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第2819/2016号来文的意见 * **
来文提交人:AïchaHabouchi(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属团体的 律师NasseraDutour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和AbdelhakimHouari(提交人之子)
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来文日期:2016年4月7日 ( 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 作出 的决定 , 已于2017年1月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2020 年3月27日
事由: 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有效补救权 ; 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 人身自由和安全 ; 人格尊严;诉诸司法 ; 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
1.1来文提交人AïchaHabouchi系阿尔及利亚国民。她声称 , 她的儿子AbdelhakimHouari(生于1974年5月19日 , 也是阿尔及利亚国民)遭受了缔约国实施的强迫失踪 , 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提交人还称 , 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 款和第三款、第七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和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12月12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阿尔及利亚失踪者家属团体的律师NasseraDutour代理。
1.22018年9月18日 , 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 , 决定不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实质分开审议。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1995年11月13日上午11点30 分左右,AbdelhakimHouari与一位朋友在自己的居民小区(奥兰的HaiElBadr)附近散步时,一辆蓝色面包车突然在他们旁边停下,车内有两名便衣警察。其中一名警察跳下车 , 把AbdelhakimHouari强行推 进面包车。这一切都发生得太快了,他的朋友根本来不及阻止。附近面包店的顾客也无助地看着他被捕,他们立即把发生的事情告诉了他母亲。从那天起,就再也没人看到过他。
2.2在发生这起事件之前,HaiElBadr是一个非常安宁的居民区。这里没有发生过任何恐怖主义行为,甚至都不曾有过警察搜查或逮捕。这次逮捕让所有人都感到惊讶,因为AbdelhakimHouari是一个非常安静的男孩,未加入任何政治派别,他去当地的清真寺做礼拜,并参与了一个慈善机构的工作。
2.31995年11月13日 , 提交人一得知她儿子失踪 , 就写信给奥兰法院总检察长 , 并匆忙赶到Cité Petit宪兵营 , 然后又赶到HaiElBadr宪兵营和奥兰的DarelBeïda军营。她问过的所有宪兵和士兵都否认参与拘留她的儿子,也否认将他拘留在他们的基地内。20 天后 , 即1995年12月2日 , 与AbdelhakimHouari参与同一慈善机构活动的三名年轻人被安全部队逮捕 , 并被关押在DarElBeda军营。其中一人在6个月后获释 , 另外两人仅因慈善机构未获法律承认而被控从事非法活动 , 后来于1997年5月28日获释。他们都告知提交人 , 他们在DarelBeïda军营曾多次见到AbdelhakimHouari。他们说他情绪非常低落 , 他们觉得他在军营里至少待了7个月。
2.4提交人竭尽全力寻找她的儿子,她经常去DarElBeda军营,直到有一天几个士兵命令她离开,威胁要报复她和她的家人。由于1990 年代阿尔及利亚笼罩在恐怖之中,她等了近两年得以才向司法当局提出申诉。 事实上,一直有传言称,如果一家人过于关注亲人的失踪,失踪者就会被处决,当局会宣称是恐怖分子所为。
2.51997年9月20 日,提交人写信给奥兰初审法院的检察官,要求他对她儿子失踪事件展开调查,她还提交了同样被逮捕并与他儿子一起被拘留在DarelBeïda军营的三个年轻人提供的信息。她写的信没有得到回复。1998年8月19日,提交人和一群失踪者的母亲请律师代表她们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未对这一申诉采取任何行动。2000 年5月31日,她再次写信给检察官,要求对她儿子失踪事件进行调查,并抱怨检察官未予答复。直到今天 , 她仍未收到任何回复。
2.62008年7月13日,提交人从奥兰刑事调查警察那里收到了AbdelhakimHouari的死亡证明,其中称,调查表明,他于1995年11月24日加入武装团体,后来在丛林中身亡。提交人拒绝相信死亡证明中提供的信息,因为她儿子的朋友 和面包店的顾客们都目睹了她儿子被强行塞进一辆蓝色面包车。此外,后来被拘留在DarelBeïda军营的三名年轻人证实, 他们 在军营的几个月里见过他。因此,提交人前往奥兰初审法院,要求检察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听取她的申诉。没有人愿意见她,在场的一名法官强烈建议她不要追究此事。2010 年7月17日,她又写了一封信给法院的检察官。2010 年9月14日,她写信给奥兰法院总检察长,对其儿子死亡证明中的说法提出质疑。她要求在死亡证明中提及,他在1995年11月13日被两名警察逮捕后失踪。
2.72011年4月4日,奥兰初审法院的检察官传唤提交人。在审讯期间,检察官强烈建议她签署死亡证明,以便启动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 06-94号总统令设立的程序,即国家向因近亲参与恐怖主义而受到不利影响的贫困家庭提供援助。她拒绝了,并再次要求修改她儿子死亡证明中给出的说法。2011年11月30 日,提交人向检察官书面确认,她对她儿子死亡的官方说法提出质疑。
2.82014年11月30 日,奥兰初审法院的检察官再次传唤提交人。在审讯期间,检察官告知她,死亡证明中给出的说法(即她的儿子死在丛林中)是司法行政部门写错了。因此,提交人要求修改死亡证明,并开展调查。无人理会她的请求。
2.9提交人不仅向司法当局 ,而且 还向各种非司法机构提出了她的关切。她写信给司法部长、 监察员办公室代表、 国家人权观察站主席、 就业和社会融合部长、 阿尔及利亚人权联盟、 工人党总书记、 总部设在奥兰的第二军区司令、 国防部长 和失踪人员救助协会。 她写的这些信都没有结果。2007年5月21日,提交人向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交了她儿子的案件。
2.10 最后,2015年4月,提交人被传唤到奥兰的Cité Djamel宪兵营。她以为宪兵将调查此案,传唤自己去参加审讯,而事实上,这次会见只是为了恐吓她,从而阻止她进一步追查此事。宪兵明确要求她停止查询,并接受国家对贫困家庭的援助。提交人坚持她关于儿子失踪的说法,并提出如果他死于狱中,应将他的遗体归还给她。
2.11尽管提交人尽了一切努力,但没有启动任何调查。提交人指出,在2006年2月27日颁布关于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 06-01号法令之后,如今在法律上已不可能将案件提交司法当局。因此,本来就是徒劳无效的现有国内补救办法已不再可用。《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受谴责的行 为,一旦证实即受法律惩罚,不得用作诋毁在公众支持下为国尽职的整个安全部队的借口”。
2.12据提交人称,由于第 06-01号法令禁止提起法律诉讼程序,违者会受到刑事起诉,因此,受害者不必履行任何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义务。第45条规定,“不得就为保护人民和财产、保卫国家和维护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体制所采取的行动,对共和国的国防和安全部队任何分支的成员提起个人或集体诉讼”。根据这项规定,主管司法当局必须宣布任何指称或申诉不可受理。此外,该法令第46条还规定:
任何人,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行为,利用民族悲剧的创伤或以此为工具,损害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制度、危害国家、损害忠诚服务国家的公职人员名誉,或玷污阿尔及利亚的国际形象的,将被判处3至5年徒刑,并处以25万至50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罚款。检察官办公室应自动提起刑事诉讼。
对累犯者,本条规定的处罚加倍。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的强迫失踪定义,她的儿子因警察的行动而失踪,对此缔约国难咎其责。提交人辩称,虽然《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没有任何条款明确提到强迫失踪,但这种做法侵犯生命权、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在本案中,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3.2提交人认为,第 06-01号法令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承担的一般义务,因为该条款也意味着缔约国有义务不采取有悖《公约》的措施。缔约国通过了第 06-01号法令,特别是其中的第45条,也就意味着采取了立法层面的措施阻碍享有《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特别是就侵犯人权行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自该法令颁布以来,提交人一直无法采取法律行动。她认为 , 因作为或不作为而未能履行《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 均应由缔约国承担国际责任。 她申明,自《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及其实施立法生效以来,尽管她采取了各种举措,但她的申诉仍未得到处理。因此,她认为自己是这一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的立法规定的受害者。
3.3提交人补充说,第 06-01号法令的规定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因为这些规定阻止在强迫失踪嫌疑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中对这些人进行刑事起诉。该法令的效果是赦免过去十年中犯下的罪行,包括强迫失踪等最严重的罪行。该法令还禁止使用司法系统来查明受害者的下落,违者处以监禁。 显然,阿尔及利亚当局(包括司法当局)拒绝确定安全部队的责任,包括造成AbdelhakimHouari强迫失踪的官员的责任。这种做法妨碍了其家人所寻求的补救措施的效力。
3.4提交人回顾委员会在强迫失踪判例方面的发展,认为在强迫失踪的情况下受害者可能会失去生命,仅这一点就足以判定这直接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她回顾她儿子失踪的情况,认为找到他的机会日渐渺茫,她儿子要么已经丧生,要么被单独拘禁,这会对他的生命构成极大风险,因为他会受监狱看守的摆布,陷入没有任何形式的监督的境地。因此,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保护AbdelhakimHouari的生命权和调查其遭遇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3.5提交人回顾她儿子失踪的情况,即完全不知道他是否被拘留或监禁,他的健康状况如何,他也没有与家人或外界联系,因此,提交人辩称,AbdelhakimHouari遭受了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提交人援引委员会的判例指出 ,AbdelhakimHouari失踪给家人带来的痛苦、不安和折磨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因此,提交人称,就AbdelhakimHouari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就其家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第七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3.6提交人回顾《公约》第九条规定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并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因此认为逮捕和拘留AbdelhakimHouari构成对其自由和安全的任意剥夺。因此,她认为她的儿子被剥夺了《公约》第九条所述的保障,这构成侵犯他根据该条所享权利的行为。
3.7提交人回顾《公约》第十条的规定,并辩称,在阿尔及利亚当局没有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AbdelhakimHouari被剥夺了自由,没有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待遇,这构成侵犯他根据该条款所享权利的行为。
3.8提交人回顾《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和委员会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9段,并指出,将案件提交司法当局的所有尝试都没有结果。尽管她收集了所有相关证据,证明她儿子于1995年11月13日被警察逮捕,但警察还是向她提供了一份死亡证明,表明她的儿子加入了恐怖分子行列,死在了丛林中。此外,奥兰初审法院的检察官传唤了提交人,敦促她在死亡证明上签字,尽管检察官承认是司法部门写错了死亡证明,而且并未下令对这一明显错误启动任何新的调查或法律程序。因此,就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
3.9提交人随后回顾了《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委员会的既定判例,即对于个人长期被有意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的情况,如果受害者最后一次被人看见时是在国家当局手中,且如果其亲属获得有效补救(包括司法补救)的努力受到系统性阻碍,那么,这可能构成拒绝承认受害者在法律前的人格。在这方面,她提到委员会关于阿尔及利亚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其中委员会确认,被单独拘禁的仍然活着的失踪者根据《公约》第十六条享有的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她认为,阿尔及利亚当局如果一直拘留AbdelhakimHouari而拒不承认,便是剥夺了她儿子受法律保护以及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3.10提交人请委员会认定,对AbdelhakimHouari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对提交人及其家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条(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和第十四条。她还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遵守其国际承诺,落实《公约》承认的权利以及阿尔及利亚已批准的所有国际人权公约承认的权利,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违约行为。提交人还请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下令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调查,目的是: (a) 找到AbdelhakimHouari, 履行其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所作的承诺 ; (b)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 , 将此强迫失踪案的犯罪者交给民事主管当局予以起诉 ; (c)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九条 , 向AbdelhakimHouari( 如果他还活着 ) 及其家人提供充分、有效和及时的损害赔偿 , 包括与违约行为的严重性相称的适当补偿和充分康复。最后 , 她请委员会敦促阿尔及利亚当局废除第 06-01号法令第27-39条、第45条和第46条以及第 06-94号总统令第2条。
缔约国的意见
4.2017年4月3日,缔约国请委员会参考阿尔及利亚政府关于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实施情况处理失踪问题的背景备忘录,却没有在其提交材料中附上备忘录副本,并要求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实质分开审议,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委员会拒绝批准关于分开审议的请求,之后缔约国于2018年10 月4日再次请委员会参考上述背景备忘录,从而不审议案情实质问题。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3月16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她强调,这些意见 既 不适当且已过时,因为这些意见是向另一个与促进和保护人权有关的机构 ― ― 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 ― ― 提出的,日期为2009年7月。此外,这些意见根本没有涉及来文可否受理问题、案件的细节或受害者家属寻求的补救办法,因此表明阿尔及利亚当局对这一程序的漠视和蔑视。
5.2鉴于所寻求的补救办法均未导致彻底调查或刑事诉讼,而且阿尔及利亚当局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为找到AbdelhakimHouari并查明其失踪责任人所作的任何切实努力,提交人得出结论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委员会应认定来文可以受理。
5.3提交人提及委员会的判例,即《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不能用来对付提交个人来文的人,并指出,处理失踪问题需要尊重了解真相、诉诸司法和获得充分补救的权利,而《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规定根本不是对此问题的令人满意的解决之道。
缔约国不予合作
6. 委员会回顾,2017年4月3日和2018年10 月4日,缔约国提到阿尔及利亚政府2009年关于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实施情况处理失踪问题的背景备忘录,对来文可否受理问题提出质疑。2017年1月6日,后来又于2018年9月18日和12月12日,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其对来文案情实质的意见。委员会指出,它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并对缔约国拒绝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资料表示遗憾。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称,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资料。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 ( 子 ) 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 , 该失踪案已报给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然而,委员会回顾指出,人权理事会设立的负责审查和公开具体国家或领土内的人权状况或在世界范围内侵犯人权的重大现象的公约外程序或机制,一般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 ( 子 ) 项含义所述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 因此,委员会认为,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对AbdelhakimHouari案的审查并不导致本来文根据该条款不可受理。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她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指出 , 缔约国只是提及阿尔及利亚政府2009年关于根据《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实施情况处理失踪问题的背景备忘录 , 对来文可否受理问题提出质疑。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2018年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一再提出要求,但缔约国仍然一直提及一份一般性文件 (“备忘录”) ,而没有具体答复来文提交人提出的申诉。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本着诚意在个人来文程序下与委员会合作,不要再提及“备忘录”,而是具体回应来文提交人提出的每一项申诉。
7.4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不仅有义务对提请其主管部门注意的涉嫌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展开深入调查,而且还应对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提起诉讼、进行审判并予以惩罚。 虽然AbdelhakimHouari的家人曾多次提请主管当局注意他的强迫失踪,但缔约国没有对这一严重指称进行任何彻底和有效的调查,甚至罔顾所有证据,声称他死在丛林中。缔约国在关于AbdelhakimHouari案的意见中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解释,使人可以认为目前存在有效的补救办法。此外,尽管委员会建议应使第 06-01号法令符合《公约》,但该法令仍继续适用。 在关于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尤其感到遗憾的是,“失踪者或其家庭没有有效的补救办法,而且缔约国未采取任何行动,查明关于失踪者的真相,以找到他们,如果他们已死亡,将他们的遗体归还给其亲 属”。 为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 ( 丑 ) 项的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理本来文。
7.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另外还声称,她自己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公约》第二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这些规定本身不得作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单独申诉的依据,而只能与《公约》其他实质性条款一并援引, 故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出的单独申诉不可受理。
7.6然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充分证实她的其他申诉符合受理条件,并着手审议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提出的申诉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结合收到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仅提及此前就其他来文提交强迫和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本委员会的共同一般性意见,以申明其立场,即此类案件已通过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得到解决。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及其关于阿尔及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指出,缔约国不得使用《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条款来对付援引《公约》条款或已经或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人。《公约》要求缔约国关注每个人的命运并尊重每个人的固有尊严。由于没有按委员会的建议对第 06-01号法令加以修正,因此该法令在本案中会助长有罪不罚,不能认为其符合《公约》的规定。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回应提交人就案情实质提出的申诉,并指出,委员会的判例确定,不应由来文提交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拥有相同的获取证据机会,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掌握必要信息。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责任本着诚意调查所有针对该国及其代表的违反《公约》的指称,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资料。 鉴于缔约国未对此作出任何解释,只要提交人提出的指称得到充分证实,就应给予这些指称应有的重视。
8.4委员会回顾 , 虽然《公约》中没有一条明确使用“强迫失踪”一词 , 但强迫失踪构成一系列独特的综合行为 , 持续侵犯《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 , 如生命 权、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8.5委员会注意到 ,AbdelhakimHouari最后一次被人看见是在1996年6月至1997年5月间的某一天 , 当时他被拘留在DarelBeïda军营 , 他的三个朋友看见了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说明AbdelhakimHouari的遭遇,甚至从未确认他被拘留。委员会回顾称,在强迫失踪案件中,剥夺自由,继而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或隐瞒失踪者的下落,实际上使失踪者得不到法律保护并使其生命面临严重和持续的风险,国家对此负有责任。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其履行了保护AbdelhakimHouari生命的义务。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保护AbdelhakimHouari生命的义务,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8.6委员会承认被无限期拘留、与外界隔绝所导致的痛苦。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 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 其中建议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禁止单独拘留。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失踪者的三个朋友在DarelBeïda军营见过他,提交人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曾多次试图前往军营,并反复向国家当局提出请求,但仍未收到任何关于她儿子的下落或关押地点的进一步信息。因此,委员会认为,1995年11月13日失踪的AbdelhakimHouari有可能仍在被阿尔及利亚当局单独拘禁。鉴于缔约国未做出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AbdelhakimHouari的失踪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
8.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与违反《公约》第十条有关的申诉。
8.8委员会还指出 ,AbdelhakimHouari失踪已超过24年 ,这 给提交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折磨。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对提交人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的行为。
8.9关于据称违反《公约》第九条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即AbdelhakimHouari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任意逮捕,未受到正式指控,也未被带见司法当局,他本可以据此质疑拘留他的合法性。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 的任何资料,委员会认为,必须对提交人的指称给予应有的重视, 因此认为,对AbdelhakimHouari而言 , 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的行为。
8.10 提交人还援引了《公约》第十四条,声称无法求助于缔约国的司法当局。委员会回顾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一个人如力图诉诸合格法庭或裁判所却屡遭挫折,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均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句所提供的保障。委员会注意到,在这种情况下,提交人向司法当局提交案件的所有尝试都无果。委员会提及其关于阿尔及利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对第 06-01号法令第45条和第46条表示关切,因为这两条侵犯了任何人就侵犯人权行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这项权利还包括《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诸法院的权利。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其确保提交人能够诉诸法院的义务,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
8.11委员会认为,故意将一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的行为,构成剥夺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特别是如果受害者亲属行使有效补救权的努力一直受阻。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他的亲人多次询问,缔约国并未就他的命运或下落作出任何解释, 而AbdelhakimHouari最后一次被人看到时是在国家当局手中。委员会认为,24年多前AbdelhakimHouari的强迫失踪使他失去了法律保护,并剥夺了他在法律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8.12提交人还援引《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第七条一并解读),其中要求缔约国确保个人享有可利用、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措施,以维护《公约》所载各项权利。委员会指出,它十分重视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处理有关侵犯《公约》所载权利的申诉。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如果缔约国不对侵犯权利行为的指称 进行调查 ,可能会引起对于《公约》的再次违反。
8.13在本案中,提交人多次向主管当局报告她儿子失踪一事,但缔约国未能对他的失踪进行彻底和有效的调查,也未向提交人提供任何关于她儿子命运的可信消息。此外,自第 06-01号法令颁布后便不能依法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这继续剥夺了AbdelhakimHouari和提交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因为此法令禁止通过司法系统揭露包括强迫失踪在内的最严重罪行。 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对AbdelhakimHouari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的行为,对提交人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的行为。
9.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现有资料表明, 对AbdelhakimHouari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 六条以及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一并解读)。委员会还认为,对提交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和第十四条。
10.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 ( 子 ) 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缔约国必须向《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充分赔偿。在本案中,缔约国有义务: (a) 对AbdelhakimHouari的失踪迅速开展有效、彻底、独立、公正和透明的调查,并向提交人提供关于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 (b) 如果AbdelhakimHouari仍被单独监禁 , 应立即予以释放 ; (c) 如果AbdelhakimHouari已死亡 ,应 按照受害者的文化规范和习俗 , 在体面的条件下将其遗体移交给其家人 ; (d) 起诉、审判和惩处实施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 ; (e) 向提交人和AbdelhakimHouari(如还活着)提供充分补偿 , 包括适当赔偿 ; (f) 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尽管有第 06-01号法令的规定,缔约国仍应确保该法令不妨碍对酷刑、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罪行享有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犯人权行为。为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审查其立法,特别是废除上述法令中不符合《公约》的条款,以确保在缔约国能充分享有《公约》所载各项权利。
11.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 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