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5/D/2322/201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April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322/2013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VladimirChernev(由非政府组织“禁止酷刑委员会”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3年12月1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做出的决定,2013年6月1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3月15日

事由:

残忍和不人道待遇;有效补救办法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残忍和不人道待遇;有效补救办法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七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1.来文提交人Vladimir Aleksandrovich Chernev系俄罗斯联邦国民,生于1990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俄罗斯联邦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07年6月14日,提交人在下诺夫哥罗德州Kstovo区的Vyazovka村被逮捕。几名警官对他的头部拳打脚踢,导致他数次失去意识。他被送到Olgino村的交警处,在那里,他在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接受搜身。在搜身之前,有人给了他一瓶水,让他洗干净脸上的血。搜身之后,他被带到Kanavinsky区警察局。2007年6月14日夜间,Kanavinsky区第四医院的一名医生对他进行了检查。医检报告证实面部软组织和鼻部受伤,双眼眼窝皮下血肿。

2.22007年6月15日,提交人被正式指控,罪名是非法贩运毒品。同日,他被关入Kstovo区的一家审前拘留所,在那里,为了给提交人注射止痛药,不得不呼叫了救护车。

2.32007年6月21日,提交人的律师向案件调查员提出动议,要求对提交人在被捕时受到的伤害进行法医检查,声称他遭到了执行逮捕的警官的袭击。2007年6月22日,在接受调查员的审讯时,提交人本人说他遭到了执行逮捕的警官的袭击,导致他的脾脏、肺部和肩膀受伤,并声称有头痛和晕眩症状。2007年6月23日,调查员驳回了律师的动议,理由是伤情与提交人被调查的罪行无关,关于警察殴打提交人的指控应与主案分开处理并单独进行调查。2007年8月31日,关于警察殴打提交人的指控被单独立卷,并转交Kstovo区检察院调查;然而,在2009年2月19日之前,一直没有对提交人进行法医检查。

2.42007年9月6日,Kstovo区检察院的调查员决定不对涉事警官刑事立案,因为提交人有拒捕行为,且据执行逮捕的警官在调查期间解释,在这种情况下,《警察法》允许警察使用“桑搏”格斗术。2008年9月15日,提交人的律师就调查员的决定向Kstovo市法院提出上诉。2008年9月19日,市法院裁定,调查员于2007年9月6日作出的决定不合法,理由是几乎没有对提交人的指控进行调查。

2.52008年10月8日,Kstovo区检察院调查处处长撤销了调查员于2007年9月6日作出的决定,并要求开展进一步调查。2008年10月17日,Kstovo区检察院的同一名调查员再次拒绝刑事立案,理由是涉事警官的行为符合《警察法》。2009年7月27日,在提交人的律师提出上诉后,Kstovo区检察院调查处处长撤销了调查员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的决定,理由是该决定依据的是不完整的评估,并要求开展进一步调查。

2.62009年8月6日,Kstovo区检察院的调查员再一次拒绝启动刑事调查。2010年3月19日,提交人向Kstovo市法院提出上诉,质疑调查员于2009年8月6日作出的决定。2010年3月29日,Kstovo市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2010年4月7日,提交人向下诺夫哥罗德州法院提出撤销原判上诉。2010年6月1日,州法院支持提交人的上诉,并将案件发回Kstovo市法院重审。州法院认为,调查不完整,因为没有询问目击证人和治疗提交人伤情的医护人员。因此,2010年6月19日,Kstovo市法院宣布调查员于2009年8月6日作出的决定不合法,并要求开展进一步调查。2010年11月8日,Kstovo调查处处长撤销了调查员于2009年8月6日作出的决定,并要求开展进一步调查。

2.72010年11月18日,调查员再一次决定不对涉事警官刑事立案,理由是缺乏犯罪事实。2012年2月13日,该决定被上诉至Kstovo市法院。2012年2月21日,Kstovo市副检察长通知提交人的律师(非政府组织“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成员),调查员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的决定已撤销,相关材料已发出,以作进一步调查。然而,2013年6月25日当律师获准查阅调查材料时,他发现从2010年11月18日起没有任何新的程序性决定。

2.8提交人认为,由于检察院已经四次拒绝对警察殴打他的行为开展调查,他已用尽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提交人说,警官在实施逮捕时袭击了他,缔约国当局未能对他关于残忍和不人道待遇的申诉开展调查,这些行为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及与第二条第三款(甲)项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与案情的意见

4.1在2014年4月23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认为,2007年6月15日对提交人提起刑事诉讼,罪名是试图销售麻醉品。2007年12月10日,克斯托沃市法院下达判决,裁定提交人罪名成立,判处六年监禁。2007年8月31日,案件调查员报告说,提交人提出申诉,声称警察在实施逮捕时对他使用肢体暴力。同日,关于提交人被拘留情况及其申诉的所有材料被送至Kstovo检察院,供后者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确定提交人在被捕时对警察表现出主动抵抗行为,试图逃跑,导致其中一名警官不得以使用“桑博”格斗术制服他。缔约国说,参与逮捕的其他警官证实了这一情况。审理期间,在提交人被捕后参与对其搜身的证人B作证说,他没有注意到任何明显损伤。后来接受询问时,他确认说,不记得提交人的总体健康状态,也没看到任何损伤。2007年6月15日在市第四医院对提交人进行的医检显示,他的面部软组织和鼻部受伤,双眼眼窝皮下血肿。缔约国指出,负责审理的法院已确认,由于提交人拒捕,在实施逮捕时对他使用“桑博”格斗术是合法的。在审理期间,提交人解释说,他刚开始试图逃跑,警察警告说不站往就开枪,之后他便停下;接着,两名警官把他掀到在地,开始对他拳打脚踢。

4.2缔约国指出,提交人针对检察院拒绝刑事立案的决定提出的所有上诉,都已得到各法院的审议和支持;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能获得有效的国内法律补救。2012年3月1日,检察院以缺乏犯罪事实为由,再次拒绝对殴打指控开展刑事调查。缔约国说,鉴于提交人在来文中向委员会提出新指控,2012年3月1日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已经被下诺夫哥罗德州调查处处长于2014年3月4日撤销。案件材料已送交一位调查员作进一步调查,调查结果将在适当时通知提交人。缔约国指出,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正在监督进一步的调查工作。

4.3由于提交人的申诉正在由国内主管部门审议,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尚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法律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现在审议本来文为时过早。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4年6月27日的信件中评论了缔约国的意见。他驳斥了缔约国关于他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法律补救办法的说法。他指出,法院认为对警察殴打他一案的调查不完整,且调查员拒绝刑事立案是非法的,而检察院却一再拒绝提起刑事诉讼,这表明国内补救办法是无效的。他指出,在2007年至2014年期间,国内主管部门六次拒绝对他遭到殴打一事刑事立案。提交人指出,调查时间被无故延长,而且故意拖延,同时某些调查程序没有按时进行。他提到2014年3月4日下诺夫哥罗德州调查处决定撤销2012年3月1日拒绝刑事立案的决定,并指出这一决定要求采取若干调查行动。然而,这些行动一直毫无成效,2014年4月9日拒绝立案的决定就是明证,因为法医专家没有澄清2009年2月19日对提交人进行的体检,2007年最初治疗提交人的外科医生作证说,他已于七年前辞职,不记得与此案有关的任何事件,而载有最初关押提交人的拘留所囚犯记录的登记册在2010年被全数销毁。

5.2提交人说,尽管2014年4月9日主管部门仍拒绝提起诉讼,他再次向下诺夫哥罗德州调查处处长提出上诉,指出涉事警官在2007年案件审理期间提供的证词和他们在对提交人的申诉进行调查期间,包括在2014年的最新调查期间提供的证词之间有出入。出入之处涉及提交人被拘留的情况、受伤原因和官方文件中对伤情的描述。

5.3提交人称,缔约国存在使用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行政做法,因此,理论上可用的国内法律补救办法其实是无效的。他认为,他被拘留的情况没有得到有效审查,说明国内主管部门已决定掩盖警察所犯的罪行。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在2014年10月15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指出,2014年5月7日,经过对提交人的申诉进行调查,决定不对在提交人企图销售麻醉品时逮捕他的警官刑事立案。缔约国指出,涉事警官的证词并无出入,他们不否认对提交人使用了肢体武力,提交人被拘留时正在实施犯罪,并试图逃离犯罪现场。另一方面,提交人本人改变了关于2007年6月14日所发生之事的证词。最初,他说他在试图逃跑时被拘留,然而,2007年6月22日,他改口说遭到实施逮捕的警官的袭击。2007年12月8日,提交人又表示,他在试图逃跑过程中受伤。根据法医检查的结论,提交人面部软组织有淤青和出血,但不影响他的健康。缔约国认为,所有上述情况都表明,在提交人被拘留时,并未对他过度使用武力。

6.2缔约国认为,尽管调查时间较长,且拒绝就殴打指控刑事立案的决定多次被撤销,但已确定警官没有越权,没有理由对其提起刑事起诉。与此同时,2014年5月7日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本身已经被Kstovo市检察院撤销;有鉴于此,缔约国认为,调查还在进行中,因此,提交人没有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提交人对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评论

7.1提交人在2014年12月24日的信件中指出,缔约国关于涉事警官没有越权的说法,唯一的依据是拘留他的警官的证词。但是,还有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得到适当评估的其他证人的证词。例如,证人S作证说,她看到一名警官坐在提交人身上,朝他脸上打了三四拳。当时与证人S在一起的证人K也作了类似的证词。另一名证人在提交人被带到Olgino交警局之后看到了他,并在审判理期间作证说,提交人的两只眼睛都有瘀伤,并且他在流血。还有一名证人在审理期间作证说,他看到三个人在踢打当时躺在地上的提交人,然后给他戴上手铐,并把他关进一辆汽车。接着,他看见其中一名男子在附近的喷水池清洗他手上和鞋子上的血迹。

7.2提交人还指出,如果他确实有缔约国所说的拒捕行为,他会被指控同时犯有拒捕罪。提交人指出,他受伤的原因并不是他突然抵抗,迫使警官临时采取行动;相反,他此前一直受到监视,落入一名卧底警官设下的陷阱,并被三名警官逮捕。提交人说,涉事警官非常清楚,他既无危险性,也未携带武器,没有任何武术技巧,只是一名吸毒者,还感染了艾滋病毒。提交人说,涉事警官关于他被拘留的情况的证词有出入,这表明他们在撒谎,目的是为了避免因虐待行为而遭到起诉。

7.3关于缔约国声称他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的说法,提交人指出,七年来,国家主管部门一直故意推诿,没有对他的申诉进行有效调查;因此,他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而且是无效的。

补充意见

缔约国

8.1在2015年3月12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再次提供资料,说明国家主管部门为调查提交人的申诉而采取的程序性行动。缔约国指出,在2007年8月31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国家主管部门发布六次决定,拒绝对拘留提交人的警官的行为刑事立案。除最后一次决定外,经过提交人的上诉,拒绝立案的决定都被检察院/调查处撤销。缔约国指出,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目前正在审查2014年10月10日的最后一次拒绝立案的决定。

8.2在2015年5月12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进一步指出,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对2014年10月10日拒绝刑事立案的决定的审查表明,提交人提及的证人的证词并不一致。例如,证人S作证说,她看到提交人被四名男子追赶和拘留,而证人K作证说,她看到提交人脸上都是血,被两名男子追赶和绊倒,提交人摔倒并被拘留。调查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来文中提到的其他两名证人的证词不可靠,因为他们是吸毒者,是提交人的朋友,而且在提交人被拘留时正处于吸毒后的中毒状态。

8.3缔约国指出,由于提交人在来文中提出的新事实,2014年10月10日拒绝刑事立案的决定被撤销,并于2015年3月12日启动了另一轮调查。缔约国说,作为调查的一部分,主管部门再次询问了提交人;然而,他说他不记得被拘留时的情况。他还声称,2007年之后,他并未见过非政府组织“禁止酷刑委员会”的代表,也没有签署委托书,以授权该组织担任他的代理人。在这一轮调查中,证人K确认了她之前的证词,即她没有看到任何人殴打提交人。此外,她反驳了证人S就提交人被拘留一事所作的证词。这一轮调查还表明,这些证人当时站立的位置看不到提交人被拘留的地方。

8.4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就2014年10月10日拒绝对涉事警官刑事立案一事提出上诉;因此,他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法律补救办法,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他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不可受理。

提交人

9.1提交人在2015年6月9日的信件中对缔约国的补充意见提出评论。他驳斥了缔约国关于两名证人所在位置看不到他被拘留的地方的说法。他说,两名证人都接受了非政府组织“禁止酷刑委员会”代表的询问,他们的书面证词副本已随首次来文提交委员会。证人S还被要求绘制地图,以说明提交人被拘留时她所在的位置,她的手绘地图正确地显示了提交人被拘留的确切地点,证实她能够看到该地点。

9.2提交人指出,尽管证人S和证人K的证词之间有一些不一致之处,但二者并不矛盾,从时间顺序来看是相符的,对实施拘留的警官的外貌描述也一致。同时,涉事警官的证词不仅与其他证人的证词相互矛盾,不同警官的证词之间也存在矛盾,随着时间推移还发生了变化。

9.3缔约国说,提交人自2007年以来没有见过非政府组织“禁止酷刑委员会”的代表,也没有通过委托书授权该组织在委员会面前担任他的代理人。对此,提交人提出反驳,并提交了一份新的委托书,授权非政府组织“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四名成员,包括Ekaterina Vanslova, 在委员会面前担任他的代理人。

缔约国

10.1缔约国在2015年12月21日的普通照会中指出,关于证人S的证词,已确定她是提交人姐姐的好朋友,而且她的证词与提交人的证词相矛盾。具体而言,她作证说,提交人遭到四名男子的殴打,而提交人承认,只有两名男子对他实施了逮捕。缔约国还指出,证人S拒绝接受测谎。缔约国说,另一名证人K并未证实证人S的证词,而是说她看到一名警察在追赶提交人,但没有看到警察殴打他。关于警官的证词,缔约国指出,这些证词并不相互矛盾,且警官们不否认在提交人试图逃跑时为逮捕他使用了“桑博”格斗术。据缔约国称,2015年6月10日和11日,一名测谎专家对涉事警官进行了询问,并得出结论认为,他们就提交人被捕情况提供的信息是可靠的。缔约国说,所提供的资料表明,为逮捕提交人所使用的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而且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38(1)条,对在逮捕过程中犯罪的人造成伤害不承担刑事责任。

10.2缔约国指出,尽管调查时间很长,且拒绝对警察刑事立案的决定多次被撤销,但主管部门未能找到对警察提起刑事诉讼的理由。2015年10月1日,对涉事警官行为的进一步调查结果是决定不提起刑事诉讼。缔约国说,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目前正在审查最新一轮调查的结果。因此,提交人尚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审议来文似乎为时过早。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11.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1.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11.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表示,他已经用尽所有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表示,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正在对提交人的申诉进行调查,因此提交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自从Kstovo区检察院调查员第一次拒绝对涉事警官刑事立案以来,已经过去11年有余,在此期间,检察院的高级官员一再对提交人的指控重启调查,随后又结束调查。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补救办法的适用被无理拖延,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不妨碍委员会审查本来文。

11.4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已经充分证实他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12.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12.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于2007年6月14日被捕时,头部遭到几名警官的拳打脚踢,使他数次失去知觉。提交人还说,他的脾脏、肺部和肩膀受伤,有头痛和晕眩症状,后来医生检查后发现面部软组织和鼻部损伤,双眼眼窝皮下血肿,这与提交人对殴打的描述一致。委员会注意到,警察使用武力在某些情况下是合理的,但若使用的武力被认为是过度的,可能违反第七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提交人在被拘留时对警察进行积极的抵抗,试图逃脱逮捕,其中一名警官不得已用“桑博”格斗术制服他,并造成上述伤害。委员会引述《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1990年)第4段,其中规定,执法人员在执勤时应尽可能采用非暴力手段,最后不得已方求诸使用武力。执法人员使用武力或火器造成伤亡时,应立即向其上级报告(第6段)。各国政府应确保对执法人员任意使用或滥用武力或火器的情况按本国法律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处(第7段)。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报告说,它对提交人的申诉进行了几次调查,但并未证明这些调查得到及时启动或有效进行。委员会强调,提交人的律师于2007年6月21日,即被捕一周后第一次提出虐待指控,而对这些指控的第一次调查直到2007年8月31日才开始。此外,在2009年2月19日之前没有对提交人进行法医检查,主管当局没有及时询问关键证人和医务人员,法院2008年9月19日和2010年6月1日的判决证明了这一点,当时伤口已经愈合,证人由于时间流逝已无法回忆起有关事件的细节。

12.3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缔约国未能调查侵权指控本身就可能单独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委员会重申,《公约》并未规定个人有权要求缔约国对另一人提起刑事诉讼。不过,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责任针对据称人权遭侵犯之情事展开迅速、公正、彻底的调查,有责任起诉嫌疑人并惩处对此类侵权情事负有责任者,也有义务提供其他形式的赔偿,包括赔偿金。委员会指出,其掌握的材料并不能使之得出结论认为,主管部门对提交人关于残忍和不人道待遇的指控进行了迅速和有效的调查。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提交的事实揭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及与第二条第三款(甲)项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12.4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本案中有违反《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及与第二条第三款(甲)项一并解读)的行为,因而决定不单独审查提交人根据第七条提出的其他申诉。

13.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显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及与第二条第三款(甲)项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14.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以全额赔偿形式,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切实补救。因此,缔约国有义务除其他外,向Vladimir Chernev提供适当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5.缔约国应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反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因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