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BIH/CO/7-8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Sept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七届会议

2010年8月2日至27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 委员会在2010年8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2036次和2037次会议(CERD/C/SR.2036和CERD/C/SR.2037)会上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一个文件提交的第七次和第八合并定期报告(CERD/C/BIH/7-8)。委员会在2010年8月25日举行的第2045次会议(CERD/C/SR.204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载有针对委员会前一次结论性意见(CERD/C/BIH/CO/6)中所提出的问题的答复。委员会欢迎由此提供的恢复与缔约国进行对话的机会。同样,委员会承认并感谢缔约国于2007年11月12日和2009年5月28日提交的关于缔约国就委员会前一次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后续措施的来文。委员会还极其赞赏与代表团举行的极其真诚和有建设性的对话,以及代表团就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议题清单以及问题提供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为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全面实施《公约》的下列立法和体制进展:

建立了一个单独统一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检察官办公室;

于2009年通过了两项新的法律:关于禁止歧视的法律,和关于宗教自由和教堂与宗教群体的法律地位的法律;

2008年塞族共和国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通过了关于保护少数民族成员权利的法律;

2008年通过了有关罗姆人就业、住房和保健照料问题的行动计划,并为监督其实施建立了各自的协调委员会;

承诺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实施《欧洲罗姆人融入十年(2005至2015年)》的宣言和工作方案;

2008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理事会设立了一个工作组为“一个屋顶下两所学校”的现象提出解决办法。

4. 委员会还欢迎为通过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禁止所有法西斯主义和新法西斯主义组织的具体立法所作的种种努力。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拟定本定期报告时和在人权保护领域内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了磋商。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2011年进行人口普查所采取的种种步骤。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战争遗留问题,因为该次战争造成了基于种族的重大人口变化,并关注这对进行人口普查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一条(1)和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且建立适当的机制以确保采取有效的办法收集关于其人口种族组成情况的全面可靠分类统计数据。委员会忆及其关于种族和族裔群体成员自我鉴定的第8(1990)号一般性建议,这类鉴定应该在没有害怕遭到迫害的情况下进行。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的技术合作。

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愿意酌情修订其有关法律,与此同时关注地注意到按照族裔关系准予某些重要政治权利的宪法规定(第一(4)、第二(1)(c)和五(c))。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着手修正其国家与实体的宪法与选举法的相关条款,删除所有歧视性的条款,特别是,要确保所有公民无论其族裔背景均可平等享受投票权和参加竞选。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确保有效解决涉及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的问题而采取的各种各样措施,与此同时委员会关注的是大量战争流离失所者仍然未能够返回其先前的住地或者有效地融入其原先或者新的社区(第五条(d)(i),(e))。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实施各种措施加速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持久返回原籍,特别要改善他们的安置条件。委员会建议进一步规划各种活动改进那些已经回归者的社会经济融合,确保他们平等地享有其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特别在社会保护和养老金、卫生保健、平等就业和平等获得教育的领域内享有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遣返者应酌情得到适当的援助或赔偿,防止他们的人权状况进一步恶化。

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了一个人权检察官办公室以及其他有关少数民族问题的咨询机构,让委员会关注的是实际上仍然没有监督基于族裔的歧视与暴力行为的适当机制(第二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1993年《巴黎原则》(1993年12月20日的A/RES/48/134)采取相关的政治、专业、财务、技术及其他措施确保人权检察官办公室的有效独立性和自主权,并使地方少数民族理事会能够有效有力地开展工作。

10. 委员会注意到有关将煽动种族或族裔仇恨行为定为罪行的刑法条款、最近关于禁止歧视和宗教自由的法律以及即将颁布的关于禁止所有法西斯主义和新法西斯主义组织的法律,委员会关注的是特别有一些政治家继续公开发表仇恨言论和不容忍的言论(第四(b)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通过实施现有的有关仇恨言论和仇恨罪行的刑法条款,继续通过提高认识的运动及其他具体步骤加强和促进各民族和宗教团体成员之间的民族团结、容忍和和平共处,加强通信管理机构在监督公开煽动种族和宗教仇恨行为方面的权力,继续努力消除种族之间的偏见。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所谓的“一个屋顶下两个学校”制度的残余现象而采取的种种措施,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领土内的隔离教育使不融合、不信任和害怕“其他人”的情况持续存在(第三、五(e)和七条)。

委员会强调其建议:缔约国结束单一族裔学校内的分割制度、确保向所有儿童传授同样的基本课程、在该国不同族裔群组中促进容忍和珍惜不同族裔群组的特征。

12. 委员会欢迎为消除在住房、就业、教育和保健领域内对罗姆人的歧视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继续关注的是仍然存在针对边缘化少数群体的歧视行为。委员会特别指出,应于2008年结束的罗姆儿童出生登记运动尚未达到其目标,使他们的医疗保险、社会援助和学校就学资格方面受到了严重影响(第二、三和五(e)条)。

委员会提到了其第27(2000)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重申其向缔约国提出的各项建议:继续努力消除对罗姆人的偏见、确保所有罗姆人能够得到其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必须的个人证件。委员会还建议,根据《罗姆人融入十年(2005-2015年)》的宣言和工作方案,彻底实施各种罗姆人战略及行动计划,行动应主要致力于确保罗姆人的适当住房、保健照料、就业、社会保障和教育。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所采取的各项步骤(立法步骤及其他步骤),委员会继续关注的是在波斯尼亚社会中种族歧视和基于族裔的歧视仍然非常活跃(第二、三、四、五(d)(i),(e)和七条)。

委员会重申其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继续扶植各种文化间的对话、容忍和理解,充分注意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内不同族裔群组的文化与历史。

14. 按照委员会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根据其国内法律秩序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参照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具体的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实施《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拟定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和在人权保护领域内工作,特别在消除种族歧视领域内工作的不同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磋商,并且扩大和加深与这些组织的对话。

1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受理和审议个人来文的职权。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和大会在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6款的修正。在这方面,委员会引用了大会第61/148号决议和第63/243号决议,大会在这些决定中强烈促请缔约国就有关向委员会提供资金的《公约》修正加速其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以书面通知秘书长同意这项修正。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以官方语文并酌情以其他常用语文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同样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19.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及其订正议事规则第65条的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如何就上述第9、11和13段所载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

20. 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7、第8和第12条建议尤为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CERD/C/2007/1)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在2014年7月16日到期之前以一个文件提交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次定期报告,报告应评述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要点。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遵守具体条约报告的页数限制为40页,一般核心文件的页数限制为60页至80页的规定(见文件HRI/GEN/2/Rev.6,第16段所载的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