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89/2016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
X(由律师JohnSweeney和DanielTaylor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所涉缔约国: |
澳大利亚 |
申诉日期: |
2016年10月21日(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决定通过日期: |
2021年7月27日 |
事由: |
遣返斯里兰卡 |
程序性问题: |
可否受理――属事理由;可受理性――明显缺乏依据 |
实质性问题: |
如遣返原籍国,将面临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不推回) |
《公约》条款: |
第3条 |
1.1申诉人X为斯里兰卡国民,生于1989年。他的庇护申请被驳回,面临被驱逐的危险。他声称,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缔约国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自1993年1月28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6年10月28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通知申诉人,委员会拒绝了他提出的提供临时措施的请求,包括请求缔约国在审议他的申诉期间不将他遣送斯里兰卡。
1.32017年4月26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5(3)条,再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拒绝了缔约国关于将来文可否受理与实质问题分开审查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泰米尔族人。2004年申诉人父亲去世后,申诉人叔叔开始照顾申诉人一家。这家人是渔民,定期从Udappu到斯里兰卡东海岸的Mullaitivu打渔。Udappu由斯里兰卡军队控制,而Mullaitivu受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控制。这家人定期前往猛虎组织控制的地区一事引起斯里兰卡军队的怀疑。
2.22007年,斯里兰卡警察部门刑事调查局人员到申诉人叔叔家,带走了申诉人的叔叔。调查人员称要把他带到警察局,但当家人询问他的下落时,起初却被告知他不在警察局。当家人最终获许见到他时,发现他受伤出血。接下来的一周,刑事调查局人员讯问了这个家庭的所有人,指控他们藏匿武器并帮助猛虎组织。申诉人叔叔2008年3月获释。
2.3这家人继续受到当局骚扰,申诉人担心自身安全。他通过一代理人向移民官员行贿,于2011年7月前往阿联酋迪拜。他在迪拜待了约9个月后,他叔叔生病,他就回到了斯里兰卡。
2.42012年5月,申诉人回国约两个月后,他和他的兄弟与几位朋友去参加节庆活动。他们在一个公交车站被捕,然后被带至科伦坡,被单独拘禁了三天。同一时间,还有其他许多人在不同地点被捕。申诉人被指控与猛虎组织有关系,并企图非法离境。审讯者殴打他,甚至挤压他的睾丸。申诉人对此感到羞耻,所以在最初申请庇护时没有向缔约国当局透露这一点。
2.5申诉人及其兄弟以及当时被拘留的其他大多数人被控企图非法离境,他们获得了保释。媒体拍摄了他们的照片,并发表了数篇文章。当时共有119人被捕,其中113人之后遭起诉,有7人被控组织移民乘船离开斯里兰卡,包括申诉人在内的其他人被控企图非法离开斯里兰卡。申诉人在审判开始前离开斯里兰卡,于2012年7月抵达澳大利亚。
2.62013年10月17日,澳大利亚移民和边境保护部拒绝了申诉人的保护签证申请。该部注意到,申诉人前往迪拜时,他的叔叔已出狱三年,在此期间,申诉人及他家中其他任何成员与地方当局间似乎都没有任何特别问题。该部得出结论,申诉人前往迪拜是为寻求就业机会,而不是因担心受到伤害。根据法庭记录,该部进一步认定,申诉人2012年被捕并非是一次随机行动,而是在他准备非法离开斯里兰卡时。关于申诉人称他在被拘留期间受到虐待事,考虑到被逮捕人数多、案件的常规性质以及申诉人对具体情形的描述含糊其辞,该部认定他未受到虐待。此外,该部注意到,虽然申诉人的兄弟也已被捕,但后者仍留在斯里兰卡,未受到伤害。该部的结论是,没有证据表明斯里兰卡当局曾认为申诉人与猛虎组织有任何关系,因此他在斯里兰卡不会有遭受虐待的危险。
2.7申诉人就移民和边境保护部裁决向难民审查法庭提出上诉。在为该上诉举行的面谈中,申诉人说,被警方拘留期间他遭人用棍棒插入身体并殴打。他还提交了斯里兰卡一名执业医师开具的医疗记录,称申诉人在2012年6月3日遭殴打后全身多处挫伤。难民审查法庭认定,申诉人的陈述不完全可信,因为他并非像他最初声称的那样在猛虎组织控制地区长大。法庭还认定,申诉人在试图离开斯里兰卡时被捕。关于医生的证明,法庭指出,在法庭提出关于医疗文件的问题后,该证明才被提交。
2.8法庭注意到,申诉人于2012年5月被捕,但医生证明的日期为2015年1月23日。此外,申诉人指控称,遭受了用棍棒插入身体等虐待,但法庭注意到该证明不支持申诉人的上述指控。法庭对申诉人陈述的总体可信度表示关切,因此法庭不能认定申诉人在被拘留期间受到虐待。法庭认定,即使申诉人被遣返斯里兰卡后会因未了结的指控被拘留,但他的个人材料并未表明他会被当局单独挑出来进行虐待。根据关于该国局势的现有资料,除非涉嫌组织人口走私或提供相关便利,否则某人非法离开斯里兰卡最有可能受到的处罚是罚款。2015年8月14日,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申诉人提出的对裁决进行司法复议的申请。2015年9月2日,联邦法院维持了该裁决。
申诉
3.申诉人声称,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他将因非法离境被捕,一旦发现他之前曾遭指控,他将被长期拘留。他声称,被拘留期间他将面临酷刑和虐待危险,因为这是斯里兰卡的惯常做法。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6年2月6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缔约国认为,来文显然缺乏依据,基于属事理由不可受理。
4.2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提出的多项申诉基于属事理由不可受理。缔约国特别提到申诉人关于受到刑事调查局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称。缔约国辩称,《公约》第3条不适用于这些申诉,因为申诉所涉指称并未表明申诉人所受伤害程度符合《公约》第1条对酷刑的定义。因此申诉人不能声称他是缔约国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者。
4.3如果委员会不同意申诉人的申诉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缔约国则认为,申诉显然没有根据。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可能会在斯里兰卡遭受拘留和酷刑。缔约国辩称,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支持这一申诉的具体证据,由于这些申诉显然缺乏依据,因此不可受理。
4.4缔约国还指出,其国内多个裁决机构已充分审议了申诉人的申诉,认为这些申诉不涉及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不推回义务。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中不包括缔约国国内当局尚未审议的任何新申诉或新证据。缔约国还指出,国内当局认为申诉人的一些说法不可信。
4.52017年8月28日,缔约国就实质问题提交了意见。缔约国重申,应认定来文不可受理。即使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以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也缺乏实质理由。
4.6缔约国辩称,该国当局详细审议了申诉人的申诉,认定他申请保护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有些指称是夸大其辞。缔约国指出,当局从不推回义务的角度评估了申诉人的申诉,认定相关申诉不涉及不推回义务。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保护签证申请于2013年10月17日被驳回。在审议申诉人的申请时,当局收到了移民和边境保护部一名官员在一名泰米尔语口译员在场的情况下与申诉人进行的申请保护签证面谈记录、相关材料(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评估斯里兰卡寻求庇护者国际保护需求的资格准则》)和国别资料,包括来自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美利坚合众国国务院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内政部的资料。根据这些资料,当局得出结论认为,尽管申诉人于2012年被捕,但斯里兰卡当局从未关注过他。不存在他在抵达科伦坡机场后、在尼甘布监狱还押期间或之后受到严重或重大伤害的真实风险。
4.7申诉人对该裁决提出上诉后,难民审查法庭2015年1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在一名泰米尔口译员的协助下,申诉人得以作出口头和书面陈述。他的注册移民代理代表他出席了听证会。法庭审议了申诉人在提交委员会材料中提出的所有申诉。法庭对申诉人说法的可信度表示关切。特别是,法庭注意到,申诉人的书面陈述与他的法定声明严重不一致,并认为他的一些指称过于夸张或含糊。法庭不能满意地认定,申诉人作为一名年轻的泰米尔族男子,被认为具有支持猛虎组织的立场,或者在猛虎组织控制地区长大或是在战争结束后住在此类地区,这些事实就使他具备了担心遭受迫害的充分理由。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9月3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坚称来文可以受理。他指出,由于陈述中的不一致,他对事件的描述被认为不可信,但他辩称,他回忆日期和时间长短等某些具体细节的能力因遭受酷刑和创伤而受到影响。他认为,在评估可信度时过于强调这些不一致之处了。
5.2申诉人重申他的主张,即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他会因曾企图非法离开该国而面临被长时间审前拘留的危险。他声称,他曾遭受酷刑并被认定为猛虎组织支持者,因此回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真实危险。他声称,没有向他提供适合自己文化的方式来提出酷刑申诉。他不知道,作为性暴力受害者,他有权要求律师和口译员为男性,这会让他更容易透露他遭受的性暴力。在相关程序一经启动时,包括在分配政府指定律师和口译员时,就应该询问他,他是否有任何诉求而需要由特定性别的工作人员或官员履行职责。申诉人声称,他未享有公平机会,以提出证据证明他曾遭受酷刑,并且他能提出的证据未得到公正评估,相反,因他对事件其他部分的叙述存在不一致和错误,证据被驳回。
5.32019年9月11日,申诉人提交了补充资料,称公布联邦巡回法院对他的司法审查申请的裁决结果可能会让他暴露,使斯里兰卡当局确认他的身份,因为该裁决载有他在斯里兰卡被拘留的日期。他声称,基于此,斯里兰卡当局可能会将法院公布的资料与当局自己的资料进行匹配,进而确定是他提出了相关申诉。
缔约国的补充陈述
6.12019年12月5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缔约国重申,申诉不可受理,并注意到申诉人称未享有公平机会以提出遭酷刑指控的证据。缔约国辩称,难民审查法庭对申诉人指称的可信度进行了严格和充分的审议,并在此基础上作了评估。法庭关于指称可信度的调查结果基于多个因素,包括申诉人未解释或无法解释所提指称,认定他的法定声明有误导性,他倾向于夸大其指称的某些方面,以及未向法庭提出他书面陈述中所载的多项指称。在法庭聆讯期间,申诉人被赋予充分机会提交证据。申诉人提出的所有指称,包括曾受性侵犯的指称,均得到应有的考虑。缔约国指出,在申请保护签证面谈阶段申诉人是有代理人的,关于申诉人参与相关程序的能力或本应给予的任何特殊考虑,申诉人如有任何关切,当时都可以提出。
6.2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声称,联邦巡回法院公布裁决后,斯里兰卡当局可能会确认他的身份。缔约国认为,仅根据申诉人离境和被拘留日期斯里兰卡当局就能确认他的身份,这不合情理。缔约国称,缔约国当局始终未发现有任何证据可以表明,若申诉人被遣返,斯里兰卡当局将继续关注他。
申诉人的补充陈述
7.2020年3月1日,申诉人就缔约国意见提交了补充评论。他重申了他的主张,即因联邦巡回法院公布了裁决结果,他面临被确认身份的危险。他重申他的指称,即2012年被拘留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并声称难民审查法庭在作出裁决时未适当考虑这些事实。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8.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委员会能够断定相关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主张来文基于属事理由不可受理且明显没有根据,因为申诉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使人相信,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他将面临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和真实的酷刑危险。关于属事管辖权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主张,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他将面临被拘留和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认为,这些主张可能提出了《公约》第3条下的问题。委员会据此认为,申诉人根据第3条提出的指称基于属事理由可予受理。委员会还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已充分证明了他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主张,即如果他被遣返斯里兰卡有遭受酷刑和虐待危险。
8.4委员会认为,在受理方面不存在其他障碍,因此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9.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制驱回斯里兰卡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
9.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被遣返斯里兰卡后申诉人本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评估这一危险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关于本案,委员会提及其关于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09年5月与猛虎组织的冲突结束后,包括警察在内的斯里兰卡国家安全部队仍继续在该国多地实施绑架、酷刑和虐待。委员会还参考了非政府组织的可信报告,涉及斯里兰卡当局虐待被遣返斯里兰卡的多名人员。然而,委员会忆及,就个人申诉作此类评估旨在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要被遣返的目的地国是否会遭受可预见的、真实的酷刑危险。因此,一国一贯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事实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某一特定人员被遣返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危险。此外,尽管过去的事件可能有参照性,但委员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申诉人目前如果被遣返斯里兰是否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9.4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理由”,在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如果申诉人被递解,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会因为存在与酷刑危险相关的事实本身受到影响,则委员会认为酷刑危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个人遭受危险的迹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 申诉人的族裔背景;(b) 申诉人或其家人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 被逮捕或被拘留,且无法保证得到公正待遇和审判;和(d) 缺席判刑(第45段)。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实质问题,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第38段)。委员会还忆及,它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对事实的调查结果,但又不受这些调查结果的约束,可以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每个案件的全部情况,对所掌握的资料作自由评估(第50段)。
9.5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如果他被遣返斯里兰卡,将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危险,因为他将因非法离开斯里兰卡而被捕,并且由于被认为支持猛虎组织,在拘留期间将面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危险。
9.6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意见,即缔约国当局已充分审议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认为如果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他不会面临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危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移民和边境保护部的调查结果,即申诉人2011年前往迪拜是为寻求就业机会,而不是因为担心受伤害,以及该部根据法庭记录得出的结论,即申诉人并不是在2012年一次随机行动中被捕,而是因他试图非法离境而被捕。委员会注意到,难民审查法庭认定,申诉人关于在2012年被拘留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称不可信,因为他对事件的描述存在不一致之处,并且他提交的医疗记录的日期是在所指称的事件发生三年后,这不支持申诉人关于遭受性暴力的说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当局认定,申诉人在最初申请庇护时声称他并非在猛虎组织控制地区长大,这不可信,他陈述中的其他内容也是不可信的。
9.7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未享有公平机会以提出证据证明他曾遭受酷刑,他能够提交的证据未得到公正评估,没有向他提供适合其文化的手段以提出酷刑指称。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缔约国当局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了充分评估,在申请保护签证面谈阶段和难民审查法庭的听证过程中申诉人都有人代理,在这些场合申诉人可以就其参与相关程序的能力或本应给予的任何特殊考虑提出任何关切。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说明缔约国当局对他庇护申请的评估如何因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而受到影响,也没有证明审议此案的缔约国当局未能对他的指称进行适当调查。
10.鉴于上述考虑,并根据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未能提出充分证据,也未能充分证明他的论点,即指称的过去事件会引起斯里兰卡当局对他切实的注意。委员会还考虑了斯里兰卡的总体人权状况,认为申诉人未能证实他的说法,即将他遣返斯里兰卡会导致他面临真实、可预见、针对个人和现实存在的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危险。
11.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