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9/D/2478/201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October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478/2014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Sergei Sotnik ( 由律师 Dmitri Bartenev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4年10月2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4年11月2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0年7月23日

事由:

非法拘留和不赔偿

程序性问题:

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非法拘留;获得补救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九条第一和第五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来文提交人是Sergei Sotnik, 俄罗斯联邦国民,生于1974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五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即使没有具体援引,但委员会认为提交的事实也提出了《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下的问题。《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提出,2006年11月28日对他启动了刑事调查,指控他对执行公务的警察进行辱骂和使用暴力。根据所涉警察和其他四名证人的证词,当提交人接近他们并开始辱骂时,这群警察正在调查一个不相关的盗窃案,对三名嫌疑人进行审问。在两名警察出示证件后,提交人据称继续对其中一名警察进行言语攻击和人身攻击,踢他的腹部,最终导致提交人被警察逮捕。

2.22008年2月20日,圣彼得堡Kuibyshevsky区法院确认了归咎于提交人的行为,但根据法院下令进行的精神病学检查(诊断提交人患有急性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指出提交人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院终止了刑事诉讼,并命令他接受精神病治疗。提交人提出上诉,但区法院和圣彼得堡市法院分别于2009年12月7日和2010年9月28日判定维持原判。2008年8月1日,该案件被区法院退回检察官,以便与有关他的口头和人身攻击行为的两个案件合并为一套诉讼。提交人称,他没有被告知检察官随后采取的任何行动。

2.3然而,2008年11月12日,提交人被一名调查官员逮捕,理由是据称他没有向调查人员报到,这被解释为有逃跑的风险,并且违反了他关于未经许可不离开居住地的书面承诺。提交人否认曾试图潜逃,并说他和他的律师都没有收到任何要求报到的通知。2008年11月14日,区法院批准了调查官员对提交人进行审前拘留的请求。提交人对拘留令提出上诉,声称没有证据表明他会试图潜逃,因此,调查官员的指称毫无根据,对他的拘留是非法的。然而,提交人从2008年11月12日至2009年3月27日一直被拘留,拘留时间超过139天(4个月零2周)。

2.42009年1月29日,圣彼得堡市法院驳回了区法院2008年11月14日的判决,并将案件退回重审。2009年2月4日,区法院重新审查了提交人的案件,并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批准了调查官员的请求。2009年2月20日,这一判决被宣布无效,并送交进一步重审。下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后,再次认定提交人应被拘留。经提交人上诉,市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驳回了区法院的判决,并下令释放提交人。2009年4月3日,区法院再次驳回了调查官员拘留提交人的请求。

2.5提交人指出,他不仅被非法拘留,而且在圣彼得堡的IZ-47/1审前拘留中心也遭受了恶劣的条件,他在过度拥挤、卫生条件恶劣的牢房中度过了四个多月,他就此提出了损害赔偿诉讼。然而,2010年2月3日,圣彼得堡Nevsky区法院以提交人未能出示任何证据证明下令拘留他的判决是非法的为依据,驳回了提交人的损害索赔。提交人向圣彼得堡市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于2010年2月3日、4月6日和8月20日驳回了他的上诉,并维持了区法院的判决。提交人随后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提出监督复审上诉,分别于2010年10月18日和2011年11月17日被驳回。

申诉

3.1提交人认为,他就非法拘留提出的损害索赔被驳回,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五款和规定他有权获得赔偿的各种国内法律规定,因为后者被解释为仅在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判无罪的情况下保障获得赔偿的权利。此外,圣彼得堡市法院认为,拘留令因没有根据而被撤销这一事实并不会引起关于拘留令非法的观点。

3.2提交人称,国内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犯了错误,因为根据法院命令对他进行了四个多月的审前拘留,而这些命令是在没有审查剥夺他自由的所有必要理由的情况下下达的。因此,虽然提交人不否认法院命令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他声称这些命令在实质上是非法的,因为这些命令是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下达的,并导致了对他的非法拘留。

3.3此外,提交人着重指出,如果国内法院适用这一解释是可以接受的,这将意味着他被剥夺了《公约》第九条第五款规定的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没有明显理由的情况下,他被拘留了四个多月,他根据第九条第五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提交人认为,这表明俄罗斯联邦的法律没有规定在依据正式法院命令进行审前拘留的案件中发生任意拘留时获得救济的有效补救办法。

3.4提交人称,在没有对他的索赔作出合理判决的情况下,该判决相当于侵犯了他的公平审判权,该权利受《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保护。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在2016年7月19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根据第九条第五款,被非法拘留的人确实享有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70(1)条,被非法定罪、指控犯罪、受到审前拘留或被非法判处行政拘留的人必须得到充分赔偿,这种赔偿必须由俄罗斯联邦的地区单位或城市支付。无论侵犯权利是由调查人员、检察官还是司法机关造成的,这一规则都适用。

4.22010年4月6日,圣彼得堡民事法院作出了拒绝向提交人提供赔偿的判决,并推断对提交人的拘留不一定非法。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7条,对提交人的拘留被承认为“无正当理由”,但没有被承认为非法拘留。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委员会在其2010年10月18日的判决中推断,下级法院没有认定任何“复原的理由”,而这是裁定赔偿的必要条件,因而驳回了提交人的诉讼。最高法院还认定拘留“无正当理由”,但不是非法拘留。

4.3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第51段指出,逮捕或拘留的“非法”性质可能源于违反国内法。同一段还指出,刑事被告的无罪释放本身并不表明之前的任何拘留是“非法”的。

4.42009年1月29日和2月20日,圣彼得堡市法院撤销了下级法院关于拘留提交人的决定,但没有下令释放提交人。相反,它要求下级法院进行新的审前拘留听证。随后,市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决定释放提交人,他被释放候审。

4.5因此,提交人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五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可被视为“不符合”《公约》的规定。

4.6当法院审议提交人的赔偿诉讼时,它们向圣彼得堡第四预审拘留中心主管发出了索要信息的请求,要求提供提交人拘留条件的详细情况。法院认定,提交人无权获得物质损害赔偿。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56(1)条,诉讼各方必须提供其所指情况的证据。例如,一审法院审查了提交人关于他缺少食物和卫生用品或者这些物品质量差的说法。提交人“不同的营养习惯”不能被认为是物质损害的证据。提交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曾要求医学证据。

4.7缔约国指出,证据的可采性、充分性和相关性问题通常仅由国内法院审议。委员会本身规定,应由国内法院评估每个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适用法律,除非能够证明这种评估是任意的或导致司法不公。然而,根据来文提供的材料,没有证据表明国内法院的评估是任意的或相当于司法不公。

4.8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必须被视为不可受理,因为它不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没有显示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五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况。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于2017年1月17日回应了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提交人称,缔约国必须因他从2008年11月12日至2009年3月27日被非法拘留而支付赔偿。

5.2缔约国称,对提交人的拘留是合法的,因为拘留是依据法院命令实施的。然而,在这方面,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关于对他的拘留是合法的论点与来文所述事实和委员会的判例背道而驰。缔约国错误地提到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意见第51段,该段指出,仅仅无罪释放本身并不表明之前的任何拘留是“非法”的。在首次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提交人称,无论针对他的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都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五款的情况。

5.3如第35号一般性意见第12段所述,逮捕或拘留可能是依国内法授权的,但仍可能属于任意。委员会进一步解释说,“任意”这一概念不能和“违法”划等号,必须给予更广泛的解释,使其包括不适当、不正当、缺乏可预见性和适当法律程序,以及合理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等要素。因此,审前拘留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合理和必要。

5.4提交人在提交委员会的申诉中指出,对他的拘留虽然根据国内法可能是合法的,但并不符合《公约》第九条规定的合法性要求,因为在提交人的案件情况下,拘留不是合理或必要的。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标准这一事实得到了国内法院的确认。在2009年4月3日的终审判决中,Kuibyshevsky区法院决定在候审期间不对提交人实施拘留,因为调查官员于2008年11月12日提交的对他实施拘留的请求缺乏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拘留提交人所需的依据。缔约国没有就此事提供任何解释,而是指出,拘留提交人的判决在形式上未被认定为非法。

5.5提交人指出,缔约国称,2009年1月29日和2月20日,法院只是将案件发回重审,但没有释放提交人。事实是,法院将提交人的案件发回重审,从而确认了下级法院拘留提交人的判决是非法的。尽管下级法院的判决被宣布无效,但提交人并未获释,这再次证明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享有的权利。提交人本应在他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期间被释放。法院没有释放他,也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拘留他。因此,提交人称,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五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已经用尽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鉴于缔约国没有提出异议,委员会认为,为受理目的,《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已经满足。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然而,在档案中没有任何进一步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目的而言,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这些指称。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由于提交人未能证实其申诉,其来文应被视为不符合《公约》规定。然而,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性而言,提交人已充分证实了他就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五款的情况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还认为,来文的这一部分提出了《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下的问题。因此,委员会宣布这些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即从2008年11月12日至2009年3月27日,他在待审期间被非法拘留。缔约国承认提交人被拘留并随后获释,但指出国内法院认为对他的拘留是“无正当理由的”,而不是“非法的”。

7.3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指出,逮捕或拘留可能是依国内法授权的,但仍可能属于任意。“任意”这一概念不能和“违法”划等号,必须给予更广泛的解释,使其包括不适当、不正当、缺乏可预见性和适当法律程序,以及合理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等要素。例如,根据刑事指控实行的还押拘留,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是合理的、有必要的。此外,虽然刑事被告一审时或上诉后最终被释放这一情况本身并不表明任何程序性拘留是“非法”的,但逮捕或拘留的“非法”性质可能源于违反国内法,也可能源于违反《公约》本身。

7.4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国内法院承认,根据Kuibyshevsky区法院2009年4月3日的判决,没有证据表明提交人得到了适当通知并且没有去报到。委员会还注意到,2008年11月14日和2009年2月4日,同一法院决定拘留提交人,但没有审议提交人是否会潜逃以及在这种情况下的拘留是否“合理和必要”。鉴于上述情况,在国内法院和缔约国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7.5委员会接下来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由于他被任意拘留,他本应享有可强制执行的获得赔偿的权利。委员会回顾,第九条第五款要求缔约国建立一个法律框架,在其范围内,受害者得到赔偿是作为一项可行使的权利,而不是恩赐或随意决定。补救决不能只是理论上存在,而是必须切实实行,在合理时间内支付赔偿。

7.6在本案中,虽然国内法院接受并审议了提交人的诉讼,但它们拒绝就提交人被拘留的时间作出赔偿,理由是它们得出结论认为,对他的拘留是“无正当理由的”,而不是“非法的”。委员会注意到Nevsky区法院2010年2月3日的判决,其中法院拒绝提供赔偿,理由是提交人没有受到《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33和134条规定的含义所指的“复原”。因此,委员会认为,Nevsky区法院限制了提交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将这一权利的条件设定为仅由刑事法院做出的“复原”理由结论。委员会注意到,圣彼得堡市法院(2010年2月3日、4月6日和8月20日的上诉判决)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随后没有纠正这一缺陷。缔约国要求刑事法院提供必要的复原结论,这使得像提交人这样的人不可能在没有先前有利结论的情况下行使获得可强制执行的赔偿的权利。结合这一调查结果,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对提交人的拘留确实是任意拘留的调查结果,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获得可强制执行的补救的权利,而这项权利受《公约》第九条第五款保护。

8.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和第五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在本案中,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就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充分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