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0/D/2163/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5 Septem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163/2012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Kh.B.

据称受害人:

Kh.B.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11年10月1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己于2015年12月1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7年7月13日

事由:

提交人的无罪推定权,议会一项决议影响了提交人的名誉

程序性问题:

申诉之证实;可否受理――不相容;用尽国内补救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无罪推定;非法攻击名誉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1和第3款、第十四条第2款、第十七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第三和第五条

1. 来文提交人Kh.B. ,吉尔吉斯斯坦公民,1956年出生。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1和第3款、第十四条第2款、第十七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提交人无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199517日对吉尔吉斯斯坦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是乌兹别克族,来自吉尔吉斯斯坦奥什地区。2010 年5月和6月,吉尔吉斯斯坦 南部奥什和 贾拉拉巴德多个市区发生大量袭击乌兹别克族的事件。2010 年5月,提交人在贾拉拉巴 德发表 演讲谈到吉尔吉斯斯坦的事态发展时,批评了执法机构和其他国家机构,此后即成为族裔迫害的目标,被迫离开吉尔吉斯斯坦。

2.2 2011616日,吉尔吉斯斯坦议会通过一项决议,事关调查2010 年吉尔吉斯斯坦南部事件的临时议会委员会所提供资料。决议第7段将提交人列入事件组织者和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活动参与者名单。当时提交人正在接受一项调查,但并无司法诉讼在身。决议第21段呼吁总检察长办公室和最高法院考虑可否根据调查结果和司法决定没收有关事件组织者的财产。提交人称,该决议公之于众后,吉尔吉斯斯坦南部成立了多个自发组织,要求将提交人的财产收归国有 。

2.3 20118月某日,提交人向最高法院宪法庭提出申诉,要求法院宣布决议第7和第21段违宪。2011922日,法院致信提交人,通知他宪法庭尚未成立,请他在宪法庭正常运行时重新提交申诉。提交人称,再无其他方法质疑这项议会法案。

2.4 委员会20121211日收到提交人的补充来文,其中提交人称,201110 月28日,贾拉拉巴德市法院在缺席审判中判他终生监禁并没收财产,罪名是分裂主义、聚众闹事和杀害。2012131日,贾拉拉巴德州法院确认了审理法院的决定。

申诉

3.1 提交人称,签署决议的议会发言人明知故犯,侵犯了他的无罪推定权,因此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1款。

3.2 提交人还称,议会2011616日通过决议,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侵犯了他在法院认定有罪前推定无罪的权利。他称该决议将对法院有负面影响,可能预设他所受任何审判的结果。

3.3 提交人称,签署决议的议会发言人错误地将他定为分裂分子和2010 年吉尔吉斯斯坦南部事件组织者之一,是对他名誉的任意攻击,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

3.4 提交人请委员会认定申诉可受理,认定议会决议第7段侵犯了他根据上述条款享有的权利,并促请缔约国使该决议符合国家立法和《公约》规定。

缔约国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1210 月4日的普通照会中称,法院201110 月28日给提交人判刑的决定和上诉法院2012131日的决定依据的是证人的证词和刑事调查资料,并且依法通过。

4.2 缔约国称,提交人有权在最高法院宪法庭成立后就议会决议 上诉 该庭 。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 提交人在20121128日的答复中称,缔约国的意见与他申诉的问题大体无关,因为他未就自己的审判提出问题。提交人重申,自己起初的申诉事关议会决议。他还称,审理法院的决定依据的是国家科学院几位教授对他2010 年5月贾拉拉巴德演讲的语言学分析,而这些教授无权进行这种分析。他提供了资料,说明自己多次以发现了新情况(201236日对其演讲的独立分析)为由,请检察长办公室和法院重启其案件的刑事诉讼,但他的申诉没有得到回应。

各当事方的进一步陈述

6. 2013125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 (b) 又提交了一份申诉。他称自己以发现新情况 为由请 检察长办公室和法院重启其案件刑事诉讼,这一请求未得到妥善 解决处理 。

7. 缔约国在2013910 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供了提交人以发现新情况为由要求重启刑事诉讼后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向提交人寄出答复的详情和日期。缔约国还称,最高法院正在审查提交人关于其刑事案件监督复审的请求,并将 连同该 请求一并审议案件的所有相关申诉。缔约国认为,提交人以诽谤为由向议会发言人要求民事理赔,该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2和第133条关于提交申诉的规定,因此直到201198日 方才由 比什凯克Pervomaysky区法院受理。2011913日,申诉退回提交人。

8. 2013115日,提交人答复缔约国的评论,主要是再次表示检察官办公室和法院未适当受理其申诉。他称从未收到比什凯克Pervomaysky区法院退回的民事理赔申诉,因此无法就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

9. 缔约国在2017224日的普通照会中称,2010 年5月的事件后,提交人依《刑法》第233条 (1)-(3)( 聚众暴动 ) 、第295条 (1)( 分裂主义 ) 、第299条 (2)(13)( 获取、发布、保存、散发、运输和发送极端主义材料 ) 受到指控。2010 年520 日,贾拉拉巴德市法院在提交人缺席的情况下批准将之审前拘留。2011819日,贾拉拉巴德市法院开始审议提交人的案件。缔约国答复提交人的指控时提供了提交人以发现新情况为由要求重启刑事诉讼后检察长办公室和法院致提交人的所有答复副本。缔约国称,所有决定都已寄往提交人提供的地址,因此关于未收到的说法没有根据。缔约国称提交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诉之前未用尽国内补救,应认定其来文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不可受理。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10.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0.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 ( 子 ) 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10.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已用尽一切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由于缔约国对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2款和第十七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未表示任何反对,同时考虑到提交人因宪法法院迟迟不成立而无法向该法院申诉,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 ( 丑 ) 项关于可否受理的要求已经满足。

10.4 关于提交人根据第二条《公约》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回顾道,该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条款本身单独不能作为根据《任择议定书》所提交来文中申诉的依据。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这方面的申诉无法证实,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10.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议会通过决议是对其荣誉和尊严的任意攻击,但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未提供任何详情说明决议通过后其名誉所受影响。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没有得到充分证实以满足受理要求,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10.6 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提出的申诉可以受理,这一点没有受到任何质疑,因此委员会宣布申诉可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11.1 委员会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11.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议会决议将他列为2010 年吉尔吉斯斯坦南部事件的组织者之一及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活动的参与者,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享有的无罪推定权。委员会提及关于法院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 (2007年 ) ,其中指出,《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包括被控刑事罪名者可用的程序保障 ( 第3段 ) 。委员会注意到,除其他外,2010 年5月,提交人的罪名包括分裂主义和聚众闹事,并且决议通过之时他正在接受一项刑事调查。因此,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提交的申诉中所 呈事实 属《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含义内委员会定义之“刑事罪名”范畴。但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未提供任何资料说明该决议作为政治文件何以影响其案件的刑事诉讼,也未提供任何资料说明自己所受刑事诉讼的情况,又未提供审理法院201110 月28日决定之副本。此外,提交人既未就审判中可能存在的过失提出申诉,也未从合理旁观者的角度说明议会决议 如何或 何以影响审判结果。因此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未充分证实议会决议影响了其案件的最终判决。委员会得出结论,根据提交人所 呈事实 无法认定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12.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未显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