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1/D/2610/201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3 Dec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610/2015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Yelitze Lisbeth Moreno de Castillo (由律师Carlos Ayala、Bernardo Pulido、José Guarenas和Raúl Castillo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其已故丈夫Joe Luis Castillo González;其已故儿子Luis César Castillo Moreno

所涉缔约国: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来文日期:

2015年4月10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做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5月1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7年11月10日

事由:

对于提交人及其家人遭受的攻击的国家责任

程序性问题:

同一案件已向美洲人权法院提交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人身完整权;安全权;正当程序的保障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子)项

1.来文提交人系Yelitze Lisbeth Moreno de Castillo,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国民。她代表本人及其已故的丈夫Joe Luis Castillo González和儿子Luis César Castillo Moreno提交本来文。她声称,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与第二条一并解读以及第十四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的行为侵害了Joe Luis Castillo González的权利;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与第二条一并解读以及第十四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的行为侵害了她及其儿子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78年8月10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1999年至2003年期间,Yelitze Lisbeth Moreno de Castillo及其丈夫Joe Luis Castillo González均在位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与哥伦比亚接壤处的苏利亚州天主教马奇克斯宗座代牧区的社会行动办公室工作。Joe Luis Castillo González负责与土著人民和难民情况直接相关的问题。他的职责包括提供法律援助、监测当地与移民、庇护和难民问题有关的服务及支持,向土著人民传播人权信息并组织人权培训,以及为试图收回土地的农民提供法律支持。据提交人描述,她丈夫的工作主要覆盖卡塔通博地区,哥伦比亚境内邻近卡塔通博的区域当时局势不稳定。哥伦比亚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边境一直存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端,非正规团体参与可卡因的生产,以及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当时推行的土地改革,导致情况愈加恶化。1996年至2003年期间,苏利亚州共发生了69起针对土地权利保护工作者的攻击,多名农民领袖被杀害。

2.2鉴于安全局势恶化,2001年,Joe Luis Castillo作为该宗座代牧区的代表,联合委内瑞拉人权领域教育与行动方案和正义与国际法中心,向美洲人权委员会申请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52个随时可能被强制遣返哥伦比亚的流离失所者。2001年3月12日,美洲人权委员会批准了上述保护措施请求。2002年11月,保护措施申请中提及的其中一人及其儿子被杀害,据称凶手是职业杀手。委内瑞拉当局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这些人。

2.3由于安全局势不稳,2003年8月15日,提交人及其丈夫辞去在宗座代牧区的职务,并决定搬到梅里达市。

2.42003年8月27日晚上7点30分左右,当时他们还在马奇克斯,提交人及其丈夫和18个月大的儿子在驾车回家途中,一辆载有两个人的摩托车靠近了车的驾驶座一侧。骑摩托车的人首先放缓车速,以确认开车之人的身份,随后继续向前行驶。然而,往前行驶几米后,他们停下来,对车内的三人开枪。凶徒一共开了13枪,其中9枪射中Joe Luis Castillo,致其死亡。提交人的左臂、腹部和脖子受到枪伤。她的儿子也被子弹击中左臂、胸部和肩膀。

2.5Joe Luis Castillo被杀害后,马奇克斯宗座代牧区收到匿名威胁电话,因此暂时关闭了社会行动办公室。后来,办公室改组其活动,停止了在难民支持和人权侵犯案件方面的工作。

2.6提交人向美洲人权委员会申请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她和儿子的生命安全及人身完整权。2003年8月29日,这些措施获批。但是,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落实这些措施。

2.72003年8月28日,位于马奇克斯德佩里哈镇的苏利亚州第二十检察院启动对该案件的刑事调查。负责开展调查的机构包括科学、刑事与法医调查局;第十一检察院(根据共和国检察长办公室普通犯罪局局长的命令,具备国家一级的完全管辖权);基本权利保护局;以及卡拉卡斯大都会司法辖区的第八十三检察院。2006年11月28日,案件结案,未查明任何嫌疑人。

2.8据提交人称,该案件的调查过程存在许多缺陷,特别是参与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没有跟进一些调查线索,例如,一个据称是准军事组织成员的人和一个国家警卫队的成员在接受问询时,表示准军事团体的目标名单上有Joe Luis Castillo González的名字,市长知道这些团体的行动,并默许这些团体的行为。

2.9关于她获得案件相关信息的权利,提交人称,案件结案时没有通知她,她后来造访检察官办公室时才发现已结案。她还声称,2005年5月24日,她申请调阅检察院的原始案卷。此前,她只拿到了其中一部分案卷,并被告知其余的案卷需要保密。然而,她直到2007年才能查看完整案卷。2007年6月7日、2008年9月29日和2009年2月4日,卡拉卡斯宗座代牧区向检察院调阅案卷副本。尽管先后三次请求调阅核证副本,他们只拿到了非核证副本。2007年,提交人终于能够查看案卷,尽管第二十检察院向提交人提供了调查程序记录的副本,但这些记录被作为机密文件印发,并且不包含宣告调查终止的命令。

2.10提交人经历了暴力攻击,加上知道凶手逍遥法外,对她造成了情绪和心理伤害,导致她需要特别看护。提交人提供了一份医疗报告作为证明。

2.11提交人就本案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出了申诉,美洲人权委员会裁定有若干违反《美洲人权公约》的行为。但在2012年11月27日下达的判决中,美洲人权法院裁定不存在违反《公约》的行为。

2.12提交人承认,她未能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并指出,这是因为事实已证明国内补救办法过于冗长。检察院的撤案决定杜绝了及时采取有效补救办法以保护受害者权利的可能性。此外,她指出,目前没有正在进行的国际法律程序,因为美洲人权法院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结束对本案的审理,并下达了关于案情的判决。此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条(c)款规定的三年来文提交期限尚未过期。

申诉

3.1提交人称,她的丈夫被杀害,她本人和儿子受伤,同时有证据显示地方当局知悉该地区人权维护者屡遭谋害背后应负责的准军事团体的犯罪活动,但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或预防措施,且后续的刑事调查过程存在拖延和疏漏,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补救,这些构成对她本人及其儿子和已故丈夫的人权的侵犯。她声称,具体而言,这些构成侵犯Joe Luis Castillo González依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与第二条一并解读以及第十四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所享有的生命权、人身完整权、人身安全权和司法保障权;以及她本人和她的儿子依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与第二条一并解读以及第十四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所享有的人身完整权、人身安全权和司法保障权。

3.2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未能履行其在第六条第一款与第二条一并解读之下的义务,对作为易受伤害群体(即人权维护者)成员的她的丈夫,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尽管当局知道该群体和他们帮助的农民面临风险。美洲人权委员会在2001年3月12日批准预防措施申请时,以及在2003年8月29日Joe Castillo死亡后批准对提交人及其儿子的预防措施时,强调了上述风险。提交人强调,除了是受害人,她也是唯一能够指认杀害她丈夫的罪犯的证人,因此,对她的保护应成为调查过程中的首要任务。当时在边境地区工作的人权维护者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因此缔约国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来保护他们。在马奇克斯宗座代牧区开展的工作在准军事组织、游击队和《土地法》生效后推行的土地改革的其他反对者当中引发了负面反应。

3.3缔约国没有切实调查案件,追查并惩处罪犯,也侵犯了Joe Luis Castillo的生命权,并构成对司法补救权的剥夺。

3.4提交人认为,根据《公约》第七条与第二条一并解读的规定,对于Joe Luis Castillo、她的儿子和她本人的人身完整权遭到侵犯,缔约国应承担不作为的责任。人身完整权遭到侵犯的证据是提交人及其丈夫和儿子的枪伤、后续住院治疗,以及提交人和她的儿子在攻击发生后遭受的情绪和心理伤害。关于缔约国的责任,提交人引述了上文描述的各项因素,即缺乏预防措施,未履行调查犯罪、惩处罪犯和提供补救的义务。

3.5关于对第九条第一款与第二条一并解读之下人身安全权的侵犯,提交人说,缔约国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以降低Joe Luis Castillo面临的风险,严重危害了他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3.6提交人称,她在第十四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之下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因为缺乏令人满意的调查,而且在调查过程中没有提供司法保障。调查没有考虑一些关键因素,如该地区的人权维护者和Joe Castillo面临被雇凶杀害的风险,因为他参与土地维权,代表农民领袖向美洲人权委员会申诉,并从事帮助边境地区难民这项具有危险性质的工作,以及他成为准军事组织攻击目标的可能性。整个调查陷于大量无效而混乱的努力,检察院和刑事调查机关未能进行有效的协调。证据的收集过程存在渎职,也没有审查可能与本案有关的其他司法程序。

3.7提交人说,由于司法进程的不合理拖延,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她提出这项权利不仅适用于刑事审判的被告人,也适用于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她还说,受害人无法获得案卷信息违反了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在不影响调查进程的情况下,向受害人提供与案件及涉案嫌疑人有关的全部信息应被视为对法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保障。

3.8提交人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调查本案、起诉并惩处罪犯,确保关于尽职尽责调查的规定符合国际标准;采取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保护人权维护者;通过支付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赔偿金,以及补偿过去、现在、将来在国内及国际一级产生的法律成本和开支,对受害者蒙受的侵权行为提供补救。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于2016年12月29日和2017年4月28日向委员会提交了意见。

4.2缔约国指出,本案已由美洲人权系统审查。美洲人权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可否受理的第22/07号报告,宣布本案可受理,以及关于案情实质的第120/10号报告,裁定缔约国应对侵犯《美洲人权公约》之下若干权利的行为负责。随后,美洲人权委员会将本案转交美洲人权法院。2012年11月12日,法院下达判决,裁定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没有侵犯Castillo González、Yelitze Lisbeth Moreno和Luis César Castillo受《公约》保护的权利,并结案。因此,缔约国认为本来文不可受理。

4.3缔约国请委员会宣布本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美洲人权法院已就同一案件的案情下达判决。本来文不同于经过另一国际组织审查后再由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来文,因为美洲人权法院不仅审议了本来文的可受理性,还审议了案情实质。缔约国吁请国际组织审查其关于审议已由其他国际人权法院判决的申诉的惯例。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在2017年2月3日的评论中,提交人重申美洲人权法院判决的存在不对委员会审议本案构成任何障碍。她指出,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没有对《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提请保留。Joe Castillo的案件目前并未处于美洲人权法院的审查进程中,因为美洲人权法院已于2012年11月27日下达了判决。如果同一事项正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理中,委员会不能受理来文,但在前一审理程序结束后,委员会可予以受理。

缔约国关于案情实质的意见

6.1缔约国家提供了关于事件发生地区冲突局势的背景资料,这一局势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2001年通过的《土地与农业发展法》的实施有关。该法规定可向在公共土地上耕种的农民颁发临时土地所有权证。地主强烈反对这一政策,将其视为威胁。一些地主雇佣哥伦比亚准军事组织刺杀推动新法实施的农民领袖。美洲人权委员会在关于案情的报告中强调,对于责任可否归于国家这一问题的分析极其复杂,因为关于攻击背景、动机甚至牵涉的行为者,存在不同版本的说法,并指出“这一大背景本身不足以证明国家应当承担违反预防义务的责任”。

6.2关于2003年8月27日的事件,缔约国指出,苏利亚州司法区第二十检察院于2003年8月28日启动了刑事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开展了一些有效而必要的任务,包括查看犯罪现场、尸检、法医检验、专家对血液样本的分析、犯罪现场绘图、弹道比对和证人问询等。上述任务完成后,调查结论是证据不足,不能确定刑事责任。因此,2006年11月28日,根据《刑事诉讼法》予以结案,并将结案决定正式通知提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她可以向审判长申请对结案理由进行复审。

6.3缔约国指出,至今为止,依然没有足够证据显示有必要重启刑事调查。

6.4关于对提交人及其儿子的预防性保护措施,缔约国强调,在Joe Luis Castillo死亡后,其家人决定离开苏利亚州,搬到米兰达州。因此,米兰达州的检察长办公室申请为提交人及其儿子提供保护措施。2003年9月24日,第三初审法院批准了上述措施,指示米兰达警方予以落实。2007年5月15日,保护措施期限延长。检察长办公室努力寻找提交人的位置,2011年6月16日,提交人自行露面,称“在现阶段,经过这么多年后,我认为已经没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

6.52015年10月1日,缔约国启动相关程序,以寻找提交人的位置,确定她的新住址。2015年12月18日,国家第七十六检察院传唤提交人于2016年1月21日接受问询。提交人未出席。接到通知称提交人已经再度搬家后,2016年12月9日,检察院再次作出努力寻找其新住址,以便根据她的意愿,为她和家人提供保护。

6.6有鉴于此,缔约国提出,缔约国不应对2003年8月27日的事件承担责任。

6.7关于预防和保护的义务,以及人身完整权,缔约国回顾指出,该义务涉及的是手段而非最终结果。此外,缔约国称,在攻击发生前,没有证据显示Castillo González一家遭到威胁或恐吓,也没有提出保护申请,尽管他们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交了申请,请求为来自里约热内卢的52位难民提供保护措施。美洲人权委员会在关于本案案情的第120/10号报告中记录了上述申请。关于本案刑事调查的案卷显示,对Castillo González一家的攻击发生前,在该宗座代牧区工作的人员均未向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申请警方保护措施,也没有联系监察员办公室或检察院。

6.8美洲人权法院知道,在开展人道主义工作的过程中,Joe Castillo接触过已知是游击队成员、据称被准军事团体杀害的哥伦比亚公民。这可能导致准军事团体认为Joe Castillo在保护游击队,与游击队合作。然而,调查未发现有迹象显示Joe Castillo与委内瑞拉当局有任何过节。

6.9调查未发现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默许、配合或通谋的证据。美洲人权法院认为,无法证明存在会导致国家预防义务加重的结构性风险。人权侵权申诉必须包含有利于进一步调查的具体要素,而非基于纯粹的猜测和假设。

6.10缔约国列举了在警方和司法调查过程中采取的行动,包括将Joe Luis Castillo一案中收集到的弹壳与在其他谋杀案中缴获的武器进行弹道比对。

6.11关于违反司法保障的指控,缔约国重申,在结案前的三年零三个月中,已根据《关于或属非法致死事件调查的明尼苏达规程》的要求,对攻击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尽管存在一些疏漏和拖延,但应从整体上评估调查的质量。

6.12在此背景下,缔约国还提及了提交人引述的问询,即2003年9月12日马奇克斯警方对据称参与准军事团体的E.H.T.和前国家警卫队成员E.A.G.进行的问询。缔约国表示,这两次问询没有采用被问询人员宣誓签名的正式笔录形式。此外,在这两次问询中提供的信息非常笼统,不含能证明Joe Castillo的死亡与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以默许、配合或纵容方式参与其中之间存在关联。

6.13据缔约国表示,美洲人权法院在判决中提及委内瑞拉当局为调查Joe Castillo被杀一案采取了下列措施:在攻击现场收集证据;确定目击证人;两次检查犯罪现场和受害者的车辆;尸检和医学鉴定;专家基于犯罪地点绘图、弹道计算和血液分析进行评估;询问目击证人;取得提交人的证词;绘制嫌疑人画像;请宗座代牧区的一名工作人员根据照片指认三名被指控为准军事组织成员的人;对提交人进行医学鉴定(第154段)。然而,收到的一些信息和证词也显示,哥伦比亚准军事团体可能参与了攻击,包括上文提及的问询(第156至第157段)。据法院表示,证据未显示负责调查的当局已采取措施确认接受警方问询的人员的证词,即攻击牵涉的人员包括马奇克斯市长、国家警卫队成员、农场主团体的领袖以及据称受该地区农场主雇佣的哥伦比亚准军事团体成员,是否属实。根据向第四检察院提出的申诉,2007年5月18日结案后,有一人指控马奇克斯市长应对该谋杀案负责。2010年7月27日,此人被第二十检察院传唤。2011年5月19日再次传呼此人,但无记录显示是否已进行问询(第159段)。

6.14虽然最终存在缺陷,但基于已有证据,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调查开展的方式是合理的。法院补充说:“上文所述疏漏和拖延与检察官调查程序的一些具体方面有关,从总体调查进程来看,其严重程度不足以导致国家应为违反据称受害人的司法保障权和保护权承担国际责任”(第162段)。

6.15缔约国还指出,停止调查不意味着本案已永久结案。由于本案尚未下达司法决定,受害人可以向法官申请重启调查,并针对后续行动做出指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6和第317条,受害人也可以向审判长申请对停止调查决定的理由进行复审。即使法官宣布驳回本案,也可以向上诉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质疑该决定。如果出现新的证据,或者受害者提出申请,检察院也可能主动重启调查。

6.16关于受害者对信息的获取,缔约国称,提交人及其代理人能够调阅案卷。在判决中,美洲人权法院说,虽然存在一些困难,但Moreno女士及其代理人能够查看案卷,与负责调查的当局维持联系,从当局处获取信息,并请当局开展特定工作。至于落实对提交人及其儿子的保护措施过程中据称存在的缺陷,法院指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当局妨碍了保护措施受益人的任何行动,或以其他方式破坏调查的过程或结果(第170段)。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7.12017年2月3日和6月15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7.2提交人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在攻击发生时,由于哥伦比亚的内部武装冲突,该地区存在普遍风险。她指出,在1996年至2003年期间,针对在苏利亚州负责土地所有权工作的人权维护者,发生了69起攻击,很多人权维护者被杀害。因此,Joe Castillo的活动使他面临风险。缔约国意识到这一情况,但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保护他,以最大程度降低风险。2001年2月20日,Joe Castillo参加了与国家官员的会议,目的是促使官员意识到危险的存在,并联合其他方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交预防性保护措施申请。预防措施的申请得到批准,并提请缔约国注意。这些措施的预定受益者中,有数人被杀害。因此,缔约国不能声称受害者没有就他们面临的风险,向国家当局提出公开申诉或举报。

7.3提交人重申她关于缔约国在预防攻击和调查案件中均未尽努力的主张。她强调,具体而言,在调查攻击一案的过程中,科学、刑事与法医调查局取得了两个人的证词,称Joe Castillo在准军事团体的刺杀目标名单上,市长知道准军队团体的活动,并与之通谋。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司法措施,以追查地方当局是否参与或默许了针对Castillo Moreno一家的攻击,这是不可接受的。

7.4缔约国辩解说,结案决定已通知她,提交人对此提出异议,坚称她在2006年11月28日造访检察官办公室前,不知道调查已终止。此外,在2007年之前,她无法查看案卷,而且她收到的副本不包含调查终止声明。另外,向她的律师提供的案卷副本未经过核证。这些障碍导致她们无法寻求进一步的补救办法。

7.5提交人反驳缔约国关于已经对她及其儿子提供有效保护措施的说法。她声称,尽管米兰达州第三初审法院批准了保护措施,这些措施从未得到落实,她没有收到关于这些措施的通知,除了法院判决外,她没有获得任何保护。法院分别于2003年12月11日、2005年7月29日、2006年9月26日和2007年5月15日请米兰达警司落实这些措施,但警司没有采取行动保护她们的生命和人身完整。

7.6关于2016年1月21日她未能露面的问题,提交人指出,传唤没有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她:当局本可以通过宗座代牧区或通过她的律师联系她,向委员会提交的初始来文上有他们的联系方式,其副本已发给缔约国,但她是间接获知传唤一事的,而且时间非常紧迫。她认为,在她及其儿子最需要保护的时候,她们没有获得国家的保护。鉴于目前她没有生命危险,她的请求仅限于获取正义,给予全面补救和落实防止再犯的措施。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8.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应依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确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关于同一事项是否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主张应宣布本案不可受理,因为同一事项已首先交由美洲人权委员会,后又交由美洲人权法院审查。2012年11月12日,法院对该事项下达了判决。

8.3委员会忆及其判例,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如果来文正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应宣布该来文不可受理。委员会进一步忆及其判例,即虽然《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西班牙文版本可能导致对本段的解读不同于其他语文版本,这一差异必须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解决,在考虑到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的情况下,采用最符合作准文本含义的意思。因此,西班牙文版本中的“ha sido sometido”一词可以参考其他版本,解释为“正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委员会认为,这一解读符合《任择议定书》第十四条第1款所称“作准文本”中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含义。鉴于同一事项不在上文所述区域性机构待决,委员会认为来文的受理在《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之下不存在障碍。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美洲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就提交人针对缔约国提出的基本相同的申诉进行了彻底审查,并下达了合理的决定,应予以充分重视。

8.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及其儿子在攻击发生后没有获得保护措施,米兰达州第三初审法院指示的保护措施从未落实,除了法院判决外,她没有得到任何保护。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虽然就提交人丈夫被杀害后,当局多年来为提交人及其儿子提供的保护措施作出了解释(第6.4至第6.6段),但没有说明警方为保护她们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然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提供的资料未能确切地说明她离开苏利亚州边境地区后面临的风险性质,因此委员会无法评估在这方面是否存在《公约》规定的国家责任。因此,缔约国认为,这些申诉未经充分证实,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8.5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提出的关于调查开展方式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已就同样的问题,指称她及其丈夫和儿子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之下的权利遭到侵犯。在这样的情况下,委员会不认为审查缔约国是否亦违反其在第十四条之下的义务,有别于审查她及其丈夫和儿子在第六条和第七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之下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与《公约》第二条不符,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的规定,这些申诉不予受理。

8.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由于国内补救办法被证明冗长得不合理,她无法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

8.7委员会认为,就可受理性而言,提交人的其余指控已获得充分证实。鉴于可受理性不存在其他障碍,委员会宣布,就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提出的事项而言,本来文可予受理,进入案情审查。

审议案情

9.1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她及其丈夫和儿子的权利遭到侵犯的申诉涉及下列因素:(a) 据称缔约国没有落实对人权维护者尤其是她丈夫的保护和预防措施,尽管他们是一个易受伤害的群体,同时缔约国知悉他们在苏利亚州边境地区工作面临的风险;以及 (b) 缔约国没有适当地调查对这一家人的攻击,因此,至今未能查明并惩处罪犯,提交人也未能获得补救。

9.3关于保护和预防措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没有证据证明在攻击之前提交人一家受到威胁或恐吓,他们也没有申请保护,尽管Joe Luis Castillo和其他人权维护者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交了申请,请求为52位难民提供保护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及的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的结论。具体而言,美洲人权委员会指出,虽然有一些迹象显示,Joe Castillo因其工作受到监控,并成为该地区一些团体的目标,这些迹象在调查开始后才显现出来,没有证据显示国家当局在攻击发生之前知晓这一具体情况,因此不能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第6.1段)。美洲人权法院指出,在攻击发生前,Joe Luis Castillo未受到威胁或恐吓,国家当局也没有收到关于他或家人面临风险或需要保护措施的投诉或举报(第6.9段)。基于当事各方提交的资料,委员会认为,虽然在本案事件发生时,由于不同行为者、原因和利益之间复杂的相互影响,在Joe Luis Castillo开展法律和人道主义活动过程中与其一起工作的人权维护者(第2.1段)面临风险,但这种风险不够具体,本案的具体情况下,不足以触发缔约国因未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特定人士(即本案中的Joe Luis Castillo)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其掌握的事实表明,提交人及其儿子和已故丈夫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九条第一款之下的生命权和安全权没有受到侵犯。

9.4关于对提交人一家的攻击未能得到适当调查,据委员会理解,提交人的申诉属于《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的管辖范围。提交人坚称,该案件的调查过程存在许多缺陷,特别是参与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没有跟进一些调查线索,例如,一个据称是准军事组织成员的人和一个国家警卫队的成员在接受问询时,表示准军事团体的目标名单上有Joe Luis Castillo González的名字,市长知悉这些团队的行动,并默许这些团体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是,在结案前的三年多时间里,已经对攻击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美洲人权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调查的开展方式是合理的(第6.11至第6.14段)。

9.5委员会注意到,美洲人权委员会认为,已证实调查中发现有证明显示,攻击中可能存在国家工作人员的通谋和/或参与,但相关调查线索没有得到彻底的追查。然而,美洲人权法院全盘考虑了委内瑞拉当局已采取和未采取的行动。虽然法院注意到司法调查的一些具体程序或其他方面存在疏漏和拖延,但它认为从总体调查情况来看,这些疏漏和拖延的重要性和严重程度不足以证明国家应为据称受害者的司法保障权和保护权受到侵犯而承担国际责任(第6.13至第6.14段)。

9.6委员会忆及其判例,即国家必须设立行政机制,以便履行通过独立和公正的机构迅速、彻底、有效地调查关于侵犯权利指控的一般性义务,如果缔约国不对侵犯权利指控进行调查,可能会引起对于《公约》的再次违反。在评估缔约国是否遵守《公约》在这方面规定的国家义务时,如果国际法院已进行证人证词等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委员会将相当重视其结论。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美洲人权法院的结论,认为当事各方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未包含足以反驳这些结论的因素,因此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国内程序不满足《公约》规定的有关迅速、彻底和有效调查的缔约国义务。

9.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当局没有向她提供关于她丈夫被杀一案调查情况的充足信息,具体而言,2006年11月28日的结案决定没有通知她,她后来造访检察官办公室时才发现此事;2005年5月24日,她向检察院申请调阅案卷原件,由于保密要求,她收到的案卷不完整;她直到2007年才能查看全部案卷。然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提供的资料不够详细,尤其是关于结案决定的通知情况(第2.9、第6.16和第7.4段),因此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一家没有获得充分的通知。

9.8.基于上述因素,委员会认为,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缔约国在调查导致她丈夫被杀害、她本人和儿子受伤的攻击案过程中,侵犯了提交人及其丈夫和儿子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10.因此,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未能显示提交人根据《公约》应享有权利受到了侵犯。

附件

委员会委员萨拉·克利夫兰的个人意见(部分同意、部分反对)

1.我不同意委员会遵从美洲人权法院关于调查充分性的结论(第9.4到第9.6段),也不同意委员会关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未能保护提交人及其儿子这一申诉的可受理性的结论。

调查不充分

2.人权维护者Joe Castillo被杀害,其妻子和儿子多处受伤,而此事发生的背景是,准军事组织攻击土地权保护活动家的现象非常普遍,堪称悲剧。调查于2006年11月结束,没有查明应负刑事责任的任何人。

3.同样的申诉此前已由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根据《美洲人权公约》进行审查。虽然可以想象得到,国际人权机构之间的关系存在另一种处理方式,但委员会长期以来的判例表明,在未提请保留的情况下,同一申诉此前经过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并不妨碍委员会对其进行审议。这也不妨碍委员会在深思熟虑后,不时根据《公约》得出不同于根据另一国际人权文书得出的结论。

4.委员会认为,美洲人权委员会和法院彻底审查了提交人针对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申诉,因此决定“应予以充分重视”(第8.3段)。它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反驳美洲人权法院的结论,因此不能认定缔约国没有开展充分的调查(第9.6段)。

5.然而,不幸的是,美洲人权委员会和法院在对Castillo先生被杀害一案的调查是否充分的问题上,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委员会没有解释在此背景下,它为何“充分重视”美洲人权法院的结论,但不“充分重视”美洲人权委员会的结论。委员会也没有独立地分析或说明,为何调查情况满足第六条规定的委员会自身对于充分调查的标准。考虑到美洲人权法院在Castillo诉委内瑞拉一案中适用的标准似乎不符合该法院此前及之后的判例,这种遵从其结论的做法尤其值得关切。

6.提交人申诉的本质是,虽然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以调查对Joe Castillo的谋杀,尤其是有关查看犯罪现场的措施(第6.2和第6.13段),但调查存在严重缺陷。具体而言,缔约国屡屡失于追查牵涉到准军事组织和国家当局(包括马奇克斯市长)的线索。

7.据提交人说,美洲人权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没有开展认真、有效的调查,以查明应对此负责的人。值得关切的问题包括没有将缴获的嫌疑人武器与打中Joe Castillo的子弹弹壳进行弹道比对测试;没有审查事件发生的总体背景(包括该地区人权活动家尤其是土地活动家面临的已知风险);特定行为者(包括准军事组织)的行为模式;没有调查哥伦比亚的有关司法程序;以及,没有追查准军事组织和/或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参与攻击的直接证据(注3和第3.6段)。

8.一个据称是准军事组织成员的人和一个国家警卫队的前成员告诉调查人员,准军事组织的刺杀目标名单上有Joe Luis Castillo González的名字,市长知悉该准军事组织的行动,该组织在市长的通谋和默许下活动(第2.8和第7.3段)。具体而言,身为准军事组织前成员的证人表示,哥伦比亚准军事组织在委内瑞拉地方当局的支持下,谋杀了Castillo先生。国家警卫队前成员表示:“这些人是当地养牛场主雇佣的准军事组织成员;市长Toto Márquez知道这件事,实际上,他的司机负责接送这些人;他们来这里是为了清理马奇克斯的各种渣滓;他们害怕蔑视上位者的人”。 然而,委内瑞拉玻利维亚政府没有正式记录这些人的宣誓证词,或以其他方式确定这些指称的正确性。在委员会面前,缔约国仅主张他们提供的信息“非常笼统”(第6.12段)。

9.2007年5月,结案6个月后,另一人指控市长应对该谋杀案负责。检察官在3年多后,即2010年7月和2011年5月,才传唤此人进行问询,但没有证据显示是否确实开展了问询。

10.在拉丁美洲,针对人权维护者的权利侵犯行为普遍有罪不罚,这一现象的核心原因是没有彻底调查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军事组织的责任。在该领域,国家往往没有履行其开展有效调查和确保问责的应尽义务,这一问题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依然存在。

11.委员会确立已久的原则是,对于违反第六条的行为,调查必须是独立、公正、迅速、彻底、有效、可信和透明的。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查明导致生命权被剥夺事件的真相,包括查清特定个人成为攻击目标的原因。

12.然而,委员会没有说明它为什么仅凭第一印象就认为对Joe Castillo被杀害一案的调查在《公约》之下是充分的。它遵从了美洲人权法院关于不存在违反《公约》情况的结论。对于这种做法,委员会表示,它遵从法院对事实的判定,是因为法院能“进行证人证词等证据的收集和分析”(第9.6段)。

13.然而,委员会没有提到法院在得出这一结论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标准。该标准出现在法院意见的第153段,内容如下:

[美洲人权]委员会和代表提及了他们认为应开展的程序。就本分析而言,仅考虑当局指示的程序。本法院不考虑委员会或代表主张应开展但当局没有指示的潜在具体调查措施。这是因为,从原则上来说,不应由本法院决定具体调查行动或措施的适当性或有效性,除非不采取这些行动或措施构成对客观标准的违反,或显然不合理。

简而言之,法院拒绝从潜在范围的角度来审查调查的充分性,仅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定义的范围内对调查进行评估。

14.粗略分析即可发现,Castillo一案是美洲人权法院判例中的例外。众所周知,对于涉及生命权的调查,美洲人权法院向来从严审查,令人激赏。在Castillo案之前和之后的案件中,法院没有适用上述标准,或直接裁定调查过程中的缺陷“违反客观标准”或“显然不合理”。

15.不幸的是,因为法院接受了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关于不追查牵涉到准军事组织和国家当局的调查线索的决定,同时因为委员会遵从该决定,委员会和法院都没有从潜在全面调查范围的角度考虑调查是否充分。

16.委员会关于人权委员会和法院往往更适合确定案件事实的观点是正确的。然而,这并不能免除委员会根据《公约》确立的法律标准,对以适当方式提出的申诉进行独立审查的责任。我认为,在本案中,独立的审查将得出以下结论: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违反了第六条规定的开展独立、公正、迅速、彻底、有效、可信和透明调查的义务。

保护措施

17.提交人还声称,在Castillo先生死亡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没有充分保护她本人及其儿子的生命安全和福祉。关于这一申诉,缔约国对以下说法没有异议:该地区发生了许多起针对人权维护者的攻击,包括准军事组织实施的攻击;2001年3月,Castillo先生为流离失所人员申请的预防措施获得美洲人权委员会批准,但当局没有落实,导致两人死亡;在针对Castillo先生的攻击中,提交人及其儿子遭到枪击,提交人是唯一的目击证人;马奇克斯宗座代牧区开始收到威胁电话,导致办公室关闭,提交人也在该办公室工作;在攻击发生两天后,美洲人权委员会批准了保护提交人及其儿子的预防措施。

18.在裁定本申诉不可受理时,委员会令人疑惑地得出结论认为,关于“她离开苏利亚州边境地区后面临的风险性质”,提交人提供的资料不够确切。然而,没有记录显示,提交人及其儿子在攻击发生后立即搬到米兰达州,就不再需要保护。相反,双方提交的资料均明确承认对保护的需要继续存在。具体而言,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没有主张对保护的需要已减弱,而是强调米兰达的检察官和法院寻求并授予了保护措施,同时提交人声称,这些措施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共授予并延期四次。然而,提交人称,在此期间,在她们最需要保护的时候,警方没有采取行动保护她及其儿子。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警方确实落实了法院命令。它仅表示,检察官办公室在2011年、2015年和之后为寻找提交人的位置作出了努力(第6.4至第6.5段,注8)。

19.机缘巧合之下,提交人及其儿子最终没有受到伤害,但这一事实本身不能否定事前提供保护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提交人及其儿子的生命安全和福祉,并将提交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目击证人进行保护。基于上述信息,鉴于缺乏证据证明警方曾采取行动落实诸多项法院命令,关于没有提供保护的申诉可予受理,并显示出存在违反第六条第一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