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X和Y(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6年9月2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2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7月19日

事由:

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遣返原籍国后可能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X,伊朗国民,出生于1987年5月21日;申诉人的父亲Y,同为伊朗国民,出生于1950年3月21日。X和Y分别于2011年10月31日和2011年11月15日抵达瑞士,两人均在抵达当天申请庇护。二人的庇护申请于2014年8月8日被驳回。申诉人随后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也于2015年11月26日被驳回。他们的最终上诉于2016年7月7日被驳回。瑞士因此下令将申诉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申诉人认为缔约国将他们遣返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缔约国于1986年12月2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申诉人初次提交材料时无律师代理,但后来聘请了律师。

1.22017年2月21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该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2017年2月24日,瑞士同意不采取任何驱逐申诉人的步骤。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X出生在德黑兰。X 2岁时父母离异,此后她和父亲Y一起生活,与母亲没有联系。Y没有再婚。X前往伊拉克边境附近的城市克尔曼沙赫探望姑母时与未婚夫Ramin相识,Ramin来自一个库尔德人家庭,父亲在伊斯兰革命后遇害,母亲不断收到威胁,于是离开库尔德地区,前往克尔曼沙赫居住。由于这些事件,X的未婚夫向边境的库尔德人提供了人道主义援助。X了解到未婚夫的事业后,与Y一起数次前往该地区,捐赠从朋友处收集的衣物、钱和其他物品。为了从朋友和熟人那里筹集资金,X冒着风险,妥善记录了她的活动,包括拍摄照片。

2.2X最后一次前往克尔曼沙赫时住在未婚夫的母亲家,X的未婚夫则和朋友们分发援助和捐赠。一天晚上,全家人一起吃晚饭时,她未婚夫的一位朋友按门铃,她的未婚夫出门和朋友说话。她的未婚夫还在门外时,门铃又响了。X以为是未婚夫,所以没有用对讲机确认来人是谁就开了门。进来了四五名他们不认识的男性和两名女性。Y问他们是谁,他们打了Y。

2.3这些入侵者一进来,就蒙住在场所有的人的眼睛,给他们戴上手铐,对他们进行殴打和侮辱。然后把他们放进一辆车,命他们蹲下。X被带到一间牢房,在牢房里接受审问,审问内容是向库尔德人运送武器以推翻伊朗政府一事。据她估计,这段时间持续了15至16天。她遭到几名男子的殴打、侮辱和多次强奸。她遭受了酷刑,脸上盖了湿袋子令她窒息,被锁在一个房间里,然后被迫签署了一份书面供词。随后她被从拘留的地方带走,遗弃在她不知道的某处。一位路人把她带到她未婚夫母亲的家里。几天后,Y在被拘留约20天后获释。

2.4X的未婚夫当时在门外发现来人后得以逃脱,X再次见到未婚夫时,他告诉她,自己必须躲起来,并向她要日记和U盘,里面有她的报告和她几次前往库尔德地区时拍摄的照片。X后来被告知,她的未婚夫被捕了,她未婚夫母亲的房子受到搜查,她的U盘也被没收。

2.5X未婚夫的母亲坚持让申诉人立即离开这个国家。在贩运者的帮助下,X经土耳其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往欧洲,几周后在瑞士与Y团聚。X于2011年10月31日申请庇护,并于2011年11月11日接受联邦移民局聆讯。Y于2011年11月15日申请庇护,并于2011年12月13日接受联邦移民局聆讯。

2.62013年9月3日,X第二次接受联邦移民局聆讯。令人遗憾的是,在没有心理治疗的情况下(X在瑞士红十字会的帮助下自2013年11月21日起接受心理治疗),在第二次听证会上,X无法描述她被拘留的各个方面,包括她被强奸的情况。2014年8月8日,联邦移民局拒绝了她的庇护申请,没有给她另一次作证的机会,尽管她的精神科医生提出了请求。联邦移民局表示,移民局承认X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但不认为她的病情是由她所描述的迫害造成。此外,X的主张被认为不可信;联邦移民局认为,她对几次前往库尔德地区的描述含糊其辞并带有刻板印象,她写的访问日记自相矛盾,她对自己被捕之前发生的事件所作的澄清令人怀疑她的可信度。此外,联邦移民局称,X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和描述,说明就她所经历的拘留条件和审讯方法。

2.7此外,2013年6月10日和9月17日,联邦移民局收到两封匿名信,信中指称申诉人向瑞士主责机关提供了Ghazal Tarik女士和Ebrahim Tarik先生这两个假身份。信中称,X在瑞士有一个姐妹(Y的女儿),X和Y持签证入境瑞士探望她,随后前往法国,后又返回瑞士申请庇护。由于信件是匿名信,申诉人担心它们是伊朗情报机构所为。

2.82014年9月4日,X要求补充陈述之后,再次接受了联邦移民局聆讯。在这次听证会上,她仍旧难以详细叙述所发生的一切。

2.92014年9月9日,X当时的律师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获知X没有回答哪些问题。关于匿名信,联邦行政法院收到申诉人的上诉后联系了瑞士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使馆,以获取信件中提到的两人提交的签证申请的完整档案。大使馆在2014年12月10日的答复中表示,2011年的档案已销毁。联邦行政法院因此联系了Reusser一家,信中称,Reusser一家曾接待申诉人。Reusser一家称,信中提到的两人住另一个人那里,那人名为Golnaz Tarik。

2.10 联邦行政法院联系Golnaz Tarik之后注意到,她的母亲与X的母亲、Y的前妻姓和名都相同(尽管拼写不同,缔约国称,这只是书写差异),出生日期也相同。Golnaz Tarik在2015年7月10日的答复中表示,她曾于2011年在家中接待过父亲和妹妹,并陪同他们去了机场。法院还认定,X对关于Ghazal Tarik的问题的答复是有力证据,说明她向她在瑞士遇到的两个人作自我介绍时使用了这个身份。申诉人对关于假身份的指控提出异议,并提出进行DNA测试。然而,尽管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了要求,Golnaz Tarik拒绝接受DNA测试。

2.11 联邦行政法院最终于2015年11月26日驳回了上诉,认定申诉人的陈述既不可信也不可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关于遭受酷刑的细节和叙述含糊其辞。X则声称,联邦行政法院没有适当地审查这些匿名信,这些信没有充分依据。法院还忽视了一个事实: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酷刑受害者通常难以讲述创伤事件,特别是在听证过程中和没有心理治疗的情况下。因此X认为,瑞士主责机关和法院没有深入审查他们的指控和援引的证据。即便如此,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上诉的决定维持了申诉人的驱逐令。

2.12 2016年4月,X的一位朋友前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设法找到并带回了X的驾照,以确定并证明她的身份。2016年7月7日,联邦行政法院(X将此事交给该法院处理)称,驾照不能证明X的身份,而且身份问题也不是拒绝庇护申请的唯一原因。

2.13 2016年9月27日,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来文,要求采取临时措施,因为他们即将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他们如果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可能面临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因为他们2011年6月已经由于向库尔德社区提供援助而被捕并遭受酷刑。他们认为,瑞士将他们遣返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

3.2申诉人还担心他们可能再次被逮捕和拘留,因为伊朗当局掌握了从X的未婚夫家中缴获的关于X的所有信息,包括U盘以及她拍摄的照片和撰写的文章。申诉人还提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权状况以及伊朗当局对待居住在伊拉克边境附近的库尔德人的方式。在这一背景下,伊朗当局认为,申诉人向库尔德社区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构成政治活动。

3.3此外,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没有适当审查X关于她所遭受的性虐待(包括强奸)的陈述,忽视了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酷刑受害者通常无法叙述创伤事件这一事实,作出裁定的依据是2013年6月10日和9月17日的两封匿名信中提供的错误信息,这两封匿名信指控申诉人向瑞士主责机关和法院提供假姓名。申诉人主张,他们有权就这些问题充分接受聆讯,并对联邦移民局(现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的程序提出质疑。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7年8月16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并未提出反对申诉可受理。

4.2缔约国认为,总体而言,申诉人的指称缺乏一致性和可信度,特别是关于以下方面:帮助贫困库尔德人的活动(从朋友那里收集衣物和钱,并在前往库尔德地区期间分发这些捐赠);逮捕;X在拘留期间遭受的性虐待,包括强奸;X指称,她被蒙住眼睛时听到未婚夫的母亲摔倒;医疗报告中增加了她在听证会上未曾提及的事实;身份问题。申诉人称,联邦行政法院的主要依据是,有匿名举报称X有一个姐妹居住在瑞士,对此缔约国称,这一事实从未得到证实,因为所称的姐妹拒绝接受DNA测试。此外,据称申诉人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因为瑞士主责机关不承认驾照或学校证书是身份证件。

4.3联邦行政法院指出,申诉人与提交身份证件相关的行为令人更加怀疑他们的可信度。Y在第一次听证时称,身份证件被贩运者拿走了;然而,根据他在第二次听证会上的陈述,他的身份证件在被捕时被没收,他只把出生证明给了贩运者。申诉人在2015年6月1日的评论中称,他们无法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获得身份证件,却在附件中提交了一封X前雇主的长篇电子邮件,邮件中附有最近签发的就业证明。

4.4关于X要求与她所称的姐妹见面,联邦行政法院认为,这一步骤不能驳斥所发现的证据。此外,Golnaz Tarik在任何阶段都未曾否认她与申诉人有亲属关系,即便是在联邦行政法院请她同意提供DNA样本时。根据所有这些证据,联邦行政法院认定,申诉人关于遣返后可能遭受酷刑的指控不可信。

4.52016年7月1日,申诉人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提出复议请求。为支持复议请求,申诉人提交了文件,以反驳关于他们其实是Ebrahim Tarik和Ghazal Tarik的指控。2016年7月7日,调查法官作出临时决定,驳回了申诉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调查法官认为,复议申请没有机会成功,并请申诉人预付1 600瑞士法郎作为诉讼费用担保,否则上诉将不可受理。申诉人没有在最后期限前预付担保费。于是联邦行政法院撤销了复议申请。因此,鉴于《公约》第3条以及委员会的判例和一般性意见,缔约国支持国家机关的裁决。

4.6缔约国回顾,为评估申诉人返回原籍国后是否存在“个人的、真实的、现实存在的并且严重的”酷刑或虐待风险,必须考虑下列因素:表明原籍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证据;最近关于酷刑或虐待的指控以及支持这些指控的独立证据;申诉人在原籍国国内或国外的政治活动;申诉人可信度的证据;申诉人的主张中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4.7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认定某人返回原籍国后将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个人”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是否有可能遭受酷刑。必须引证其他理由才能将酷刑风险定性为《公约》第3条第1款所指的“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风险。对酷刑风险的评估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

4.8缔约国认为,尽管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局势令人担忧,但目前暴力在该国并不普遍。此外,原籍国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认定申诉人被遣返后将面临酷刑风险的充分理由。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无论如何没有证明他们面临酷刑风险。此外,缔约国认为,X关于她遭受酷刑和虐待并被拘留的说法不可信;她的医疗报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她受到了所称虐待。此外,申诉人向瑞士法院和委员会提出了诸多关于支持库尔德人的人道主义活动的主张,却未曾提及自己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开展的任何政治行为,也未提及自己在瑞士开展的任何针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行为。

4.9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关于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遭受迫害的可信指控。缔约国指出,瑞士主责机关深入评估了关于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受到迫害的风险的所有论点。应强调的是,申诉人的来文中没有任何新证据。因此,委员会审议本来文时所处理的案件已经由瑞士的主责机关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审查,瑞士的主责机关是这一领域的专家。缔约国还回顾,按照委员会的惯例,评估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属于《公约》缔约国法院的职权范围。具体而言,某一案件中,一旦确定评估证据的方式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剥夺司法公正,委员会就必须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然而,目前审议的案件中,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并未表明缔约国的审查工作中存在任何此类违规之处。对于联邦行政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以两封声称X有一个姐妹居住在瑞士的匿名信为依据这一指控而言,最后这一结论尤其适用:瑞士主责机关知晓两封信的提交人的身份,但出于显然的原因没有向申诉人披露;这两封信促使联邦行政法院进行了补充调查,以便澄清事实;申诉人可以查阅案件卷宗,并能够向法院提交评论意见;更重要的是,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被拒绝的原因并不是他们的身份问题。

4.10 最后,缔约国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充分理由担心申诉人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具体的个人风险。申诉人的指控和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他们被遣返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的、现实存在的个人风险。因此缔约国认为,将申诉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8月31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关于实质问题,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极为重视X的第二次听证并声称她的解释少有细节,不合逻辑甚至自相矛盾。他们指出,第二次听证持续了一整天,借助一名波斯语翻译进行。联邦移民局于2013年6月收到了第一封控告X和Y使用假身份的匿名信,这意味着X于2013年9月3日接受的联邦移民局第二次聆讯是在不信任的气氛中进行的。X有时可能记忆不全,特别是回忆痛苦事件时,创伤后应激障碍患者的常见这种情况,但她表示,她尽力一秉诚意回答了联邦移民局人员向她提出的近200个问题,当时如果有必要,她会提供更多详细信息。申诉人指出,那位联邦移民局人员对X的答复似乎并不关心,除了她对最后两个问题的答复,这两个问题涉及匿名信。问到这两个问题时,这名联邦移民局人员忽然似乎很有兴趣,虽然对X的回答很不满意。

5.3此外,收到的第二封信几乎是第一封信的逐字复制。联邦移民局声称,其决定并非仅仅基于这两封信,而是基于全体证据,但申诉人指出,收到这两封信仍然是诉讼程序中的转折点。

5.4此外,申诉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一再努力合作。X数次询问寄信人是谁,以便更好地予以回应。她提出接受DNA测试,以帮助确定她的身份并证明她与据称是她姐妹的人并无亲属关系,而据称是她姐妹的人拒绝接受测试。尽管如此,X仍坚持试图说服她接受测试,为此直接联系了此人。瑞士主责机关认定申诉人的指控不可信并拒绝向他们提供庇护,所依据的是对她的案件的有偏见的审查。

5.5关于两人陈述的可信度,申诉人表示,主责机关发现的所有可能的矛盾和不准确之处都有一贯的解释。X指出,她记不起自己前往库尔德地区的确切次数,这是创伤后应激障碍受害者的常见情况。当联邦移民局的人员要求她具体说明去过几次时,X回答说去过四五次。

5.6关于她被捕一事,X认为她被误解了。那所房子一直处于监视之下。X并未声称她的未婚夫得以逃脱,而是声称,他在当局的人到达之前就因为其他事情出去了。这是可能的,因为那所房子已经被监视了数日,当局的人也不是马上从车里出来的。X只是根据她对事实的评估做出了推论。

5.7此外,X被蒙住眼睛时,完全有可能听到未婚夫的母亲摔倒,蒙住眼睛的人是可以听出有人跌倒的。申诉人认为,这一事实并不荒谬。

5.8X的日记也是有争议的部分。X多次表示,她以第一人称手写日记,并给她的叙述配上印出的照片,包括她自己和她父亲的照片,照片中可以辨认出两人。她一向把日记扫描存入U盘,后来她的未婚夫拿走了U盘。他被捕时其实随身携带着那个U盘。此外,为了保护未婚夫,X在瑞士期间未打听他的消息。她指出,这是寻求庇护者十分常见的行为。她只向父亲打听过消息。

5.9此外,X提交的各种医疗报告证实,她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曾遭受虐待。X与第一位治疗师一直未能建立信任关系,治疗过程不甚理想,因此,她在听证会上由于持续受到创伤后应激障的影响碍而未能表达自己,而她本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后来,X在第二次听证后企图自杀。缔约国主张,X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已经确定,但原因与她自己所述的原因有所不同,对此X强调,缔约国没有解释这一结论所依据的信息来源。她认为,瑞士主责机关显然没有适当评估与申诉人有关的事实,从而导致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被拒绝。

5.10 最后,关于政治活动问题,或者说是政见问题,瑞士主责机关(包括联邦移民局)认为,申诉人向库尔德人提供援助并非出于政治承诺。申诉人表示,他们提供的支持并非出于政治理想,但这种支持,即便并非出于政见,也被政府认为是以政见为动机。鉴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与库尔德少数民族之间关系日益紧张,对库尔德人的任何援助,即使是中立的、人道主义的和慈善的援助,都被伊朗政府视为背叛祖国,因此是政治活动,也是迫害的理由,根据对国际法的当代解释,有理由为此给予难民身份。因此,申诉人认为,瑞士主责机关误判事实,从而导致了违法行为。

5.11 2018年10月3日,申诉人的律师代表设在伯尔尼的瑞士红十字会酷刑和战争受害者门诊诊所,对计划关闭难民庇护接待设施表示关切,申诉人将在那里居住到2018年10月底。申诉人的律师要求,申诉人不应被安置到其他庇护住所,因为这会严重加剧他们的健康和精神问题,具体包括复杂的创伤和痴呆症(随附医疗报告副本)。申诉人认为,将他们安置在残疾人公寓是合理的适当建议。

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6.2021年5月3日,申诉人请求提供信息以说明最后裁决的下达日期,并提供了关于其健康状况的最新资料。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7.2019年5月5日,缔约国指出,没有进一步意见。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8.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能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如果确定补救办法的实施受到无理拖延,或经公平审判采取这些办法不可能给据称受害人带来有效救济,则这条规则不适用。委员会注意到,本案中,缔约国没有质疑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也未质疑申诉可受理性的其他标准。

8.3由于不存在关于申诉可否受理的任何问题,委员会宣布申诉可受理,因为申诉提出了《公约》第3条之下的问题,申诉人申诉的事实和依据得到了充分证实,因此委员会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实质问题

9.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9.2本案中,委员会必须确定,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否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即在有充足理由相信某人将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危险的情况下不将其驱逐或遣返至另一国。

9.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本人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委员会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可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当事人被驱逐至另一国后,在该国是否将面临个人的、可预见的、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认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将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委员会还指出,由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如果申诉人的《公约》权利在该国受到侵犯,他们将被剥夺要求委员会提供任何保护这一法律选择。

9.4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首先,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其次,委员会的惯例是,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委员会还回顾,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然而,当申诉人无法就其案件提供详细资料时,则应倒置举证责任,所涉缔约国须对指称进行调查并核实来文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并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

9.5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认为,由于曾经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库尔德社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他们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将被视作叛徒,因此有可能再次面临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担心伊朗当局找到的详细记录他们活动的文件可能令他们的处境恶化,并担心他们提供的援助可能被伊朗政府视为政治活动。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没有适当审议X关于她所遭受的性虐待的陈述,忽视了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酷刑受害者通常难以叙述创伤事件这一事实,作出裁定的依据是2013年6月10日和9月17日的两封匿名信中的错误信息,这两封信指控申诉人使用假身份。

9.6委员会注意到,瑞士的主责机关认为,关于发放物资的描述和申诉人前往库尔德地区的次数模糊不清。例如,X无法肯定地说明父亲曾多少次陪同她。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联邦移民局还认为,X关于向库尔德人提供援助、逮捕和性侵犯的说法以及她对拘留条件的描述并不一贯并且表面化,部分不合逻辑,并且都是“众所周知的”内容。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评估显示:(a) X在面谈中没有提供关于她所受拘留的任何具体细节,但哭着讲述了她声称遭受的虐待和酷刑行为;(b) X关于她的日记的说法含糊其辞且自相矛盾,伊朗当局无从知道日记是谁的,因为其中没有明确提到X的名字;(c) X在医疗报告中加入了她在听证会上未曾提及的事实;(d)声称X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医疗报告并不相关,因为无法确认她的病情是由她声称经历过的迫害行为所致;(e) Y关于人道主义援助以及他所受逮捕和拘留的说法不可信;(f)没有提及申诉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开展的政治行为以及在瑞士开展的针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行为;(g)申诉人称,瑞士主责机关的主要依据是,有匿名举报称X有一个姐妹居住在瑞士,这一举报从未得到证实,因为所称的姐妹拒绝接受DNA测试。(h) Golnaz Tarik从未否认她与申诉人有亲属关系;(i)申诉人似乎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j)鉴于申诉人在出示身份证件方面的行为,申诉人的可信度也仍然存疑。

9.7委员会回顾,它必须确定申诉人如果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目前是否存在遭受酷刑和虐待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多次有机会向联邦移民局(现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证实其主张并提供更多细节,然而,所提供的证据无法令国家主责机关认定,由于申诉人向库尔德社区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他们的所称政见或他们据称受到的拘留和虐待,目前他们被遣返后存在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委员会又回顾,原籍国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认定申诉人本人面临酷刑风险的充分理由。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尤其质疑缔约国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特别是对X关于她据称遭受的性侵犯的陈述以及对2013年6月10日和9月17日的两封匿名信中所载信息的评估。

9.8根据掌握的资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伊朗当局会找出他们,或者他们的活动在当前足以引起伊朗当局的注意,也没有证明缔约国的审查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委员会认定,申诉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证明他们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将面临个人的、可预见的、真实的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

10.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