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M W/C/SEN/CO/1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 其

家庭成员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0 Dec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第十三届会议

2010年11月22日至12月3日

根据《公约》第74条审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塞内加尔

1.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在2010年11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142及143次会议(CMW/C/SR.142及143)上审议了塞内加尔提交的初次报告(CMW/C/SEN/1),并在2010年12月2日举行的第153次会议(CMW/C/SR.153)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并对缔约国在派遣高级别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接触一事中表现出的合作承诺表示满意。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一些问题未能在对话中得到解答,也未收到对其问题清单的全部书面答复,而收到的答复因没有及时提交而未能被译成委员会其他工作语言。

3.委员会注意到,许多塞内加尔人是移徙工人,且塞内加尔是移民流动的中转国和目的地国。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塞内加尔毗邻五个国家及大片海域,故难以进行监管。

5.委员会注意到,一些雇用塞内加尔移徙工人的国家并非《公约》缔约国,这可能阻碍这些工人享有《公约》赋予的权利。

B.积极方面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公约》本身是缔约国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且优先于其他法律,塞内加尔的国家机构都必须执行《公约》。

7.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05年5月10日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及相关做法和保护贩运受害者的第2005-06号法。

8.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成立了海外塞内加尔人事务部,为居住在国外的塞内加尔人提供社会援助,并制定重返社会的政策以帮助他们回国。

9.委员会对缔约国近来批准了下列文书表示满意: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3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3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73和84条)

立法和适用

10.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作出《公约》第76和77条所规定的声明,该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缔约国和个人提交的来文。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76和77条所规定的声明。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移徙工人的相关《公约》,即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第97号)以及1975年《移徙工人公约》(补充规定)(第143号)。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尽早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移徙工人的第97号和第143号公约。

数据收集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提供关于移徙流动量的统计数据,尤其是关于塞内加尔接收的经济移民及塞内加尔外雇人员的数据。委员会强调,这些数据对于了解缔约国内移徙工人的状况及评估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至关重要。

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建立一个可靠的数据库,按照性别、年龄和原籍地分列数据,以帮助增进对塞内加尔移徙环境及包括身份不正常的人员在内的移徙工人状况的了解,监测《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的执行情况,并收集有效行使这些权利的数据。

《公约》培训和宣传《公约》

13.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信息战略,确保移民和塞内加尔侨民能够及时获知旨在促进和保护其权利的立法、政府政策及方案。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向从事移民工作的公职人员提供关于《公约》的专门培训方案。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所有从事移民工作的公职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内容的培训,包括司法机构人员、警察(包括边境警察)和社会工作者,以确保移民的各项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不歧视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该声明指出,《塞内加尔劳动法》禁止在招聘、工资、惩罚和社会保障方面歧视工人,对本国工人和移徙工人并未加以区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发现,无正常身份、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及过境的移徙工人的权利未能得到充分尊重。委员会同样关切地发现,在正规部门工作的移徙工人未能在社会保障,尤其是退休养老金支付方面享受平等福利待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移民获得平等待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正规部门的本国工人和移徙工人在社会保障,尤其是退休养老金支付方面获得平等待遇。

3.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35条)

15.委员会关切的是,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与嫌疑犯或罪犯拘留在一起,且青少年未能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将拘留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作为最后手段,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依照《公约》第16条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拘留。

4.有证件或身份正常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至56条)

16.尽管缔约国已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第87号)《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根据《塞内加尔劳动法》(1997年12月1日通过的第97-17号法)第L.9条的规定,移徙工人担任协会和工会官员的权利应基于缔约国与该移徙工人原籍国之间的对等协议,因此并不能保障所有移民均平等享有这一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保障合法居住在塞内加尔的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人享有担任其所属协会或工会官员的权利,不必以与其原籍国的对等条件为依据。

5.增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条件(第64至71条)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塞内加尔移徙工人所在国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和双边协定,但也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欧洲和一些北非国家驱逐了大量塞内加尔移徙工人,可见缔约国尚未采取足够措施来保护其移徙工人的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与塞内加尔移徙工人所在国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和双边协定包含依照《公约》第22和67条所制定的规定,确保其国民能够在其工作国家寻求领事当局的保护和援助,包括必要的法律援助,从而使他们的各项权利得到尊重。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被迫在达喀尔地区乞讨的儿童中,一半以上来自其邻国,缔约国未能采取任何实际措施来结束以乞讨为目的的区域性儿童贩运。还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对针对来自邻国的可兰经学生的大规模经济剥削给予足够重视,尽管儿童权利委员会已于2006年针对这一情况提出了建议(CRC/SEN/CO/2, 第60和61段),但大部分学生仍遭受到伊斯兰教教士的暴力虐待。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有关国家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和打击以行乞为目的从邻国贩运儿童的行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将贩运和剥削儿童的责任人绳之以法,处以重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各项方案,使包括可兰经学生在内的被迫行乞的儿童离开街头,确保他们获得必要的社会心理康复服务。

1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一些国际组织针对移民对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国外工作的留守儿童的影响进行了研究,缔约国尚未对这一问题给予充分关注,未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尤其是针对此类儿童的社会保护政策。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在制定所有领域、特别是关于社会保护的法律、政策和措施时,充分考虑到父母一方或双方已移民的儿童的弱势状况。

20.委员会注意到一些国家与缔约国就征聘塞内加尔移民出国工作而制定的双边协定和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就这些双边协定进行谈判之前,并未与公民社会进行磋商。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就关于征聘塞内加尔移民出国工作的双边协定进行谈判之前,与公民社会进行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这些协定完全符合《公约》规定。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在危机情况下将国外的塞内加尔人送返回国的专门业务服务。委员会还注意到,海外塞内加尔人事务部负责为此类遣返行动创造有利条件。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海外塞内加尔人事务部的任何活动细节,也未提供任何确保塞内加尔移民从国外有秩序地返回国内的措施的详细内容。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额外信息,介绍海外塞内加尔人事务部的各项活动,特别是有关其国民有秩序地返回塞内加尔的情况。

22.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加强了负责边境管制的安全部队的能力。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劳动监察部门缺乏监督和调查贩运人口案及相关做法所需的工作人员及资源。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劳动监察部门划拨适足的人力及物力资源,确保监察人员获得适当的培训,包括有关《公约》内容的培训,从而使其能够在充分尊重人权的前提下履行其职责。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需自行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必须与外事警察及旅行证件部门联系,以获取如何得到正常身份的信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足够措施,以在这一过程中向移徙工人提供信息和支助,委员会强调,缔约国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以执行《公约》第68和69条的规定。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人获得正常身份。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开展宣传活动,宣传移徙工人的权利以及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获得正常身份的程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易用且快捷的正常化程序,且在这整个过程中向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提供支助。

6.后续行动和散发

后续行动

2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为贯彻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这些建议得到落实,具体做法包括将这些建议转发给政府成员和议会议员以及地方机构,供其研究并采取行动。

散发

25.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公共机构及司法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其他成员散发这些意见,并向国外的塞内加尔移民以及过境或住在塞内加尔的外国移徙工人告知他们及其家庭成员根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8.下次定期报告

2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11月1日之前以一个单一文件的形式提交第二次及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