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谋杀罪

4

2

2

4

谋杀未遂罪

1

1

非蓄意杀人罪

1

引起实际人体伤害殴打罪

40

31

56

32

51

故意造成严重伤害行为罪

183

354

404

430

605

普通侵害人身罪

39

72

211

85

115

其他侵犯人身罪

12

11

15

14

28

共计

278

470

690

561

804

资料来源:斐济警察总署。

1.8 对于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普遍态度反映在对罪犯判处的刑罚比较轻。例如,强奸是特别针对妇女的一种暴力形式。尽管这种罪行的性质严重,但是斐济法院往往把强奸罪和猥亵罪看作像普通侵害人身罪一样可以调解,目前这是能调解的唯一重罪形式。此外,法院接受斐济的bulubulu习俗(道歉和赔偿/调解)作为不对被定罪的强奸犯提出控罪或判处监禁的理由。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的父亲接受道歉,而受害人对此结果没有什么发言权。主要由于妇女组织进行积极的游说,这种状况正在发生变化。这在一位地方法官最近判决给予最重刑罚中可明显看出。这位地方法官发表意见说:“妇女是同你一样的人,因此不得由于性别而受到歧视。男人应该知道《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我国已经批准这项公约。根据这项公约,国家须保证不惜任何代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法院应是负有义务的监督机构。旧的思想派系认为男尊女卑或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可以随意抛弃或给予不公平的对待,现在这种思想派系是过时的。不再为我们的社会所接受。我希望对你判处的这个徒刑对所有那些仍然做出这种过时的邪恶和残忍行为的人起威慑作用。”9然而,侵犯财产罪仍然更可能被判处比强奸罪更长期的监禁,虽然强奸罪是重罪,对强奸罪的最重刑罚是无期徒刑。

审查法规

1.9 自从颁布《1990年宪法》和批准《妇女公约》以来,政府已开始实施一项审查法规的方案,以便这些法律符合《宪法》和斐济已批准的国际公约。这些法规包括:

就业法和劳资关系法案

工人补偿法

关于性犯罪法律的刑法典

家庭法

证据法

尽管这方面的工作已开始,但是预计关于家庭暴力的参考资料将在2000年提供。

国际公约和条约

1.10 斐济加入下列对妇女平等非常重要的公约:

1921年《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国际公约》

1954年《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1958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1993年《儿童权利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同意结婚:结婚最低年龄和结婚登记公约》

第 2 条:消除歧视的义务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人权事务委员会

2.1 《1997年宪法》第42条规定建立一个人权事务委员会。鉴于妇女的权利是人权,这是为妇女提供一个处理歧视控诉的重要机构。1999年《人权事务委员会法》第四部分规定控诉和调查的程序。

这个委员会的职能是:

(a) 教育公众知道《民权宣言》的性质和内容,其中包括它在一些国际公约和另外一些国际文书中的出处和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促进尊重人权的其他机构的责任;

(b) 就影响维护人权的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其中包括建议把有关《民权宣言》一项条文的法律效力的一个具体问题提交最高法院征求它的意见;及

(c) 履行议会制定的一项法律授予它的其他职能。

2.2 人权事务委员会是1999年建立的。虽然该委员会刚开始它的工作,但是它将对执行和监测《妇女公约》产生广泛的影响。

2.3 1999年《人权事务委员会法》进一步确定了禁止不公平歧视的具体领域:

第17(1)条规定,在卷入第(1)款中规定的任何领域时,以禁止的歧视理由直接或间接地以不友善态度区别对待或骚扰任何他人是对一个人的不公平歧视。

(2)不限定第(1)款,为了这一条的目的,性骚扰以禁止的歧视理由构成骚扰。

(3)第(1)款适用的领域是:

(a)提出就业申请,或为一名雇主招聘雇员,或为其他人谋得就业;

(b)就业;

(c)参加或申请参加一个合伙企业;

(d)提供任何行业、职业或同业所需的核准、授权或资格;

(e)提供培训或提供培训的方便或机会,以帮助使一个人胜任任何一项工作;

(f)在遵从第(4)款的条件下,加入或申请加入一个雇主的组织、一个雇员的组织或一个为某一个行业、职业或同业的成员成立的组织;

(g)提供货物、服务或便利,其中包括为了银行业或保险业或为了赠款、贷款、信贷或融资的便利;

(h)公众进入公众成员有权或获准进入使用的任何地点、车辆、船只、飞机或气垫船;

(i)提供土地、住房或其他住宿设施;

(j)得到或接爱教育。

(4)第(3)款(f)项不适用于获得一个私人俱乐部的会员资格,也不适用于向一个私人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服务或便利。

2.4 在就业申请和广告方面,《人权事务委员会法》规定了第23条中阐明的准则。

(一)下列情况是不公平歧视:

(a)使用或散发任何形式的申请,或打听任何寻找工作的人,这表明或可以理所当然地理解为表明打算以禁止的歧视理由直接或间接地以不友好态度区别对待;或

(b)刊登或展示或促使准许刊登或展示任何广告或通知,而这种广告或通知表明或可以理所当然地理解为表明打算以禁止的歧视理由以不友好态度区别对待。

律师服务援助委员会

2.5 经1996年《律师服务援助法》建立的律师服务援助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提供法律援助:

第5(2)条

(a)免费;

(b)需由获得法律援助的人支付一笔捐款;

(c)由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向获得的法律服务的费用提供捐款;

(d)提供诸如该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手段。

虽然预料需要这种服务的人大多是妇女,但是没有具体规定让妇女优先获得这种援助。

表2 :1996-98年律师服务援助案件

类别

离婚

抚养

非婚生子女抚养

监护

变异

其他

共计

1996

348

101

39

11

24

6

529

1997

461

43

11

7

11

-

543

1998

383

34

4

7

3

-

431

资料来源:社会福利局,1998年《年度报告》。

民政监察处

2.6 斐济也有一个根据1970年《民政监察官法》建立的民政监察处。该处提供一个机制,根据这个机制,认为受到政府机构不公平对待的人可以提出申诉。凡是违反了一项正式条例或程序,民政监察官可以采取行动。

废除歧视性法律

2.7 已废除一些歧视性法律,例如关于公民资格的歧视性法律。在1997-78年以前,一个女国民的外国丈夫可通过登记注册获得公民资格。自1997年以来,一个男国民或女国民的配偶的公民资格都可通过注册或入籍获得。

2.8 修正的另一项法律有关向妇女提供在婚后退出斐济国家退职储蓄基金的选择。虽然这被视为对妇女的支持,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妇女被她们的丈夫强迫退出这个基金,以便能为家庭债务使用他们的养恤金。自1999年7月以来,妇女不再有权在婚后取消她们对斐济国家退职储蓄基金的缴款。(斐济国家退职储蓄基金〔微小修正〕法)

审查证据法

2.9 斐济法律改革委员会还在审查证据法。在强奸案件中,主要关注的问题是取消需介绍申诉人遭强奸经过的必要,取消她的话必须由其他证据证实的规定,取消法官要有对未确证的证据发出警告的能力。

第 3 条 : 保障全面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3.1 斐济法律改革委员会正在努力使斐济的法律符合家庭法和男女平等的新原则。涉及的法律有:《收养婴儿法》,第58章;《刑事诉讼程序法典》,第21章;《所得税法》,第20章;《少年法》第56章; 《律师服务援助法》,第15章; 《抚养(预防遗弃和杂项规定)法》,第54章; 《婚姻法》,第50章; 《婚姻诉讼法》,第51章; 《地方法院法》,第14章; 《刑法典》,第17章;及《寡妇和孤儿养恤金法》,第80章。

国家政策

3.2 政府的妇女方案经历了变化,从福利办法,即提供服务以满足特定需要或解决差距转变到妇女和发展、即把妇女融入发展过程,再转变到汇入主流、即为不利条件研究和解决结构机制和满足妇女的战略需要,例如她们参加决策机构、普及法律知识、审查法律、把妇女的利益和关注纳入政策/方案的制定、执行和评价等等。

3.3 早在1980年,政府已订有一项把妇女纳入国家规划过程的长期政策。《第8发展计划》、《第9发展计划》、《1993年增长机会》都规定,政府致力于“保证妇女作为同男子平等的伙伴参加到国家发展过程中去”。后者还确定需要在发展过程中采取一种主流的妇女方法和性别观点,以便解决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它认识到,尽管有针对妇女的方案,但是需要解决不利于提高妇女地位的结构机制。在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再次重申了这个对主流的承诺。

3.4 在1997年,文件《斐济的发展战略:可持续增长的政策和方案》规定,政府的政策和战略将包括:

在决策各级保证男女平等的伙伴关系;

努力争取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平等合作;

提倡就业机会均等;

协助贫困妇女和年轻妇女从事她们的经济活动;

为妇女和儿童倡导安全的家庭和工作场所环境;

研究立法以便维护妇女的人权;

把妇女关注的问题纳入所有规划和政策领域。

这个政策文件是发给整个政府的,因此将对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产生影响。

政府的主要成果

3.5 现政府已确定下列各项是其将在1999-2003年取得的主要成果。所有各项成果都对提高妇女地位产生影响。

使斐济群岛成为一个没有因性别、种族、宗教、肤色或信仰而受歧视的国家和社会;

使斐济群岛成为一个向所有人提供机会、特别是使年青人对未来抱有希望的国家和社会;

使斐济群岛成为一个保护和支助处境不利的人和穷苦人的国家和社会;

使斐济群岛成为一个富足的、我国全体人民有一个像样的生活水平的国家和社会;

使斐济成为一个作为一国的人民未来的安全和权利得到保证的国家和社会。

妇女的行动计划

3.6 在1998年10月,政府开始实施《1999-2008年妇女行动计划》,这个计划为斐济在1995年北京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作出的承诺确定行动方向。这些承诺是:

分配额外资金发展妇女的小型企业和鼓励金融机构检查对缺乏传统担保品来源的贫困妇女和年轻妇女的放贷政策;

努力在决策各级实现男女平等合作关系和在政府各级把50%的代表、参与、培训、任命和晋升根据才能分配给妇女,并鼓励在私营部门也这样做;

创造一种没有暴力、特别是没有家庭暴力、性骚扰和虐待儿童的健康和稳定的环境;

检查对妇女不利的法律;及

在规划过程和所有政策领域中把妇女和性别问题纳入主流。

机构

3.7 已建立几个机构来促进男女平等。这些机构包括:

(a)全国妇女咨询委员会

在1999年8月,内阁批准建立全国妇女咨询委员会。委任期为两年的12人全国妇女咨询委员会由提倡男女平等的人和妇女的非政府组织的专家和代表组成。全国妇女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就妇女的问题和妇女的关注的以及有关的公共政策、方案、项目对性别的影响给妇女事务部长出主意。它也是非政府组织审查妇女行动计划和其他影响妇女的新问题的一个咨询机构。

(b)妇女问题部间委员会

妇女问题部间委员会是1998年11月建立的。它的成员来自17个部/会,代表是副部长级的,它的任务和职能是:

为执行妇女行动计划确定总的方针和重点;

协调妇女行动计划的执行工作;

评估执行的进展情况和建议今后采取的行动以便促使实现妇女行动计划的目标;

帮助编写年度报告,记录成就、取得的进展,向妇女事务部长汇报妇女行动计划连续不断的工作情况。

(c)妇女协调中心

已在17个部/会建立妇女协调中心。它们是副部长级的。它们的任务和职能是:

保证妇女行动计划的执行,帮助把确定的优先行动纳入它们的部的政策和方案;

协助监测、评价和汇报妇女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

把男女平等和发展方面的总需要通知妇女事务部和各自的部;

促使在它们各自的部制订提高性别认识的政策、方案和做法;

农业部进一步接受了妇女协调中心的意见,建立了它自己的妇女指导委员会帮助该部在内部执行。据设想其他重要的部也将建立类似的委员会。

(d)特别工作队

已建立5个特别工作队具体在5个承诺领域工作,即:

把妇女和妇女关注的问题纳入主流

妇女和法律

小型企业发展

共同决策

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

特别工作队的成员来自政府各部和合作执行妇女行动计划的有关非政府组织。在1999年11月,对妇女和儿童施暴问题特别工作队发动了全国性宣传运动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行为。

有关两性平等的培训

3.8 有关两性平等的培训

在公营和私营部门、也在社区一级都进行了有关两性平等的培训。虽然这种培训主要目的是提高认识,但是有些培训针对一些具体问题,有助于创造一种支持男女平等和发展的环境。

在公营部门内,培训和发展中心担负公务员培训的全面责任。虽然它并不提供与性别有关的课程,因为它集中于提高生产率和效率,但是妇女事务部能把有关两性平等的一般培训纳入她们的培训方案。

妇女事务部还在矿业局、海关署、斐济族事务部、地区发展部、警察总署和社会福利局组织了关于两性平等的培训。

民间社会组织和国际组织也定期为警察总署、司法部门、议员和私营部门提供培训。

两性平等预算计划

3.9 两性平等预算计划

在1999年4月,内阁批准设立一个试验项目,为编制国家预算制订一个重视性别的方法。这个项目将由财政部与一个指导委员会共同管理。第一个阶段将包括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工商业和合作社部作公共事业委员会。培训将在2000年2月开始。

性别问题审查

3.10 作为妇女行动计划的一部分,一项性别问题审查项目将在2000年在农业部开始实施。 第 4 条:加速实现男女平等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4.1 《1997年宪法》第44条规定:

(1)议会必须采取措施制订方案为各种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实际平等获得下列权利:

a) 教育和培训;

b) 土地和住房;及

c) 参与商业和国家的各级和各部门服务。

(3)一个人为了实现不同群体的人之间或不同类别的人之间的实质上平等可按照本节采取特别措施。

(4)一个人并不根据第38条因采取这些特别措施而歧视别人。

社会公正立法

4.2 尽管《1997年宪法》第44条有纠正歧视措施方案的规定,但是没有现成的法律,明确规定加速实现男女平等。然而,政府目前正在起草社会公正立法,该法将规定这一点,并将在2000年出台。该法将列入加速男女事实上的平等的措施。

纠正歧视计划

4.3 目前有两个政府方案被认为是对妇女的纠正歧视方案:妇女参加董事会和发展小型企业。

4.4 偏袒男子的普遍偏见反映在妇女很少参与公共事务机构和法定机构的决策。在1995年,在总共209个董事会和委员会中有2,120个委员,却只有291个委员是女的。在1993年,政府批准了一项在今后5年使妇女参加董事会/委员会/理事会的人数增加30-50%的政策。由于这项政策决定,鼓励委任当局(部长)就妇女参加问题征求妇女事务部长的意见,妇女事务部设立了提名登记册,为这项工作提供便利。到1998年,妇女参加董事会的人数已增加到17.2%。

4.5 妇女既由于她们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受到限制又由于选择而参与非正规部门的工作较多。10 妇女在非正规部门遇到的一个主要难题是由于金融机构需要担保品的规定而缺乏资本。在1993年,妇女事务部推出了妇女社会和经济发展方案来支助低收入家庭的妇女。社会和经济发展方案自开始实施以来已帮助大约600名妇女。斐济开发银行还经管新西兰贷款方案,它是仅以妇女为对象的一种信贷方案。能借的最大数额是10,000斐济元最小数额为1,000斐济元。利率为12%,期限为5年。如在1999年6月贷款总额为470,999斐济元。自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收到了大约81份申请书。在这个数目中,批准了33份,贷款额为78,838斐济元。

缩小差距

4.6 在最近数十年,男女在教育和就业方面的差距一直在缩小.教育方面的差距逐渐缩小在表3中显而易见,该表显示男女的识字率较类似。

表3:1996年按农村/城市和民族分列的识字率

共计

斐济族人

印族人

农村

城市

共计

92.9

96.5

88.7

91.8

94.2

男性

94.5

96.9

91.6

93.4

95.7

女性

91.4

96.1

85.8

90.1

92.8

资料来源:1996年人口普查,统计局。

4.6 表4显示妇女在有酬就业方面仍居少数,但是这个差距正在慢慢地缩小。

表4:1990年和1993年妇女按民族所占全部有酬雇员的比例

民族

1990

1993

斐济族人

31.6

32.6

印族人

27.5

27.7

其他族人

34.5

35.0

共计

29.9

30.5

资料来源:统计局,1997年。

衡量妇女地位的一个简要尺度是按性别开列的人的发展指数,这个指数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的发展报告》制定的。11 按性别开列的人的发展指数可能的最高值是1.0,这表示男女完全平等。在1999年报告中所列的174个国家中,45个国家属人的发展指数高类,即按性别开列的人的发展指数等于或高于0.800;94个国家属中等类,即这个指数为0.500至0.799之间;35个国家属低类,即这个指数低于0.500。表5显示斐济的排名属中等类别,但是按性别开列的人的发展指数也显示仍然存在很大程度的男女不平等现象。

表5:斐济按性别开列的人的发展指数

国家

指数值

1997年实际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购买力平价美元)

预期寿命(年)

1997年

成人识字率(%)

1997年

总的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入学率1997年(%)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巴布亚新几内亚

0.564

1,915

3,348

58.7

57.2

64.7

82.0

33.0

40.0

斐济

0.749

1,897

6,014

74.9

706

89.4

94.1

79.0

81.0

新西兰

0.900

13,757

21,177

79.7

74.1

99.0

99.0

99.0

92.0

澳大利亚

0.921

16,526

23,944

81.1

75.5

99.0

99.0

100

100

根据开发计划署的数值计算,1999年。 第 5 条:改变性别角色与陈规定型观念的措施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5.1 在1999年4月,政府批准取消对这一条的保留。

宗法制价值观

5.2 斐济的大多数民族社区的准则是建立在宗法制价值观基础上的,这种价值观历来规定服从男子为家庭和社区之长。人们一般预期丈夫对他的妻子具有管辖权,她必须服从他和尊敬他。家庭是社会的主要单位,存在反对承认妇女受到歧视的情况。官方的调查表明,很少把已婚妇女称为一家之长,即使她们可能是挣收入的主要成员,有一个女户主通常意味着一名成年男子由于死亡,离婚或遣弃而离开了家庭。如在表6中显示女性户主家庭的数目增加了。不过仍有越来越多的人赞同家庭的幸福,男女有同等责任。政府、宗教组织和大多数社会组织现在开始提倡这个观点。

表6:1996年按女性户型分列的居住在传统住所的户数和人口

户型

总数

农村

城市

人口总数

19,451

9,466

9,985

一人家庭

2,065

891

1,174

小家庭

5,463

2,604

2,859

大家庭

11,192

5,712

5,480

复合家庭

731

259

472

资料来源:1996年人口普查,统计局。

5.3 斐济许多妇女不论在有酬职位上工作上还是完全负责家庭杂务中面临沉重工作负担的原因是对“妇女的工作”抱有陈规定型观念。斐济劳动力市场的男女隔离的原因也是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妇女全部就业机会中的四分之一在5个职业:文书工作、教学、护理、工厂工作和销售工作,特别是担任等级较低和工资低的职位。12

5.4 在斐济一般仍然认为男家长即丈夫惩罚他的妻子和孩子是合适的。这种“许可”由于家庭受到包括药物滥用在内的社会和经济压力而恶化,有时发展到造成严重伤害或刑事伤害。妇女和儿童是主要受害者。警察局1992年至1995年年中的记录显示,40%的杀人案件同家庭有关,被谋杀的每4个人中有3个是女的, 在几乎半数案件中,受害者是孩子。有关的性成规定型观念包括对男女应用不同的性行为标准的态度。这种状况使妇女不仅由于暴力或婚姻破裂而且由于性传播传染病而处于相当大的危险之中。目前的性传播传染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模式证明,处于感染危险的最大一批妇女是已婚妇女。她们在婚姻内从她们的一个性伙伴那里感染这些疾病。

不撤回政策

5.5目前正日益提高人们对这些犯罪行为严重性的认识。正更多地鼓励妇女报告家庭暴力,虽然她们寻求法律解决仍然由于文化压力或法律程序强调她们的婚姻义务和重新和解而受到限制,直到最近,提交刑事法院的此类案件大多在警察劝告下撤回。然而,自1995年以来,警察局奉行一种:“不撤回”政策,以保证完全根据法律处理家庭暴力,最近,警察局对所有警察实施了有关两性平等的培训。“不撤回”政策有局限性,因为它往往只限于婚姻内的关系,并且在斐济的一些地区,目前没有充分执行这项政策。

性犯罪处理小组

5.6 在1995年5月,警察总署在中部和南部与西部和北部大行政区建立了性犯罪处理小组。该小组处理特定的性攻击和性虐待案件,在需要咨询的情况下,向社会福利部和在该地区工作的其他民间社会组织介绍。斐济警察总署还同卫生部、教育部和社会福利局订有关于处理虐待儿童案件的协议。

表7:1994-98年性犯罪情况

犯罪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强奸/强奸未遂罪

118

122

105

103

91

猥亵罪

63

83

107

109

107

奸污不满13岁的女孩

奸污13-16岁女孩罪

67

51

59

66

74

乱伦

2

3

5

2

10

反自然罪

9

10

20

19

18

其他违反道德风化罪

72

125

80

97

89

共计

340

412

391

402

392

资料来源:斐济警察总署。

非政府组织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宣传

5.7 民间社会组织一直积极参与提高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的认识和参与提供咨询和支助服务。供那些在自己家里处于暴力危险的妇女和儿童使用的“藏身处”设施很少。

表8:在斐济妇女危机处理中心见到的新犯人数目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家庭暴力

5

26

35

57

123

175

212

245

248

241

285

335

469

强奸

3

3

3

9

8

5

9

4

10

15

30

30

26

虐待儿童

-

3

2

1

1

1

-

11

8

14

13

13

29

其他

-

39

83

92

180

211

203

244

259

391

566

490

-

共计

8

71

123

160

312

392

424

504

525

661

894

888

993

资料来源:《亚太北京会议后执行监测》,1999:246。

共同分担责任

5.8 正在制订提倡在家里共同分担责任的观念的计划。这包括国际组织的工作,其中包括联合国机构的工作,主要制作宣传材料,描述男女在他们历来接受的角色之外发挥作用。各种民间社会组织提供了公共教育,以便妇女能更好地维护她们拥有的权利和了解她们不拥有的权利。例如,有些组织提倡同工同酬的原则,从而提高公众对就业部门中传统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 第 6 条:禁止对妇女的剥削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 规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卖淫为非法

6.1 根据1944年《刑法典》第17章,卖淫在斐济是非法的。《刑法典》的具体条款禁止开妓院,为不道德的目的买卖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靠卖淫收入谋生的男人或女人,执意招揽嫖客、帮助别的妇女卖淫或为卖淫目的游荡。

6.2《刑法典》并不惩罚嫖客,而惩处娼妓本人,以致娼妓与嫖客相比,法律歧视娼妓。另一种歧视形式是法院对待娼妓或被怀疑为娼妓的人的方式。关于对个人行使暴力的法律同样应用于娼妓,然而,实际上,在审判这种案件时往往考虑到一名娼妓,特别是一名妓女的性经历,因此对侵犯她们的人判处的刑罚有时很轻。一些民间社会组织在进行游说活动来改变这种状况,使娼妓的工作条件更安全些。

6.3卖淫总的说来在斐济是不受到宽恕的,卖淫被认为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就像一种罪行一样,虽然没有关于卖淫的程度或特点的可靠数据,但是看来卖淫在扩大。它不一定是有组织地以性换取现金,但也可能是偶然的性关系换取食物、衣服、“零用钱”或其他礼物。对经济需要和卖淫职业之间的联系的研究发现,在斐济大多数妓女是由于受到经济压力,这些压力是由于失业、离婚或遗弃、男人没有为他们的孩子支付抚养费和缺乏他们的大家庭的帮助而造成的。13 低技能妇女面临的低工资和不良工作条件,鼓励一些妇女通过卖淫补充她们的收入。为了制止卖淫,因此必须还着手解决妇女就业的不良和受歧视条件和她们对抚养孩子所负的不平等责任。

6.4 在2000年1月,斐济法律改革委员会开始同这方面的有关利益方进行讨论,以便查明对这个问题的舆论。

第 7 条:公众事务和政治参与

《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形式公约》的规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 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 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 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7.1 《宪法》中规定每个人享有参加政党和选举的权利和自由。《1997年宪法》第2章概述据以制定这部宪法的原则:

第6条:斐济群岛的人民认识到,在这部宪法和其他国家法律的框架内,政府的行为基于下列原则:

(f)公民的权利包括组织和加入政党的权利、参加政治竞选的权利和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最终在选举权平等的基础上举行的众议院议员的自由公正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7.2 《1997年宪法》第55条规定,所有达到下列条件的人可以登记为选民:

a) 满21岁或达到议会规定的其他年龄;

b) 是斐济的公民;及

c) 在申请登记之前就在斐济居住了两年。

议会代表

7.3 自从独立以来,在众议院和参议院中都有妇女,但是在1992年以前任何时候从来不超过三名议员。在1999年大选中,在总共251名候选人中,27名妇女参加竞选。在这27名妇女中,8名当选。3名妇女已被任命为内阁部长,一名还担任副总理的职位,两名担任助理部长。在由38位参议员组成的上院,目前有7名妇女,其中一名任参议院副议长。

7.4 妇女权力指数是开发计划署制订的,用于测定妇女能否像男子一样积极地参与经济和政治事务14 。表9显示,斐济的排名是低的,这表明,妇女有一些机会参加政治和经济事务,但是机会比男子少得多。

表9:斐济的妇女权力指数

妇女权力指数

议会中的席位(妇女占的%)

行政官员和经理(妇女占的%)

专业和技术工作人员(妇女占的%)

妇女的实际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购买力平价美元)

所罗门群岛

-

2.0

-

-

1,886

巴布亚新几内亚

0.255

1.8

11.6

29.5

1,915

斐济

0.327

5.8

48.3

10.5

1,897

澳大利亚

0.707

25.9

43.3

25.5

16,526

新西兰

0.700

29.2

24.2

49.6

13,757

根据开发计划署的数字计算,1999年。

7.5 妇女关注她们的权利和生计,但是地方政治事务一般由男子统治,特别在传统社区。妇女担任公职和参与国家事务也由于总的社会态度和她们缺乏信心而受到了限制。这反映在妇女甚至在公共机构和法定机构的较低决策一级的参与也少。一些民间社会组织正在改变这种状况,它们正鼓励和培训妇女更积极地参与政治事务和竞选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职位。

妇女参与地方政府、董事会和委员会

7.6 妇女在公共机构、董事会和委员会的代表在1998年大体上占17%。表10显示妇女在决策机构中的人数增加。妇女在与她们作为提供照料的传统角色有关的领域参与最多,即参与老年人之家、医院和保健中心的董事会最多。很少妇女担任选举产生的城镇和市政委员会成员。在1999年,在11个市政委员会的138位成员中,15位是女的,其中一位是市长,两位是副市长。在农村地方当局的成员中只有7%是女的。拥有只适用于斐济族的管辖权的一个单独政府行政部门在每个省通过斐济族事务部长任命的一个委员会开展工作。在1997年,在14个省委员会的总共483位委员中31位是女的。斐济族行政部门的最高机构是大酋长委员会,只有5位女委员。在1994年,只有4位治安法官,只有3个宗教组织有女神职人员,她们也是婚姻官,即登记举行婚礼和举行婚礼宗教仪式的人。

表10:1996-99年董事会/理事会/委员会/法庭的成员

名称

1996

1997

1998

1999

总共

总共

总共

总共

董事会

1082

237

1319

1022

224

1246

997

242

1239

899

236

1135

理事会

1784

121

1905

751

132

883

567

110

677

580

120

700

委员会

263

22

285

305

21

326

337

43

380

322

37

359

任命委员会

36

2

38

65

16

81

67

15

82

48

9

57

法庭

91

11

102

23

7

30

25

4

29

27

5

32

共计

3256

393

3649

2166

400

2566

1993

414

2407

1876

407

2283

总数的百分比

10.8

15.6

17.2

17.8

资料来源:公共事业委员会MIS小组,1999年。

工会

7.7 斐济有基础雄厚的工会运动。虽然女工会会员人数很多,但是很少担任管理职位。两大公营部门工会——斐济教师协会和斐济护士协会——是由妇女领导的。有些工会有它们自己的妇女组织,这些组织为它们的会员执行关于妇女问题和性别问题的培训方案。工会运动已造就一些女领导人,这些妇女已成为提倡妇女权利的强有力鼓吹者。

公务员系统

7.8 就公务员系统中高级职位或经理职位来说,在管理骨干队伍中总共160位官员中,有22位妇女,占高级公务员的14%。迄今为止,只有两位女常务秘书和三位女副秘书。在公营公司和私营部门内,在各个领域,主要在教育、保健、商业和法律领域,高级女执行官和女专业人员的人数日益增多,但是她们占少数。

民间社会组织

7.9 尽管斐济妇女在官方决策机构中担任的职位少,但是她们在民间社会组织中发挥很大的作用。这些组织一直带头捍卫人权和揭露侵犯人权行为,其中包括长期开展反对太平洋上核试验的运动和关于其他重要问题的运动。然而,在民间社会组织界内,妇女只在多半是女成员的组织中担任最高职位。

第 8 条:国际上代表本国参加国际组织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驻外使领馆人员

8.1 斐济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保持外交关系,是英联邦、联合国和诸如太平洋共同体和南太平洋论坛之类太平洋区域组织的成员。只有一名妇女担任大使级官员,一名妇女为一秘级官员,两名妇女为二秘级官员。斐济驻外使领馆人员中另外几个妇女担任更低级官员。在2000年1月,公务员事务委员会第一次在日报上公布空缺的驻外使领馆职位,公务员事务委员会称自己为“平等雇用的雇主”,为全体斐济公民,不论男女,提供均等的机会申请这些空缺的职位。

区域和国际组织

8.2 少数斐济妇女在包括太平洋共同体和联合国机构在内的国际和区域组织中担任行政职务。

维持和平

8.3 斐济过去15年来一直参加国际维持和平行动。自从1995年以来,斐济军队中的女军人在西奈和黎巴嫩参加维和部队。在警察部队中,4名妇女参加联合国克罗地亚特派团的斐济分遣队。

联合国世界会议

8.4 斐济是所有重要的联合国公约的签署国,其中包括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1995年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和1995年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产生的文书,在适宜的情况下,妇女参加斐济出席这些会议的代表团。

第 9 条:国籍和公民资格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9.1 在1999年4月,政府批准撤销对这一条的保留。

9.2 《1997年宪法》第3章规定,公民资格得因以下各项获得:

a) 出生;

b) 登记;或

c) 入籍。

议会不得制订规定以任何其他方式获得公民资格的法律。

9.3 《1990年宪法》给予在斐济出生的任何人以公民资格,只要在他们出生时他们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是公民,以前只有如果父亲是公民才给予这个权利。《1997年宪法》进一步允许,任何斐济公民(不论是男的还是女的)在海外生的孩子都有权成为斐济公民,这个权利以前也只限于给男公民的孩子。这些宪法修正取消了以前对希望自己的孩子成为公民的斐济妇女的歧视。

9.4 根据《1997年宪法》,关于外国配偶的规定同等适用于男女。以前,男国民的妻子经登记可以几乎自动地成为公民,然而,女国民的丈夫没有这种权利。这是对斐济妇女的歧视,因为如果她们的丈夫要求取得公民资格的申请遭到拒绝——他们有时遭到拒绝——,她们实际上被迫离开斐济,因为她们的丈夫没有居留权,她们从而失去她们居住在她们的原籍国的权利。《1997年宪法》第12(7)条对这种情况作如下修改:

一名同一个公民结婚或已经结婚的成年人用登记方式申请公民资格,如果这个申请人:

在紧挨着提出申请之前的5年中已在斐济合法地呆了总共3年,及

符合议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就必须给予同意。

这取消外国妻子以前享受的获得公民资格的特权,而对所有外国配偶实施一项居住期限规定,批准公民资格申请的理由现在规定得清清楚楚,是不分男女的。

9.5 女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合法权利持有一份斐济护照,不管丈夫或任何其他家人是否同意。取得孩子的护照的申请需经父母两人签字,一些外国签证需经父母双方同意,对于孩子使用护照的担忧一般与孩子通常被父母一方诱拐的危险有关联。斐济1996年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报告指出,现有的立法并不充分保护孩子或他们的父母免于被非法转移或不回来。

9.6 妇女的民间社会组织自1990年以来为在斐济给人们获得国籍和公民资格的平等权利方面取得的这些改进积极地进行了游说,这些改进体现在《1997年宪法》中。

第 10 条:文化权利和受教育和受培训权利平等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10.1 《1997年宪法》第39条规定:

(1) 每个人有权受基础教育和进入教育机构的平等机会。

(2) 每个宗教社团或教派和每个文化或社会团体有权建立和维持教育场所并管理这些场所,不管它是否得到国家的财政援助。

(3) 在第(2)款中提到的教育场所的录取政策可以根据保持其特色的需要来执行,但是,由于这一点,其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必须保证它向所有合格的学生开放,不以本宪法禁止的任何理由予以歧视。

小学

10.2 斐济的几乎全部儿童能受到小学教育,5至6岁儿童的入学率为98%。尽管小学教育既不是免费的又不是义务的(后者只在两个试点地区是这种情况),但上学比例是高的。1996年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表明,按照国际标准,所有民族的男女童的就学在过去10年达到了高水平。图一显示直到18岁为止的总留校率,女童留在学校里的时间往往比男童长。学生的主要退学时间是转到中学时期和学校8年级、10年级和12年级的全国学业考试时期。

图一

1996年按年龄分列的退学情况

资料来源:1996年人口普查,暂定表,统计局。

10.3 尽管全国入学率高,但教育部和一些民间社会组织知道,一些儿童由于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在内的各种原因而没有读完小学。15 同样,中学由于有关费用较高、学校的地理分布和现行制度不足以满足各种学业能力的学生的需要等原因而不如小学那样能普遍进入。有许多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的方案帮助经济条件不好的学生留在学校里。

表11:1997年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小学入学人数

年龄

总计

6岁以下

3,539

3,486

7,025

6岁

8,911

8,419

17,330

7岁

9,144

8,641

17,785

8岁

8,712

8,058

16,770

9岁

9,455

8,861

18,316

10岁

9,767

9,371

19,138

11岁

9,190

8,737

17,927

12岁

7,553

7,018

14,571

13岁

5,313

4,901

10,214

14岁

1,685

1,210

2,895

15岁

414

268

682

16岁和16岁以上

82

46

128

共计

73,765

69,016

162,781

资料来源:教育部——1997年《年度报告》。

中学

10.4 所有小学和高等教育机构都是男女同校的,而一些中学和职业学校是分性别的。在中小学男生和女生的入学人数大致相等,他们的学习成绩类似。男女生上同样的课程,参加同样的考试,受同样的教学人员的教育。

10.5 在谆谆教诲学生要有较强烈的民族意识感情和尊重他人和彼此尊重的多种文化遗产的地方,价值观教育是一个重要优先项目。

表12:1997年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中学入学人数

年龄

总共

13岁以下

2,704

2,675

5,379

13岁

4,266

4,343

8,609

14岁

6,725

7,004

13,729

15岁

6,539

7,045

13,584

16岁

6,212

6,470

12,682

17岁

4,600

4,812

9,412

18岁

2,683

2,541

5,224

19岁和19岁以上

794

685

1,479

共计

34,523

35,575

70,098

资料来源:教育部——1997年《年度报告》。

职业教育和培训

10.6 然而,在中等教育后,男生人数超过女生,特别在科学和技术领域,在职业教育,特别是获奖学金的学生。女性参加导致在正规就业部门中担任较高职位的职业和培训方案的人数少于男性,这个事实大大地促使她们在劳动力中和经济中处于从属地位16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阻碍女生进步的体制障碍方面不明显,看来是由于在斐济对如何确定男女适当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角色的态度造成的。17 促成这种情况的另一个因素是,供男生的职业学校和膳宿设施比供女生的多。虽然没有作特别的努力修订教科书或学校教学大纲来消除男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但是不公开提倡这种歧视。

高等教育

10.7 从1987年至1991年,高等教育学科的全部奖学金中的44%发给女生。然而,在出国学习的奖学金中,只有26%发给女生。到1993年,通过提高男女平等的努力,女生在出国学习奖学金中占的比例已上升到44%。18

表13:1997-99年新的海外学习奖学金

学习专业

1997

1998

1999

行政管理

2

2

农业

0

1

2

0

建筑学

2

0

0

2

建筑科学/估算

0

1

商业研究/经济学

4

2

3

8

地质学

1

1

教育/艺术

0

1

0

1

工程学

10

3

9

5

8

1

环境

0

1

2

0

林业

0

1

1

2

保健/医疗

3

1

3

1

1

3

信息

1

0

0

1

法律研究

0

2

航海

1

0

2

0

印刷/设计

1

0

2

0

科学/数学

1

1

2

2

1

0

测量

0

1

城镇/城市/区域规划

0

1

1

0

1

兽医科学

0

1

1

2

国际学士学位

1

0

0

1

1

1

土地信息

1

4

0

1

气象学

0

1

体育运动研究

2

3

旅游

0

1

建造

1

3

税收

2

0

共计

24

21

24

21

20

23

资料来源:公共事业委员会奖学金组,1999年10月。

10.8 南太平洋大学的学生注册人数表明男生多于女生(分别为56%和44%)。女生主要攻读传统女性学习的科目,例如教育、社区发展、图书馆学科、语言、幼儿学科和社会科学,虽然现在有更多女生被吸引到诸如科学、医学、管理和法律之类的学科。女生在与科学和农业有关的学科的注册人数是最少的。她们在研究生学习一级的注册人数也显著下降,降到占注册硕士课程的学生的31%和占注册哲学博士课程的学生的25%。

表14:1997年南太平洋大学全日制学生注册人数

学科

女(%)

教育和人文

55

农业

25

法律

37

商业和经济

43

管理和行政

47

其他社会科学

46

纯科学和应用科学

39

资料来源:《南太平洋大学统计》,1997年。

10.9 职业偏向也显而易见,因为女生在斐济理工学院只占学生的29%。这里,她们也集中在秘书学科和旅馆饮食这些传统女性领域。很少女生在工程、商业或海洋学科注册入学。自1997年以来,斐济理工学院向在诸如领航训练、工程之类非传统女性科目注册的女生提供为数有限的奖学金。在斐济农学院,女生仅占学生的20%,部分原因是长期来自一项限制她们进入该学院的非正式政策。不清楚这个入学注册的总格局在多大程度上反映这种非正式政策或者这是否表明需要进一步鼓励女孩和妇女探索更广的职业选择。职业学校开的课程往往反映与性别有关的倾向,例如男生集中于农业、工程和建造,而在女子培训中心则集中于缝纫和烹饪。在1998年检查斐济农学院期间,实行了一些改革,在它的课程和它的程序和做法中列入关于性别的培训。

表15:1997-99年按学校和学业等级分列的当地奖学金

学校/学业等级

1997

1998

1999

南太平洋大学(理学士/教育学士)

21

37

26

25

52

37

斐济医学院(毕业文凭/医学士)

38

33

31

36

29

24

斐济理工学院(毕业文凭)

6

3

17

1

16

2

斐济高等教育学院(毕业文凭)

66

84

79

71

81

66

斐济农学院(毕业文凭)

16

7

15

6

17

3

圣体节师范学院(结业证书)

11

9

10

10

10

10

斐济纺织品、服装和鞋类学校(毕业文凭)

2

2

0

4

0

4

劳托卡师范学院(结业证书)

89

91

90

90

82

98

共计

249

266

268

243

287

254

资料来源:公共事务委员会奖学金组,1999年10月。

10.10 人们在最近数十年已更容易受到教育。以前女孩在受教育方面所处的不利地位在老年男女教育程度的巨大差别中显而易见,这种差别按民族而有所不同。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群体是印族女性成人,其中14%没有受过正规教育,其次是印族男性成人,其中6%没有受过正规教育,(斐济族女性成人和男性成人的比较数字分别为2.5%和1.8%。)妇女同男子相比在教育方面普遍所处的不利地位和按民族所处的特定不利地位在表16中显而易见。在斐济族成年人中,受教育机会一直是相当均匀分配的。印度族成人的受教育机会是比较不均匀分配的,因为上学的孩子较少,但往往留校的时间较长,女孩处于特别不利的地位。这些成年人的数字反映过去的不利地位,现在正在解决这些不利地位。这些不利地位在较年轻的年龄组中的明显程度日益下降。

10.11 在成年人口中,正规教育程度同就业机会紧密相连。教育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从而转化为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处于从属地位,有时转化成贫困,对妇女来说,这种不利地位妨碍了她们的正式就业可能性,这种状况由于其他形式的就业歧视而变得更加严重。

表16:1996年15岁和15岁以上的人的教育程度

教育程度

共计

斐济族人

印族人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从未上过学

3.1

1.7

4.4

0.8

5.7

小学

17.4

17.3

17.4

17.5

18.1

中学

69.6

69.8

69.5

73.7

66.2

中学后

9.9

11.1

8.6

8.0

10.0

其他

0.0

0.1

0.1

0.0

0.0

资料来源:统计局,1990年。

体育运动

10.12 体育运动和体育教育在斐济学校中充分满足需要,男女学生平等参加体育运动。有定期的地区和全国学校体育运动比赛,得到学校、政府和私营部门赞助人的大力支助。斐济也有成功参加区域和国际体育比赛项目的长期历史,妇女平等参加这些比赛团队。还有,学校积极组织学生参加音乐、戏剧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计划。

教师

10.13 在斐济学校中男女教师总的比例是相当均等的,在1995年女教师占全部教师的52%。然而,在高年级受聘用的女教师是不成比例的。她们在学校教职员工中的分布从占小学教师的60%降到占中学教师的30%,在高等学府降到仅仅占15%。教师工会的妇女部给女教师提供了培训。这种分布状况以及只有少数妇女担任高级职务,必定在学生中加强了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显然需要作出更多的努力来劝说男生和女生不要形成陈规定型观念,指导他们选一些职业,不选另一些职业,来保证女孩和妇女在学校里不受歧视;以及承认妇女在所有学习阶段都平等。

表17:1997年按等级和性别分列的教师

学校种类

总共

小学

2,042

2,969

5,011

中学

1,880

1,639

3,519

师范

62

33

95

特殊教育

16

60

76

总共

4,000

4,701

8,701

资料来源:教育部——1997年《年度报告》。

斐济群岛教育委员会,2000年

10.14 在2000年1月,斐济群岛教育委员会开始其工作。它的目标之一是检查确定的群体的参与权、享有权和平等权,以支持社会公正和纠正不利条件。这些群体包括斐济族学生、有特殊需要和不同需要的学生、妇女和女孩、农村学生以及经济条件不利的学生。该委员会的工作将对包括妇女和女孩在内的整个教育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第 11 条:就业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11.1《1996年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法》规定了保障工人健康与安全的程序,但没有为妇女的特殊需要作出规定。仍然没有法律规定允许免除孕妇从事繁重工作,保护她们避免接触有害物质及工作过长的时间。此外,这项立法限于正式部门的雇员。

11.2 《1996年就业修正法案》取消了以前对妇女工作到下午八点以后的限制。由于妇女上夜班已是事实,修改就业法的目的是为了使现有做法合法化,而不是为了扩大妇女的选择。妇女受到的经济压力使她们难以选择不上夜班。妇女遇到的一个困难之处是没有接送她们上下夜班的交通工具。根据《就业法》,部长仍保留禁止妇女儿童从事某些职业的权利。

11.3 1997年,妇女占全部有酬就业人数的32.6%)。19尽管到正式就业部门就职的妇女不断增多,但她们仍然主要从事报酬较低,职位低下的工作。在私营部门,妇女常常是挣工资者,而不是拿薪金者,她们常常担任初级职位,工作单位没有工会不符合规定。

表18:1997年和1996年按主要职业组和性别分列的有酬就业情况

1997

1996

%

变化

男性

女性

合计

男性

女性

合计

立法人员、

高级官员及管理人员

3.425

671

4,096

4,586

914

5,500

-25.5

专业人员

8,121

8,481

16,602

6,090

5,687

11,777

41.0

技术人员和准专业人员

7,236

2,772

10,008

7,247

3,816

11,063

-9.5

办事员

6,807

8,202

15,009

7,784

7,802

15,586

-3.7

服务工人、商店及市场销售人员

10,423

4,443

14,866

9,978

4,130

14,108

5.4

农业及渔业熟练工作人员

901

36

937

794

44

838

11.8

手工业及相关行业的工人

12.334

1,607

13,941

12,856

1,512

14,368

-3.0

设备和机器操作工和装配工

8,933

6,645

15,578

8,243

6,384

14,627

6.5

初级职业

15,743

4,488

20,231

14,610

4,018

18,628

8.6

军人

3,456

25

3,481

3,554

32

3,586

-2.9

共计

77,379

37,370

114,749

75,742

34,339

110,081

4.2

资料来源:统计局 1997年年度就业调查。

11.4 在斐济,从事有酬工作的妇女三分之二(44%)以上在政府部门工作,大多数妇女是级别低的公务员或中层管理人员。表19表明,49%的女公务员就任低级职位。大多数机构声称根据能力招聘雇员,但男子能被招聘担任或提升到多数较高的职位。一个恰当的例子是教育部门的大多数教师由妇女担任,但能够提升到管理职位的以男子居多。

表19:1996年妇女担任公务员的情况

担任各级职位的比例

职位级别

男子

妇女

高级职位

92

8

中级职位

79

21

低级职位

51

49

低级职位与其他级别的职位的比例

4:1

15:1

资料来源:劳工组织,1997年。

11.5 《1997年宪法》第140条规定

国家机构的人员招聘、提升及国家机构的管理须依据下列原则:

(a)应有效执行政府的各项政策并要厉行节约;

(b)应依据能力进行任命和提升;

(c)各民族群体的男女成员应平等地享有充分及同等训练和升职机会;

(d)各级国家机构的组成应尽可能贴切地反映人口的民族组成,并酌情考虑职业偏好。

1999年,公共事业委员会开始将上述规定纳入其刊登空缺职位广告的正式通告。它还声称自己是“平等机会雇主”。上述第140(c)条还被规定为《1999年公共事业法》的公共事业准则之一。《1999年公共事业法》第4(6)条进一步规定,“公共事业应提供无歧视的工作环境”。

11.6 自1998年起着手制定平等就业机会准则的工作。公共事业委员会和劳动与劳资关系部正在推行涉及这个领域的政策准则。这项准则也被纳入公共事业首席执行官的工作业绩协议。拿劳动部来说,平等就业机会问题已列入《劳资关系法案草案》。警察总署1998年颁布了平等就业机会政策。

11.7 致使妇女在斐济经济中处于从属地位的因素有几个。20上文曾讨论过,妇女以前的教育条件不利,除此之外,在雇用和提升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直接歧视。妇女参加训练方案的人数比男子少,而参加训练方案后便可在正式部门就任高级职位,参与训练方案的妇女通常准备参加选择面较窄的工作。由于没有平等机会法律,就业机会事实上的隔离——因男子和妇女对工作和地位的态度形成——使妇女局限于参加待遇通常较低的工作。妇女大多在非正式部门工作,而且主要在农业、渔业或小买卖领域,这反映了她们参加正式工作的机会有限。

表20:1990年按性别区分的熟练工作分布概况

职业类别

男子

妇女

教师和医务人员

42%

58%

其他专业、技术和相关人员

83%

17%

行政及管理人员

91%

9%

资料来源:国际劳工组织,1997年。

11.8 妇女参与劳动市场的人数增长速度比男子快,既因为越来越多的妇女加入了劳动力大军,又因为素来雇用妇女的职业不断增多。妇女就业人数增多集中在低工资部门,她们的工作条件通常较差并且没有保障。斐济鼓励创办免税工厂的政策成功地在1987年到1993期间创造了约1.2万个新工作岗位,其中约有1万个岗位提供给了妇女。《1993年服装业工资委员会法令》规定,服装业的非熟练工人每小时的最低工资是94分。斐济的贫困报告(1997:80)指出,对于作为家庭唯一赚取收入的妇女来说,这一工资定额使她们的家庭列入全国收入分配最少的5%的家庭当中。熟练服装工人1995年的收入为每小时1.41 - 1.76斐济元之间,这个标准使只有一个人赚取收入的家庭位于全国收入分配最少的18%的家庭当中。这个收入标准大大低于其他熟练工人,但与主要由妇女担任的出纳和办事员这两种职业的收入持平。21

11.9 据估计,平均来说,妇女赚取的收入相当于男子的工资的88%。22斐济没有制定同工同酬的法律,也没有制定全国最低基本工资法律。工资待遇按不同行业商定。由于根本没有反歧视法,女工面临着各种形式的不利条件,包括工资待遇低于男子。

11.10 大雇主提供集体保险方案、信贷方便及住房贷款,作为对其雇员的额外福利,但这些福利只限于提供给正式部门的雇员。临时工、家政工人及所有非正式部门的工人占斐济全部劳动力的三分之二,他们享受不到这种福利。

11.11 进步的雇主(包括政府在内)为女工提供产假,如妇女生前三胎孩子期间可休84天的全薪产假(第三胎以后每天发给5美元的津贴),并且妇女年度假可与产假一起休。不过,斐济没有法律强制规定提供产假或相关福利,或者平等地提供给所有工人。对于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就业法》第74条规定了她们在怀孕及休产假期间的享有的权利。如果没有规定产假工资额的其他协议,她们有权得到每天5美元的产妇津贴。《就业法》规定有些类别的女工不能享受产假福利,即临时工、家政工人及雇用期不足5个月的工人,其中的一项特别限制是,其他工人仅需工作三个月便可享受年度假福利。

11.12 如果妇女休了42天产假后重新返回工作岗位,不得解雇她们。如果妇女经证明患有疾病,她们可继续脱产三个月。但是,如果妇女超期脱产两周以上,即使她们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状况不适于恢复工作,也不能免于被解雇。妇女不能一次性休完84天产假(大多数妇女想在产后一次休完),而是必须在产前和产后分两次休完,雇主同意另当别论。妇女在分娩前后选择工作的,不会因占用其产假而得到补偿。

11.13妇女有多种工作,《就业法》不适用,包括家政工人(厨师、佣人、保育员、园丁及洗衣妇)、主要雇用妇女的服装厂的工作及其他行业以及非正式部门的工人。家政工人(以妇女居多)享受不到带薪年假或带薪产假等法定福利,也没有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她们受到的保护极少使得雇主可随心所欲地摆布她们。缺少关于这些工种的法律,或裁定法律不适用于这类工人具有歧视性,并且进一步说明妇女带薪工作未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劳资关系法案草案》调查了所有这些使妇女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

11.14 缺乏对《就业法》的了解使工人各方面处于不利地位。有些雇主没有将工人的权利和责任详细告诉工人,雇主因没有在工作场所公布有关的工资规定而被罚的数额只不过是象征性的区区小数。

11.15 妇女的无酬家务工作通常包括家务活、维持生计的农活或捕鱼、照料其他人或社区工作。虽然这些工作通常是妇女所做贡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家经济政策或发展计划几乎不予以承认。其他方面看不到这种工作也是显而易见的,如婚姻财产法。在判决离婚时,法院通常根据夫妇双方对家庭经济收入所做的贡献裁决财产的分配,但忽视了妇女付出的无酬家务劳动。

11.16根据斐济的法律,女工没有受到保障的照看孩子的权利,也不享有照料生病子女的带薪假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工得不到家人或朋友的帮助,她就不得不休福利假,或者向雇主请不带薪假。雇主一般不提供托儿设施。除了私营部门提供的托儿设施外,民间社会组织也提供这样的服务。

11.17虽然没有全面研究斐济妇女在上班时遭到的性骚扰情况,但所得证据表明,在主要雇用妇女并且让妇女从事低薪、熟练程度较低及没有安全保障的工作,而且由男性担任监工的行业,性骚扰现象尤其多。虽然没有禁止性骚扰的具体法律,但《刑法典》第154(4)条可适用于一些性骚扰情况条文如下:“凡有意污辱妇女或少女的尊严,使用语言、发出声音或做出姿势,或展示物品,并有意让妇女或少女听到这种语言或声音并看到做出的姿势或展示的物品,或因做了类似冒犯妇女或少女的尊严的行为侵犯了她们的隐私,犯有不端行为罪,应判处一年徒刑。”但是,刑事犯罪的举证责任是提供经证实无可置疑的证据。鉴于性骚扰的性质,这是难以举证的。在民事案件方面,原告仅须“根据对可能性的估计“证明性骚扰,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较容易的举证责任。公务员系统、法定机构、跨国大机构及一些大公司均有处理显然是性骚扰案件的内部机制。但是,许多女工受到的保护仍然不够。民间社会组织参与提高妇女对性骚扰问题的认识,《劳资关系法案》也已纳入了对此问题的关注。

11.18 劳工组织(1997年)在审查斐济的非正式部门的女工情况时建议,为了提高妇女就业的能力,并取消歧视妇女的做法,政府、雇主及工人组织应一起:

根据《妇女公约》第十一条和劳工组织有关女工的基本《公约》审查就业立法,目的是明令禁止因性别、怀孕、婚姻状况、分娩及家庭责任在雇用、工作条件、训练和教育、提升以及解雇方面直接或间接歧视妇女;

修订规定为女工提供特殊保护措施的劳动标准;

修正《就业法》解决产妇保护问题的章节,特别是关于产假工资和禁止不公正解雇的章节;

消除工资委员会命令的性别偏见;

修正《就业法》,规定所有工人有带薪病假及带薪公共假日;

审查《国家退职储蓄基金法》和《公共工资令》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妇女就业因其婚姻状况受到了不利影响;

采纳让承担家庭责任的工人不受歧视地谋职的政策,如提供负担得起的托儿服务,以及可能的非全日工作和弹性工作时间;

加强女工权利的行使,积极改善她们的工作条件;

加强性别意识训练,提高妇女认识女工权利的意识,如怎样有效地处理性骚扰问题及提升的问题;

监测妇女就业情况,系统收集按性别分解的劳动力数据,并进行相关研究,目的是促进明智的决策;及

实施一项机会均等或纠正歧视措施的试验方案,以分析就业做法及教育怎样直接或间接歧视妇女。

11.19 劳工咨询委员会最近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同酬]及《第111号公约》[歧视]批准后将会进一步促进本部门的发展。

第 12 条:保健和计划生育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保健服务

12.1初级预防性保健服务(PPHS)继续通过100个护理站、74个保健中心为大众提供一流的医疗服务,并为妇女儿童提供预防性和促进性保健。所有保健中心和护理站都提供例行服务、产前及产后护理、计划生育及儿童发育检查服务。妇女的生育几乎全部受到受过训练的人员的照料。

12.2 提供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达2,747名,他们每年接待的患者达两百万人,包括每年住院的6万个患者在内。根据1996的人口统计数据,斐济的人口是772,655人,医生与人口的比例是1:2066,护士与人口的比例是1:460。约有3,000名村或社区保健工作人员接受了卫生部进行的为期六周的训练,为社区提供保健服务。98%的社区保健工作人员是妇女,她们要么在社区医务室工作,要么在自己的家里工作。

保健指标

12.3 死亡原因及病因

对于年龄在20岁和64岁的妇女来说,年龄别死亡率约为每10万人每年死亡285人。据报告,妇女死亡的主要病因是患循环系统疾病(35%)、内分泌/新陈代谢疾病(14%)、肿瘤(11%)、呼吸道疾病(7%)及传染病/寄生虫病(9.65%)。

在死亡的婴幼儿当中,42.12%的死因与生育有关,16.08%因患呼吸道传染病而死,12.54%因先天性缺陷而死,9.65%因患传染病/寄生虫病致死。

12.4 与生育有关的产妇死亡

1997年,每十万个活产产妇的总死亡率为44人,这个比例略高于国际标准,但斐济与本地区其他国家相比的比例要低得多。

12.5 婴幼儿死亡

斐济的婴儿死亡率(IMR)与太平洋地区其他国家相比是低的。婴儿死亡率从1975年的41%降低到目前的16%。

急性呼吸道传染病(ARI)和急性腹泻病是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病因。在前来保健机构就诊的儿童当中,患急性呼吸道疾病的占30-50%,全国各地因患此病住院的占20-40%。为了控制这个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及急性腹泻病,卫生部制定了一项政策准则,概要说明了工作目的/目标和要开展的活动。

12.6 预期寿命

世界卫生组织根据1995年死亡率统计数据,估计斐济的出生预期寿命是72岁。妇女的平均寿命比男子预计要长4.3年。统计局1986年进行的人口普查估计斐济族男子的出生预期寿命是63.1岁,妇女是65.3岁。印族男子的预期寿命约为59.6岁,妇女约为65.1岁。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预期寿命标准到2000年不低于60岁,斐济族人的预期寿命高于这个标准。

12.7 生育率

斐济族妇女的平均总生育率1995年约为每位妇女一生生两到三个孩子。多年来,平均出生人数相对保持稳定,1984年每1,000个活产妇女的出生率为29.8人,1994年为23.5人。斐济1995年每1000个活产妇女的出生率为29.7人,大大高于每1,000个印族人活产妇女在同一年的18.9人的出生率。

12.8 危及健康的行为

全国每年因吸烟导致的可预防性死亡人数达300人。吸烟是斐济最大的可预防性死亡原因。根据1993进行的国家营养调查的结果,吸烟在男性中仍常见(46%),多于女性(12%);农村中很流行(49%),超过城市(39%)。青年男子和女子是预防吸烟的最重要人群,斐济每年约有7,000名青少年吸烟。

1998年,议会通过了《烟草管制法》,卫生部在这方面起了推动作用。禁烟运动涉及各类人,特别是孕妇、哺乳母亲和年青人。

主要的健康问题

12.9 营养

贫血症是斐济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怀孕期间贫血被公认为婴儿出生重量不够的原因。 1993年全国营养调查的结果表明,62%的印族孕妇患有贫血症,斐济族孕妇为52%。

另外,妇女的体重普遍偏重并且过于肥胖,很多妇女比男子还要胖。1993年,斐济进行的国家营养调查的结果表明,41%的成年妇女和24%的成年男子的体重偏重。依照体重指数(BMI),十八岁及十八岁以上的人平均有33%体重偏重或过于肥胖。这一指数在斐济妇女中最高,达75%。

12.10 获得保健的机会

目前短缺医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护士从业人员课程在1998年的开设促进了服务的提供,增加了获得保健的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此外,卫生部最近一直在改善卫生设施,以便满足人民的基本保健需要。

12.11 使用保健服务的障碍

斐济妇女发现难以不感到尴尬地谈及与她们的健康有关的问题,特别是当她们处于无助和她们的问题几乎无人注意时的境地。

12.12 生殖健康和性健康

(a) 避孕

三十年来,斐济各地都能享受到计划生育服务,并且是由政府医疗机构利用国际捐助机构的支助免费提供。重点强调生育间隔得当的保健福利及人们可得到的各种避孕方法。民间社会组织通过宣传计划生育和乡村妇女的保健补充由政府和私人医生提供的服务。

计划生育方案产生的影响将每1000人的出生率降到了21.9%。1997年的避孕普及率是43.93%,斐济使用的各种避孕方法的保护率如下:

药丸(口服避孕药)15.27% 妇女绝育:30.90%

宫内装置:13.68% 输精管结扎:0.21%

避孕套:16.25% 自然避孕方法:5.92%

注射:8.3% 诺普兰:0.27%

使用避孕药具的障碍包括对避孕怀有神秘感,不知道从哪里获得避孕用品,并且不知道这些用品的使用方法。

克服这些障碍的方法是通过媒体(计划生育广告)教育人们,并让他们直接与实施计划生育的人进行接触。将着力让男子更多地参与计划生育。民间社会组织将组织适用于男子和妇女的提高对生殖健康认识的方案。

(b) 少女怀孕

少女怀孕(十三岁到二十岁以下)仍然是保健官员、教育人员、社会福利工作人员及整个社区关心的问题。鉴于少女的身体发育状况,少女怀孕及生育的危险较大。1996年至1998年期间,斐济的少女怀孕/生育约占全部生育数的8%,其中,80%的少女在生育时结婚。

为了给少女提供帮助,采取了两项新的行动。其中包括卫生部为提供同龄人劝导和性传播传染病检查,于1999年组建的青少年生殖健康中心,及2000年成立的生殖及家庭保健协会青年组织。

(c) 堕胎

在斐济,堕胎是非法行为,但为保护母亲的身心健康必须进行的堕胎除外,这种堕胎被称为“治疗性”堕胎。《刑法典》第172至第174条给堕胎下的定义如下:“凡有意给妇女流产,无论她是否怀孕,非法给她用药或让她服用任何有毒药品或有害物品,或使用任何外力及其他方式进行流产的,犯有重罪,应判处十四年徒刑。”可以理解,没有准确的堕胎统计资料。实际上,能够承担起私人医生收取的高额费用的妇女可以安全堕胎。无力承担专业护理费的其他妇女采用“非法秘密”堕胎方法或其他各类传统的堕胎方法,这些方法中有很多是不安全的。

(d) 绝育

在过去十年间,绝育(输卵管结扎)妇女的数量保持稳定,1995年,绝育人数占实际节育总人数的51.6%,而1994年占40.09%。男子对男性绝育(结扎输精管)的实际接受过程缓慢,1993年为0.18%,1997年为0.21%。已促进男性绝育方面的公共教育。

(e) 癌症

每年,妇女患大多为生殖道癌症的人数大大高于男子。宫颈癌是斐济妇女死于癌症的主要病因。斐济妇女是宫颈癌的高发人群,1997年诊断出72例宫颈癌患者,其次是印度人妇女,为50例。其他民族的妇女诊断出4例宫颈癌患者。在诊断出的所有病例中,患者大多是在45岁到54岁这一年龄组的妇女。

斐济的许多妇女死于宫颈癌,因为她们缺少定期检查或积极治疗。政府和CSO发起了一场宣传做乳头涂片标本的运动,但大多数妇女不能定期享受到这项服务。苏瓦的主要国家级医院都能够采用乳房X射线照相术检查乳癌。保健工作人员还教妇女怎样做自我检查。

(f) 性传播传染病

性传播传染病日益增多,1995年报告了1,299例淋病和904例梅毒。也许还有大量性传染病例没有报告。在1970年代初期,检查方法可能得到了提高,病例报告越发常见,自那时起,梅毒病例呈上升之势。

1992年对产前母亲所做的调查表明,衣原体感染症的发病率为20%。1994年至1995年公布的生育率和生殖调查结果表明,很大一部分斐济妇女不参加教育和经济活动,她们不知道淋病和梅毒是性传播传染疾病。

(g) 艾滋病病毒/艾滋病

1998年,报告卫生部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病例共计43例。现已承认,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例报告通常被称作被动监视,不能充分说明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发展情况。这种病毒的感染群的年龄在20岁到40岁之间,感染的斐济族人比印族人多,比例约为2:1。经化验呈阳性的男子是妇女的两倍。

现在已着手加强对献血的检查,并教育公民了解与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性行为、二次使用或共用针头有关的风险。包括艾滋病特别工作小组的民间社会组织一直为社区提供训练和咨询服务。

(h) 安全孕产

爱婴医院倡议

大医院已成立了爱婴医院。

为了实现提倡母乳喂养的目标,鼓励医院和孕产服务机构采取已有措施促进在医院出生的婴儿及产妇的健康和平安。这种做法的缺点是妇女不能选择是否采用母乳喂养。

(i) 产前及产后护理

享受产前服务的孕妇定期补充铁和叶酸。卫生部的方案的重点是产前保持健康的营养生活方式。

妇女分娩后将在产后体检诊所接受为期六周的跟踪检查。她们还可得到计划生育方面的咨询。

12.13斐济妇女保健问题的主要起因是:

怀孕和生育并发症,因贫血症发病率高而增大了这种风险。1993进行的国家营养调查的结果估计三分之一的妇女患贫血症;

影响妇女生殖器官的疾病,特别是癌症和性传播疾病,包括与宫颈癌的高发病率有关的人乳头瘤病毒;

体重过重及肥胖。1993年进行的国家营养调查的结果发现,41%的斐济妇女过于肥胖,主要原因是食用含脂肪、盐和糖量较高的饮食。这就引发了怀孕并发症,并致使糖尿病的发病率居高不下;

各种形式的人身和性虐待,家庭暴力和性虐待是妇女受伤及致死的重要原因;以及

社会经济状况,如促使女性贫困和受歧视的社会经济状况。特别是如果妇女是户主时,她们的生活条件很可能更差,就业机会更少,收入更低。

第 13 条:社会和经济福利

消除对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13.1 退休金由斐济国家退职储蓄基金提供,这个基金是一个强制性储蓄方案。凡15岁至55岁的公民,一个月工作时间为12天或12天以上的,从赚取的每斐济元工资中向斐济国家退职储蓄基金交纳17分,其中的8.5分由雇主交纳。退休后可一次性领取退休金,或按年度领取,若退休者去世,退休金可发给指定人员,通常发给其家属。这项方案还提供购住房贷款。斐济国家退职储蓄基金为众多缴费工人提供了宝贵的经济上的保障,这项基金一般不包含在非正式部门工作的人员和家政工作人员,尽管它接纳志愿成员。实际上,该基金由此将一大群参加经济活动的人口,特别是妇女拒之门外,尽管许多妇女可从其配偶那里间接受益。一项适用于家政工作人员的志愿成员方案已经出台。

13.2 自1999年以来,政府增加了社会福利预算。不过,福利预算拨款没有完全使所有需要福利的人受益。社会福利部为年老、孤寡、长年生病或残疾的赤贫者、被丈夫遗弃的妻子或犯人家眷提供援助。这种津贴每月15美元至80美元不等。政府提供的其他援助有:

社会福利部为受虐待、被遗弃的儿童及孤儿提供的援助,并通过减轻贫困基金,帮助贫困家庭增加收入来源,或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

通过民间社会组织向基金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资本和经常性赠款;

通过社会福利部和检察总长办公室(配有一位法律顾问)依据经济情况调查结果(每个月限发30张调查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为父母年总收入不到5,000斐济元的儿童汇寄学费,接受家庭援助津贴的儿童和孤儿可免缴学费;

卫生部收取极少的费用或免费为每个人提供的保健服务;

通过斐济人事务和地区发展部向斐济人和农民提供的特别援助,包括发生自然灾害后提供的援助。

表21:1996-98年按民族和性别划分的接受家庭援助的人数

1996

1997

1998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斐济族人

1,712

3,526

1,902

3,896

2,007

4,086

印族人

1,097

3,630

1,155

3,698

1,288

4,124

其他民族

51

54

54

75

78

97

合计

2,860

7,210

3,111

7,669

3,373

8,307

资料来源:社会福利部年度报告,1998年。

13.3 许多民间社会组织为贫困和处境不利的人提供福利服务,尽管援助需求有时大于可提供的资源。斐济贫困报告(1997年)分析了各种导致家庭赤贫的情况。突出因素有两个:许多家庭的经济来源本来就没有保障;赤贫在斐济已司空见惯是直接原因。这些因素包括,家庭成员,特别是成年人生病或伤残;婚姻破裂;母亲一人抚养孩子;监管子女的父母无法从其前配偶那里拿到抚养费;以及老龄化。长期贫困的家庭所具有的特点是,生计没有保障,就业技能有限,妇女是户主的家庭面临的特定经济和社会障碍。

信贷

13.4 斐济的法律在信贷方面不歧视妇女,但是法律程序和惯例使得妇女难以取得信贷。有些要求平等地适用于男子和妇女,如固定收入证明、提供抵押或保证书。尽管如此,信贷的发放偏袒男子,因为它取决于如下因素,如收入水平,提供抵押的能力及是否满足首次存款的要求,以及特定放款机构的惯常做法。例如,1993年,斐济开发银行批准发放5,071笔贷款,但其中的75%发放给了男子,14%发放给了联合借款人,仅有11%发放给了妇女。按贷款价值计算,仅有5%的贷款额发放给了妇女。

13.5 妇女获得贷款的机会有限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一些特别方案来解决,如斐济人特别贷款方案及对象为妇女和农村居民的新西兰贷款方案,这两个方案均由斐济开发银行操作。根据这些方案,银行1993年批准为577位妇女发放贷款,总价值达670万斐济元,人平均贷款金额达11,562斐济元。妇女的贷款资金主要用于住宅和商业性房地产、零售和批发业以及农业,用于农业的资金占贷款总额的一半。妇女事务部还实施了一项妇女小额贷款方案,以鼓励和帮助妇女创办小型企业。

13.6 对低收入家庭的公共住房做出了一些规定。住房管理机构于1955年组建,目的是为城市低收入工人提供住房。尽管该机构做了大量工作,而且最近组建了公共租金委员会也做了工作,但显而易见的是短缺住房拥挤的家庭能够买得起的住房,20%的城市居民住在单间居室内,非法占地建造住房的家庭越来越多,目前约占城市家庭的25%。23 民间社会组织为赤贫者提供一部分住房,但大多数低收入者的住房由私营部门提供。

13.7 斐济妇女积极参与娱乐活动、体育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各种地方和国际大赛中,斐济女运动员出色地为国争光。斐济每年都举办男女运动员大奖赛。

第 14 条:农村生活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缔约各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14.1 斐济政府投入了大量资源,以让所有斐济人都有机会享受基本服务,对斐济这样一个分散而又崎岖不平的小岛国来说,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在斐济偏远的农村地区和外岛,公共事业机构和基础设施不发达,因而使这些地区的居民处于不利境地。与其说偏远是地理上的距离因素,不如说是交通不便、不可靠以及通讯服务落后。斐济的公路网扩展呈平稳势态,但除了维提岛和瓦努阿岛上的干线道路外,出行交通多数花费大且不定时。即使在维提岛,岛上的腹地居民因交通不便和地势崎岖饱受远离学校、市场及服务地点之苦。由于他们依赖于传统作物,经济机会较少,文化程度较低以及家庭收入偏低,他们的发展程度显然有限。

公用事业

14.2 1995年,大多数农村居民仍然没有电话,但由于通信技术最近取得的发展,农村地区的电信业发展速度很快。24虽然许多农村家庭喝不上自来水并且主要使用深井、浅水井和小蓄水库的水,但改善农村地区的供水是政府的优先计划,主要通过当地社区的自助项目和民间社会组织来完成。农村地区的电力网建设也在不断稳步发展,但许多家庭仍然依赖木柴或煤油作为生活燃料。已经进行了多项使用无烟炉灶的试验,但多数农村妇女仍然使用平炉做饭,这种烹饪方法可能会对她们的健康和安全带来危险。

保健服务

14.3 农村居民享有保健服务的机会。卫生部的目标是在有人居住的所有岛屿上派驻一位护士,但受到了人员短缺的限制。斐济能快速处理全国各地出现医疗紧急情况,卫生部已经有一个应急系统。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一直积极配合政府改善保健服务。他们也致力于促进环境卫生、营养、糖尿病及心脏病的预防、计划生育及环境保护。

教育

14.4 尽管最近几十年以来,农村教育事业得到了发展,教育条件不利的青年一代迅速减少,但农村妇女在受教育方面仍然是成年人中处境最为不利的群体(图2)。同样,虽然农村及城市妇女的健康状况存在着一些差别,但由于保健服务已扩大到斐济全国各地,这些差别大大缩小。

图二

1989-90年按性别和住处分列的成年人教育程度1009080706050403020100比分百

资料来源:斐济的贫困报告,1997:84。

自然农业

14.5 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大多从事家务工作、半自给农业和渔业工作。尽管妇女的工作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自给农业约占农业总产量的25%(表22),但国民帐户几乎不计入这种价值。这就是通常低估家庭生产和非正式部门的生产的一个部分,这种情况使国家政策和发展计划的主要重点倾斜于正式部门及出口增加带动的经济增长,而不重视可持续生计及粮食保障。25经济统计学家低估家庭生产的价值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充分从家庭收集数据。26 最近对妇女参与经济情况进行的研究建议最好采用1995年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研训所提议的方法通过附属帐户评估家庭生产或非市场生产。27

表22:1989-94年自然农业产值占农业生产总值及国内生产总值的估算值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自然农业(百万美元)

51.2

51.8

52.5

53.3

51.7

52.7

农业生产总产值

189.6

181.9

179.4

184.9

186.1

199.9

以生产要素成本表示的国内生产总值

815.1

853.6

858.5

884.9

902.8

931.4

资料来源:财政部,1994年。

14.6 环境资源的商业化和退化危害着某些地区的生活。例如,最近在维提岛进行的调查表明,自给渔业是家庭维持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调查的家庭99%以上每周至少吃一次海产品(大多数是购买海产品),9%的家庭靠捕鱼作为主要经济来源,45%的斐济族妇女是斐济最活跃的捕鱼群体,她们经常打鱼。因此,沿岸斐济族靠手工捕鱼大大增加了家庭收入。28 尽管如此,人口稠密的沿海地区的渔业资源的耗减显而易见,因为捕鱼量减少,鱼类中毒事件频发。产生这种后果的原因是,污染和淤积,破坏性捕鱼技术的使用,人口增长引起的需求量增长,以及商业经济活动的增多。因此,有些家庭吃淡水产品和海产品的机会慢慢减少。此外,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缺少土地或缺少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

14.7 贫困家庭的分布反映了全国人口的城乡分布情况,也就是说贫困人口的分布相对均匀,农村地区贫困家庭稍多一些。但是,以妇女为户主的贫困户数目过多,差不多每七户就有一个贫困户。相比之下最有钱的家庭中每16户只有一户妇女是户主。表23说明,多数守寡、分居或离婚的家庭由妇女作户主,在这一点上,农村和城市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已婚妇女很少被称为户主,即便养家糊口主要靠她们。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因此,一般来说,如果某位妇女被称作户主,则说明她处于某种程度的不利处境,由不得她作选择。29

表23:1990-91年按婚姻类别和地区统计的妇女作户主的贫困户的比例

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守寡

分居或离婚

所有类别

城市

46

3

80

67

22

农村

16

1

78

65

13

城市和农村

33

1

79

66

15

资料来源:斐济贫困报告,1997:53。

14.8 斐济的农村妇女同城市妇女一样在参与社区以外的决策方面受到了限制。农村地方当局的妇女任职人数仅占7%,14个省委员会的任职人员中仅有5%是妇女。

第 15 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15.1 《1997年宪法》第38条规定:每个人享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

15.2 虽然这项权利在《1990年宪法》规定中有所暗示,但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规定甚至暗示其他规定,如关于公民资格的规定(第26条和第27条),这些规定剥夺了妇女的一些公民资格权利和特权。因此,《1997年宪法》删除了认为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如男子所依据的法律依据,这标志朝《妇女公约》第15条取得了积极进展。

15.3 尽管法律规定不分性别,但司法解释及执法官员的态度仍然可对妇女产生不利影响,前文已讨论过这一点。妇女充分行使其权利还受传统惯例和习俗的限制,如在结婚后,丈夫及其家人通常会获得较高的地位。

15.4 并非所有妇女都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有些妇女被迫接受可能对她们不利的做法,如在有关家庭财产的所有权证书或其他事务中不被登记为共同所有人。法律一般不要求将这种做法作为标准做法。

15.5为了让妇女充分从《宪法》新规定中受益,必须通过新闻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计划提高人们对第38条的认识和了解。

第 16 条:属人法和家庭法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有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16.1 法律改革委员会正审议与家庭法有关的各项立法,目的是消除解释、适用及执行方面的歧视性偏见。在《妇女公约》这一规定方面,正在审议当中的有关立法有《法律援助法》、《婚姻法》、《婚姻诉讼法》及《寡妇及孤儿养恤金法》。虽然这些法律的大部条款规定不分性别,但妇女有时因其解释、适用和执行而处于不利地位。

最低结婚年龄

16.2 根据《婚姻法》,女子的最低结婚年龄是16岁,男子18岁,并且在任何一方不满21岁前需征得家长同意。斐济法律改革委员会在审议《家庭法》时提议,女子的最低结婚年龄应从16岁提高到18岁。如果得不到同意,有关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征得它的同意。妇女和男子有相同的缔婚权利和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虽然有些社区,特别是印族社区存在着包办婚姻的现象,但缔婚双方必须同意结婚。

16.3 斐济法律的依据是可束缚婚姻制度的文化标准和价值观,因此,男女双方无论怎样无法维系他们的婚姻,都难以离婚。妇女要离婚就更难,因为她们取得收入的机会一般较少。想解除婚姻,甚至是暴力婚姻的印族妇女得到社会支助的渠道尤其少,她们的自杀率居高是明显的佐证。30斐济族妇女面对的文化认可较少,但婚姻破裂仍然可将她们置于危险的贫困境地,有时是因为她们被赶出了家门,并被迫将子女留给男方的家庭。民间社会组织负责为处境艰难的妇女提供咨询辅导和支助,目前,对这种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离婚

16.4 《婚姻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离婚的理由,即:通奸、遗弃配偶、婚姻不美满、残忍虐待、兽行、酗酒、坐牢、心智不健全及其他原因。离婚是一种过错,可给男女双方造成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但妇女的负担尤其重。尽管离婚的大多数理由采用了对男子和妇女不偏不倚的言辞,但规定的举证责任、妇女承受的社会压力、长期等候及由此造成的经济负担使得妇女难以摆脱婚姻不美满的羁绊。

16.5 举证存在的困难很多。譬如,对于惯常性残忍虐待,法律不承认精神虐待是离婚的理由。必须出示对人身健康造成实际伤害或合乎情理地对这种伤害感到恐惧的证据。其结果是遭受精神虐待的妇女必须忍受这种虐待,除非精神虐待和长期身体虐待同时发生。这就要求警方和医务机构提供报告并且为殴打行为定罪。直到最近,妇女尚难以让警方或法院认真对待家庭暴力或为家庭殴打行为定罪。所以等于法律间接批准对妇女进行暴力行为。

16.6 在离婚理由方面还存在着其他技术性困难。譬如,如果某个人的配偶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五年及五年以上的徒刑,他可以离婚。但若要以此为理由申请离婚,提出离婚申请时配偶必须已入狱。由于法院判处的徒刑通常不足五年,有些妇女在这几年失去了经济支助,而又无法再婚。同样,为了以丈夫企图谋害或“不正当地杀死”自己的妻子,或故意对妻子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为理由证明离婚的合法性,法院必须判定丈夫犯有这些罪行。如果妇女决定不指控丈夫,而只是想离婚,法律没有赋予她们这种权利。只有结婚三年或三年以上才能离婚,故意拒绝完婚或通奸的例外(《婚姻诉讼法》第30条)。对于长期遭受虐待的妇女来说,这种规定实际上要求她们忍受三年法律上予以宽恕的暴力行为后才能考虑离婚。对于无报酬职业的妇女,她们的负担更加沉重,因为她们在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时间内没有经济来源。在蒙受苦难,受到伤害,处境艰难或受到压迫的例外形势下,可以向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在三年期限未满前特许离婚,但这一过程的费用非常高昂。

婚姻所得财产

16.7 离婚后,婚姻所得财产根据《婚姻诉讼法》第86条和普通法分配。“婚姻所得财产”指缔婚双方结婚后所得全部财产。当事人居住地的管辖法院拥有的管辖权为1.5万美元。超出这一额度的要求须由高等法院裁决,由于这方面诉讼费用较高且历时较长,因而对妇女不利。在离婚后分配婚姻所得财产时,夫妻双方平等的原则得不到承认。相反,法院依据男女双方对家庭经济的相对贡献分配财产,但无视妇女付出的无偿家务劳动的价值。尽管如此,第86条还是规定应依据“公正、公平”的原则分割财产。法院的这种做法依据的是普通法原则,而不是法律。因此,妇女的地位取决于婚内妇女地位的司法解释。实际上也就是说,即便妇女得到了对子女的监护权,她也可能会无家可归。31

16.8 如果通过诉讼或协商离婚,妇女可能分得一部分婚姻所得财产的情形限于:

a) 如果妇女从事有偿就业,婚姻所得财产是婚后购置的,而且财产产权书使用了女方的名字,她有权分得一部分财产,分配财产的依据是她对购买住房或抵押付款及家庭经济收入所做的贡献。即使财产产权书未使用她的名字,也得考虑她的收入。事实是,财产产权书写有妇女的名字可为妇女提供一些保障,因为它意味着,未经女方同意,丈夫不得卖掉财产。这种情况对女方最为有利,但很少有这种情况,因为妇女很少能赚取同丈夫相同的收入。

b) 如果妇女在家中做无偿家务活,她的名字已写入婚姻住所产权书,她可以利用这种权利协商分割财产,因为丈夫未经她同意,不能出售住房。不过,法律没有为妇女的地位提供保障,妇女在产权书上的名字仅赋予她协商分割财产的能力。

抚养费

16.9 抚养费仅付给合法结婚的妻子,而不是事实上的妻子,不管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维持了多长时间。根据斐济法律,父母双方均有责任为子女提供充分的照料和抚养。因此,合法子女和私生子女均有权获得抚养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截至年龄因他们的地位不同而异,合法子女和私生子女分别至18岁或16岁。在子女出生后一年内,母亲须证明私生子女的父子关系,以索取抚养费。

16.10妇女及其子女的要求不是法院评估须支付的抚养费的主要因素。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主要依据父亲或丈夫的支付能力,一般仅为其收入的三分之一。大多数抚养令规定最低抚养费是每周5 7.5斐济元,但如果有一方没有工作,这一数额不够抚养一个孩子所需的费用。32 如果法定妻子与别人发生性关系,即使合法分居,也可收回抚养费。

16.11支付抚养费方面的一个问题是拖欠现象非常多。仅有19%扶养费得到了定期支付;35%间或支付;近一半的抚养费根本没有人支付。33由于没有执行扶养令的有效方法,许多儿童上不了学,合理的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由于离婚和分居的家庭越来普遍,许多单身母亲难以满足子女的基本需要,其结果是越来越多的子女靠盗窃和拉皮条维持生计。34

监护

16.12法律只赋予非婚生子女的母亲以绝对的监护权,亲生父亲没有监护权。对于合法出生的子女,监护仅结合离婚申请或抚养费一起考虑。虽然父母双方享有同等的监护权利,而且人们普遍认为母亲应得到监护权,但法院似乎要求母亲必须“品行端正”,并由此推论她必须行为端正,“作风正派”。

16.13如前文解释的,政府、民间社会组织和宗教组织提倡夫妻在家庭中应当平等的原则。这种平等关系不仅仅是夫妻负有共同的义务,而且享有财产所有权及管理的同等权利。妇女事务部及一些民间社会组织通过普及法律知识计划宣传这种平等关系及有关妇女的法律权利的其他知识。

结论

斐济自1995年8月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来,采取了积极措施提高妇女的地位。在这方面取得的实质性进步已经写入了《1997年宪法》。此外,法律改革委员会目前正在审议与家庭、儿童和男女地位有关的各项立法,目的是消除影响法律的解释、适用和执行的歧视性规定。关于政府政策和计划,妇女事务部制定了1999-2008年妇女行动计划,以兑现斐济政府在1995年于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所做的承诺。

但实际上,仍然存在着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有意及无意歧视。在歧视的各个方面,妇女的态度也助长了这些歧视行为。鉴于《1997年宪法》规定的新的法律环境,加深妇女对其权利和潜力的了解是进一步减少及消除置她们于不利处境的歧视行为的行之有效的途径。妇女事务部和妇女组织将把提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作为一种宣传工具,以让公众和政府注意这些反常行为,并增强斐济妇女对其权利和提高地位机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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