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A.B.(由律师N.R.和A.R.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19年1月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1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7月21日

事由:

驱逐至阿富汗

程序性问题:

可受理性——明显缺乏依据

实质性问题:

不推回;酷刑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A.B.是阿富汗公民。他在瑞典提出的庇护申请被驳回,他可能会被驱逐至阿富汗。他说,缔约国将他遣送到阿富汗,将构成侵犯他在《公约》第3条之下的权利。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该来文于2020年2月18日登记在册,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准予临时措施。

事实背景

2.1申诉人是哈扎拉族人。他出生在阿富汗加兹尼省的一个什叶派穆斯林家庭。在他13岁的时候,塔利班来到他所在的小镇,开始向村民索要武器和资金。为了逃离塔利班的威胁,申诉人与家人逃到了赫拉特省。在那里,一个来自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团体正在迫害哈扎拉族人,包括他兄弟在内的许多哈扎拉族人被该团体处决。申诉人指出,后来塔利班也加入了这一团体,继续骚扰哈扎拉族人并实施酷刑。在赫拉特省期间,申诉人做了一名木匠。在美利坚合众国军队将塔利班赶下台后,一家人回到加兹尼省,申诉人帮着家人务农。

2.22015年初,申诉人带父亲去医院,却被塔利班盯上了,当时塔利班仍在他家乡周围活跃,侵扰民众,实施绑架和处决,他们得知申诉人是反塔利班的。随后申诉人及其家人不得不逃到喀布尔,在那里待了几个月。塔利班将他的姑姑折磨致死,还绑架了他的朋友,试图通过他的朋友找到并抓住他,此后申诉人决定离开该国。2015年11月,在偷渡者的帮助下,他途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土耳其和希腊来到瑞典,而他的家人则从喀布尔返回家中。

2.32015年11月15日,申诉人申请庇护,理由是他过去与塔利班有冲突,而且他是哈扎拉族人,他在阿富汗有遭受酷刑以及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与此同时,2016年9月,申诉人开始参加由成人教育中心和当地基督教会联合组织的瑞典语言课程,他还参加了教会活动,并参加了关于基督教的基础课程。2017年2月2日,瑞典移民局进行了口头听证,作为调查申诉人的庇护申请的一个环节,但他当时并未谈及自己的皈依过程。2017年3月31日,移民局驳回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认为他没有证明,如果他返回阿富汗,除了作为什叶派哈扎拉族人的一般风险外,他将面临个人风险。移民局指出,他可能在加兹尼省面临塔利班的迫害风险,但他可以选择返回喀布尔和赫拉特等相对安全的地方,他和家人曾在这些地方生活过,他在那里也有一些社会关系,因此申诉人与塔利班的冲突不足以成为给予庇护的理由。

2.42017年4月27日,申诉人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试图获得庇护。2017年5月4日,申诉人接受洗礼,2017年5月10日,在向移民法院提出的补充上诉中,他首次提出皈依作为获得保护的理由。申诉人声称,现在他已经皈依基督教,如果返回阿富汗,他将面临严重的迫害风险,包括来自家人和亲戚的迫害。 2018年1月25日,移民法院就他的案件举行了口头听证。2018年2月14日,移民上诉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因为法院认定申诉人没有证明他的皈依是发自真心并基于个人信念。移民法院还认定,没有证据支持他的说法,即他在阿富汗的家人已经得知了他皈依的消息。2018年3月12日,移民上诉法院拒绝给予上诉许可,驱逐他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可上诉。

2.5随后,申诉人向瑞典移民局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18条发放居留证,或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19条重新审查居留证的发放问题,称因有阻碍因素而不应执行驱逐令。移民局认为,与申诉人皈依有关的申诉已经得到考虑,不能被视为新情况。2018年10月11日,移民局决定不向申诉人发放居留证,也不重新审查居留证问题。申诉人就这一决定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驳回上诉。向移民上诉法院申请许可对移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但移民上诉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决定不给予申诉人此类许可。

申诉

3.1申诉人说,将他驱逐到阿富汗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因为在阿富汗,脱离伊斯兰信仰的人会面临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酷刑,包括死刑,他作为一名基督教皈依者将面临被迫害的风险。申诉人指出,伊斯兰法律和教义在阿富汗司法系统中占主导地位,叛教(放弃伊斯兰教,改信其他宗教或无神论)往往被视为固定刑犯罪,根据伊斯兰法律,这是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他还声称,皈依者会受到家人和其他人的威胁,甚至被他们杀害,他们认为皈依者是可耻的,让他们蒙羞。皈依者和离开伊斯兰教的人面临重大风险,而阿富汗当局缺乏保护他们的资源。他提到,邻居和朋友对基督教皈依者的暴力行为在阿富汗很常见,经常迫使皈依者离开这个国家。他辩称,阿富汗的朋友、家人和亲戚都知道他皈依之事,因为他是一名活跃的基督徒,在教堂和社交媒体上将他的信仰公开告知阿富汗朋友。

3.2申诉人还说,关于他从伊斯兰教皈依基督教的庇护案件没有得到适当和充分的审查。他辩称,由于移民法院决定不将案件发回瑞典移民局作进一步审查,而且最高法院不给予上诉许可,他关于将皈依作为庇护保护理由的主张仅在一次法律诉讼中得到实质审查,这是程序上的缺陷。尽管申诉人申请暂停移民法院的裁决,但申诉人皈依基督教的情况没有被考虑在内,这件事没有被作为移民法院裁决后揭示的新情况加以考虑和审查。

3.3申诉人还称,瑞典在庇护申请过程中对皈依的评估存在系统性缺陷,过度依赖相关寻求庇护者的口头表达能力。在申诉人的案件中,审查高度依赖移民法院的一次口头听证;包括教会领袖的证书在内的其他证据,在评估中没有得到适当的权衡。申诉人还声称,瑞典当局未能理解社交媒体构成的威胁,通过社交媒体,他皈依基督教这件事将为阿富汗人民所知,这导致他返回阿富汗后会更加危险。

3.4申诉人表示,他已用尽了一切国内补救办法。该来文也没有提交给任何其他国际申诉机制。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9年7月12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款,来文因未能证实指控而应被宣布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声称,如果他被遣返阿富汗,他可能会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这一说法未能达到满足受理目的所需的最低证据水平。

4.2根据委员会的判例,缔约国说,为了确定将申诉人强行遣返阿富汗是否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a) 阿富汗的总体人权状况;(b) 申诉人在返回该国后将面临针对其个人的、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酷刑风险。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某个人返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

4.3缔约国还认为,像本案这样的案件的举证责任由申诉人承担,他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证明他面临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切实存在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此外,评估酷刑风险决不能仅凭理论或怀疑。尽管风险不一定要符合极有可能的标准,但它必须是针对个人的,并且是现实存在的。

4.4关于阿富汗的总体人权状况,缔约国称,该国的状况还不至于需要普遍保护所有寻求庇护者,但缔约国也并未低估就阿富汗人权状况合理表达的关切。委员会的评估必须根据申诉人的个人情况,侧重于将其驱逐到阿富汗的可预见后果,就像瑞典移民当局在本案中所作的评估一样。

4.5关于申诉人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待遇的风险,缔约国认为,首先,《外国人法》及其适用反映了《公约》第3条的原则,国内当局能够很好地评估寻求庇护者提交的信息,并评估其陈述和申诉的可信度。在这方面,缔约国强调,在本案中,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都对申诉人的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审查。

4.6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向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解释支持其申诉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并以口头和书面形式为其案件辩护。2017年2月2日,移民局对申诉人进行了广泛的庇护调查,调查持续了三个多小时。此外,在上诉时,移民法院与申诉人举行了口头听证会。调查和听证会是在申诉人的公设律师和口译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申诉人向口译员确认,他完全听得懂。调查记录随后被传达给了公设律师。通过公设律师,请申诉人审查了面谈记录并就其提交书面意见,并请他提出书面材料和上诉。

4.7因此,缔约国认为,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已经掌握了关于此案的足够信息和文件资料,以确保它们有坚实的基础就申诉人在瑞典的保护需求作出知情、透明和合理的风险评估。

4.8关于申诉人向国内当局提出的申诉,缔约国指出,在最初的庇护程序中,申诉人表示,强行返回阿富汗将使他面临被塔利班杀害的风险,或者因为他是哈扎拉族人而面临风险。缔约国指出,国内移民当局根据他的口述以及他援引的证据评估了他声称的保护需求,因此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彻底审查了申诉人案件的事实,考虑了他的申诉是否一致和详细,以及是否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现有的原籍国信息相矛盾。国内移民当局认为,申诉人令人信服地证明了加兹尼省塔利班对他的威胁。但是,移民局认为,申诉人在逃往阿富汗的赫拉特省既合理又具有相关性,因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塔利班会在那里寻找他。在上诉中,移民法院还认为,申诉人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赫拉特省或喀布尔市的塔利班对他构成威胁,或因为他是哈扎拉族人而受到塔利班的威胁。缔约国辩称,没有理由偏离国内当局在这方面的评估。

4.9关于申诉人称他因皈依基督教而面临风险,缔约国没有质疑他曾接受过洗礼,是瑞典基督教教会的成员。然而,与国内移民当局一样,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书面证据不足以令人信服地证明他所宣称的基督教信仰以及他所宣称的宗教活动是基于真正的个人宗教信念。

4.10 缔约国还指出,在审查提交人庇护申请的早期阶段,他没有提出其据称对基督教的兴趣或信仰作为获得保护的理由。申诉人直到2017年4月27日才在上诉时提到他皈依之事,据称他的洗礼是在一周后的2017年5月4日进行的。缔约国指出,在2017年2月7日的庇护调查期间,即仅仅三个月之前,申诉人还声称他的宗教信仰是什叶派穆斯林。此外,当时申诉人没有提到对基督教有任何兴趣,而且被问及时他确认已列出了所有受保护的理由,但在移民法院的口头听证期间,申诉人声称,他在2016年一到瑞典就对基督教产生了兴趣,并于同年开始参加教会活动。在此背景下,移民法院认为,他在2017年4月上诉之前没有将自己对基督教的兴趣作为获得国际保护的理由,这一点值得注意。因此,缔约国认为,如果申诉人早在2016年就开始对基督教感兴趣,那就有理由认为他在2017年2月的庇护调查期间就应该提到这一点。

4.11 此外,移民法院认为,申诉人关于他据称皈依的原因以及基督教对他个人的意义的陈述既笼统又模糊。在总体评估中,法院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他是出于个人真正的宗教信念而皈依基督教,或他的家人或阿富汗社会其他成员因此对他构成威胁。他也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阿富汗当局或阿富汗其他任何人已经知道他曾在瑞典做礼拜,因此认为他转信了基督教。

4.12 至于申诉人指称移民法院对其皈依的审查过程存在缺陷,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向移民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中没有提出这方面的指称。在口头听证时,申诉人的公设律师也没有就移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方式提出异议,或要求将此案发回瑞典移民局重审。因此,移民上诉法院在确定上诉许可问题时,没有机会考虑这些具体指称。在这方面,缔约国进一步指出,申诉人似乎试图利用委员会作为上诉法院,以便重新评估其申诉的可信度。缔约国重申,没有理由认为国家裁决不充分,或认为国内程序的结果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执法不公。

4.13 缔约国还注意到,关于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18和第19条提出的居留证或重新审查的申请,只有在相关外国人提交可被假定为对《外国人法》第12章第1、2或3条所述的执行构成持久障碍的新情况的证据的情况下,即存在死刑、酷刑或迫害的风险(《外国人法》第12章第19条第1款第1点),才能审查这一事项。此外,重新审查要求该外国人此前无法援引新情况,或者该外国人给出一个未能这样做的合理理由(《外国人法》第12章第19条第1款第2点)。在本案中,瑞典移民局指出,申诉人声称的皈依已经在普通庇护程序中得到审查。因此,在重新审查的申请中提供的信息被认为是对他已经提供的关于皈依的信息的补充。此外,移民局指出,申诉人为证实据称在阿富汗的威胁而提交的文件的证明价值有限,因为无法核实真实性,而且很容易伪造。移民法院随后作出了与移民局相同的评估,并维持其驳回申诉人上诉的决定。

4.14 在此背景下,缔约国重申,它同意国内当局的评估,即由于申诉人陈述的可信度不足,他未能令人信服地证明他声称的皈依基督教是基于真正的个人宗教信念,或他在返回原籍国后打算信奉基督教并会因此面临遭受违反《公约》待遇的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真实风险。此外,缔约国认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申诉人的基督教信仰构成充分的理由,认为如果他返回阿富汗,他将面临违反《公约》第3条待遇的真实风险。总之,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陈述和他在申诉中所依据的事实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据称他返回阿富汗后遭受虐待的风险符合可预见的、真实的且针对个人的风险的要求。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执行驱逐令不构成违反瑞典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1月7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关于案件的可受理性,申诉人表示,他的来文并非明显没有根据,而且已经达到了受理目的所需的最低证据水平,因为他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说明如果作为基督教皈依者返回阿富汗,有可能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申诉人重申,在阿富汗,0.3%的人口信奉伊斯兰教以外的宗教,由于害怕报复和迫害,基督教徒不得不隐瞒自己的信仰,不能自由地践行或表现其宗教信仰。申诉人重申,根据阿富汗司法制度,《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伊斯兰法律,任何皈依基督教的人都会被作为叛教者被处以死刑。他还强调,叛教者自己的家人或其他平民很有可能会自行处理这样的情况,因为皈依其他宗教往往被视为整个家庭或社区的耻辱。

5.3关于本案的实质情况,申诉人重申,他正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针对个人、可预见和真实的风险。申诉人称,他通过牧师和教会领袖的大量证词以及他的洗礼证书(缔约国没有质疑)说明了他真正皈依和信仰基督教的过程。

5.4申诉人重申,缔约国指称他的皈依并非出于真正的信念,这种指称是基于有缺陷的国内诉讼程序中的任意评估。申诉人声称,移民当局的决定不是基于对事实的全面和充分评估,而是基于不具备宗教事务专业知识的官员和非专业法官的个人偏好,这种个人偏好有时还受政治影响。申诉人辩称,将皈依者送回阿富汗不符合不推回原则,无论他们皈依后的信仰深浅。另一方面,他还声称,很难在两到三个小时的面谈中评估一个人的信仰深度,国家当局要求申诉人对神学问题有很深的了解,而且这种要求过高,也不考虑申诉人的年龄、文化、教育和宗教教育背景、语言沟通能力或皈依过程的持续时间。

5.5申诉人还重申,移民当局的审查主要取决于申诉人的口头表达能力,在他的案件中,移民当局没有考虑支持他口头陈述的书面证据,特别是由经验丰富和受过神学教育的教会领袖出具的证明。申诉人还说,他没有被问及日常践行基督教信仰的情况,以及如果返回阿富汗,他如何能继续践行基督教信仰。因此,申诉人称,缔约国没有考虑他作为叛教者在阿富汗将面临的严重后果。

5.6在这方面,缔约国称,他有充分的机会,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解释支持其申诉的相关事实和情况,而且移民当局得到了充分的信息,因此能够对他的情况进行充分、透明和适当的审查,申诉人不同意缔约国的说法。

5.7此外,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根据皈依的时间来质疑申诉人信仰的真实性,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也违背了最近的国内判例法。申诉人提及移民上诉法院最近的判例法,他认为,一般没有理由质疑个人在寻求庇护程序中没有更早地表达对基督教信仰的兴趣,因为很难确定皈依的具体时间点。

5.8至于缔约国指称申诉人并未提出国内诉讼程序中的程序性或系统性缺陷,申诉人辩称,这是因为在国内诉讼结束后,媒体、律师、教会代表和其他人已经提出并彻底审查了这些问题。

5.9总之,申诉人坚持认为,应宣布申诉可以受理,本来文显示了申诉中所述的违反《公约》的情况。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20年5月26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指出申诉人的评论不包含任何新的信息,并坚持其在2019年7月12日最初意见中表达的立场。

6.2缔约国指出,根据瑞典警察局提供的信息,已于2019年5月6日执行了将申诉人驱逐到阿富汗的决定。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确定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任何申诉。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并未以此为由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并不排除审议本来文。

7.3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理由是申诉人的申诉证据不足。但是,根据档案资料和双方提出的论点来看,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充分证实了他的指称,这些指称提出了《公约》第3条下的实质性问题。

7.4鉴于上述情况,并鉴于委员会认为在受理方面不存在其他障碍,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公约》第3条提交的本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双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驱逐回阿富汗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

8.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返回阿富汗后申诉人本人将有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在评估上述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按照《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将所有相关因素考虑在内,包括在遣返目的国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委员会回顾,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当事人是否会在将被遣返的国家面临针对个人的、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风险。因此,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这一点本身,并不构成据以确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4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回顾,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针对个人的风险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a) 申诉人的族裔背景;(b) 申诉人和/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 逮捕或拘留,且无法保证得到公平待遇和审判;(d) 在原籍国受到单独拘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以及(e) 宗教派别。

8.5委员会又回顾,举证责任由来文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现实存在的和真实的。但是,当申诉人处于无法详述其案件的境况时,例如当申诉人已证明自己没有可能获得与其酷刑指称有关的文件或是申诉人已被剥夺自由时,举证责任倒置,由相关缔约国对指称进行调查并核实申诉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还回顾,委员会相当重视相关缔约国的机构所得出的事实结论,但委员会不受此类结论的束缚,而是会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考虑与每一案件有关的所有情节,自行评估所掌握的信息。

8.6在评估本案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称,即作为一名基督教皈依者,如果返回阿富汗,他有可能受到阿富汗当局、塔利班以及包括他的家人和亲戚在内的私人实施的酷刑,甚至可能被杀害,因为在阿富汗,皈依他教被伊斯兰法律视为叛教,在社会上被视为可耻。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瑞典当局对他的申诉的评估具有任意性且有缺陷,缔约国没有从实质上评估他的基督教信仰是基于真正的信念,也没有从实质上评估申诉人在社交媒体上受到的威胁。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将皈依作为庇护保护理由的申诉仅由移民法院进行了审查。

8.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向移民当局解释支持其申诉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并以口头和书面方式解释其皈依宗教之事以及作为基督教皈依者在阿富汗将面临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国内当局在彻底调查申诉人的申诉后质疑其皈依的诚意,并得出结论认为他的皈依并非真诚。国内当局认为,申诉人对他皈依的原因以及基督教对他个人的意义所作的陈述笼统而含糊,并指出,申诉人在程序的早期阶段没有提出他对基督教所谓的兴趣作为获得保护的理由。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国内当局评估并认定申诉人关于其因皈依而受到威胁的说法不可信。

8.8虽然委员会认识到,申诉人对目前基督教皈依者在阿富汗的人权状况表达的关切可能是合理的,但委员会回顾,原籍国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本身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面临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现实存在的和真实的酷刑风险。虽然委员会无法评估申诉人皈依的真实性,但它强调,缔约国当局在评估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时,应充分评估一名基督教皈依者在返回阿富汗后因被视为叛教者而可能受到虐待的风险。

8.9根据双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庇护程序中有几次机会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解释和澄清相关事实和情况以支持他出于个人和真正的宗教信仰皈依基督教的说法,关于这一事实,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委员会注意到,在一名公设律师和一名口译员在场的情况下,移民法院进行了几个小时的口头听证,申诉人有机会通过他的公设律师就移民当局的调查结果提交书面意见,包括关于任何程序问题的申诉。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申诉人声称关于他以皈依为保护理由的申诉只经过了一次审查,但他没有在瑞典移民局审查的最初阶段提出这一申诉,也没有向移民法院提出任何关于程序问题的申诉,尽管他有机会这样做。此外,申诉人没有提供合理或令人信服的解释,说明他没有这样做或不能这样做的原因。在本案的情况下,根据收到的资料,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移民法院在审查申诉人以皈依为保护理由的申诉的程序中存在任何严重错误。

8.10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他在社交媒体上受到威胁,关于他的基督教活动的信息可能会通过社交媒体传播到阿富汗,并导致他在回国后面临迫害的风险。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经过移民法院的审查后,缔约国声称,申诉人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他受到了家人或阿富汗社会其他人的威胁,或者阿富汗当局或阿富汗其他任何人知道了他已经皈依基督教。委员会注意到,除了一般性评论之外,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具体信息来反驳缔约国的论点。他只是表示,他基于自己的真正信念参与了基督教活动,他公开分享自己的信仰,这不足以让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存在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现实存在的和真实的酷刑和虐待风险。

8.11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充分理由使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他在返回阿富汗后会面临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现实存在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此外,申诉人没有证明缔约国当局未能在国内诉讼程序中对他的指控进行适当调查。因此,委员会认为,案卷证据不能使其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遣返阿富汗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9.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至阿富汗并不会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