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7/2/Add.2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9 January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

增编

评价关于巴基斯坦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

结论性意见(第一二O届会议):CCPR/C/GHA/CO/1,2017年7月25日和26日

后续行动的段落:18、20和34

后续行动的答复:CCPR/C/PAK/CO/1/Add.1,2019年5月16日

委员会的评价:以下段落需增补相关信息:18[B][C] 、20[C]和34[C][B]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社会正义中心、巴基斯坦司法项目和国际法学家委员会

第18段:

缔约国应恢复暂停死刑的做法,考虑废除死刑并加入《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如果维持死刑,缔约国应作为优先事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

(a)死刑仅用于涉及故意杀人的“最严重的罪行”;决不强制适用死刑;无论所犯的罪行如何,所有案件均可获得赦免或减刑;决不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下,包括不经公平审判程序处以死刑,且军事法庭不得判人死刑,特别是不得判处平民死刑;

(b)不得对任何犯罪时年龄不满18岁的人处以死刑,被控犯有重大罪行的人可获得有效独立的年龄判断程序,如其犯罪时的年龄存疑,则应将其视为儿童对待;

(c)不得处决任何有严重心理社会或智力残障的人或判处其死刑,包括应设立一个独立机制,对有可信证据表明面临死刑的囚犯有此类残疾的所有案件进行复查,并对死囚犯的精神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d)行刑规程符合国际人权标准,行刑方式符合既定规程;

(e)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向在海外被判处死刑的巴基斯坦移民工人提供充分的领事服务和法律服务。

缔约国答复概要

(a)缔约国重申对问题清单答复中提供的信息(CCPR/C/PAK/Q/1/Add.1,第21-23段),如该国的死刑政策符合《宪法》、国家法律和国际规范;在150多名学生和教师死于恐怖分子的可怕袭击之后,全国达成共识,取消了暂停执行死刑令;不得对18岁以下的人判处死刑。缔约国正在审查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现有条款,以确定是否可以缩小死刑的范围。军事法庭于2017年1月任期届满,但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其活动延长两年,将于2019年3月到期。在各省上报的869起案件中,有59名囚犯经正当法律程序后被处决。缔约国提到总统具有赦免死囚的权力;

(b)没有对18岁以下的任何人判处死刑。2018年颁布了《少年司法制度法》。法律中的一项条款允许自主确定年龄,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起诉方身上;

(c)没有提供任何信息;

(d)没有提供任何信息;

(e)没有提供任何信息。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巴基斯坦司法项目

(a)内政部和人权部正在起草规则和条例,对请求赦免程序进行改革;

(b)2018年《少年司法制度法》没有规定,在证据有冲突或不确定情况下,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像穆罕默德·伊克巴尔(MuhammadIqbal这样的未成年罪犯,尽管总统已通知给予他和其他人赦免,但仍被关押在死囚牢房;

(c)巴基斯坦司法项目与法律和司法部正在研究能否修订精神病囚犯待遇的监狱规则;

(d)法律和司法部成立了一个包括民间社会代表的工作组,以审查《巴基斯坦监狱规则》;

(e)2018年3月,政府批准了与中国和沙特阿拉伯的囚犯移交协议。然而,这项协议尚未得到联邦内阁的批准。

委员会的评价

[B] (a):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正在对现有法律条款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可以缩小死刑范围,但要求提供这方面进一步信息,包括已采取或计划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以确保仅对故意杀人的最严重罪行适用死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总统有权赦免死囚,但要求提供以下信息:(a)过去两年中判处的死刑件数;(b) 过去两年总统赦免死刑和对死刑给予减刑的件数;(c) 无论犯下何种罪行,死刑是否都可以赦免和减刑。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军事法庭于2019年3月任期届满,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仍有59名囚犯根据军事法庭的判决被处决,并要求说明军事法庭是否对平民判处了死刑。

[(C) (b)、(c)、(d)和(e):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禁止对18岁以下的人判处死刑和2018年颁布《少年司法制度法》,该法律规定了确定年龄的程序。它要求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死囚牢房目前关押的犯罪时未满18岁囚犯的人数,对未满18岁死囚签发的暂停执行令件数,该法律是否得到充分执行,即自该法律通过以来是否有未满18岁的人被判处死刑,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执行新的《少年司法制度法》中确定年龄程序。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防止对严重智力或心理残疾人执行死刑或判处死刑的措施;行刑规程以及是否符合国际标准;在海外被判死刑的巴基斯坦移民工人的情况。委员会再次要求提供信息,并重申其建议。

第20段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

缔约国应将强迫失踪定为刑事犯罪,并终止强迫失踪和秘密拘留。缔约国还应审查 2011 年《 ( 军队援助文官政府 ) 行动条例》,以期将其废除或使其符合国际标准。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关于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的指控得到迅速彻底调查;所有责任人受到起诉和惩处,并给予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失踪者的家人、律师和证人得到保护;建立向受害者及其家人给予充分迅速赔偿的机制。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强强迫失踪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威和 ( 资金及人员 ) 能力,使其能够有效运作 。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重申对问题清单答复中提供的关于设立强迫失踪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信息(CCPR/C/PAK/Q/1/Add.1,第27-33段)。它指出,截至2018年3月31日,共有4,929起强迫失踪案件。2011年至2018年期间处理了3,219起案件,截至2018年2月有1,710起案件仍在调查中。它指出,根据2011年《(军队援助文官政府)行动条例》,将对在行动中滥用或误用武力的行为进行惩罚。在行动中被捕的人将关押在已对外宣布和通告的拘留中心。监督委员会定期审查被拘留者的案件。法律作出了全面规定,包括被拘留者福利、去激进化、释放和案件处理的规定。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

缔约国尚未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单独罪行。它将强迫失踪登记为劫持、绑架或非法秘密监禁。2019年8月,《开伯尔-普赫图赫瓦(军队援助文官政府)行动条例》在整个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给予武装部队成员广泛的权力。截至2019年9月,没有一名强迫失踪的实施者被绳之以法。强迫失踪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任期延长至2020年9月,但在受害者找到之前,它不再有权登记首次情况报告。委员会的强迫失踪定义不承认秘密拘留或未披露的拘留,从而将国家授权的强迫失踪案件排除在外。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但感到遗憾的是,所述措施是在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前采取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统计数据,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说明自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确保对所有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的指控进行及时和彻底的调查,并给予受害者适当赔偿。委员会还要求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a)将强迫失踪定为刑事犯罪并杜绝强迫失踪和秘密拘留做法的措施;(b)缔约国是否打算废止2011年《(军队援助文官政府)行动条例》,或使其符合国际标准;(c)为确保起诉所有犯罪人并按其罪行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的措施;(d)为保护失踪者家属及其律师和证人而采取的措施;(e)建立机制以对受害者及其家人给予充分和及时赔偿的措施;(f)自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采取的进一步加强强迫失踪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和能力(财力和人力)的措施;(g)强迫失踪问题调查委员会处理的案件。

第34段宗教、良心和信仰自由

缔约国应:

(a)废除一切亵渎法,或依照《公约》的严格要求,包括委员会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 (2011)号一般性意见第48段的要求,对其进行修订;

(b)确保所有根据亵渎传闻煽动或参与暴力侵害他人行为的人,以及对他人提出亵渎不实指控的人被绳之以法,依法受到惩处;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参与处理亵渎案件的所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证人受到充分保护;

(d)确保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所有案件得到彻底迅速调查,责任人受到起诉,如定罪则受惩处;

(e)审查学校教科书和大纲,删除所有带有宗教偏见的内容,将人权教育纳入其中,并继续对伊斯兰教学校实行监管;

(f)充分执行最高法院2014年6月19日的判决。

缔约国答复概要

(a)缔约国重申对问题清单答复中提供的信息(CCPR/C/PAK/Q/1/Add.1,第68段)。通过协商过程采取了各种措施,检查《亵渎法》的滥用情况。总体战略是所有利益攸关方之间达成共识,发现并消除过程中的缺陷,从而阻止此类案件的发生。经联邦内阁批准,内政部对联邦调查局的任务清单作出了修订,根据《刑法》第295-A、295-C、298和298-A条提出的任何投诉都将属于该机构的管辖范围,该机构将有权与省级警察部门一道检查滥用亵渎法的情况。缔约国详细介绍了为检查这些法律的滥用情况而采取的额外保障措施;

(b)缔约国重申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关于违反亵渎法的信息((CCPR/C/PAK/Q/1/Add.1,第72段)。它提到了最高法院2002年审理的一起案件(PLD2002SC1048),在该案件中援引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并将其形容为黄金规则和审慎规则。已经提交了2011-2015年期间旁遮普省、信德省和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登记的亵渎案件统计数据。缔约国指出,迄今为止没有一个人因亵渎指控被处决。最高法院2018年对AsiaBibi案的判决提出了有益见解,可以在适用亵渎法方面改进法律和行政措施;

(c)没有提供任何信息;

(d)巴基斯坦少数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了保护。在巴基斯坦社会,基于种族多样性的歧视不是一个普遍现象。缔约国提到了保护少数群体权利的宪法原则以及将宪法原则转化为国家行动的立法措施及政策。它还提到了《刑法》中侵犯少数群体人权问题的条款、《2002年警察令》第二章(其中载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条款)以及关于电子媒体的规定;

(e)2019年5月,联邦内阁批准对全国所有教育机构包括3万所宗教学校实行统一课程。2018年2月,人权和宽容获准成为巴基斯坦研究/伊斯兰研究文科学士/理科学士必修课的一个独立科目,从2018年开始学年实施。根据2016年人权行动计划,发起了人权教育和宣传的公众认识运动,在印刷和电子媒体上进行研讨和登载广告。该运动的对象是公众、民间社会、研究人员、学者、学生、政府官员和社会不同部门。人权行动计划规定了打击仇恨言论和极端主义材料的各个步骤,提出了反对宗教迫害的有效措施,要求对宗教学校进行登记和监管,以及禁止通过印刷和电子媒体美化恐怖主义和恐怖组织。在这方面,已登记1373起仇恨言论或出版仇恨材料的案件;

(f)一非政府组织来信举报白沙瓦一所教堂遭遇袭击,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184条第3款自行启动诉讼程序,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里程碑式判决,澄清亵渎少数群体礼拜场所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社会正义中心

(a)正在考虑防止误用和滥用亵渎法的措施。然而,目前没有采取具体措施,也没有具体评估正在考虑的措施的有效性。为防止滥用亵渎法而采取的保障措施是不够的。警察总监实际上很少进行调查;

(b)2017年2月,议会通过了一项修正案,将提出虚假指控的刑期从6个月增至5至7年。这一修正案已证明效果不大,未能解决滥用亵渎法的问题,新法律生效以来发生的几起案件就说明了这一点;

(c)截至2017年,至少有75人因涉嫌亵渎而被法外处决,犯罪人未受到惩治。对一些人还在进行拘留,经常是单独监禁;

(d)专门处理仇恨和宗教迫害的行动落实效果不佳,需要改进。政府2015年根据《健全制度(监管)法》在各省和联邦地区开展的行动已失去动力;

(e)联邦政府和旁遮普省政府通过了法律,规定公立学校小学和中学一至十二年级的学生都必须学习《古兰经》。同时,也允许宗教少数群体的学生学习他们自己的宗教。缔约国承诺对宗教神学院进行监管,但进展甚微,尤其是在执行《国家行动计划》方面;

(f)最高法院2014年6月19日判决的执行进展不大。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没有执行最高法院下令采取的最重要措施,即建立全国少数群体理事会。

委员会的评价

[(C)(a)、(b)、(c)、(d)和(f):委员会注意到为查明亵渎法的缺陷和滥用而采取的措施,但要求说明是何时和如何征询利益攸关方意见的,以及通过协商过程得出的结论。委员会还要求说明自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为废除所有亵渎法或按照《公约》的严格要求修订这些法律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说明自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所采取的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要求说明执行2017年立法修正案,将提出虚假指控的刑期从6个月增至5年至7年的情况。它还要求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将所有根据亵渎指控煽动或参与暴力侵害他人的人以及诬告他人亵渎的人绳之以法并给予应有处罚。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称有75人在被指控亵渎神明后遭到杀害,犯罪人没有受到处罚,它要求提供这方面的信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充分保护参与处理亵渎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证人。委员会再次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并重申其建议。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说明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要求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对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案件进行彻底和及时调查,对犯罪人进行起诉,如果被定罪,将给予处罚。委员会要求提供过去三年中调查、起诉和定罪案件数量以及对犯罪人判刑的情况。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具体说明最高法院2014年6月19日判决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再次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并重申其建议。

[(B)(e):委员会欢迎对所有教育机构包括3万所宗教学校规定统一的课程,并将人权和宽容作为一个单独科目纳入从2018学年开始的巴基斯坦研究/伊斯兰研究必修课程。委员会要求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审查学校教科书,删除所有带有宗教偏见的内容,以及目前的统一课程是否适用于所有宗教学校。

建议采取的行动:发函通知缔约国后续程序至此终止。将要求提供的信息列入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