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8/D/2689/2015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 June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689/2015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M.Z.(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15年11月1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11月2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0年3月13日

事由:

公正审判;接触律师;虐待;解雇一名大学教授;无罪推定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申诉证实程度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及第五条第2款(丑)项

1.1来文提交人是M.Z.,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出生于1969年。她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2月28日对所涉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1.22015年11月27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通知提交人其决定不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4条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

事实背景

2.1提交人是布哈拉国立大学的法语教授,2014年6月9日,她的学生N.B.找到她,递给她一个信封。几分钟后,提交人因涉嫌受贿200美元被警方逮捕,并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刑法》第214条受到指控。提交人声称,有人把她的权利读给她听了,但由于当时整个人处于蒙圈状态,她并没有理解这些权利。

2.2提交人声称,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刑事诉讼法》,调查人员必须为被拘留者提供辩护律师,并将拘留情况通知其家人。在提交人的案件中,调查人员没有提供接触律师的机会,也没有通知提交人的亲属。提交人指出,调查人员在证人面前提取了她的指纹,而没有律师在场。

2.3提交人被带到布哈拉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她声称,调查人员辱骂了她,并要求她支付20,000美元或30,000美元来终止诉讼。之后,调查人员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开始审问她。提交人要求接触律师,要求给亲戚打电话并使用洗手间,但没人理会她的要求。有人威胁提交人,如果她不配合,将对她施以虐待和更严厉的刑事处罚。调查人员还威胁要给她注射一些药物,以使她认罪。审讯在下午12点至12点30分之间开始,但一直等到下午6点左右提交人才获得允许使用卫生间。

2.4当天晚上晚些时候,一名律师来了,但他对该案不感兴趣,提交人不能私下与他见面。律师只与提交人面谈了10分钟,并坚持让提交人在审讯记录上签字。当提交人开始查看审讯记录时,调查人员对她大吼,说这不是在图书馆,要看就快点看。因此,提交人觉得受到了骚扰,但她还是在审查记录(包括一份供词)上签了字。

2.5提交人认为,她被捕之事是大学管理层一手发起和安排的。她解释说,她从未与大学管理层有过任何矛盾,直到2012年一位新院长上任。新院长对她怀有个人怨恨,在公开场合和同事面前羞辱她,并威胁要解雇她。提交人无法忍受此等侮辱,就让她丈夫向大学校长提出申诉,批评最近任命的院长的工作方法,指控他歧视,包括强迫提交人在工作时间之外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而不让男教师参与这样的劳动。她要求校长进行内部调查,并对这个院长采取纪律处分。

2.6提交人说,在她的刑事案件启动之后,她继续在大学工作。为了迫使她离职,大学管理层发起了一场骚扰运动。大学启动了自己的内部调查,调查认为提交人的行为违反了《乌兹别克斯坦劳动法》第100条。因此,提交人于2014年9月12日被解雇。

2.72014年10月27日,布哈拉市刑事法院根据《刑法》第214条对提交人作出判决,并处以最低月工资25倍的罚款,相当于2,402,625苏姆(约合1,010美元)。法院认定,提交人只是做了自己职责内的事情,却勒索酬金,这是犯罪。法院指出,提交人被指派担任N.B.的论文导师,负责监督和指导她写论文。在指导工作过程中,提交人索要200美元,作为帮学生起草论文的费用。2014年6月9日,N.B.给了提交人200美元。法院考虑了提交人的论点,即N.B.缺乏起草论文的技能和经验,因此她帮N.B.起草了一份60页的论文。提交人补充说,尽管她坚称自己是无辜的,并要求对此案进行进一步调查,但法院认为,受害者和证人的证词、法医化学检查结论、录音和其他佐证已充分证明她有罪行。提交人认为,法院并不独立和公正,她表示关切的是,检察官办公室可以对其他国家机构(特别是司法机构)施加很大影响。

2.82014年12月5日,布哈拉地区上诉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法院考虑了提交人的论点,即并未证实她向N.B.勒索钱财,是N.B.自愿给了她200美元。但是,法院评估了现有的所有材料和证据,裁定提交人败诉。法院还指出,提交人所犯罪行属于乌兹别克斯坦最高议会参议院大赦令的范围,因此,法院裁定她免交罚款。

2.92015年1月17日,布哈拉地区刑事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向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提交的上诉。提交人声称,调查方式公然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没人向她明确解释她的辩护权,该案件是由大学官员捏造的,法院就此指出,确实向她解释了提交人向执法机构提出上诉的权利。

2.10提交人在未指明的日期向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庭和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上诉,对下级法院的裁决提出质疑。她在申诉中特别指出,审判不公正,没有证明她有罪,她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受到侵犯。这两项上诉分别于2015年2月24日和6月29日被驳回。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认为,根据卷宗材料,下级法院对证据进行了评估,对提交人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并作出了正确的判决;在初步调查期间向她解释了提交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由两名不同的律师代理。

2.11提交人提出,她向布哈拉市检察官办公室和乌兹别克斯坦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了多项申诉。2015年2月23日,她见了一名检察官,这名检察官跟她说话的方式非常粗鲁,检察官跟她说,她不可能通过申诉得到任何补救。几天后,她尝试向检察官办公室提交另一份申诉,但徒劳无功。

2.12提交人指出,在2015年4月至5月期间,地区电视台多次播放执法人员逮捕她的视频,从而导致她名誉扫地,蒙受羞辱。她说,从那时起,她的健康状况就恶化了。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

3.2提交人称,她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法院剥夺了她获得自己选择的法律援助的权利,审判被无故拖延,而且法院不允许审判期间询问她的证人。

3.3提交人声称,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缔约国将她从大学解雇,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享有的无罪推定权。

3.4提交人请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对她的申诉进行适当的司法审查。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6年1月21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指出,2014年10月27日,布哈拉市刑事法院认定提交人违反了《刑法》第214条,并对其处以乌兹别克斯坦最低月工资25倍的罚款,相当于2,402,625苏姆。

4.22014年12月5日,布哈拉地区上诉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根据大赦法,法院赦免了提交人的罚款。

4.3缔约国指出,法院了解到,提交人是布哈拉国立大学罗马日耳曼语系的教授,她在N.B.论文答辩过程中提供帮助,因此向N.B.勒索200美元。2014年6月9日,提交人收到钱后被执法人员逮捕。同一天,布哈拉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根据《刑法》第214条对她提起刑事诉讼。提交人作为嫌疑犯受到审讯,她承认从N.B.那里收了200美元。

4.42014年6月11日,该刑事案件被提交给布哈拉市内务部以作进一步调查。在调查过程中,N.B.被视为受害者,她作证指控提交人,声称提交人于2014年6月7日要求她提供200美元作为论文答辩成功的交换条件。N.B.向布哈拉市检察官办公室提出了对提交人的申诉。

4.52014年8月12日,根据《刑法》第214条对提交人提出指控的相关刑事案件被提交法院。

4.6缔约国指出,基于执法当局开展的特别行动的结果、视频材料、物证、法医化学检验报告、证人证词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提交人的罪行得到了充分证明。

4.7缔约国还指出,在司法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违反刑事诉讼法准则或侵犯提交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情况,也没有发现使用未经授权的调查方法的情况。

4.8缔约国的结论是,提交人的申诉没有根据。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3月21日,提交人提交了她对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她指出,2016年3月11日,她的母亲去世。因遭受痛失至亲的打击,翻译中又出现了预期外费用,她未能将她在来文中提到的所有申诉翻译成俄语。

5.2提交人指出,本案的证人和受害人在压力下作证,国内法院在诉讼期间驳回了她提出的多项动议,违反了乌兹别克斯坦《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她重申不同意法院对证据的评估,指出法院的评估是片面的,偏向受害者,因此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

5.3提交人认为,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享有的在审讯期间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她重申,她受到调查人员的虐待,调查员威胁说对她进行身体虐待,跟她说话的语气非常粗鲁。

5.4提交人声称,审判受到不当拖延,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而且缔约国侵犯了她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她要求撤销布哈拉国立大学对她发布的解雇令。

5.5提交人再次请求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对她的申诉进行适当的司法审查,推翻判决,并向她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在2016年5月12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回应了提交人的评论。缔约国驳回了她的申诉,并重申她是在2014年6月9日被执法人员逮捕的,当时她收了N.B.的钱。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法院已充分证实提交人的罪行,法院基于对视频材料、物证、法医化学检查报告、证人证词和与此案有关的其他材料的评估作出裁决。

6.2缔约国重申其先前的论点,并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的申诉毫无根据。

提交人的补充评论

7.1提交人提交了一系列补充评论。关于她被解雇一事,她提供了从各个国家机构收到的答复副本,包括布哈拉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乌兹别克斯坦工会联合会理事会、布哈拉地区工会联合会理事会和乌兹别克斯坦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所有这些机构都指出,大学解雇提交人符合《劳动法》。

7.2提交人指出,2017年7月,她在布哈拉市检察官办公室进行了一次面谈,她被告知布哈拉国立大学决定聘用她担任俄语语言和文学教师。鉴于该大学罗马――日耳曼语文学系没有职位空缺,提交人接受了这一职位,作为一种暂时的解决办法。

7.3在2018年8月15日提交的来文中,提交人指出,从2017年9月23日起,她开始担任法语教师。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8.1缔约国在2016年12月6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进一步意见,重申了其先前的论点。缔约国指出,布哈拉市内务部在专家的参与下进行了彻底的核查,并拒绝对该大学的那位院长提起刑事诉讼。已审查了该决定的合法性,未发现撤销该决定的理由。

8.2在2017年2月3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到了提交人关于酷刑和虐待的申诉,但表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发现违反刑事程序或提交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行为。

8.3缔约国在2017年7月31日的普通照会中提到了提交人被解雇一事以及布哈拉市检察官办公室和工会联合会理事会就此作出的答复。它指出,两个机构都不认为对提交人的解雇是非法的。关于她再次受雇的问题,缔约国指出,根据2017年7月3日从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收到的答复,提交人被聘为布哈拉国立大学俄语语言和文学教师。根据该决定,提交人将于2017年8月26日开始工作,直至举行竞争性考试。

8.4缔约国在2018年10月25日的普通照会中通知委员会,根据布哈拉国立大学校长的命令,提交人受雇于外语系。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9.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9.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已经用尽了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没有基于该理由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妨碍审议本来文。

9.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因为缔约国没有针对她的申诉向她提供有效的补救。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其中指出《公约》第二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独立援引时,不能成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申诉的依据。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

9.5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根据《公约》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权利受到侵犯,但她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或解释来支持这些申诉。由于未收到关于卷宗的任何其他资料,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这一部分来文不可受理。

9.6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对她遭到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负有共谋责任,违反了《公约》第七条。为了支持该申诉,她指出,在2014年6月9日被逮捕后,调查人员威胁说,如果她不配合,就会对她进行身体虐待,并处以更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且超过5个小时不让她使用卫生间。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7年2月3日的答复中的意见,即在提交人的案件中没有任何有关使用酷刑和虐待的事实。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提交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资料来证实这些具体申诉。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9.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法庭不独立不公正,调查过程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没人向她明确解释她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她在审判期间提出的询问证人的请求被拒绝,法院错误和片面地评估证据,偏向受害者,调查和审判都出现了不当拖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充分评估,对提交人的行为予以正确定性,并作出了适当的判决。

9.8委员会回顾,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法院审查事实和证据以及国内法在特定案件中的适用情况,除非能够证明这种评估或适用具有明显的任意性,或相当于明显的错误或司法不公,或法院违反了其独立和公正的义务。委员会指出,其收到的材料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法院在处理提交人案件的程序中存在任何此类缺陷。委员会还指出,调查和审判持续四个月,不能被视为构成不当拖延。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证实她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提出的申诉,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这些申诉不可受理。

9.9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还在等待法院发布诉讼结果时,缔约国就将她从布哈拉国立大学解雇,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被推定无罪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大学根据国内劳动法的规定将提交人解雇,该法监管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这超出了《公约》的范围。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雇主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前根据可信信息对涉嫌犯罪的雇员采取纪律措施的决定本身并不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该原则主要涉及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10.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和第三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