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8/D/2828/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November202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828/2016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DjegdjiguaCherguit(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属团体的NasseraDutour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HakimCherguit(提交人之子)

所涉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

2015年3月2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10月2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20年3月27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身自由和安全;人的尊严;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隐私权;集会自由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

1.来文提交人DjegdjiguaCherguit系阿尔及利亚国民。她声称,她儿子Hakim Cherguit(生于1966年7月21日,也是阿尔及利亚国民)遭受了缔约国实施的强迫失踪,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公约》和《公约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12月12日对该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属团体的Nassera Dutour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1993年12月31日凌晨1时左右,Hakim Cherguit在家中睡觉时,被反恐小队身穿制服的警察当着几名证人的面叫醒并被捕。与这些蒙面警察同行的有身穿制服的宪兵。他们打他,并给他戴上手铐,但没有给出任何解释。当提交人提出抗议时,警察解开了她儿子的手铐,但用他的套头衫遮住了他的脸,并把他推入一辆白色汽车的后备箱。当提交人问为什么警察要绑架她儿子、他们要把他带到哪里去时,他们告诉她,他在接受讯问后会被释放。提交人感到惊慌和担忧,特别是因为她的儿子心脏有问题(他患有心脏杂音),必须定期接受治疗。

2.2一小时后,同一批警察与Hakim一起回到Cherguit家宅,Hakim显然遭到过殴打。他们搜查了整座房子,但什么也没有找到,之后他们带着Hakim Cherguit一起离开。凌晨4点左右,这些警察将Hakim Cherguit强行带到了一位名叫D.Y.的邻居家中。D.Y.的母亲很难认出Hakim Cherguit, 因为他的脸被打肿了。警察离开时,不仅带走了Hakim, 还带走了D.Y.,据报告在本来文提交时他也失踪了。

2.3提交人等了几天,以为她儿子会被释放。但他没有回来,她开始找他。她试图在以下机构获得关于他的信息,但没有成功:库巴的第十七区警察局;Husseïn Dey、El Harrach和Bab Ezzouar警察局;以及在周围地区的军营、宪兵队和监狱,包括Bab Jdid宪兵队和El Harrach监狱。针对她的这些作为,警察和军人对提交人进行了恐吓和侮辱,使她深感羞辱。

2.4两年后,提交人丈夫的一位表亲告诉她,Hakim Cherguit曾在Husseïn Dey警察局接受讯问,然后被关押在Châteauneuf兵营。此后,他因身体状况不佳,被送上救护车,带往一个不明目的地。这位表亲再未见到过他。提交人立即前往Châteauneuf军营,但那里的士兵试图劝阻她不要继续调查。不过,提交人从与她儿子同时被拘留但后来被释放的其他人那里获得了信息。他们说,Hakim Cherguit在Châteauneuf被关押了14个月,然后被送往阿尔及尔的Serkadji监狱。后来,一位邻居来看提交人,但日期不详。这位邻居的儿子被关押在El Harrach监狱,他让母亲去告诉提交人,Hakim也被关押在El Harrach监狱。然而,当提交人去那里时,警卫否认他被关押在那里。后来,当邻居的儿子获释时,他向提交人证实,他确实在El Harrach监狱见过Hakim Cherguit。

2.51995年7月18日、1996年2月29日和1996年的某一天,提交人向阿尔及尔法院首席检察官提出申诉,要求当局找到她儿子。在提交这些申诉后,她收到了Husseïn Dey法院检察官的一封信,检察官告诉她,根据1996年12月15日专区警察局的一份报告,专区警察局警官不知道Hakim Cherguit的下落。目前还没有关于是否会进行调查的更多信息。

2.62003年4月20日,提交人向阿尔及尔法院首席检察官重新提交了申诉。她还向AbaneRamdane法院的检察官提交了申诉,但日期不详。2005年1月10日,为回应这一申诉, Husseïn Dey法院的调查法官邀请提交人出席关于她儿子失踪案件的一次听证。在此次听证期间,提交人表示,她希望要求刑事赔偿,但调查法官没有应她的要求采取行动。由于在这次面谈后再无消息,2005年4月13日,提交人再次与Husseïn Dey法院检察官接触。2006年2月2日,由于没有收到答复,她直接写信给该法庭的调查法官。2006年2月26日,她还向Husseïn Dey法院检察官发出一封信。在2006年4月29日的信中,Husseïn Dey法院的调查法官通知提交人,她儿子的失踪案件不会得到调查,他将结案而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调查法官没有对这一决定做出任何解释。

2.72006年5月30日,提交人要求库巴国家警察局长出具证明,证明她儿子失踪。虽然这是提出赔偿要求过程中所需的第一步,但提交人要求出具证明不是为了启动赔偿程序,而是为了查明阿尔及利亚当局是否已经宣布她儿子死亡或失踪。2006年8月25日,库巴宪兵队向她出具了一份Hakim Cherguit的失踪证明。

2.82007年7月15日,提交人被 Husseïn Dey的专区警察局官员传唤,他们再次告诉她,当局不知道她儿子的生死。他们试图说服她申请一个推定死亡声明,以期根据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2006年2月27日第06-01号法令规定的程序获得赔偿。尽管自该法令颁布以来尚未有人能够提起法律诉讼,但提交人坚持不懈,并冒着根据该法令第46条被起诉和监禁的风险,于2007年9月29日和2008年3月30日向Husseïn Dey法院检察官重新提交了申诉。她收到阿尔及尔法院检察官办公室2009年9月29日的来信,要求她遵守该法令规定的程序。然而,她没有得到任何关于试图查明她儿子生死真相的信息,也没有任何文件表明已经进行了调查。

2.92010年4月15日,提交人再次请求 Husseïn Dey法院检察官展开调查。在2011年5月18日的一份报告中,检察官解释说,正如安全部门进行的调查所表明的那样,搜寻Hakim Cherguit的工作仍在进行中,在确认他的死亡之前,不能向她发送死亡证明。提交人收到这份报告后,没有收到阿尔及利亚当局的进一步答复。

2.10除了向司法当局提出请求外,提交人还寻求各种非司法机构的支持。她已致函共和国总统司法部长、政府首脑、内政部长、共和国总统办公室人权顾问、国家人权观察站和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2004年8月7日,政府首脑办公室简单答复说,它收到了2004年7月3日的来信,并已将其转交给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处理此类案件。2008年1月26日,提交人收到了相同的答复。

2.11提交人说,在Al Magharibia电视频道2014年播出的一篇报道中,有个人说,他与其他17人一起被关押在 Aïn M’guel设施中,其中有Hakim Cherguit。据称这些人后来被转移到Reggane监狱。此人声称,他在该监狱中被关押多年后获释,而其他人据说仍被关在那里。

2.12尽管提交人尽了最大努力,但国家主管当局未启动任何调查。提交人强调,在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颁布后,她不再拥有提起司法程序的合法权利。因此,国内补救办法本来已经被证明无效,现在无法再用。《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受谴责的行为,一旦证实即受法律惩罚,不得用作诋毁在公众支持下为国尽职的整个安全部队的借口”。

2.13据提交人称,由于第06-01号法令禁止提起法律诉讼程序,违者会受到刑事起诉,因此,受害者不必履行任何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义务。该法令第45条禁止任何与失踪或其他罪行有关的申诉,其中规定,“不得就为保护人民和财产、保卫国家和维护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体制所采取的行动,对共和国的国防和安全部队任何分支的成员提起个人或集体诉讼”。由于这项规定,主管法律当局必须宣布任何相关指称或申诉不可受理。此外,该法令第46条还规定,“任何人通过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行为,使用或利用民族悲剧造成的创伤,损害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体制、削弱国家、损害忠诚为国服务的公职人员名誉,或玷污阿尔及利亚的国际形象者,将被判处3至5年徒刑,并处以25万至50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的罚款。检察官办公室应自动提起刑事诉讼。累犯应受加倍刑罚。”

2.14提交人说,2002年8月7日还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交了Hakim Cherguit案。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关于强迫失踪的定义,是警察行为造成了她的儿子的失踪,因此他的失踪可归因于缔约国。提交人辩称,虽然《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没有任何条款明确提到强迫失踪,但这种做法涉及侵犯生命权,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在本案中,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

3.2提交人认为,第06-01号法令构成违反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下的一般义务,因为该条款也意味着缔约国有一项消极义务,即不采取有悖《公约》的措施。缔约国通过了该法令,特别是第45条,即通过了一项立法措施,在实际上剥夺了《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特别是针对侵犯人权行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自该法令颁布以来,提交人一直不得采取法律行动。她认为,由于作为或不作为而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均应由缔约国承担国际责任。她说,尽管自《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实施细则生效以来,她作出了各种努力,但她的申诉仍未得到处理。因此,她声称,该立法规定违反了《宪章》第二条第二款,她是其受害者。

3.3提交人补充说,第06-01号法令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因为它产生这样一种效果:在据称强迫失踪的施行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中,阻止对这些人进行刑事起诉。该法律产生了以下效果:它赦免了过去十年中犯下的罪行,包括强迫失踪等最严重的罪行。此外,该法令禁止利用司法系统确定受害人的生死,违者处以监禁。阿尔及利亚当局,包括司法部门,显然拒绝确定安全部门的责任,包括据称应对Hakim Cherguit被强迫失踪负有责任的警察的责任。这种做法妨碍了其家人所寻求的补救措施的有效性。《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要求向其《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作出赔偿。第06-01号法令第27至39条仅规定了单纯的金钱赔偿,条件是,在调查失败后发布一个推定死亡声明,而第38条则排除了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然而,在实践中,并没有对失踪者的生死或失踪的施行者进行调查。提交人回顾说,委员会认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必然包括获得适当赔偿的权利和了解真相的权利,而且,它建议缔约国“承诺确保失踪者和/或其家人获得有效补救,并确保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同时确保尊重获得赔偿的权利和尽可能充分的补救”。因此,对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

3.4提交人回顾了委员会在强迫失踪案判例方面的演变,认为在强迫失踪的情况下,一个人可能丧失生命,仅这一点就足以判定,发生了直接违反《公约》第六条的行为。她回顾她儿子失踪前后的情况,认为找到他的机会日渐渺茫,她的儿子要么已经丧生,要么被单独拘禁,这将使他的生命处于极端危险之中,因为他将受到看守的摆布,陷入没有任何人监督的境地。此外,Hakim Cherguit患有心脏病,需要适当、定期的治疗,极有可能在拘留期间根本没有给他任何治疗。因此,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保护 Hakim Cherguit的生命权和采取步骤确定其遭遇的义务,这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3.5提交人回顾了她儿子失踪前后的情况,包括完全没有关于他被拘留的情况或健康状况的信息,他也没有与家人和外部世界沟通,因此,她认为Hakim Cherguit受到了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她还指出,长期任意拘留增加了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提交人援引委员会的判例,又指出,Hakim Cherguit失踪所造成的痛苦、不确定性和悲伤构成对其家人的一种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因此,提交人辩称,对Hakim Cherguit和她本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3.6提交人回顾《公约》第九条对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的保障(该条还禁止任意逮捕或拘留),认为逮捕和拘留Hakim Cherguit构成对其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任意剥夺。因此,她认为,她儿子被剥夺了《公约》第九条规定的保障,这构成了对他而言违反该条的行为。

3.7提交人还称,由于阿尔及利亚当局没有进行调查,Hakim Cherguit被剥夺了自由,但没有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待遇,这一点对他而言构成了违反《公约》第十条的行为。

3.8提交人回顾《公约》第十四条的条款和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9段,并称她与司法当局接触的所有尝试都没有成功。提交人收到一封日期为2006年4月29日的信函,其中通知她该案已被Husseïn Dey法院调查法官驳回。Husseïn Dey法院的检察官向提交人发出一封日期为2009年9月29日的信函,指示她遵循赔偿程序,但没有向她提供任何关于Hakim Cherguit失踪的信息。因此,提交人认为,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遭到违反。

3.9提交人随后回顾了《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委员会的既定判例,根据这些规定和判例,将某人长期故意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如果受害者最后一次被人看见时是在国家当局手中,而且,如果其亲属获得有效补救(包括司法补救)的努力受到系统性阻碍――可能构成拒绝承认其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在这方面,她提及委员会关于阿尔及利亚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确认,仍然活着并被单独监禁的失踪人员根据《公约》第十六条享有的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她坚称,阿尔及利亚当局一直拘留Hakim Cherguit而没有正式通知其家人和亲属,这种做法将其儿子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剥夺了他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3.10提交人回顾说,《公约》第十七条保护个人的隐私、住所或通信不受任何任意或非法的干涉,她还援引委员会的判例称,警察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强行闯入她的家,而且,不存在可使用的有效补救办法,这构成缔约国对其本人违反《公约》第十七条。

3.11最后,提交人指出,第06-01号法令第46条禁止失踪者家属和人权维护者集体表达意见,包括举行政治集会或示威,这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和平集会自由权。提交人系阿尔及尔失踪人员救助协会办事处副主席,其和平集会自由权一直受到侵犯。2005年10月5日,在一次和平集会期间,她与其他失踪者亲属一起被强行逮捕,并被带到阿尔及尔第九区警察局。在警察局呆了一天后,她于晚上8点左右获释,但这次野蛮逮捕给她带来了精神创伤。她曾多次遭到执法人员的口头恐吓和肢体暴力。因此,她认为,《公约》第二十一条遭到违反,她是受害者。

3.12提交人请委员会认定,缔约国对Hakim Cherguit而言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提交人而言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她还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尊重其国际承诺,落实《公约》和阿尔及利亚批准的所有国际人权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她还要求委员会请缔约国下令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调查,以期:(a) 找到Hakim Cherguit并履行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下的义务;(b)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将策划和实施这起强迫失踪事件的责任人提交民事主管当局起诉;(c)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九条,确保Hakim Cherguit(如果他还活着)及其家人获得充分、有效和及时的损害赔偿,包括与违约行为的严重性相称的适当补偿和充分完全的康复并保证不再重犯。最后,她请委员会敦促阿尔及利亚当局废除第06-01号法令第27-39条、第45条和第46条。

缔约国的意见

4.2017年1月11日,缔约国请委员会参考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执行情况处理失踪问题的背景备忘录。

缔约国缺乏合作

5.委员会回顾,2017年1月11日,缔约国援引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执行情况处理失踪问题的背景备忘录,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异议。2016年10月21日、2018年10月17日和2018年12月18日,委员会请缔约国对来文的实质问题提出见。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因此对缔约国不愿合作、不愿交流其对本申诉的意见表示遗憾。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义务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本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它所掌握的任何资料。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规定,委员会查明该事项未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该失踪案已报给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然而,委员会回顾指出,人权理事会设立的负责审查和公开具体国家或领土内的人权状况或在世界范围内侵犯人权的重大现象的公约外程序或机制,一般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含义所述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对Hakim Cherguit案的审查并不导致本来文根据该条款不可受理。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补救办法;而且,缔约国在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异议时,仅仅提及了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执行情况处理失踪问题的背景备忘录。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2018年,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达了关切:尽管委员会一再提出请求,但缔约国仍然一直援引那份标准性的一般性文件(“备忘录”),而没有具体答复来文提交人提出的诉求。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作为一个紧急事项,在个人来文程序下,与委员会诚意合作,停止参照“备忘录”,对来文提交人提出的指称作出单独和具体的回应。

6.4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对提请其主管部门注意的涉嫌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是据称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展开深入调查,而且还应对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提起诉讼、进行审判并予以惩罚。尽管提交人多次提请主管当局注意她儿子被强迫失踪一事,但缔约国未能对这一严重指控进行彻底严格的调查。缔约国在关于Hakim Cherguit案的意见中,没有提供任何具体的解释,使人能够得出结论说,现在已经有了有效的补救办法。此外,尽管委员会坚持第06-01号法令必须符合《公约》的原则,但该法令仍在继续执行。在这方面,委员会忆及,在关于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尤其感到遗憾的是,“失踪者或其家庭没有有效的补救办法,而且缔约国未采取任何行动,查明关于失踪者的真相,以找到他们;如果他们已死亡,将他们的遗体归还给其亲属”。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妨碍它审议本来文。

6.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还声称,对她而言,缔约国另外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第二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不能单独构成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申诉的理由,而只能与《公约》其他实质性条款一并援引, 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单独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

6.6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然而,委员会指出,根据现有资料,提交人似乎没有就此事向国家主管当局提出过任何申诉或陈述。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没有为她的申诉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7然而,委员会认为,就受理条件而言,提交人已充分证实了她的其他指控,因此着手审议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出的申诉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收到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仅援引了此前就其他来文提交强迫和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委员会的共同一般性评论,以申明其立场:即此类案件已经通过执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加以解决。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及其关于阿尔及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指出,缔约国不得援引该《宪章》来对付援引《公约》或已经或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人。《公约》要求缔约国展现对每个人命运的关切并以尊重人的固有尊严的方式对待每个人。第06-01号法令在未作出委员会建议的修正的情况下,助长了本案中的有罪不罚现象,而且,法令以其目前的形式不能被视为符合《公约》。

7.3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答复提交人就案情实质提出的申诉,并回顾其判例:即不应由来文提交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拥有相同的获取证据机会,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掌握必要的信息。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义务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本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它所掌握的任何资料。鉴于缔约国未对此作出任何解释,只要提交人提出的指称有充分证据,便应对这些指称给予应有重视。

7.4委员会指出,虽然《公约》中没有一条明确使用“强迫失踪”一词,但强迫失踪构成一系列独特的综合行为,持续侵犯《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如生命权、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7.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最后一次见到她儿子是在1993年12月31日。此后,其他人告诉提交人,他们曾看到他被拘留,但日期不详,先是在Husseïn Dey警察局,然后是在Châteauneuf兵营、Serkadji监狱,最后是El Harrach监狱。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说明 Hakim Cherguit的遭遇,甚至也从未确认他被拘留。委员会回顾称,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自由,继而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或隐瞒失踪者的下落,实际上使失踪者得不到法律保护并将其生命置于严重和持续的危险之中,国家对此负有责任。在本案中,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它履行了保护Hakim Cherguit生命的义务。因此,委员会认定,缔约国没有尽到保护Hakim Cherguit生命的责任,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7.6委员会承认被无限期拘留、与外界隔绝所导致的痛苦之严重。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建议缔约国应制定条款禁止单独拘留。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从不同人那里听说,他们自称在不同拘留地点看到过她儿子,但后来就没有再听到关于他的生死或被关押地点的进一步信息,尽管她曾多次试图探访这些拘留地点,并多次向国家当局提出请求。因此,委员会认为,Hakim Cherguit1993年12月31日失踪,有可能现在仍被阿尔及利亚当局单独拘留。鉴于缔约国未做出任何解释,委员会认定,Hakim Cherguit的失踪对他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

7.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与违反《公约》第十条有关的申诉。

7.8委员会还注意到Hakim Cherguit失踪超过26多年给提交人造成的痛苦和悲伤。因此,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对提交人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

7.9关于据称违反《公约》第九条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即Hakim Cherguit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任意逮捕,他未受到指控,也未被带见司法当局,这本来可以使他质疑拘留的合法性。鉴于缔约国没有就此提供任何信息,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的指控应给与应有的重视。因此,委员会认定,对Hakim Cherguit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的行为。

7.10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无法接触缔约国司法当局,这构成违反《公约》第十四条。委员会回顾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规定,一个人如力图诉诸合格法庭或裁判所却屡遭挫折,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均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句所提供的保障。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与司法当局接触的所有尝试都没有成功。委员会提及关于阿尔及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对第06-01号法令第45条和第46条表示关切,因为这两条侵犯了每个人就侵犯人权行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这项权利还包括《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诸法院的权利。因此,委员会认定,缔约国未能履行其确保提交人能够诉诸法院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

7.11委员会认为,故意将某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的行为,即构成剥夺其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特别是如果受害者亲属行使其获得有效补救权的努力一直受阻。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Hakim Cherguit的亲属提出了要求,但缔约国没有就他的生死或下落提供任何解释,而且他最后一次被人看到是在缔约国当局手中。委员会认为,Hakim Cherguit被强迫失踪超过26年,使他失去了法律保护,并剥夺了他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7.12关于据称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警察半夜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强行进入Hakim Cherguit的家宅提供任何理由或说明。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国家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进入Hakim Cherguit的家宅,构成对该家宅的非法骚扰,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

7.13最后,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没有明确提出《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遭到违反,但她提到缔约国因该条款承担的义务,即确保所有个人在主张《公约》承认的权利时有可获得的、有效的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办法。委员会回顾,它重视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处理侵犯《公约》保障的权利的申诉。它提到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如果缔约国不对侵犯权利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可能会引起对于《公约》的再次违反。

7.14在本案中,提交人多次提醒主管当局注意她儿子的失踪,但缔约国没有对这起失踪事件进行彻底和认真的调查,提交人也没有收到关于所进行的搜索和调查或关于Hakim Cherguit生死的任何信息。此外,自第06-01号法令颁布后便不能依法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继续剥夺了Hakim Cherguit和提交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因为该法令禁止使用司法系统揭露包括强迫失踪在内的最严重罪行。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对Hakim Cherguit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的行为;对提交人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公约》第七条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的行为。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资料表明,对Hakim Cherguit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也违反了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一并解读)。委员会还认为,对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十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也违反了第十四条。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因此,缔约国必须向《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在本案中,缔约国有义务:(a) 对Hakim Cherguit失踪事件进行迅速、有效、彻底、独立、公正和透明的调查,并向提交人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b)如果Hakim Cherguit仍被单独监禁,应立即予以释放;(c) 如果Hakim Cherguit已经去世,应按照受害者的文化规范和传统,以有尊严的方式将其遗体归还给其家人;(d) 起诉、审判和惩罚所犯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e) 向提交人和Hakim Cherguit(如果他还活着)提供充分赔偿,包括适当补偿;(f) 向提交人提供适当的抵偿措施。尽管有第06-01号法令的规定,但缔约国仍应确保该法令不妨碍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罪行的受害者享有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犯人权行为。为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审查其立法,特别是废除上述法令中不符合《公约》的条款,以确保在缔约国内能充分享有《公约》所载各项权利。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已承诺,侵犯人权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提供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办法。有鉴于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本《意见》所采取的措施。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