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5/D/2448/201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April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448/2014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VladimirNuryllayev和AibekSalayev(由律师ShaneBrady和PhilipBrumley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土库曼斯坦

来文日期:

2014年5月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做出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1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3月29日

事由:

以捏造的色情制品罪名对耶和华见证人进行不公正审判和定罪;拘留期间的虐待(第二提交人)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宗教自由;公正审判;歧视;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公约》条款:

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丁)项和(戊)项、第十八条(与第二十六条一并解读)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来文提交人Vladimir Nuryllayev(生于1972年)和Aibek Salayev(生于1979年),均系土库曼斯坦国民,为耶和华见证会成员。他们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丁)项和(戊)项、第五款以及与第二十六条一并解读的第十八条享有的权利。此外,Salayev先生称自己是《公约》第七条受到违反的受害者。提交人由律师代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于1997年8月1日对土库曼斯坦生效。

提交人提交的事实

2.12011年9月22日,警察在没有任何搜查令的情况下强行进入第一提交人Nuryllayev先生的家,没收他的《圣经》和其他宗教文献。2011年9月25日,阿什哈巴德市政府代表传唤第一提交人,询问他的宗教活动情况。2011年10月18日,阿什哈巴德Berkararlyk (Azatlykskiy)区法院根据《行政违法法》第205条,以非法传播宗教材料为由将他定罪,并判处约95欧元的罚款。2011年10月20日,三名警察再次进入他的房子,没收了他的笔记本电脑和其他个人物品,但没有为防止这些物品可能被篡改而加以封存或保护。2011年11月15日,第一提交人以传播色情制品的罪名被逮捕和拘留。2011年11月19日,他被指控并受到审前羁押。

2.2第一提交人称,对他的指控是警方捏造的。指控和定罪基于两个人的证词。这两人都声称第一提交人在市场上给了自己一张光盘,然后两人都声称在回家后发现这张光盘含有色情材料。据称互不认识的这两名证人解释说,他们两人都在同一天决定返回市场,将光盘归还给第一提交人。第一提交人认为他们的证词不合逻辑,相似到了令人怀疑的地步。两个证人的叙述完全相同,一字不差。

2.32012年1月18日,阿什哈巴德Berkararlyk (Azatlykskiy)区法院判定第一提交人传播色情制品,并判处四年监禁。他没有律师,对他的定罪完全依赖没有出庭的两名证人的简要书面证词。2012年2月14日,阿什哈巴德市法院驳回了第一提交人的上诉。2012年5月15日,第一提交人的未婚妻代表第一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监督上诉。2012年5月17日,第一提交人被大赦并从监狱释放,但他的定罪没有从犯罪记录中删除。2012年5月28日,最高法院驳回了2012年5月15日提出的监督上诉。2012年8月28日,当事人向最高法院主席团提出了新的监督上诉。该上诉于2012年10月10日被驳回。

2.4第二提交人是耶和华见证会牧师,没有任何前科。2012年3月7日,他在达沙古兹市一个私人公寓参加阅读和讨论《圣经》的集会时被两名警察逮捕。他被带到警察局拘留。当天晚些时候,警察前往他的公寓,在没有任何搜查令的情况下,要求他的母亲交出他的宗教文献。警察没收了他的电脑、一些光盘和一张微型存储卡,但没有为防止这些物品可能被篡改而加以封存或保护。警方声称,2012年3月8日,一些警察在达沙古兹随机询问了三个人,他们都声称第二提交人向他们出售了含有色情内容的光盘。

2.52012年3月11日,第二提交人被从警察局转移到还押设施。他说,在还押期间,他的头部、腹部和肾脏多次遭到监狱官员的殴打,直到失去知觉。官员们威胁说,他被转移到监狱后会被强奸。后来,他被一群囚犯殴打,他说这些囚犯是监狱管理当局的同谋。他的家人起初未获准探视他。最终允许探视时,他们可以看到他的脸肿胀不堪。家属正式向当局提出了虐待投诉,但没有结果。

2.62012年4月12日,达沙古兹市法院判定第二提交人传播色情制品罪名成立,并判处他四年监禁。2012年5月1日,达沙古兹地区法院驳回了第二提交人的上诉,没有听取他的证词和任何证人证言。第二提交人未获准出席上诉听证会。2012年5月24日,最高法院驳回了第二提交人的监督上诉。2012年10月9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他向最高法院主席团提出的监督上诉。提交本来文时,第二提交人正在LBK-12监狱服刑。

2.72015年1月26日,提交人的律师向委员会提供了最新情况,通知委员会土库曼斯坦总统于2014年10月22日大赦了八名耶和华见证会成员,其中包括第二名提交人。据律师称,他因受到捏造的指控而遭判刑和监禁。他获释时已经服完48个月刑期中的31.5个月。然而,大赦并没有免除第二提交人的刑事定罪,也没有删除他的犯罪记录或提供赔偿。

申诉

3.1两名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丁)项、(戊)项和第五款享有的权利,因为他们被剥夺了公平审判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受审,他们要求证人接受交叉质证和由更高一级法院复审其定罪的权利也受到侵犯。

3.2他们还称自己因缔约国违反与《公约》第二十六条一并解读的第十八条而成为受害者,称对他们提出的色情制品指控是警方捏造的,目的是因他们的宗教信仰而对他们定罪。他们回顾说,耶和华见证会经常受到缔约国当局各种形式的恐吓和惩处,当局拒不允许该宗教组织在土库曼斯坦正式注册。

3.3此外,第二提交人称,他在达沙古兹还押中心拘留期间遭受多次殴打和威胁,这些情况违反《公约》第七条。他还认为,关押他的LBK-12监狱存在不人道条件,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形;这所监狱是该国规模最大、关押人数最多的监狱,以拥挤不堪、条件恶劣、食物、药物和个人卫生用品供应稀缺以及肺结核、皮肤病、死亡率极高和人身虐待而闻名。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4.12015年11月16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案情的意见。缔约国称,两名提交人都被认定犯有《刑法》第164条(制作或传播色情材料)规定的罪行,两人均被判处剥夺自由四年。

4.2缔约国辩称,从案件材料中可以明显看出,两名提交人以展示、传播和销售为目的,各自独立获取色情电影。他们的罪行是经法院审查全部证据(证人证词、录有作为物证的色情电影录像的光盘和其他案件材料)后确定的。

4.3缔约国补充说,对他们的刑罚考虑了案件的减轻和加重情节,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1月18日,两名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质疑来文中陈述的事实。缔约国也没有否认剥夺两名提交人获得各自案件的材料副本的权利,其中包括刑事调查期间获得的文件和“证据”以及司法程序中的所有材料。因此,提交人认为委员会应该接受他们所陈述的事实。

5.2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对来文可否受理没有立场,并重申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

5.3提交人在首次提交的材料中提到了详细和可信的论点。他们称,缔约国没有对他们的任何论点提出异议或作出回应,即他们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丁)项、(戊)项和第五款以及与第二十六条一并解读的第十八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第二提交人还单独主张第七条下的权利受到侵犯。

5.4最后,提交人再次请委员会得出结论,认定依照《刑法》第164条对他们的起诉、定罪和监禁的情形侵犯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应指示缔约国向他们提供有效补救,充分承认他们的权利,特别是:充分披露他们各自的刑事档案,解除依照《刑法》第164条第2款对他们提出的指控,删除他们的犯罪记录,并对他们因错判和监禁而遭受的精神损害以及他们承担的诉讼费用和相关费用提供适当的经济赔偿。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们已用尽所有可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在缔约国未对此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已经满足。

6.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提出的申诉。在档案中没有任何进一步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就可否受理的目的充分证实这些指控。因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5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充分证实了他们根据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丁)项、(戊)项以及与第二十六条一并解读的第十八条提出的其余申诉,宣布这些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丁)项、(戊)项以及第十八条提出的申诉,即缔约国以传播色情材料的捏造罪名将他们起诉、定罪和监禁,侵犯了他们的公正审判权和宗教自由权,这种待遇基于他们的宗教信仰构成歧视。委员会注意到,两名提交人在审判期间都没有律师代理,缔约国对此没有异议。委员会还注意到两名提交人称,对他们的色情制品指控是警方捏造的,目的是恐吓和惩罚他们作为耶和华见证会成员的宗教信仰和活动。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执法机关已知晓两名提交人是耶和华见证会成员没有异议。第一提交人最初因非法传播宗教材料被判处罚款,而第二提交人是耶和华见证会牧师,在一个私人公寓举行的阅读和讨论《圣经》的集会上被捕。委员会还注意到两名提交人说,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他们的房子,并没收宗教文献和他们的笔记本电脑,但没有为避免这些物品可能遭到篡改而加以封存或保护,缔约国对此没有异议。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相关资料说,他们的宗教组织经常受到当局的恐吓和惩处,且不得在土库曼斯坦正式注册。

7.3委员会注意到,第一提交人辩称两个证人对他的证词不合逻辑,相似得令人怀疑,因为据称彼此不认识的证人的说法完全相同。委员会注意到,对他的定罪仅依赖两名证人的简要书面证词,他们没有出庭。委员会注意到,第一提交人未能质询证人,也无法审查所作陈述的可靠性,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一点。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整个程序中,第一提交人没有律师。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对两名提交人的判刑和监禁是合法的,因为他们的罪行是由法庭审查的证据证实的,对他们的惩处符合法律。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总统随后对两名提交人大赦,第二提交人服完了相当一部分刑期。然而,委员会注意到,两名提交人受到的指控没有被撤销,他们的犯罪记录也没有被删除。

7.5委员会还注意到,第二提交人称他在还押期间受到虐待,特别是他的头部、腹部和肾脏多次遭到监狱官员的殴打,直到失去知觉;官员还威胁说,他被转移到监狱时会遭到强奸。后来,他被一群囚犯殴打,据提交人称,这些囚犯是LBK-12监狱管理人员的同谋。委员会还注意到,他的家人起初未获准探视,最终获准探视时,可以看到他的脸肿胀不堪。委员会注意到,家人就第二提交人遭受的虐待向当局正式提出申诉,但没有产生任何结果。委员会忆及,主管部门必须对虐待申诉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酷刑和虐待的指控,也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资料。因此,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决定必须对第二提交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陈述的事实表明第二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7.6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对两名提交人的判刑、监禁以及阻碍他们作为耶和华见证会成员开展宗教活动所产生的重大后果,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两名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丁)项、(戊)项以及第十八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鉴于这一结论,委员会决定不再审查提交人根据与《公约》第二十六条一并解读的第十八条提出的申诉。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其面前的事实表明两名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丁)项、(戊)项和第十八条,以及第二提交人根据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两名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这就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a) 向第二提交人充分披露其刑事档案;(b) 删除两名提交人与《刑法》第164条第2款所述指控相关的犯罪记录;(c) 向提交人提供充分的赔偿,包括他们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害行为。

10.缔约国应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且根据《公约》第二条之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且承诺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的补救,委员会希望在180天内收到缔约国的资料,说明其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广为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