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4/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6 Dec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一.导言

1.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十条第4款,人权事务委员会可编写基于《公约》各项条款和规定的后续行动报告,以协助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本报告根据该条款编写。

2.本报告载列了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收到的资料、委员会的评价和委员会在第一二四届会议期间通过的决定。自2012年7月举行的第一〇五届会议以来,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的状况均列在一份表格中,可查阅https://tbinternet.ohchr.org/Treaties/CCPR/Shared%20Documents/1_Global/INT_CCPR_UCS_124_27810_E.pdf。

对答复的评估

A

对答复/行动基本满意:缔约国提供证据表明为落实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采取了重大行动。

B

对答复/行动部分满意:缔约国采取了步骤落实建议,但仍需提供补充资料或采取行动。

C

对答复/行动不满意:已收到回复,但缔约国采取的行动或提供的资料与建议无关或未落实建议。

D

未与委员会合作:经(多次)提醒仍未收到后续报告。

E

有关资料或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或表明拒绝接受建议。

二.评估后续行动资料

因在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中未与委员会合作而被评为[D]的缔约国

缔约国

结论性意见

后续行动报告提交期限

提醒和相关行动

报告通过时没有缔约国被评为[D]

第一一二届会议(2014年10月7日至31日)

黑山

结论性意见:

CCPR/C/MNE/CO/1,2014年10月28日

后续行动段落:

第7、9和18段

后续答复:

CCPR/C/MNE/CO/1/Add.1,2016年10月26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7[B]、9[C][B]和18[C]段提供补充资料

第7段:国家人权机构

缔约国应加强国家人权机构的能力,使它们能够按照《巴黎原则》履行广泛的人权职责,并向其提供足够的资源。

缔约国答复概要

为国家预防机制的运作提供了新的工作空间,增加了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并继续努力加强监察员的任务。缔约国强调,截至2016年10月底,监察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大大增加,其中包括32名雇员。作为能力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员工接受持续培训并参加讲习班、讲座和司法访问。

缔约国强调监察员通过了处理歧视案件的准则,并宣布开始了一个题为“为国家机构防止歧视提供支持”的两年期项目。

2016年5月,监察员被授予B级地位认证,并获得总额为685,782欧元的年度预算。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监察员办公室工作人员人数增加,并指定他们的专题领域,该办公室努力提供培训和教育项目,以及有关其预算的资料。委员会欢迎监察员被授予B级地位认证,但需要进一步的资料,说明:(a) 它设想采取哪些措施,以使监察员办公室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实现A级地位;(b) 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课程的频率;(c) 两年期项目迄今所产生的影响。

第9段:追究过去的侵犯人权行为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充分调查涉嫌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所有案件,第十五条允许缔约国追溯适用刑法规定,对在其发生时依照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可认定为犯罪的侵权行为,绳之以法。缔约国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失踪人员的所有悬而未决案件,对实施者进行法律制裁。缔约国也应确保失踪人员的亲属能够获得受害者下落的信息。

缔约国答复概要

2015年,最高国家检察官办公室通过了一项战争罪行战略,并设立了特别国家检察官办公室,负责调查和起诉战争罪。该战略规定了为打击这方面的有罪不罚现象应采取的步骤,重点是查明事件和可能参与实施战争罪的黑山公民。已作出四项最终判决,另有八起关于战争罪的案件和七起关于据称在黑山或邻国境内犯下罪行的案件正处于审前调查阶段。

缔约国解释说,黑山上诉法院修改了比耶洛波列高等法院在Bukovica一案中作出的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3条第1款而不是第2款无罪释放被告,因为被告被指控的罪行不构成刑事罪。法院作出如此裁决的依据是,在起诉书中,根据《罗马规约》第七条第二款,被告被指控在1992年至1995年期间违反国际法。法院认定,由于罪行涉及总括条款,例如《刑法》关于危害人类罪的第427条,要求在起诉书中提及适用的准则,而《罗马规约》无法修正总括条款,因为它在2002年7月1日才生效,因此在当时不适用。所以法院的判决基于《刑法》第369条第1款。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提交有关Bukovica一案的资料,但要求就修订判决提供补充资料,并澄清是否有重新审理该案以将侵权行为的责任人绳之以法的计划。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为确保失踪人员的亲属能够获得有关其下落的信息而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委员会注意到提供资料说明战争罪行战略和设立负责调查和起诉战争罪的特别国家检察官办公室,以及有关未决案件或调查的资料。委员会要求就以下问题提供进一步资料:(a) 战争罪行战略在打击此类罪行不受惩罚现象方面所采取的确切步骤和取得的进展;(b) 报告中提及的四项最终判决的日期和刑期;(c) 在八起战争罪案件和七起关于据称在黑山或邻国境内犯下罪行的案件中取得的进展。

第18段:少数民族权利、出生登记、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以及早婚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方便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利用获得永久居留身份的程序,并确保这些群体能够平等享有缔约国的社会和经济机会。缔约国还应该与生活在难民营的罗姆人、阿什卡利人和埃及人协商,采取和实施一项可持续的战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和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任何搬迁活动都必须非歧视进行,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包括有关个人对有效补救措施享有充分知情和征询意见权,并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

缔约国答复概要

《2009年外国人法修正案法》旨在承认来自前南斯拉夫各共和国的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临时或永久居留权,从而方便解决其法律身份的程序。

为了永久解决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状况问题,凡未能行使其权利,提交永久居留或自2015年1月1日起最多三年的临时居留申请者,被视为非法在黑山居留。《修正案法》于2009年11月7日生效,从该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流离失所者共提出了14,167项永久居留和最多三年的临时居留申请,其中13,451项已经解决(1,060人获得黑山公民身份),716项仍在审理中。

缔约国强调,它一直在通过“2011-2015年持久解决流离失所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身份问题战略”解决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问题。每年都通过行动计划,以实施“战略”所设想的活动。它旨在将战略延长至2018年底,以便终止某些项目。这些项目主要由捐助者(即欧洲联盟和其他国家)提供资金,侧重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住房需求,特别是科尼克难民营,以及住房单元的建设。

劳动和社会福利部负责实施区域住房方案,该方案的目的是为74,000名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住房解决方案。黑山国家住房方案设想提供资金,为6,063名个人(其中包括最脆弱的难民类别)提供907个住房单位。捐助者还批准了建设一个多功能中心(一个项目办公室和一个开展儿童和青少年工作的场所)以及在科尼克建设更多住宅单位的资金,以完成该子项目,从而关闭科尼克二号营地。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赞赏提供资料,说明为方便解决来自前南斯拉夫各共和国的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法律身份的程序所采取的步骤,获得公民身份的具体人数以及已解决和待解决的申请,以及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住房的项目。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提供信息说明与生活在难民营中的罗姆人、阿什卡利人和埃及人协商以制定一项可持续战略的情况,还关切地注意到,凡未能行使其权利,提交永久居留或自2015年1月1日起最多三年的临时居留申请者,被视为非法在黑山居留。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按照委员会建议,制定了保障措施或程序,确保搬迁活动必须非歧视进行,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对有效补救措施享有充分知情和征询意见权,以及获得适当替代住房的权利。

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a) 为确保那些已经获得外国人身份证的人将享有各种权利而不受到与其永久但外国身份有关的歧视而采取的措施;(b) 为便利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获得永久居留身份的程序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他们如果没有在缔约国规定的三年期间申请,现在被认为非法在黑山居留的情况;(c) 为与最脆弱的难民以及在难民营中生活的罗姆人、阿什卡利人和埃及人协商,从而改善其生活水平而采取的措施;(d) 为确保搬迁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所制定的任何保障措施或程序;(e) 黑山国家住房方案如何确保在决定难民获得适足住房时,不歧视地确定难民的脆弱性。

建议采取的行动发函通知缔约国 后续程序已终止。所要求的资料将酌情列入黑山第二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的问题清单。

下次定期报告:2020年10月31日。

第一一五届会议(2015年10月19日至11月6日)

希腊

结论性意见:

CCPR/C/GRC/CO/2,2015年11月3日

后续行动段落:

第16、32和34段

后续答复:

CCPR/C/GRC/CO/2/Add.1,2016年12月6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16[B][C]、32[C][B]和34[C]段提供补充资料

非政府组织:

希腊赫尔辛基观察组织,2017年4月3日世界医师协会,2017年4月19日

第16段:过度使用武力和虐待

缔约国应确保由一个独立主管部门充分和迅速调查所有指称执法官员未经授权和过分使用武力的指控,被指称的肇事者得到起诉,被判定有罪者得到惩处,刑罚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符,并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赔偿。缔约国还应确保警方得到包括完全尊重人权原则的适当职业培训。

缔约国答复概要

关于警察对个人实施不当或虐待行为或过度使用武力的投诉引起调查程序。根据第120/2008号总统令,启动行政调查并将其委托给其他部门的官员。构成酷刑和其他侵犯人类尊严的行为导致解职。

如委员会所建议,已经发布一项法案草案,指定监察员为调查执法人员和拘留设施人员所实施虐待事件的国家机制,并建议议会于2016年通过该草案。这一机制将对司法机构加以补充。该法案草案规定监察员在以下情况下处理案件:(a) 接到投诉后,(b) 自行启动,或(c) 由部门主管部长或秘书长转介后。在等待监察员报告(必须在三个月内提交)期间,各机构的纪律机关应避免作出决定。如果给出具体和详细的理由,纪律机关的最终决定可偏离监察员相关报告的执行部分。

国家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赔偿。除了向低收入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外,某些罪行的受害者无论其收入多少,都可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

在希腊警察学院和警察学校,向警官提供单独的人权教育模块,作为宪法和行政法课程的一部分。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希腊赫尔辛基观察组织

大赦国际和希腊难民理事会的报告中提到的若干案件表明在实施现有机制方面的缺点,并证实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持续存在。它们还表明当局对结束有罪不罚现象和有效调查对此类行为的指控所持的不情愿态度。

新监察员调查对执法人员和拘留设施人员任意行为投诉的任务于2017年6月9日开始。执法机构仍然保留了起诉犯罪者的权力。虽然这些机构必须证明其偏离监察专员建议的理由,但这些建议并不具约束力。

希腊赫尔辛基观察组织描述了三名罗姆人,即Thanasis Panayotopoulos、Yannis Bekos和Vasilis Loukas的案件(其中一人因此住院),他们声称是警察酷刑的受害者。虽然通过现有机制提交的一些投诉没有得到答复,但是这些人拒绝在当地警方的内部调查中作证,因为当地警方附属他们声称遭受酷刑的部门。同样,一名21岁的叙利亚难民声称警察踢他,剥光他的衣服并拘留他。他的逮捕令仅以希腊文发出。他的辩护陈述被一个没有认证资格的译员翻译成希腊语,几名警察、三名检察官和两名法官宣读了它,但他们都没有启动调查。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欢迎指定监察员作为调查执法人员和拘留设施人员所实施虐待事件的国家机制。它需要以下方面的补充资料:(a) 调查执法人员和拘留设施人员所实施虐待事件的国家机制的任务,和为调查关于这些人员未经授权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所采取的行动;(b) 缔约国是否设想使监察员的建议具有约束力。

[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在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为确保所有关于执法人员未经授权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得到独立当局彻底和迅速调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因此,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a) 在委员会结论性意见通过后,对执法官员的不当行为、虐待或过度使用武力采取的措施以及施加的刑罚;(b) 对Thanasis Panayotopoulos、Yannis Bekos、Vasilis Loukas案件及类似案件的调查进展情况;(c) 在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之后,对警务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的数量、定期性、期限和内容。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32段:孤身未成年人

缔约国应确保在所有涉及孤身儿童的决定中适当考虑到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包括通过:

确保以非正常方式进入该国的孤身未成年人不被拘留,或者确保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且拘留时间为必要的最短时间;

设立新的接纳设施,并增加现有设施的拘留所面积,同时确保这些设施中的孤身未成年人获得适当条件,包括将他们与成年人分开;

继续努力重新制定监护权分配程序,以确保每一名孤身儿童都能获得法律监护人;

确保年龄评估程序基于安全和科学的手段,同时考虑到儿童的心理健康,避免侵犯其身体健全的一切可能。

缔约国答复概要

对孤身未成年人进行登记并将其转交作为临时监护人的国家社会团结中心和当地检察官。然后未成年人在接待和身份识别中心最多停留25天,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再延长20天,直到他们被转介到安全和适当的住所。

国家指出,目前处于保护性监护中的未成年人不到20名,由于他们将被优先安置到收容所,因此这种监护不超过10天。警方在常规药物检查期间识别出他们,警方有责任保护他们,同时寻求更适当的解决方案。

自2016年初以来,收容所的数量从17个增加到41个,增加了690个名额,而相比之下,最初只有420个名额。在接待和身份识别中心,孤身未成年人住在分开的住所,并向其提供食物、住所、心理和法律支持,以及非正式教育课程,允许他们在监督之下外出。孤身未成年人在开放式住宿地点的“安全区”内逗留期间,随时得到照顾。

不久将向议会提交由劳工部起草的监护法。该法律草案将加强对失去父母照顾的儿童的保护,并将由国家社会团结中心执行。同样,未来对寄养法的修正将包括关于孤身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年龄评估由一名医生和一名心理学家在接待和身份识别中心进行,如有疑问,将按照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登记为未成年人。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希腊赫尔辛基观察组织

在被转到未成年人住宿中心之前,未成年人受到拘留。希腊赫尔辛基观察组织证实,许多人在转移前被拘留六至八周。此外,一些未成年人在转移到特别拘留设施之前,被拘留在警察局。转移到后者之后,没有进行单独的脆弱性评估,也没有告知孤身未成年人其法律地位或法律代理权。希腊赫尔辛基观察组织在访问期间还查明了在其原籍国受虐待的特别脆弱的未成年人,而其他人则有在希腊合法居住的家人。

自2016年2月起,对寻求庇护者的年龄受到质疑的所有案件,均适用一项年龄评估程序。在这一程序中,为确定年龄所使用的方法令人质疑,包括通过放射学测量骨骼年龄。希腊赫尔辛基观察组织在访问期间发现有人在开始年龄评估程序之前,与成年人关在一起。在一些警察局和拘留中心,在个人声称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没有启动年龄评估程序。

世界医师组织

尽管根据欧洲联盟法律,缔约国有义务仅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未成年人,但国家法律仅仅要求当局“避免”这种拘留,而并未明文禁止。虽然在没有在未成年人特殊设施中找到一个地方之前,不能拘留孤身儿童,但当局继续以明显任意的方式拘留他们,时间不同,从几小时到几个月不等。

尽管政府努力提高接收能力,但孤身未成年人特殊中心中的1,382个名额仍然不足。截至2017年3月底,951名孤身未成年人被列入国家社会团结中心的等候名单,其中184人住在接待和身份识别中心,31人处于保护性监护之中。

孤身未成年人的人数众多,加之其特殊的特点,使得检察官和其他指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能无效。尚未向议会提交旨在加强对孤身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案草案,也没有将程序制度化以确定儿童的最佳利益。

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建立了年龄评估程序。但是,大多数因非正常进入或居住在大陆而被警方逮捕的第三国国民,不能受益于评估年龄的法律程序。在实施了年龄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如有疑问,在程序结束前,有关个人被视为未成年人。评估和决定基于儿科医生制定的肉眼可见的特征(身高体重指数、声音和头发生长情况),这种方法被认为是最不准确的年龄评估方法。如果没有儿科医生,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则根据个人的认知、行为和情感特征以及社会背景来进行评估。然而,这种评估可基于心理学家的相当主观的解释,并且对个人的简短面谈不允许进行彻底的评估。此外,中心的儿科医生和口译员严重短缺。最后,大多数关于接待和身份识别中心年龄评估的上诉都被驳回,导致事实上缺乏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

委员会的评价

[C](a)和(d):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以及关于孤身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数据,但它感到遗憾的是,可以认为拘留期延长的期限过长。在这方面,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以非正常方式进入该国的孤身未成年人不被拘留,或者确保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且拘留时间为必要的最短时间。它还要求提供信息,说明自2015年以来,当前和以前在押的孤身未成年人的人数、他们的监护期限、进行的脆弱性评估和医疗评估、被送到了哪些设施,以及为确保他们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而提供的保证。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医生和心理学家参与年龄评估程序的资料。但是,它感到遗憾的是,报告表明,该程序具有侵入性且不准确,并未在所有情况下彻底实施,对于非法进入或居住在大陆的个人尤其如此。因此,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已采取措施,制定年龄评估程序的标准规程,该规程适用于任何年龄受到质疑的个人。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b)和(c):委员会欢迎所提供的资料,包括将收容所数量从17个增加到41个,并在原先存在的420个名额之上又增加约690个名额,以及提供关于将孤身未成年人与成人分开和向他们提供服务和安全区的信息。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继续努力分析目前的需求和建造新的收容所,以减少等待安置在庇护所的孤身未成年人人数所采取的步骤。

委员会欢迎所设想的关于监护和寄养的法律草案,但对缺乏关于其内容的具体信息感到遗憾。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a) 上述法律如何加强对失去父母照顾的儿童的保护;(b) 哪些保障措施被列入为孤身未成年人制定的特别规定;(c) 在法案草案的立法程序和执行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第34段:驱逐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寻求国际保护者都能进入公正和个人化的评估程序,不受歧视地获得不驱回的保护,以及获得一个与当局独立的中止负面决定的机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国际和区域合作伙伴及邻国协商,允许希望进入该国领土的移徙者能够抵达安全的入境点,其庇护申请在这些入境点能够得到评估。缔约国还应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确保不会发生非正式返回的情况,并且移徙者在遭遣返和驱逐的过程中或者在遣返中心不会遭受虐待。缔约国还应确保对难民和移徙者的虐待行为得到有效报告,并作为优先事项对所有非正规返回和虐待移徙者的指称开展及时、有效和独立的调查,酌情惩处肇事者,并为受害者提供补偿。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重申,所有庇护申请均在逐案基础上得到单独审查。没有进行集体驱逐,完全遵守了不驱回原则。

此外,联合边境管理行动的行动计划涉及对寻求国际保护的第三国国民的不驱回原则。边境的入境点确保寻求庇护者的安全抵达,然后将其转交有关当局,评估他们的要求。

此外,自2016年10月起生效的一项欧洲联盟新法规,为那些基本权利受到参与联合边境管理行动的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或直接受到影响的人建立了申诉机制。将由据称涉案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成员国负责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纪律程序。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希腊赫尔辛基观察组织

希腊赫尔辛基观察组织强调,不存在寻求庇护者进入希腊的安全入境点。

希腊赫尔辛基观察组织重申了Kahled案件,他在2017年3月23日出庭时未被提供律师。据非政府组织Advocates Abroad称,他的审判持续了六分半钟,对“口译”的使用不当且不合法,因为他没有翻译诉讼程序,被告被问了三四个问题,拒绝传唤辩方证人,也没有质询检控证人。Kahled被判处16个月监禁,罪名是拒捕、侮辱警察和非法持刀。

希腊赫尔辛基观察组织提到大赦国际2017年初的报告和人权观察2017年3月的报告,两者均描述各个岛上的接待中心人满为患,往往远离医院和其他服务,缺乏安全保障,酝酿骚乱或仇恨罪,使得个人对自己的未来没有确定感。采取把寻求庇护者关在岛屿上的遏制政策加剧了这些情况。几位叙利亚难民尽管提交了庇护申请,仍被驳回上诉,并被送回土耳其。不人道的生活条件导致莱斯博斯岛上至少有五名难民死亡。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欢迎2016年10月生效的欧洲联盟新条例,它规定为那些基本权利受到参与联合边境管理行动的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或直接影响的人建立申诉机制。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报告在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之后,为充分执行委员会的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委员会尤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a)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根据不驱回原则逐案确定庇护申请和难民地位,以及确保可以向独立的公正的当局提出上诉;(b) 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有效防止虐待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行为,并确保实施此类行为的肇事者受到惩罚;(c) 执行2016年10月6日生效的欧洲联盟条例的情况,特别是设立机制,告知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如果其基本权利受到参与联合边境管理行动工作人员行动的侵犯或影响,他们有权诉诸申述机制。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就关于以下情况的信息发表意见,即将寻求庇护者限制在各岛屿上的遏制政策,以及各岛屿上的接待中心人满为患,往往远离医院和其他服务,缺乏安全保障,酝酿骚乱或仇恨罪,使得个人对自己的未来没有确定感。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发函通知缔约国 后续程序已终止。所要求的资料应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处理。

下次定期报告:2020年11月6日。

大韩民国

结论性意见:

CCPR/C/KOR/CO/4,2015年11月3日

后续段落:

第15、45和53段

后续答复:

CCPR/C/KOR/CO/4/Add.1,2017年7月23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15[E]、45[C]和53[C]段提供补充资料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材料:

南韩人权组织网络(84个非政府组织),2016年11月3日

第15段: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缔约国应明确且正式地表示,其不容忍任何形式的基于个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社会污蔑或歧视,包括宣扬所谓的“转换疗法”、仇恨言论和暴力。缔约国应强化法律框架,相应地保护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废除《军事刑法》第92-6条,避免私人组织使用国有建筑物进行所谓的“转换疗法”,制订性教育方案,向学生提供关于性行为和各种性别认同的全面、准确和与年龄相适合的资料,并促进变性获得法律承认。缔约国还应制定和开展公共宣传运动,为公职官员提供培训,在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方面提高人们的认识并尊重多样性。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指出,尽管没有禁止针对某一特定群体仇恨言论的单独立法,但《宪法》第11条和《国家人权委员会法》明文禁止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作为歧视的理由。

缔约国指出,根据《部队管理令》,在军队中严格禁止基于性行为的歧视性措施,但没有废除《军事刑法》第92-6条的计划。这一决定是基于宪法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判决,其中指出该条款并非违宪,因此不能视其为惩罚同性恋者的条款。法院认为,为保持军队的独特性质,这些限制是合法的,尽管它们对同性恋军人具有歧视性质。

在与专家、学校和教育办公室协商后,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的性教育材料已经标准化和得到补充。然而,家长们反对将多元化性行为列入学校未成年人的性教育中,这些未成年人尚未确定他们的性取向。因此,政府决定将各种形式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排除在性教育之外,直到中学结束,因为它认为公共教育应反映一致的社会和文化价值观。

最高法院2006年的判决引入了处理变性申请的指导方针。缔约国重申,如果社会接受的关于人的性别观念出现变化,则这些指导方针将受到审查。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南韩人权组织网络

韩国当局拒绝给予一个名为“超越彩虹基金会”的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协会法人资格,因为只有那些致力于广泛人权主题的团体才能获得注册。韩国当局后来对给予该基金会合法地位的法院判决提出上诉。该网络还报告,几个在大学校园里悬挂横幅支持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学生和学生团体,发现自己受到了损害。对此事的调查没有彻底进行。此外,教堂和大学限制或阻止由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组织的活动,或威胁要驱逐他们。法律框架尚未得到加强,并且没有承认刑法规定的仇恨言论。

正如国家在其后续报告中所证实的那样,尚未废除《军事刑法》第92-6条,因为宪法法院认为这些条款合乎宪法,甚至保护军人免受上级同性恋行为的骚扰,是一种保持战斗力的方法。

政府在全国发布的性教育材料包含公然的性别歧视和歧视性言论。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教师在线教育的一个提供商取消了一项有700名教师申请的包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性教育计划。

委员会的评价

[E]: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立场是它没有废除《军事刑法》第92-6条的计划,且宪法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认定该条款合乎宪法,尽管它对同性恋军人具有歧视性质。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与委员会的建议相反,缔约国决定将各种形式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排除在性教育之外,直至中学结束,理由是要反映一致的社会和文化价值观。

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立场是,如果社会接受的关于人的性别观念出现变化,它将审查关于变性的指导方针。

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执行以下建议:(a) 明确且正式地表示其不容忍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任何歧视、仇恨言论、暴力行为或宣扬所谓的“转换疗法”;(b) 强化保护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法律框架;(c) 开展运动和培训,以促进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容忍和了解。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45段:出于良心拒服兵役

缔约国应:

立即释放所有因行使免服兵役的权利而被判处监禁的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

确保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犯罪记录被删除,确保向他们提供适当的赔偿,其个人信息不被公开披露;

确保在法律上承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为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提供文职性质替代服役的可能性。

缔约国答复概要

虽然缔约国强调目前被监禁的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享有公平和独立的审判,但自一项2015年个人来文的后续行动以来,它的观点并未改变(见CCPR/C/112/D/2179/2012)。该后续报告指出,立即释放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消除其犯罪记录和给予赔偿将妨碍司法系统的可靠和有效运作。

如果法院认定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和逃避服兵役者拒服兵役不是基于经修订的《兵役法》规定的“正当理由”,那么其个人信息可被披露。受影响的个人可对此类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缔约国重申,在朝鲜半岛安全局势得到稳定并就此问题形成社会共识时,它将审查为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提供替代服役的问题。引入替代服役的宪法上诉仍在宪法法院悬而未决。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南韩人权组织网络

自2015年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没有任何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得到释放,除了那些已经刑满的人。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共有315名新的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被监禁。

根据2014年12月31日《兵役法》修正案,区域军事人力办公室起草了一份其管辖范围内的逃避服兵役者名单,其个人信息将予以披露。如缔约国所证实,受影响的个人将有机会就将其姓名列入该名单提出上诉。该网络指出,由于缔约国有大量的应征入伍者,这样的法律可能不会导致人数大增,但将人列入该名单所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

宪法法院目前正在根据《宪法》所载的良心自由权,审查《兵役法》的规定,因为后者规定对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刑事制裁不作例外。尽管政府委托对替代服役系统的详细纲要进行了研究,但缔约国依据一项结果有58.3%反对意见的民意调查,拒绝引入这一纲要。相比之下,其他一些民意调查证明大多数公民支持替代服役。从积极的方面来看,下级法院越来越倾向于作出有利于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裁决,这表明越来越多的人支持改变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此外,在2016年,上诉法院有史以来第一次宣告罪名为逃兵役的三名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无罪。

委员会的评价

[C](a)、(b)和(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执行其立即释放所有被监禁的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建议,而且自个人来文以来,更多的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被判处监禁。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对在委员会结论性意见通过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感到遗憾。特别是缔约国没有执行委员会删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犯罪记录,并向他们提供适当赔偿的建议。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委员会注意到悬而未决的关于采用替代服役的宪法上诉,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在法律上承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和替代服役。它需要关于悬而未决的宪法上诉的进展或结果的信息。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53段:和平集会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人享有和平集会的权利,对该权利的限制应严格遵守《公约》第二十一条。缔约国应审查其关于使用武力的法规并确保它们遵循《公约》,并为警察官员提供相应的培训。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强调指出,《宪法》依照国际人权法,保障和平集会的权利。《集会和示威法》要求提前向警方报告集会和示威活动,并描述了禁止集会和示威的具体理由,而不是泛指的禁令。虽然允许在白天或夜晚的任何时间举行集会,但政府将启动后续立法程序,使关于示威的法规符合宪法法院的裁决,该裁决裁定只在午夜和日出之间禁止示威。在这方面,政府指出,集会如在午夜后变成示威,可被强行驱散,但警方通常不采取这种措施。只有在集会和示威期间的个人行为构成非法行为,例如妨碍交通或袭击警察的情况下,才会根据《刑法》对其进行调查。

与《关于使用危险的警察装备准则的条例》一并阅读,《警察履行职责法》清楚地列出了对警察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规定。此外,警察定期接受与在集会和示威期间使用武力有关的人权和安全教育。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南韩人权组织网络

目前的《集会和示威法》禁止在日出之前或日落之后举行户外集会或示威活动,但国家警察署已提出修正案,以便仅在午夜至早上7点之间适用禁令。然而,该网络回顾,个人应该可以自由地选择集会的地点、时间和方法,限制或禁止他们做出这些选择仍然违反了集会权的本质。

尽管《集会和示威法》第6(1)条仅提到需要将集会和示威通知警方,但当局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登记系统,以交通拥堵和关注暴力和纵火为理由任意禁止这种集会。在发布此类禁令时,集会被标记为“非法”,这引起警方与抗议者之间的对抗,造成对某些组织者或参加者的刑事处罚。

在人民集会那天,警方为阻碍示威者设置了巴士路障,同时调集了19辆水炮车,其中10辆被用来直接向抗议者开炮。在这种情况下,69岁的农民Back Nam-gi被高能水炮击倒在地。结果他因脑出血接受手术,并在昏迷317天后死亡。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包括设想通过立法,使关于示威的法规符合宪法法院的裁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在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之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包括:(a) 2015年11月以后对警官的培训;(b) 为修订《集会和示威法》以确保严格遵守《公约》第二十一条采取了哪些措施;(c) 为审查缔约国关于使用武力的法规以确保其符合《公约》的规定采取了哪些措施,并要求提供有关上述情况的资料,以及提供资料说明在人民集会当天对示威者使用水炮后,对69岁的农民Back Nam-gi之死进行调查以及起诉责任人和向受害者家属提供赔偿的情况。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发函通知缔约国 后续程序已终止。所要求的资料将酌情列入大韩民国第五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的问题清单。

下次定期报告2019年11月6日

贝宁

结论性意见:

CCPR/C/BEN/CO/2,2015年11月3日

后续段落:

第9、19和23段

后续答复:

CCPR/C/BEN/CO/2/Add.1,2018年1月26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9[B]、19[B]和23[B][C]段提供补充资料

第9段:全国人权委员会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任命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成员。缔约国应通过以下方法保障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确保人权委员会财政自主,并具备充足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使之可以根据负责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机构地位的相关原则(《巴黎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

缔约国答复概要

根据2016年国民议会议长发布的决定,成立了一个遴选委员会,以监督全国人权委员会11名成员的任命。2017年10月23日至11月10日,媒体公布了为委员会征集申请,目前任命程序正在进行。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包括设立一个遴选委员会来监督对国家人权委员会11名成员的任命,以及2017年公布了征集申请,但它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为确保遵守《巴黎原则》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特别要求提供以下方面的具体资料:(a) 预计任命委员会成员的日期,(b) 为根据《巴黎原则》,确保其财政自主并具备充足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而采取的措施。

第19段:生命权

缔约国应尽快通过新《刑法》,以明确废除死刑。缔约国应将死刑减为徒刑。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针对谋杀或企图谋杀案件启动或继续开展调查,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缔约国还应采取严厉措施,惩处杀婴行为。缔约国应提高公众对尊重生命权问题的认识。

缔约国答复概要

宪法法院于2016年裁定,《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在缔约国生效后,任何将死刑作为刑罚的法律条款均已无效。剩余的14项死刑正在减刑,新《刑法》正在经由国民议会的各个委员会通过。

2015年12月8日关于《贝宁儿童法》的第2015-08号法案的颁布以及对它的宣传,旨在加强预防杀婴行为,杀婴构成该法第339至341条项下的犯罪。

2016年,政府与民间社会合作,开展了提高对生命权认识的全国运动,该运动由国家预算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资助。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赞赏提供信息,说明宪法法院作出的关于死刑条款无效的裁决,目前将死刑减为监禁徒刑,以及计划通过新的《刑法》。在这方面,委员会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资料,说明:(a) 在通过新《刑法》以及列入废除死刑条款方面的进展;(b) 缔约国提到的剩余14项死刑判决的减刑过程。委员会欢迎提供关于采取行动以提高对杀婴和生命权认识的资料,但它要求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在委员会结论性意见通过后采取严厉措施惩罚杀婴行为的情况,包括说明为启动或继续调查谋杀或谋杀未遂案件,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所采取的步骤。

第23段:禁止酷刑和有罪不罚

缔约国应尽快通过新《刑法》,以按照《公约》第七条,将酷刑明确界定为刑事罪行。除了一个负责系统受理酷刑或虐待投诉的独立机制外,缔约国应另设一个全国观察站,负责防范酷刑行为。缔约国应针对所有酷刑或虐待指控(包括1972年到1990年间犯下的此类罪行)开展彻底而公正的调查,并就此采取必要措施。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提到《宪法》第18条和19条,这两条禁止酷刑、虐待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并规范对此类行为的惩罚。缔约国强调,经常向法院提起有关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案件,以及对犯罪者施加制裁,这证明上述规定得到执行。

为了界定酷刑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正在通过新版《刑法》,而2013年3月18日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2012-15号法案的某些条款已经表明在确保遵守刑事司法与打击酷刑方面取得了进展。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欢迎关于新《刑法》界定酷刑和虐待行为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的信息。它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新《刑法》中酷刑的定义是否符合《公约》第七条,包括酷刑是否受到与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相称的制裁的惩罚。

[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除了一个负责系统受理酷刑或虐待投诉的独立机制外,为另设一个全国观察站,负责防范酷刑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为针对酷刑和虐待指控(包括1972年至1990年间犯下的此类行为)进行调查而采取的措施。它要求提供这一信息,并说明在通过新《刑法》以及使其中的酷刑定义符合《公约》第七条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发函通知缔约国 后续程序已终止。所要求的资料应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处理。

下次定期报告:2019年11月6日。

第一一六届会议(2016年3月7日至31日)

卢旺达

结论性意见:

CCPR/C/RWA/CO/4,2016年3月24日

后续段落:

第16、20、32和40段

后续答复:

CCPR/C/RWA/CO/4/Add.1,2018年5月8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16[B][C]、20[C]、32[B]和40[B][C]段提供补充资料

第16段: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

缔约国应:

进行必要的立法修正,以便对所有类型的强奸适用同样的处罚,并废除将受害人拒绝作证定为犯罪行为的规定;

确保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对犯罪人进行起诉,如果罪名成立,给予适当制裁,并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确保颁布保护令,从而保障受害人的安全;

加紧努力,以保证在全国各地提供数量充足的Isange一站式服务中心和支助服务。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强调,议会已经通过但尚未公布新的《刑法》,新《刑法》对所有强奸罪的犯罪者规定了一律同样的惩罚。2012年《刑法》第765条废除了与之相反的所有规定,暗示废除了关于预防和惩治性别暴力的第59/2008号法律第36条,该条惩罚那些拒绝在起诉对其施加暴力者的案件中作证的受害者。

缔约国确保对性暴力案件进行彻底的调查和起诉,如果罪名成立,则对负责者进行适当制裁。据报道,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国家检察署共收到司法警察提交的3,130起性别暴力案件,其中1,932起案件已移交法院,有1,488名犯罪者被判处犯有侮辱儿童罪、强奸罪或骚扰配偶罪。向受害者提供免费民事诉讼以获得赔偿,并获得由律师协会与政府合作指派的律师代理援助。

缔约国报告说,第59/2008号法律防止和惩罚性别暴力行为,2012年1月11日第001/03号总理令确定了政府机构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的方式,2014年2月11日第002/08.11号部长令则规范了民事、商业、社会和行政事务的法庭费用。卢旺达政府已采取新的政策,为加强对性别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在全国各地建立Isange一站式中心、确保受害者和证人安全的调查局,以及性别监测办公室,负责监测预防此类暴力行为的有效性,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服务和机制的质量。

Isange一站式中心的数量从2013年的7个增加到2017年的44个,目前在所有地区医院中运作。这些中心为性别暴力的受害者和幸存者全天候提供安全的收容所、医疗和社会心理咨询以及医疗法律援助。这些服务在同一屋檐下提供,以避免再次受害和伪造证据的风险。

委员会的评价

[B](a)、(b)和(d):委员会欢迎颁布新《刑法》,该法对强奸罪的所有犯罪者规定了一律的处罚,并暗示废除了惩罚在指控对其施加暴力的案件中拒绝作证的受害者的规定。然而,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在通过新《刑法》方面取得的进展,其中规定的强奸罪的内容、定义和刑罚,以及在将被新《刑法》取代的2012年《刑法》第765条暗示废除第59/2008号法律第36条后,为明确废除该条所作努力的最新情况。

委员会注意到提供资料,说明向受害者提供的援助以及提起起诉的性别暴力案件。然而,它感到遗憾的是,国家检察署收到的案件数与提交法院的案件数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它请缔约国进一步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委员会欢迎全国各地的Isange一站式中心数量大幅增加,并为受害者提供全天候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继续作出努力。

[C](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之后没有采取措施,为颁布保护令从而确保受害者的安全提供保障。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20段:非法羁押以及酷刑和虐待指控

缔约国应 :

进行必要的立法修订,以确保嫌疑人在被带见法官前的正常最长羁押时间不超过48小时;

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只能被关押在正式羁押场所,并实际获得所有法律保障措施;

确保立即调查非法羁押、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保证非法羁押、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受害者有权获得有效的补救和赔偿。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宣布,议会正在审查《刑事诉讼法》。

在其领土上没有非正式的羁押场所,羁押中心和监狱受联合国标准以及相关的国家法律管辖。司法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对其提出的指控。

缔约国确认,对酷刑、非法羁押和虐待的指控都立即进行了调查和起诉。2015年至2017年期间,对11起酷刑案件进行了调查和起诉,导致6起定罪。

非法羁押、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所受的伤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赔偿。

委员会的评价

[C](a)、(b)、(c)和(d):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关于嫌疑人在被带见法官前的正常最长羁押时间不超过48小时的立法修订。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审查《刑事诉讼法》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对缺乏资料说明在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所采取的措施感到遗憾。委员会仍然关注缔约国继续否认存在非法羁押的做法,以及没有答复关于单独监禁的报告。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委员会注意到就已调查和起诉的酷刑和虐待案件提供了资料,但对此类案件的数量很少仍感关注。在这方面,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a) 在委员会结论性意见通过后登记的关于非法羁押、酷刑和虐待的申诉数目,以及进行的调查和起诉;(b) 在委员会结论性意见通过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立即调查关于非法羁押、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控,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保证非法羁押、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受害者有权获得有效补救和赔偿。在这方面,缔约国还应提供资料,说明在委员会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裁决的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和其他保障的案件。

第32段:监狱条件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解决警察和军事羁押设施及监狱人满为患问题,包括通过更多地诉诸羁押的替代形式。还应该改善所有设施的羁押条件,并继续努力,保证将定罪囚犯与待审被羁押者分开关押。

缔约国答复概要

自上次报告所述期间以来,在Mageragere新建了一座监狱;为达到国际标准,对Rubavu、Huye和Rwamagana的监狱进行了翻修;并努力将妇女和儿童与其他囚犯分开。

缔约国确认继续实施其康复政策。

正在作出重大努力,将待审被羁押者与服刑人员分开。检察机关和国家人权委员会定期访问羁押设施,以监测对待和尊重被羁押者人权的情况。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赞赏所提供的关于监狱建设和翻新以使其符合国际标准的信息,以及提供的有关其继续努力将儿童和妇女与其他囚犯分开以及被定罪者与待审被羁押者分开的信息,并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它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说明为达到国际标准进行了哪些具体翻修,以及翻修后的监狱和新监狱的能力、监狱工作人员的人数以及向囚犯提供的服务。

第40段:言论自由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对言论自由的行使实施的任何限制均须遵守《公约》的严格要求。还应避免将起诉政治家、记者和人权维护者作为阻止他们自由表达其意见的手段,并立即采取行动,调查针对他们的袭击,并为他们提供有效的保护。缔约国还应考虑使诽谤和侮辱罪非刑罪化,并确保准确和狭义地定义仇恨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

缔约国答复概要

虽然国家承认并保障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但2015年修订的《宪法》第38条为维护公共秩序、良好道德和保护青年和儿童、每个公民的荣誉和尊严权以及保护个人和家庭的隐私权,对这些自由例外施加了限制。缔约国宣布,新《刑法》使诽谤和相关罪行非刑罪化。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欢迎有关诽谤和相关罪行已在新《刑法》中非刑罪化的信息,并要求澄清侮辱罪是否也已非刑罪化。

[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向为阻止其行使言论自由而被起诉的政客、记者和人权维护者提供保护。委员会要求提供关于这些事项的完整资料,以及关于以下方面的具体资料:(a) 新《刑法》中设想的仇恨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罪行的定义和内容;(b) 新《刑法》如何遵守缔约国的国际法律义务,特别是《公约》。

建议采取的行动:发函通知缔约国 后续程序已终止。所要求的资料应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处理。

下次定期报告: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