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六十九届会议 (2018 年 2 月 19 日至 3 月 9 日 ) 上通过。

关于斐济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8年2月23日举行的第1578和1579次会议(见CEDAW/C/SR.1578和CEDAW/C/SR.1579)上审议了斐济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FJI/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FJI/Q/5,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FJI/Q/5/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的后续报告(CEDAW/C/FJI/CO/4/Add.1)、对会前工作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作书面答复、代表团的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所提问题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高级代表团,代表团由妇女、儿童和减贫事务部部长梅雷塞伊妮·武尼万加带领,成员包括来自斐济妇女、儿童和减贫事务部、教育遗产艺术部、检察官办公室、卫生和医疗服务部、外交部以及斐济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注意到自2010年审议缔约国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FJI/2-4)以来,缔约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了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令:

(a)《家庭(修订)法》,2012年;

(b)《同性伴侣自愿性行为非刑罪化法》,2010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其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包括通过以下文书:

(a)《国家性别平等政策》,2014年2月;

(b)《2010-2019年妇女行动计划》。

6.委员会欢迎一个事实,即自从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17年;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16年;

(c)《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7年。

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委员会回顾指标5.1.1的重要性,并赞扬缔约国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政策所作的努力,以及对关于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目标13的承诺。

C.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委员会请议会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直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批准《任择议定书》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接受了2010年和2014年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应当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建议,但仍未这样做。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公约》的能见度

1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高等法院在四项判决中适用了《公约》(见CEDAW/C/FJI/Q/5/Add.1,第6段)。不过,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通公众和法律专业人员既不知道也不了解《公约》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媒体合作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并且要特别强调实质性平等概念。

(b)确保在针对培训司法人员、律师、执法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群体的培训中纳入与《公约》有关的内容。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3.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广泛禁止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并注意到《就业关系法》也规定禁止歧视。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既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对歧视妇女作出界定,也没有关于性别平等的全面立法。

14.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即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并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通过全面的反歧视和性别平等立法,在其中界定对妇女的歧视,包括公共和私营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的歧视。这类立法还应当规定如果违反禁令实行歧视,如何予以制裁和给予赔偿,并确保暂行特别措施具备合法依据。

司法救助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以下原因,妇女在某些方面非常难以获得司法救助:

(a)《宪法》规定在法律上可以对受保障的权利作出限制,这种规定过于宽泛,导致权利受到任意剥夺;

(b)对临时军政府的侵犯人权行为给予宪法豁免,这阻碍了受害者诉诸司法和获得赔偿,并可能延迟社会内部的真正和解;

(c)事实是不能就临时军政府的决定向法院提出异议。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宪法》第6条第(5)款关于限制受保障权利的条款;

(b)遵守国际人权法,禁止豁免应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负责的人,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并废除法律上关于禁止对临时军事政府的决定提出异议的规定;

(c)支持建立与民间社会组织对话的文化,充分尊重言论、结社和集会自由。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按照《2010-2019年行动计划》取得进展,并为落实该行动计划于2014年通过了一项《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在该国家机构内部以及其与外部伙伴之间,特别是与维护妇女权利的非政府组织之间,极其缺乏协调和效率,削弱了本就实施不力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努力;

(b)为斐济妇女联合会划拨的资源极为有限、行动计划执行不力、没有明确该国家机构的权力,也缺少监测和评价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实施情况的框架。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界定该国家机构各组成部分承担的与妇女权利有关的任务和责任,强化和明确这些组成部分的协调机制,并定期对协调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大幅增加为该国家机构分配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加强问责机制,以实现性别平等,并与该国家机构协商开展系统性的性别影响评估;

(c)分配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在所有政府机构落实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

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人权和反歧视委员会开展的重要工作。但是,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和反歧视委员会不能接收就2006年至2013年通过的立法的合法性提出的申诉。《宪法》遭到废除和2006年政变对妇女权利的影响也令委员会感到关切。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指出,成员提名和免职规则令人权和反歧视委员会缺乏独立性。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使人权和反歧视委员会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修改成员提名和免职规则,以便该委员会独立地履行任务授权;

(b)赋予该委员会必要权力,以接收和调查对涉嫌侵犯人权特别是侵犯妇女权利的投诉,包括与2006年至2013年通过的立法有关的投诉。

非政府组织、妇女人权维护者和记者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与非政府组织在若干领域开展合作,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对于致力于维护妇女权利的非政府组织,缔约国要求其向斐济妇女联合会进行登记并申请许可;

(b)《宪法》、2012年《公共秩序法令修正令》和2010年《媒体行业发展令》均规定有可能在一定情况下限制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而且事实上,依据议会的权力和2016年的特权法案,有可能进一步强化这种限制。所有这些都对非政府组织、妇女人权捍卫者和倡导妇女权利的记者产生了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其保持沉默。

22.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民间社会的重要作用,包括妇女权利组织、妇女人权维护者和媒体在促进落实《公约》方面的作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放宽对非政府组织的登记要求;

(b)审查2012年《公共秩序法令修正令》,废除对民间社会和媒体施加的不正当限制,从而确保包括妇女权利组织、妇女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在内的非政府组织能够有效开展工作。

暂行特别措施

23.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各部委关于实现实质性平等的平权行动方案。然而,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对暂行特别措施在加速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性平等方面的性质和重要性的理解是有限的。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包括暂行方案在内的平权行动方案的影响,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考虑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在劳动力市场和政治生活领域,缔约国应通过并实施包括配额制在内的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以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

25.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遍存在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职责的根深蒂固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不仅对各行各业的妇女产生不利影响,固化了其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从属地位,还为私营和公共领域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温床。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团体、社区领袖、教师和媒体合作,通过一项全面的战略,消除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以促进和加速必要的社会变革,创造一个支持性别平等的有利环境。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设立一个全国家庭暴力免费热线。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是该区域基于性别的暴力发案率最高的国家。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

(a)由于污名化、社会上要求以传统意义上的道歉和“布鲁布鲁”等和解程序了事、以及对司法系统的不信任,导致少报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b)社会和媒体普遍存在对妇女的仇恨言论;

(c)为性别暴力付出的经济代价估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

(d)执法人员一贯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这一观点表现为以下事实:将妇女遭受性别暴力的案件移交家庭法院处理;警察恐吓受害人;对于已经按照风俗获得原谅的施害者,依据“禁止”政策,仍需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但事实上却不愿遵守该项政策,或者不愿签发家庭暴力禁止令;尽管实行零容忍政策,但却鼓励受害人求助于传统意义上的道歉与和解程序;

(e)司法机关持有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例如认为男子是“唯一的经济支柱”,导致对基于性别而暴力侵害妇女的人有罪不罚或者从轻发落,如果施害人为初犯或具有其他情节,还能获得减刑;

(f)医务人员抱有歧视性态度,并且经常没有能力满足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受害人的医疗需求,遭受强奸的人特别难以获得紧急避孕和接触后预防服务;

(g)为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的支助服务有限,包括缺少适足的庇护所;

(h)在灾难期间和灾害过后,基于性别的暴力大幅增加。

28.考虑到更新了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并忆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卖、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根本原因,并:

(a)与教师以及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媒体合作,开展提高认识方案,促进了解基于性别的暴力是侵犯人权这一事实,让妇女和女童了解自身权利,并鼓励受害者和证人举报这种暴力;

(b)鼓励媒体采用尊重《公约》所载不歧视和性别平等原则的职业道德守则;

(c)通过旨在预防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

(d)加强建设执法人员的能力,以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强迫或迫使受害人接受传统的解决纠纷方式,放弃对施害人提起刑事诉讼;

(e)进一步加强对执法官员的培训,使其严格适用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刑法条款,确保落实“禁止”政策和签发家庭暴力禁止令,增加女警官人数,并建立一项机制,允许举报暴力行为的受害人在受到执法人员的骚扰、威胁或压迫的情况下提起申诉;

(f)确保按照罪行的性质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施害人作出判决,并确保有关男女角色的重男轻女观念或者不相关的标准,例如施害人为初犯,不会成为减刑的理由;

(g)为医务人员提供适当培训,使其了解《公约》和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受害妇女的权利,并有系统地为遭受强奸的人提供紧急避孕和接触后预防服务;

(h)为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建立适当的服务,包括设备完善的庇护所、医疗援助、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并向提供这类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适足的支助;

(i)设立一项基金,以确保即使施加基于性别的暴力的人无钱赔偿,受害人也能获得赔偿;

(j)通过提供心理支持、职业培训、创收机会和保护,包括在必要时改变个人身份,协助无法安全返家的妇女实现独立生活;

(k)制定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政策,并让妇女参与备灾以及救灾规划与实施。

29.令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在关于“同意”一词的法律定义中,仍未完全取消对提交受害人反抗证据的要求,而且对于与13至16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也在一定程度上认可“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年龄在16岁或以上等言辞模糊的辩护,这导致对女童的性虐待频发,而且这种行为往往得不到惩罚。委员会同样极为关切的是,存在遭受强奸的女童被迫嫁给施害人的情况,而且女童普遍被视为是商品。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所有情形下的法定强奸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确保以没有自愿同意为基础界定强奸等性侵犯行为,同时考虑到胁迫情况;

(c)确保在性虐待儿童案件中,由涉嫌施害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与受害人年龄有关的证明自身无罪的证据;

(d)禁止童婚,禁止对强奸行为受害人施加迫其嫁给施害人的任何形式压力,加大行动力度,起诉和惩处童婚案件中的施害人和共犯;

(e)树立女童的正面形象,增强女童积极参与发展的潜力,不将她们视为商品。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3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斐济在2017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赞赏斐济在调查期间为人口贩运活动的受害人提供临时工作签证和许可以及搭建庇护所。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确认受害人的工作效率不高,特别是确认卖淫妇女、水疗中心外籍工作人员和从缔约国过境的船员等受害人的工作效率不高;

(b)尽管报告的受害者人数众多,但贩运案件中的起诉率和定罪率都很低。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识别、保护和援助人口贩运和性剥削受害者的机制,并为其提供法律支助;

(b)对利用缔约国的机构漏洞便利开展劳工贩运行为的受益方开展研究,调查受害者的人数以及导致其容易遭受贩运的因素,以期解决这些因素,堵上机构漏洞;

(c)强化对边境警察、移民局和其他执法当局的培训和认识提高方案,使其了解各自在预防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方面的作用;

(d)加强针对贩运受害人的长期重返社会措施。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失业、配偶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和贫困的处境,大量妇女被迫卖淫求生;

(b)卖淫妇女遭到社会和医务人员的羞辱,受到警察的暴力和虐待;

(c)受2016年温斯顿气旋的影响,女童被卖为娼妓或从事强迫劳动,并且儿童卖淫业猖獗。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立法和条例,以期实现对妇女卖淫行为的非刑罪化;

(b)消除所有在背后助长卖淫的因素,包括确保为贫困妇女提供适当的社会保护,确保履行儿童抚养义务,并设立一项基金,在儿童的父亲贫困的情况下为母亲提供抚养儿童的费用;

(c)为卖淫的妇女提供社会和医疗服务;

(d)针对普通公众,特别是男子和男童开展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以减少对卖淫的需求,并打击一切认为妇女应居于从属地位和将妇女物化的观念;

(e)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的退出方案划拨足够资源,包括为她们提供替代性创收机会、职业培训以及培训期间的财政支助,直至其就业为止;

(f)立即采取措施,解救从事卖淫或强迫劳动的所有女童,并向她们提供康复和补救,对背后助长儿童卖淫的因素开展调查,并解决这些因素。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5.委员会欣见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人数增多,并且现任议长由一名女性担任。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度仍然不高,目前只有两名妇女从事缔约国的外交工作。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公众对妇女需要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认识,以充分地落实妇女人权;

(b)加强对竞选公职的女性候选人在政治领导力和竞选方面的能力建设;

(c)实行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将政党选举名单上女性候选人的最低配额确定为30%,并招募、资助和培训妇女参与竞选公职,特别是决策层的职位。

教育

3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的女童高入学率,但关切地指出:

(a)由于贫困,许多农村女孩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机会有限;

(b)学校的课程中并没有包括全面、适合学生年龄的性教育内容,也没有关于有害习俗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的教育内容,这进一步助长了性暴力和早孕高发;

(c)怀孕女童往往被迫辍学;

(d)妇女和女童集中在传统上由女性占主导地位的研究领域,而在科学和技术领域的代表性不足;

(e)温斯顿气旋过境之后,许多学校未得到重建,教学活动继续在临时帐篷内进行;

(f)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学生仍遭受欺凌,包括网络欺凌。

3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政策行动,并划拨充足的资源,以便:

(a)减少间接的教育支出,为贫困儿童提供必要的学习材料,向生活贫困的妇女提供奖学金,以便其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b)确保在学校课程中纳入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负责任性行为的适龄义务教育,重点是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c)为女童提供一个不受歧视和性暴力的安全环境,在课程中纳入关于非暴力的教育;

(d)确保怀孕少女不因受到任何压力而被迫辍学或改变课程,并制定帮助少年母亲重返社会的政策;

(e)消除可能阻碍女童进入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学习领域的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阻碍,为女童提供职业辅导、奖学金和其他奖励措施,以引导其学习科学和技术科目,包括气象研究、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并确保教师培训课程中有针对陈规定型观念的内容;

(f)确保按照抗灾能力标准翻新或迅速重建被灾害损毁或影响的学校,并提供适当的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设施;

(g)通过一项反欺凌政策,并在教育机构引入适足的提高认识措施,以防止一切形式的骚扰和暴力侵害学生的行为,包括侵害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学生。

就业

39.委员会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妇女加入劳动队伍,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一比例仍然过低,特别是在印度裔的斐济妇女中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斐济的男女薪酬差距在该地区最大;

(b)妇女常常遭遇职业隔离以及由此形成的男女工资差距,妇女主要从事低薪工作、非正规经济活动或无酬工作,即使在同一行业,也始终存在男女工资差距;

(c)成衣制造业的工人有90%为妇女,她们的工资低于国家最低工资,市场女商贩的工作环境极其艰苦;

(d)女童在教育方面的进步没有给她们带来就业机会,因为私营部门大部分倾向于雇用男性;

(e)妇女并没有从促进男女平等就业中受益;

(f)某些行业不提供带薪产假,有报告称,某些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因为怀孕而遭到解雇,并且缔约国没有陪产假。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规定了有时限的目标和指标的政策,以提高妇女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消除职业隔离,实现劳动力市场上的实质性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在新的《雇用关系法》中通过并颁布同工同酬原则,并定期审查妇女从业人数集中的行业的工资;

(b)改善市场女商贩的工作环境;

(c)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解决纵向隔离问题,并确保妇女(包括休产假和休假抚养子女的妇女)和男子享有同样的晋升机会;

(d)制定国家政策,以确保妇女和女童在教育方面取得的进步可以转化为更好的就业前景;

(e)加倍努力,禁止解雇怀孕妇女,确保所有行业的妇女都有权享受带薪产假,并修正立法,对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或基金来提供产假福利作出规定,以避免由雇主支付这项福利;

(f)修订立法,允许休陪产假。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41.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工作场所存在性骚扰以及其他形式的性侵犯,并且这类事件的少报现象极其严重。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

(a)相对较多的雇员并没有履行关于落实性骚扰政策的义务;

(b)2007年《雇用关系法》不适用于武装部队、警察或惩戒部门。

4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性骚扰不仅损害妇女的尊严,还具有歧视性影响,往往在工资、晋升或解雇方面对受害者产生影响,并形成了一种敌对环境,这反过来又阻碍了受害者发挥其在专业上的潜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工作场所的组织文化,以解决可能助长性骚扰和性侵犯的因素;

(b)广泛传播关于可用的报告程序的信息,并确保对申诉进行调查,将施害者绳之以法;

(c)定期开展劳动监视,以核实是否落实打击性骚扰的政策;

(d)修订2007年《雇用关系法》,以确保其适用于所有雇主,包括武装部队、警察和惩戒部门。

卫生保健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卫生设施中没有足够的设备,医疗服务的协调不力。委员会还指出:

(a)女病人的隐私往往得不到尊重,医疗人员向已婚妇女提供治疗前往往要征求丈夫的同意,相当多的妇女认为她们在寻求获得医疗服务时需要获得配偶的允许;

(b)因为害怕被污名化,许多少女不愿意寻求生殖健康服务,并且18岁以下的少女必须征得父母的同意才能获得避孕药具,这些都助长了早孕和性传播感染高发。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配足够的资源,以更多地提供高质量和可持续的医疗服务,并确保:

(a)充分尊重病人的隐私,在媒体的帮助下使公众认识到妇女在获得医疗服务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为保健人员提供这方面的适当培训;

(b)让未成年人能够秘密获取避孕工具和相关信息,并消除其关于性行为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态度。

堕胎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在妇女的生命或身体或心理健康有危险的情况下实行堕胎在缔约国是合法的,但负责评估该情况的专业医疗人员有时拒绝施行手术。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在遭到强奸后,能否人工流产需由医生作出决定,这导致妇女和女童转而寻求不安全的堕胎方式。

46.委员会忆及其第五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声明,并提醒缔约国注意不安全的堕胎是孕产妇死亡和发病的主要原因。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还将强奸、乱伦或胎儿严重受损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将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并确保妇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

经济权能以及经济和社会福利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经常无法获得金融资产或开立银行账户,妇女提早退休可能会增加妇女在老年贫困的风险,因为离职养育子女可能会使妇女无法累积足够的养恤金福利。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了解到自身在获得金融信贷、资产和开立银行账户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b)设立一个公共基金,为离职养育子女的妇女缴纳养恤金;

(c)修改现行的妇女退休年龄,使妇女能够享有应计养老金福利。

农村妇女和贫困

4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农村妇女的处境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民主、治理和选举(BRIDGE)倡议中积累资源以及开展领导力培训以发展农村妇女的领导技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和城市贫民区的妇女极度贫困,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性骚扰,难以获得粮食、水、卫生和电力;

(b)农村妇女承受了不平等的家庭责任重担,传统的态度迫使她们从事无酬工作,为其家庭成员提供食物。由于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影响了农业部门,损坏了作物,导致这一情况进一步恶化;

(c)传统的观念认为男子应有限获得食物;

(d)市场女商贩遭受暴力、骚扰和盗窃;

(e)传统习俗让妇女终生依附于男性,无论是依附于她们的父亲、丈夫还是在守寡后依附于父亲家族的男性成员;

(f)《宪法》第28条规定,印度裔的斐济人只能租赁土地,这违反了对平等待遇的保障,使印度裔斐济妇女的处境极为脆弱;

(g)外国投资者掠夺土地,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妇女的贫困,她们往往难以参与相关的决策进程;

(h)贫民区恶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对住在这里的妇女产生了严重影响,她们没有合法的所有权,缺少基础设施,卫生条件差,导致出现健康问题。

50.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赤贫的农村妇女有充分的机会获得社会福利和非缴费型社会保障,使她们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并进一步向她们提供低息小额融资和小额贷款,使她们能够从事创收活动并开办企业,应特别重视增强农村妇女的权能,使其不必终生依赖男性家庭成员生活;

(b)提高认识,使人们意识到农村妇女的工作价值被低估,看到这一点如何体现为农村妇女较低的社会地位上。促进农村的妇女和男子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和家务,并推动结束男子优先获得食物的做法;

(c)在起草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政策时,考虑到农村妇女更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的伤害;

(d)修订立法,确保所有农村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所有权;

(e)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不受掠夺,确保征得妇女的事先知情同意之后才能作出任何缔结土地租赁或出租协议的决定,并且必须做出适当的惠益共享安排;

(f)开发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卫生设施,以满足贫民区妇女的需求,并确保妇女对其住所享有合法所有权或承认其合法租赁其住所。

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再将双方同意的同性关系视为刑事犯罪,《宪法》第26.3(a)条也禁止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上仍然对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怀有敌意,表现为歧视、暴力以及仇恨罪行和言论,而在家庭内部,则尤其表现为剥夺继承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无法对出生证上登记的性别作出变更。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作出必要的立法改革,落实消除歧视、仇恨言论以及暴力侵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行为的政策,包括起诉和充分惩处施害者,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解决社会内部的污名化问题;

(b)允许对出生证上登记的性别作出变更。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性别平等层面

5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发挥主导作用,并且担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的当值主席。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妇女不仅受到气候变化的极大影响,而且是推定社区变革的主力,但在国家一级,妇女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起草和实施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政策和行动计划的进程之外。因此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从事无酬工作的妇女人数增多,例如承担极为沉重的照顾责任,要负责寻找资源养活家人;

(b)在灾害期间以及灾害过后,妇女遇到甚至比以往更大的性别暴力风险;

(c)救灾措施没有充分考虑妇女的需求,导致未能为她们提供适足的保障,避免其在流离失所期间遭受剧增的性暴力;

(d)私营部门行为者,特别是在该国开展业务的化石燃料公司加剧了温室气体的排放。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参与起草备灾计划和战略,并:

(a)设立公共基金,为家庭灾后恢复提供支持,并建立基本必需品及时供应系统,包括提供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粮食和亟需的药品,以备应急之需;

(b)确保备灾计划中包括提供妇女专用的庇护所,在此居住的妇女可报告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并获得补救和康复;

(c)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私营部门行为者补救其业务活动对受影响群体,特别是妇女产生的影响;

(d)加强性别平等问题分析,让妇女参与讨论和决定社区气候适应与减缓综合措施,将妇女的关切和权利纳入主流。

在族裔和宗教上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和土著妇女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族裔和宗教上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和土著妇女在缔约国面临高比例的交叉歧视。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通过立法、暂行特别措施以及必要的提高认识措施,打击针对妇女的交叉形式的歧视。

残疾妇女

57.委员会对残疾妇女在缔约国面临高比例的歧视感到关切。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宣扬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积极形象,确保她们能够有效地诉诸司法、参与政治、受到教育、获得就业和享受医疗,包括享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婚姻和家庭关系

59.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家庭法》颁布以来,官方始终没有对其带来的影响作出评估,而且对于2009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其中将男女法定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也缺少相关信息,没有说明为使公众了解该修正案采取了哪些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法院的工作存在不足,包括拖延下令支付抚养费和解决财产纠纷,这往往是为了迫使妇女与其配偶和解,从而剥夺了她们获得充分司法救助的机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遇到与《家庭法》和《婚姻法》有关的困难时,往往不会向该法院寻求救助。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评估《家庭法》和《婚姻法》的实施情况,并审查导致家庭法院工作不力和很少有人诉诸家庭法院的根本原因,以期改进其结构,并培训司法人员,提高其对自身职能的认识。缔约国应当根据调查的结果制定一项战略,提高法院的效率和使用情况,并为其划拨足够的资源。

数据收集与分析

61.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收集、分析和处理与妇女在《公约》所涉领域的处境有关的可靠统计数据方面存在不足。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集中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情况、族裔、所在地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综合数据的系统,并使用可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处境方面的趋势以及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方面的进展。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6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65.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66.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国家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执行《公约》的活动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68.委员会指出,如果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有助于妇女更好地在生活所有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6(a)段和第28(c)和(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一次报告

7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3月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按时提交,如有延迟,则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7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 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