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国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6年7月8日委员会第1409和第1410次会议(见CEDAW/C/SR.1409和1410)审议了法国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FRA/7-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FRA/Q/7-8,法国的答复载于CEDAW/C/FRA/Q/7-8/Add.1。

A.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并欢迎该代表团的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和在对话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所做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法国家庭、儿童和妇女权利部部长洛朗丝·罗西涅尔率领的代表团,成员包括家庭、儿童和妇女权利部、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外交和国际发展部、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和科研部、内政部、海外部、司法部、打击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主义部际代表团,以及法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日内瓦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2013年撤回对《公约》的剩余保留。

5.委员会欢迎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FRA/6)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14年8月4日关于男女实质性平等的第2014-873号法令;

(b)2011年1月27日关于男女在董事会和监理会中的平衡代表性和关于工作场所性别平等的第2011-103号法令;

(c)2010年7月9日关于暴力侵害妇女以及婚姻暴力及其对儿童影响的第2010-769号法令。

6.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5月17日第2013-404号法令及其承认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的结婚权利。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包括通过或设立:

(a)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四个部际计划,涵盖2014-2016年;

(b)2014年的女童和男童校内平等行动计划,以及涵盖2013-2018年的教育系统内女童和男童平等及男女平等部际协定;

(c)2013年性别平等高级理事会;

(d)2013年发展妇女创业精神计划;

(e)2013年保护妇女暴力受害者和打击贩运人口部际任务组。

8.委员会欢迎如下事实,自审议前一份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地区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6年;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5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0年;

(d)《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4年。

C.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议会

9.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国会议员的关系的声明,在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委员会邀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下一次报告周期,依据《公约》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10.委员会欢迎2015年对关于庇护的法律框架的改进,为寻求庇护者分配住房、采取具体行动将某些脆弱的难民直接带至法国,以及为有需要的外国人提供医疗支助。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可能难以处理难民涌入问题并为他们提供体面住房,不安全的公共卫生和住房条件证明了这一点,缺乏有保障的获得食物、清洁饮用水、卫生设施、医疗服务、精神支助和法律咨询的手段,难民遭到暴力和剥削的风险高,特别是在加来的妇女和女童。委员会还关切庇护申请,尤其是来自所谓安全国家的妇女和/或位于等候区的妇女的申请被视为处于加速程序中,获得的保障较少,即使这些申请可以移回正常程序,以及关切安全国家名单可能在欧洲联盟内有所不同。

11.委员会依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冲突预防、冲突及冲突情况下的妇女问题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

(a)依据关于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国际法执行其义务,诸如不驱回原则;

(b)在接收当前难民流入和审查庇护要求时采取对性别敏感的办法,从而确保作为优先事项解决抵达缔约国的寻求庇护和难民妇女和女童的需求;

(c)确保全面审查妇女的庇护申请,当满足有待制定的明确标准时和当加速程序的广泛判断余地收窄时,将被视为处于加速程序中的案件移回正常程序;

(d)鉴于安全国家名单的不确定性,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立法框架和诉诸法律

1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详尽的反歧视法律框架,特别是鉴于在2014年通过关于男女实质性平等的第2014-873号法令,还赞扬负责监督该框架的强大机构。委员会也欢迎各种法律草案提出的关于法律框架的重要改进(在平等和公民身份以及司法现代化方面)。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缔约国的反歧视立法的效果有限;

(b)缔约国不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包括律师、法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对《公约》的了解也不够,法院裁定中未提及《公约》(除了诉诸最高上诉法院或行政法院的一些行政或刑事案件外),缺乏关于《公约》、性别平等和包括交叉形式的歧视在内的性别歧视的系统性认识提高和司法专业人员培训;

(c)由于不了解《公约》和《任择议定书》、费用、诉讼长度,缺乏法律援助,主张权利的妇女面临困难,对处于脆弱和贫困境况的妇女造成不相称的影响,并且交叉形式的歧视案件没有得到充分审理,因此阻碍了全面赔偿;

(d)在缔约国整个领土,特别是在非都市区不平等地适用反歧视法律;

(e)法律中缺少关于性骚扰的全面定义,在工作场所以外犯下的性骚扰案件得不到民事补救;

(f)未充分将禁止交叉形式的歧视纳入公共政策。

13.依据关于妇女诉诸法律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正如关于二十一世纪司法现代化的法律草案所计划的,引入小组行动,使其向共同关注性歧视的特设人员小组开放,设立基金以支持这类要求,以便减轻妇女的财政负担;

(b)加速通过关于二十一世纪司法现代化的法律草案,简化原告,特别是交叉形式歧视的受害妇女的法律途径,协调违反反歧视法律的处罚和赔偿计划,为联合解决多重原因的歧视提供可能性;

(c)确保法院充分处理交叉形式的歧视,为司法人员和律师提供培训,使他们能够处理并考虑到主张权利的原告的各种理由;

(d)促进面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和诸如执法官员、社会服务和庇护服务等其他专业人员的关于《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额外能力建设方案;

(e)执行权利维护者关于在有关平等和公民身份的法律草案中引入明确和准确的性骚扰定义和在有关二十一世纪司法现代化的法律草案中纳入法律条款的建议,使得能够在工作场所以外犯下的性骚扰案件中提供民事救济,并规定调整举证责任;

(f)在重新分配关于平等和公民身份的法律草案规定的管辖权之后,确保地方政府,特别是非都市区的地方政府,有能力全面执行性别平等立法以及诸如计划和方案等其他措施。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和性别问题主流化

14.委员会欢迎在2013年成立专门促进性别平等的性别平等高级理事会,作为总理办公室下的咨询机构。委员会赞赏高级理事会、权利维护者和国家人权协商委员会发挥的重要作用。还注意到部际委员会和高级性别顾问的复杂结构,特别是在大区和非都市区。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国家性别平等机制的地位和关注重点发生变化,从完整的部委降级为国家秘书处,然后作为新的家庭、儿童和妇女权利部下属部门恢复了部委级别;这些变化造成了不确定性,可被解读为在以妇女人权为核心方面的退步;

(b)相较于需要明确和连贯地协调和管理性别问题主流化努力,国家机制的组织架构复杂,并且缺乏全面的监督和影响评价措施;

(c)向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拨付的用于在领土全境内所有区域和所有政府级别有效协调性别平等计划、政策和方案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

(d)未明确规定性别平等高级理事会、权利维护者和国家人权协商委员会的法定职能和权力;相较于权利维护者和国家人权协商委员会,分配给高级理事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非常有限。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继续由拥有强大任务授权以及在所有区域、所有政府级别有效协调性别平等计划、政策和方案所必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完整部委来处理性别平等问题;

(b)加强监督机制以全面和定期评估性别平等计划、政策和方案的执行进展,并评估这些努力的影响,以期采取补救行为;

(c)加强在市和大区一级执行性别平等政策,确保所有相关政府机构的执行工作得到持续指导和支助,包括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向性别平等高级理事会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使其能够履行任务授权,加速通过关于平等和公民身份的法律草案,从而确立和确保高级理事会在机构形势方面的可持续性,并确保其他两个机构也获得必要手段,特别是,鉴于国家人权协商委员会得到的新职能(人口贩运和剥削问题报告员),使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暂行特别措施

16.促进所有议会的选举制度及所有公务员和公共部门高级别职位方面的性别均等,以及促进妇女参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详尽法律框架实际上不是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属于处境不利群体的妇女和女童在政治生活、教育、就业和卫生领域的脆弱状况。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暂行特别措施解决属于处境不利的妇女在诸如政治生活、教育、就业和卫生领域的迫切需求。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歧视性的性别定型观念,包括通过提倡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特别是消除媒体中对妇女的定型描述,包括为此规定广播许可证和加强音像事务高级理事会的作用。委员会还欢迎为打击各种有害习俗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童婚和强迫婚姻,残割女性生殖器以及以所谓名誉为名的犯罪。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

(a)关于妇女和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在缔约国持续存在;

(b)由于其性别和宗教的交叉因素,穆斯林妇女和女童面临歧视和仇视伊斯兰和/或反穆斯林行为的风险更大,当前的社会和政治背景加剧了歧视风险;

(c)媒体和广告部门继续传递有关妇女的陈规定型和具有性别特征的形象;

(d)缔约国色情制品泛滥和所谓公共领域性别特征化可能加剧性骚扰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e)许多妇女不易获得关于缔约国的有害做法以及对抗这些做法的方式的资料;

(f)正如儿童权利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指出,通常对双性儿童进行医疗上不必要和不可逆的手术以及其他治疗。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综合战略,以纠正或消除歧视妇女的重男轻女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特别关注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她们常常是仇恨言论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的目标。该战略应包括监测以评估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并便利设计补救行动,以确保其社会融合;

(b)打击对属于种族、民族、国家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和女童,包括生活在敏感城市区域的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行为,确保她们平等获得保健和教育、就业、住房以及公共和政治舞台,并加强共同和谐生活的意愿和能力;

(c)与相关行为者协作并采取创新措施,包括必要时实施更严格的条例,以促进媒体和广告对妇女进行正面和非定型的刻画;

(d)研究缔约国媒体对女童和妇女过于性别特征化的表现以及色情制品泛滥可能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增加产生的影响;

(e)系统收集有关缔约国有害习俗的分类数据;

(f)针对双性儿童制定并实施一项基于权利的医疗保健议定书,确保儿童及其父母适当知悉所有备选办法;确保让儿童尽可能参与关于其医疗干预的决策,确保其选择得到尊重;并确保儿童不接受不必要的手术或治疗,如禁止酷刑委员会(见CAT/C/FRA/CO/7,第35段)和儿童权利委员会(见CRC/C/FRA/CO/5,第48段)最近的建议。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作出的努力。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制定部委间第五个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计划(2016-2018年)。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尽管采取了措施,但仍缺乏具体成果,且缔约国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发生率仍然很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强奸案件的告发率很低,起诉率和定罪率也很低,导致对犯罪者有罪不罚的现象;

(b)种族主义、仇外、反穆斯林和性别歧视行为交叉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影响;

(c)区域和地方在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受害者提供包括庇护所在内的高质量的援助和保护服务方面,以及在歧视属于少数群体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受害者方面存在差异;

(d)由于取得居留许可依靠其伴侣,许多移徙妇女不告发家庭暴力事件;

(e)拨付给保护妇女暴力受害者和打击贩运人口部际任务组以履行其任务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不足。

21.根据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研究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告发率和定罪率低的根本原因,并加紧努力,消除一切阻碍妇女向警方报告暴力行为的障碍;

(b)确保彻底调查和起诉种族主义、仇外、反穆斯林和性别歧视行为,对犯罪者施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判决;

(c)加强监测机制,以定期评估所采取的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措施的效果,并采取补救行动;

(d)评价警察和司法机关对性犯罪投诉的反应,并对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开展强制能力建设,内容涉及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严格适用刑法规定以及在问询暴力行为妇女受害者时采取对性别敏感的程序;

(e)加强向遭受暴力侵害的所有妇女受害者提供的援助和保护,包括为此加强庇护所和危机中心的接收能力,确保其无差别地满足所有受害者的需求,并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

(f)从性别角度出发,修订向依赖其施虐伴侣的移徙妇女授予临时居留证的条件;

(g)向保护妇女暴力受害者和打击贩运人口部际任务组拨付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履行其任务。

域外国家义务

22.委员会对向武装冲突或有武装冲突风险的敏感国家转让武器可能对妇女权利产生的不利影响表示关切。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与采购法国武器的国家的战略对话中纳入性别方面,并按照《武器贸易条约》,继续进行严格、透明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风险评估。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

(a)将法国国民在国外犯下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残割女性生殖器和强迫婚姻和/或童婚行为的起诉限于仅针对在犯罪地国不被定为刑事犯罪的行为的案件;

(b)使对此类犯罪的起诉以受害人提出控告为条件;

(c)不愿起诉法国永久居民在缔约国领土以外犯下的此种罪行。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有关域外起诉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残割女性生殖器和强迫婚姻和/或童婚行为的方法,确保在缔约国依职权起诉法国国民或永久居民犯下的这些罪行,无论具体罪行在犯罪地国是否被定为刑事犯罪。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6.委员会欢迎通过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第一个国家行动计划(2014-2017年),欢迎指定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为独立的国家报告员。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

(a)贩运人口案件的起诉和定罪率低;

(b)缺乏适当机制,确认并转送需要保护的贩运人口受害者,尤其是未成年人往往被视为罪犯和非正规移民,而不是受害者,关于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数据不足;

(c)对剥削问题缺乏关注,包括强迫劳动、奴役、奴隶制和类似做法,优先考虑贩卖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问题;

(d)国家行动计划协调不够,缺乏拨付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导致迟迟不能实施该计划,国家人权协商委员会缺乏资源,无法充分发挥其报告员的作用;

(e)对于贩运人口受害者,缺乏系统安排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措施,包括获得咨询、医疗、心理支助和补偿,包括赔偿,尤其是移徙妇女,除非与警方和司法当局合作,否则无权获得临时居住证;

(f)将客户定罪可能会适得其反,增加卖淫者的安全和健康风险,未解决卖淫的根本原因,也不降低其普遍性;

(g)预算款额不足,预期没收被定罪贩运者财产所获额外资源具有不确定性,难以支持那些为希望脱离卖淫业妇女实施的进程。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调查、起诉和惩罚所有贩运人口、尤其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确保按罪行严重程度,对犯罪者判处相应的刑罚;

(b)加强措施,确认和支持面临被贩运风险的妇女,尤其是未成年人;

(c)改善获得关于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数据;

(d)防止和打击其他各种类似贩运形式的剥削做法,特别是强迫劳动、奴役和奴隶制;

(e)增加保护妇女暴力受害者和打击贩运人口部际任务组和全国人权咨询委员会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确保有效协调、监测和评估政府打击贩运人口和剥削的行动;

(f)使贩运人口受害者充分获得医疗保健和咨询,并通过增加社会工作中心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及有针对性地培训社会工作者,加强此类服务;

(g)确保所有贩运人口受害者,不论其种族、国籍和社会背景,都可获得有效保护和补救,包括康复和补偿;

(h)规划在三年内对第2016-444号法令的影响进行评价,包括卖淫和人口贩运的种类和范围,社会上对卖淫、购买性服务以及从事卖淫的妇女的看法;

(i)增加预算并增加向希望脱离卖淫活动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的援助,包括为此提供替代性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许多立法和宪法措施,确保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性别平等。委员会指出,在内阁以及大区和省级委员会中已经实现了性别平等。委员会还欢迎在2014年地方选举后,大区和市议会中妇女代表明显增加。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完成了国家(中央、大区、省和地方)各个层级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由于一些政党似乎更倾向于被罚款,而不提名女性候选人参加选举,妇女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中的比例很低;妇女担任国家以下各级地方行政机关首长(如市长16%)、各省省长(约10%)、或大区首长(17.6%)的比例很低。委员会还注意到,妇女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性有所进步。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评价目前对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选举所适用的处罚的影响,并在必要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包括修改选举制度;

(b)制定国家以下各级行政首长选任的创新模式。

(c)继续努力,确保董事会和公共行政各个领域决策职位的平等代表权;

(d)加强针对政治人物、记者、教师和公众的认识提高运动,以更好地认识到,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执行妇女人权的要求。

出生登记

30.委员会注意到,《民法》第55条规定的出生申报期限很短,未按期申报必须经过法院的司法程序,程序可能长达18个月,使儿童缺少关于其存在的法律证明,限制了他们享有人权。委员会关注的是,法属圭亚那大量土著和部落人口以及马约特岛一半人口没有出生证和身份证明文件,剥夺了他们获得基本服务、包括教育和医疗的手段。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每个出生者都得到登记,确保为其管辖区内的每一个人提供出生证和身份证明文件,无论他们生活在何处。在这方面,建议缔约国按照2015年第3204号法律草案的设想,修订《民法》第55条,并考虑设想的延长5天时限,尤其是对偏远地区,并且简化设想的延迟申报情况下的申报程序。

教育

32.委员会欢迎为确保各级教育性别平等和克服具有性别成见的教育和职业选择所采取的措施。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最近未对禁止在学校穿戴具有宗教象征的服饰的第2004-228号法令开展综合评价,结果认为其可能限制或剥夺了女童的受教育权利(见CEDAW/C/FRA/CO/6,第20段),因此无法得知该法令对这些女童作为社会正式成员全面融入法国社会的影响,如果影响是负面的,那么将无法补救;

(b)妇女仍然集中在传统上女性占主导地位的研究领域和职业道路,而她们在职业培训和诸如数学、信息技术和科学等高等教育的某些领域代表性不足;

(c)在妇女参与自然科学和技术相关研究方面,继续存在横向隔离;

(d)学校性教育手段不足,看来无法满足女童和男童的需求,无益于履行缔约国在这方面的责任;

(e)在学校遭受歧视和性骚扰的女童人数众多,人数不成比例的移徙者、罗姆人、土著和自闭症女童以及属于少数群体的女童和残疾女童继续难以获得优质教育。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授权开展综合研究,确定禁止在学校穿戴具有宗教象征的服饰的第2004-228号法令对女童受教育权的影响(见CEDAW/C/FRA/CO/6,第20段)和对这些女童作为社会正式成员全面融入法国社会的影响,并在必要时指出补救办法;

(b)加强其战略,以解决可能阻止女童进入诸如数学、信息技术和科学等传统上以男性为主导的学习领域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

(c)确保在所有学校有效落实对暴力和骚扰的零容忍政策,其中包括咨询服务、提高认识努力和有效的报告机制;

(d)确保所有学校的学校课程中纳入三个年度课时关于性和妇女人权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适龄教育,由受过培训的人员授课,不仅讲解生殖生物学、避孕和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而且还包括性别平等、尊重、打击性别主义和性别暴力;

(e)继续消除在获得优质教育方面对弱势群体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确保有效监测和评价这些努力的影响,以宣传补救行动。

就业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妇女普遍较高的劳动参与率,欢迎为促进劳动力市场性别平等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为协调家庭和工作生活、增加非全日制工人的社会权利和减少妇女在这类工人中的比例、提高老年妇女的退休金和打破玻璃天花板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欢迎将对性骚扰和性别歧视行为的监管扩大到公共部门,如最近通过的关于公司和经济活动人口的新的自由和新的保护法(《库姆里法》)所规定的。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持续的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和妇女集中于非全日制和低薪工作,公共服务机构中采取关于管理职位的措施明显没有实现其目标;

(b)没有实施同工同酬原则,公共和私营部门两性工资差距持续存在,对妇女的职业发展和养老金福利产生了不利影响;

(c)尽管进行了改革,但男子育儿假实际上仍然用得很少;

(d)移徙者、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罗姆妇女、以及属于其他少数群体的妇女和残疾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有限;

(e)根据新的《库姆里法》,雇主有可能通过单方面决定,在企业内部规章中实行中立原则,这可能会对穆斯林妇女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并进一步增加其在就业方面的脆弱性;

(f)在书面资料中没有表示愿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技能培训、推动妇女在非传统领域工作的激励措施和暂行特别措施,实现男女在劳动市场的事实上的机会平等,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并确保妇女管理职位的配额不因无效率核准而受到不利影响;

(b)采取措施,切实执行同工同酬原则,缩小和弥合两性工资差距,包括为此采用性别中立的分析性职业分类和评估方法,以及定期的薪酬调查,特别是在公务部门,并确保企业遵守法律义务,制定措施以促进集体谈判;

(c)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全职工作机会,包括提倡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事务,提供更多更好的保育设施,增加激励措施,鼓励男子使用其育儿假权利;

(d)考虑到弱势群体妇女,尤其是移徙者、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罗姆妇女,以及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和残疾妇女的需求,并考虑在这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为这些群体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e)全面审查新的《库姆里法》的性别影响,以期修订可能间接歧视妇女的所有规定,特别是关于中立原则的规定,以保护妇女的权利并使其与先前各项性别平等立法保持一致;

(f)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卫生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以便利获得避孕和流产服务,包括全面保险保障,针对青少年的免费避孕服务以及学校护士提供的紧急避孕服务。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区域差异,这可能会对妇女和女童造成不相称的影响;

(b)少女和/或意外怀孕比例,特别是在海外领地和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中;

(c)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差异,这取决于妇女和女童的居住地;

(d)马约特岛和法属圭亚那的孕产妇死亡率高,这主要归因于许多外籍妇女迟迟无法获得产科服务;

(e)因采矿和非法采矿活动造成的水和土壤汞中毒,对法属圭亚那妇女和女童的健康造成不相称的影响;

(f)缔约国未采取措施来解决法国30年核试验对法属波利尼西亚妇女和女童健康的影响。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领土全面覆盖医疗保健服务,特别是性和生殖保健服务;

(b)降低少女和/或意外怀孕的比例,包括为此提高包括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在内的性和生殖保健服务的可及性、可获性和承付能力,特别是在海外领地和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中;

(c)继续当前努力,确保能够在包括非都市区在内的整个领土获得包括门诊服务在内的优质医疗保健服务,同时专注于诸如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等特别脆弱的妇女群体;

(d)加强努力以减少孕产妇死亡发生率,特别是在马约特岛和法属圭亚那,包括为此执行国家专家委员会的调查建议;

(e)确保规定对卖淫妇女的客户定罪的新法律不阻碍卖淫妇女获得优质的性和生殖保健服务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治疗,包括保密服务;

(f)继续对法属圭亚那土著人口的汞中毒情况进行健康监测,调查、起诉和处罚对这种中毒事件负有责任的人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办法;

(g)就核试验对法属波利尼西亚妇女健康的影响展开严格、透明和对性别敏感的评估;并加快处理受害者索赔要求。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38.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启动的妇女创业计划。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已婚配偶或法定结合人士联合纳税制度可能阻碍妇女就业,取决于收入水平和配偶有酬工作分配,对配偶产生不平等影响;取决于配偶在税法和社会法中的公民身份,在配偶待遇方面存在差异:

(b)妇女在体育联合会和文化机构中的代表性不足,分配给妇女体育竞赛和艺术活动的广播时间明显更少。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税收制度并引入个体所得税,至少将其作为选项,并且废除或修改“家庭系数”,使所得税制度不分性别,而不是阻碍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

(b)简化和协调税法和社会法中的配偶待遇,无论他们是否已婚,结成民事伴侣或处于事实结合状态;

(c)继续努力实现纳入体育联合会和文化政策行为者的协定中的实质性平等。

农村妇女

40.委员会注意到领土和性别相关数据的产生以及农村综合概念,包括农业培训方案、妇女创业、农业旅游和提高农村地区妇女职业活动的多样性。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领域需要长期措施。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措施来解决农村妇女的脆弱性,特别是海外领地的老年妇女因跨国采矿企业土地购置而产生的脆弱性,通常造成强迫迁离、妇女流离失所和缺乏充分补偿。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以性别视角继续努力制定和执行综合农村政策,提供必要的长期资源以确保农村妇女的有效社会保护和增强农村妇女的权能;

(b)解决土地购置和长期租赁对海外领地农村妇女的负面影响,确保这些妇女参与土地租赁协定谈判,确保这些协定不对她们的生计产生负面影响。

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移徙妇女和移徙来源的妇女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使移徙妇女和女童以及移徙来源的妇女全面融入法国社会所付出的努力。但是,委员会对这些妇女在各个领域仍然面临的障碍表示关切。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并在诸如城市政策等所有公共政策中,更广泛地说,在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中,考虑到移徙妇女和移徙来源的妇女的具体情况。

被拘留的妇女

44.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占被拘留人员的3.23%和被行政拘留人员的6%。委员会关切的是,监狱严重过度拥挤,基础设施陈旧、女子监狱内的少数囚犯因地理距离而与家庭隔绝、工作、培训和继续培训、获得卫生、社会和文化服务可能性较低,以及自杀和被迫住院治疗精神病的风险较高。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主计长在其2016年报告中针对拘留所提出的建议,特别是关于这一特殊环境内的性别平等。

婚姻和家庭关系

46.委员会欢迎通过2013年6月18日第2003-516号法令,该法令确保在姓氏传递方面的平等权利。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大多数儿童仍然仅继承父亲的姓名。委员会对希望改名的变性人必须满足的条件表示关切。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向父母宣传男女在将自己的姓氏传递给子女方面具有平等权利,以及消除予以男性姓氏的家长优先权。委员会还建议简化变性人改名的司法程序,使他们能够向登记官员或公证人宣布改名。

48.委员会关切的是,在一些非都市领地生效的许多习惯法或做法含有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歧视性条款,不符合《公约》规定。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习惯当局和土著妇女组织的努力,以确保快速审查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歧视性条款,包括婚约、解除婚姻、儿童监护和继承方面条款,使其符合《公约》。

数据收集和分析

50.委员会欢迎收集、分析和传播重要性别平等统计数据,但遗憾的是缔约国拒绝考虑收集按照种族或宗教分列的数据,虽然缺少这些数据阻碍其获得所需知识以衡量基于这些标准的歧视并制定措施克服这些歧视,特别是关于遭受交叉形式的歧视的妇女。

51.委员会鼓励审查数据收集系统,包括为此修订关于数据处理、数据归档和个体自由的1978年1月6日第78-17号法令,以收集基于种族和宗教的数据,从而加强为打击歧视而采取的措施。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各项规定时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3.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4.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其得到全面执行。

批准其他条约

5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使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5(a)和(d)和33(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7月之前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奉行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