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5/D/2333/201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 May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333/2014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

Ilya Petrovets ( 由律师 Sergei Golubok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

2013 年 1 月 4 日 ( 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根据 委员 会议事规则第 97 条作出 的决定, 2014 年 1 月 14 日转交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意见通过日期 :

2019 年 3 月 29 日

事由 :

拘留和虐待提交人

程序性问题 :

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

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任意 逮捕和拘留;获得补救的权利

《公约条款》 :

第二条和第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1条、第2条和第5条

1.来文提交人Ilya Petrovets是白俄罗斯国民,生于1986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1年6月22日,提交人作为白俄罗斯赫尔辛基委员会的观察员,正在明斯克监测一场和平抗议。晚上,他和两个朋友在明斯克市中心散步时,他被两个身穿标有“警察”字样黑色制服但没有身份徽章的男子接近并逮捕。没有向提交人说明逮捕他的任何理由。他和其他被拘留者被关进一辆大型警车。在车里,他和其他被拘留者被迫躺在地上,被穿黑色制服的人拳打脚踢。提交人的脸部和身体至少挨了五下打,包括鼻子直接挨了一下。提交人被送到明斯克内政部地区司,在那里采集了他的指纹。他于晚上10点左右获释。他没有收到警方关于拘留他的任何文件。

2.2同一天晚上11点,明斯克一家医院的外科医生对提交人进行了检查,据该医生诊断,他的鼻子遭受闭合性骨折。随后在2011年12月29日,这一医疗诊断得到法医检查的确认,这是在一次初步调查期间要求的。2011年6月24日,提交人向明斯克中心区检察官提交了对警察的投诉。2011年7月25日,白俄罗斯调查委员会中央区部的调查员在初步调查后决定,由于没有发现警官犯罪,所以不启动正式的刑事调查。根据警方报告,2011年6月22日,提交人甚至没有出现在内政部地区司。

2.32012年1月5日,提交人就调查员2011年7月25日的决定,向明斯克中心区检察官提出申诉。2012年1月9日,白俄罗斯调查委员会中央区部的调查员在进行了另一次初步调查后,再次拒绝启动正式的刑事调查,认定没有对提交人实施犯罪。2012年1月,提交人向明斯克中心区检察官提交了对调查员2012年1月9日决定的申诉。2012年1月23日,白俄罗斯调查委员会中央区部的调查员再次决定不启动刑事调查。

2.4在其他几个场合,调查员决定不展开正式调查。2012年1月23日,提交人就调查员同日的决定向明斯克中央区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4月28日,明斯克中央区法院批准了提交人的上诉,并驳回了2012年1月23日的决定。法院要求调查员完成调查,下令进行进一步的专家检查,并确定2011年6月22日事件的目击者。2012年6月14日,白俄罗斯调查委员会中央区部调查员决定不启动刑事调查,无视法院2012年4月28日裁决中所载的要求。

2.52012年7月14日,提交人就调查员2012年6月14日的决定,向明斯克中央区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8月8日,明斯克中央区法院批准了提交人的申诉,并驳回了调查员2012年6月14日的决定,理由是调查员没有遵守法院2012年4月28日的裁决。2012年9月16日,白俄罗斯调查委员会中央区部的调查员再次决定不启动刑事调查。调查员询问了2011年6月22日事件的四名证人:第一名证人在事件发生时在不同的地方;第二人什么都不记得了;第三人和第四人看见提交人在警车里。调查员没有解释他为何没有考虑另外两名目击证人K.L.和L.E.的证词,他们目睹了殴打事件,能够证实提交人的指控。

2.6提交人认为,他已用尽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他声称,进一步向法院上诉将是无效的,因为法院已经就同一事项作出两次裁决,而调查员没有遵守法院的裁决。他还声称,无论如何,获得补救的国内程序已经被不合理地延长。

申诉

3.1提交人称,他因试图监测公民行使集会自由权的能力而被拘留和殴打。他受到的不人道待遇是为了威胁和惩罚他,结果他遭受瘀伤和鼻子骨折。他进一步声称,残忍待遇的举证责任不能仅由提交人承担,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能够获得关于此类事件的信息。

3.2提交人还指出,为了使当局能够进行调查,他提供了所有必要的信息。调查员不遵守法院命令,推迟询问证人,并无视他被拘留时与他在一起的两个朋友的证词。因此,缔约国侵犯了他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在2015年3月26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五条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但没有具体说明进一步的细节。缔约国解释说,该案件由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一名律师而非提交人本人提交,而且对这样做没有任何正当理由。

4.2缔约国认为,在本案中,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但没有具体说明更多细节。

4.3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滥用了提交权。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决定停止就本来文与委员会通信。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提交人指出,登记来文的权利属于委员会,而不是缔约国。他由一名在俄罗斯联邦执业的正式授权律师代理,这是委员会议事规则所允许的。缔约国声称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但没有指出哪些现有补救办法尚未用尽。提交人认为他用尽了所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缔约国不予合作

6.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委员会违反《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登记来文,提交人违反提交权提交来文,因此,它将停止就本来文与委员会通信。

6.2委员会指出,《公约》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个人声称因《公约》所载任何权利遭受侵害而为受害人的来文(《任择议定书》序言和第一条)。一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默认它将与委员会真诚的合作,允许和协助委员会审议此类来文,并在审查之后将委员会意见转达缔约国及有关个人(第五条第1和第4款)。缔约国若采取任何可能阻止或阻挠委员会对来文进行审议和审查以及表达其意见的行动,则违背自己的义务。应由委员会决定来文是否应予登记。缔约国不承认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来文进行登记,并事先就宣布它将不接受委员会就来文可否受理或案情作出的决定,违背了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承担的义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委员会已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由于缔约国没有确定提交人仍然可以利用的具体补救办法,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妨碍它审议本来文。

7.4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已经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要求,根据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8.2委员会首先注意到提交人声称,2011年6月22日,他被拘留,并受到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其他虐待。提交人随后接受了两名不同医生的检查,他们的诊断是鼻子骨折和几处瘀伤。尽管缔约国没有就这些指控提供意见,但从提交人的陈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缔约国主管当局没有立即开展公正的调查,反而五次拒绝启动正式的刑事调查。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向当局提供了受虐待的证据、证人的证词以及询问更多证人的请求。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特别是鉴于缔约国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去解释有若干人目睹的明显虐待迹象,应适当重视提交人的指控。

8.3关于缔约国适当调查提交人虐待指控的义务,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该判例,对侵犯人权行为,例如侵犯受《公约》第七条保护的人权的行为,刑事调查和随后的起诉是必要的补救措施。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卷宗材料,尽管存在一些证明有罪的证人证词和两份医疗证明,但没有对虐待指控进行正式调查。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它面前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9.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侵犯了Petrovets先生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和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并违反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一条。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切实补救。这要求它对《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作出充分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就提交人提出的虐待指控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并向提交人提供适当的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1.缔约国应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之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且承诺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补救,委员会希望在180天内收到缔约国的资料,说明其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所有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