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KEN/CO/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1 May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肯尼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1年3月9日、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3763次、第3764次和第3765次会议上(见CCPR/C/SR.3763、3764和3765)审议了肯尼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KEN/4)。由于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会议在虚拟环境中举行。委员会在2021年3月26日举行的第377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肯尼亚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恢复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感谢代表团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致力于与条约机构接触,并提供资料说明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KEN/Q/4)作出的书面答复(CCPR/C/KEN/RQ/4),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下列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

(a)颁布反腐败立法,包括2013年反洗钱条例和《反贿赂法》(2016年第47号法案);

(b)颁布2019年《人员登记(修正)法案》,使间性者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c)妇女在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和各委员会内任职方面取得进展;

(d)颁布《防止家庭暴力法》(2015年第2号法案);

(e)任命特别检察官并设立受害者平台,以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f)制定《2018-2022年国家气候变化行动计划》,以指导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g)颁布了《预防、保护和援助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受影响社区法》(2012年第56号法案);

(h)颁布《土地法(修正)法》(2016年第28号法案)。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执行和传播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使国内法律条款与《公约》和其他国际标准相一致。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受影响利益攸关方如何能够有意义地参与协调进程。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和其他国际法律规定在获得批准后可直接适用于国内法,但对于《宪法》及其解释不完全与《公约》相一致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赞扬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工作,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委员会委员的职位空缺了一年之久,尽管《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法》(2002年第9号法案)第9节规定,总统应在委员职位出现空缺的14天内组织甄选小组(第二条)。

5.缔约国应:

(a)继续评估并在必要时修订国内法律条款,包括《宪法》,以确保与《公约》保障的权利协调一致,并确保国内法的解释和适用符合《公约》规定;

(b)确保广泛的利益攸关方充分和有意义地参与协调进程;

(c)加紧努力,提高广大公众、民间社会代表、政府官员、警官、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对《公约》的认识;

(d)加快批准《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对个人申诉机制做出了规定;

(e)加紧为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任命新的委员。

腐败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订了立法草案,包括2021年《反腐败法(修正)法案》和2021年《举报人保护法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立法草案何时可能颁布为法律,而且腐败定罪的总数很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根据高等法院在Moses KasaineLenolkulal诉检察长一案中的判决,限制涉嫌腐败的国家官员担任公职(第二和第二十五条)。

7.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并加大力度,包括通过开展国际合作和有效执行立法和预防措施,打击腐败,促进善治,提高透明度并加强问责。缔约国还应尽快通过反腐败和举报人保护法案,使之成为法律,并加紧努力确保有效实施所有相关法律标准。缔约国应加大调查和起诉腐败的力度,如果某人被定罪,应适用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并确保酌情追回资产。缔约国还应采取具体措施,根据国际标准,对涉嫌腐败的国家官员担任公职的机会施加相应限制。

打击有罪不罚和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1963年至2008年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提供全面补救的工作进展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旨在运作恢复性司法基金的2017年《公共财政管理(历史性不公正赔偿基金)条例》仍处于协商阶段;因此,受害者仍然无法获得赔偿。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政府将如何确保落实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的所有建议。鉴于2022年将举行选举,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确保2017年选举期间暴力行为受害者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包括保证不再发生的工作进展有限,受害者保护基金的管理条例尚待议会批准,而受害者只有在条例获得批准后才能获得赔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选举后实施暴力者被起诉和惩处的数量,也没有说明对相关执法机构进行系统改革的情况(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9.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确保充分有效地落实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的所有建议,包括尽快让恢复性司法基金投入全面运作,并让该委员会的报告获得议会通过;

(b)加紧努力,为2017年选举后暴力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尽快让受害者保护基金投入运作;

(c)在2022年选举之前采取具体步骤,解决对2017年发生的暴力行为有罪不罚的问题,包括起诉和惩处所有肇事者,特别是警察和安全官员,并对所有相关执法机构进行系统改革。

不歧视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不具备符合《宪法》第27条和《公约》规定的全面反歧视立法,这是否会妨碍歧视受害者获得补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应对多个群体面临的污名和歧视态度,提高公众对多样性的认识和尊重(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1.缔约国应:

(a)通过全面立法,禁止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所有领域以《公约》所禁止的所有理由,包括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宗教、残疾、白化病、社会经济地位、艾滋病毒/艾滋病、族裔和政治派别或其他身份,实施歧视,包括多重、直接和间接歧视;

(b)保障歧视受害者在司法和行政诉讼中获得有效补救;

(c)采取具体步骤,如开展全面的提高认识和宣传活动,以应对污名和歧视态度,并提高公众对多样性的认识和尊重。

性取向、性别认同和间性者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刑法》第162条和第165条将同性关系定为犯罪,高等法院2019年在裁决中宣布这些条款符合宪法规定;

(b)缔约国报告称,这项禁令的依据是肯尼亚的文化和价值观不接受同性关系,但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解决公众中的歧视态度和污名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c)有报告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遭受骚扰、歧视和暴力,包括执法人员和私刑团体实施的侵害,在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时面临障碍;

(d)儿童因实际或疑似性取向和/或性别认同而被学校开除;

(e)间性儿童接受非紧急且不可逆转的外科手术,或被杀害和遗弃(第二、第六、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13.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步骤:

(a)修订所有相关法律,包括《刑法》第162和165条,使同性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关系合法化;

(b)应对公众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态度和污名化,包括开展全面的提高认识和宣传活动;

(c)加紧努力,消除一切形式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骚扰和暴力,并为受害者提供诉诸司法和补救的机会;

(d)立即采取行动,解决学校因儿童的实际或疑似性取向和/或性别认同而将其开除的问题;

(e)加强措施,停止对尚不具备完全、自由和知情同意能力的间性儿童采取不可逆转的医疗手段,特别是施行外科手术,除非这种干预出于医疗原因绝对必要。还应确保此类干预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

性别平等

14.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要求在选举和任命的职位中同一性别不超过三分之二的宪法规定没有得到执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中妇女代表的人数仍然低于其成员的三分之一,确保宪法条款得到执行的多种努力没有取得成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争取当选任职的妇女遭受暴力和骚扰,这种做法可能产生寒蝉效应。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COVID-19大流行对妇女全面参与劳动力市场产生了负面影响。遗憾的是,没有关于这一问题的资料(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15.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执行要求在选举和任命的职位中同一性别不超过三分之二的宪法规定。缔约国应加强措施,应对和防止争取当选任职的妇女遭受暴力和骚扰,包括起诉此类罪行。缔约国还应确保在缓解COVID-19大流行的经济影响并从中复苏的工作中考虑到妇女的具体需要。

反恐措施

1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临恐怖主义威胁,但仍感关切的是,规范反恐工作的法律框架没有明确规定在反恐斗争中必须尊重人权。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防止恐怖主义法》(2012年第30号法案)所载恐怖主义的定义含义模糊且过于宽泛,并被用来压制对政府持批评意见者。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修订《安全法(修正)法案》(2014年第19号法案)中被高等法院裁决为违宪的内容,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此类修订何时可能生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官员在反恐行动中实施任意逮捕、骚扰、勒索、强迫迁移、法外处决、驱回和强迫失踪(第二、第四、第七、第九和第十四条)。

17.缔约国应开展法律审查和改革,以确保在反恐斗争中尊重人权,包括修订《防止恐怖主义法》(2012年第30号法案)中的恐怖主义定义,并根据高等法院的裁决加快修订《安全法(修正)法案》(2014年第19号法案)。缔约国还应采取步骤,确保反恐立法不被用来限制《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不驱回权和人身安全权。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割女性外阴的做法仍在继续,据报告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案例有所增加;

(b)关于缔约国其他有害传统做法,包括过继婚、丧偶妇女净化和童婚的报告;

(c)2017年选举期间对妇女犯下的性犯罪,包括轮奸,以及受害者无法获得保护和补救;

(d)家庭暴力事件多发,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又显著增加,法律和制度上的应对措施薄弱,包括《防止家庭暴力法》(2015年第2号法案)执行不力,也没有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

(e)缔约国境内各地均没有为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的安全场所;

(f)没有资料说明包括白化病妇女在内的少数群体妇女及其遭受暴力的经历(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9.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并加大力度,防止和解决残割女性外阴问题,包括通过起诉和惩罚、提高认识、宣传、跨境合作和数据收集;

(b)采取具体步骤根除其他有害的传统做法,包括过继婚、丧偶妇女净化和童婚;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2017年选举期间遭受暴力,包括性暴力的妇女提供有效补救,并惩罚此类暴力行为;

(d)加强处理家庭暴力的体制和法律框架,包括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妇女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免受暴力侵害,全面有效地实施《防止家庭暴力法》(2015年第2号法案);

(e)确保在缔约国境内各地,包括农村地区,向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安全场所;

(f)收集关于遭受暴力侵害的少数群体妇女的数据,以便有效采取措施确保她们得到保护。

自愿终止妊娠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宪法》第26条允许在有限情况下自愿终止妊娠,但《刑法》第158-160、第228和第240条将与提供堕胎服务有关的行为定为犯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政府于2013年撤销了降低不安全堕胎发生率和死亡率的标准和准则,在高等法院于2019年裁定这一撤销违宪后,也未能恢复这些标准和准则。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2017年撤销了《性暴力管理国家准则》,而且没有资料说明在发生性暴力的情况下终止妊娠的明确政策和准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议会试图颁布2019年《生殖健康法案》的努力没有取得成功(第六和第十七条)。

21.铭记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8段,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确保具备明确和统一的法律、政策和准则,以规范《宪法》第26条所允许的安全和合法终止妊娠的途径,包括终止因性暴力导致的妊娠。这些步骤应包括迅速颁布2019年《生殖健康法案》,废除将堕胎定为犯罪的《刑法》条款,并恢复肯尼亚降低不安全堕胎发生率和死亡率的标准和准则以及《性暴力管理国家准则》。缔约国还应考虑扩大安全和合法终止妊娠的机会。

死刑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执行2017年最高法院对Francis KariokoMuruatetu和另一人诉肯尼亚共和国和其他五人一案的判决,该判决认定《刑法》第204条关于对谋杀罪强制使用死刑的规定违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何时有可能完成落实该判决的法律改革进程和重审待执刑死囚的工作。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具体步骤,落实最高法院死刑裁决执行工作队的建议废除死刑,并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第六条)。

23.缔约国应按照最高法院2017年对Francis KariokoMuruatetu和另一人诉肯尼亚共和国和其他五人一案的判决,加快修订国家法律框架。缔约国还应采取具体步骤在法律上废除死刑,并考虑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强迫失踪、法外处决和其他与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非法使用武力有关的做法

24.委员会仍然关注强迫失踪、法外处决和其他非法使用武力的事件。委员会尤为关注的是:

(a)2017年选举前后发生的强迫失踪、法外处决和使用致命武力的案件,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对肇事者进行了定罪和惩罚,据报告,肇事者大多为执法人员;

(b)法律框架未将所有形式的强迫失踪界定为刑事犯罪;

(c)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包括在非正规城市住区以及在执行COVID-19流行病防控措施时过度使用武力。

25.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确保及时调查、起诉和惩罚所有报告的强迫失踪、法外处决和其他非法使用武力案件,包括涉及2017年选举期间暴力行为的案件;

(b)修订法律框架,确保刑事法律明确界定所有形式的强迫失踪,并规定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相关处罚;

(c)确保扩大警官培训范围,使之包括所有相关的国家官员,包括肯尼亚警察局和肯尼亚野生动物管理局官员,并借鉴国家和国际相关标准,包括《国家警察局法》第六附则(2011年第11号法案)、《执法人员行为守则》、《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以及《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迄今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2018-2022年国家气候变化行动计划》,并对规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宪法条款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些规定没有得到一贯执行,无法确保包括土著人民在内的人口有效、有意义和知情地参与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抵御气候变化能力的项目(第六和第二十五条)。

27.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并加大力度,通过适应和减缓措施发展其抵御气候变化的复原力。所有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复原力的项目都应在包括土著人民在内的受影响人口有意义和知情的参与下制定。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62段。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酷刑和虐待,包括在警务活动和拘留场所中的酷刑和虐待,而且此类罪行很少得到定罪和处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防止酷刑法》(2014年第17号法案),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有效执行该立法,从而妨碍受害者获得康复服务。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步骤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七和第十条)。

29.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有效执行《防止酷刑法》(2014年第17号法案),包括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康复服务,并加大努力,确保对酷刑和虐待罪行,包括涉及国家官员的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定罪和惩罚。缔约国还应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官员的培训,并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监狱条件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包括使用社区服务令、使用保释保证书、对判决进行复审和改判,以及因COVID-19大流行而释放囚犯。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持续有报告称,缔约国的拘留设施过度拥挤。

31.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努力,改善剥夺自由场所的条件并减少过度拥挤现象,特别是更多地使用拘留替代办法,并确保拘留场所的条件完全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人身自由和安全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使用任意逮捕和拘留,包括对人权维护者、记者、民间社会代表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使用这些手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防止恐怖主义法》(2012年第30号法)允许对嫌疑人进行长达90天的审前拘留,这些条款是否符合《宪法》第50条和《公约》的规定。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为官员提供全面培训,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投诉进行调查、定罪和处罚的数量,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促进公民空间,使个人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有意义地行使和促进人权(第九条)。

33.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对警察部队的改革,向法官、检察官、律师和相关官员提供培训,使其了解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国家规定和国际人权标准。应修订《防止恐怖主义法》(2012年第30号法案),使审前拘留条款符合《宪法》第50条和《公约》的规定。缔约国还应加大努力,公正调查关于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投诉,并惩罚此类行为,还应采取额外措施促进公民空间,包括实施《公益组织法》(2013年第18号法案),并采用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制定的人权维护者政策和行动计划范本。

消除奴隶制、奴役和人口贩运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打击人口贩运法》(2010年第8号法案)执行不力,国家转介机制和受害者援助基金未能充分运作;

(b)贩运人口和贩运儿童行为定罪率低,没有资料说明向受害者提供了哪些补救和心理支持;

(c)有报告称,因要使用白化病人的肢体而对其实施贩运;

(d)肯尼亚国民,主要是妇女,受职业介绍所的胁迫,在国外从事受剥削的工作(第二、第六、第七、第八、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5.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全面执行《打击人口贩运法》(2010年第8号法案),包括确保国家转介机制及其受害者援助基金的全面运作;

(b)加大对贩运相关犯罪责任人的调查、起诉、定罪和惩罚力度;

(c)继续努力对国家官员开展打击人口贩运方面的培训,并扩大培训范围,使之涵盖包括法官、检察官、执法官员和移民官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国家官员及律师;

(d)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白化病人免遭贩运;

(e)加强努力,审查和监测职业介绍所的活动,保护在国外工作的肯尼亚国民。

外国人包括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的待遇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2011年便开始修订立法,但2019年《难民法案》迟迟未能成为法律,亟需替代《难民法》(2006年第13号法案)的条款,特别是要求肯尼亚境内所有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居住在难民营,征得许可方能离开的营地条款;

(b)2019年《难民法案》第19条第2款,该条款允许以公共道德为由对不驱回原则保持大量例外;

(c)《难民法案》对难民中转中心的定义包括监狱、警察局和拘留所;

(d)《难民法案》第23条第5款强令所有提出庇护申请的个人遵守肯尼亚的所有法律,并允许对违法者撤销庇护申请并驱逐出境。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鉴于同性关系仍属非法,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可能因性取向而遭到事实上的驱回;

(e)非公民仅仅因为非正常入境而遭到拘留;

(f)无国籍现象一直很严重,无国籍儿童也很多(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37.缔约国应:

(a)在法律和实践中严格坚持不驱回原则;

(b)修订2019年《难民法案》,包括修订将监狱、警察局和拘留所列入中转中心定义的条款,以及第19条第2款和第23条第5款,以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

(c)将经修正的《难民法案》通过成为法律,并立即切实执行其条款;

(d)停止仅因非正常入境而拘留非公民的做法;

(e)采取具体步骤减少无国籍状态,特别是防止儿童陷入无国籍状态。

境内流离失所者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包括因环境灾难和国内冲突而流离失所的人寻找持久解决办法方面进展缓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全国协商协调委员会的运作提供充足资金(第十二条)。

39.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根据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公约》和《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加紧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寻找持久解决办法。缔约国还应作为优先事项,让境内流离失所者全国协商协调委员会投入运作。

强迫迁离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存在强迫迁离,有时甚至是暴力强迁,对象包括林区土著居民,如Embobut和Mau等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进行搬迁时没有充分考虑正当程序要求,如充分告知和事先与受影响者进行有意义的协商,以及《土地法(修正)法》(2016年第28号法案)第152G节规定的保护措施、COVID-19大流行病期间宣布的暂停搬迁决定和相关司法决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2年《搬迁和重新安置法案》未能颁布,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的机会不足,所有受影响者难以获得赔偿和重新安置。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对搬迁期间违反法律标准的人进行调查、起诉、定罪和惩罚的情况,对于暴力行为导致受影响个人死亡的案件也是如此(第六、第七、第十二、第十七、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41.缔约国应确保所有搬迁都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包括为此:

(a)建立可持续的公平土地保有权制度,以防止强迫迁离;

(b)在没有办法替代强迫迁离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施有效保护,包括需要充分告知并事先与受影响者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并向其提供充分赔偿和/或重新安置。在这方面,缔约国应有效执行《土地法(修正)法》(2016年第28号法案),包括第152G节所载保障措施;

(c)严格遵守COVID-19大流行期间宣布的暂停搬迁决定和所有关于搬迁的司法决定;

(d)改善对受搬迁影响者的补偿和重新安置,包括立即将2012年《搬迁和重新安置法案》颁布为法律;

(e)确保对搬迁期间违反法律的所有个人进行调查、起诉、定罪和惩罚。

表达自由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各项法律标准,包括《刑法》第132、181和194条、《计算机滥用和网络犯罪法》(2018年第5号法)、《防止恐怖主义法》(2012年第30号法)、《肯尼亚信息和通信(修正)法》(2013年第41A号法)和《安全法(修正)法》(2014年第19号法),不符合《宪法》第33和34条及《公约》第十九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的法律条款被用于限制网上言论,压迫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压制对政府的批评,包括人权维护者、记者和民间社会组织对政府的批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17年选举期间,新闻自由受到干扰,记者和媒体工作者遭到袭击(第十九和第二十条)。

43.缔约国应调整关于表达自由(包括网络表达自由)的所有法律标准,使之与《公约》条款和《宪法》第33条和第34条协调统一。缔约国应确保对行使表达自由(包括网络表达自由)的任何限制均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严格要求。还应采取具体步骤,防止在2022年选举期间对新闻自由施加任何干涉,并保护记者和媒体工作者免受一切形式的骚扰和暴力。

和平集会权

44.委员会欢迎议会将2019年《公共秩序(修正法案)》及其中为集会期间的伤害和损失规定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条款视为违宪并予以否决。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公共秩序法》(1950年第36号法案)中关于所有集会均须向警方通报这项要求,实际上被用来拒绝批准和平集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驱散抗议活动,并任意拘留和逮捕行使和平集会权的人权维护者(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45.铭记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使所有关于和平集会的法律和实践完全符合《公约》规定。执法人员在和平集会期间使用武力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

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2018年《儿童(修正)法案》,该法案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8岁提高到12岁,并允许对触法儿童采取非监禁替代拘留办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立法草案尚未通过成为法律,《刑法》条款仍然允许对12岁以下儿童提起刑事诉讼(第二十三、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47.缔约国应尽快将2018年《儿童(修正)法案》颁布为法律,协调所有国家法规,体现12岁这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确保在所有儿童触法案件中始终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参与公共事务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7年选举期间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警察使用致命武力、实施攻击、酷刑和性暴力的行为仍然得不到惩处,也未能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保证不再发生,这可能会破坏2022年选举进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7年暴力行为的根源问题没有得到充分解决,其中包括多次违反选举条例、投票中的违规行为、未能有效分散选举进程,以及独立选举和边界委员会难以有效且独立地执行任务。委员会欢迎《搭建桥梁倡议》,但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该倡议中有关需要进行法律改革以便对选举进程建立信任的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第七、第十四、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49.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为2017年选举期间的所有暴力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保证不再发生。缔约国还应在2022年选举前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暴力,并确保独立选举和边界委员会能够有效和独立地运作。此外,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投票和计票程序的透明度。

土著人民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没有为土著人民提供具体保护的专门立法;

(b)缔约国未能始终如一地执行《土地法(修正)法》(2016年第28号法案)第152G节所载保障措施,对土著人民产生的影响尤为严重;

(c)《社区土地法》(2016年第27号法案)中确保土著人民的土地获得正式承认和登记的条款推进缓慢,执行不力;

(d)政府未公布工作队的建议,该工作队就如何执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关于Mau地区Ogiek社区的权利及加强土著社区参与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裁决向政府提供咨询;

(e)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为解决国内土著妇女的脆弱状况而采取的措施(第二、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51.缔约国应:

(a)制定和颁布专门立法,扩大对土著人民的具体保护;

(b)加强防止强迫迁离土著人民的保障措施,并确保在历来由土著社区使用、占有或拥有的土地上进行任何开发或其他活动之前,始终有效地适用自由、知情和事先同意的原则;

(c)加强执行《社区土地法》(2016年第27号法案),包括分配充足资金以推动必要的程序,从而确保土著人民的土地能够获得正式承认和登记;

(d)立即公布就如何执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关于Mau地区Ogiek社区的权利及加强土著社区参与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裁决向政府提供咨询的工作队提出的建议,并遵守法院的裁决;

(e)确保实行具体措施,促进和保护土著妇女的权利。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2.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其第四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翻译为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53.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3年3月26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9段(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第41段(强迫迁离)和第49段(参与公共事务)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4.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7年收到委员会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29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