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2008年1月14日至2月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意见:法国

1.2008年1月18日,委员会第817次和818次会议审议了法国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FRA/6)(见CEDAW/C/SR.817和CEDAW/C/SR.81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FRA/Q/6号文件,法国的答复载于CEDAW/C/FRA/Q/6/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但令人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出关于海外省和海外领地的系统编排的充足资料,也未提供便于查阅的关于2003年结论意见执行情况的资料。尽管对某些部分的答复并不全面,委员会仍赞扬缔约国书面答复了会前工作组向该国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并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了口头说明和答复。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劳动、劳动关系和互助部国务部长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劳动、劳动关系和互助部的代表(含一名马提尼克地区代表)和若干其他政府部委的代表。委员会欣见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正在努力提高法国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地位。委员会特别欢迎旨在预防和处罚家庭暴力和侵害儿童暴力行为的2006年4月4日第2006-399号法。

5.委员会对成立消除歧视和促进平等高级管理局表示欢迎,管理局有权调查对歧视妇女问题的申诉,并举办调研、培训和宣传活动。

6.委员会欣见2004年3月8日《男女平等法令》制定了性别观点主流化政策,扩大采用了纳入两性平等观点的预算编制,以及相关的“黄色预算文件”促进了若干部委更好地参与加强妇女权利与两性平等。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国际发展方面的两性平等政策,包括向妇女发展基金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提供财政及其他援助,以及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双边合作。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撤回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五条(b)款和第十六条1(d)款的保留。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具体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其他各级政府机构(包括海外省和海外领地)、议会和司法机关,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10.缔约国在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时称,可能审查并撤回所有其余保留;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对缔约国至今尚未撤回保留感到遗憾。

1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完成撤回对第十四条第2(c)款的保留的程序。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尽快启动有关程序,撤回对第十四条第2(h)款的声明和保留(委员会认为该项保留属于解释性声明性质)和对第十六条第1(g)款的保留。

12.委员会注意到,《法国宪法》规定《公约》优先于国内法,并已开展了提高法官对《公约》的认识的工作;但委员会遗憾的是,至今没有援引《公约》的法院判决,尤其是法国属于一元法制,原则上可以直接在国内法院援引《公约》条款。

13.委员会重申在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后提出的建议,敦促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并对司法和公共检察官进行关于《公约》范围和意义的系统培训,鼓励他们在诉讼中应用《公约》,并鼓励对法律专业提供同样的培训。委员会还建议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纳入法律专业的培训和法学院课程。

14.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提供《公约》在海外省和海外领地执行情况的完整资料感到遗憾。

1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增加关于《公约》在海外省和海外领地执行情况的系统编排的广泛资料。

16.委员会对成立消除歧视和促进平等高级管理局表示欢迎,管理局有权调查对歧视妇女问题的投诉,并举办调研、培训和宣传活动;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管理局收到的投诉只有3%是妇女指控性歧视问题。委员会还对高级管理局可能没有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感到关切。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发起鼓励妇女投诉性歧视问题的运动,并为高级管理局配备充分执行任务规定所需的充足财政和人力资源。

18.委员会欢迎采取了措施消除性别角色定型观念,包括2003年11月27日负责两性平等的部委与广告标准局签署了关于在广告中尊重人的联合声明;设立公共论坛讨论妇女在广告中的形象;开展对学校教科书中定型观念的研究。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学业导向依然受到定型观念的强烈影响,因此妇女仍旧集中在极少数就业领域。此外,委员会仍然关切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包括对移民和移徙妇女的定型观念,影响到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表现为失业率高、非全时工作以及较少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五条,继续鼓励大众传媒推动对适合妇女和男子的角色和任务的看法发生转变,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对学校教科书中定型观念研究结果的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寻求最合适的途径,继续采取措施鼓励女孩学习非传统学科,并鼓励公司招聘妇女担任非定型观念的职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深入调查研究性别角色定型观念对切实执行《公约》所有规定的影响,特别是对移徙和移民妇女享受人权能力的影响。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对大众开展宣传活动,使其认识到此类定型观念对全体社会的负面影响。

20.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3月25日法禁止公立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穿戴“公开显示所信奉宗教的标记或服装”,但是对这项禁令可能导致剥夺任何女孩接受教育和融入法国社会的各个方面的权利仍然感到关切。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密切监测2004年3月25日法的执行情况,以防止对女孩接受教育和融入法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数据,说明移徙和移民女孩在各级教育中取得的成绩。

22.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法国生活的移民妇女仍然受到在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方面的多种歧视以及暴力侵害。委员会关切的还有,新的限制性移民法律和政策使很多移民妇女失去了获得居留许可的资格。委员会特别关切的问题包括:被高级管理局认定具有歧视性的限制性家庭团聚做法,如DNA检查;语言流利程度测试;关于共和国价值观的知识测试。

23.委员会重申在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后提出的建议,敦促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移民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影响移民妇女的法律和政策进行评估,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交关于评估的数据和分析等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交关于发放居留许可(包括在家庭团聚类别)的移民妇女人数的资料。

24.委员会欣见《政治领域两性平等法》得到加强以及作出其他努力增加妇女在决策岗位的人数(如总统办公厅),但重申对妇女在公共领域高层岗位的人数不足感到关切,包括国际职位、学术界以及私营和商界。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妇女在省议会和国民议会人数较少。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有关措施,使妇女更快地全面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所有方面以及决策机构,特别是高层岗位,包括学术界、市长和法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执行《政治领域两性平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妇女在政治和公共机构中的人数充分反映出人口的多样性,并应包括移民妇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妇女(包括移民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学术界人数的数据和资料。

26.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妇女在就业市场中仍处于不利地位,表现在妇女在劳动力市场较高层次的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集中在某些低薪领域。委员会深切关切的是,私营部门中男女薪酬仍存在差距,妇女很多从事非全时职务,因此一般得到养恤金较少。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还有,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的失业率较高,而上述问题缺少统计数据。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事实上的平等,以充分遵守《公约》第十一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缩小并拉平妇女和男子的薪酬差距。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消除薪酬差距的计划,包括2010年之前对不制定消除薪酬不平等计划的公司采取经济处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为妇女全时就业创造更多机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作出努力,使妇女和男子能够兼顾家庭与职业责任,并促进男子和妇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包括提供更多更好的托儿设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包括通过宣传活动和育儿假,鼓励男子分担育儿责任。在养恤金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总统明确表示的提高最低老龄养恤金的愿望,增加农业和手工业人口的养老金,并为没有从事专业工作的操持家务者提供退休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专门措施,并帮助残疾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相关统计资料以便更好地制定政策。

2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努力,包括宣传方案、调查研究以及通过旨在加强预防和处罚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2006年4月4日第2006-399号法;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的发生率较高,如最新研究等显示,每三天就有一名妇女死于伴侣之手。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第1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综合措施制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析所有暴力侵害妇女事件、特别是造成谋杀妇女的事件,确保通过有效措施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保护妇女不受到暴力侵害。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强警察、检察官和非政府组织在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的合作。 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收集按年龄、暴力类型和行为人与受害人关系分列的综合统计数据。

30.委员会对贩运活动的猖獗感到关切,而且贩运妇女和女孩活动的增加可导致利用妇女卖淫营利活动的增加。委员会关切的问题包括:缺乏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的统计、数据和调研;被贩运妇女必须提出申诉才能发给居留许可。关于卖淫,委员会重申对禁止消极拉客规定的关切。委员会还对《劳动法》没有性骚扰的明确法律定义感到关切。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制止一切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系统性收集和分析按年龄和社会出身分列的数据,以便更清楚地了解贩运情况和相关趋势,从而找出这一现象的根源,并制定和执行消除此类根源的政策。为确保需要国际保护的被贩运妇女和儿童不受到驱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审议必须提出申诉才能发给居留许可的规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综合研究2003年3月18日法对国内安全和卖淫问题的影响(包括禁止消极拉客),并审议性骚扰的定义。

3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法国可以得到有关信息和便利地采用避孕措施以及进行自愿流产,但委员会对堕胎比率偏高感到关切。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针对女孩和男孩、妇女和男子广泛开展防止早孕等性教育,并尤其重视移徙和移民女孩和男孩、妇女和男子。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产妇死亡率和堕胎情况的资料。

34.委员会注意到经2003年6月18日第2003-516号法修订的2002年3月4日第2002-304号姓氏法于2005年1月1日生效,终止了婚内出生子女必须从父姓的规定;但委员会对这项立法仍然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表示关切,例如没有共同声明或父母意见相左的情况下,父亲拥有反对子女从母姓的否决权。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这项立法,使之全面符合《公约》的规定。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改善农村妇女状况作出的努力,如增加务农的农村妇女基本养恤金的法律,以及缔约国在对话过程中声明将作出进一步努力改善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包括改善交通便利状况;但委员会对缺少关于农村妇女情况的数据感到关切。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立法和务实措施改善农村妇女的状况,收集关于农村地区妇女的分类数据。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改善老年妇女状况的努力,如政府计划重新调整低额养恤金以及采取具体措施监测老年妇女的健康和生活状况以便在发生危急情况时可以快速作出反应;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法国没有具体定向措施解决老年妇女,包括移民和移徙妇女边缘化问题。

3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协调一致的总体政策改善老年妇女的状况,专为消除老年妇女边缘化问题而制定综合性方案和政策,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有关成果。

40.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报告就《公约》各方面的执行情况提供按性别和年龄分类的数据不足。委员会指出,这种数据可以进一步说明不同妇女群体有关《公约》各项规定的事实情况,并说明政府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以及长期趋势。

4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和年龄分类的充分数据和分析,以便全面展示对《公约》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对其立法、政策、计划和方案进行效力评估,以确保采取的措施达到预定目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在贯彻《公约》方面取得的成果。

4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继续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3.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4.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法国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45.委员会请法国在国内,包括在海外省和海外领地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3年1月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09年1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3年1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