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LAO/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六届会议

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委员会在2011年1月27日举行的第1600和1601次会议(CRC/C/SR.1600和1601)上审议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提交的第二次报告(CRC/C/LAO/2),并在2011年2月4日举行的第1612次会议上通过如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报告以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LAO/Q/2/Add.1),并赞赏其与高级别和多部门代表团开展坦率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了解缔约国儿童的情况。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保护儿童权利和权益法》(2007年1月)。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7年2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9年9月);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9月)。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加入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3年9月),并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和(关于最恶劣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

三.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执行委员会就缔约国初次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78, 1997年)。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其中许多建议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有关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尚未执行或未充分执行的建议,包括涉及以下议题的建议:独立监测、资源分配、数据收集、宣传《公约》、与民间社会合作、不歧视、出生登记、家庭环境、残疾儿童、卫生与保健(包括母乳喂养)、青少年健康、教育和少年司法;并就有关第二次报告的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采取适当的后续措施。在该背景下,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2004)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5)。

立法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7年颁布《保护儿童权利和利益法》。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公约》的某些原则和规定已经纳入了缔约国有关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但《公约》的地位尚不明确,《宪法》也没有规定《公约》条款优先于国内法律。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资金资源,以便充分执行《保护儿童权利和利益法》。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将《儿童权利公约》纳入缔约国国内法,优先于其他国内法律,并使《公约》条款能在法院直接适用。

协调

10.委员会注意到,由常务副总理主导的妇幼事务全国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国家一级鼓励、监测和协调执行与儿童相关的活动,各区域委员会的工作是在区域一级支持、协调和监测与儿童相关的活动。然而,令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全国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资源不足。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全国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资金资源,以便加强这些委员会的实力,使他们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在所有层面和国家所有区域广泛分发由全国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编写的活动报告。

国家行动计划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订了打击对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的国家行动计划,但也遗憾地注意到,并没有针对《公约》所载所有儿童权利制订一项更广泛的儿童问题行动计划。

1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一项“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充分落实《公约》所载所有儿童权利,同时考虑2002年5月关于儿童问题的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通过的题为“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的成果文件及其2007年的中期审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上述“计划”提供明确的预算分配和适当的后续机制,确保为全面执行该计划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并确保制定一项评估和监测机制,以便定期评估取得的进展并查明可能存在的缺陷。

独立监测

14.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的法律允许个人向国会打电话投诉,但也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并没有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负责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以及接收和调查有关违反儿童权利的投诉。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设立监察员办公室或其他独立的监测机构。应为该机构规定明确的任务,要求它接收和调查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有关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投诉,还应向该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资金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儿童基金会和人权高专办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第2(2002)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2/2)。

资源分配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近年来快速的经济增长,但同时表示关切的是,卫生和教育领域的预算分配仍然不足。委员会尤其注意到,缔约国对教育部门的预算拨款为全世界最低的国家之一。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在2007年9月21日关于“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之后提出的建议,重点增加针对儿童的预算分配,特别关注教育和卫生领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从儿童权利的角度出发对预算进行追踪了解,以便监测用于儿童的预算分配,并为此向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数据收集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设立收集有关儿童权利数据的系统方面正在取得进展。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基本上无法获得有关儿童权利的数据,即使存在这方面的数据,它们也常常十分不可靠,而且没有按照年龄和性别分列。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通过设立有关儿童问题的国家中央数据库,制定和加强其数据收集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与《公约》一致的指标,以便确保收集《公约》包括的所有方面的数据,按照年龄、性别、族裔出身、社会经济背景以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等项目分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宣传和提高认识

20.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举行会议分发其初次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会议的与会者包括妇幼事务委员会,政府机构和国会的代表。然而,委员会认为,还需要大量关注针对儿童和公众的教育和宣传。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大努力提高公众,尤其是提高儿童对《公约》的认识,并提高他们对在《公约》的基础上制订和批准的国内法律的认识,以及对与儿童权利相关的其他国际或区域文书的认识。

培训

2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向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有关《公约》原则和条款的培训,但委员会对这类培训仍然不充分表示关切。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群体提供适当和系统的培训,包括执法官员、教师、卫生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儿童保育机构工作人员。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将人权教育纳入各级教育的正式课程。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4.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9年通过了关于结社的法令,允许设立和注册民间社会团体和组织。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注册程序缓慢而复杂,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组织得到长期许可证。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存在青年联合会,但也遗憾地看到,还没有任何专门处理儿童权利方面问题的非政府组织。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简化和加快民间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注册程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更系统和协调的方式,吸纳非政府组织参与执行《公约》的所有阶段,包括制定政策和编写今后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

B.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禁止族裔和性别歧视。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说,某些少数民族在获得基本服务、资金和其他资源、决策和能力发展机会等方面仍然遭遇不平等待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教育领域,女童无法享有与男孩相同的机会。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资料,说明缔约国为执行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2001)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1/1),采取了哪些与《儿童权利公约》相关的措施和方案,以便落实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相关数据,按照性别、族裔出身、社会背景和残疾状况分列,以便对实际的歧视进行有效监测。

儿童的最大利益

2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第29条)和《保护儿童权利和利益法》(第4条)规定,儿童的最大利益是采取一切与儿童相关的行动时应遵循的原则。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实践中并未经常实施这一原则,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在作出与儿童相关的所有决策时没有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一基本原则适当纳入所有法律条款,并在所有影响儿童的司法、行政和立法决定以及在项目、方案和服务中执行该原则。

尊重儿童的意见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宣布,儿童和青年的代表出席了中央、各省、区域或村庄各级举行的有关儿童权利和利益的协商会议。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举办了一些有关儿童表达意见权的提高认识方案,但也遗憾地注意到,并没有就提高对这一主题的认识,向法官、警察、拘留中心工作人员和教师等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提供相关培训课程。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儿童的意见得不到法院的尊重,如果没有父母的同意,儿童没有权利充当证人、提出投诉或寻求赔偿。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包括家庭在内的所有场所尊重儿童的意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提高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对尊重儿童意见必要性的认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定措施,确保儿童不致仅仅因为无法满足家长的同意这项规定而无法行使其寻求赔偿或向法院投诉的合法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儿童表达意见权利的第12(2009)号一般性意见(CRC/C/CG/12)。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家规划制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但仍然表示关切的是,在城市和偏远/孤立的农村地区之间以及不同区域和不同社会部门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发展差距。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缔约国的婴儿死亡率与该地区其他国家相比过高,疟疾是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交通事故和未爆炸弹药也导致一些儿童死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订“国家营养战略和国家营养行动计划”,但仍然表示关切:缔约国的营养不良率为该地区最高之一,5岁以下儿童消瘦人数之多令人震惊,尤其是在南部省份,在这些省份,儿童消瘦的比率已超过在全球被视为紧急状况的界限。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城乡发展差距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大努力,应对儿童营养不良问题,并特别关注5岁以下儿童。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针对疟疾、交通事故和未爆炸弹药等导致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采取措施,以便消除它们对儿童的致命打击。

C.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至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项)

姓名和出生登记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收养10岁以下子女的父母可不经子女同意为其改名。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由于通讯困难,农村的父母和行政当局缺乏有关法律程序的知识,较小的农村地区没有民事身份登记机构,导致一些在偏僻的小山村出生的儿童可能未进行出生登记。委员会还表示遗憾的是,开具出生证明并不免费,来自农村地区的父母常常很难得到提供出生证明机构的服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立法或其他措施,确保在处理所有为儿童改名的请求时,重点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和保护儿童身份的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所有地区,包括较小的农村地区设立民事身份登记机构,提高偏僻小山村的父母和行政机构有关家庭登记法和出生登记程序的认识,并考虑设立流动单位,负责出生登记和开具出生证明工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在该国领土内出生的所有儿童免费提供出生证明,并确保不论是来自城市还是农村地区的父母都能够平等获得出生登记和出生证明服务。

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

36.虽然缔约国的《宪法》没有宣布任何正式的国家宗教,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包括儿童在内的一些宗教少数派群体成员在行使宗教自由权方面受到限制,如受到骚扰和不许他们上公立学校等。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尊重宗教少数群体所有儿童的宗教自由权,并促进容忍和宗教间对话。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正式报告(A/HRC/13/40/Add.4)。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8.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小学禁止体罚,但委员会对关于一些教师使用体罚作为管教手段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家中的体罚是合法的,其他照料场所也不禁止体罚。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法律明确禁止所有场所对儿童一切形式的体罚,包括家庭、学校和其他照料机构的体罚,并有效执行这些法律;

积极提倡保障儿童尊严的其他管教形式,以便提高公众对保护儿童免受任何体罚权利的认识,并降低公众对养育儿童时进行体罚的认可程度;

考虑委员会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惩罚形式的权利的第8(2006)号一般性意见(CRC/C/GC/8)。

《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

4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将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作为优先事项,包括确保执行《联合国对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A/61/299)的建议,特别关注两性问题;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执行上述研究报告所载建议的情况,尤其是负责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提出的几项重要建议,即

(一)各国分别制订一项旨在预防和处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全面的国家战略;

(二)国家从法律上明确禁止所有场合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以及

(三)加强国家数据收集、分析和传播系统,以及有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议程。

与负责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合作,并向儿童基金会、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以及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难民署、禁毒办等其他相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伙伴寻求技术援助。

D.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41.委员会注意到《保护儿童权利和利益法》第37条中关于缔约国加强家庭和向父母提供援助、建设儿童保护网络模型以查明和支持面临社会问题的家庭等政策,然而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缺乏提供家庭咨询、家长教育方案或向社会工作者提供培训的服务。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一些农村和偏远地区家庭在履行抚养子女责任方面能力有限,得不到援助和支持,尤其是贫困或荒僻地区的家庭。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并扩大儿童保护网络,以便向家庭提供援助,重点关注贫困或荒僻地区家庭,包括向它们提供咨询、家长教育方案和其他有助于培养稳固的家庭环境的提高认识方案。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长期、强制地提供有关儿童权利问题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社会工作者、法官和其他负责就儿童的家庭环境问题制定决策的人。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3.委员会注意到有关由村长管理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这项决定,在有些情况下,村长或村庄社区可能将儿童委托“塔寺”管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没有任何监测机制确保儿童的权利得到尊重,包括其发表意见权和保持与家人联系的权利,也没有定期审查儿童替代照料场所的机制。

4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明确的指导方针,以便确保儿童权利在将儿童安置在替代照料场所的整个过程中得到尊重,重视家庭类型和以社区为基础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定机制,确保定期审查将儿童安置在照料中心、家庭型照料场所和“塔寺”等替代照料场所的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努力考虑联合国大会2009年11月20日通过的第A/RES/64/142号决议所载《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

收养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暂停处理外国人的收养请求,并正在根据《家庭法》(2009年)的修订制订跨国收养准则,然而,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对已发生的国内和国际收养进行监测的机制,也没有批准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一项机制,对包括国内和国际收养在内的所有情况进行监测,以便确保被收养儿童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

虐待和忽视问题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4年通过的《妇女的发展和对妇女的保护法》赋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包括妇女和儿童提出正式起诉的权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在家中受到暴力侵害的现象仍然普遍,虐待、暴力和忽视等问题仍被视为禁忌,仍常常隐藏于社区和家庭中。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没有向受虐待的儿童提供足够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人力和资金资源《公约》第19条和39条的执行受到阻碍。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没有报告暴力事件的系统,甚至没有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设立这类系统。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设立机制,以确定在家庭、学校、刑事机构和照料机构发生的暴力、性虐待、忽视、虐待和剥削案件的数量及程度;

在全国所有地区提供康复、咨询和重新融入社会的途径及适当服务;

为执行《公约》中与虐待和忽视儿童相关的条款提供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及

为教师、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和执法人员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设立义务报告系统,确保这些专业人员接受培训,了解其报告任何虐待事件及就这类事件采取适当行动的义务。

E.基本健康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3款)

残疾儿童

4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9年9月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制定包容性教育政策。委员会注意到,1995年设立的国家残疾人委员会的工作包括管理、监测和协调政策和努力,旨在促进残疾人能够充分参与的一些活动,还注意到近几年来开展了一些与残疾人相关的活动。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就上述《公约》的任择议定书采取任何行动。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缺乏有关残疾儿童及其需要的定量和定性数据。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提出、制定和加强旨在鼓励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的方案和服务,包括向残疾儿童提供支持的方案和服务;

确保收集有关残疾儿童及其需要的定性和定量数据;

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

考虑《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2006)号一般性意见(CRC/C/GC/9)。

健康和医疗服务

5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0年宣布该国已消灭脊髓灰质炎,2007年开展的全国麻疹免疫接种运动使该国的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缔约国的婴儿死亡率在过去10年中有所下降。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婴幼儿和孕产妇死亡率仍然是该地区最高的国家之一。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提供医疗服务方面取得进步,获得孕产妇和儿童医疗服务的患者人数有所增加,流行病得到控制,但委员会对以下现象表示关切:

偏远地区的医疗服务有限,免费的医疗服务总体有限;

对一些医护人员的培训不够;

大多数地区医院只能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缺乏必要的设备和药品;

婴幼儿营养不良率高;

医院接生(婴儿出生)的人数低;

常规疫苗接种率低;以及

虽然疟疾是导致儿童发病和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有21%的5岁以下儿童睡觉时没有驱虫蚊帐。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适当步骤,通过录用更多的医护人员,确保在缔约国领土内的所有地区提供免费的初级保健;

确保向医护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向所有地区医院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药品;

继续并加紧努力降低婴幼儿和孕产妇死亡率;

采取步骤,确保向地区医院提供充足的设备和供应品,使它们能够向公众提供所有类型的医疗服务;

继续和加强旨在减少和最终消除儿童营养不良现象的战略和方案;

确保在怀孕前、怀孕期间和之后提供适当的生殖医疗服务;

加紧努力提高常规疫苗接种率;以及

使公众进一步认识到5岁以下儿童使用驱虫蚊帐的预防价值。

母乳喂养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促进全母乳喂养,但表示关切的是,4个月以下的婴儿中接受全母乳喂养只有不到三分之一,而且各区域和文化阶层之间存在差异。委员会注意到,尚不清楚缔约国是否正式通过《国际母乳代用品营销守则》,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因为缺乏立法规章,导致一些销售婴儿食品的公司采用不道德的手段促销其产品,一些妇女因此停止了母乳喂养,这些做法还有可能与一些婴儿死亡事件相关。

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大努力,提高公众对6个月以下婴儿全母乳喂养重要性的认识,并正式采纳和实施《国际母乳代用品营销守则》。

有害的习俗

5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法律已禁止早婚这一习俗,但在一些少数民族中仍然存在早婚现象,缔约国没有关于该国领土内早婚情况的统计数据。

5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早婚进行惩处。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收集有关早婚的数据,按照年龄和性别分列,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现象的严重性,并采取适当步骤,消除这一现象。

生活水准

57.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为负责照料和保护儿童的公共和私营机构制定了确保儿童安全与健康的最低标准,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实际中,这些标准得不到充分尊重,尤其是在偏远地区。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缺乏良好的卫生习惯以及饮用未经处理的饮用水都可能对孕产妇和婴儿健康造成威胁。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公众宣传适当的卫生习惯,包括用肥皂洗手,食物的安全处理和储存,以及保持厕所设施的清洁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人们能够获得经过处理的饮用水,提高公众对清洁饮用水重要性的认识,并向公众传授对水进行处理以便其适于饮用的方法。

酗酒和吸毒问题

5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非法使用毒品行为,包括将防止毒品作为学校教育方案的补充组成部分,通过媒体提高有关毒品的认识,为吸毒者提供咨询服务,并设立了国家保健与戒毒中心。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缺乏国家层面有关吸毒儿童的资料,但联合国2001年的一项研究发现,许多学生受到溶剂、镇静剂和大麻的毒害,缔约国也指出,毒品在城市中,尤其是在儿童和学生当中扩散的情况令人担忧。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没有任何禁止向儿童销售酒类和香烟的法律或规定。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有关打击滥用毒品的战略,并加强及酌情制定相关法律和规定,禁止向儿童销售有害物质、香烟和酒类。

F.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教育和指导

6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8年对《教育法》的修订以及有关五年免费义务初等教育的规定。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学生上学与否取决于地方小学是否设有五个年级、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距离,以及家庭的经济状况。委员会注意到初等教育是免费的,但表示关切的是,家长其实还要支付额外费用,如校舍的维护和日常费用。委员会还表示关切,有许多儿童不上学或已辍学,缔约国的所有地区都缺乏职业培训。委员会还对教师数量不足以及教师缺乏培训与资质表示关切。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步骤,确保男孩和女孩普遍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初等教育对所有人免费,不增收额外费用,并考虑提高义务教育的年限;

采取措施,解决儿童无法正常上学的问题,确保儿童不会在义务教育期满之前辍学;

确保在该国所有地区系统地提供职业教育机会;

采取步骤,确保在该国所有地区,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有足够的训练有素和符合资格的教师;

采取步骤,确保将人权,尤其是儿童权利的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学校课程;

向儿童基金会和教科文组织寻求技术援助;以及

考虑委员会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2001)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1/1)。

G.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项和(d)项、第30条和第32至36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法定最低就业年龄(15岁)与义务教育结束时的年龄(11或12岁)之间存在差距,这一差距可能导致一些结束义务教育后不愿继续上学的儿童在达到最低就业年龄之前非法工作。

6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儿童不从事有损其健康、成长或福利的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提高义务教育的年限,使结束义务教育的时间与最低就业年龄相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向国际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寻求技术援助。

性剥削和性虐待

6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批准《关于防止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国家行动计划》,但表示遗憾的是,实施这一计划的方案预算有限,且主要依靠国际来源供资。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划拨充分的资源,以便执行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适当政策和方案,并根据1996年和2001年禁止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帮助受害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买卖、贩运和绑架

6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保护儿童权利和权益法》明确禁止贩运儿童,并采取积极步骤,打击贩运和买卖儿童,包括于2004年设立制止贩运人口委员会。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出于强迫劳动和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来源国、中转国和目的地国。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针对贩运人口受害者的返回和融合方案的结构无法确保受害者不会被再次贩运。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预防措施,保护儿童,并加强措施,对买卖和贩运人口罪行提出起诉,尤其是:

充分执行禁止贩运人口的国家法律;

调查和起诉所有买卖和贩运人口案件,以便避免有罪不罚,并确保酌情向儿童提供适当的赔偿;

加强保护受害儿童的措施,确保儿童在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中能够得到对儿童敏感的社会和心理援助;

解决根源问题,尤其是在减贫方案中特别关注家庭,并防止儿童辍学;以及

与媒体合作,针对包括家长和儿童在内的公众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其对买卖和贩运人口的危险性以及这类行为对儿童的影响的认识。

帮助热线

69.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还没有开设免费的24小时儿童帮助热线。

7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全国范围设立一条三位数24小时免费帮助热线,供所有儿童使用,并广泛帮助儿童了解如何使用该热线。

少年司法

71.委员会注意到,15岁以下的儿童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这类儿童犯轻罪,由“社区”法院对他们采取教养改造措施,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15岁以下儿童如果犯非常严重的罪行,则在地区、省或国家一级的刑事法院接受审判,尽管对他们的判决可能规定其接受改造或纠正措施。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设立了特别审判庭,专门处理与儿童相关的案件,但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一直没有进行有关设立少年法院的项目。委员会还遗憾地看到,尽管缔约国的司法制度中存在其他措施,但并没有将剥夺自由规定为针对15至18岁儿童的最后手段,由于当前的经济状况,儿童在监狱中与成人关押在一起。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没有明确禁止对儿童实行死刑。

7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少年司法准则,尤其是《公约》第37条(b)项、第40条和第39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削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即使涉及严重罪行,也由保护机构审理15岁以下的少年犯的案例,并确保所采用的保护性措施充分尊重儿童权利;

采取步骤,改善少年司法系统,包括在各省设立未成年人法院,并确保为该系统正常运转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资金资源;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15至18岁儿童的拘禁仅作为最后手段,并且仅适用于非常严重的罪行;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根据法律拘留儿童,尊重《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尽可能缩短拘留儿童的时间,以及在审前拘留和判决后将儿童与成人分开关押;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司法系统内包括少年法官在内的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接受适当培训;

参照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0(2007)号一般性意见(CRC/C/GC/10);以及

运用由禁毒办、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构成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机构间小组开发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就少年司法方面的问题向该小组成员寻求技术援助。

保护犯罪证人和受害者

73.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立法,确保向所有儿童受害者,包括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和贩运人口行为的受害儿童以及这类罪行的证人提供《公约》要求的保护,并参照《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真理的准则》(2005年7月22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的附件)。

H.批准国际文书

7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7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这两个报告自2008年10月20日逾期未交。

76.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

I.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7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在缔约国和其他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执行《公约》的问题,与东盟妇女和儿童事务委员会合作。

J.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7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酌情向国家首脑、政府成员、最高法院、议会、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传达这些建议,以供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79.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因特网,向广大民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宣传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促进关于《公约》及其执行和监督工作的辩论,并加深了解。

K.下次报告

8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6年12月6日之前提交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纳入提供对本结论性意见采取了后续行动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统一准则”(CRC/C/58/Rev.2),并提醒缔约国,将来的报告应当符合准则的要求,不得超过60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报告准则提交报告。如提交的报告超过页数限制,将要求缔约国审查并按照上述准则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对报告进行翻译,以供条约机构审议。

81.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MC/2006/3)所载的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具体条约报告和共同核心文件共同构成《公约》下统一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