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7/2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9 January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

1.根据《公约》第四十条第四款,委员会可编写基于《公约》各项条款和规定的后续行动报告,以协助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本报告由本文件和四份增编(CCPR/C/127/2/Adds.1-4)组成,即根据上述条款编写。

2.四份增编载有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收到的资料概要、委员会的评价和委员会在第一二七届会议期间通过的决定。委员会自2012年7月第一〇五届会议以来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情况均列在一份表格中,可查阅委员会网页。评价标准概要如下。

A对答复/行动基本满意:缔约国提供了证据,表明为落实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采取的重大行动。

B对答复/行动部分满意:缔约国为落实建议采取了步骤,但仍需提供补充资料或采取进一步行动。

C对答复/行动不满意:已收到答复,但缔约国采取的行动或提供的资料与建议无关或未落实建议。

D不与委员会合作: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收到后续情况报告。

E有关资料或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或表明拒绝接受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