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8/D/2707/2015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6 May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 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关于第2707/2015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Saodat Kulieva (由律师Gulchekhra Kholmatova代表)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及其儿子Khurshed Bobokalonov (已故)

缔约国:

塔吉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15年2月2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2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20年3月10日

事由:

提交人的儿子在警方拘押期间遭受酷刑并死亡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酷刑;及时和公正的调查

《公约》条款:

第六和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子)项一并解读)

《任择议定书》条款:

1.来文提交人是Saodat Kulieva,塔吉克斯坦国民,生于1954年。她以本人和她儿子的名义提交来文。她儿子Khurshed Bobokalonov也是塔吉克斯坦国民,生于1976年,于2009年去世。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儿子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子)项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并且侵犯了她根据第七条(与第二条第3款(子)项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9年4月4日对所涉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提交人提交的事实

2.12009年6月27日晚上10时左右,提交人的儿子提着一个包从健身房回家。在鲁达基大道,他被一支警察巡逻队拦下。官员们让提交人的儿子给他们看包里的东西。由于他拒绝,他与大约10名警察之间随后发生了一场打斗。随后,他被迫上了警车,被带到塔吉克斯坦杜尚别Ismoil Somoni区的内务部。

2.22009年6月28日下午2时左右,提交人在与其儿媳通电话时获悉其儿子死亡的消息。当提交人到达停尸房时,Ismoil Somoni区检察官办公室的一名代表告诉她,她的儿子喝醉了,死于呕吐。由于尚未进行体检,不允许提交人看身体。提交人要求Ismoil Somoni区内务部澄清,因为她儿子前一天晚上被带到那里,但没有结果,她没有被允许进入大楼。

2.3当天晚些时候,她进入了警察局,并在那里遇到了她儿子的两个朋友。他们目睹了他的被捕,并陪同他去了那里。他们都被放在警车里,但在不同的区间。当警察把提交人的儿子从车里带出来时,他的朋友们看到他嘴唇发青,浑身发抖,还在呕吐。提交人的儿子在救护车到达之前死亡。提交人认为,她儿子的朋友是被迫提供伪证的,因为在她儿子死后,他们甚至在葬礼期间也避免与她见面或交谈。

2.4而且,当她儿子的尸体运回家时,提交人看到他满身是大块的瘀伤和血肿,包括鼻子、太阳穴和下巴的擦伤,以及头部的血肿。洗尸体时有一些亲戚和提交人儿子的一位朋友在场,他们看到全身有许多瘀伤;脸色发青,有两处受利器割破的口子,一处在下巴,另一处在背部。腿和脚遭重击,因为提交人的儿子拒绝被强行推上警车,用腿往后撑。2009年6月30日,提交人拿走了她儿子的衣服,发现衣服又脏又破,又湿又血迹斑斑。

2.5根据2009年6月28日的法医检查结果,提交人的儿子死于呕吐造成的窒息。提交人不同意这一结论,2009年7月2日,她向总检察长办公室申请调查她儿子死亡的情况。她的申诉被转至Ismoil Somoni区检察官办公室,该办公室于2009年7月6日根据《塔吉克斯坦刑法》第108条第(2)款(过失致死)提起刑事诉讼。2009年8月21日,提交人要求总检察长办公室将调查结果告知她,并向她提供一份法医报告副本。但是,总检察长办公室拒绝提供法医报告,因为这项检查是在调查框架内进行的,因此被认为属于一种调查行为。提交人2009年8月28日才收到这项报告。

2.62009年9月5日,由于没有查出犯罪人,调查暂停。仅在两个月后,即2009年11月4日,提交人的律师才第一次能够研究该案件卷宗。2011年5月至9月期间,该案三次开审,但因缺乏犯罪事实结案。提交人声称,她没有被告知调查结果。2011年11月16日,在提交人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投诉调查不力之后,刑事案件再次开审。在调查过程中,进行了第二次法医检查。提交人声称,尽管检查结果在2012年5月就准备好了,但她的律师直到2012年8月才能看到报告。根据第二次法医检查结果,提交人的儿子死于心力衰竭。提交人不同意这样的结论,因为她的儿子从来没有任何心脏问题。她还声称,她儿子的验血结果缺失,无法确定她儿子衣服上的血是谁的。警方没有解释验血结果是如何消失的。2012年7月25日,该案因缺乏犯罪事实而结案。2012年7月27日,提交人就该决定向检察长办公室上诉,但她的上诉被驳回。同一天,提交人向Ismoil Somoni区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尚未对上诉作出裁决。提交人的申诉从未受到国际或区域申诉庭的审议。

2.7提交人强调,在她的儿子被警方逮捕之前,他没有病史或身体伤害。然而,当车辆到达警察局时,他的身体上布满了瘀伤,很快就死了。这一事实,连同他与朋友分开的交通方式,表明警方与他的死亡有关。提交人认为,在她儿子身上发现的伤痕使她认为他受到酷刑并受到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这导致了他的死亡。提交人认为,根据委员会对“Eshonov诉乌兹别克斯坦案”的结论,在任何类型的羁押下死亡应被视为表面上的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应进行彻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以确认或反驳这一推定,特别是在亲属的申诉或其他可靠报告表明非自然死亡的情况下。

2.8提交人指出,五年多来,缔约国未能对她儿子的死亡进行公正和彻底的调查。此外,提交人强调,在此期间,她接触案件档案的机会非常有限。她认为警方参与了销毁证据,比如她儿子的血样。

2.9提交人解释说,五年来,她一直生活在不断的心理压力中,因为没有对她儿子的死亡进行有效的调查,她也没有收到各次调查的最新情况。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儿子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子)项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她还声称,她在《公约》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子)项一并解读)下的权利受到侵犯。提交人援引委员会在“Telitsina诉俄罗斯联邦案”中的判例及其关于《公约》缔约国承担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以支持她的论点,即对她儿子的拘留死亡事件未作彻底调查,这违反《公约》第六条,以及第二条第3款。

3.2提交人要求委员会责成缔约国对她儿子死亡的事实进行公正的调查,赔偿她的精神损失,并为她提供适当的康复。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在2016年2月17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其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它认为,总检察长办公室评估了提交人关于她儿子死亡的申诉。调查显示,2009年6月27日晚上11时,在杜尚别,政府的车队正在护送总统的汽车,并在警察的协助下确保路线的安全。就在那一刻,提交人的儿子喝醉了,违反了公共秩序法律,开始对执法人员使用淫秽语言。为了确定他的身份和他这种行为的原因,警察逮捕了他,并把他放在警车里,带他去Ismoil Somoni区警察局。一到警察局,就确定提交人的儿子在途中死亡。

4.22009年6月28日的法医检查报告确定死因是呕吐导致呼吸道关闭引起的机械性窒息。然而,2009年7月6日,Ismoil Somoni区检察官办公室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涉嫌过失致死),以澄清案件情况。由于未能确定要起诉的人,该案随后几次被搁置。

4.32011年11月,总检察长办公室恢复了诉讼程序,并任命了一个法医检查委员会。根据委员会2012年4月3日的结论,提交人儿子的死因实际上是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

4.4缔约国声称,提交人的儿子生前患有心脏病。加剧他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的条件是:(a)由于死前喝了大量液体,血管中的血量过度增加(根据目击者的证词,提交人的儿子和两个朋友一起在那天喝了30多杯啤酒;(b)身体疲劳(提交人的儿子当晚在健身房训练,然后喝啤酒,并抵抗六七名试图把他抓到警车上的警察);(c)压力;(d)提交人的儿子被关在拥挤狭窄的空间里有5至6分钟,因为他在警车的一个特设区间里被送往Ismoil Somoni区警察局。

4.5根据法医检查委员会的结论,无法确切确定上述哪些因素导致提交人儿子死亡。缔约国声称,在他身上发现的外部伤害(划痕)与他的死亡无关,可能是他抵抗试图逮捕他并将他送上警车的警察所致。

4.6缔约国解释说,刑事调查期间询问了许多证人,包括陪同他去Ismoil Somoni区内务部的提交人儿子的朋友。他们都否认看到在警车上故意施加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即酷刑。

4.7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当局决定因缺乏犯罪事实而暂停对提交人儿子的死亡事件进行刑事调查,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决定。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4月20日,提交人对缔约国的论点提出质疑,驳斥了她儿子在事发当天醉酒的说法。法医检查委员会2012年4月3日的意见称,他与朋友一起喝了30杯啤酒。然而,2009年6月28日的第一次法医专家检查得出结论,“在没有气――液色谱仪(测定血液和其他体液中酒精的设备)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血液中酒精的浓度”。因此,提交人质疑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她儿子醉酒的信息的可信度。法医检查表明,在尸检过程中有一股酒味,但没有提供这方面的其他信息。

5.2此外,缔约国援引许多证人的证词,他们否认提交人儿子的健康受到故意伤害。在调查过程中,警察和提交人儿子的两个朋友受到讯问。在提交人儿子死亡的当晚,这两个朋友被关押在警察局直到第二天早上。任何人,包括提交人,都不允许看到他们并与他们交谈。提交人声称,这些事实表明他们受到威胁和/或受到压力,要求他们否认对提交人儿子的虐待。

5.3事发当天,还有提交人不认识的其他许多目击者在场。提交人争辩说,缔约国有法律义务进行有效的调查,并查明、定位和讯问这些证人,但它没有这样做。

5.4提交人写信给几家报纸,呼吁该事件的所有证人作证。悲剧发生后的第二天早上,警察进入了事发房屋的庭院,并警告所有目击者保持沉默。一名正在用手机拍摄事件照片的年轻人受到威胁,并被告知不要将照片公之于众,从此再也没有人见过他。在提交人和她的律师多次要求后,只有一名证人(H.,院子里的一名女性旁观者)受到讯问;她作证说,提交人的儿子既没有反抗也没有侮辱警察。然而,这些陈述被置之不理。

5.5提交人重申,缔约国指控她的儿子受到酒精的影响,违反公共秩序法律,并对警察使用淫秽语言,这是再次加害,伤害很深。她的儿子在爱国主义的家庭传统中长大,是一个有爱心的居家男子和知识分子,而缔约国将他描绘成一个流氓、酒鬼和麻烦制造者。此外,不仅H.的证词在调查中被忽视,而且调查人员也从未试图考虑她儿子的性格,这是他们可以通过询问他的雇主和同事、他的邻居、他的教练、其他朋友和熟人来发现的。所有这些来源都会提供关于提交人儿子的积极反馈的。

5.6提交人还反驳缔约国的解释,即她儿子的外伤与他的死亡无关。2009年6月28日,尸体运回家时,明显可见她儿子遭到过殴打。他的身上布满了瘀伤:头部的瘀伤,鼻子、太阳穴和下巴的擦伤。死者的近亲和一位朋友清理了身体,他们都目睹了躯干上的许多瘀伤。他的整个脸都是青色的,下巴上有一道利器件割过的口子。他的背部也有类似的割伤。他的小腿和脚显示出被严重殴打的迹象。他的衣服上仍然可以看到洗过的血迹。这表明这些衣服是为了掩盖血迹而洗过的。提交人在她儿子死后拿走他的衣服时,衣服是潮湿的。提交人指出,她儿子的血检被毁,因此无法辨认他衣服上的是谁的血。

5.7缔约国声称,根据一项研究,提交人的儿子患有心脏病。对此,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既没有提供关于研究日期的资料,也没有提供关于进行研究的人的资料。提交人解释说,她的儿子从未患过严重的心脏病。他既是一名医生又是一名运动员,他很照顾自己的健康。为了重新检查,提交人提交了在她儿子去世前不久进行的检查结果,结果表明他的健康状况良好。提交人声称,警察对她儿子的殴打导致心律失常发作,导致她儿子死亡。

5.8根据上述情况,提交人重申,缔约国侵犯了她儿子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子)项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并且侵犯了她根据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子)项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长期以来,她一直在寻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这严重影响了她的健康。她对缔约国的恶意反应和对事实的歪曲感到震惊,这给她造成了严重的情感痛苦。

各当事方提交的补充资料

6.1在2016年12月2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重申其最初的意见。

6.22017年5月4日,提交人指出,事实上,缔约国重复了其2016年2月17日的意见。因此,提交人援引她最初提交的材料和2016年4月20日的评论。

6.3在2017年8月4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再次重申其最初的意见。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它是否可根据《任择议定书》予以受理。

7.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提交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有效补救办法的声称。在缔约国对此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乙)项的要求已经满足。

7.4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已经充分证明了她的诉求,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甲)项一并解读)就她儿子提出的问题,以及根据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甲)项一并解读)就她自己提出的问题。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的儿子死于2009年6月27日警方实施的虐待和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进行了两次法医检查。第一个死因是呕吐导致呼吸道闭合引起的机械性窒息,第二个死因是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否认任何关于酷刑的指控,同时对提交人儿子死亡的情况提供了两种替代解释,并声称他在生前患有心脏病。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外部身体伤害的存在提出异议,并承认这些伤害可能是他反抗警察造成的,但它声称这些“划痕”与他的死亡无关。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适当的书面证据支持其立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向它提供对提交人儿子死亡的任何调查结果。例如,缔约国声称询问了许多证人,但没有提供询问结果。委员会仍然不清楚的是,缔约国当局是否询问了亲眼目睹其儿子死后身体上有多处严重虐待和酷刑迹象的提交人和亲友。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接受提交人的儿子被六七名警察强行推上警车的事实。缔约国没有反驳提交人指控说一名证人的作证没有被理睬,该证人说提交人的儿子在被捕时没有反抗警察,也没有侮辱警察。

8.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的儿子在被特警车逮捕和运送期间受到虐待和酷刑,导致她儿子的生命被任意剥夺,违反了委员会在“Eshonov诉乌兹别克斯坦案”中阐述的原则。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这一判例,缔约国如逮捕和拘留个人,就有责任照顾他们的生命,刑事调查和随后的起诉是对侵犯诸如《公约》第六条所保护的人权的必要补救措施。委员会还回顾第3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如调查显示《公约》某些权利(如第六和第七条所保护的权利)遭到侵犯,缔约国必须确保将责任人绳之以法。虽然将违反第六和第七条的责任人绳之以法的义务是措施义务而非结果义务,但缔约国有责任真诚、迅速和彻底地调查对该国及其当局严重违反《公约》提出的所有指控。

8.4委员会还回顾,关于事实问题的举证责任不能完全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能平等获得证据,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才能获得相关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儿子的血液测试被警察销毁,这使得无法辨认他衣服上的血迹,但缔约国对此仍未提出异议。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未受到争辩的陈述,即她只能在有限的范围查阅调查的案件档案,不能查阅关于得出她儿子患有心脏病的结论的文件。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相反,提交人提交了她儿子在去世前不久进行的体检结果,表明他的健康状况良好。

8.5委员会的结论是,鉴于缔约国无法依靠充分和结论性的调查来反驳提交人关于她的儿子死于拘留期间遭受的酷刑的指控,而且没有任何进一步的相关信息,因此,在提交人儿子权利方面,提交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的《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

8.6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与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一并解读)提出的申诉,即缔约国未履行适当根据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调查她儿子的死亡案和她本人的申诉,委员会回顾其一贯判例,即刑事调查并因此而提控告,是对侵犯诸如《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所保护的人权的必要补救措施。委员会注意到,对关于提交人儿子的酷刑及其随后死亡的指控,看不出已进行了迅速和有效的调查,而且调查曾数次暂停。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未受争辩的声称,即关于她儿子遭受酷刑和随后死亡的调查情况,她几乎没有得到资料,她也没有收到得出她儿子患有心脏病的结论的文件。委员会回顾,当受害者的近亲无法查阅案件档案时,调查本身就不能被视为有效的调查,也不能被视为能够查明和惩罚所涉事件的责任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能解释不让提交人查阅资料的必要性,而且对调查的实际结果一无所知,特别是考虑到调查的持续时间,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为其拒绝向提交人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理由。鉴于这些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能对提交人儿子死亡的情况以及她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展开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就提交人儿子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甲)项一并解读)的权利受到侵犯提供有效补救。

8.7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在提交来文的实质性时刻,提交人儿子死亡已经过去了五年多,但缔约国当局尚未对涉及这起发生在高度可疑情况下的在押死亡案的任何人进行提诉、起诉或绳之以法。委员会理解提交人(死者的母亲)继续遭受的痛苦和精神压力,特别是考虑到她最后一次向Ismoil Somoni区法院提出的对结束调查的申诉仍未得到答复。它认为,这相当于对提交人的不人道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一并解读)。

9.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之子在《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甲)项一并解读)下,以及提交人在第七条(单独并与第二条第3款(甲)项一并解读)下的权利。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这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步骤:(a) 迅速、有效、彻底、独立、公正和透明地调查提交人儿子遭受酷刑和死亡的事件,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b) 随时向提交人通报调查进展情况;(c) 就侵犯她儿子的权利和她的权利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并采取适当的康复措施。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1.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即已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并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在确定发生侵权行为时提供有效补救;有鉴于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本《意见》而采取的措施。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