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0/D/915/201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0 January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15/2019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Z.S. (由律师KakhaberTsereteli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格鲁吉亚

申诉日期:

2019年1月3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事由:

引渡至俄罗斯联邦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滥用提交申诉权;未能证实主张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Z.S.系俄罗斯联邦国民,1984年出生。提交来文之际,申诉人被拘留,等待从格鲁吉亚引渡至俄罗斯联邦。申诉人称,如格鲁吉亚将其送返俄罗斯联邦,将违反该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申诉人由律师代理。缔约国已根据《公约》第22条作出声明,自2005年6月30日起生效。

1.22019年1月14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决定不要求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曾任俄罗斯联邦卡卢加州奥布宁斯克市检察院检察官。他声称自己因在几项关注度高的调查中开展的反腐败活动而被非法定罪,并被判处四年监禁和罚款1,200万俄罗斯卢布。他在这些调查当中挑战了卡卢加州地方官员的非法活动和利益。由于在检察院有关系和影响力,上述官员避免了腐败指控。相关人员与卡卢加州州长和身为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之子的州检察长过从密切。申诉人的调查活动有损于州长和州检察长的利益。申诉人及其配偶开始频繁收到电话和短信,威胁对其配偶实施人身伤害和强奸、对其子女实施绑架、对申诉人实施监禁并让其失踪。几次有不明车辆停在申诉人公寓和孩子的学校外。一家人面对“完全系捏造的指控”、威胁和压力,时时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危,因此离开了俄罗斯联邦。他们于2016年10月抵达格鲁吉亚。

2.2根据俄罗斯联邦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针对申诉人签发的逮捕令,格鲁吉亚刑事警察于2018年4月30日在第比利斯将其逮捕。2018年10月29日,第比利斯市法院判决准予将申诉人引渡至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最高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维持了上述判决。

申诉

3.1申诉人称,如果将其引渡至俄罗斯联邦,他将面临的羁押条件构成迫害、酷刑或虐待的真实风险。他在俄罗斯联邦将不会有任何有效补救办法,对侵犯其《公约》权利行为提出异议。

3.2申诉人坚称,人权条约机构和国际组织对俄罗斯联邦的酷刑、虐待、极高的死亡率和恶劣羁押条件依然感到关切。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自1998年以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了28次访问,但仅公开发布了三份报告,这表明俄罗斯联邦政府持不合作态度,令人极其担心其监狱系统不符合打击酷刑的相关标准。俄罗斯联邦刑罚机构中的死亡率高居欧洲之首。

3.3申诉人援引委员会关于俄罗斯联邦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提到酷刑和虐待行为以及缺乏调查和起诉是令人关切的主要问题。 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羁押条件恶劣,包括监狱过度拥挤、物质条件恶劣,发生的死亡事件众多,但就这些死亡事件对监狱工作人员提起的诉讼却很少,实际实施的制裁数量也很少。

3.4申诉人还称,俄罗斯联邦的司法和执法人员中腐败盛行。任何反腐活动,尤其是执法人员的反腐活动,均被视为敌对行为,违背高层官员的利益。反腐努力通常会导致排斥和报复,包括捏造的刑事诉讼、非法监禁、威胁家庭成员、人身伤害、绑架、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酷刑或是杀害。申诉人认为,其所受指控与其反腐活动直接相关,构成身为权贵的卡卢加州州长和州检察长对其实施的个人报复。

3.5申诉人援引Kalinichenko诉摩洛哥一案中的决定。委员会在该案中认定,将一名商人驱逐至俄罗斯联邦,将使其面临酷刑风险,有违《公约》第3条。 申诉人提出,他的案件当中也存在酷刑风险,因为:他所开展的反腐活动有损于高层执法人员利益;各级普遍存在腐败现象,尤其是在俄罗斯联邦执法机构内;羁押条件恶劣。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9年5月3日的普通照会中就可否受理问题提交了意见。缔约国指出,卡卢加州奥布宁斯克市法院于2016年7月8日裁定,申诉人犯有为一群人在初步意图下实施的行贿行为斡旋罪。他被判处四年监禁。卡卢加州上诉法院在《刑法》出台修正案后将其刑期改为三年半。2016年7月11日,根据奥布宁斯克市法院的一项裁定,针对申诉人签发了搜捕令。2017年1月27日,国际刑警组织签发了国际搜捕令。

4.2申诉人及其家人于2017年7月20日在格鲁吉亚寻求庇护。2018年6月29日,格鲁吉亚被占领土境内流离失所者、收容和难民部驳回了他们的庇护申请。第比利斯市法院于2019年2月7日维持了上述决定。缔约国提交意见之际,申诉人针对第比利斯市法院的判决提起的上诉仍在待决状态。

4.3申诉人被逮捕后,于2018年5月3日被第比利斯市法院判处三个月引渡拘留。他针对该判决提起的上诉于2018年5月11日被驳回。2018年6月8日,格鲁吉亚总检察院收到了俄罗斯联邦的引渡请求。第比利斯市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将引渡拘留期又延长了三个月。申诉人的上诉被认定为不可受理。第比利斯市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再次将拘留期延长了三个月,至2019年1月30日。

4.42018年10月29日,第比利斯市法院批准将申诉人引渡至俄罗斯联邦。格鲁吉亚最高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维持了上述判决。2019年1月11日,第比利斯市法院将管押措施从引渡拘留改为保释,释放了申诉人。

4.5缔约国提出,申诉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的庇护案件还在第比利斯上诉法院待决,申诉人因而未能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提出,申诉人试图在其申诉中隐瞒这一事实。引渡程序独立于难民身份确定程序之外;后者不妨碍对引渡程序的司法复审,但可暂停执行引渡,直至就难民身份作出最终决定。第比利斯市法院在庇护程序中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但该法院并非终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1条第2款,可针对此类判决向第比利斯上诉法院提出异议。缔约国强调指出,这一补救办法是有效的,并援引了《格鲁吉亚国际保护法》第56条(a)项,其中“在被占领土境内流离失所者、收容和难民部就是否给予国际保护作出决定,或是法院有关是否给予国际保护的判决生效之前”,禁止引渡或驱回。此外,关于委员会在R.诉法国和P.S.S.诉加拿大两案中的决定,申诉人未能说明国内诉讼程序何以无效。

4.6缔约国还提出,申诉构成《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所指的滥用提交申诉权,因而不可受理。申诉人提交申诉的时机尚未成熟,因为其案件仍在第比利斯上诉法院待决。他既未提及庇护申请,也未提及此案仍在待决这一事实。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申请人始终负有向法院通报待决诉讼中的所有重要情况的义务。 若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无法在全面掌握事实的情况下就案件作出裁决,可能导致申请因滥诉而被驳回。

4.7此外,缔约国提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申诉因明显无根据而不可受理。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的判例,即当申诉缺乏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时,即属于明显无根据。 就《公约》第3条的适用而言,举证责任应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论证的理由,提交确凿论据证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的、现实存在的、针对个人的、真实的。 缔约国回顾,申诉人称:针对他提起的指控与其反腐活动直接相关,起因是卡卢加州州长和州检察长寻求报复;申诉人及其家人遭受威胁;有人在他公寓和孩子学校外的车里等着;将他引渡至俄罗斯联邦将使他面临遭受迫害、酷刑或虐待的真实风险。缔约国提出:没有任何文件或证据支持上述说法;申诉无非是臆想猜测、牵强附会的一堆毫无价值的大话空话,而申诉人作为前检察官不大可能会无法提出电话和短信证据。

4.8缔约国称,申诉人仅提到俄罗斯联邦监狱系统内的一般羁押条件和侵犯人权模式。但是,缔约国指出,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均认为:一国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模式本身并不构成认定某人回到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 此外,仅因接收国局势不稳而有可能遭受虐待,这本身并不会导致违反禁止酷刑规定;除描述总体情况的信息源外,申请人的指称还须有其他证据佐证。 缔约国提出,此项申诉未包含任何此类其他理由。

4.9缔约国强调,境内流离失所者部的庇护问题处认真研究了申诉人的个人情况和俄罗斯联邦的总体人权状况,但得出结论认为,就所声称的遭受迫害或虐待风险而言,其庇护申请缺乏根据。该部得出结论认为,包括他在俄罗斯联邦是否曾有过任何犯罪行为以及他的反腐活动有何结果等问题上,申诉人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也不连贯。他无法说出威胁其家人者的姓名,也无法描述他们的动机、发生的事件或威胁的内容。申诉人的配偶出示了一张餐馆遭破坏的照片,但申诉人及其配偶均未能证明该餐馆为他们所有,或是该餐馆系因他所开展的活动而遭破坏。在刑事诉讼中未采取任何管押措施,对其判处的刑罚也低于最高刑罚,且上诉法院后来又减轻了其刑罚。就任何一起事件而言,申诉人均无法证实其族裔和宗教歧视一说。第比利斯市法院和格鲁吉亚最高法院在引渡程序中确认了关于缺乏证据的结论。

4.10缔约国援引了若干已被委员会宣布为明显无根据的遣送出境或引渡相关申诉。缔约国认为,上述申诉与此项申诉相似。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5.1缔约国在2019年9月4日的普通照会中就案件实质问题提交了意见。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尚未被引渡,因为他在庇护程序中提起的上诉仍在第比利斯上诉法院待决。缔约国提出,将申诉人引渡至俄罗斯联邦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5.2首先,申诉人未出示任何证据证实他在俄罗斯联邦面临遭虐待风险之说。就此,缔约国重申,申诉明显无根据(见上文第4.7至第4.9段)。缔约国又称,俄罗斯联邦法院判处申诉人四年监禁,是考虑到了他的健康状况、他妻子有孕在身、他的工作经历、他在指认其他罪犯方面提供支持以及他积极配合调查等减刑因素。之后,上诉法院将刑期减为三年零六个月,并罚款800万卢布。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在俄罗斯联邦未遭迫害;并不存在他在被引渡后会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真实风险。

5.3其次,缔约国重申,提及俄罗斯联邦的人权状况,不足以证明申诉人被引渡后将面临遭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真实风险(见上文第4.8段)。缔约国又称,不能说任何人被引渡至俄罗斯联邦后受到羁押都会自动导致违反《公约》第3条。缔约国指出,在Chankayev诉阿塞拜疆和Tershyev诉阿塞拜疆两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审查了引渡至俄罗斯联邦后的相关羁押条件,并得出结论认为,在第一起案件中,“就诸如惩教所或监狱等定罪后关押设施的羁押条件而言,尚未发现严重的结构性问题。” 曾有报告称还押监狱中存在问题,但还押监狱仅收押还押犯人,而申诉人将会在定罪后惩教设施中服刑。

5.4第三,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已向格鲁吉亚检察院作出保证,即申诉人在羁押期间不会遭受酷刑或是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主管部门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安全。其辩护权将得到保障,且如有必要,当局将为其提供医疗救治和援助。缔约国坚称,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一国的总体情况才会导致对此种保证不予任何重视。 本案当中,所作保证必须被视为可信,因为作出保证的是俄罗斯中央当局,且人权监督机构可对之进行监督。此外,保证很具体,且涉及在俄罗斯联邦属于非法的待遇。再者,保证系由一个身为《公约》缔约国、《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及其他反虐待国际机制成员国的国家作出。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在俄罗斯联邦曾遭虐待。缔约国主管部门和法院对申诉人的情况和上述保证进行了彻底的审查,并得出结论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有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若被引渡至俄罗斯联邦将面临酷刑或虐待。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6.1申诉人在2019年11月7日和13日的评论中回顾指出:最高法院维持了将其引渡的判决;他目前处在引渡前拘留当中。因此,无可争议的是,他已用尽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6.2申诉人针对有关他滥用提交申诉权一说提出异议,坚称向相关部委申请庇护不属于有效补救办法,因而不属于申诉中的“关键事实”。庇护程序并未中止对引渡进程的司法复审。此外,申诉人坚称,由于存在国家安全方面的关切,他没有可能使驱逐决定得到任何复审。因此,由于没有对引渡决定的独立行政复议情况,缔约国未能按照《公约》第3条的要求履行本国提供切实、独立和公正审查的程序性义务。

6.3申诉人坚称,缔约国期待他除引渡程序外,还要诉诸另一种补救办法。他认为这有违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规定:即若有不止一种可能有效的补救办法可用,申请人仅须利用其中一种即可; 如已试图利用一种补救办法,则无需出于本质上相同的目的利用另一种补救办法。 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应由申请人选择最适合的补救办法。 因此,缔约国关于应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和滥用提交申诉权为由驳回申诉的意见应予驳回。

6.4申诉人针对缔约国关于申诉明显无根据的主张以及缔约国对案件实质问题的意见提出异议。缔约国强调了不相关的事实,并尽量淡化了俄罗斯联邦人权状况的严重程度。申诉人感到愤慨的是,尽管缔约国民众在俄罗斯联邦遭受迫害,包括2006年有数千名格鲁吉亚国民丧生和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随后2008年又有数百名平民遇害,其住所被焚毁,但缔约国却在称赞俄罗斯当局和俄罗斯联邦的人权状况。

6.5申诉人坚称,委员会在评估是否存在充分理由认为某人在被引渡后将面临《公约》第3条遭违反的真实风险时,必须将接收国的整体人权状况纳入考量。在各种信息源描述总体状况的情况下,特定案件中的具体指称须有其他证据佐证。 申诉人重申,考虑到俄罗斯联邦的总体人权状况和那里极端恶劣的羁押条件,将其引渡将导致上述风险。申诉人提出,格鲁吉亚当局未能对上述风险进行评估。

6.6申诉人援引了一些报告称,俄罗斯联邦的人权状况正在恶化。俄罗斯联邦政府收紧了对自由表达和自由集会的控制。地方安全人员和警察在中央政府默许下,让囚犯遭受恶劣且危及生命的羁押条件、强迫失踪、虐待和酷刑,包括在押送囚犯过程中。 2018年7月,雅罗斯拉夫尔的监狱工作人员恶毒殴打一名囚犯的视频被公之于众。 2018年8月,就另外50多起酷刑案件发布了数据,据称施刑者包括警察、调查人员、安保人员和监狱官员。 由于供资不足、削减人员和任意拒绝进入监狱设施等手段,负责监督羁押场所的独立机制――各种公共委员会的作用和有效性被削弱了。 所以说,鉴于俄罗斯联邦监狱系统存在着令人震惊的结构性缺陷,包括酷刑和虐待现象,有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在被引渡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

6.7关于俄罗斯当局所作的保证,鉴于有可信的报告称,俄罗斯当局在监狱中采用或容忍违背《公约》的做法,因此,国内存在相关法律和已加入人权条约并不足以确保会妥善保护人们免遭虐待风险。此外,关于申诉人不会遭受酷刑的保证并不具体,因为并未说明他将被收押进哪所监狱。

6.8申诉人重申其所提交的事实(见第2.1段)及其主张(见第3.4至第3.5段),又提交了莫斯科公共观察委员会主席2017年8月17日就申诉人在俄罗斯联邦的活动及其有罪判决所作的书面陈述。申诉人提出,根据上述陈述,奥布宁斯克检察长已宣布,对于申诉人没有任何关切或疑问,但他必须协助联邦安全局揭露奥布宁斯克副检察长受贿情事。同样,申诉人曾在法庭上作证称,联邦安全局人员曾确认不存在针对他的任何指控。

6.9申诉人补充说,其配偶于2019年2月23日在Instagram上收到短信,威胁称申诉人若不返回俄罗斯联邦将会有“后果”。随后一直威胁不断,包括威胁对申诉人实施人身伤害并让其失踪。2019年10月11日,格鲁吉亚国家执法局就申诉人配偶收到的威胁为她作了笔录。

6.10申诉人要求格鲁吉亚当局针对上述威胁展开调查,并于2017年3月13日要求俄罗斯当局也展开调查。俄罗斯当局于2019年3月17日以无事实根据为由驳回了他的要求,而未展开任何调查。格鲁吉亚当局启动了一项调查,但申诉人认为,他们并未认真开展调查,尽管有判例规定,须对酷刑风险指控进行独立、严格的仔细审查。同样,对其庇护主张的审查也并不严格。其指控被错误地驳回,理由是“仅基于推测”,尽管所出示的文件已充分证实了这种风险。格鲁吉亚的法院对俄罗斯联邦的人权状况视而不见,未认真审查所出示的文件。在引渡案件中,最高法院将其分析仅限于俄罗斯当局作出的保证。此外,要求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出示无可争议的证据是办不到的,也是过分的。

6.11申诉人于2020年2月26日报告称,第比利斯上诉法院于同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他在庇护程序中提起的上诉,从而使其可被立即遣送出境。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2委员会注意到,第比利斯最高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申诉人在庇护程序中提起的上诉。因此,委员会确信,就《公约》第22条第4款(b)项而言,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主张,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申诉因明显无根据而不可受理。缔约国称,申诉无非是臆想猜测、牵强附会的一堆毫无价值的大话空话。缔约国还称,其主管部门认真审查了申诉人的个人情况和俄罗斯联邦的总体人权状况,认定申诉人的陈述在重大问题上前后不一致也不连贯,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的迫害或虐待风险之说缺乏根据。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主张没有任何文件或证据支持后,申诉人仅提交了所谓证据的复印件,尽管申诉人曾任检察官。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并未否认,他在庇护听证过程中无法说出威胁者的姓名、无法描述威胁者的动机和威胁内容。尽管申诉人坚称,缔约国主管部门未能对因俄罗斯联邦的监狱条件而据称存在的有违《公约》第3条的虐待风险进行评估,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主管部门在庇护和引渡程序中均考虑到了上述情况,认定没有理由给予庇护,也没有理由拒绝引渡请求。再者,缔约国提交了就俄罗斯当局所作保证得出的意见,申诉人针对上述意见提出的观点并未显示存在有违《公约》第3条的针对个人的虐待风险。此外,委员会认定,申诉人声称的对其案件的审查不严肃,或是对他的驱逐决定没有可能得到复审,这些说法都缺乏根据。

7.4委员会回顾指出,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法院,而不是由委员会,来对特定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估,除非可确定评估此类事实和证据的方式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鉴于上述考虑,在案卷中无任何相关的进一步信息或说明的情况下,委员会认定,申诉人未能证明缔约国主管部门作出的裁决存在任何此类缺陷。

7.5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申诉必须不是明显无根据,方可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在无任何进一步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未能充分证实其主张。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决定不再审查缔约国援引的任何其他不可受理理由。

8.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申诉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