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D.N.(由律师Viken Artinian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来文日期:

2013年7月2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于2013年7月2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10月24日

事由:

从加拿大驱逐至斯里兰卡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得到证实的程度;属事理由与《公约》规定不相容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有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家庭生活权;保护儿童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 委员会第 127 届会议 (2019 年 10 月 14 日至 11 月 8 日 ) 通过。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 Tania María Abdo Rocholl 、 Yadh Ben Achour 、 Ilze Brands Kehris 、 Arif Bulkan 、 Ahmed Amin Fathalla 、 Shuichi Furuya 、 Christof Heyns 、 Bamariam Koita 、 Duncan Laki Muhumuza 、 Photini Pazartzis 、 Hernán Quezada Cabrera 、 Vasilka Sancin 、 José Manuel Santos Pais 、 Yuval Shany 、 Hélène Tigroudja 、 Andreas Zimmermann 和 Gentian Zyberi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108 条第 1 款 (a) 项, Marcia V.J. Kran 没有参加对来文的审查。

1.1来文提交人D.N.系斯里兰卡国民,生于1992年。缔约国拒绝了来文提交人的庇护申请。他声称,将他遣送至斯里兰卡相当于加拿大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8月19日对该缔约国生效。来文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3年7月23日,根据议事规则第94条,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采取行动,请缔约国在审查来文之前不要将来文提交人遣送至斯里兰卡。

1.3来文于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7月22日暂不适用,等待来文提交人提出的遣送前风险评估申请的裁定,并于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25日暂不适用,等待第二次风险评估申请和随后的司法审查申请。

来文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来文提交人是泰米尔族,信仰印度教。在斯里兰卡,他和其他家庭成员住在斯里兰卡北部省基利诺奇县的一个村庄里,靠近一个军营。2008年12月,军队和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在该地区发生激烈战斗,村民流离失所,到了另一个村庄。2009年7月,由于持续的战斗,村民们被带到一个流离失所者营地,在那里他们一直呆到2010年1月。在营地期间,来文提交人因被指称是猛虎组织成员或支持猛虎组织一事,于2009年11月和2010年1月受到刑事侦查局的讯问。在审讯期间,他遭到殴打,但在审讯后被释放。

2.22010年2月,来文提交人返回家乡后,刑事侦查局的三名官员拘留了他和他的妹妹。他们被带到一个军营,在那里他们遭到殴打,并被讯问涉嫌参与猛虎组织一事,之后他们被释放。2010年3月,来文提交人和他的妹妹搬到贾夫纳县的内利亚迪地区,在那里,来文提交人找到了一份仓库管理员的工作。2010年4月,刑事侦查局特工来到该商店,将来文提交人拘留了一天。他再次遭到殴打和讯问。

2.32011年1月,来文提交人搬到科伦坡,在那里他一直呆到他启程前往加拿大。2011年4月,伊拉姆人民民主党成员拘留了他五天,索要金钱以换取释放。来文提交人之所以成为目标,是因为他的家人生活在国外。在家人支付50万斯里兰卡卢比(约合4 500美元)后,他被释放。

2.42011年6月13日,来文提交人离开斯里兰卡打算去加拿大,他在加拿大有三个兄弟姐妹。他途经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巴西、巴拿马和海地,最后乘船偷渡前往美利坚合众国,于2011年8月13日抵达美国,并作为非正常移民被拘留。他在美国提交了难民保护申请。然而,在拘留获释后,他前往加拿大边境。2011年10月3日,他申请在加拿大避难,称他担心作为一名来自斯里兰卡北部的年轻男性泰米尔人在斯里兰卡受到迫害。他还称,某日(未具体指明哪天),他在一炮击中受伤,那次炮击在他身上留下了伤疤,他辩称,有这种伤疤的人经常被斯里兰卡当局指控为猛虎组织成员。

2.52012年11月15日,移民和难民委员会难民保护司拒绝了来文提交人的庇护申请。该司注意到,来文提交人在向美国提出的庇护申请中说,他逃离斯里兰卡是因为他面临被当局勒索的风险,因为他家拥有土地和生意。当美国移民当局问他是否曾被捕时,来文提交人的回答是否定的,但他澄清说,由于战争,他被关押在政府的一个营地里六个月。然而,难民保护司注意到,来文提交人在向加拿大提出庇护申请时所作的陈述中表示,他曾数次被斯里兰卡刑事侦查局拘留,最后一次是在2010年4月。该司的结论是,来文提交人关于据称在2010年2月至2011年4月期间发生的事件的说法是不可信的,因为提交人在他的美国庇护申请中没有提到所称的事件,也无法为陈述中的差异提供可信的解释。该司的结论是,来文提交人返回斯里兰卡后不会有遭受迫害的风险。来文提交人争辩说,该司将重点放在他向美国申请庇护时所作的陈述是错误的。他声称,在美国所作的陈述与在加拿大所作的陈述之间的差异是口译员出错的结果。来文提交人向联邦法院申请许可,要求对难民保护司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2013年6月10日,联邦法院驳回了他的司法复审申请。来文提交人争辩说,他没有得到公平的机会来抗辩保护司否定决定的是非曲直,因为对此类决定的司法审查是根据“合理性”标准而不是“正确性”标准进行的;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只有10%的申请获得联邦法院的批准。

投诉

3.来文提交人声称,将他驱逐至斯里兰卡相当于加拿大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他声称,如果他被送回斯里兰卡,他将遭到斯里兰卡安全部队或与政府合作的准军事团体逮捕、拘留和拷打,因为他是一名来自该国北部的年轻泰米尔男子;他身上有伤疤,伤疤是当局用来指控年轻的泰米尔人是猛虎组织成员或支持者的指标;他过去曾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被拘留和虐待;他将作为一个失败的寻求庇护者被遣返。来文提交人声称,这些因素使他面临在斯里兰卡遭到迫害的严重风险,因为当局会认为他是猛虎组织成员或支持者。他争辩说,如果他被送回斯里兰卡,他的生命将因此面临严重危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及案情的意见

4.12014年2月14日,缔约国就来文是否可受理及案情提交了意见。缔约国认为,应认定来文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缔约国注意到,2013年11月21日,来文提交人有资格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申请遣送前风险评估和申请永久居留。来文提交人于2013年12月23日提交了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申请,在缔约国提交意见时,该申请仍在审理中,但他不曾提交遣送前风险评估申请。缔约国确认,来文提交人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时无法获得这些补救办法,但缔约国认为,来文提交人在提交来文之后启动新的补救程序可使来文不可受理。

4.2缔约国还认为,来文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出的要求不可受理,因为该要求与该条款的范围不符。缔约国争辩说,该条款没有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不将在接受国面临任意拘留风险的个人遣送出境。缔约国争辩说,在接受国被任意拘留的风险可能构成违反《公约》第六条或第七条的不可弥补伤害指控的事实背景的一部分,但它认为这并不涉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承担的义务。

4.3缔约国最后认为,来文提交人的要求不可全部受理,因为显然毫无根据。缔约国表示,缔约国当局认定,2010年1月之后发生的所指称的拘留和虐待事件无一可信。此外,关于斯里兰卡情况的国别报告不支持这样的观点,即来文提交人个人资料的任何方面,包括他的伤疤,在返回斯里兰卡后有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的真正风险。因此,缔约国争辩说,来文提交人没有证实他的说法,即驱逐他将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或第九条第一款承担的义务。缔约国还注意到,来文提交人没有提出任何论据,也没有提供证据支持他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指控,缔约国还注意到,无论是在加拿大还是在斯里兰卡,提交人均没有配偶或伴侣,也没有子女。

4.4缔约国注意到,来文提交人于2011年8月13日抵达美国。他于2011年9月15日左右从拘留中获释,以便等待移民法官的正式庇护听证。然而,提交人选择不留在美国。取而代之的是,他于2011年10月3日通过一个陆路边境口岸进入加拿大。来文提交人曾表示,他想与居住在加拿大的兄弟姐妹团聚。难民保护司于2012年11月2日审理了提交人的保护请求。在听证会上,来文提交人由法律顾问代表,并有权举证和提出意见。根据2012年11月15日的一项决定,保护司认定,来文提交人没有充分理由害怕受到迫害。保护司指出,来文提交人的陈述在关键要素上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因此不可信。在与美国移民当局的初次面谈中,来文提交人只提到了在斯里兰卡遭受所指称的敲诈勒索威胁。他还说,他从未在斯里兰卡被捕,只是说他在一个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呆了几个月。保护司指出,来文提交人向美国当局提供的情况与他向加拿大官员提供的情况不同。第一,提交人没有告知美国当局他曾被伊拉姆人民民主党拘留过;这一指称的事件仅在提交人在加拿大提交申请时才提到。第二,难民保护司注意到,提交人在抵达后立即向加拿大边防官员提供的首次情况陈述中甚至没有提到伊拉姆人民民主党。当时,提交人提供的陈述侧重于所指称的刑事侦查局的四起拘留事件,最近的一次发生在2010年4月。当被问及这些差异时,提交人说,他最初忘记提及这些事件。难民保护司认定这一解释不可信。第三,该司注意到,提交人在其庇护申请中提交的陈述与他在庇护听证期间提供的陈述之间也存在差异。在听证会上,来文提交人作证说,他于2011年1月从贾夫纳县的内利亚迪地区搬到科伦坡。然而,他在申请书中表示,他于2011年4月下旬搬到了科伦坡,并于2011年4月在内利亚迪被伊拉姆人民民主党拘留了5天。当在听证会上被问及这一差异时,来文提交人表示,2011年1月时,他在内利亚迪和科伦坡之间来回奔波。这些差异导致保护司确定,来文提交人在2010年1月从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获释后,没有受到讯问、拘留或人身攻击。难民保护司认为,提交人就所指称的2010年2月至2011年4月期间发生的事情提出的说法,即他于2010年2月和4月被刑事侦查局拘留,以及他于2011年4月遭到伊拉姆人民民主党的敲诈勒索和拘留,是不可信的。

4.5缔约国还指出,难民保护司根据来文提交人陈述的其余方面和他所确定的其他风险因素审议了提交人的保护请求。具体地说,保护司考虑了以在加拿大寻求保护失败的泰米尔男子的身份返回斯里兰卡是否会使提交人面临遭到拘留或酷刑的风险。难民保护司审查了国别报告,以确定哪些个人因素可能会引起斯里兰卡当局对在其他地方寻求庇护失败后返回该国的个人的注意。保护司注意到,根据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边境管制机构的一份报告,增加与当局打交道的困难(包括可能被拘留)的风险的因素是未执行的逮捕令、有犯罪记录、与猛虎组织的关联、非法离开斯里兰卡、参与媒体或非政府组织以及缺乏身份证或其他文件。难民保护司还审查了加拿大研究局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汇编的关于泰米尔男子在其他地方寻求庇护失败后返回斯里兰卡通常经历的程序的资料。这些信息表明,他们可能会被刑事侦查局和国家情报局讯问,以确定他们是否曾非法离开该国。难民保护司指出,国别报告中确定的特殊风险因素无一适用于来文提交人,因为他持自己的护照合法离开斯里兰卡,并持有其国民身份证和出生证。此外,他没有犯罪记录,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与猛虎组织有关联,也没有悬而未决的逮捕令。因此,难民保护司认定,他的个人资料和他拥有的文件极有可能导致他被拘留不超过几个小时。保护司指出,考虑到他的个人资料,他在一次炮击后留下的伤疤不会引起斯里兰卡当局的注意,并得出结论,如果来文提交人返回斯里兰卡,他没有合理的机会或严重的可能性遭到迫害。

4.6缔约国指出,来文提交人在其申诉中声称自己没有得到公平的机会来抗辩难民保护司否定决定的是非曲直。缔约国认为,来文提交人的要求不属于《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范围,因为审查加拿大移民和保护制度总体效力不属于委员会对个人来文的审查范围。缔约国还争辩说,来文提交人的要求明显缺乏根据。缔约国认为,来文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项国内补救途径在他的具体案件中无效或不公平。在律师的协助下,来文提交人申请了许可,要求对难民保护司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缔约国指出,人权事务委员会一贯承认,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审许可,包括对难民保护司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许可是一种在得到受理前必须用尽的程序,而且禁止酷刑委员会也采取了同样的做法。缔约国争辩说,联邦法院现行的司法复审制度规定了对案情实质进行审查,因为这可以既对法律又对事实复审。

4.7关于来文的案情实质,缔约国指出,来文提交人声称如果返回斯里兰卡,他将面临无法弥补的伤害风险,因为刑事侦查局或其他国家当局会怀疑他与猛虎组织有关联,而且伊拉姆人民民主党可能会为了勒索他的家人而继续想办法拘留他。缔约国辩称,关于斯里兰卡目前状况的客观报告显示,仅是身为来自该国北部的泰米尔男子这一身份并不会使人面临遭到国家行为体实施的无法弥补的伤害风险。缔约国争辩说,根据国别报告,来文提交人案件中唯一可能相关的风险是他是否有被怀疑与猛虎组织有重大和具体关联的风险。缔约国称,来文提交人返回斯里兰卡后不会属于这种风险类别。缔约国认为,诸如刑事侦查局等国家当局似乎从未严肃认为来文提交人与猛虎组织有联系。缔约国注意到来文提交人的陈述提到刑事侦查局在2009年底和2010年初对他的几次拘留,但指出国家当局认定来文提交人的大部分陈述不可信。甚至来文提交人自己的陈述也显示,在上一次涉及刑事侦查局的所称事件发生后,他继续在斯里兰卡生活了一年多,没有受到国家行为体的任何骚扰。来文提交人于2011年使用自己不久前获签发的护照合法离开斯里兰卡,没有理由认为他现在会引起斯里兰卡当局的注意。缔约国注意到,来文提交人声称自己于2009年和2010年据称被拘留期间遭到刑事侦查局殴打,但指出来文提交人在来文中没有提供任何关于所称虐待行为的性质的进一步细节。缔约国指出,由于来文提交人对事件的描述前后不一致,难民保护司据此认定,他所称的在2010年1月离开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之后发生的所有事件无一可信。缔约国指出,来文提交人可能在上述营地里被刑事侦查局短暂拘留,但认为刑事侦查局似乎并未专门针对他一人,而且认为如果其中任何所称的任意拘留事件确实发生过,那么根据来文提交人所称的事实,最可信的解释是,这些拘留事件是刑事侦查局在内战结束后的动荡时期、即2009年和2010年初在北部针对泰米尔人、特别是泰米尔男青年开展大范围扫荡时的所为。

4.8缔约国认为,来文提交人个人资料中显示他是一名身上有伤疤的泰米尔男青年,在国外申请庇护失败后正返回斯里兰卡,这些不会引起斯里兰卡当局怀疑他与猛虎组织有关联。缔约国指出,来文提交人的伤疤是在一次炮击中意外伤到他的上胸部和手臂而造成,这些伤疤与所称的国家当局拘留虐待事件无关。缔约国指出,来文提交人认为他的这些特征会在他回国后引起斯里兰卡当局的认真关注,但国别报告不支持他的这一观点。这些报告表明,某人需要被列入“阻止”或“监视”名单,才能吸引国家当局的特别关注。由于来文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理由让人相信他会在这样的名单上,缔约国认为他将能够在没有任何特别关注的情况下返回斯里兰卡。

4.9关于由当地伊拉姆人民民主党准军事部队在内利亚迪实施的所称事件,缔约国指出,国内当局得出结论认为,来文提交人在这方面的说法不可信。缔约国还争辩说,没有迹象表明刑事侦查局或其他国家当局参与了所称事件。

来文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及案情实质的意见的评论

5.12014年4月23日,来文提交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出了评论。他坚称来文可以受理。他指出,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时,他没有资格提出遣送前风险评估申请或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申请。因此他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他还指出,他于2014年3月4日申请了遣送前风险评估。关于来文的案情实质,来文提交人提及他于2013年7月20日的首次申诉。

5.22015年12月17日,来文提交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评论。他提到国别报告,并重申他的主张,即作为一名斯里兰卡泰米尔族年轻男子,身上有几道明显的伤疤,并且申请难民身份失败,若返回斯里兰卡,他将面临被国家当局或其他团体拘留、施以酷刑或杀害的风险。

补充意见

缔约国方面

6.12016年6月21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缔约国指出,来文提交人于2015年6月8日收到了对其遣送前风险评估申请的否定决定。然而,在2016年2月18日申请司法复审时,联邦法院驳回了这一决定。法院驳回决定的理由是遣送前风险评估官员没有考虑到关于国家状况的最新证据,而且该官员无理拒绝了若干个人权组织提供的证据。因此,该申请发回由另一名评估官员重审。

来文提交人方面

6.22017年7月14日,来文提交人告知已于2017年5月31日收到针对发回重审的遣送前风险评估申请所作的否定决定。遣送前风险评估官员在决定中指出,这份申请的主要内容与难民保护司听证会期间提出的要求相同。这名官员指出,来文提交人提交了他肩上伤疤的照片,声称这些伤疤是酷刑所致。该官员指出,这些照片并不清晰,只是显示了来文提交人左肩上似乎有两处圆形痕迹。这名官员认定,来文提交人未能证实这些痕迹符合遭受酷刑的特征,此外,来文提交人没有解释这些痕迹是如何造成以及何时造成的。遣送前风险评估官员在审查多份国别报告后指出,2015年选举新政府和新总统后,斯里兰卡的状况有所改善,但斯里兰卡安全部队侵犯人权的严重问题依然存在。遣送前风险评估官员指出,国别报告提到了风险最高的个人情况类别,可以概括为:与猛虎组织有确凿联系或被认为有联系的人;曾经或持续积极推行泰米尔分离主义的人;曾经批评斯里兰卡政府的人,如记者和人权维护者;因在斯里兰卡犯罪而被通缉的人。遣送前风险评估官员得出结论认为,来文提交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他将属于此类风险类别。

6.3来文提交人争辩说,遣送前风险评估官员只是重复了难民保护司得出的结论。他重申自己的论点,即国别报告显示他返回斯里兰卡后将面临迫害风险,特别是考虑到他身上的伤疤会使他面临被视为猛虎组织支持者的风险。关于他的其他要求,来文提交人提及他于2013年7月20日初次提交的来文。

缔约国方面

6.42018年11月16日,缔约国就本来文提交了补充意见。缔约国指出,2018年1月29日,联邦法院驳回了来文提交人对2017年5月31日的遣送前风险评估否定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申请。缔约国指出,来文提交人在其司法复审申请中辩称,遣送前风险评估官员没有根据最新的国家证据评估他的个人具体情况和资料。法院认定,遣送前风险评估官员审查了来文提交人提交的证据,查阅了现有的最新书面证据,并得出结论认为来文提交人的情况未能显示他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风险。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要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甲)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应宣布本来文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提交人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后申请了遣送前风险评估并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申请永久居留。然而,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承认,来文提交人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时即将被遣返斯里兰卡,因而无法利用这些程序。此外,委员会指出,来文提交人在有资格提交遣送前风险评估申请后提出了这一申请,之后还提出了对该申请的否定决定进行复审的请求。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的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4委员会注意到,来文提交人声称将他遣返斯里兰卡相当于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委员会指出,来文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或证据,说明为什么他认为自己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他根据这些规定享有的权利就会受到侵犯。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7.5委员会注意到来文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出的关于返回斯里兰卡后面临任意拘留风险的说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其不驱回义务不延伸至不驱回在接受国面临任意拘留风险的个人的义务。委员会认为,来文提交人没有为了证明本来文可以受理之目的,证实这项要求将会如何提出一个有别于他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所提要求的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他没有充分证实这项要求可以受理,因而得出结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本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7.6委员会还注意到,来文提交人声称他没有得到公平的机会对难民保护司否定决定的是非曲直提出抗辩,但没有提及《公约》的任何具体条款。委员会还注意到,来文提交人向联邦法院申请了对否定决定进行司法复审,之后申请了遣送前风险评估,并向联邦法院申请了对遣送前风险评估的否定决定进行司法复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来文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项国内补救途径无效或不公平,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联邦法院的司法复审制度规定由法院既对法律又事实进行审查。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这些指控可以受理,因而得出结论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本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7.7然而,委员会认为,来文提交人已经为证明来文可以受理之目的,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所提的要求,即由于过去遭受虐待的经历、作为来自该国北部的年轻泰米尔人的个人情况以及作为寻求庇护失败者的身份,他有可能在斯里兰卡受到迫害。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各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8.2委员会回顾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提到,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之不可弥补伤害的实际风险,缔约国有义务不引渡、不递解、不驱逐或以其他方式将人移送出境。委员会回顾其判例称,此种风险必须是针对个人的,还回顾称对提供确凿理由证明确实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正风险规定了较高门槛。因此,必须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状况,包括来文提交人原籍国的总体人权状况。

8.3委员会进一步回顾其判例,其中指出应对缔约国进行的评估给予相当大的重视,且一般是由《公约》缔约国的机关审查或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正风险,除非可以确定评估显然是武断的或存在明显错误或执法不公。

8.4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来文提交人声称,如果他被送回斯里兰卡,将会因为身为来自斯里兰卡北部、被认为与猛虎组织有关联的年轻泰米尔人而面临受到迫害的风险,特别是因为他有伤疤、此前曾受到斯里兰卡安全部队的虐待以及寻求庇护失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缔约国当局对来文提交人的要求进行了彻底审查;国别报告显示,并非所有来自斯里兰卡北部的年轻泰米尔男性都面临遭受当局迫害的针对个人的真正风险,只有那些被怀疑与猛虎组织有关联的人才有这种风险;来文提交人未能证明他是被疑与猛虎组织有具体联系的人,也未能证明他会因其他原因而引起斯里兰卡当局的注意。

8.5委员会指出,来文提交人的要求主要侧重于缔约国当局对国别报告开展的评估,他认为当局根据这些报告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委员会指出,关于斯里兰卡人权状况的报告显示,尽管有了进步,但包括酷刑在内的侵犯人权行为依然存在;而且,除其他外,被疑与猛虎组织有联系的某些泰米尔族人可能需要国际保护。

8.6然而,委员会指出,来文提交人没有争辩说他或任何家庭成员曾经是猛虎组织的成员,或他曾以任何方式参加、支持或卷入猛虎组织的活动;相反,他认为,他的泰米尔血统、他所称的拘留、伤疤以及他作为寻求庇护失败者这一身份构成了足够的要素,足以得出他将被视为与猛虎组织有联系这一结论。在此背景下,委员会指出,难民保护司拒绝了来文提交人的难民申请,因为难民保护司得出结论认为,来文提交人未能证明他与猛虎组织有任何联系,因此不会引起斯里兰卡当局对他的注意,他也不属于任何其他可能表明他会引起斯里兰卡当局注意的风险类别。委员会还指出,由于来文提交人向加拿大移民当局提交的事件陈述与他以前向美国移民当局提交的事件陈述不一致,来文提交人所提要求的部分内容也被认为不足为信。此外,委员会指出,来文提交人对身上伤疤所涉事件的描述也有不一致之处。他最初在加拿大申请庇护时表示,这些伤疤是在战争期间的一次炮击中留下的。他后来在遣送前风险评估申请中说,他因遭受酷刑而留下了伤疤。委员会最后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来文提交人于2011年合法离开斯里兰卡,持本人护照搭乘飞机,没有报告在离开斯里兰卡时面临任何困难。虽然来文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当局得出的结论,但委员会指出,委员会面前的事实无法让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当局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显然是武断的或存在明显错误或执法不公。因此,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所掌握的资料显示来文提交人若被遣返斯里兰卡将面临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待遇的针对个人的真正风险。

9.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缔约国将来文提交人遣返至斯里兰卡不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