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UZB/CO/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0 Dec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3年10月29日和30日举行的第1172和1175次会议(CAT/C/SR.1172和CAT/C/SR.1175)上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第四次定期报告(CAT/C/UZB/4),并在2013年11月14日举行的第1196和1197次会议(CAT/C/SR.1196和119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乌兹别克斯坦及时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缔约国和参与口头审议的代表对问题单(CAT/C/UZB/Q/4/Add.2)的详细答复。

3. 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以及缔约国代表对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和表达的关切提供口头和书面补充信息。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该国批准下列国际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劳工组织1999年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第182号公约》;

《劳工组织1976年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

《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5. 委员会还欢迎下列国内立法生效:

关于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2008年1月7日;

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法律,2008年4月17日;

关于预防忽视儿童和少年犯罪的法律,2010年9月29日;

关于修订和补充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责任法》有关较轻罪行免担行政责任问题的法律,2011年4月26日;

关于刑事诉讼期间进行审前拘留的法律,2011年9月29日。

6. 委员会还饶有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就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建议制定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方面所作的努力,包括委员会2007年审议过第三次定期报告之后,该国通过了一项国家行动计划。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酷刑和虐待广泛存在

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很多人持续不断地指称,执法、调查和监狱官员经常使用酷刑和虐待,或教唆或同意他人使用酷刑和虐待,主要是为获取证词或供刑事诉讼使用的信息。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不受欧洲人权法院管辖,但注意到该法院2011年认定,“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对被拘留者使用酷刑和虐待的现象‘普遍’、‘不受惩罚’且得到执法和安全官员的‘纵容’。”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认为审议期间提出的诸多酷刑申诉“毫无根据”。联合国其他人权机制先前曾处理过其中若干申诉。委员会指出,缔约国表示,2010至2013年期间,有45人因酷刑被起诉,但同期该国记载了336起针对执法官员的酷刑或虐待申诉。缔约国提交的资料称,该国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正在打击酷刑,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未收到表明行政机关官员最近公开谴责酷刑或面向警察和监狱官员谴责酷刑的资料(第4、12、13、15和16条)。

作为当务之急,缔约国应:

对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开展迅速、公正和切实的调查,起诉并惩处责任人,包括执法官员和监狱官员。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对持续存在的酷刑问题和有罪不罚现象采取零容忍方针;

确保行政机关的高级官员公开、明确谴责一切形式的酷刑,尤其要面向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谴责酷刑;

警告人们将对犯过上述行为的任何人或酷刑的共犯或参与者追究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处以严厉的刑事处罚。

对人权维护者的骚扰、任意监禁和据称实施的酷刑

8.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诸多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因工作受到打击报复而被任意监禁。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据称很多被剥夺自由的人权维护者被施加酷刑或其他虐待,包括:GaibulloDjalilov、RasulKhudoynazarov、AzamFormonov、Mehrinisso及Zulhumor Hamdamova、Nosim Isakov、Yuldash Rasulov、Zafarjon Rahimov、Akzam Turgunov和Gulnaza Yuldasheva以及记者Muhammad Bekjanov。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当局显然未能切实调查关于其他人权维护者因工作受到打击报复而被任意监禁或遭受其他形式骚扰的指控,包括但不限于Bobomurod Razzakov、Solijon Abdurakhmanov、Isroiljon Holdarov、Turaboi Juraboev、Ganihon Mamatkhanov、Dilmurod Saidov、Nematjon Siddikov和Elena Urlayeva。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有证据表明上述指控属实,但缔约国坚持向本委员会表示,上述案件“毫无根据”。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对指控开展全面、独立和切实的调查,也没有对行为人进行起诉(第4、12、13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承认人权维护者面临危险,因执行人权活动而成为打击报复的对象。人权活动在民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人权维护者都能自由、切实地开展工作和活动;

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对人权维护者、包括上述人士实施骚扰、任意拘留、不给予充足的医学治疗及酷刑或虐待的指控,起诉和适当惩处罪犯,并向受害者提供补偿;

释放被监禁的人权维护者以及因开展人权工作遭到打击报复而被拘留的人权维护者。

对酷刑和虐待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

9.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当局未能对关于公职官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展开及时、切实和独立的调查,包括在Erkin Musaev、Batyrbek Eshkuziev、Bahrom Ibragimov、Davron Kabilov、Ravshanbek Vafoev、Ruhiddin Fahrutdinov、Gayrat Mehliboev、Rustam Usmanov、Vahit Gunes、Zahid Umataliev、Norboy holjigitov和Yusuf Jumaev等案中未能这样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被控违反《公约》的案件提供了答复,但重申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就申诉人据称犯下的罪行提供了大量细节,但却没有就缔约国对这些酷刑指控开展的调查提供资料(第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提供更多具体资料,说明该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以调查委员会提出的据称实施酷刑和虐待案件。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最新数据,说明该国收到了多少起指控执法官员和其他公职官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申诉、缔约国对多少起申诉开展了调查、是否对任何申诉进行了起诉以及最终是否定罪和判刑。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在哪些案件中,官员因未能充分调查酷刑或虐待申诉或者因拒绝在调查任何此类申诉过程中予以合作而遭到纪律处分。

酷刑的定义和对酷刑的大赦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因为《刑法》第235条将被禁止的酷刑做法限于执法官员的行动,而不包括“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员”的行为,包括由公职官员唆使、同意或默许导致的行为,因而该定义未反映《公约》第1条的全部内容。委员会欢迎最高法院2004年和2008年分别发布决定,表示法院应使用《公约》第1条对酷刑所下的定义,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法官、调查员和执法官员仍然仅仅适用《刑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向被判违反《刑法》第235条的个人发布大赦令(第1和4条)。

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在《刑法》中所采用的酷刑定义应反映《公约》第1条的全部内容。缔约国应确保法律将同意或默许第三方实施酷刑的官员以及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人都划归实施酷刑者,而不是像目前那样将其划归协助和教唆实施酷刑者。应废除向被判实施酷刑或虐待者发放大赦令的做法。正如委员会在关于缔约国落实第2条的第2(2007)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关于缔约国落实第14条的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中所确认的那样,对酷刑罪发布大赦令不符合缔约国的义务。

2005年安集延事件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没有对关于2005年5月安集延事件期间官员过度使用武力的诸多指称开展全面、切实的调查。委员会回顾说,据缔约国称,乌兹别克斯坦官员的行为导致187人死亡和无数人被拘留,而据其他资料来源称,死亡人数为700甚至更多。据委员会所知,执法人员没有因对平民过度使用武力、任意拘留或对与该事件有关的被拘留者实施酷刑或虐待而遭起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上述事件发生后,缔约国限制或阻挠并因此阻止了独立人权监督活动,且不允许对上述事件开展任何独立调查,宣称在该国看来,2005年5月事件已经“终结”(第1、4、12、13和16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对2005年5月安集延事件开展全面、切实和公正的调查,以确保对据称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调查,对责任人进行适当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补偿。委员会建议由可信的独立专家展开这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

性暴力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它收到报告称,当局对失去自由的个人实施或默许其他囚犯实施性暴力,或威胁实施或威胁默许其他囚犯实施性暴力。委员会特别注意到以下人权维护者的案件:Mutabar Tajebaeva称她2008年3月被监禁之时在违反其自身意愿的情况下被强行绝育;Katum Ortikov称他2009年1月被拘禁时曾遭受性暴力,警察威胁说另一个囚犯将强奸他;Rayhon和Nargiza Soatova称她们2009年5月被拘禁时曾遭警察轮奸;Mehrinisso和Zulhumor Hamdamova称她们2009年11月被拘禁时,警察曾强迫她们脱光衣服并威胁说要强奸她们;人权维护者Gulnaza Yuldasheva称她2012年被拘禁时,警察曾威胁说要强奸她。缔约国宣称自委员会上次审议以来从未收到关于对失去自由的人实施性暴力的申诉,这加深了委员会的关切(第2和1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所有在拘留设施和其他剥夺自由场所犯下的酷刑和虐待、包括性暴力和强奸的指控开展彻底调查;对罪犯进行起诉和惩处,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补偿和赔偿。

基本法律保障

13.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在拘留伊始就给予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以全部基本法律保障。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拘留者经常无法自行聘请不受国家权力控制的律师,警察在被拘留者失去自由之后立即强行获取证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中,被控犯下行政罪行的人都不能充分获得独立的法律咨询,或被及时带见法官。考虑到委员会收到的资料口径一致,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断言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现任何官员未能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保障的案例,因此没有官员因这种行为遭到纪律处分或其他处分(第2、11、12、13、15和16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中,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包括根据国内行政法律被剥夺自由的人都能在拘留伊始即得到免遭酷刑的法律保障。缔约国应:

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个人都能及时、畅通无阻地自行聘请不受国家权力控制的律师,在他们提出请求的情况下能够立即获得独立的医学检查,在他们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可联系一名家人,并被告知他们的权利和罪名;

确保缔约国监督所有公职官员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保障的情况,包括要求在拘留登记簿中录入相关信息,并监督官员遵守这些汇报要求的情况;

确保凡拒绝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基本法律保障的公职官员一律受到纪律处分或起诉,并向委员会提供数据,说明公职官员因此类行为受纪律处分的案件数量;

考虑采取措施,确保对警察局和拘留设施进行的所有审问进行录像,将此作为一种预防措施。

律师的独立性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它收到资料称,律师协会不是充分独立于司法部,这一点已经对法律职业的独立性带来负面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09年的一项立法改革要求所有律师每三年重新获得认证,这在实践中已经导致先前曾代表据称遭受酷刑者(包括Ruhiddin Komilov、Rustam Tyuleganov和Bakhrom Abdurakhmanov)的几位律师无法获得营业执照(第2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律师的独立性,并考虑修正其立法,以确保律师协会完全独立于司法部,尤其是取消司法部任命和罢免律师协会主席的权力。缔约国应考虑修正要求律师每三年重新获得认证方可执业的规定。

应用人身保护令条款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国内立法中引入人身保护令条款。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官不被允许评估拘留的合法性,辩方律师参与人身保护令审讯不是必须的,据说此类审讯不对外开放,在将某人带见法官之前可将其拘留72小时的时限超过了委员会建议的48小时时限。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实践中,官员经常超出许可的时限,包括以行政罪名拘留个人,或不正确地记录拘留时间或日期(第2、11、12、13、15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刑事诉讼法》,赋予法官权利,使其能够在人身保护令审讯期间使用约束性较轻的方案替代拘留,包括被告作出妥当行事的保证,从而使其能够在等待审判期间被释放。缔约国应确保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中都尊重被拘留者在人身保护令审讯中自行选择律师的权利。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人身保护令审讯都是公开的,允许独立监督员入场。缔约国应考虑修订法律,以确保被拘留者无论是因为刑事还是行政原因被拘留,都能一律在剥夺自由48小时内带至人身保护令审讯。

使用酷刑获取的证据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众多指控称,被剥夺自由者因逼供而遭受酷刑或虐待,随后,在酷刑指控未经彻底调查的情况下,法院接受此类供词作为证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向委员会提交资料,说明法官认为某些供词系通过酷刑获取、因而无法接受的案件;也没有向委员会提交数据,说明在多少起案件中,法官试图对被告称因遭受酷刑而供认犯罪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第15条)。

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证实系通过酷刑获得的口供作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实施酷刑者逼供的证据,并为此:

将该禁令明确列入《刑事讼诉法》所有相关条款;

确保法官询问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在拘禁期间是否曾遭受酷刑或虐待,必要时安排独立医学检查;

从法律上确保人身保护令审讯期间,在提交了酷刑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有权下令展开调查;

向委员会提交资料,说明是否存在因证词系通过酷刑获取因而被认为不可接受的案件,并说明是否有官员因逼供获取此类证词而遭到起诉和惩处。

独立的申诉机制

17. 尽管缔约国通过内政部第334号指令、特别工作人员稽查股和议会监察专员等机制在调查酷刑申诉方面开展了工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诸多报告称,这些机构未能有效遏制酷刑并缺乏独立性(第13条)。

缔约国应确保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人人都有权向一个有效且完全独立的机制提出酷刑或虐待申诉,而该机制将迅速作出调查和答复,缔约国还应确保议会监察专员完全独立。

对拘留场所的独立监督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所有拘留地点均受到独立的国内和国际组织的监督,而且欢迎进一步视察,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它收到消息称,对拘留场所的独立和定期监督几乎不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它收到消息称,缔约国采取了种种措施妨碍此前曾在缔约国运作的多个独立人权组织的工作。委员会感到惊心的是,2013年4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宣布将停止探访缔约国的拘留场所,因为它无法遵循其工作程序,这使此类探访“毫无意义”(第2、11、12和13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一项国家制度,在不予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独立、有效和定期监督与视察,将结果公之于众,并向当局提出构成酷刑或虐待的拘留条件或拘留场所行为。缔约国应酌情修正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方便独立的国内和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组织在缔约国重启业务、获准进入并充分运作。缔约国应确保此类组织的代表能够根据其标准运作程序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开展独立的、突击性的监督。

拘留条件

1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缔约国惩教机构中囚犯人数下降的资料,但对关于拘留期间发生虐待和死亡事件的报道表示关切,其中一些据称是酷刑或虐待致死。委员会还对贾斯利克拘留所的拘留条件表示关切(第2、11和16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改善拘留条件,包括贾斯利克拘留所的拘留条件。缔约国应迅速采取措施,以确保拘留期间发生的所有死亡案件都能迅速得到调查,并确保对酷刑、虐待或任何其他非法行动致死案的责任人进行起诉。

酷刑受害者的补偿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法律中有条款规定受害者有权获得物质赔偿和精神康复,但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该国在本报告期内未向酷刑受害者授予或提供任何赔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具体案例表明酷刑受害者得到医学或社会心理康复服务(第14条)。

缔约国应确保酷刑受害者获得补偿,并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可强制执行权利,其中包括尽量使其完全康复的手段。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解释了缔约国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偿这一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并建议对国内法律作出相应修订。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机关仍然薄弱、效率低下、受行政机关影响,法官缺乏任期保障,初级法官仍由行政机关任命,行政机关每五年重新任命法官(第2、12和13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司法机构在履行职能时完全独立和公正,并根据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构独立性的基本原则》(经大会1985年11月29日第40/32号决议和1985年12月13日第40/146号决议核准),审查法官的任命、晋升和解职制度。

强迫劳动和童工

2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资料称,9年级以下的儿童不再普遍从事棉花部门的工作,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每年秋天,仍有50万到150万成年人及15至17岁的高中生被动员摘两个月的棉花,在此期间,他们的生活条件不够标准,无法获得安全的饮用水(第2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棉花部门停止对成年人和儿童使用强迫劳动的做法,并允许国际和独立的国家非政府组织与维权人士开展定期独立监督活动。

难民情况和不驱回

23. 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有人指称,从邻国引渡的一些人被实施酷刑,另一些人则被单独拘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生活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得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承认的将近200名难民被视为移徙者,其特殊保护需要不受承认,因为该国没有符合国际难民保护标准的难民法(第2和3条)。

缔约国应确保向被引渡在法院接受审判的个人提供《公约》规定的全面保护。缔约国应通过一项符合《公约》条款的难民法。缔约国应邀请难民署重返该国,并协助保护难民。该国应考虑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对妇女实施强行绝育

24.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它收到证据确凿的报道称,该国在没有得到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生育过两胎或两胎以上的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此类妇女实施了绝育手术(第2、12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停止在没有得到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妇女实施绝育的行为,这构成强行绝育,并保护妇女的生殖权利。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保密、独立的申诉机制,以使声称在没有得到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被实施了绝育手术的妇女能够便捷地使用。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5. 委员会对拘留场所及其他场所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报道表示关切,并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是否有人因暴力侵害妇女而被起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刑法》中没有界定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有报道称执法官员对妇女就此类暴力行为提出的申诉满不在乎,缔约国中向此类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提供帮助的设施不足(第2、12、13、14和16条)。

缔约国应通过具体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预防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缔约国应在法律中界定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将其定为刑事罪,并确保所有妇女均能获得充足的医疗、社会和法律服务及临时住所。缔约国应确保制定各种鼓励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站出来的机制,对所有暴力行为指控开展迅速、彻底和切实的调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并确保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获得适足补偿,包括赔偿和康复等。

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合作

26. 尽管缔约国最近努力与联合国某些人权机制和程序合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接受人权理事会10多个特别程序最近提出的访问该国的请求。

缔约国应考虑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尤其是便利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尽早访问乌兹别克斯坦的请求,该请求至今未获答复。

培训工作人员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关于就《公约》举行学习班的资料以及关于为执法官员、监狱官员、在惩教系统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其他公职官员举办培训班的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该国如何评估上述培训是否有效。委员会还指出,缺乏关于专门针对某一性别的培训的资料(第10条)。

缔约国应提供专门针对某一性别的培训,以及面向与被拘留者、尤其是审前拘留设施中的被拘留者打交道的医务人员的培训,介绍如何根据1999年《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手册》)辨认酷刑和虐待迹象。缔约国应制定并实施一种方法,以评估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件的培训和教育课程的成效及影响。

其他问题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作出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来文。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该国尚未加入的联合国其他核心人权条约,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0. 请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该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11月23日前就委员会关于下列问题的建议提交后续资料:(a)消除广泛存在的酷刑和虐待;(b)停止对人权维护者的骚扰、任意监禁和据称实施的酷刑;(c)确保尊重本文件第7、8和13段中所载的基本法律保障。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后续资料,说明该国如何按照本文件第9和16(b)段确保对酷刑和虐待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并确保法官询问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在拘禁期间是否曾遭受酷刑或虐待,必要时安排独立医学检查。

32. 请缔约国在2017年11月23日之前提交下一次报告,亦即第五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11月23日之前同意按照任择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即在提交报告前由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一份问题单。根据《公约》第19条,缔约国对该问题单的答复将构成其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