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0/D/819/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5 January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19/2017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J.D.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2017330 日 ( 首次提交 )

决定通过日期:2020 年1230 日

事由: 遣送回中国

程序性问题: 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实质性问题: 遣送回原籍国可能遭受酷刑的风险

《公约》条款:3

1.1申诉人J.D. ,中国国民,生于1985年。申诉人没有律师代理。她说,瑞士如果将她遣送回中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

1.22017年4月11日,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驳回了申诉人关于采取临时措施、在委员会审理案件期间暂停遣返她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来自中国河北省张家口,自她的姑姑2012年向她介绍全能神教以来,一直是该宗教团体的成员。申诉人说,2012年12月1日,全能神教的一些支持者提醒她的姑姑说,警方知道她信仰该教,2012年12月10日,她的姑姑被罚款。到了2013年,全能神教信徒面临的形势愈发紧张,成员数量增加,但处于政府的监视之下。申诉人声称,2014年5月左右,政府散布有关该教会的谣言。申诉人与她的姑姑和姑夫商定,不再参加教会的任何会议。为了避免可能的迫害,她的姑姑搬走了。2014年10月8日,她姑姑曾试图说服皈依该教的一位邻居告发了申诉人和她的姑姑。警方与她的姑夫谈话,询问他的妻子和侄女是否是该教信徒。他的姑父否认申诉人是信徒,并保证说,他会确保他的妻子不再谈论以前的信仰。申诉人的姑姑和姑夫说服她尽快离开中国。

2.2申诉人与该宗教团体的一个朋友一起躲藏起来五个月,她的另一个朋友证实说,她的名字不在任何警方名单上。201410 月25日,她收到了省政府颁发的护照。201410 月31日,警方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搜查了她父亲的公寓,但没有发现任何相关罪证。

2.32015416日,申诉人抵达瑞士,两个月后申请庇护。20157月,她在阿尔高州住下来。20159月,她通过一位亲戚得知,警方发现她逃到了瑞士,又一次搜查了她父亲的公寓,这一次是带着逮捕令搜查,以寻找她信教的证据。警方命令她的父亲说服她回国,并威胁说,如果他的父亲知道她的下落而不透露,会因窝藏罪犯受到起诉,他的房子会被没收。她的表弟警告她不要直接联系她的父母,以免给他们带来更多麻烦。

2.420161121日,缔约国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得出结论认为,考虑到申诉人在申请中提出的理由不充分,对事实的描述不符合提供充分证据的要求,申诉人没有资格获得难民身份,因此驳回了她的申请。20161219日,申诉人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声称她在与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交流时,为她提供的口译服务不当,她没有收到上诉人书面资料的翻译版本。申诉人用中文提出了意见,但其意见没有记录在案。她说,口译员说,女士,我不是基督徒,这个我无法翻译。因此,她声称自己发表意见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申诉人在上诉材料中指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质疑她是真正的信徒这一事实,她认为,该决定具有任意性。2017124日,联邦行政法院在最终裁决中驳回了她的上诉。

2.5201610 月10 日,申诉人当选为瑞士全能神教执事。

2.6申诉人认为,如果她回国,不仅会因其宗教信仰受到起诉,而且由于她曾逃离本国,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她说,中国政府将该教会污蔑为邪教

2.7201726日,申诉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申诉,并请求采取临时措施。2017213日,申诉人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被驳回。欧洲人权法院以一名法官单独审判的形式,决定宣布该案不可受理,理由是案件不满足《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就该公约第三条和第五条而言,申诉显然缺乏根据;就第六条而言, 申诉因 与属事理由不符,所以不予受理。

申诉

3. 申诉人认为,缔约国强行将她送回中国,将违反其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她声称,当局没有考虑所有相关问题。此外,由于她是全能神教的成员,她回国后将面临三到七年的监禁,可能受到地方当局的迫害。对此,申诉人指出,全能 神教被视为 邪教,因此被中国共产党禁止。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761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第5(a)项,反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指出同一事项已由欧洲人权法院审查。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向欧洲人权 法院提出申诉,除其他外,声称她返回中国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这构成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的行为。 缔约国回顾,2017213日,欧洲人权法院向提交人发送了一份决定,告知她说,她关于采取临时措施暂停遣返的请求被驳回,该决定明确指出,欧洲人权法院因此不会采取干预行动以阻止对她的遣返。根据该决定的第二部分,欧洲人权法院以一名法官单独审判的形式,宣布提交人的申诉不可受理,因为这些申诉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4.2缔约国指出,欧洲人权法院的决定不仅仅有程序性问题方面的依据,而且还有实质性依据,这表明案件的实质问题得到了充分考虑。鉴于这些情况,应当认为该法院依照《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5款 (a) 项的含义,审查了申诉人的申诉。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2018525日,申诉人重申了她如果被遣返中国将面临的风险。她补充说,她所属同 一瑞 士教会的一名信徒20171月回到中国,在抵达时被捕,被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

5.2申诉人重申,她是一名真正的信徒,瑞士地方当局不关注收到的证据,却利用无关的案例,佐证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决定的正确性。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观点,即应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 (a) 项宣布 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同一事项已接受欧洲人权法院审查。

6.3委员会回顾其一贯判例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 (a) 项规定,委员会 除非已 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否则将不审议个人提交的任何来文。 委员会认为,认定一项申诉曾经或正在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理的前提是,另一程序审理的申诉事关第22条第5款 (a) 项含义内的同一事项,也就是说事关相同的当事方、相同的事实和相同的实质权利。

6.4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就相同事件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了申诉,申诉内容包括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 ( 禁止酷刑 ) 提出的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在2017213日的决定中宣布申诉不可受理,理由是根据《公约》第三条和第五条提出的指控显然缺乏根据,根据第六条提出的指控与属事理由不符。

6.5委员会指出,若欧洲人权法院宣布不予受理所依据的理由不仅仅是程序性理由,也包含对案件实质的一定 考量 ,则同一事项应视为已得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5款 (a) 项含义内的审查。 因此,委员会需确定,就所涉案件而言,欧洲人权法院在宣布 申诉因 未能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第三十四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时,是否仅单纯审查了可否受理的形式上的标准。

6.6委员会从欧洲人权法院的决定中看出,提交人根据第3条提出、被宣布为证据不足的指控,似乎并非纯粹基于程序性理由而被宣布不可受理。反之,委员会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理由必然意味着对案件实质问题作了一定 ― ― 尽管有限 ― ― 的 考量 。 因此,委员会的结论认为,欧洲人权法院已经审查了同一事项。

7.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公约》第22条第5(a)项的要求未得到满足。

8 . 因此,委员会决定:

(a) 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 (a) 项,来文不可受理;

(b) 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