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6/D/2434/201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 Octo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434/2014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Fedor Mirzayanov (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13年9月2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现为第92条)作出的决定,2014年6月2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7月25日

事由:

对参加和平集会施加制裁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表达自由;集会自由;任意拘留;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

《公约》条款:

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第3款和第4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丁)项和(戊)项、第5款及第7款;结合第二条一并解读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Fedor Mirzayanov系白俄罗斯国民,生于1990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第3款和第4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丁)项和(戊)项、第5款及第7款;结合第二条一并解读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在所述事件发生时,提交人是白俄罗斯国立大学的学生。2010年12月19日,他参加了在明斯克奥克佳布里斯卡娅广场举行的公众集会。集会的目的是对当天举行的总统选举表达不满,参与者认为总统选举不民主。提交人参加了支持反对派总统候选人雅罗斯拉夫·罗曼丘克的集会。他并不知道这一集会未获得当局的事先审批。

2.210,000多人参加了上述集会。尽管集会属于和平性质,但警方使用了过度的武力驱散人群。700多人被捕,其中600多人被依据《行政违规法》第23.34条(违反举办群体性活动的既定程序)拘留和起诉。此外,当局依据《刑法》第293条(参与群体性骚乱)和第342条(组织和筹备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活动)对数十名参与者提起了刑事诉讼。2011年,包括提交人在内的许多参与者被定罪,并被判处三至六年监禁。

2.32010年12月19日晚上约10点30分,提交人在奥克佳布里斯卡娅广场被警方拘留。2010年12月20日,扎沃茨科伊地区法院依据《行政违规法》第23.34条认定提交人有罪,并判处15天行政拘留。法院的裁决称,提交人参加了一次未经审批的集会,高喊“白俄罗斯万岁”和“滚出去”,并且没有遵守警方制止其“非法行径”的命令。2010年12月23日,提交人就扎沃茨科伊地区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2.42011年1月19日,提交人收到传票,要他于2011年1月26日接受国家安全委员会一名调查员的询问。然而,2011年1月25日,提交人因涉嫌犯下《刑法》第293(1)(2)条(参与群体性骚乱)所述罪行在家中被警方逮捕。2011年1月27日,明斯克市副检察官批准逮捕提交人并转至审前羁押设施。2011年1月31日,提交人与其他四人一起被正式起诉,其中包括反对派总统候选人安德烈·桑尼科夫。

2.5在拘留期间,警方对提交人施加精神压力,要求他指证反对派总统候选人。他被关在囚犯所称的“酷刑牢房”中,与其他21名囚犯被羁押在不卫生的条件下,没有自然光线或通风。牢房面积为12平方米,名义上可容纳13人。明斯克在六月的温度高达32摄氏度,然而,他牢房内的温度要高得多。他仅获准每天走出牢房放风一次,每10天洗澡一次,每晚睡眠不超过三到四个小时。狱友患有流感、疥疮和虱病。提交人的狱友得知反对派网站上发布了一篇描述“酷刑牢房”的文章后,开始对其发出死亡和强奸威胁,拘留设施管理部门对此不闻不问。提交人在监督上诉动议中向初审法院及明斯克市检察官投诉了虐待行为和拘留条件,但他的投诉未引发任何调查。

2.6在一个不明日期,提交人就批准逮捕令向明斯克中央地区法院提出了上诉。2011年3月14日,法院驳回了上诉。审理不对公众开放,并且在提交人缺席的情况下举行。他的拘留期限随后被延长两次,即2011年3月2日由明斯克市副检察官延长,2011年4月18日由明斯克游击队镇地区法院延长。

2.72011年1月,提交人因参加2010年12月19日的未经审批集会而被大学开除。

2.82011年5月14日,明斯克游击队镇地区法院认定提交人和三名共同被告参与群体性骚乱,特别是实施向警察投掷玻璃碎片等人际暴力行为,并造成骚乱损害和财产破坏。依据《刑法》第293(2)条,他被判处三年监禁。

2.92011年7月15日,明斯克市法院在撤销原判上诉中维持了对提交人的判决。2011年9月13日,提交人获得总统赦免。

2.10在一个不明日期,提交人向最高法院副院长提交了监督上诉动议。2012年1月20日,动议被驳回。

2.112012年12月28日,提交人向明斯克市检察官提交了监督上诉动议。2013年2月18日,动议被驳回。

2.12来文人表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因参加2010年12月19日和平集会而将他逮捕并随后通过行政和刑事诉讼提出起诉,这违反《公约》中结合第二条一并解读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3.2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3和4款享有的权利,因为他并未获悉2011年1月25日被捕的原因;没有拘留理由,因为并无证据表明他会潜逃或妨碍司法;延长拘留期限的裁决没有充分的理由;他提出的申诉和释放动议均被敷衍了事地驳回。他还声称,他的逮捕没有得到任何法官的批准,当他就逮捕一事向法院提出上诉时,法院在提交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了闭门审理。

3.3提交人声称,他遭遇了旨在胁迫他指证反对派总统候选人的精神压力,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此外,他的拘留条件违反了他根据《公约》第十条享有的权利。

3.4关于违反第十四条第1款的情况,提交人声称,他没有在独立和公正的法院上接受公平和公开的审判。他指出,白俄罗斯的法官缺乏公正性而且不独立于行政部门,这一点已得到法官和律师独立性特别报告员(见E/CN.4/2001/65/Add.1)及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的确认。提交人指出,法院在本案中完全没有公正性和独立性,因为最高级别官员早在审判之前就发表声明提出2010年12月19日事件应被定性为群体性骚乱。提交人还声称,他的审判没有公开,因为他的母亲和叔叔以及记者和人权维护者据称因空间不足而未获许列席数次审理。事实上,审判室内有30多名便装警察,占据了本可容纳受害人亲属的区域。法院大楼入口被数十名国家安全局人员控制,他们对进入大楼的每个人进行检查,并出于未知目的记录他们的姓名。

3.5关于《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提交人声称,早在审判开始之前,白俄罗斯总统、内政部长、司法部长和一名最高法院法官均多次表示,2010年12月19日事件应被定性为骚乱,包括提交人在内的所有被捕者都是罪犯。提交人还提出,在审判期间,所有被告被铐在金属笼子里,使他们在法庭和公众眼中看似危险罪犯。

3.6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和(戊)项享有的权利,因为上诉法院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审理了他的上诉,而且审判期间没有传唤一些证人到庭作证。检方仅宣读了预审调查期间得到的证词,从而使辩方无法讯问这些证人。上述证词后被法院用来证实其判决。

3.7提交人还声称,明斯克市法院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享有的权利,因为撤销原判上诉的性质非常正式,但法院未考虑事实或证据充分性。此外,法院的裁决没有述及撤销原判上诉中提出的申诉,并且在提交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

3.8最后,提交人声称,他因参加2010年12月19日群众集会而被行政和刑事诉讼处罚两次,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在2014年8月18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缔约国提出,虽然该国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和审议声称《公约》所述权利受到侵犯的白俄罗斯国民的来文,但提请委员会注意,在登记和审议个人来文时无视和(或)任意解释《任择议定书》是不可接受的。

4.2缔约国表示关切的是,委员会系统性违反《任择议定书》赋予的职责,登记和审议来自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的人员(《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以及来自第三方(包括不受白俄罗斯管辖的第三方)(《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个人来文。

4.3缔约国认为,委员会根据“既定做法和议事规则”通过关于违反《任择议定书》予以登记的个人来文的意见是不可接受的。缔约国注意到,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第2款确立的议事规则是委员会的内部规则,对缔约国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用来为委员会违反《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行为进行辩护。委员会在授权框架内的所有行动,包括来文登记,都必须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在上述权力框架之外采取的行动(越权)不对缔约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4.4缔约国指出,本着真诚遵守《任择议定书》的精神,它行使不承认委员会采取非法行动所通过的意见的权利。委员会超越《公约》和《任择议定书》赋予的权力,宽泛解释任务规定,毫无根据地采用国际司法机构的职权,以致损害了自身信誉并违背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目标。

4.5缔约国注意到,根据《公约》的规定,委员会没有被授予无限解释权。委员会仅可就提交其审议的具体情况对《公约》进行解释。与此同时,最重要的解释是缔约国所作的解释(“权威解释”)。

4.6缔约国认为,上述事实要求委员会进行改革,提高工作透明度。因此,缔约国敦促委员会停止违反《任择议定书》登记个人来文并通过意见的行为。缔约国还呼吁停止向国际社会谎称缔约国所谓拒绝配合的做法。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在2015年2月19日的信中,来文人就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的意见提交了评论。他拒绝接受缔约国的立场,即他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虽然他对行政逮捕提出了上诉,但上诉被驳回。他还对刑事案件中的逮捕和初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了上诉。他还向最高法院副院长及明斯克市检察官提交了定罪监督上诉动议,然而,他的上诉被驳回。他认为,在他的案件中,已用尽所有有效的国内法律补救办法。他指出,根据国内法,一项裁决在撤销判决上诉后生效。根据他的说法,任何随后的上诉都是酌处性申诉。无论如何,委员会已确认监督上诉是一种无效的补救办法。

5.2关于缔约国称本来文由第三方提交,提交人认为,来文是他的父亲发出的,来文第一段说明了其姓名和详细联系方式。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缔约国缺乏配合

6.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委员会根据“既定做法和议事规则”,通过了关于违反《任择议定书》予以登记的个人来文的意见,而且缔约国将行使不承认委员会通过的意见的权利。

6.2委员会表示,加入《任择议定书》的《公约》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并审议声称为侵害公约所述任何权利的受害者的个人来文(《任择议定书》序言和第一条)。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意味着承诺与委员会诚意配合,允许和协助委员会审查此类来文,并在审查后向缔约国和个人提出意见(第五条第1和4款)。缔约国采取任何阻止或阻碍委员会审议和审查来文及表达意见的行动均不符合上述义务。应由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登记。如果不接受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应对来文进行登记并断然宣布不接受委员会关于来文受理性或案情的断定,就违反《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是否可依据《任择议定书》受理来文。

7.2委员会已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断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断言,即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尽管他对行政逮捕提出了上诉,但上诉被驳回。提交的文件表明,提交人的上诉因未支付法院费用而被驳回。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一级法庭依法对其定罪及刑罚进行复审。由于提交人被控犯有行政罪行,委员会必须首先确定第十四条第5款是否适用于本案。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因违反《行政违规法》第23.34(1)条规定的举办群体性活动的既定程序而被判15天行政拘留。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违反的法律规则不是针对在纪律法等方面具有特殊地位的特定群体,而是针对以个人身份参加未经批准的群体性活动的任何人。规则禁止某种行为,并提出了相应定罪要求和惩罚性制裁。委员会在其判例中提及关于在法院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2007)号一般性意见第15段,其中提到对犯罪性质行为的制裁,这种行为不论国内法如何定性,因其企图、性质和严重性而必须被视为刑事行为。因此,规则的共性和惩罚的目的(既具威慑性,又具惩罚性)表明,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所述指控具有刑事性质。

7.4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12月23日,提交人对扎沃茨科伊地区法院2010年12月20日的裁决提出了上诉。然而,2011年1月5日,即提交人完成15天刑期的当天,法院以未支付法院费用为由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在上述情况下,由于提交人在行政诉讼中面临刑事性质的指控,而且较高一级法院没有对制裁裁决进行有效复审,委员会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可以审查本来文。

7.5关于提交人的刑事定罪,委员会注意到,他就刑事案件中的逮捕和初审法院的裁决提出了上诉,并向最高法院副院长和明斯克市检察官提交了定罪监督上诉的动议。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向检察官办公室请求复审已生效的法院裁决并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所述必须用尽的一项补救办法。委员会还认为,依靠法官酌处权进行监督复审的请求构成一种非常规补救办法,缔约国必须表明,有合理前景认为此类请求将在本案情况下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监督复审进程有效性的任何进一步资料。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可审查本来文。

7.6关于缔约国称第三方提交材料,委员会回顾,通常情况下,来文应由个人亲自提交或由该个人的代表提交。在本案中,提交人向其父Rim Mirzayanov提供了一份正式签署的委托书,明确授权他作为代表在委员会面前处理本案。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来文的提交合乎规则。

7.7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申诉,即警方施加精神压力,要求其指证反对派总统候选人,而且狱友得知一个反对派网站在提交人协助下发布了一篇描述“酷刑牢房”的文章后,向其发出了死亡和强奸威胁。由于没有任何进一步资料支持提交人的指控,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其申诉的可受理性,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这一申诉不可受理。

7.8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其拘留条件违反了他根据《公约》第十条享有的权利。然而,委员会从收到的资料中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向国内当局提出这一申诉。鉴于这些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尚未根据《公约》第十条就其申诉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认定这一申诉不可受理。

7.9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因参加2010年12月19日群众集会而被行政和刑事诉讼处罚两次,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委员会表示,虽然提交人因参与未经审批的集会而承担了行政责任,但他的刑事诉讼是因其在集会期间的行为引发的,即被控向警方投掷玻璃碎片和破坏财产,并被调查和法院归为参与群体性骚乱。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他关于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的申诉,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认定这一申诉不可受理。

7.10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第3款和第4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丁)项和(戊)项及第5款;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委员会根据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对其施加不合理的限制,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委员会受理的问题是,提交人参加公众集会时在公共空间被警方逮捕,因违反既定群体活动程序而被认定行政违规并被判15天行政拘留,这是否侵犯了他根据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来文案情提出意见,在上述情况下,必须对提交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根据收到的材料,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限制了提交人的权利,特别是《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的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权利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和平集会权。因此,委员会必须确定,根据第十九条第3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句,对提交人权利施加的限制是否有正当理由。

8.3委员会提及其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201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意见自由和表达自由是个人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此类自由对任何社会都必不可少(第2段)。它们是每个自由民主社会的基石(同上)。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允许施加某些限制,但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a) 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以及(b) 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所必需。对行使此类自由的任何限制必须符合对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严格检验。施加限制必须仅限于明文规定的上述目的,并且必须与所指特定需要直接相关。委员会还回顾,缔约国应证明限制《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提交人权利是必要和相称的。

8.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因参加公众集会而受到制裁,制裁依据是警方和地区法院认定他违反了国内法律规定的组织和开展群体性活动的程序。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解释,即他参加集会是为了支持一名反对派总统候选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和国内法院均未解释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的必要性和相称性条件,为何应该施加此类限制,以及所施加的15天行政拘留惩罚(即便基于法律)是否必要、相称且符合上述条款所列的任何合法目的。

8.5委员会注意到,它在一些较早的来文中处理了与缔约国相同的法律和做法有关的类似案件。委员会的结论是,在本案中,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8.6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一条保障的和平集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对于公开表达个人观点和意见是必不可少的,在民主社会中不可或缺。这项权利意味着可以在公共地点组织和参加和平集会。集会组织者通常有权选择目标受众看得见和听得见的地点,对这项权利不得加以限制,除非是(a) 按照法律以及(b) 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权利和自由所需施加的限制。当一个缔约国为了协调个人的集会权和上述普遍关注的利益而施加限制时,应遵循促进权利的目标,而不是设法对权利施加不必要或不相称的限制。因此,缔约国有义务证明对《公约》第二十一条保护的权利施加限制是合理的。

8.7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审议,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二句所述任何标准,对提交人的和平集会权施加限制是否合理。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存档信息,国家主管部门和地区法院均未提供任何理由或解释,说明公众集会在实践中如何违反了第二十一条所述的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8.8委员会注意到,它在一些较早的来文中处理了与缔约国相同的法律和做法有关的类似案件。委员会的结论是,在本案中,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

8.9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没有获悉2011年1月25日将其逮捕的原因,在没有证据证明他会潜逃或妨碍司法的情况下毫无理由地将其拘留,而且随后延长拘留期限的决定没有充分理由。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曾提请缔约国有关当局和法院注意这些申诉,但被他们敷衍了事地驳回。委员会回顾,“任意”概念并不等同于“违法”,但必须进行更广泛的解释,使其包括不适当、不正当、缺乏可预见性和正当法律程序以及合理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等要素。这意味着,除其他外,刑事指控的调查拘留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合理和必要,例如,为了防止逃跑、干扰证据或再次犯罪。缔约国并未证明在本案中存在上述风险。因此,在没有任何进一步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第1款的情况。

8.10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一名检察官批准将其逮捕,而该检察官没有获得《公约》第九条第3款要求的关于行使司法权的法律授权。委员会回顾,上述规定使被控刑事犯罪的被拘留者有权获得对其拘留的司法控制。正当行使司法权这一要求本身就意味着要由一个在所处理问题上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立场的主管机构行使司法权。因此,委员会不认为该检察官可被视为具有必要的机构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成为经法律授权行使《公约》第九条第3款所述司法权的官员,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的事实显示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鉴于这一调查结果,委员会决定不单独审查涉及《公约》第九条第4款所述问题的申诉。

8.11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没有在独立和公正的法院上接受公平和公开的审理,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而且主管部门在他的案件中没有尊重未经依法确定有罪前视为无罪的权利,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审判没有公开,因为他的母亲和叔叔以及记者和人权维护者据称因空间不足而未获许列席数次审理。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在审判开始之前,白俄罗斯总统、内政部长、司法部长和一名最高法院法官均多次表示,2010年12月19日事件应被定性为群体性骚乱,而且审判期间被铐在金属笼子里的提交人等所有被捕者都是罪犯。在缔约国没有提供反击这些申诉的任何意见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必须对来文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委员会收到的事实构成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2款的行为。

8.12委员会最后注意到,提交人指控在撤销原判上诉期间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享有的权利。缔约国没有就来文的这一部分提出具体意见。委员会认定,《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规定的被告出庭权适用于本案,因为法院审查了案件事实和法律并对有罪或无罪问题作出了新的评估。委员会回顾,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被告有权在审判期间出庭,只有在有利于正当司法的情况下才允许被告缺席诉讼,例如被告在事先充分了解诉讼情况后拒绝行使出庭权。在没有任何其他相关存档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描述的事实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的行为。

8.13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丁)项的情况,并决定不单独审查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和第5款提出的申诉。

9.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收到的资料显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第3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丁)项、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委员会重申其结论,即缔约国还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这要求缔约国向其《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作出充分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步骤,审查提交人的定罪,并向其提供适当的赔偿,包括偿还发生的任何法律费用或其他费用,并采取适当的令人满意的措施。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1.铭记,由于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方,缔约国已承认委员会有权能裁定是否有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上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确认发生侵权的情况下,提供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办法,委员会希望在180天内获悉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意见所采取的措施。还请缔约国公布并以缔约国正式语文广为传播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