及此类缺陷,则整个调查过程的廉正性都将受到合理的质疑。

3.6提交人还辩称,调查的一些方面令人质疑调查是否充分接受了公正监督。她指出,在公开法庭进行死因审讯一般可以履行这项义务,但还指出,凶杀组未向死因裁判官通报,对凶杀组成员与提交人及其家人的谈话进行了秘密录音。

3.7提交人指出,对她儿子死亡的调查存在延误,从而引起对调查及时性的合理关切。在这方面,她指出,直到她儿子死亡一个多小时后,凶杀组才接到相关通知;枪击现场的警察直到2008年12月12日早6时后才接受毒品或酒精测试,这损害了测试结果,死因裁判官也认为这种做法不能令人满意;直到2008年12月12日凌晨1时后才对枪击残留物进行化验;凶杀组没有集中精力查明潜在证人,并推迟至2010年5月才对事发地区进行调查;直至2009年9月30日才向死因裁判官提供死因审讯简报; 2010年10月19日开始死因审讯; 2011年11月23日发布死因审讯结论。

3.8提交人指出,她和其他家庭成员参与调查的性质不符合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让近亲参与调查的程序性义务。凶杀组对与提交人及其家人的谈话进行了秘密录音;2008年12月12日凌晨1时左右,她儿子死亡后仅几个小时,便发布了关于她儿子死亡的媒体声明;未经与家属协商便公开了她儿子的名字;受害人的兄弟在试图进入其兄弟的死亡现场时被警方制止;在向提交人报告其儿子的死讯之前,她被与其伴侣和受害人的兄弟分开;在提交人儿子死亡的当晚,提交人、其伴侣和受害人的兄弟被要求前往普雷斯顿警察局作陈述,但未向其提供法律或福利支助。

3.9提交人指出,违反与生命权相关的程序性义务导致她在整个调查和死因审讯期间都无法诉诸司法。她注意到,委员会在平民死亡据称与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有关的情况中审议了《公约》第十四条。她辩称,缔约国未能对她儿子的死亡提供独立和公正的调查,这意味着随后的死因审讯也不够独立或公正。她认为,因此,她就她儿子的死亡获得公正和公开审讯的权利也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侵犯了她根据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

3.10提交人辩称,她儿子根据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性义务享有对其死亡进行调查的权利,缔约国也没有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确保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提供有效补救。她进一步辩称,这还构成对她的诉诸司法权的侵犯,违反了结合第六条第一款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三款。提交人指出,如果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在对她儿子死亡的调查方面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那么缔约国也违反了它根据第二条第三款所承担的义务。

3.11提交人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立法并设立适当政策、程序、机构和机制,确保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所有与警方接触造成死亡的事件进行独立和有效的调查;就未能确保对提交人儿子的死亡进行有效和独立的调查向提交人公开道歉并提供赔偿。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4年11月17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承认提交人儿子死亡的悲剧,对提交人及其家人表示同情,但指出,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提交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措施,而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提交人未能为受理的目的证实其申诉。另一方面,如果委员会认定来文可予受理,那么缔约国则认为该申诉没有依据。

4.2缔约国指出,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尚未用尽以下国内补救措施:(a) 就死因审讯结论提出上诉、寻求新的死因审讯以及寻求司法审查;(b) 着手对维多利亚州、死因裁判官或维多利亚警方提起申诉;(c) 向独立广泛基础反腐败委员会投诉。

4.3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可以就死因裁判官对关于她儿子死亡的死因审讯结论提出上诉,并要求进行新的死因审讯。2008年《死因裁判官法》规定,在涉及法律问题时,可以就维多利亚死因裁判法庭的裁决向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该法载有就死因裁判官的结论提出上诉的条款。其中涉及死因裁判官必须确定的强制性事项,即死者的身份、死亡原因和死亡发生的情况。最高法院可以酌情下达任何命令,包括具有调卷令、执行令、禁止令或责问令性质的个人救济或补救措施。最高法院还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缔约国辩称,提交人可以根据以下理由就死因裁判官的结论提出上诉并寻求新的死因审讯:死因审讯结论没有证据支持;没有实现自然公正;或调查不够充分。

4.4缔约国指出,提交人不能对死因审讯中的事实错误提出上诉,因为对死因裁判官的裁决进行案情审查不是最高法院的职责。然而,如果死因裁判官的初步结论不是根据向其提供的证据作出的,则有理由对事实结论提出质疑。如果提交人能够在初步调查的充分性方面证明,没有证据证实死因裁判官的某些结论,则这种上诉有较大的胜诉机会。在某些情况下,事实结论错误也可以为司法审查提供理由。提交人可以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理由是死因裁判官的结论受到关于管辖权事实的错误结论的影响。提交人还可以就结论提出上诉,理由是未能实现自然公正。根据相关的自然公正原则,死因裁判官在进行死因审讯时不应当让人有理由担心死因裁判官在解决问题时可能不会持有公正和不带偏见的态度。因此,如果据称死因调查不够独立和公正,提交人则有理由要求对死因调查结论进行审查。此外,如果死因裁判官没有处理与结论有关的法定义务方面的基本问题,则可以认为死因调查不够充分。因此,由于提交人似乎认为死因裁判官没有处理警方调查的资格、充分性和公正性问题,她可以提起申诉,理由是死因调查不够充分。

4.5缔约国不接受提交人关于新的死因审讯不具有合理成功前景的说法。在进行新的审讯时,死因裁判官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不限于依赖任何现有证据,包括维多利亚警方收集的证据。死因裁判官可以进行进一步调查,行使权力收集证据、强制要求提供文件和传唤证人。此外,2008年《死因裁判官法》还规定,死因裁判法庭可以将案件转交检察机构,以考虑是否应当提起刑事诉讼。

4.6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因为她没有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提交人可以对非正常死亡或普通法过失提出赔偿要求。提交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就与她儿子死亡有关的任何所称不法行为获得补救。维多利亚刑事司法系统还为谋杀、过失杀人或与调查的任何所称不当行为有关的罪行提供了起诉机制。普通公民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4.7缔约国注意到委员会在Jonassen等人诉挪威案中的判例,根据这一判例,提交人不仅必须利用提供合理补救前景的所有司法补救措施,还必须利用所有此类行政补救措施。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可用的一种此类补救措施是向独立广泛基础反腐败委员会投诉。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该委员会仅有权报告以及提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和非强制性的行动请求。缔约国辩称,恰恰相反,该委员会拥有调查警方行为的广泛管辖权。该委员会有能力对与警方接触所造成的死亡的各个方面或在接到投诉后进行“自主”调查。该委员会可以开展一系列单独的调查行动,包括对与警方接触所造成的死亡的所有方面进行独立调查。该委员会的转介权力使其能够将事项转交检察机关,以考虑是否提起刑事诉讼。该委员会还可以作为检察机构,就调查所产生的任何事项自行提起刑事诉讼。

4.8缔约国还指出,应认定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未能证实她的说法,即对她儿子死亡的调查不是独立或有效的,以及她和她儿子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受到侵犯。

4.9关于来文的案情,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未能确保对她儿子的死亡进行有效和独立的调查,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所承担的义务。缔约国指出,委员会应遵循不详尽阐述调查义务的以往做法。缔约国主张,不可能为死亡事件的调查制定单一的模式,因为调查取决于每个国家的现行法律制度。缔约国指出,应对调查的充分性进行逐案评估。缔约国指出,在维多利亚州,除维多利亚警方之外,没有其他机构具备进行此类调查的适当技能或专门知识。

4.10缔约国指出,对提交人儿子的死亡所进行的死因调查在职能上是分离、独立和有效的。缔约国反驳了提交人关于凶杀组发挥的作用有缺陷的说法,死因裁判官仅仅依赖于维多利亚警方编写的死因审讯简报或是被授权仅仅依赖于此。死因裁判官是独立的司法官员,负责和领导一切死因调查。对提交人儿子死亡的死因调查并非在凶杀组调查人员进行初步调查之后再由死因裁判官另行调查。死因调查是死因裁判官对提交人儿子死亡的持续调查的一部分,自事发当晚向死因裁判官报告死亡之时便已开始。缔约国指出,在维多利亚州,将死因裁判官的控制与领导、警方的专门知识和警察廉正办公室等独立机构的监督结合起来,是用于确定致命事件的事发经过的最有效手段。死因裁判官的警方调查人员所编写的死因审讯简报仅代表警察所收集证据的记录。死因裁判官并不将其视为确定或最终的必要调查范围。

4.11州死因裁判官对事件进行了死因调查。州死因裁判官主持维多利亚州死因裁判法庭。该法庭是专门的审问制法庭,由独立司法官员组成,他们负责调查死亡事件,为预防死亡事件提供建议。在维多利亚州,所有实施枪杀的警察都受到死因调查,包括强制性公开死因审讯。死因裁判官在其调查中由维多利亚州律师协会的一名独立顾问(一名出庭律师)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多名初级律师协助。维多利亚法医学研究所和维多利亚警察局凶杀组代表死因裁判官出具和收集证据,并向其提供这些证据。凶杀组的一名探员被任命为死因裁判官的调查员,他可以充分利用维多利亚警方的调查资源,代表死因裁判官收集证据并向其提供这些证据。死因裁判官可以酌情指挥其调查员和维多利亚法医学研究所采取特定的调查方向、时机和方法。根据死因裁判官的酌情决定,死因裁判官调查员和维多利亚法医学研究所的报告和证人陈述构成死因审讯简报的组成部分。

4.12道德标准部和警察廉正办公室对死因裁判官调查员的行为行使监督和廉正职能。道德标准部监督凶杀组人员进行调查,确保公正调查。道德标准部向死因裁判官提供了监督档案,死因裁判官决定,该档案应当构成死因审讯的证据的组成部分。警察廉正办公室对警方调查和道德标准部履行职能进行监督,在等级、体制和实际上独立于维多利亚警方。该办公室对凶杀组的调查进行了审查,并向死因调查通报。这一审查就警方调查的充分性提供了独立专家意见,死因裁判官决定将其采纳为死因审讯的证据。

4.13死因裁判官负责并持续参与对提交人儿子死亡的调查。死因审讯的范围广泛,包括采取努力调查死亡情况、使用武力是否合理以及今后是否可以采取任何行动避免这种情况。死因裁判官还严格审查了为死因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这一调查方向涉及如何收集、获取或可能损害证据方面的能力、充分性和公正性问题,以及支持死因调查程序本身的做法。2010年10月19日至2011年3月11日所举行的为期41天的公开审讯期间,死因裁判官就提交人儿子的死亡进行了死因审讯。其家属行使了作为利害关系方参与死因调查的权利。他们在死因审讯期间由律师代理。死因裁判官在死因审讯中审议了广泛证据。最终的死因审讯简报超过3,670页,包括约115份证人证词、121份证物以及参与枪击的警察的证词。这些警察还在死因审讯期间提供了口头证词,并接受了死因裁判官、死者家属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的讯问和交叉质证。2011年11月23日,死因裁判官发布了结论,其中认为,警方是在一名警察“面临重伤或死亡的直接危险时”朝提交人的儿子开枪的。死因裁判官认为,警方调查中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实际利益冲突。她对维多利亚州更广泛的调查制度改革提出了8项建议。

4.14缔约国还指出,死因裁判官处理了提交人所指出的调查中的所称缺陷。向凶杀组通知这一事件时据报告出现一小时延误的原因是不确定应当由谁负责通知凶杀组。然而,根据死因审讯结论,这一延误对调查的廉正性没有影响。死因裁判官还认为,证据表明,未能及时对参与枪击的警察进行毒品和酒精测试仅仅是因为对适当程序缺乏了解。她还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其中任何一名警察受到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此外,死因裁判官不认为对枪击残留物进行化验方面的延误导致调查缺乏廉正性,因为这项化验不会为调查提供任何新信息,因为对于是否开过枪或开枪者是谁没有任何疑问。缔约国反驳了提交人关于没有及时查明证人的说法,并指出,在死因审讯中提供的证人证词中有至少29份是在事发24小时内获得的,共计获得65份证人证词。缔约国还指出,死因裁判官还审议了提交人所称的许多其他缺陷,并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所称缺陷损害了死因调查的有效性。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提到的一些令人遗憾的做法正是死因调查程序本身所揭露的。这些做法并没有损害死因调查的有效性或死因调查结果,而是通过死因调查的彻底性和有效性所揭露的。正是由于死因调查的公开性质,才使这些做法为公众所知,正是由于死因裁判官的建议和其他审查,现已建立各种制度,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这些问题再次发生的风险。关于提交人有关凶杀组人员对与提交人家属的会面进行秘密录音一事,缔约国指出,维多利亚州已为此向提交人道歉,并承认这种做法是不必要的,而且会给其家人造成痛苦。然而,缔约国指出,没有证据表明录音干预了调查。

4.15缔约国指出,根据死因裁判官在对提交人儿子死亡的死因审讯中所提出的建议,以及警察廉正办公室对与警方接触造成死亡后的调查程序所作的总体审查中的建议,在维多利亚州,包括在死因裁判法庭、维多利亚警方和道德标准部内,以及通过设立独立广泛基础反腐败委员会,为加强对与警方接触所造成的死亡进行调查的流程和程序进行了数项改革。

4.16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缔约国注意到委员会的判例,即法律诉讼的概念是基于所涉权利的性质,而不是根据某一诉讼当事方的身份。缔约国辩称,调查不涉及某项具体权利,死因裁判官没有参与确定法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死因裁判官只须调查提交人儿子死亡的情况并确定事发经过。缔约国认为,调查不构成法律诉讼,因此第十四条第一款不适用于来文。如果委员会认为第十四条适用于死因调查,那么缔约国认为,调查是公正、公开和独立的。

4.17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提出的申诉,缔约国辩称,这一条款没有确立独立的权利。缔约国认为,对提交人儿子的死亡所进行的死因调查没有违反第六条第一款或第十四条。缔约国认为,由于没有侵犯任何实质性权利,因此,缔约国没有义务为此类违反行为提供有效补救。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意见的评论

5.12015年3月10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她坚称,来文可以受理。她注意到,缔约国称,她可以对死因审讯结论提起上诉。她辩称,她无法利用这一途径,因为她在申请司法审查时无法将是否存在程序性侵犯生命权的问题作为法律问题提出。她指出,在司法审查中无法就调查性质本身寻求补救。死因裁判官未能根据2008年《死因裁判官法》履行管辖权对死亡进行调查并发布结论时,可以对法律问题进行司法审查。如果受到质疑的是警方在不充分独立的情况下所进行调查的性质本身,而非死因裁判官在这一调查的基础上行使权力的行为,则无法进行司法审查。提交人指出,死因裁判官本人在死因审讯期间称,她不会对涉及警方行为的死亡进行调查的模式或死因审讯简报由维多利亚警方编写这一事实进行审查。因此,无法对这一问题进行司法审查。

5.2提交人还指出,缔约国提出的司法审查的具体补救办法不可用,而且没有合理的成功前景。她辩称,没有迹象表明死因裁判官发布的结论没有证据支持。死因裁判官没有对调查模式进行审查,正是这种模式构成了提交人关于她和她儿子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说法的基础。她无法对并不存在的结论要求进行司法审查。尽管死因裁判官的确对获取和处理证据方式的资格、充分性和公正性发表了意见,但这与缔约国根据生命权所承担的基本程序性义务无关。如果受到质疑的结论涉及死亡的原因和情况,而非涉及对死亡进行调查的程序性问题,那么缔约国提出的进行司法审查的理由将更具相关性。提交人还辩称,如果一个家庭在死因调查期间没有机会对涉及其利益的可能不利的结论提出意见,或死因裁判官被指控存在偏见,则有可能无法实现自然公正。这些理由与本案无关,因为投诉所涉及的是死因裁判官所依赖的调查不充分独立于维多利亚警方,以履行《公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性义务。提交人指出,没有理由以调查不充分为依据寻求司法审查。她辩称,只有死因裁判官没有提及调查的核心证据、所得出的结论与主要事实结论相去甚远或结论受到法律错误的影响时,审查的理由才具有相关性。

5.3提交人坚持认为,新的死因审讯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死因裁判官仍将依赖于维多利亚警方来收集证据和进行调查。无论死因裁判官的监督程度如何,她仍将依赖于一项不充分独立的调查。此外,已违反与生命权有关的义务,无法由另一项调查加以补救。出于同样的原因,即使维多利亚最高法院可以宣布先前的死因审讯无效并下令进行新的死因审讯,仍然无法纠正原先调查的缺陷。

5.4提交人指出,尽管她可以对非正常死亡或普通法过失提出赔偿要求,但这一行动涉及的是实质性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而不是来文所涉及的程序性侵犯行为。她进一步辩称,任何提起自诉的行动都将存在同样的缺陷。她没有途径提起自诉,以纠正调查中的程序性缺陷。在任何情况下,根据1994年《公诉法》第22条第1款(b)项第(ii)目,检察长对任何自诉都拥有有效否决权。此外,任何自诉都将涉及对具体个人的刑事指控,这不属于提交人向委员会所提交来文的范围。

5.5提交人指出,缔约国认为,她没有向独立广泛基础反腐败委员会投诉,因此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她指出,她已探索过这一途径,因为她曾请求该委员会的前身组织,即警察廉正办公室,进行调查。这一请求被拒绝。她指出,《独立广泛基础反腐败委员会法》附则第4条规定,警察廉正办公室被废除后,这一机构的一切债务、责任和义务都成为了独立广泛基础反腐败委员会的债务、责任和义务,在任何立法中,凡提及警察廉正办公室,均应被视为提及独立广泛基础反腐败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鉴于该委员会完全接替了警察廉正办公室,提交人认为,她已经探索过这一途径。她还指出,即使该委员会对任何警察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她可用的补救措施也不会有效。尽管该委员会可能会建议或自行提起刑事诉讼,但该委员会仅可就潜在的刑事犯罪采取这些行动。这种做法无法对国家违反关于调查充分性的程序性义务的行为加以补救。

5.6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在其意见中提到,自她儿子去世后,据称对死因调查制度和调查流程进行了一些改革。她指出,这些改革与缔约国是否在对她儿子的死亡进行调查时违反第六条第一款的问题不相关,因为这些改革是在对她儿子死亡的调查完成之后引入的。

5.7提交人重申其2013年9月3日首次提交的材料,并坚持认为,缔约国未能确保在等级、体制和实际上独立的调查,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还未能确保对她儿子所享有的按照程序性要求对其死亡进行调查的权利的侵犯行为提供有效补救,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2015年10月26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提交人评论的意见。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她提起的任何司法审查程序都必须与死因裁判官的死因调查有关,以及她无法对警方调查的性质本身寻求司法调查。缔约国提及其2014年11月17日的意见,并指出,死因裁判官审议了警方调查方式中的所称缺陷。死因裁判官认为,任何缺陷,虽然令人遗憾,但并未影响死因调查的整体有效性或其结果。缔约国指出,如果提交人认为所称缺陷确实影响了死因调查或结果,她可以对死因裁判官在这方面的结论提出质疑,从而对警方调查的性质提出质疑。因此,提交人可以选择使用司法审查。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维多利亚州对与警方接触造成的死亡进行调查的现有模式不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委员会注意到,她声称,缔约国未能确保对她儿子的死亡进行有效和独立的调查,侵犯了她和她儿子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单独解读以及结合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还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她声称,维多利亚警方进行的调查中存在缺陷,她认为,可以对整个调查过程的廉正性提出合理的质疑。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应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7.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可以向维多利亚最高法院就死因裁判官的结论提出质疑,还可以寻求新的死因审讯,理由是结论没有证据支持、未能实现自然公正或是死因调查不充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可以向独立广泛基础反腐败委员会投诉。

7.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辩称,在她的案件中无法申请司法审查,因为她无法在司法审查的申请中对调查性质本身寻求补救。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辩称,缔约国所列出的司法审查理由与她的案件不相关,因为她的投诉所涉及的是,死因裁判官所依赖的调查不充分独立于维多利亚警方,以履行《公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性义务。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辩称,新的死因审讯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在新的死因审讯中,死因裁判官仍将依赖于维多利亚警方来收集证据和进行调查。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辩称,她已探索过诉诸独立广泛基础反腐败委员会的途径,因为她曾请求该委员会的前身组织,即警察廉正办公室,接管调查,但遭到拒绝。

7.7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反驳提交人关于新的死因审讯没有合理成功前景的论点称,由于死因裁判官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不限于依赖任何现有证据,而且,2008年《死因裁判官法》还规定,法庭可以将案件转交检察机构,以考虑是否应当提起刑事诉讼。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辩称,如果提交人认为她提到的缺陷影响了死因调查或结果,她可以对死因裁判官在这方面的结论提出质疑,从而对警方调查的性质提出质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辩称,由于提交人似乎认为死因裁判官没有处理警方调查的资格、充分性和公正性问题,她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理由是死因调查不够充分。委员会回顾指出,《关于或属非法致死事件调查的明尼苏达规程》(2016年)中载有此类调查的国际标准。《规程》第8(c)段述及调查责任是维护生命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第28段规定了公正性和独立性的要求,第35段述及家属的作用。

7.8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如果国内补救措施没有成功的机会,没有义务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尽管如此,来文提交人在寻求现有补救办法时必须履行应尽的职责,仅仅对国内补救办法的有效性进行怀疑或假设并不能免除提交人用尽这些补救办法的责任。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提交人可以选择对死因调查结论申请司法审查。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提及一些缺陷,她认为这些缺陷导致对整个调查过程的廉正性提出质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如果提交人认为她提到的缺陷损害了死因调查或结果,她可以通过司法审查对这方面的结论提出质疑,从而对警方调查的性质提出质疑。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在司法审查的申请中提出这些缺陷,也没有向国内当局提出与警方调查或死因裁判官的死因审讯有关的任何其他方面。委员会回顾指出,委员会可以审查与刑事调查有关的机构和程序缺乏独立性的申诉,以及查明不符合《公约》所保护的权利的立法或做法。然而,关于警方调查缺乏独立性的申诉过于笼统,没有基于向国内当局质疑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这样的申诉被认定不可受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提交人没有向国内当局提出关于调查中存在缺陷的申诉,并考虑到,缔约国认为,由于死因裁判官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和将案件转交检察机关的权力,申请司法审查后可能进行的新的死因审讯是有效的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不可受理。

8.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不可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