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 会第七十一届会议 (2021 年 7 月 12 日至 30 日 ) 通过。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了对本来文的审查:艾萨迪亚·贝尔米、克 劳德·海勒、埃尔多安·伊什詹、柳华文、伊尔维亚·普策、阿娜·拉库、迭戈·罗德里格斯 - 平松、塞巴斯蒂安·图泽、巴赫季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及彼得·维德尔·凯辛。
1.1申诉人T.S.,斯里兰卡国民,生于1987年。他在荷兰申请庇护被拒绝,他面临被强行遣返回斯里兰卡的风险。申诉人声称,如果荷兰将他遣返,将违反它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缔约国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声明,自1989年1月20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8年11月13日,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泰米尔族斯里兰卡国民,出生在斯里兰卡北方省贾夫纳市。1995年,申诉人逃往当时由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控制的小镇Kilinochchi。自2005年至2008年,申诉人在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成员拥有的作坊从事焊工工作。
2.22008年1月,申诉人及其兄弟姐妹被要求参加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的体能训练计划。在两到三个月的时间里,申诉人每天被迫挖地堡,跪地爬行几个小时。由于跪地爬行,他现在走路跛行。
2.3当斯里兰卡当局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之间的战斗愈演愈烈时,申诉人及其兄弟姐妹和父母到任何能找到的地方寻找隐藏处。2008年,申诉人目睹了他的兄弟在斯里兰卡军队的空袭中丧生。 2009年5月,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再次与申诉人联系,迫使他挖地堡。他还帮助他们运送伤员。
2.42009年5月14日,申诉人和他的妹妹离开了穆利瓦克卡尔,投奔斯里兰卡军队。他们被关押在奥曼泰的一个临时军营里,在那里接受审问,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何潜在隶属关系。2009年5月15日,申诉人和他的妹妹被带到Vavuniya难民营。他们多次受到审问,受到军官的虐待。申诉人表示,他遭到性攻击,但并未遭到强奸。2009年9月,申诉人被转移到约瑟夫拘留营。在被监禁期间,申诉人常常受到审讯,询问他参加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的情况,以及他是否知道该组织的成员。在审讯期间,他多次遭受酷刑。申诉人一直否认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任何隶属关系。
2.52011年2月,在向当局行过贿的叔叔的帮助下,申诉人逃离了约瑟夫拘留营。他去了科伦坡,在那里待了几天,等待贩运者安排他使用伪造的旅行证件从斯里兰卡乘飞机。他于2011年3月7日抵达荷兰。
2.6申诉人于2011年3月30日提交了第一次庇护申请,但于2011年4月7日被移民局拒绝。移民局认为申诉人的陈述缺乏可信度,特别是关于他在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接受训练和参加其他活动、他被斯里兰卡军队拘留以及他从拘留所逃离的情况的陈述缺乏可信度。2011年4月7日,申诉人向海牙地区法院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2011年4月28日,申诉人的申请被驳回。法院认定,根据它拥有的一般国家信息和申诉人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推断申诉人面临的风险程度足以使法院得出结论,认为他返回斯里兰卡后将会面临真实和可预见的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2011年5月5日,申诉人向国务委员会行政管辖权司提出上诉,该司在2011年5月19日的决定中以明显没有根据的理由驳回上诉。
2.72011年12月或2012年1月,申诉人给母亲写信,询问斯里兰卡的情况。申诉人的叔叔回信告诉申诉人,斯里兰卡当局仍在寻找他。他的叔叔代表申诉人的母亲向他转发了三份文件,一封Kilinochchi警察局2011年2月21日的信,一个2011年11月3日列举对申诉人的指控的传票,以及一个2011年12月8日对申诉人的逮捕令。
2.82012年6月14日,申诉人根据从叔叔获得的新证据,提交了一份新的临时庇护居留许可申请。移民局2012年6月22日驳回了他的庇护申请。一审当局的决定是基于皇家军事和边防警察的意见,后者的结论是,因为发现文件格式不规范,提交的文件不是由主管当局起草和签发的。海牙地区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没有再对该判决提出上诉。
2.92015年4月15日,申诉人提交了第三次庇护申请。他提出申请的依据是,2014年12月初,他的右上臂刺上了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的标志。申请于2015年11月20日被驳回,理由是纹身并不表明申诉人是被视为在泰米尔分裂主义活动或针对斯里兰卡政府的任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知名人士。海牙地区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国务委员会行政管辖权司于2016年2月5日分别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
2.10 2017年6月2日,申诉人根据人权和医学评估研究所出具的医学报告,提交了新的庇护申请。移民局2017年6月7日拒绝了他的申请。2017年6月28日,海牙地区法院宣布,申诉人的司法审查请求有充分根据。移民大臣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国务委员会行政管辖司2017年11月7日做出判决,宣布申诉人的司法审查请求没有根据。
2.11 申诉人提及这些诉讼,声称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2.12 申诉人进一步指出,他一直积极参与泰米尔族人在荷兰组织的各种活动,例如一年一度的英雄日纪念活动。2013年3月20日,申诉人成为在荷兰的泰米尔青年组织的成员。除了参加反对斯里兰卡政府的示威活动外,他还协助组织这些活动。2015年5月20日,他还成为荷兰泰米尔论坛成员,该论坛的目的是促进建立一个独立的泰米尔国家。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将他遣返回斯里兰卡,将构成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他声称,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将会遭受斯里兰卡当局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2申诉人声称,特别是他过去曾遭受斯里兰卡军队的虐待。他强调指出,法医的医学报告证实了他关于受伤原因的描述。他提供的文件,例如对他的逮捕令,也可以证明他仍然是斯里兰卡当局关注的人。他强调指出,科伦坡地方法院应反恐调查司的要求发出的日期为2011年11月3日的传票指控他帮助恐怖分子。斯里兰卡外交部于2012年2月10日证实了这些文件的真实性。
3.3申诉人声称,自从他抵达荷兰以来,他一直是泰米尔侨民中的积极成员。他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的两位领导人密切合作组织由泰米尔青年组织在荷兰开展的泰米尔活动,《斯里兰卡公报》将这些人列为恐怖分子。申诉人声称,他迄今在荷兰仍然积极参与政治活动。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9年5月13日,缔约国提交了它关于来文的实质问题的意见。在解释了适用于申诉人案件的法律和程序以及斯里兰卡国家情况之后,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令人满意地证明他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遭受有悖于《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缔约国指出,在庇护申请程序中,在一名口译员的协助下,与申诉人进行了多次面谈。申诉人也有机会对面谈报告提出更正和补充意见,并对关于拒绝其庇护申请的意向的通知做出反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他都有法律代表。因此,有必要的保障措施的庇护程序为申诉人提供了充分的机会来令人满意地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海牙地区法院和国务委员会行政管辖司在四套诉讼程序中仔细评估了他的诉求。尽管如此,发现申诉人的大部分陈述是不可信的。他提出的其他风险因素,无论是单独还是综合考虑,都不能证明他目前仍是斯里兰卡当局关注的人。
4.2缔约国提及欧洲人权法院在N.A.诉联合王国案上的判决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上级裁判所(移民和庇护裁判庭)在G.J.和其他人诉内政大臣案上的判决,缔约国根据申诉人自己的申诉进行评估得出的结果是,与所援引的案件情况不同,在本案上,没有申诉人被视为在旨在破坏统一的斯里兰卡国家稳定和重新挑起国内武装冲突的侨民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真实的风险。
4.3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令人满意地证明斯里兰卡当局知道他参加了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的培训和其他活动。在这方面,缔约国强调指出,国内当局认为申诉人的说法不可信,原因如下:(a)在与他在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接受训练的情况有关的几点上,他提供了粗略和自相矛盾的陈述;(b)鉴于当时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与斯里兰卡当局之间的紧张冲突,他在训练中没有被要求使用武器,这一点令人难以置信,尽管他有相反的说法;(c) 鉴于国家的总体形势,申诉人及其家人在2008年之前都没有被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招募的说法是难以置信的,尽管他有相反的说法;(d) 申诉人从未参加过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与斯里兰卡当局之间的武装冲突,这一点令人难以置信,尽管申诉人提出了相反的说法。而且他关于设法躲避当局的解释似乎没有说服力;(e)尽管他被拘留时间很长(17个月),但他关于拘留情况的陈述缺乏详细信息;(f)他关于逃离拘留所的情况的陈述被认为是不可信的。
4.4缔约国指出,此外,国内法院不能接受申诉人提交的任何文件作为证据,因为皇家军事和边防警察发现这些文件的格式不规范,因此并非由主管当局签发。尽管海牙地区法院给予了申诉人在三个月内获得另一份专家意见的机会,以证明文件是真实的,但他没有做到。
4.5关于在第四套庇护程序中提交的法医报告,缔约国指出,2011年3月14日对申诉人进行了检查,发现其身体状况适合接受面谈。在与他面谈时,他明确表示,没有任何医疗原因妨碍他进行面谈。只在第四套诉讼程序中,申诉人才表示,他的健康状况,即慢性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发展,可能干扰了他对案情提供完整和连贯的陈述的能力。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缺乏可信度,不仅因为在申诉人的陈述中发现前后矛盾的内容,而且因为他的一些指控似乎与总体国家信息不相符。鉴于这些情况,国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要求进行进一步体检,或者对申诉人适用“疑则从轻”的原则。关于申诉人受伤的原因,缔约国强调指出,医疗报告将投诉人的陈述视为理所当然,没有考虑可能导致他受伤的其他情况或者他已经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因此,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它没有义务对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后是否会遭受有悖于《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进行进一步调查。
4.6缔约国指出,与申诉人的说法相反,不能认定他是非法离开斯里兰卡的。他没有提交任何文件来证明其国籍、身份或旅行路线,或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他没有提供关于他的旅程的详细、连贯和可以核对的陈述。例如,他没有具体说明他从斯里兰卡乘坐的是哪家航空公司的飞机。他也不能回忆起假护照上的姓名或签发护照的语言。期望他提供这样的基本信息是合理的。
4.7缔约国指出,此外,申诉人并未表明斯里兰卡当局知道他参与了在荷兰的泰米尔青年组织,参加了几次反对斯里兰卡当局的示威活动。无论如何,这些活动不太重要,不足以让斯里兰卡政府将申诉人视为需要关注的活动分子。申诉人在这方面的补充陈述,即他曾与被斯里兰卡政府认定为恐怖分子的人一起工作,并不能改变关于申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实他在这方面的陈述的评估。
4.8缔约国指出,根据国内法院的认定,申诉人缺乏可信度,他没有参加斯里兰卡的武装冲突,而是在原籍国境外从事了不太重要的活动。因此,缔约国得出的结论认为,纹身本身不会使他面临被视为著名人士、被斯里兰卡当局关注的风险。关于申诉人身上的伤疤,缔约国重申,除了申诉人自己的说法之外,医疗报告没有排除申诉人受伤的其他可能原因。无论如何,鉴于没有迹象表明申诉人引起了斯里兰卡当局的不利关注,没有理由断定仅仅因为他的伤疤他就会引起这种不利关注。
4.9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从荷兰返回斯里兰卡本身,并不是相信他在返回后将会受到虐待的充足理由。缔约国辩称,斯里兰卡当局知道,许多人出于经济原因移民,每年被迫返回斯里兰卡的泰米尔族寻求庇护者人数从几人到一千多人不等。虽然承认一些返回者成为遭受有悖于《公约》的待遇的受害者,但这并不一定导致得出每个返回者都面临这种风险的结论。
4.10 根据上述信息,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未能令人满意地证明他返回斯里兰卡将会遭受有悖于《公约》第3条的待遇。因此,将他遣返回斯里兰卡不构成违反《公约》。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2019年7月18日,申诉人提交了他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他主要反对缔约国的下述立场:因为他的陈述有不一致之处,国内当局认为他的陈述不可信。他强调指出,在第一套诉讼程序中,他由一名律师代理,该律师未能向缔约国当局解释申诉人是通过贿赂离开拘留所的,因此缔约国在这方面的意见是无效的。他解释称,他告诉缔约国,他曾在一个车库当焊工,修理过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的车辆,这些车辆用于运输武器、食品、药品、燃料及受伤的武装分子,这可能是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没有在2008年之前与他联系的原因。他指出,他记不起训练营中任何领导的名字,因为这些领导没有向拘留者透露名字,他们必须以泰米尔语称领导为“哥哥”。至于缔约国关于申诉人在是挖战壕还是挖地堡上的陈述自相矛盾的看法,他指出误解是翻译错误造成的。他指出,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他详细说明了他的拘留情况。在这方面,申诉人提及他第二次面谈的记录。此外,他争辩说,缔约国从人权和医学评估研究所出具的医学报告得出的结论是不合理的。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忆及,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于2011年4月7日就其庇护申请的否定决定向海牙地区法院提出上诉,并寻求获得向国务委员会行政管辖司的上诉许可,但是2011年5月19日被驳回。地区法院2014年8月19日驳回了申诉人对第二次庇护申请的否定决定提出的上诉。他向地区法院就关于第三次庇护申请的否定决定提出上诉,并寻求获得向行政管辖权司提出上诉的许可,但这些申请分别于2015年12月18日和2016年2月5日被拒绝。申诉人的第四次庇护申请于2017年6月7日被驳回。然而,地区法院宣布申诉人的司法审查请求有充分根据。移民大臣对该决定提出质疑,行政管辖司2017年11月7日发布裁决,宣布申诉人提出的司法审查请求毫无根据。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上,缔约国没有以这些理由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因此,委员会认为,第22条第5款(b)项不妨碍它审查本来文。
6.3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已为可受理目的,充分证实了关于他被认为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隶属关系而有可能遭受斯里兰卡当局酷刑或其他虐待的断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以任何理由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鉴于委员会认为在受理方面不存在障碍,它宣布根据《公约》第3条提交的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向委员会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在本案中,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是否会构成缔约国违反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或她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到该国。
7.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后将面临遭受针对个人的酷刑的风险。在评估这种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忆及,这种确定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被遣返的国家是否会面临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一国境内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人在返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的充分理由;必须有其他理由表明当事人将面临针对个人的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7.4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理由”,在委员会作决定时,如果申诉人被驱逐出境,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会因为存在与酷刑风险相关的事实本身受到影响,则委员会认为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针对个人的风险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a)申诉人的族裔背景;(b)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在没有公正待遇和审判的情况下逮捕或拘留;(d)缺席判决;(e)过去曾遭受过酷刑(第45段)。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实质问题,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第38段)。委员会也忆及,委员会相当重视相关缔约国机构所得出的关于事实的结论,但委员会不受此类结论的束缚,而是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在虑及每一案件所有相关情节的情况下,自行评估所掌握的信息(第50段)。
7.5在评估本案上遭受酷刑的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申诉,即因为他的泰米尔族裔和推定他隶属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如果他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遭受有悖于《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在这方面,委员会也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在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成员拥有的一个车库里当过焊工,他在由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经营的营地被迫参加了几个月的军事训练。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他的意见,即他被斯里兰卡军队关押在拘留营中,他在那里受到多次审讯,询问他可能参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的情况。在审讯期间,他曾数次遭受酷刑。委员会注意到他的陈述,即在他叔叔行贿之后,安排释放了他,他逃离了营地,并设法离开了斯里兰卡。委员会注意到向委员会提交的文件,包括对申诉人发出的逮捕令和人权与医疗评估研究所出具的医疗报告。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陈述,即在他的右上臂刺有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的符号。委员会注意到,他是在荷兰的泰米尔青年组织和荷兰泰米尔论坛成员,参加了在荷兰的泰米尔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包括与《斯里兰卡公报》列为恐怖分子的人合作组织活动。
7.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认为申诉人的陈述不可信,因为他在陈述中的基本要素上提供了前后矛盾和含糊不清的说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在庇护程序中,对由法律代理的申诉人进行了检查,发现他身体状况适合进行面谈。申诉人仅在第四套诉讼程序中才表示,他的健康状况,即慢性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发展,可能干扰了他提供关于案件的完整和连贯的陈述的能力。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人权与医学评估研究所出具的报告不能证明申诉人遭受了酷刑,因为它描述的伤疤可能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发现申诉人提交的逮捕令和补充文件格式不规范,因此并非由主管当局签发,而且申诉人虽然有机会但是未对这一评估结果提出质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没有迹象表明申诉人曾被斯里兰卡当局追捕或引起了斯里兰卡当局不利关注,而且他目前的活动不太重要,不足以引起斯里兰卡当局的关注。
7.7委员会注意到斯里兰卡当前的人权状况,并提及委员会关于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除其他外,委员会在其中对关于包括军队和警察在内的斯里兰卡国家安全部队实施的绑架、酷刑和虐待行为持续存在的报道表示关切,在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的冲突于2009年5月结束之后,在该国许多地区继续有此类行为发生。委员会还提到了非政府组织关于斯里兰卡当局对待返回斯里兰卡个人的情况的可信报告。然而,委员会忆及,在一个人原籍国发生侵犯人权行为本身,并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将面临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遭受酷刑的风险。
7.8在本来文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有机会在四套诉讼程序中向国内当局为其申诉提供更多详细情况和支持证据。当局是在没有证明其国籍、身份或旅行路线的文件的情况下审查申诉人的口头陈述的。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口头陈述有前后矛盾之处和漏洞,这导致国内当局得出结论,认为他没有证明他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尽管申诉人陈述中的一些不一致之处可以被认为是微小的,其他不一致之处可能是翻译错误造成的或已经得到了合理解释,国内当局严重依赖关于申诉人可信度的负面评估。此外,如申诉人听证会纪要所示,申诉人提供了关于他被拘留情况的补充信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的若干说法,即他从未在训练营中进行过使用武器的训练,从未参加过武装冲突,以及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在2008年之前没有与他联系过,这些都与斯里兰卡的总体国家信息不相符。然而,委员会指出,只是总体国家信息可能会否定申诉人所作的某些陈述,并不一定导致对申诉人整个陈述的真实性的怀疑。委员会忆及,很少能够期望酷刑受害者的陈述完全准确。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供了文件,表明他在面谈时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症。
7.9委员会忆及,过去遭受的虐待只是委员会应考虑的一个因素,委员会面前的相关问题是,申诉人如果目前返回斯里兰卡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认为,即使不考虑所指控的申诉人关于他过去在斯里兰卡的经历的陈述中的前后矛盾情况,同意他的陈述是真实的,申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可信的信息,表明他目前是斯里兰卡当局关注的对象。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先前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个人或相似联系的泰米尔族斯里兰卡人被强制遣返回斯里兰卡之后可能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但在本案中,根据申诉人自己的陈述,他从未参与过武装冲突,他在被拘留期间一直否认参加了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委员会也注意到,为证明当局对申诉人的关注而提交的文件追溯到2011年,而且发现它们不是由主管当局签发的。尽管有机会对专家的意见提出质疑,但申诉人没有采取行动证明并非如此。此外,考虑了人权与医学评估研究所出具的报告表明申诉人的伤疤与其描述相符,需要指出的是,检查结果并未排除申诉人伤疤可能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此外,申诉人能够平安无事地离开斯里兰卡这一事实,也表明国家当局没有关注他的行踪,特别是他无法证明他是非法离开该国的。实际上,荷兰当局认为,申诉人关于他用假护照设法逃离该国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他没有提供任何身份或旅行证件,也没有提供关于其旅行路线的任何细节。委员会注意到证明申诉人关于8名身份不明的男子2014年12月到他父母家询问他的下落的说法的文件。然而,国内当局并不认为这些文件有证明价值,因为它们是应申诉人母亲的要求编写的。至于申诉人参与在荷兰的泰米尔团体组织的活动,委员会指出,即使斯里兰卡当局能够从社交媒体上的照片中认出他,但这些事件本身并没有使申诉人成为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的重要支持者。申诉人声称他曾与被斯里兰卡政府认定为恐怖分子的人一起工作,因为他没有提交任何材料证实这一说法,因此这并不能改变这一评估。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并未表明,在所称事件发生10年后,申诉人如果返回原籍国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也未能充分证实他关于斯里兰卡当局会对他所说的过去的事件感兴趣的说法。委员会也考虑了斯里兰卡的总体人权状况,认为申诉人未能证实他的申诉,即他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将使他遭受有悖于《公约》第3条的待遇。
8.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足够的理由使委员会相信,他返回斯里兰卡后将面临真实、可预见、针对个人和现实存在的遭受酷刑的风险。
9.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并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