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8/D/2984/2017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6 May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984/2017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J.B.N.K.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来文日期:

2017年5月22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3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0年3月13日

事由:

从瑞典驱逐至卢旺达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实程度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酷刑或虐待风险

《公约》条款:

第六条和第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三条

1.1来文提交人J.B.N.K.,出生于1992年9月5日,持刚果护照和卢旺达护照。他声称,如果他被驱逐出境,缔约国便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1.22017年5月30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驱逐至卢旺达。

事实背景

2.1提交人是图西族。他出生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北基伍省。由于刚果民主共和国持续的冲突,他一家人于1998年逃到卢旺达。提交人在卢旺达长大,2011年在卢旺达大学毕业。然而,提交人强调,他不是卢旺达国民,他的家人只获得了该国的居留许可。

2.2提交人称,自2011年以来,他和卢旺达境内的其他年轻刚果难民开始面临问题。他们中的许多人被强行招募加入“3ꞏ23”运动反叛团体。2012年,一个认识提交人父亲的人联系了他。这名男子向他提供了前往美利坚合众国的奖学金,称这是卢旺达和美国之间的刚果难民项目的一部分。提交人当时没有护照,于是按照要求向刚果难民代表提供了护照照片和详细资料。2012年9月7日,提交人收到一本卢旺达护照,但护照上的出生日期有误。他要求难民代表改正错误,但被告知此处错误不能改正,他可能因此失去奖学金。

2.3提交人被告知,在前往美国之前将有一个为期三个月的预备课程,他将由巴士送到卢旺达北部的上课地点。在他出行前两天,一名难民代表的助理联系了他的父亲。这个人是他的朋友,告诉他在美国没有这个教育项目。其实,提交人和其他获得同样机会的人将被送往“3ꞏ23”运动的民兵训练营。提交人拒绝加入“3 ꞏ 23”运动,他在原定出发参加培训的同一天前往卢旺达与乌干达边境。他越过边境后留在了乌干达。提交人的家人开始收到其他刚果难民代表的信息,声称提交人是刚果间谍。提交人还收到了参加“3ꞏ23”运动培训的年轻人的仇恨信息。提交人后从乌干达回到家中,具体日期不详。提交人的父亲两次被卢旺达国家当局传唤,回答关于他是卢旺达境内的刚果间谍的指控。为此,2012年11月,提交人及其家人决定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戈马市。

2.4回到戈马后,提交人每周有几天为一个非政府组织做口译,他的兄弟也是如此。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官员开始指控提交人及其家人是“3ꞏ23”运动成员,称他们在刺探政府情报并发送给“3ꞏ23”运动。此外,“3ꞏ23”运动指控他和他的家人不支持该运动为图西人而战,称他们因此不配做图西人。提交人收到了几封含有这些指控的信件后前往肯尼亚。2013年9月,提交人回到戈马想说服家人搬到肯尼亚,却发现了他父母和弟弟的尸体,他的姐妹们遭到侵犯后不停地哭泣。

2.5提交人决定逃到乌干达,并于2014年9月3日在那里申请庇护。提交人于2014年11月23日获得难民身份。提交人解释说,他在申请庇护时不得不将刚果护照交给乌干达警方,但没有取回,因为乌干达当局告诉他,只有他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时才能领回护照。

2.6在乌干达,提交人见到了一些参加过“3ꞏ23”运动民兵的刚果民主共和国难民。2014年1月,提交人在坎帕拉被三个人拦住,他们指控他参与发布反对“3ꞏ23”运动的报告。提交人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4年5月2日的乌干达警方报告,报告说提交人报案称,他遭到了一些逃入乌干达的“3ꞏ23”运动反叛分子成员的袭击。他们指控提交人向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一个人权组织举报。报告还称,提交人于2014年3月20日和4月25日与警方交涉。提交人在乌干达感到不安全,于是联系了一名住在卢旺达的肯尼亚商人,这名商人曾与他的父亲一起工作;提交人请求他帮助逃离乌干达。这名商人向提交人提供了参加为其雇员安排的欧洲培训方案的机会。提交人需要去卢旺达申请签证,他于是晚上乘巴士前往卢旺达。2014年5月26日,提交人用2012年取得的卢旺达护照前往瑞典。

2.72014年5月29日,提交人申请庇护。2015年10月28日,瑞典移民局驳回了他的庇护申请,指出提交人提交了卢旺达护照、刚果民主共和国选民证、乌干达警方报告和乌干达庇护登记卡。移民局指出,身份股认定护照有效。不过,它认为登记卡和选民证很容易伪造,因此证明价值很低。此外,移民局还指出,提交人没有提供卢旺达当局的任何证件来支持他曾作为难民在卢旺达生活的说法,他也没有提供有效的理由说明他的卢旺达护照是如何签发的。

2.8因此,移民局认为提交人是卢旺达公民;并认为,提交人没有证明他于2012年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因为他的护照上没有印章;移民局还认为,他所说的他携带护照进入卢旺达并使用学生证件返回乌干达的解释不可信,因为没有印章证实这次旅行。移民局进一步指出,提交人没有提交任何与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受到威胁有关的警方报告。尽管当局要求提交人提供相关证据,但他没有提供所收到信件的影印件,也没有提供指控卢旺达和乌干达当局与“3ꞏ23”运动勾结的任何证据,而且也没有提供他声称为之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任何合同。移民局还注意到,他因拒绝加入“3ꞏ23”运动后面临威胁而逃到戈马。但移民局指出,“3ꞏ23”运动当时的基地就在戈马;当要求他解释为什么逃到该民兵组织活动的地方时,提交人无法作出解释。移民局还注意到,提交人除了担任口译之外,无法解释为什么他会受到“3ꞏ23”运动和刚果民主共和国当局的威胁。移民局进一步指出,提交人曾几次在卢旺达和乌干达之间往来,但从未在卢旺达当局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最后,移民局认为,提交人借以前往瑞典的签证不是逃离卢旺达的手段,因为他选择先参加培训会议,然后才向瑞典移民局寻求庇护。移民局认为,提交人没有诚实地试图证实他的说法。

2.9 2015年11月6日,提交人的律师在未经与他协商,便对移民局的决定提出上诉。提交上诉后,提交人和律师见了面,律师请他要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瑞典办事处通过乌干达办事处转交他的难民登记详细情况。2016年3月7日,律师将难民署乌干达办事处提供的提交人的难民身份资料送交移民机关。

2.10提交人在上诉书中解释说,他返回戈马时,该市处于刚果军队的控制之下。因此,提交人以为返回戈马比留在卢旺达更安全。他还解释说,他很难获与刚果民主共和国发生的事件有关的证据。

2.112016年3月10日,移民法院维持移民局的决定。移民法院认为,提交人提交的在乌干达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可能被篡改,他也未能证实他是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居民。相反,移民法院认为,他是卢旺达居民。法院认为卢旺达的情况不够严重,不足以使提交人获得瑞典的居留许可。移民法院确认,提交人的陈述不可信,并认为缺乏相关的书面证据。法院还辩称,提交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是卢旺达境内的难民;关于“3ꞏ23”运动和卢旺达当局追捕他的说法是建立在二手资料的基础上的,证据价值低,因为提交人援引的保护理由主要是基于他父亲向他转述的资料。提交人辩称,这一裁定是在提交难民署文件之前就已经作出的,没有考虑到这些文件。

2.12提交人的律师就该裁定向移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考虑难民署瑞典办事处提供的文件。2016年4月15日,高等法院驳回了上诉。

2.13提交人在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提交了2017年2月20日签发的刚果民主共和国护照复印件。他解释说,他是在缔约国的庇护程序结束后从刚果大使馆获得护照的。

2.142015年7月7日,提交人在瑞典获得了一份长期就业合同。他解释说,根据瑞典法律,如果寻求庇护者在申请被驳回之前找到了工作,就可以申请工作许可而不必离开瑞典。因此,提交人申请了工作许可。他辩称,尽管他遵守了所有要求,但他的申请于2017年4月6日被驳回,理由是他没有提供所要求的补充资料。提交人解释说,他从未收到任何提供补充资料的要求。为此,提交人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

2.152017年5月3日,瑞典移民机关通知提交人,他将被驱逐至卢旺达,尽管对2017年4月6日决定的上诉仍在审理之中。

申诉

3.1提交人称,将他驱逐至卢旺达将使他面临死亡和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这违反《公约》第六和条第七条。他解释说,尽管他是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国民,且该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瑞典当局还是打算将他送回卢旺达。提交人称,如果他被遣返到卢旺达,他可能会因拒绝加入“3ꞏ23”运动而被当局逮捕,因为他可能被当作刚果民主共和国的间谍。

3.2提交人又称,如果他被遣返回卢旺达,他会面临被“3ꞏ23”运动迫害的风险,因为他不支持该组织为图西人而战。提交人指出,在马拉维、南非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与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稳定特派团合作干预后,“3ꞏ23”运动被击败,其成员逃往卢旺达和乌干达。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

4.12014年11月29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缔约国认为,来文未能提供受理所需的基本证据,因此应视为不可受理。

4.2对于来文的案情实质,缔约国认为,虽然它不愿低估人们对卢旺达目前人权状况可能合理表达的关切,但无需因这种状况而对来自该国的所有寻求庇护者一概提供保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必须证明,他本人在返回卢旺达后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真实风险。

4.3缔约国解释说,瑞典《外国人法》的若干条款反映了与《公约》第三条规定相同的原则。国家机关非常有能力评估寻求庇护者提交的信息,并评估其陈述和主张的可信度。在这方面,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对申诉人的案件进行了彻底审查。缔约国指出,2014年6月2日,移民局与提交人进行了初步约谈,并于2014年6月16日与提交人的律师分享了会议记录。2014年8月11日,在公设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持续三个多小时的广泛的庇护调查,会议记录也于2014年8月13日送交公设辩护人。约谈和调查都是在口译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提交人证实他听得懂。提交人还可就会议记录提交书面意见,因此有数次机会解释相关事实和情况以支持他的说法。为此,缔约国认为,移民机关已经掌握了足够的信息以及本案的事实和文件,足以确保有确凿的理由对申诉人是否需要在瑞典获得保护进行知情、透明和合理的风险评估。缔约国辩称,没有理由认定国家裁决不充分,国内诉讼的结果带有任意性或者构成司法不公,而且,对与瑞典移民机关得出的将提交人遣返卢旺达不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意见,必须给予相当重视。

4.4缔约国进一步辩称,提交人未能合理证明他是卢旺达以外任何国家的国民。缔约国解释说,提交人提交的两份证件上的信息不一致:一份是作为刚果民主共和国身份证件的选民证,另一份是卢旺达护照。缔约国称,提交人从未向瑞典当局出示过刚果护照。这张选民证有可能被篡改,因此它的证明价值较低。然而,卢旺达护照是真实的,证明提交人于1989年9月5日出生在卢旺达鲁汉戈县Kinazi村。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在移民局评估期间说,他的卢旺达护照上的出生日期修改过,因为年龄不满21岁的人不允许申请美国的奖学金。当局后来要求提交人解释为什么需要更改他的出生日期,他回答说,“3ꞏ23”运动因招募年轻人而受到严厉批评。移民局质疑像“3ꞏ23”运动这样的反叛团体是否会关心新兵的年龄,或者是否会关心在这一问题上受到国际批评。因此,缔约国认定,根据现有资料和证件,提交人来自卢旺达。

4.5最后,缔约国认为,本来文没有显示出违反《公约》的情况。瑞典移民当局强调,对于有关迫害风险的申诉,证据标准不能定得太高,因为在这方面很难提出确凿的证据。然而,寻求庇护者的陈述需要被认定为合理可信,并且当事人必须作出证实本人陈述的诚实努力。

4.6缔约国就此回顾瑞典移民当局驳回提交人庇护申请的论点如下:

(a)提交人提交的证件证明价值较低;

(b)提交的某些证件包含相互矛盾的信息;

(c)提交人提交的文章显示,此前被认为已被取缔的“3ꞏ23”运动反叛团体于2014年初在卢旺达和乌干达招募士兵。然而,不能认为单凭这些文章就可以证实申诉人在返回卢旺达后将面临个人真实的威胁;

(d)提交人的卢旺达护照上没有印章,难以支持他于2012年11月从卢旺达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说法;

(e)提交人没有提交书面文件证明他曾为一个非政府组织当过口译员。他也没有提供他从刚果民主共和国收到的威胁信或警方报告的影印件,他也无法就他不能提交这些文件的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

(f)提交人曾数次在卢旺达和乌干达之间往来,并且返回了刚果民主共和国,尽管据称他个人面临受到这些国家当局迫害的风险。因此可以假定,这些国家的当局均没有在他穿越边界时加以阻挠;

(g)提交人持卢旺达护照签发的有效签证前往瑞典;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卢旺达当局必定允许他越过边界而不会阻止或逮捕他;

(h)提交人辩称他是一名口译员,处理过关于冲突双方所犯暴行的信息;然而,他并未宣布持有或曾经持有其他任何可能引起“3ꞏ23”运动反叛团体兴趣的敏感信息;

(i)提交人称在卢旺达需要保护,这主要是基于他从父亲那里得到的信息,因此证据价值较低。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实质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重申,他的律师是由瑞典移民当局任命的,未经与他便对当局的决定提出上诉。他解释说,2014年8月11日,他去参加庇护调查会议,但事先没有机会与律师交流信息。因此,他的律师不知道他的处境,也不能理解他的经历。

5.2提交人进一步辩称,缔约国如将他遣返到卢旺达,不仅违反《公约》,而且违反《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五条。他返回不是其原籍国的卢旺达,将使他面临死亡或终身监禁的威胁。提交人重申,缔约国没有考虑难民署瑞典办事处提供的文件,该办事处与乌干达办事处联系询问他的情况,而他的律师在提交上诉后才将这些文件送交移民机关。

5.3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在提出的意见中讲述了卢旺达目前的人权状况。然而,他认为瑞典当局不了解该国的真实情况。许多卢旺达难民被卢旺达政府特工拘留并从乌干达驱逐至卢旺达。他们遭受了酷刑,其中一些人遭到强迫失踪。

5.4提交人提出,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且正如向缔约国当局解释的那样,他的刚果选民证是有效证件。他还提供了加拿大政府的一份文件,确认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把选民证当作身份证使用。他还说,他联系了难民署瑞典办事处,以确认他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国民。他进一步说,说他没有解释为什么在瑞典申请庇护时没有护照完全是不实之词。他向移民当局解释说,乌干达警方告诉他的家人,他只能亲自领回护照,并且只有在他同意签署文件确认他将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情况下才能把护照还给他。

5.5提交人指出,缔约国认为,护照是他提交的唯一可信的证件,从而认定他是卢旺达国民。但他重申,他的选民证、难民证件和新的刚果护照复印件标注的出生日期和原籍国均保持一致,这构成了证明他的刚果国籍的证据。他已经多次向缔约国移民机关作了解释,他获得卢旺达护照只是为了“非法目的”。

5.6提交人进一步说,缔约国不否认他提供的关于“3ꞏ23”运动反叛分子在卢旺达和乌干达招募士兵的报告的可信度。他进一步指出,他在2012年11月离开卢旺达时护照上没有盖章,因为他使用的是选民证,而且他不能用自己的卢旺达护照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当时他没有刚果护照,刚果护照是到2017年才签发的。为了在卢旺达和乌干达之间往来,他使用了学生证和卢旺达护照,因为卢旺达国民进入乌干达不需要签证,而刚果国民要支付100美元才能获得签证。提交人证实,与他去卢旺达的次数相比,他的卢旺达护照上的印章非常少,因为他是用学生证入境的。

5.7关于他在非政府组织工作经历的书面证据,提交人重申,他没有长期合同,他按天领取工资。因此,他没有工作经历的证据。他解释说,他和家人收到的所有威胁信都交给了警方进行调查。他还质疑即便有这些信件,当局是否会相信他的话,因为他们一直认为连他的身份证件都可能被篡改。此外,提交人辩称,他已经向瑞典当局提交了乌干达警方的报告,表明他在乌干达的处境不安全。

5.8最后,提交人解释说,他的家人开始收到卢旺达“3ꞏ23”运动反叛分子的威胁后决定返回戈马,但这不是他的决定。这是他全家人做出的决定,因为除了回家,他们没有别的地方可去。提交人指出,当时戈马由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政府军控制,而不是如缔约国所说的由“3ꞏ23”运动反叛分子控制。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19年10月9日,缔约国报告称,驱逐申诉人的决定将于2020年4月15日逾期失效。缔约国指出,提交人于2018年6月5日向瑞典移民局提出申请,要求根据《外国人法》获得居留许可或重新审查居留许可问题,理由是执行方面存在障碍。提交人出示了他的刚果护照原件,以证明他的身份和国籍,并声称有充分的理由向他提供免受原籍国刚果民主共和国迫害的国际保护,而且这些理由以前没有得到评估。

6.22019年9月20日,瑞典移民局决定不向申诉人发放居留许可,也不重新审查居留许可问题。该决定解释说,驱逐提交人的命令是最终决定。因此,只能根据《外国人法》关于执行拒绝入境命令和驱逐令的障碍的规定来审查新的主张。在进行这种评估时,移民局只考虑案件中出现的新的特殊情况。在这方面,瑞典移民局认为,提交人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公民的说法此前已经得到该局的评估,不能认定为构成瑞典《外国人法》规定的新情况。

6.3然而,提交人向移民局提交了刚果护照,这被认为构成新的情况。移民局还指出,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此前都认定提交人是卢旺达公民。移民局认为,根据现有的原籍国信息,卢旺达承认双重国籍。有鉴于此,提交人仍被视为卢旺达公民,因此,移民局没有理由认为卢旺达在提交人返回卢旺达后会不愿意接收他。于是,没有对申诉人有关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庇护理由进行评估。移民局认为,提交人没有提出合理证明,说明根据《外国人法》执行将提交人驱逐到卢旺达的措施面临持久障碍。

6.4鉴于这一情况,缔约国坚持其立场,即提交人的陈述和他在申诉中所依据的事实不足以认定,他返回原籍国后会遭受虐待的风险的说法符合可预见并且针对其本人的真实风险的要求。因此,缔约国申明,执行驱逐令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委员会依照《任何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已确定提交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7.4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由于来文没有达到基本的证据水平,因此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b)条,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将他强行遣返卢旺达将造成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待遇风险,他可能因在2012年拒绝加入“3ꞏ23”运动而被卢旺达政府当局逮捕,并可能被视为刚果间谍。委员会又注意到,提交人称,如果他被遣返到卢旺达,他会面临被“3ꞏ23”运动成员迫害的风险,因为他不支持该运动为图西人而战。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控说,他和家人在卢旺达生活期间受到“3ꞏ23”运动一些成员的威胁,这些人指责他们不支持该运动;他的父母和弟弟在戈马被杀,他的姐妹受到侵犯,他曾在当地为一个人权组织做口译;他在乌干达生活期间获得庇护,但受到前“3ꞏ23”运动民兵的袭击和威胁。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打算将他驱逐到不是他原籍国的卢旺达,并且起初驳回了他提交的证明刚果国籍的身份证件。

7.5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缔约国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提及,若有重大理由相信,在确实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那种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时,则缔约国有义务不采取引渡、递解、驱逐出境或者其他手段将有关个人逐出其国境。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此种风险必须是针对个人的,而且具有较高门槛,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因此,必须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节,包括申诉人原籍国的总体人权状况。

7.6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即应对缔约国进行的评估给予相当大的重视,且一般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机关审查或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这种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除非可以确定评估显然是任意的或存在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

7.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论点:国内机关对提交人的申诉进行了彻底审查;提交人提交的证件被认为性质简单,因此证明价值较低;提交人没有提供书面文件证明,他曾在一个非政府组织担任口译或收到过威胁信。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未能合理解释他为何不能提交此类文件;提交人虽然据称有遭受卢旺达和刚果当局迫害的风险,但仍数次在卢旺达和乌干达之间往来,并返回了刚果民主共和国;瑞典移民局身份股认定,提交人的卢旺达护照有效;提交人持卢旺达护照签发的有效签证前往瑞典;提交人辩称他是一名口译,处理过关于冲突双方所犯暴行的信息,但他没有表明他掌握过任何可能引起“3ꞏ23”运动反叛团体兴趣的其他敏感信息。

7.8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坚称,缔约国当局在评估卢旺达的人权状况时,没有考虑人权观察的一份报告中提供的信息,该报告称,许多卢旺达难民被卢旺达政府特工抓获后从乌干达驱逐至卢旺达,并遭受酷刑或失踪(见第5.3段)。然而,委员会认为,该报告没有提到“3ꞏ23”运动。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公开可用的信息,“3ꞏ23”运动已于2013年11月被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击败。

7.9委员会认为,虽然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当局得出的结论,但他并未表明当局对他提出的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是明显任意的,或者构成明显的错误或司法不公。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提供达到基本证据水平的证据,证明他被驱逐至卢旺达后会面临不可补救的个人伤害风险的说法,因为他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在卢旺达受到威胁。因此,在不妨碍缔约国继续履行评估提交人将被驱逐至的国家现况的责任,且不低估对卢旺达总体人权状况可能合理表达的关切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证据不足,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8.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