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近十分之八的被调查者认为,这些影片谈论平等的语调恰到好处,不致令人厌烦。 →最后,几乎全体被询问者(90%)表示,这些影片展示的见证材料反映了事实真相,认为必须认真思考关于男女平等的问题。 |
在电视上播放之后,在社会团结和平等事务部的因特网网站上,可以在线观看这些节目:http://www.femmes-egalite.gouv.fr。它们可以继续作为该部及其地方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关于平等问题的宣传教育活动的教材,甚至作为某些国际交流项目的基础材料。
第 6 条
卖淫和贩卖妇女
议会当代奴隶制问题专门小组所提的各项建议,曾在法国提交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五次报告中提及,它们涉及4个方面:
为受害者提供合适的社会协助;
对非法交易者实施更有效的打击;
将反对贩卖妇女的斗争提到优先地位;
促进提高社会对此问题的觉悟。
2003年3月18日颁布的关于内部安全的法律有利于实现这些目标中的某些目标。
一、关于卖淫妇女
1)关于内部安全的法律第76条规定,如果一个拥有外国国籍的女人起诉或在法院作证,指控某人对她犯有贩卖或作淫媒的违法行为,法律可以允许她临时居留,并附带获得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权利。一旦被指控者最终被判决,进行起诉或在法院作证的卖淫女可以获得居留证。
2)被贩卖的妇女或年轻姑娘,可以利用关于保护证人的刑事诉讼法条款,这些条款便于收集她们的声明,而对其身份予以保密。
3)依据关于内部安全的法律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已经采取了一些主动行动,以便在安全条件下,收容那些希望脱离贩卖或作淫媒网络的妇女。地方当局也制定了一些不同的措施。一项全国性的部署已经得到支持,以便使留在原地有危险的妇女,秘密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收容单位。通过取消接待地点的识别标志、将她们散布在国土上、不透露被接待人的收容地点、确保一个合适的社会环境等措施,保证这些妇女的安全。
4)对于那些愿意返回原籍国而不会遭到报复或家庭遗弃的妇女,已经制定一项陪护措施,并提供援助,特别是在与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签定的双边协议框架下。
5)法国相关协会已经与这些卖淫妇女原籍国的非政府组织开展一些合作项目,以便改善在法国已经为她们所做的工作的质量,以及当她们愿意返回原籍国时,改善她们的回国条件。
例如,在欧盟的支持下,已经实施了几个项目,诸如尼斯“A.L.C”协会与另外5个国家(意大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和葡萄牙)的专门协会联合实施的版权项目。
6)妇女权利及平等局和社会事务部社会行动司共同委托Métanoya机构进行一项关于必须改进针对卖淫妇女或陷于危险处境的妇女的社会干预的研究。
二、关于对剥削卖淫妇女的人及其网络的惩治
1)内部安全法规定了一个针对贩卖人口行为的新的据以定罪、判刑的条文,对该违法行为可判处7年徒刑和150 000欧元罚金。
确定了十几项加重罪行情节,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或者使用威胁、强迫或暴力的犯罪,还有有组织犯罪的情节,都要从重惩处。这些犯罪情节最重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附加450万欧元罚金。
2)2004年3月9日颁布的关于司法适应犯罪行为变化的法律,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一条新的条款,涉及通常所谓的“悔改者”,根据该条款:必要时,对这些人予以保护,以保证她们的安全。她们可以享受确保其回归社会的安排措施。必要时,终审法庭庭长可以颁布陈述理由的法令,允许她们使用假身份。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她们的家庭成员及其亲属。
根据中央打击贩卖人口局的统计数字,2004年,全国警察部门共查处作淫媒牟利的717人(男性504人,女性213人),这些人中的54.7%是外国人。2004年警察力量总共摧毁47个淫媒网络。
三、关于社会有必要提高对此问题的觉悟
看来,今后必须考虑嫖客的作用、动机和责任。卖淫既不是一种职业,也不是如同其他服务的一种服务。这是对妇女施加的一种暴力。公众舆论在此问题上的宿命论,掩盖了对卖淫妇女的隐私、尊严和贞洁的彻底侵犯;关于妇女自由选择从事卖淫的无稽之谈,在周围言论的支持下,令所有人、尤其是嫖客忘记了一切犯罪感,很容易找到理由为自己开脱。
在这种背景下,法国立法机构选择加大打击嫖客的力度。实际上,2002年3月4日关于亲权的法律已经规定了对嫖宿未成年妓女的嫖客的惩处,2003年3月18日关于内部安全的法律规定,从重打击嫖宿处境特别脆弱的妓女的嫖客的违法行为。
另外,自2002年以来,社会团结和平等事务部以及社会事务部共同资助“家园运动”协会,开展以下列4个行动为主的一场全国性宣传教育活动:
建立一个面向用户的因特网网站;
开展一项面向大众的大范围舆论调查;
向嫖客散发专门的调查问卷;
举办向观众宣传关于预防和关注此类问题的展览及张贴宣传广告。
四、关于未成年人卖淫
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国全境禁止未成年人卖淫”,“从事卖淫的任何未成年人,即使是偶然为之,均被视为面临危险,应按教育救助的程序,交由儿童法官实施保护”。
另外,利用未成年人卖淫构成一种犯罪行为,可判处3年徒刑及45 000欧元罚金。已经规定了一些加重罪行情节:比如,当未成年人是15岁儿童时,当违法行为具有惯犯特征时,当行为人滥用其职权所赋予的权威时,或者更有甚者,当违法行为人通过因特网之类的通信网络与未成年人保持接触时,一律从重惩处。如同在性侵犯方面所规定的措施那样,这些条款也同样适用于在国土之外违法的法国公民。
第 7 条
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一、政治平等
A)政府
2005年6月任命的政府,除总理外,包括31个成员,其中有6位女性(约占20%)。她们执掌以下部门:
部:国防部
生态和可持续发展部
部长级代表:社会团结和平等事务部
合作、发展和法语世界部
欧洲事务部
外贸部
B)当选的议会
审议法国上一次报告时,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曾经希望,法国能够对2000年6月6日关于《促进男女平等担任选举任务和公职》法律的执行情况作个总结。2005年2月,内政部长与社会团结和平等事务部部长共同提交了这份总结报告。实际上,2005年初,地方及全国的政治代表机构首次按2000年6月6日法律规定的制度进行了换届改选。因此,针对该法律的执行情况及其后续效果作个总结,现在正逢其时。
1)2004年组织的投票选举结果:
a)区议会选举
如同国民议会议员那样,全体区议员也是通过两轮单名投票多数选举制的选举产生。2004年3月当选的女议员比例,在应换届改选的各区中,为10.9%(1998年为8.6%)。总的说来,各个区议会是妇女比例最小的法国代议制议会。2004年3月换届改选后,女性比例已由9.2%上升到10.4%。在101个区议会议长中,仅有2位妇女。
b)地区议会选举
地区议员按名单投票选举产生。2003年4月11日颁布的法律(参见原文第26页),规定他们执行欧洲议会选举早已实行的严格轮换规则:名单上每个分区必须由一个男性候选人和一个女性候选人交替组成。
由于女性比例高达47.6%(而1998年仅为27.5%),各个地区议会目前是法国妇女比例最大的法国代议制议会。地区议会女性副议长的平均比例为37.3%(1998年为20%);但只有一个地区的议长是女性。
c)参议院选举
2004年换届改选的有127个席位。任期届满的议员中只有10个女议员,31名妇女当选为议员。如同在2001年一样,这个增加比例应完全归因于实行比例代表制投票的那些省份:只是在执行2000年6月6日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机制的各个省份,平等的情况才有进步。2004年换届改选后,在全部331名参议员当中,有56名女性,所占比例为17%。
d)立法选举
尽管2000年6月6日颁布的法律设立了财政激励机制,2002年选出的国民议会仍然只有71名女议员(占全部席位的12.31%),仅比只有63名女议员(占全部席位的10.9%)的上一届议会略微多了一点。
e)欧洲议会选举
虽然上一次选举是在平等法律生效之前进行的,但是任期届满的议员中女性的比例还是较高的(40.2%),因为在1999年,在没有强迫的情况下,各大政党均提交了一个近乎平等的候选人名单。2004年,在法国代表中,女性比例(43.6%)略有提高,而欧洲议会全体议员中,该比例有所下降,从31%降到30.3%。
2)2000年6月6日的法律的效果
a)直接效果:
只有在那些按强制条件提出候选人的地方,也就是说,在按名单比例代表制投票选出的机构中,平等情况才有所改善。
b)间接效果:
今后,在政党内部,妇女们将拥有谈判权,这样一来,若想把她们降至陪衬地位将会越来越困难;
2000年6月6日颁布的法律改变了公民们和新闻媒体对所有政治机构的看法;
妇女们逐渐意识到她们的潜能,并且越来越多地参与政治生活。
3)发展前景
2006年1月4日,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向新闻界发表的新年贺辞中,表示希望“在3 500人以上的市镇行政机构,在地区行政机构,以及在向市镇间机构选派代表时,都能建立平等机制”。
他还希望,“对于不遵守平等原则法定要求的所有政党,要大大加强经济处罚力度,使之真正具有威慑力”。
最后,国家元首还强调指出,所有政党必须“保证为移民男女在地方或全国选举中的候选人资格开放绿灯”。
二、妇女在社会对话中的地位
A)在劳资调解委员会里
2001年5月9日颁布的关于男女职业平等的法律建立了一种机制,力求使劳资调解机构内的男女代表达到比例平衡。因此,在2002年的选举中曾规定,将确认的选民中妇女人数及其候选人名单中妇女代表名额之间的差距减少三分之一。2004年,劳动部和平等事务部曾对该机制的实施情况和效率进行过一次评估,对2002年的大选得出如下结果:
在雇员选举团中:
妇女占全体选民的44%(与1997年相比,比例保持稳定);
工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中,妇女占35%,与她们在选民中的份额相差20%;
2002年妇女当选比例为29%(比1997年增加32%)。
在雇主选举团中:
妇女占全体选民的28%(与1997年相同);
妇女候选人占21%,与她们在选民中的份额相差20%;
妇女当选比例为19%(比1997年增加27%)。
总的情况:
自2002年12月选举以来,劳资调解委员会雇员和雇主评委中,妇女约占四分之一。自上次选举后,劳资调解委员会女性比例增加了31%;而1997年,女性顾问其实不足五分之一。从登记人数和当选人数的比例来看,女性比例停滞不前,因为在雇员选举团中,分区间的席位分配对她们不利。这样,在她们大量登记的分区内,可争取的席位很少。
B)在工作人员代表机构中:
关于职业部门和企业中平等问题举行的谈判必须能使妇女的代表比例,特别是在工作人员代表机构中的比例达到一个较有利的水平。2001年5月9日关于职业平等的法律,为企业和工会组织的谈判和主动性留有活动余地,以便使妇女在工作人员代表选举和企业委员会委员选举中达到较好的代表比例。工会组织若想达到此目的,应在起草选举前协议书时,确定实现目标的具体途径和方法。
人们注意到,在工作人员代表机构中,妇女的人数越多,授权的政治分量就越轻:所以,在企业委员会和工作人员代表机构中的妇女比例为32%,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工作人员代表中妇女比例却只有28%,工会代表中妇女比例为21%。在企业委员会内部,男女委员行使的职权也不尽相同:虽说妇女担任委员会秘书的占40%,但她们通常任职于小型工作单位,那里的行动手段比较次要,或者动用程度较低;那里工会的支持力弱小,其他工作人员代表机构缺失。在这些委员会中,主要行动集中在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方面。
三、促进妇女在担任公职方面的晋升
到2003年年底,国家文职官员中56%是女性,但她们在高级公职中的比例要小得多,而且进展缓慢(2000年为12%,2002年13%,2003年14%)。
2004年3月,面对这种形势,公职事务部长曾试图对《改善妇女担任国家高级公职工作和职位的多年期计划》(参见原文第26页)机制施加新的推动力。要求各个部编制这些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以便落实各自制定的指标。实施手段可以是各种类型的:对平等状况进行考察研究,为评审委员会或高级干部通报信息或举办培训,修改条例文本,开发高级职位任命实践的高度透明机制。
另外,人们也希望,在某些情况下,关于地域机动性的条例能够灵活应用;还希望工作人员在安置、寻找住房或为配偶求职方面能够获得帮助。
最后,高级干部时间管理契约的通过,有利于更好地安排工作,使家庭生活与职业生活之间的衔接更加协调。
四、妇女参与社团生活
妇女在社团领域跟在企业和公职部门中看到的情况一样:妇女在决策部门的人数太少。在参加社团组织的妇女中,进入领导层的只有14%,而男人的比例则占20%。在进入领导机构的10个人中间,女性只有4位。即使在妇女参与人数最多的那些社团,也通常是一个男人在领导,学生家长协会除外。
面对这种局面,政府提倡,在尊重社团组织自由的情况下,男女之间更加平衡地分担责任:
2002年举办了两次讲座,主题涉及社团中权力和责任的分担,以及个人和家庭生活与职业和公共生活之间的协调问题;
汇集了400 000个协会的社团协调常务会议,在宣布保证妇女更好地进入负责岗位的文件有效后,于2004年3月8日联合签署了男女平等宪章(参见原文第17页);
2005年,在妇女权利及平等局的配合下,一个协会编写了一个为男女平等进入社团负责岗位提供方法论支持的试验指南。
第 8 条
国际代表
一、法国外交界的妇女
在法国法律中,不存在任何阻止妇女在国际上代表其政府,或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歧视形式。不过,尽管取得了一些显著的进步,但妇女的地位仍然明显低于男人。
自2001年起,外交部制定了一个《改善妇女担任国家高级公职工作和职位的多年期计划》(参见原文第26页)。它的目的是为了在实际任职情况和可选任高级职位的妇女人才库之间达到完美的统一。一个新的2004-2007年多年期计划已经付诸实施。
在法国外交界内部,妇女进入中层职位的情况目前明显改善。在高级职位方面,在巴黎和国外任职的妇女比例仍然失衡,尽管近年来已经有所改善:20%的妇女在中央行政部门负责岗位任职,其中有3名女司长,包括“联合国-国际组织”司女司长,以及几个政务司副司长(特别是“亚洲”司和“欧洲合作”司)。
另外,法国政府日前任命了一位“负责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和社会问题”女大使。这项任命体现了法国对促进世界上妇女权利的承诺。
10.2%的妇女在国外负责岗位任职:(在186个大使馆和常驻代表机构中)有19位女大使。但其中没有任何一位驻大国首都和最重要常驻代表机构的女大使。还有10位女总领事和女领事(总共有96个领事职位)。
常驻国际机构的法国使团女团长至今仍然是凤毛麟角(在26个职位中占3个)。不过,在中层职位(各委员会,驻公约委员会的独立专家,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附属机构)任职的妇女人数比较多。在联合国,行政部门主管官员中的女性人数多于男性(175位女性和157位男性)。
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OTAN)国际秘书处内部,行政部门主管官员级别的法国国际官员中,妇女占37%。另外,法国常驻北大西洋公约组织(OTAN)副代表也是一位女士。
二、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国际行动
法国的国际行动绝对是对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1995年)、联合国千年宣言和2005年9月《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所作承诺的重申。
A)建立一个名为“性别行动”的网络
法国认为,在缩小男女不平等和加强妇女权力方面投资,从有效和持续发展的前景来看,是改善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形势的决定因素。所以,法国外交部致力于加强制定、执行和评估发展项目中的性别考虑。
为此,该部支持一个名为“性别行动”的网络和因特网网站:http://genreenaction.net/的活动。该网络的任务是:
确保一种科学“警戒”,以便更新关于“性别和发展”这一主题的信息,并筹划必要的培训,以便加强支持发展的政策和行动中的性别考虑;
答复个别的鉴定请求;
在国际范围内推荐法国的做法。
这个集中了研究人员10、行动者11和发展实践者12的网络,受到设立在波尔多的“黑非洲研究中心”(CEAN)的欢迎。为了支持它的行动,特向维护妇女权利和发展而工作的那些协会,以及“黑非洲研究中心”(CEAN)提供了补助金。
B)与联合国密切合作,以加强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最近10年来,关于妇女权利的国际会议(1995年北京,2000年纽约)、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1994年开罗)、关于儿童权利的国际会议(2001年纽约),以及关于与艾滋病作斗争的国际会议(2000年纽约),均取得了积极成果。捍卫这些国际会议的成果,是法国时刻关注的一件大事,这体现在法国与联合国所有机构的密切合作方面。
1)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的强力合作以及支持性卫生和生殖卫生的行动。这种合作首先体现在科学交流方面,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拥有人口统计数据库和工具。法国合作项目主要资助由“法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C.E.P.E.D.)主持的“人口”网,其主要使命是与南方各国的研究机构合作,协调在人口问题上所开展的研究和行动。
随着1999年9月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与法国政府签定了一项协定,这种合作就有了新的规模。2002-2003年,完成了两个关于实施开罗、马达加斯加和科特迪瓦行动纲领的联合计划。
另外,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地区),还落实了一项倾听和救助暴力受害妇女的计划。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自2003年以来,法国增加了对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的自愿捐款数额。
与此同时,法国还资助了一个名为“改善接受紧急产科医疗的途径和提高医疗质量”(AQUASOU)的双边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加强非洲妇产界和改善妇幼卫生。
2)与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的合作有利于资助面向马格里布和Machrek13地区的项目:一个为期三年、旨在加强妇女权利和家庭权利的项目,主要是在这个方面予以资助。法国还支持改善妇女经济和社会处境(女孩的教育、小额信贷、社会保护)的一些项目和计划。
3)为联合国一项关于妇女遭受暴力的调查研究提供捐助:为了落实联合国大会要求开展的一项关于妇女遭受暴力的调查研究,法国是该项目的主要财政捐助者之一。这项调查研究将提交一份关于妇女遭受暴力的全球统计总结;它还将就此分析原因和后果,并提出关于预防和与之作斗争的手段的建议。这份调查研究报告将于2006年秋季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
为了起草这份调查研究报告,法国曾于去年四月,与联合国以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合作,在巴黎举办了一次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国际学术讨论会,得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4)安理会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儿童特别是女孩问题的一项行动:法国外交在反对招募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斗争中表现积极:法国鼓励通过了一系列安理会决议,以便加强促使儿童兵复员和安置的国际行动;法国曾主持(为期1年)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安理会工作组,使得建立了一个对招募儿童士兵的负责人进行公开判决的机构(这项行动是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密切合作下进行的);法国于2003年2月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法国支持通过了一项有关这一方面的欧洲行动计划。另外,法国还资助了一项关于卷入武装冲突的女孩的研究,她们也被招募,成为与此冲突有关的暴力的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5)在关于女孩的教育和权利问题上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合作:法国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主要捐助者之一,是其执行局的成员。法国全面参与儿童基金会集中体现在一个《中期战略计划》中的5大优先行动: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接种,女孩的教育,幼儿,保护困难处境中的儿童。除了涉及武装冲突情况下儿童的共同工作以外,它还支持促进发展中国家女孩的教育事业。例如,2002年在阿富汗,在几个星期内,一共组织了300多万儿童返回学校,其中包括100万名女孩。
6)与国际劳工局一起实施的一项计划:这项计划是为了加强对在非正式部门工作的布基纳法索、埃塞俄比亚和越南妇女的社会保护。
第 9 条
国籍
自提交上次报告以来,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在法国法律方面,男女平等的原则适用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和保留。
第 10 条
教育
促进女孩和男孩、女人和男人在教育中的机会平等是国家的一个优先事项。自2000年2月以来,该优先事项体现在涉及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和研究部、农业部、就业部、平等事务部、装备部、文化部和司法部的一个协议框架中。该协议确定了应定期监测的各项目标。开展的行动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重点:
改进对女孩和男孩的学业指导和职业指导,使提供的入门培训适应工作前景;
加强促进平等和对参与者的培训的手段;
促进基于男女相互尊重的教育。
一、改进对女孩和男孩的学业指导和职业指导,使提供的入门培训适应工作前景,提升女孩在科技教育方面的地位
女孩方向选择的多样化,是使妇女在就业市场上获得较好的职业安置、使男女更加均衡地参与经济生活的一个主要杠杆。
目的是使学习和专业方向的选择不再与学生的性别以及传统社会观念对男女才能的认可相关连,而是真正根据学生的爱好和能力来确定。这特别意味着,在整个学习期限内,大力宣传有关专业、职业和就业形势,尤其是传统上由男孩占据的那些岗位的一般信息。
为此,国民教育部特别组织了两次活动:一次是为了扩大女孩接受职业教育的范围,另一次是为了促进女孩从事科技专业。另外,刚刚制定了一个进展指标,涉及提高女孩在科技专业毕业班的比例:2004年为37.5%,至2010年提高到45%。
高等教育司每年都要收集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大学情况、专业分布情况、各阶段学生、教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分布情况,妇女在这些大学负责机构中的地位。
研究部启动了一个行动计划,其目的是改善为女孩提供的信息和指导,引导她们从事高等科学学科的学习,促进她们享受企业研究津贴。研究部还与平等事务部、全国科学研究中心共同签定了一个框架合作协议,以便加强促进平等的努力,提高妇女在科学界、特别是地区级科学界的地位。
农业部制定了一个多年期计划,以便促进各种农业培训机构中的平等。
自1991年以来,妇女权利及平等局每年都要颁发“科学和技术志向奖”(每份奖金金额为800欧元),奖给600位选择从事高等教育科学技术专业的女孩,按照传统,她们就读这些专业的人数很少。
高等教育和研究部每年颁发“伊伦·约里奥–居里”奖,目的是促进提高妇女在科学界的地位。
2005年12月在巴黎举办了一次关于“妇女面对信息和通信科学及技术”(TIC)的国际学术研讨会。这次活动的目的是,确定可以利用的杠杆,以促进女孩和妇女从事与这些科学技术相关的有前途的职业。有关这方面的建议已经提交所有决策机构、培训和专业指导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妇女面对信息和通信科学及技术”(TIC)国际学术研讨会的与会者。这些建议主要涉及有关信息和通信技术职业信息的传播,这类信息有助于同有关这些职业的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作斗争。同时,也强调了数字公共空间在对妇女进行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启蒙教育和培训中的作用。共同资助举办这次研讨会的高等教育和研究部以及平等事务部,还将致力于分析、必要时实施这些建议。
2004年3月1日签定的《关于男女混合及职业平等的全国各行业协议》(参见原文第52页),呼吁各个行业对存在男女之间严重失衡现象的各种职业的形象和社会表现进行交流和沟通,并通报所有教员、学生和家庭,以便指导他们选择方向,提请他们注意那些过分男性化或女性化的职业。
二、加强促进平等和对参与者的培训的手段
全体教师的平等培训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因为,通过教室内的交流和对学生的评价,教师在不知不觉中帮助展现了社会典型模式。
根据国民教育部最近所作的一项调查,三分之二的教师培训专科大学(IUFM)建议,应对未来的教师进行平等和混合方面的培训。目前,最好使这种培训具有强制性。全国农业培训学校(类似IUFM)拥有一个宣传这种方法的教学单元。
另外,教学介质,特别是那些充斥着陈规定型观念的教材,必须更新。这些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属于私营出版者的责任,必须鼓励向年轻女孩们推荐与妇女地位的变化保持同步的鉴别模式。
三、促进基于两性相互尊重、包括反对各种歧视和暴力的教育
在目前这个时期,人们发现了一些与尊重妇女和女孩基本权利的原则背道而驰的做法:学制不完整或省略,软禁在家,精神压力,甚至肉体压力,否定性别平等。
面对这种令人担忧的形势,2004年3月15日颁布的法令重申了世俗性原则,在所有小学、公立初中和高中,禁止“学生穿戴公然表现其宗教信仰的标记或服装”。这里重申的世俗性原则,与参加各类教育的义务联系在一起,保护个人的独立自主,以便每个人以共和国公民的名义建立自己的身份,自由地确定自己特有的哲学观点。在培养自由、尊重尊严、平等,包括性别平等、以及公共空间混合性等素质方面,学校实际上起着中心的作用。
男女混合和平等教育,也是通过在教学大纲中纳入关于性别的社会作用的思考来实现的。性别平等的问题在目前教学大纲中的分量还欠缺。不过,在中等教育的性教育课程中,还是涉及了性别平等的问题。国民教育部已经编写了两本配套指南。在三年级公民义务教育大纲中,讲述了妇女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另外,为了促进两性之间的相互尊重,也采取了一些行动。其内容随学生的年龄而变化:对于最年幼的学生,采用动画片、故事、涂色;对于青少年,则利用角色游戏、课文研究、广告介质分析等手段。
实施2000年2月25日签订的协议,有助于在全国和各地建立和巩固部际促进平等网络;各地也开展了众多的活动。
这样,签署该协议的各个部已经决定重新开始并加强所开展的行动,以促进教育系统内的两性平等。2006年第一季度期间,可能会签署另一份协议。
第 11 条
就业
一、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处境:重新平衡依然脆弱
在职业平等方面,很难做出一个简单的总结,而妇女就业的全部历史,就是在向平等迈进、停滞和倒退之间冲突的过程。实际上,虽然妇女在就业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一些不容置疑的不平等现象却依然存在。
三十年来,妇女在可就业人口中的比例大幅增长:1965年,可就业妇女为660万人;而今天,劳动力市场上的妇女已经达到1 260万,即2004年的妇女可就业率为63.8%。
2000年至2004年间,妇女在可就业人口中的比例上升了0.6个百分点(46.2%)。然而,可就业人口的女性化一方面体现在一定数量的妇女开始从事需要专业资格的职业,同时也体现在妇女就业进一步集中在少数职业以及社会价值较低的传统的女性部门。妇女感受到的失业危机和工作不稳定性更大,她们的工作机会也不及男性多样化。
A)持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
1)妇女失业率
2001年中期经济形势的逆转促使男女之间失业率的差距缩小了三分之一,因为当时男人的失业率很高。不过,相对于其在可就业人口中的比例来说,妇女在求职者中所占的比例依然很大。例如,2005年3月,在寻找一个期限不定、全日工作、可以立即上班的岗位的求职者中,她们所占的比例为47.5%,而在无论何种工作只要立即上班的求职者中,她们所占的比例为52.5%。
国际劳工局(劳工局)统计的男女月失业率 |
|||||
2001年4月 |
2002年4月 |
2003年4月 |
2004年4月 |
2005年4月 |
|
全体 |
8.6 |
8.9 |
9.7 |
10.0 |
10.2 |
妇女 |
10.4 |
10.1 |
10.9 |
11.1 |
11.2 |
男子 |
7.1 |
7.9 |
8.7 |
9.0 |
9.3 |
男女差距 |
3.3 |
2.2 |
2.2 |
2.1 |
1.9 |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和经济研究所。
2)继续教育
接受职业培训的情况,取决于公立还是私立经济活动部门、社会职业类别、企业的规模、工作时间比率以及性别。在私立部门工作的妇女接受职业培训的比例小于男人(20%对23%)。在公立部门的情况也是如此,尽管男女接受职业培训的比例比较高(31%对33%)。
在雇员和工人类别(他们接受职业培训的比例最小),妇女的比例较低。而在干部和从事中间人职业的人中,接受职业培训的比例是女多男少。企业规模越大,接受职业培训的比例越高;在雇佣劳动者人数少于100人的企业中,妇女接受职业培训的比例高;而在雇佣劳动者人数多于100人的企业中,男人接受职业培训的比例高(那里接受职业培训的比例也最高)。最后,非全日制工作仍然不利于接受职业培训。
2003年9月各社会合作伙伴通过的一个行业间协议,被转换成2004年5月4日关于终身职业培训及社会对话的法律。该法律文本革新了雇佣劳动者获得职业培训的方式,并重新确定了职业培训和工作时间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建立了接受职业培训的两种新部署:接受培训的个人权利和职业化期。该法律的几个条款均涉及妇女以及平等接受职业培训。某些条款规定了休完产假或育儿假之后进入职业化期;其他条款则范围更广。劳动法中规定职业培训范围的那一条有一款补充,该款明确指出其还旨在使因照顾子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配偶或直系尊亲属而暂时中断职业活动的人能够重返工作岗位。
另外,在关于职业培训的优先权、目的和方法等的三年一次的谈判框架内,今后规定了妇女接受不同培训部署的比例进展指标,以及实现该指标的方法。
3)薪酬差别
男女之间的平均薪酬差别已经趋于稳定。1998年,从事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工作的妇女的平均工资比男人的工资低四分之一*。
2003年,按中间工资计算的这一差别为21%**。它包括非全日制工作的效应,妇女中从事这类工作的更多。因此,如果只考虑全日制工作的雇佣劳动者,男女中间工资差别就降低到11%***。总的说来,最近7年来,这些差别变化不大。
另外一些信息资料可用于比较私立和半公立部门的雇员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平均工资,而非中间工资。在公立部门,2003年妇女平均工资比男子低14.2%,男女工资差别较小;而在私立和半公立部门,妇女工资平均低于男人工资19.2%。不过,无论在哪个部门,男女工资差别最大的是在干部阶层。
2003年私立和半公立部门以及国家公共部门
妇女与男子的工资差别(妇女与男子的平均工资比,%)
社会职业类别 |
私立和半公立部门(1) |
国家公共部门(2) |
干部 |
-22.5 |
-18.2 |
中间职业 |
-11.8 |
-6.9 |
雇员 |
-5.1 |
-14.1 |
工人 |
-16.9 |
|
全体 |
-19.2 |
-14.2 |
(1)范围:私立和半公立部门全日制雇佣劳动者年平均毛工资,通用欧元。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和经济研究所,2002年确定的/2003年半确定的社会数据年报。
(2)范围:国家各部文职公务员年平均净工资。
资料来源:2003年半确定的国家公务员工资单,国家统计和经济研究所。
4)妇女集中在有限的职业范围内
无论是从职业部门还是从社会职业类别来看,就业的性别区分依然严重。妇女大多是雇员(91.9%的女性对85.8%的男性),较之男性通常更多地在公立部门工作(28.2%对16.2%)。女性就业仍然集中在第三产业。工业和建筑部门依然是男性的天下。将近半数的妇女是雇员,而三分之一以上的男人当工人。男人占据了私立部门三分之二的干部职位,女性领导人的比例不足十分之二。
所以,为了消除对女性就业的阻隔,平等事务部建议雇主组织和雇员工会组织,试验一些新的革新方法,使妇女进入目前她们很少涉足的那些职业部门。同时,在属于社会各个合作伙伴职责的计划范围内,还要开展一些培训行动,以促进职业方面的男女混合,并重视男女平等。
B)新的不平等现象:非典型劳务形式的发展,工作不稳定因素
1)工作条件:定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没有专业资格要求的工作,这些构成许多妇女就业的特点
从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这将决定能否维持她们的工作——来衡量,职业安置很重要。1990年代期间,妇女可就业率的提高伴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临时工、定期工作合同、非全日制工作、大量没有专业资格要求的工作有很大发展。在从事没有专业资格要求工作的人群中,妇女约占三分之二,这些工作主要集中在商业部门、旅馆-餐饮业、人员服务及家务服务;这些行业中,非全日制、定期工作合同很普遍。2002年,根据特定地位合同工作(定期工作合同、临时工、学徒工、扶助合同)的妇女比男子多:12%对9%。到1990年代末期,男女之间的差别有所降低,但自2001年起,这一差别重新加剧。
而且,非全日制工作是妇女就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在最近二十年间,这种工作的条件有了大幅度发展,而且由于服务——特别是帮佣这个女性的传统职业——需求日益增大,它也随之扩大和加剧。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妇女比男人多5倍,30%的就业妇女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处于就业不足处境的,也就是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但希望能更多地工作的妇女比男人多4倍。
非全日制工作是男女不平等的一个根源:阻止职业生涯的发展,导致目前的收入不平等和未来的退休金不平等。同样,它也是妇女之间分化的一个根源。实际上,当雇主将非全日制强加给雇员时,非全日制又与没有专业资格要求的工作以及工作条件灵活的工作联系在一起。这种不稳定的就业地位导致工作不稳定和生活条件下降。
为了改善非全日制雇佣劳动者、特别是被强制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妇女雇员的工作条件,平等事务部与社会合作伙伴(特别是直接相关部门如商业和大型超市、保安、旅馆-餐饮业的职业联合会)一起,举办了一次研讨会。目的是鼓励就非全日制进行谈判,在劳动组织、工作时间安排、职业发展和培训、看护孩子的方式和交通等方面,促进更好的实践做法。
2)招工时降级处理:不承认妇女的培训水准,将加剧女性就业的不稳定性
妇女不仅普遍就业不足,而且其资格在工作中得不到应有的承认。实际上,年轻妇女学习期限的延长,伴随的却是毕业证书等级和工作资格水平之间出现的日益明显的“脱钩”现象。获得“专业技能合格证书(CAP)”的妇女,幸免失去资格的概率比男人的小。妇女不仅在缺乏专业资格的雇员中占很大比例,而且长期被固定在这些岗位。实际上,明显女性化的社会职业类别(婴幼保姆、医护人员、公职服务人员)是封闭在缺乏专业资格的工作中的比例最大的类别。
然而,由于妇女所达到的培训水平,这是一个被经济开发不足的真正的人才库。这个人才库构成财富的要素,可以弥补劳力的稀缺,提供企业所需的各种才能,并改善劳动条件。因此,经济增长与职业平等之间有着无可争辩的联系。两者相辅相成,并影响着社会的其他领域。这样,职业平等已经不仅是一个简单的原则,它对于全社会来说是一个迫切需要。政府和所有社会合作伙伴将通过开展众多的行动,来满足这一迫切需要。
二、有利于妇女的就业政策
A)就业公共服务局的行动
就业公共服务局(SPE)的组成单位如下:就业和职业培训总代表处(DGEFP)、全国职业介绍所(ANPE)、全国成人职业培训协会(AFPA)。妇女权利及平等局(SDFE)参与该局的工作,逐步将平等的重要性融入为就业所开展的行动的确定中。这样,自2004年以来,降低妇女长期失业率(每年5%)就成了就业公共服务局(SPE)的优先任务之一。
B)社会团结计划
政府2004年7月提交的社会团结计划,体现在2005年1月颁布的一部法律(参见原文第16页)中,它包括一个促进男女平等的专门计划,根据该计划:
各个行业协定可以规定,财政全额支付雇佣劳动者中断劳动合同离职全天享受父母教育假的条件;
在中断劳动合同享受育儿假期间,继续获得个人有权享受的每年20小时培训时间。
另外,还规定,对享受最低社会救济(特别是单亲补助)的妇女,采用“未来合同”(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劳动合同)。
最后,2005年1月的这部法律,还强化了扶持有困难的年轻人实现持久就业的措施:
《社会生活安置合同》(CIVIS)主要帮助年轻的父母,特别是单身年轻母亲,解决他们的各种困难;
全国职业介绍所(ANPE)实施的《志向平台》,帮助男女青年拓宽他们的专业选择。
C)全国职业介绍所(ANPE)和平等事务部(妇女权利及平等局)之间签定的框架协议
为了促进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并保证她们从事有资质的工作,全国职业介绍所(ANPE)和妇女权利及平等局于2005年1月签署了一个框架协议。
D)一个名为“就业公共服务局恢复平等的承诺”(ESPERE)计划
该计划旨在与基于性别和种族出身的双重歧视作斗争(参见原文第16页)。
三、职业平等作为社会对话的中心主题
2004年3月1日,社会合作伙伴签署了一个《关于男女混合及职业平等的全国各行业协议》(参见原文第25页)。该协议鼓励各行各业和所有企业采取以下行动:
促进女青年职业选择多样化;
促进男女职业混合;
致力于男女平等就业;
改善妇女接受成人职业培训的情况;
促进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晋升和流动性;
真正实行男女工资平等的原则。
四、关于男女工资平等的一项法律草案
议会正在讨论的这项法律草案,标志着法国政府的一项意志坚定的政策。它要达到四个目的:
第一个目的是,通过各行各业和所有企业中的谈判,在五年内消除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
在各行各业中,进行强制谈判时,必须确定从现在起到2010年消除这些差别的目标。如果在该法律颁布后一年期限内没有启动任何谈判,一个工会代表组织可以要求立即开始谈判。在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雇主和雇员(等额)代表组成的一个双方代表人数相等的混合委员会,在劳动部长的提议下举行会议。另外,某个行业制定的不包括消除这些差别的条款的劳资协议,不得向其他部门推广。在所有企业中,同样必须进行这些谈判。关于实际工资的协议,只有在附带关于工资平等谈判所作承诺的会议记录的情况下,才能呈报有关主管部门。
关于工资平等的全国会议,将对该法律执行情况作一个阶段性总结。如有必要,政府届时将提出一个法律草案,针对那些尚未进行有关谈判的企业,开征一项按工资总额确定的财政捐税。
第二个目的是,协调就业和父母权利之间的关系:
休产假或收养假往往成为企业中推迟提工资和晋级的根源,该法律草案第一条就是针对这种做法的。这一条款旨在抵消休假的负面经济影响。男女雇员在其离职休假时,可以要求得到企业支付的普遍加薪,也可要求得到付给同一职业类别雇员的个别加薪的平均数。
另外,对在非工作时间外出接受培训需要额外支付看护子女费的男女雇员,将支付至少10%的附加培训费。
第三个目的是,妇女进入审议和司法机构。
这里是指保证男女在国营企业行政委员会和劳资调解委员会中的代表比例更加均衡。
第四个目的是,促进女青年成为学徒工和接受职业培训。
五、平等标记
2004年6月28日,为了配合这个行动,平等事务部女部长为各个企业创造了一个平等标记,附带一个良好实践指南,以便帮助企业落实这个方法。该标记便于识别在人力资源管理以及活动或生产的组织方面促进职业平等和混合情况。一个认证机构将根据包括18个标准的评定细则,对标记申请人的资料进行调查。这18个标准围绕三个方面:
企业为促进职业平等所开展的行动;
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管理水平;
在职业范围内对父母休假权利的重视程度。
一个由社会合作伙伴和国家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决定某企业的职业平等是否达标。颁发的达标标记有效期为三年,对标记持有者还需进行18个月时的中途检查,以查证其是否继续符合达标标准。
2004年6月和2005年11月间,一共向17个企业(总计102 038名雇员)14颁发了达标标记。
该标记既是一种在企业之间开展竞赛、表彰模范行为的真正有效的工具,也是标志进步的一种标尺,它见证着一个长期促进职业平等的单位所作的承诺。为了加速其发展,平等事务部女部长希望,对达标评定细则进行适当修改,使其适应缺乏工会代表的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该标记也是良好做法的一个典范,法国在与欧盟其他成员国进行交流时推广这一做法。
六、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之间的衔接
A)父亲育儿假
在孩子出生或收养一个孩子后,与带薪休产假的母亲条件相同,父亲有权享受为期11天的带薪父亲育儿假。直到社会保险的上限(毛工资2 352欧元),基本保持净工资水平。2003年和2004年,将近三分之二有条件休假的父亲都享用了这个假期。该数字包括雇佣劳动者、独立劳动者和农耕者。2004年,一共有369 000位父亲休了育儿假,平均假期为10.8天。在设立这个假的时候,期望享用该假期的父亲比例为40%。
B)2003年6月家庭会议后取得的进展
1)家庭照看子女补助(PAJE)
这项补助是根据2004年社会保险支付法律而设立的。这在简化家庭补助方面是合乎逻辑的。通过调整儿童补助范围,它构成一个包含以下内容的“两级”机制:一方面,孩子出生或收养时,随基本补助一同支付的一笔津贴(这两项根据收入情况而定);另一方面,家长可以自由选择以下补充措施:
“自由选择看护方式的补充措施”,适用于雇用经认可的育婴助手或雇佣一个人上门看护孩子的家长;
“自由选择职业活动的补充措施”,当父母中有一人不从事职业活动,或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以便看护孩子时选用。对于生育第二胎和二胎以上者,作为补偿,父母看护孩子的假期可延长至孩子三岁时为止。
2003年家庭会议提出的一项革新措施是,决定建立“自由选择职业活动的补充措施”,自第一个孩子起,如果家长自愿的话,在孩子出生或来到后(或者休完产假或育儿假之后),允许一位家长在6个月之内不从事职业活动,或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2004年6月,约有40万个家庭领取家庭照看子女补助(PAJE)。享受这些补助的收入上限,相对于原有机制有所提高。根据全国家庭补助会保管处(CNAF)的估计,随着收入上限的提高,能够享受这些补助的家庭数目可能增加了15%左右。截止到同一天(2004年),共有2万个家庭选用了“自由选择看护方式”,5.5万个家庭获益于“自由选择职业活动”。
2005年的家庭会议决定,自生育第三个孩子起,设立任选的假期较短但薪酬更高的育儿假权利。根据该措施的执行结果,它的适用范围有可能扩大到自生育第二个孩子开始。
2)“托儿所”计划
利用2005年6月家庭会议的时机,总理宣布,新增1.5万个托儿所名额;自2002年以来,已经新增2.6万个名额,至2008年计划再新增3.1万个名额,届时总共有7.2个名额。
3)有利于育婴助手的各项措施
认可的育婴助手的数目估计为387 000人。
这些人从此享受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全国劳动集体协议》所带来的好处。该协议在休假、工作时限、工资、丧失工作能力和残废情况下的互济等方面的规定都有进步。它还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将明确规定行使2004年5月4日的法律规定育婴助手可行使的成人职业培训权利的具体条件(所需费用由雇主通过扣缴工资总额0.15%的税费来支付)。
另外,2005年6月27日颁布的关于育婴助手和家庭助手的法令,旨在改善他们看护儿童的方式和质量,这里涉及目前家长托付给非专职育婴助手(今后统称为“育婴助手”)的75万个婴幼儿,以及儿童保护机构托付给专职育婴助手(今后统称为“家庭助手”)的处境极度困难的6.5万名儿童。
该法律关注的重点是,改善这些专职人员的专业资质和工作条件,并使这两个职业达到更大的职能分化。
4)为企业设立一项“家庭方面的税费扣减”
自2004年年度财政法以来,实行一种鼓励措施——家庭方面的税费扣减,使企业可以从所得税中减去为协调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所花费支出的25%。每年、每个企业这个比例的上限确定为50万欧元。这些费用包括:
资助建立和运营接收本企业雇员3岁以下幼儿的托儿所及休息看护站的各项费用;
企业为资助开办一个托儿所或一个休息看护站的公共权力机构或私立机构所作的投资;作为回报,他们为该企业预留“摇篮”;
为本企业享受受教育育儿假的雇员所支付的培训费用;
企业支付给享受产假、父亲育儿假或育儿假的雇员的附加工资,或者支付生病儿童看护假的补偿费用;
企业补偿给雇员因在工作时间之外需要临时加班而发生的例外看护孩子的费用。
C)陪护不能自理的人,调整人员服务
协调职业生活和私人生活之间的关系,也要处理好家庭陪护不能自理者的问题。为了分担家庭的责任,特别是妇女的责任,2001年7月20日关于看护丧失自理能力的老人以及个人自理补助(APA)的法令,旨在满足不能自理的老人的需要,促使上门服侍的工作现代化。这项补助金可以资助在日常生活中帮助受益者的一个或多个人。2004年末,共有865 000人领取了这项补助(较之2003年增加9.2%),即每1 000名75岁或75岁以上的居民中,有172个受益者。
2005年7月26日关于发展人员服务的法律规定,到2006年1月1日启用“通用服务支票(CSU)”。这个新的机制旨在扩展所推荐的服务范围,合并现有“服务工作支票”和“服务工作证券”的功能,并承认通过不同财源——企业及企业委员会、社会保护机构、互助组织、保险公司、退休金保管处、省议会——共同资助人员服务的原则。各个企业如果愿意的话,可以丰富该原则的内容,以便资助某种看护方式。
D)将育儿问题和生活时间的协调问题纳入社会对话
关于男女平等的全国各行业协议(参见原文第52页)中有一条规定,“所有企业及/或行业应特别注意,主要为了便于协调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而可能实施的关于时间的调整,不得妨碍职业生涯的发展前景”。该条款呼吁所有企业在人员服务领域制定创新解决方案(与企业委员会、地方行政区域的合作伙伴等联合开展的各项行动)。
第 12 条
卫生保健
一、妇女的预期寿命
在法国,总的说来,妇女的健康状况是令人满意的,正如其出生时的平均预期寿命稳定增长所显示的那样:2004年为83.8岁,在世界上名列第二,位居日本(84.5岁)之后。
正在寻求对妇女健康的各种决定性因素进行一项细致分析,以便更好地应对阻碍延长她们平均寿命总趋势的各种主要危险因素。在降低死亡率方面,同样也做出了重要的努力。
二、在公共卫生政策中重视妇女健康的特异性
2004年8月9日颁布的关于公共卫生政策的法律,确认了国家在确定改善人民健康的多年期目标以及在决定优先领域的战略方针方面的责任。列在该法律附录中的一份报告规定了公共卫生政策的各项原则,根据其中的“平等”原则,“在确定目标和制定战略计划时,必须系统地考虑男人健康和妇女健康的特异性”。该报告中所列的100个目标,包括利用现有的知识和科技手段可能实现的改善健康状况的各种措施。这些量化的目标有可能在最近5年内实现。在这100个目标中,有12个目标是按性别分类的。其中有9个目标是具体涉及妇科疾病的。
三、为改善妇女健康所开展的各项行动
A)妇女与烟草
1)数据
不同性别吸烟者比例的变化情况
(1999年人口结构12-75岁年龄段)
1999年 |
2004年 |
|
全体 |
33.2% |
29.9% |
男性 |
36.6% |
33.4% |
女性 |
29.9% |
26.6% |
自1960年代末期观察到的女性吸烟者持续增加的现象已经停止。2003年到2004年间,这种现象甚至有所下降。因此,1999年到2004年间,女性吸烟者的人数下降了11%。
女性各年龄段吸烟者比例的变化情况
(1999年人口结构)
全国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研究所2005年的数据
11.6%44.0%43.3%42.5%38.6%25.9%14.3%8.3%8.2%30.7%41.4%36.3%36.2%26.5%11.8%7.0%0%10%20%30%40%50%60%70%80%90%100%12-14 岁15-19岁20-25岁26-34岁35-44岁45-54岁55-64岁65-75岁1999年女性吸烟者2004年女性吸烟者
2)最近的行动
受卫生部监督管理的全国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研究所(INPES),利用2005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之际,专门开设了一个因特网戒烟网站,作为对帮助戒烟电话热线的补充。为配合该网站的启动,还组织了一次“在线”宣传活动。自2005年5月31日至6月19日,从“健康”网站、新闻网站和孕妇专题网站向法国戒烟服务网站(www.tabac-info-service.fr)转贴了许多文章。
2005年年初,启动了一项面对情况不稳定人群的免费提供尼古丁替代品的试验活动。在全国雇佣劳动者医疗保险管理处的主持下,这项试验活动涉及三个试点地区内享受全面补充医疗保险的所有成人。
自2004年起,全国各个省份都开设了戒烟门诊。
为了鼓励卫生系统专业人员向其患者通报烟草和酒精的危害,有关部门曾向药剂师、医生、医院和当地协会邮寄了一套宣传材料。它包括:
一个印有如下字样的小广告:“9个月……0酒精/0香烟”,以便鼓励孕妇关注酒精和烟草的主题;
2份信息资料,用于帮助专业人员了解酒精和烟草的问题,以便具体回答其患者可能提出的各种问题;
标有“戒烟信息服务处”地址和电话号码的名片。
B)女性特有的癌症
一个检测乳腺癌计划的普及已经实际推行。其目的是使750万年届50-74岁的法国妇女享受这项便捷、安全的检测。
一个检测宫颈癌计划的实施条件正在分析过程中。届时,该计划将惠及1 400万25-65岁的妇女。它主要面向处境不稳定或通常不接受这类检测的妇女。
C)避孕
1)法国面临的形势
法国目前面临的避孕形势,可以形容为“自相矛盾”:尽管最近30年来一直大量传播有关避孕的方法,但意外怀孕的数量依然很大。根据最新的数据资料,约三分之一的怀孕是不期而至;这些怀孕中的半数以人工流产而告终;而数目不小的这类怀孕是声称已采取某种避孕方法的妇女所意外遭遇的。这些数据表明,妇女们在日常和长期的医疗化避孕管理过程中遇到了某些困难。妇女们将避孕“失败”归咎于某种避孕方法使用不当,或者使用过程中突发的某个问题:忘记服用避孕药丸,避孕套破裂,自然避孕法失效。当某种避孕法出现意外事故时,由于事先未被告知应采取何种补救措施,所以她们显得一筹莫展。因此,妇女们所遇到的并非完全是是否采取避孕的问题,而是给她们规定的各种避孕方法——在理论上非常有效——与她们日常生活条件之间不相符合。
另外,对于使用应急避孕机制的评估每年都要进行。全国雇佣劳动者医疗保险管理处(CNAMTS)掌握的关于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未成年人进入应急避孕机制的最新数据资料表明,较之2002-2003年这一时期,未成年人应急避孕的情况增加了32.54%。而给成年人提供和报销的应急避孕的份额,在2002年、2003年和2004年一直保持稳定。
2)付诸实施的各项行动
a)《关于“妇女避孕方法的选择策略”临床实践的建议》是卫生部于2004年发表的。这些建议是向全体开处方者(内科医生、妇科医生、妇产科医生和内分泌科医生)以及医生和助产士初始培训的负责人提出的。
b)题为“避孕:开出合适的处方”的一个信息小册子已经散发给有关专业人员(包括药剂师)。
c)一份定期更新的关于避孕和人工流产(IVG)的信息资料,已经置于卫生部因特网站,可以在线查阅。它介绍了目前可用的各种避孕方法,并列出了提供某个信息或各种避孕方法的有关机构的详细地址。
d)一份题为“应急避孕法:事后避孕丸”的小册子,随发放应急避孕药一起,已经向医疗保险地区管理处和药剂师散发了100万份。它的再版和为适应海外省的需要所作的特别改编也已经完成。
e)一种(格式类似信用卡的)信息卡已经散发给当地接待年轻人的有关机构。
f)一个题为“避孕、性欲、脆弱性”的计划,在卫生部的财政资助下,已经由“法国计划生育运动”协会负责实施。该计划的期限为3年(2003-2005年),旨在改善那些处境脆弱的妇女和来自移民的妇女对避孕信息的获取。
D)人工流产(IVG)
1)改善对人工流产(IVG)的跟踪检查
为改善统计跟踪以及对已设立机制的评估,在以下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
每年发表关于人工流产(IVG)的主要数据,以便跟踪实施这些手术的医疗机构的活动情况[按年龄段、方法和医院类别等统计的人工流产(IVG)的数量]。卫生部发表的最新统计资料(2005年10月)显示,在法国本土的总量略有下降[2003年共有203 346起人工流产(IVG),相对于2002年下降1.6%],但针对两个年龄段(15-17岁和45-49岁)应采取一些特别行动,虽然她们的人数不多,但从她们那里并未发现人工流产(IVG)总体下降的趋势;
针对医生和曾经有过一次人工流产(IVG)经历的妇女作过一次调查(调查报告正在起草中)。调查结果可用于分析当事人个人地位和社会地位,研究为做手术所经过的历程,并评估近年来针对实施这些手术的条件而通过的法律及条例的修改所产生的影响。
2)促进妇女享受在人工流产(IVG)方面的一切权利
任何不希望继续妊娠的妇女,有权在最短期限内接受人工流产(IVG)手术。2001年7月4日法律规定的“城市内人工流产(IVG)”部署,允许在医疗机构以外进行人工流产(IVG)手术。2005年,由授权的医生和医疗机构签署的“城市内人工流产(IVG)”协议为数不多(签署的协议大约260份),随着了解这种信息、接受这种培训的医生越来越多,签署这类协议的数量也会增加。这个部署有利于进行人工流产(IVG):
接收这些妇女的手续更加灵活、迅速;
接受药物人工流产(IVG)更便利,它在整个行动中的比例将会明显增加15;
减轻那些接受人工流产(IVG)(早期)申请最多的医疗机构的负担,这样有利于这些机构优先进行那些紧急手术,特别是怀孕11周和12周的、需要进行外科手术的妇女。
对实施该部署的情况进行一次研究,以便从其目标的角度来评估它。
关于医生资质、与医疗机构的联系、药物的配给和发放的各项适用条例可保证实施药物人工流产(IVG)的质量和安全条件。
另外,在2004年,拨给实施人工流产(IVG)的各医疗机构的财政手段也明显增加(+29%左右)。该措施应能改善医疗机构进行这些手术的收治条件,并有利于有此愿望的私立机构更多地从事这些活动。
E)妇女与艾滋病
1)确认的事实
从艾滋病流行初期到2004年12月31日期间,法国在妇女中共发现11 821例艾滋病患者。在宣布为艾滋病患者的妇女中,存活的估计有5 888人。今天,法国通过异性性爱途径感染艾滋病的人占全部病例一半以上(57%)。这些患者中60%是女性,而50%是来自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国家的妇女。对保密自愿咨询和检测的监控数据证实了这一女性高比例:女性测试呈阳性的比例在2001和2003年间有所增大。许多感染艾滋病毒的女性没有工作。她们通常生活在流离失所和孤独无援、有时甚至在家庭暴力的境遇中。在这一方面所进行的调查表明,这些女性都清楚地知道这类行为的危险性,但在获得预防措施方面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不过,在怀孕期间检测艾滋病毒的做法得到了普遍推广:2003年,四分之三的女性声称接受了这项检测。
预防妇女感染艾滋病的战略应该依赖于解决有关性别歧视的陈规陋习问题。男人对妇女的支配地位不利于发达和不发达国家的妇女加强其预防能力。妇女自我尊重并掌控自己的身体是学会自我保护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2)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政策
被总理视为“2005年全国的重大事业”的防治艾滋病毒的斗争,已经列入2004年8月9日颁布的关于公共卫生政策的法律。继就2001-2004年计划的执行情况所作的公共行动总结之后,卫生部又实施了一项2005-2008年防治包括性传播疾病在内的与艾滋病毒作斗争的全国计划。
在这个总的框架下,要开展的专门造福于妇女的各项行动如下:
通过开展专门的宣传活动和适合感染风险高的妇女群体(年轻人、移民、处境不稳定/或不合法的人群、毒物癖者)的各项行动,向她们通报各种性传播感染以及艾滋病毒感染的风险;
在治疗战略、跟踪检查、意外后果、生子愿望、陪护孕妇、产前/产后跟踪检查等方面,要考虑妇女的特殊性,并支持与此主题相关的所有协会的工作;
通过改善配售、降低价格,促进妇女使用避孕环;
更好地熟悉和了解艾滋病血清化验呈阳性的妇女,改善对她们入院接受医药治疗和心理治疗的收治工作。
F)暴力对妇女健康的影响
在法国,关于暴力与健康之间关系的可靠的科学数据明显不足。
所以,平等事务部女部长要求,将按性别分类的严重程度数据综合到由卫生部推出的一项“暴力与健康”调查报告中。这些工作有利于同时了解所遭遇的和感受到的暴力、暴力发生的背景、施暴者的性别和与受害者的关系,以及所描述的暴力与当事人健康状况之间的关系。
另外,暴力对健康的影响已经列入2004年8月9日颁布的关于公共卫生政策的法律规定的优先行动中,并将作为正在起草中的一项全国战略计划的主题。
最后,在不久的将来,卫生部和妇女权利及平等局将实施一项联合试验计划,以便改善卫生部下属医院对女性暴力受害者的收治(参见原文第67页)。
对妇女施加的暴力
一、更好地了解暴力的真实情况
《北京行动纲要》呼吁各国政府采取实际行动,以预防和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并组织收集这一方面的统计数据。
在法国,2000年一项针对6 970名20-59岁妇女所作的关于法国本土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全国抽样调查(ENVEFF)显示,在过去的12个月内,9.5%的受访妇女曾经遭受过配偶的暴力(肉体暴力、性暴力、口头暴力、心理暴力)侵犯。
此后,公共权力部门加强了它们的力量,以便拥有收集数据的统计手段。
这样,在与内政部的一个合作项目范围内,对经查明因伴侣中的一方(配偶、同居者、签订有民事连带责任契约的伴侣、前配偶或前同居者)使用暴力从而导致另一方死亡的案例进行了调查统计。这项调查研究是利用2003年和2004年收集的数据,于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的。没有与仅仅针对某个样本所作的数据收集相联系的统计办法。调查报告列出了一份暴力分布地图(有关伴侣的基本情况,地区和省分类)。这些数据是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向本土警务部门(警察和宪兵部门)收集的。所研究的事实范围只包括伴侣内部突发的杀人案件。没有弄清的事实、失踪案件(肇事者可能是配偶)以及那些在配偶生活或婚姻生活中反复遭受严重暴力致使自杀的妇女,均不予以考虑。
对于2003年和2004年这两年,该项调查的结果如下:
在法国本土,平均每四天就有一名妇女因伴侣内部的暴力致死。她们之中有半数妇女早就多次遭受过暴力的侵犯;
每16天就有一个男人因暴力死亡。在半数案例中,妇女施暴者也曾遭受过男方的暴力;
调查统计的全部暴力致死的13%死者,经查明施暴者在伴侣内部,其中1%的案例为实施安乐死;
十分之一的死亡案例,施暴者并非故意致死受害者。三分之二的案例中早就存在配偶间暴力;
31%的配偶间犯罪与分居(前配偶、伴侣或同居者或者目前正在分居中)有关。
95%的前伴侣杀人凶手为男性。前伴侣占全部凶手的10%。在农村,30%的杀人案涉及前伴侣。100%的杀人案为谋杀,其中55%为预谋杀人。在25%的案例中,凶手和受害者均无职业;而在62%的涉案伴侣中,夫妇两人中至少有一人无职业。
为了继续改善对暴力现状及其变化的了解,在全国犯罪观察站的通力协作下,将制定在国家所有权力机构之间通用的统计法律文书。
一项关于在夫妇内部对妇女施加暴力的总的经济代价的研究正在进行中。
二、公共权力部门为预防和打击夫妇内部暴力而开展的行动
A)将施暴的配偶逐出夫妇共有住所的可能性已经载入2004年5月26日颁布的关于离婚的法律,该法律将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参见原文第78页)。该法律文本在其第22条中规定,“当夫妇中的一方施加的暴力危及其配偶、一个或几个孩子时,法官可以对夫妇分居做出裁决,并明确规定夫妇中的哪一方继续居住在夫妇原有的住所内”。
平等事务部女部长希望,将施暴的配偶逐出夫妇共有住所的做法,有利于保护暴力受害妇女。除了对妇女和子女带来的实际好处外,这项措施还必须强调指出施暴者的责任,并帮助受害者重新振作起来。在离婚程序开始之前,就可实施这项措施。不过,自宣布之日起4个月的期限到期后,如果没有提出任何离婚或分居请求的话,原先做出的规定则将失效。
该法令还明确规定,“除非特殊情况,未施暴的配偶享有夫妇原有住所的居住权”。
法官还可以在“必要时,就亲权的行使方式和家庭负担的分担额”做出决定。在议会辩论期间,已经明确规定,由家庭事务法官紧急决定的这项重大措施,应在遵守对审原则的情况下实施。
B)2004年11月启动一项题为“促进妇女自主权的10项措施”的三年期政府全面行动计划
为执行该计划,采取了以下各项行动:
各省已指定能够实时了解所有空余床位的“暴力-接待”咨询机构。处境不稳定的暴力受害妇女,成为各接待中心和社会安置中心的优先对象;
“打击对妇女施暴省级行动委员会”的历次会议,已经动员了众多当地行动者。其中19个委员会已经签署了省级预防和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协议。这一签署活动将推广到所有省份。;
2005年给予专门社团机构的财政支援提高了大约20%;
在全国开展了一个以“停止暴力-行动起来,揭发它们”为口号的宣传活动和启蒙/继续培训,大大加强了大众和专业人员对这一问题的意识。
C)由平等事务部女部长首创的四个行动重点将要启动,它们涉及暴力受害者、施暴者以及在施暴情况下需要进行干预的专业人员:
第1个重点:更好地保护受害者:
议会正在审议一项参议院法律草案(参见原文第19页)。这个法律文本旨在加强预防和打击伴侣内部或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在现阶段,它主要规定:
在《刑法典》总纲部分,规定配偶、同居者或签有民事连带责任契约的伴侣加重罪行情节;
将这个加重罪行情节扩大到前配偶、前同居者或与受害者签有民事连带责任契约的前伴侣;
将这个加重罪行情节扩大到谋杀、强奸或性侵犯案例;
当这对伴侣共同生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时,将禁止施暴者进入伴侣共有住所的规定扩大到未婚伴侣;
在发生夫妇间暴力的情况下,将使用刑法调解的次数限制在惟一一次;
责成政府每两年向议会执行部提交一份关于打击伴侣内部暴力的国家政策的报告。
另外,2005年12月12日颁布的关于处置刑事犯罪累犯的法令,便于在判决前(实施司法监督的情况下)或判决后(缓期执行,继续考验)将施暴者驱逐出伴侣共有住所。这同一个法令还规定,必要时,可能判处施暴者负担医疗救护、社会保险和心理治疗费用。
第2个重点:由于采用了居民家庭有偿接待的试验方法,扩大了暴力受害妇女接待机构的范围。
第3个重点:由于在医院网站上建立了试验性接待网络,协调有关接收暴力受害妇女的各类卫生系统专业人员的工作将会得到改善。
与其他有关部委合作于2005年完成的一个小册子,不久将散发给全体有关专业人员,以便帮助他们协助暴力受害妇女。
第4个重点:一个负责施暴男人的工作组将很快成立。2006年期间它将提交一个报告。
第 13 条
社会和经济福利
一、处于不稳定和穷困境遇的妇女
主要由母亲16构成的单身家长的处境,涉及越来越多的妇女。实际上,根据社会事务部2005年4月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至少带有一个25岁以下孩子的单亲家庭的数目大量增加(1990和1999年间,从117.5万增加到149.5万个)。这个态势也是妇女脆弱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单独抚养自己孩子的职业妇女比夫妇一起生活的职业妇女更常见。但是,当她们有一个低龄幼儿时,她们就会遇到看护方式的特殊问题,更广泛的是家庭生活与职业生活之间的协调问题。从此,在这种具体情况下,她们就业的比例就不及夫妇一起生活的妇女就业比例高。
平均说来,工资收入占单亲家庭原始收入的83%。三分之一的这类家庭领取赡养费。因此,如果不考虑社会补助的话,她们的生活水平往往是很低的。那些社会补助可以明显改善她们的生活(平均提高20%)。尽管有这些补助,单亲家庭的资金穷困风险仍然大于双亲家庭。另外,她们的住房条件也不及双亲有孩子的家庭那样优裕。
2003年3月19日,一个“加强消除不稳定和社会排斥的全国计划(PNRLE)”提交给了部长会议。该计划随之动员了有关各部围绕下列目标开展行动:
通过简化行政手续、改善社会机构对困难群体的接待条件、以及鼓励在这些机构生活的居民反映问题和积极参与管理等手段,使他们实实在在地享有各种权利和公民资格;
改善进入医疗保健服务,将重点放在解除心理痛苦方面;
加强解决住房的工作,并使住房供给渠道多样化;
改善接待、留宿和社会安置等项工作;
在扫除文盲、营养救济、用电和使用电话等方面,更好地满足处境不稳定群体的需要。
重新采用“全国加强消除不稳定和社会排斥的计划(PNRLE)”那些措施的第二个“全国社会包容行动计划(PNAI 2003-2005年)”17,已经于2003年7月31日转交欧洲委员会。在PNAI计划中,法国选择将重点放在以下三个优先行动方向上:
创造发展就业的独创性和持续化条件;
预防社会排斥的风险;
加强就近接待能力,调动所有行动者参与反对社会排斥的斗争。
依照欧洲联盟成员国确定的主要行动方向,促进男女平等是整个该计划中所考虑的一个横向目标。
二、企业的女性创立者
A)现实情况
29.8%的企业创立者/重新拥有者是女性。不同性质的多种原因可以说明这个比例何以如此低:
与在其他国家(例如美国、德国或英国)所观察到的情况相反,法国妇女参与经济活动还是最近的事。只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特别是从1960年代开始,妇女就业的比例才有了飞速增长;
银行在提供贷款时,似乎对男女客户实行不同的标准:比如,为了评估其流动资产,银行要询问借贷的女客户要抚养的子女数目,而对男客户却不问这些;
直到今天,在教育子女方面妇女依然起着主要作用。创立企业意味着需要大量职业投资,面对家庭的能力范围,妇女认为此举冒着很大风险,某些女性可能因此而放弃其计划;
妇女在管理技术和金融方面所受的培养不及男性。这一点可能是因为启蒙培训的内容太过于集中在一般综合性课程的结果。
因此,尽管持有文凭的女性企业创立者人数多于男性创业者,但从创业前所从事的工作来看,她们的专业资质却不及男性;
妇女主管的都是小型项目,其拥有的自有资金能力也比男性弱小:46%的女性企业创立者必需的项目启动资金少于7 622欧元(男性的这个比例为37%)。
然而,这丝毫不意味着妇女的成功率低于男性。
B)公共权力机构为激励女性企业主而采取的行动
1)围绕平等宪章所调动的部级合作伙伴
2003年制定平等宪章时,围绕以下三个重点调动了多个合作伙伴(主要是其他有关各部):
在启蒙培训时宣扬企业精神;
普及信息和协助妇女(司法、财政和税务帮助);
改善妇女的资金筹措情况,特别是银行提供的资金。
2)妇女自主创建、收回或发展企业担保基金的改革(FGIF,参见原文第26页)
“妇女自主创建、收回或发展企业担保基金(FGIF)”自1989年就已存在。它便于国家向银行提供担保,以方便愿意创立、重新经营或发展其企业的妇女取得信贷。通过部际协议,该保证基金(FGIF)于2003年变成新的“用于女企业主及安置的连带责任和保证基金”(FOGEFI)三个担保基金之一。
此后,平等事务部着手改革“妇女自主创建、收回或发展企业担保基金(FGIF)”,以便给它注入新的活力,改善其清晰程度。这个改革的一个主要重点是,按地区调查和选择该保证基金候选人的资格,也就是说,从今以后,大部分申请都要在每个地区进行审议和选择,而非在国家/中央一级进行。2003和2004年间,担保数量增加了120%。而在2004-2005年间,则增加了160%。
同时,还针对企业创立专业人员、银行网络和大众,进行了一项以促进发展妇女企业主事业为中心的宣传教育和信息发布活动。
3)有利于发展妇女企业主事业的法律条款:
a)2003年8月1日关于经济自主权的法律,包含有一些便于妇女创建企业行为的条款。实际上,该法律为她们提供了以下几种可能性:
建立一个注册资本不限量的有限责任公司;
将自己家庭住址作为公司地址。
b)2005年7月13日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法律应能促进独立劳动者的配偶重新经营企业。事实上,只要满足以下三种身份之一者:合作配偶、雇员配偶或合伙人配偶,几个法律条款都承认其配偶权利。该法律还致力于使配偶如同企业主那样,获得参加成人职业培训和承认其经验有效的待遇,特别是在希望重新经营企业的情况下。
三、妇女与体育
A)形势分析
2000年,79%的妇女从事体育活动(男人比例为88%)18;至少从事一项体育活动的人群中,妇女占48%(1997年为32.5%,1968年为9%)。
不过,男人和女人从事的体育活动不同,他们很少在同一个体育项目中相遇。妇女主要从事能够产生身体语汇动作和表演姿势的项目,比如体操、舞蹈或游泳。她们从事最少的是个人或集体对抗项目、摩托车运动项目、以及射击和狩猎。
另外,即使形势在变化,“妇女与体育”的联系仍然主要是作为休闲娱乐项目。2004年,列入部级名单的高水平运动员中,仅有三分之一强的女性。为了吸引注意力,成为媒体头条新闻人物,女性运动员必须超越自我,达到最佳竞技状态。
同时,从事体育职业的妇女也很少。2002年,体育教师中女性占46%,而一级体育教师中女性比例仅为28%,二级体育教师中女性比例仅为15%。最后,妇女参与体育决策遇到了与政治和经济领域相同的障碍。例如,2005年仅有5%的女性国家级技术指导。同样,仅有6.2%的体育协会主席为女性,而各指导委员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为19.9%。面对这种局面,体育部和平等事务部联合实施了一个特殊的共同行动纲领,以便改善妇女的地位,加强她们在体育活动中的作用。
B)为促进提高妇女在体育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而采取的各项行动
1)为了保证妇女在领导机构内的公平地位,2004年1月7日关于体育协会的批准和章程的法令,在女性持证者人数和她们应有席位数目之间,规定了一个比例原则。对该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门跟踪检查,并将在体育部和协会所签定的年度目标协议的范围内产生财务影响。
2)2004年4月,体育部和平等事务部联合工作组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便促进妇女进入体育运动领导职位。建议列出了三个行动重点:促进妇女投入体育事业;在4年期限内实现所有体育协会拥有更多的女性;扶持女性领导人负起责任。
另外,该工作组还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便根据4个行动重点,促进女孩和妇女在敏感街区从事体育活动:建议配备高质量的男女混合的干部队伍;重新均衡面向妇女的各项行动;使提出的建议更好地适应妇女的期望;分享经验和心得。
通过体育部编写的一本小册子,这些建议得到了广泛传播。在此基础上,体育部又于2004年12月起草了一个通报,规定了体育部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各体育协会应于2005年实施的5个工作重点,以便发展和提高妇女在体育方面的地位。这些工作重点是:
观察和分析;
提供信息、建议和协助妇女;
财政支持和跟踪检查各项行动;
宣扬和推广好的做法;
发展关于“妇女与体育”的专门培训。
体育部负责对这些行动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
为了确保对这些行动的协调和微调,体育部自1995年起,建立了一个“体育,家庭和女性从事的体育项目”全国资源中心。还有一个“男女平等”省级信息员与地区级通信员网络。
所有这些因素使得体育部成为实施社会性别主流化方法的典范。
第 14 条
农村妇女
一、改善农村生活质量的一项政策
2005年2月23日关于农村地区的法令,具体展示了政府为促进农村的发展所作的各项努力。该法令致力于鼓励创建和保持工作岗位,振兴住房建设,确保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各项服务。它还提供了与农村地区缺医少药风险作斗争的工具,并承认各种协会在农村发展中的作用。
二、为改善对农场主配偶的社会保护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法国政府在近期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便保证他们享受各种农村社会补助。
因此,有必要提醒的是,1999年7月9日关于农业方向的法令为那些不愿成为共同经营者或农场雇员的配偶建立了一种新的身份:即合作配偶身份。这种新的身份在退休金方面规定了更重要的权利。
为扩大合作配偶身份的适用范围,政府又采取了另外一些措施:
1)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农场或企业从事一项固定的职业活动的农场主或农村企业主配偶,均可获得以下三种身份之一种:
农场主或农村企业主合作者;
农场或企业的雇员;
农场主或农村企业主。
2)2006年1月11日关于农业方向的法令规定:
对于配偶来说,不必事先征得农场主的同意,就可以获得合作配偶的身份;
这种身份的适用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与农场主签有民事连带责任契约的人,或者与他同居的人(以前这种身份只给予已婚夫妇)。
三、农业部为促进男女机会平等而制订的一项计划
为了在农业和渔业部门确实实行男女机会平等,有关主管部制订了一项题为“农村妇女、培训和就业:一体化和机会平等”的计划。
该计划面向在农业部职权范围内采取干预行动的所有全国和地区机构。它通过在定向、信息和代表,以及专业化等方面的工作,致力于促进男女之间的真正平等。
另外,它还努力促进妇女融合到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农业部门。实际上,今天的农业必须满足社会提出的,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种新的期望,以及在尊重环境和对空间和领土的保护方面的期望。
2003年,发表了两份研究报告,一份是关于《农村雇佣和非雇佣妇女的职业历程和资质需要》,另一份是关于《农业部门就业妇女在工作中的各种阻力》。
这些研究报告有利于确定工作方向,以便促进农村男女之间的机会平等:
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使成人培训适应妇女的经历;
协调职业生活和私人生活;
便于妇女进入农业部门;
消除司法或条例对平等构成的一切阻碍;
考虑到男、女和夫妇各自不同的需要,丰富培训的内容。
第 15 条
法律面前平等
如同前几次提交报告时那样,男女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则,是一个在各个方面都必须执行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原则。
第 16 条
婚姻和家庭法
一、结婚年龄
如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所建议的那样,对民法典所作的修改,将男女青年的法定结婚年龄一律定为18岁,该修改已经列入目前正在议会讨论的关于夫妇间暴力的一项法案中(参见原文第19页)。
二、姓氏
援用2002年3月4日颁布的、后经2003年6月18日法律修改的关于姓氏的法律,父母今后可以通过向户籍官员提交书面联合声明,选择其子女的姓氏。可以选用父亲的姓氏、母亲的姓氏,或者他们自由确定顺序的父母双姓,条件是每个孩子一个姓。夫妇给予第一个孩子的姓氏最好保留给以后出生的所有孩子。为实行该法令的这些规定,母子和父子关系必须同时确立,而且孩子必须是2004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
如果父母没有提交书面联合声明,则继续实行原来的规定:婚生子女或父母同时承认的子女随父亲姓。
如果亲子关系不是同时确立的,孩子则随第一个承认他/她的父亲或母亲的姓氏。不过,利用第二次承认的机会,在孩子未成年时,父母可以将孩子的姓氏改换成父母中另一人的姓氏,或者换成按自由选择的顺序确定的父母双姓。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孩子年满13周岁,必须征求其个人的同意。
三、亲子关系
2005年7月4日颁布的法令,引出了“无论出生状况如何,孩子一律平等的结果”。该法令终止了婚生和私生亲子关系的传统观念,因为自从该法令认可亲子关系平等以后,这种区别已失去全部法律效力。
关于确定母子/母女关系方面的改革的重大创新之一是:确定母子/母女关系手续简化,无论母亲婚否,只要她在孩子的出生证上指明即可。这样,未婚母亲就不必再通过承认孩子来确定亲子关系了。
四、离婚
2004年5月26日颁布的、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法律,旨在使1975年7月11日的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简化和现代化。主要修改之处如下:
程序简化的协议离婚,包含一次必要的法官庭讯,而非两次;
建立在夫妇之间关于中断婚姻的原则协议基础上的同意离婚,不得撤回;
夫妻关系彻底恶化导致的离婚,可根据一个配偶的申请予以受理,在传讯时,确认双方已经分居两年(而非以前的6年)后,即可判决离婚;
救助义务随离婚而消失,但受害配偶可以获得一笔补偿金以及损害赔偿;
过错离婚予以保留,但严格限制在最严重的情节,“当配偶中的一方多次犯有严重违反婚姻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致使无法维持共同生活”;
对于所有诉讼离婚案件,该法律设立了一个构成不同法律程序之间连接纽带的共同基础部分。为了缓和离婚气氛,过错的确定不与经济后果挂钩;
给予补偿金的方式也变得很灵活:这种补助金用于补偿中断婚姻所形成的配偶双方生活条件的差异。因此,在所有离婚案件中都可判决支付这种补偿金,在对方收入或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修订具体数额。根据2000年6月30日颁布的法律,这种付款原则得到了再次肯定。然而,当债权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不容许他满足其需要时,法官可以根据特定理由做出决定,将这种补偿金作为终身年金确定下来。另外,法律还规定,一旦这种补偿金确定为终身年金,需要给予一笔补充资金。最后,继承人只能享有该继承的份额。
2004年5月26日颁布的法律也包含对夫妇间暴力受害配偶的保护措施(参见原文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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