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0年7月12日至3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斐济

1.2010年7月14日委员会第928次和第929次会议(见CEDAW/C/SR.928和929)审议了斐济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FJI/2-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FJI/Q/4,斐济的答复载于CEDAW/C/FJI/Q/2-4/Add.1。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尽管报告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缺少一些具体分列的数据,但结构合理,大体遵循了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导则,并提及了以往的结论意见。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供口头介绍,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进行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社会福利、妇女和减贫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中有负责实施《公约》所涉领域各项举措的国家级机构派出的一名代表,并实现了男女公平分配。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开展了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是在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下、通过开展广泛的社区磋商(包括在边远岛屿)编写的。

积极方面

5.委员会对于缔约国为使国家立法符合《公约》规定而通过新法律、法令和法规表示欢迎,其中包括《家庭法》(2003年)、《劳资关系法》(2007年)、《家庭暴力法令》(2009年)、《犯罪法令》(2009年)、《刑事诉讼法令》(2009年)、《判决和处罚法令》(2009年)和《儿童福利法令》(2010年)。

6.委员会亦对新的《2010-2019年妇女行动计划》表示欢迎,该行动计划确定了促进妇女权利的五个优先领域:正规部门的就业和生计;平等参与决策;消除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以及妇女与法律。此外,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可持续经济赋权发展战略》将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14个省和市郊的居民点建设妇女中心,以通过提升妇女的领导技能和方案管理技能来促进农村地区的妇女赋权活动,并为会议、培训、妇女保健诊所和其他能力建设倡议提供活动场地。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起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9.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履行缔约国担负的《公约》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是要接受这方面问责,同时强调《公约》对各政府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它请缔约国鼓励议会根据其程序,酌情采取必要步骤执行本结论意见,并按照《公约》规定开展政府的下一个报告进程。

宪法框架

10.斐济政府废除1997年《宪法》和解散司法机构的行为对保护人权和法治产生了负面影响,也对缔约国落实《宪法》第38节第(2)款(民权法案和反歧视条款)所保障、《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构成了限制,委员会对此表示严重关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打算在2012年通过新宪法,并于2014年举行大选,但委员会仍对这些进程中的延误以及由此造成对人权的保护持续不足表示关切。

11.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明确和可信的措施,借助妇女充分参与的合作进程通过新宪法,并通过重建司法事务委员会等措施,全面恢复法治和司法独立。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尽快举行自由、公平的选举。根据以前的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其宪法审查进程顾及到根据《公约》第2条纳入男女平等原则和对“歧视妇女”进行定义的需要,并根据《公约》第1条列入行使基本权利的明确程序。

12.令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法律和《公约》所保障的人权维护者(包括女人权维护者)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们遭到骚扰和拘禁,在羁押过程中有时遭受虐待。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对2009年废除《宪法》时颁布的《公共紧急状态条例》表示关注,该条例赋予警察和军官豁免权,从而使他们有权胡作非为而不受任何惩罚;也对《新闻媒体法令》表示关切,因为该法令对妇女的外联和言论自由权产生了负面影响。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保护人权,包括保护人权维护者的权利。委员会还强烈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公共紧急状态条例》和《新闻媒体法令》不侵害妇女(包括女人权维护者)的权利及其言论自由权。

法律投诉机制

14.委员会注意到斐济人权委员会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其明显缺乏独立性表示关切,正是这种情况导致国家保护和促进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和亚洲太平洋国家人权机构论坛最近暂停认可其资格。委员会关切的是,人们对斐济人权委员会的公信力缺乏信心,导致当前提交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数量很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斐济人权委员会过去曾以多种方式处理不歧视和平等问题,但自其1997年成立以来,在将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纳入工作重点,确保为该领域制定健全的政策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技术专长方面,该委员会建树不多。

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斐济人权委员会实现独立,并加强其监督职能(包括在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领域),以期遵循《巴黎原则》重新赢得信誉、公众信心和合法性。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斐济人权委员会重新申请国家保护和促进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和亚太论坛的资格认证,并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遵循《巴黎原则》。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6.缔约国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多次出现变动,其行政隶属关系一再更改,最近降级为隶属于社会福利、妇女和减贫部的一个司,其所获资源的不足和能力的限制制约了该部的有效运作,妨碍了2009-2018年《妇女行动计划》的实施,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在妇女司下设立斐济妇女联合会,以便协调妇女非政府组织为实现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而开展的方案和进行的活动,同时委员会关注的是,该联合会要求非政府组织必须在注册之后才能开展促进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的进程和主动行动。

1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刻不容缓地优先重视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并为其提供足够的权限、决策权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有效地努力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工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斐济妇女联合会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注册规定以及缔约国关于所有集会均须获得许可证的进一步要求不得侵犯结社和集会自由的权利,不得限制非政府组织参与各种实现两性平等、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协商进程的机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国家机制加强与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以有效实施各种提高妇女地位的方案。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和必要性的理解不够透彻。

19.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责成缔约国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其弥补过去歧视妇女的影响的一项义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加快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的必要战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有关参照《公约》各项规定使用这类暂行特别措施和有关这类措施的影响的资料。

定型观念和文化习俗

20.关于妇女和男子在生活各领域中的角色、责任和身份,委员会对这方面持续存在的习俗和传统、强烈的男尊女卑态度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再次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此类风俗习惯使妇女和女孩长期受到歧视,具体体现为妇女在公共生活、决策、婚姻和家庭关系等许多领域中处于劣势和不平等地位,暴力侵害妇女现象长期存在。诸如布鲁布鲁等和解与饶恕仪式的文化习俗,迫使暴力行为的受害者继续维持充斥着虐待和暴力行为的婚姻关系,委员会对此也感到关切。此外,令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缔约国迄今未采取有效、系统的行动,以改变或消除对妇女有害和(或)贬低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及文化习俗。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制订一项全面战略,包括依照《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审查和制订立法并设定目标和时间表,以改变或消除歧视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男尊女卑态度和文化习俗。此类措施应包括与民间社会协作,努力提高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对该问题的认识。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创新和切实措施,加强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并与媒体一道,加强对妇女的正面、非陈规和不歧视的报道,特别要拟订能与农村和边远岛屿妇女开展联系的外联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定期审查所采取的措施,以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及采取适当行动, 并在其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说明这方面问题。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在私人和公共领域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仍然频繁发生。在对2009年《家庭暴力法令》表示欢迎的同时,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综合办法防止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通过和执行全面统筹的立法,禁止所有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以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调查和起诉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针对妇女性工作者的暴力行为)。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事件发生率的数据和资料,也没有关于此种暴力行为的范围及其根源的研究报告和(或)调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适当、足够的社会支助服务,而且缺乏协调。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优先重视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并采取综合措施应对这种暴力行为。这些措施应包括迅速通过一项综合法律,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犯罪,包括同居关系的家庭暴力、婚内强奸、性暴力、性骚扰和机构暴力行为,还应包括制订一致的多部门行动计划,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缔约国应调查和起诉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包括那些涉及妇女性工作者的案件。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出版并广为传播《家庭暴力法令》和为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订立和(或)构想的所有相关法律和政策。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增加收容所的数量,确保适当的地域分配,特别要重视边远岛屿。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按年龄及城乡地区分列的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流行趋势的数据。

贩卖人口和卖淫剥削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的2009年《犯罪法令》惩处那些对妇女实施性剥削的人。委员会还注意到,是否将卖淫视为犯罪行为仍然是问题的焦点,但最近的举措从供需两方面下手,已将这一刑事犯罪范围扩大,列入了嫖客和妓院老鸨。令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仍将性工作视为犯罪行为,结果,性工作者往往成为暴力受害者,特别容易遭受警方的酷刑和虐待。委员会还对商业化性工作中剥削未成年少女的行为表示关注。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斐济警察中设立了跨国犯罪股,调查贩卖人口行为,从而对《犯罪法令》作出了补充,但令委员会遗憾的是,关于人口贩运的发生率和根源以及对执法人员进行这方面培训的情况并无分列的数据和资料。

25.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有效实施《犯罪法令》,实现性工作合法化,与有关伙伴合作加强各种方案,为希望离开卖淫行业的妇女提供支助方案、退出方案和替代生计。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到暴力侵害、酷刑或虐待的性工作者有机会受到公平审理,并视需要接受医疗和心理社会服务及获得补偿,包括获得赔偿和不再重犯的保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第六条,包括为此迅速执行针对正在出现的人口贩运现象的具体和全面的国家立法,确保犯罪者得到惩处,受害者得到充分保护和援助。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大努力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通过情报交流防止贩运活动,帮助被贩运人口复原和融入社会。委员会还建议向全国各地的司法机构、执法官员、边防队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反贩运人口的培训。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贩运和卖淫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消除其根源,杜绝女孩和妇女易遭受性剥削和贩运的情况。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仍然面临着重大挑战,历届政府为实现妇女任职人数占30%的目标而展开的努力仍未成功。委员会仍关切妇女在公共、政治和专业行业中以及在决策职位中任职人数持续偏低的问题,特别是在有关妇女作用的陈规定型观念最为根深蒂固的农村地区和边远岛屿。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妇女参与当前的宪政改革和即将到来的选举进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政治、专业和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的决策而实行持久的政策,包括设置配额。鉴于缔约国打算在2012年通过新宪法,委员会建议在新宪法中列入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充分利用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并吁请缔约国必要时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委员会建议开展各项活动,以提高对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的认识,并且为妇女公职候选人和当选妇女编制定向培训和指导方案,以及为现职和未来的女领导人提供关于领导才干和谈判技能的培训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认真监测已采取措施的效用和取得的成果,并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这些情况。

教育

28.委员会对女孩入学率高的情况表示欢迎,并赞赏缔约国努力确保男孩和女孩各级教育机会平等,订立重新入学政策,使年轻妇女孕后能重返学校,设立“Matua”方案(2004年),鼓励有兴趣的辍学者和成年人继续接受教育。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传统态度、性别角色观念和贫困,特别是没钱支付校服、鞋子、书本和交通费的困境,继续限制女孩的教育,使得女孩辍学率上升,在农村地区和边远岛屿尤其如此。委员会还对学校课程中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教育的内容不足表示关切。委员会对学生选课方面的性别隔离也表示关切,并对残疾妇女和女孩教育培训机会不足表示遗憾。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步骤克服传统观念,因为这种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和边远海岛可能妨碍女孩和妇女的教育,妨碍女孩继续就学。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积极鼓励妇女和男子拓宽教育和专业选择,采取奖励措施,帮助年轻妇女进入传统上以男子为主的专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拨出所需预算款项,继续实施有关方案,便利穷人家孩子、特别是穷人家女孩接受教育,加强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方案,包括针对少女少男的性教育,特别注意预防早孕,防止和控制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信息,介绍已采取的措施及其对性别问题的影响,并介绍残疾妇女和女孩接受教育的情况。

就业

30.委员会注意到,《就业关系法》(2007年)旨在确立对工人和雇主都公平的劳工标准,确保所有工人同工同酬。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收入实际上大大低于男子,在诸如制衣业、农业、渔业、手工业等不需要高级资格的职业和行业尤其如此。许多妇女在非正规部门工作,没有社会保障或其他福利,特别易受伤害。委员会对此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虽然注意到该国订有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国家政策,但关切地注意到该国缺乏处理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特定法规和具体措施,而这个问题正在变得日益严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政府为了公务系统缩编,将退休年龄从60岁降至55岁,迫使一些人提前退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一些残疾妇女因缺乏教育培训机会以及限制其就业的文化态度,而得不到就业。《公共紧急状态条例》限制缔约国的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从而阻碍在工会和妇女组织推进落实人权,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31.委员会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1条的规定确保妇女在劳工市场享有平等机会。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针对正规劳工市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缩小并弥合男女薪酬差距,采用同工同酬、工作机会平等的原则。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调节非正规部门,确保该部门的妇女不受剥削,享有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颁布具体法规,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为工作场所的残疾妇女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确保被迫提前退休的公务员获得适当公平的补偿。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斐济已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的规定充分落实结社自由原则。

保健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为在保健领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及确保妇女能获得保健服务拨出充足的资源,经过训练的医务人员短缺,医药和医疗设备不足。委员会表示特别关切的是,包括精神心理残障者在内的残疾妇女和女孩很难得到适当的保健服务。对此,委员会指出,有必要修改《精神健康治疗法》,除其他外确保病人在医院治疗后康复并重返社会,同时有必要增进人们对精神心理残障者的充分平等人权的认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农村地区,贫困和花不起交通费等问题对妇女获得保健服务产生了负面影响。获得生殖保健和性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在一些农村地区和边远海岛尤其如此;妇女受到暴力侵害,更易于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

3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委员会第24条一般性建议的框架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拨出充足资源,使妇女有更多机会获得保健和保健相关服务。委员会大力敦促缔约国修改《精神健康治疗法》,保护心理残障者的权利,并采取有效步骤提高人们对精神心理残障者充分平等人权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增加保健服务,包括生殖保健和性保健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边远海岛增加这些服务,并加大力度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扩散的问题。

农村妇女

34.委员会注意到,《社会正义法》规定应采取平权行动帮助包括寡妇和单身母亲在内的某些妇女群体,并注意到缔约国境内十分有限的社会服务大多由非政府组织提供。贫困增加;经济适用房的需求上升,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尤其如此;城市化日增;在土地拥有权、遗产继承、信贷获取方面实际上男性优先。有鉴于此,社会服务的缺乏引起委员会的特别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农村妇女占缔约国妇女的大多数,占农业和渔业劳工人数的大多数,因此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女(包括老年妇女)情况的资料和统计数据非常有限,关于劳工和就业、利用司法的机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情况的资料和数据尤其有限。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和女性户主的需要,确保她们能参与决策进程,能充分利用司法手段,能充分享有保健、教育和信贷机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在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方面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综合数据,介绍包括边远海岛妇女在内的农村妇女在《公约》所涵盖所有领域的情况。

弱势妇女群体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包括老年妇女、残疾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妇女在内的弱势妇女群体的资料和统计数据非常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妇女经常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在利用司法的机会、教育、就业、住房和保健等方面尤其如此。

3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全面介绍弱势妇女群体在《公约》所涵盖所有领域的实际情况,并介绍具体方案和成就。

婚姻和家庭关系

3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最近通过《家庭法》(2003年)、《家庭法》修正案(2005年)和《家庭暴力法令》(2009年),并在法院系统开设新的家事分院,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由于传统习俗和态度,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地位不平等。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政府未能采取足够措施促进实施这些法律的规定,没有在这方面进行培训,包括敏感注意性别问题的培训,未能提高人们对婚姻和包括同居关系在内的家庭关系中的两性平等哲理的认识。

3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监测和评估《家庭法》及其修正案以及《家庭暴力法令》的实施情况,增进人们对这些法律规定的认识,对包括警察和法院家事分院人员在内的相关人员开展适当培训,包括敏感注意性别问题的培训。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第21条一般性建议,采取进一步措施促进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

数据收集和分析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没有载列足够的统计数据说明妇女在《公约》所涵盖所有领域的情况,特别是卖淫和贩卖人口、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弱势妇女群体等方面的情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报告中没有提供资料介绍所采取的措施的作用,包括法律、方案和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在《公约》所涵盖各领域遇到的障碍和取得的成果。

4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数据收集系统,包括使用可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特别是卖淫和人口贩运、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弱势妇女群体的情况,评估妇女实际平等方面的进展,为数据收集拨出充足的预算资源。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城乡地区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说明政策和方案措施的作用、遇到的障碍和取得的成果。

任择议定书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不愿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并表示希望通过重点加强国家法律和体制来处理国内关于歧视的投诉和控告。

4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重新考虑其立场,加入《任择议定书》。《任择议定书》规定,在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案件之前,必须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尤其考虑到这一点,加强国家法律和体制的工作应被视为一种补充。

《公约》第20条第1款

4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早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强化《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这方面的情况。

千年发展目标

46.委员会强调,充分有效实施《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顾及两性平等问题,并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这方面的情况。

传播

47.委员会请斐济在国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各界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这方面还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建议传播工作也在地方社区和边远海岛展开。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举行一系列会议,讨论落实这些意见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这些文件。

其他条约的批准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有助于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斐济政府考虑批准斐济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步骤执行上文第11段中建议;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步骤执行上文第13段中建议。

技术援助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技术援助拟订和实施执行上述建议和《公约》各项规定的综合方案。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包括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2 的合作。

下次报告的编写

5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次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在报告编写期间与各种妇女和人权组织协商。

52.委员会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表示关切的问题作出回应。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7月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出席报告审议会议的代表团中要有十分熟悉《公约》所涵盖广泛领域的情况的代表,以便进行富有成果的建设性对话。

5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核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委员会2008年1月第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具体条约报告准则必须与共同核心文件统一报告准则一并适用。所有这些准则都构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统一报告准则。具体条约文件应限制在40页以内,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得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