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B.N.和S.R.,由TRIAL(Track Impunity Always)代理

据称受害人:

B.N.和A.H.

所涉缔约国:

布隆迪

申诉日期:

2017年12月22日(初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2年1月1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7月19日

事由:

酷刑和强迫失踪;缺乏有效调查和补救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止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的措施;缔约国确保主管机构立即展开公正调查的义务;申诉权;补救权

《公约条款》:

第2条第(1)款、第11、12、13条和第14条,与第1条和第16条一并解读

1.1申诉人B.N.,布隆迪国民,1948年生于姆瓦罗省吉索齐镇。他是受害者A.H.的父亲。A.H.,布隆迪国民,1980年生于吉索齐镇,是2015年12月14日发生的强迫失踪案的受害者。申诉人说,就受害人而言,布隆迪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以及第16条;就申诉人而言,布隆迪违反了《公约》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以及第16条。布隆迪于1993年2月18日加入《公约》,并于2003年6月10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声明。申诉人由TRIAL(Track Impunity Always)代理。

1.22018年11月7日,申诉人的律师告知委员会,申诉人B.N.于2018年6月17日自然死亡。随后,B.N.的一个儿子,A.H.的兄弟S.R.同意继续进行诉讼,并正式授权律师担任他的代理人。因此,S.R.请求委员会将他视为新的申诉人。

1.32017年12月22日,申诉人请求委员会准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2018年1月12日,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委员会决定同意准予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并请缔约国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申诉人和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完整,并确保在对申诉进行审查期间不对申诉人和受害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总的背景

2.12010年8月,2005年首次当选的皮埃尔·恩库伦齐扎总统再次当选连任。反对党成员随后遭到镇压,法外处决、强迫失踪以及酷刑和恐吓是经常使用的手段。自2015年4月以来,在皮埃尔·恩库伦齐扎决定第三次参选后,布隆迪再次出现暴力升级和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国际社会和布隆迪民间社会认为这违反了《阿鲁沙布隆迪和平与和解协定》。 人们随后举行大规模示威游行,反对总统谋求第三个任期。当局大肆对这些示威游行进行镇压,对示威者使用实弹和手榴弹。2015年5月13日,有人发动政变,但政变最后失败。在此之后,所有涉嫌与这场未遂政变有牵连的人都遭到残酷镇压。2015年7月21日,皮埃尔·恩库伦齐扎再次当选,但当时的气氛非常紧张。虽然示威游行减少,但布隆迪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暴力时期,定点杀害、法外处决、任意逮捕、酷刑行为、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强迫失踪等侵害现象时有发生。根据人权理事会第S-24/1号决议对布隆迪进行独立调查的报告于2016年提交理事会第三十三届会议。该报告发现,危机期间有1000多人被杀害。另有数千人据说遭受酷刑,妇女(数目不详)遭受各种形式的性犯罪的侵害,数百人失踪,数千人被非法拘留。2015年12月10日至11日夜间,一些身份不明的武装人员袭击了布琼布拉的三个军事基地和该市附近的另一个军事基地。在这些袭击之后,据说安全部队封锁并搜查了布琼布拉的几个与政治反对派有联系的街区。据称此举旨在追捕武装战斗人员并找到隐藏的武器。据报说这些行动造成了许多平民伤亡。在这些安全行动中,与反对派有联系的杰贝、尼亚卡比加、穆萨加、穆塔库拉、锡比托克、恩加加拉等居民区成为这些安保行动的目标。事实上,据了解,受害人居住的锡比托克街区是反对恩库伦齐扎总统第三次当选的街道之一。

2.2共和国总检察长为调查2015年4月26日引发的叛乱而设立的调查委员会提出的一份报告显示,对属于“制止第三个任期运动”的许多反对党成员和人权维护者提起了刑事诉讼,这些人被称为“叛乱”的罪魁祸首。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3A.H.是一名管子工,和他的两个兄弟一样,是布隆迪反对派政党团结与发展运动的成员,该党派自2014年以来一直遭到暴力镇压。2015年4月,A.H.和他的两个兄弟参加了反对延长恩库伦齐扎总统任期的示威活动。

2.42015年12月13日,当A.H.和父亲B.N.在布琼布拉城市省锡比托克居民区的家中时,接到一个人的电话,请他去恩加加拉市镇参加一次会议。A.H.没有告诉父亲是谁给他打的电话,他离家前往会议地点。A.H.在下午2时左右到达,当时他遇到一位熟人,然后看到一辆警车向他靠近。机构保护部队的几名警员下了车。除一人之外,所有人都穿着制服;那名穿便服的男子是乔纳斯·恩达比林德准将,据一些媒体报道,他卷入多起侵害案件。当A.H.看到警察时,他试图逃跑,恩达比林德准将在后面追赶并将他逮捕。A.H.被捆绑起来,遭到警员的暴打。警员用警棍打他的背,用拳打他的脸部,并当场问他一些示威者在哪里。警员给他看一份文件,其中载有他们正在搜捕的一些示威者的姓名。乔纳斯·恩达比林德然后转向目睹刚才发生的一切的路人,问他们是否认识A.H.,他们回答说不认识。准将接着说,既然他们刚刚说不认识他,那么如果他们发现他的尸体,就不应该哭泣。然后,警员在未出示逮捕证的情况下强行将A.H.带进他们的汽车,并将他带至某处。

2.52015年12月13日下午,A.H.的父亲B.N.得知儿子被绑架的消息。他去找了chef de colline,但后者不愿为他提供帮助。在随后的几天里,B.N.开始寻找A.H.,他前往锡比托克、恩加加拉和布维扎等地区的所有警察局以及国家情报局拘留所,但没能找到他儿子。后来,一个穿便服的人到B.N.的家中。这个人告诉他,是将他儿子绑架的人要他来的。他威胁B.N.说,他的一举一动都受到监视,如果他继续寻找或提出申诉,他将遭遇与A.H.同样的命运。随后,A.H.的两个兄弟——包括申诉人S.R.——决定离开布隆迪前往邻国避难,因为他们担心,作为团结与发展运动的成员,他们也会被绑架。申诉人强调,这些事件发生在2015年12月11日袭击之后,是警方随后采取的镇压行动的一部分。

2.62015年12月14日,B.N.前往独立国家人权委员会,请其提供协助,帮他寻找儿子。委员会登记了他的申请,但随后在一次口头交谈中告诉他,委员会在查访的拘留设施中没有发现A.H.。在随后的几天里,B.N.请委员会向他提供一份求助申请复制件,但委员会拒绝向他提供。申诉人强调,该委员会缺乏相对于行政部门的独立和公正性,已经有人对委员会提起了国际诉讼。

2.72015年12月14日,一位目击者在锡比托克居民区见到了A.H.。他呆在警车中,身体被绑住,浑身是血,身边有几名警员。自从那一天之后就再也没有见到A.H.。

2.8在随后的几个月中,B.N.继续受到恐吓。一些警员大约每三个月到他家中搜查一次,声称他们要检查他的户口簿。警员每次到B.N.家中都要问他另外几个儿子的下落。这些警员扬言,如果他的另外几个儿子被抓到,他们必将“遭遇与A.H.同样的下场”。申诉人S.R.说,这些探访给B.N.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而且可能致使他患有高血压。

不展开调查,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2.9申诉人表示,由于担心遭到报复,B.N.没有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他指出,据认为,机构保护部队的警员与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有着重大牵连。

2.10 申诉人强调,鉴于布隆迪的人权状况,国内补救办法已被证明无法使用。他提及Phillip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在该案中,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如果申诉人会因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面临危险,那么申诉人无需这样做。在本案中,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实施者为警员、高级官员和/或与现政府关系密切的人,他们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可设法施加压力,以阻止人们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申诉人指出,2014年,委员会对受害者和证人得不到保护,遭到报复表示关切。实际上,直到2016年6月27日,布隆迪没有适当的法律和体制框架来确保受害人和证人的安全。申诉人强调,鉴于布隆迪的违法现象和有罪不罚现象仍在持续,显然,所涉法律的通过对受害人的处境或对其保护并未产生任何实际影响。

2.11 申诉人还提到布隆迪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以下结论和评估:布隆迪人权状况的特点是“有罪不罚现象相当普遍,司法机构缺乏独立性则加剧了这种情况”。这种状况由2015年4月的示威引发,持续到2016年和2017年,与此同时,许多失踪人员的亲属“因家人失踪而受到警方或国家情报局人员的压力、恐吓或威胁”。因此,许多受害者“由于害怕报复或对司法系统的运作和独立缺乏信心”而没有提出申诉,“即使当局宣布已经开始调查,也很少采取进一步行动”。申诉人提及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判例,根据该判例,缔约国“有义务彻底调查指称的侵犯人权行为……并对据认为应对这种侵权行为负责的人提起刑事起诉,进行审判和惩治”。

2.12 申诉人说,尽管布隆迪主管机构知道受害人遭受了侵害,但它们没有进行调查,这与委员会和布隆迪问题调查委员会在报告中承认的总的有罪不罚状况相符。实际上,布隆迪问题调查委员会重申,“从2015年4月到2017年,强迫失踪和其他失踪不断发生”,并指出,“2016年和2017年间,在几个省份经常发现尸体,死者双手往往被反绑,有时是无头尸体”。最后,正如布隆迪问题独立调查报告所强调的那样,“当前的危机进一步巩固了行政部门对司法部门现有的系统性和体制性支配地位”。实际上,行政部门成员“使用暴力手段对付其(所认为的)对手。由于这种新的状况,受害者无法就侵犯人权行为提出申诉,也无法利用司法系统解决分歧。”

2.13 因此,申诉人坚持认为,由于面临真正的危险,他无法在国家一级采取其他步骤,还由于缔约国不愿意展开调查,以及布隆迪人权状况十分严重,他无法利用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申诉人说,就A.H.而言,存在违反第2条第1款、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与《公约》第1条一并解读)以及第16条的情况;就随后的申诉人而言,存在违反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以及第16条的情况。

据称对A.H.的侵害行为

3.2申诉人坚持认为,用警棍猛击A.H.的背部和面部,造成大量出血,受害人被捆绑起来并受到暴力审讯,以及受害人的强迫失踪,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行为,因为这些行为由公职人员故意实施,目的是从受害者那里获取信息并因其从事政治活动而对其进行惩罚。不过,申诉人认为,如果委员会决定不认可这种定性,那么A.H.遭受的侵害无论如何也可构成违反《公约》第16条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3.3申诉人还认为,缔约国没有采取一切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来防止其管辖范围内的酷刑行为,这构成对《公约》第2条第(1)款之下的义务的违反。实际上,缔约国主管机构没有报告或确认A.H.失踪,也没有展开调查。此外,A.H.与家人没有任何联系。另外,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有人看到他呆在一辆车中,浑身是血,受了伤,穿着同样的衣服,这表明他没有获得医护。事件发生至今已经过去四年多时间,尽管当时有目击者在场,但缔约国仍未依职权展开调查。关于A.H.强迫失踪的实情一直未能得到澄清,行为人仍未受到惩罚。

3.4申诉人还称,鉴于缔约国不尊重任何程序保障,存在违反《公约》第11条的情况,因为A.H.没有被告知将他逮捕的原因,无法与家人联系,警员将他逮捕时没有出示逮捕证。而且A.H.没有得到法律援助,也无法请医生检查身体。

3.5申诉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2条,因为它没有对A.H.遭受酷刑的指称展开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尽管在申诉人将此事报告给各警察局和独立国家人权委员会之后,主管机构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发生了酷刑行为。

3.6关于《公约》第13条,申诉人认为,缔约国不让A.H.提出申诉,并且没有采取措施对他实行保护,尽管主管机构知道他已经失踪,而且他的身心安全受到威胁。

3.7受害人没有得到任何补救或不再重犯的保证,并且自2015年12月以来一直处于持续和反复遭受痛苦的状态,这违反了第十四条。A.H.作为强迫失踪的受害人,得不到法律保护。缔约国不让A.H.根据刑法提起诉讼,剥夺了他因遭受酷刑等严重罪行的侵害而获得赔偿的所有补救办法。由于司法机构的不作为,其他补救办法,如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等,无望获得成功。布隆迪主管机关几乎没有采取措施向酷刑受害者提供赔偿,这是委员会在2006年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看法。2014年,委员会注意到布隆迪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酷刑受害者的赔偿,但对这一规定未能得到适用表示关切,这违反了《公约》第14条。最后,2016年,委员会重申,缔约国有义务保证对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受害者给予充分赔偿。因此,布隆迪主管机关没有遵守《公约》第14条规定的义务,因为由于缔约国的不作为,对A.H.的侵害行为仍然没有受到惩罚,他也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或康复。

据称针对B.N.的侵害

3.8申诉人说,就B.N.而言,《公约》12、13和14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以及第16条遭到了违反。他认为,A.H.的强迫失踪和B.N.在死亡之前受到的严重威胁,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行为。他指出,这些行为使B.N.始终处于痛苦状态,这对他的精神健康产生了影响。申诉人援引Hernández Colmenarez和Guerrero Sánchez诉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案,委员会在该案中将强迫失踪称为对受害者及其家人实施的一种酷刑。申诉人认为,如果委员会决定不认可这种定性,那么申诉人遭受的侵害无论如何都可构成违反《公约》第16条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3.9关于《公约》第12条,申诉人认为,尽管已经向缔约国主管机构报告了A.H.失踪一事,但主管机构没有立即对此事展开公正的调查。由于强迫失踪构成对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的酷刑行为,申诉人认为,一旦缔约国主管机构得知A.H.的强迫失踪,它们就意识到对B.N.实施了酷刑行为。因此,从那时起,缔约国就未能履行其对申诉人的义务。

3.10 关于第13条,申诉人认为,B.N.就酷刑行为向缔约国主管机构提出申诉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因为有人威胁他,要他不要再寻找他儿子。

3.11 关于第十四条,申诉人认为,缔约国不让B.N.提起刑事诉讼,因而他无法为就酷刑等严重罪行获得赔偿而利用任何补救办法。

3.12 申诉人请委员会:(a) 命令缔约国确保让独立和公正的机构对针对A.H.和B.N.实施的酷刑行为进行迅速、彻底和有效的调查,以期对行为人提起刑事起诉并予以惩治;(b) 命令缔约国向申诉人提供适当的补救,包括为造成的物质和非物质伤害提供赔偿、恢复原状、康复、抵偿和保证不再发生等;(c) 请缔约国修订立法,使任何时效都不适用于酷刑行为,无论这些行为在何种背景下实施,并使主管机构一旦意识到其人员实施了酷刑行为,就立即履行依职权进行独立和公正调查的义务。

缔约国未能给予合作

4.2018年1月12日、2019年2月7日和2019年4月9日,委员会请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及其实质问题提出意见。委员会指出,它没有收到答复,并对缔约国不给与合作,不对本申诉提出意见表示遗憾。委员会指出,根据《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陈述,澄清情况,并说明它为纠正问题可能已经采取的步骤。在缔约国没有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必须对申诉人的指称给予应有的重视,这些指称已经得到适当证实。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5.1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之下得到审查。

5.2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发出了三封提醒函,但缔约国仍未提供任何意见。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可以对申诉进行审议。

5.3在来文的受理不面临任何其他障碍的情况下,委员会着手审议申诉人在《公约》第1条、第2条第(1)款、第11至14条和第16条之下提出的指称所涉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6.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由于缔约国没有就实质问题提出任何意见,因此必须对申诉人的指称给予应有的重视。

6.2在审议申诉人在援引的《公约》条款之下提出的指称之前,委员会必须确定A.H.和B.N.遭受的行为是否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

6.3首先,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说,有人将A.H.绑起来,用警棍猛击他的背部,用拳打他的脸部。警员为了知道示威者的下落对他进行审问。委员会还注意到,A.H.被带到一辆车上,浑身是血。第二天,有人看到他在警车上,仍然被绑着而且受了伤。委员会注意到,他的家人和朋友自2015年12月14日以来没有见到他,申诉人坚称A.H.是强迫失踪的受害人。委员会还注意到,这些行为是公职人员故意实施的,目的是从受害人那里获取信息,并因其政治活动对其进行惩罚。委员会还注意到以下说法:由于B.N.的儿子遭遇强迫失踪,B.N.本人不断受到威胁,因此B.N.也是《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受害者。委员会注意到,据称这些事件给B.N.造成了情感和心理上的痛苦,公职人员故意威胁他,以便对他进行恐吓。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缔约国没有作出答复,因此没有对这些事实提出异议。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说,如果委员会不认可第1条之下的定性,那么就A.H.和B.N.而言,《公约》第16条遭到了违反。

6.4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承担着特殊义务,须在对待被剥夺自由者方面确保《公约》规定的权利得到尊重,还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酷刑行为。缔约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公职人员或个人对其控制下的人实施酷刑。委员会进一步忆及,强迫失踪涉及多种侵犯人权行为和有关缔约国未能遵守《公约》所载义务,就失踪者而言,强迫失踪本身构成或可能就其亲属而言构成一种违反《公约》的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出的关于A.H.的事实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

6.5委员会注意到,A.H.的强迫失踪给B.N.造成了痛苦,B.N.设法知道他儿子的遭遇和下落,但主管机构毫不关注他在这方面作的努力。前后两位申诉人都没有得到关于受害人为何失踪的令人满意的解释。在缔约国没有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委员会面前的事实表明,就B.N.而言,存在《公约》第十六条遭到违反的情况。

6.6申诉人还援引《公约》第2条第(1)款,缔约国本应在该条之下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上防止酷刑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结论和建议,其中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防止一切酷刑和虐待行为,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寻找据报失踪人员,尤其是在安全部队审问后失踪的人。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出的关于A.H.被安全部队成员殴打并被其强行带走的指称。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主管机构没有报告或承认A.H.的失踪,也没有采取措施对他进行保护。国家主管机构没有采取任何步骤调查A.H.遭受的酷刑行为或他的强迫失踪,也没有惩治这些行为的实施者,尽管B.N.向各警察局和拘留所、国家情报局和独立国家人权委员会报告了这些事实。鉴于上述,在缔约国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条第(1)款(与《公约》第1条一并解读)遭到违反。

6.7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以下论点:第11条遭到违反,因为缔约国没有尊重对A.H.的任何程序保障——他没有被告知逮捕他的原因,而且将他逮捕时没有出示逮捕证。他无法与家人联系,没有得到法律援助,也无法请医生检查身体。委员会回顾关于布隆迪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警方拘留时间过长;在许多情形中,警方都超过了拘留允许的期限;未设置被拘留者登记册或未能确保此类记录完整;未能使被剥夺自由者享有基本法律保障;确保经济能力有限者获取医疗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规定缺乏;在审前拘留的合法性得不到定期审查,审前拘留总期限不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过度使用审前拘留做法。在本案中,对A.H.的逮捕和拘留似乎是在没有任何司法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的。在缔约国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对申诉人的逮捕和拘留事实上受缔约国的监督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公约》第11条遭到违反。

6.8关于《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以下说法:事件发生已有四年多,但仍然没有对关于A.H.遭受酷刑的指称展开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尽管主管机构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这种行为曾得到实施,因为申诉人曾将此事提交各警察局和独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不允许A.H.提出申诉。委员会认为,迟迟不对酷刑指称展开调查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根据《公约》第12条,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在有合理理由认为发生了酷刑行为的情况下,立即依职权进行公正的调查。因此,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就A.H.而言,《公约》第12条遭到违反。

6.9另外,由于未能履行以上义务,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第13条之下确保A.H.有权提出申诉的责任,而提出申诉是以主管机构通过启动迅速和公正的调查以令人满意的方式作出应对为先决条件的。因此,委员会认为,就A.H.而言,《公约》第13条也遭到违反。

6.10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公约》第14条之下的指称,委员会指出,该条不仅确认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而且还要求缔约国确保酷刑行为受害者获得补救。委员会指出,补救应涵盖受害者遭受的所有伤害,并应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和保证侵害行为不再发生等措施,同时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况。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立即展开公正的调查,尽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A.H.是酷刑行为受害者——这些行为没有受到惩治。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还未能履行《公约》第14条之下的义务。

6.11 关于就B.N.而言《公约》第12、13和14条遭到的违反,委员会注意到,A.H.的强迫失踪和B.N.再三受到的威胁和恐吓使B.N.持续遭受巨大痛苦,主管机构从未对他的申诉采取行动。委员会注意到,由于缔约国从未承认这些事件,因此B.N.无法利用任何补救办法。因而,缔约国没有立即进行公正和有效的调查,B.N.无法提出申诉,因此他无法获得赔偿。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由于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人卷入了A.H.的强迫失踪案件,缔约国更不愿意展开调查,而这使B.N.更加不敢在国家一级采取其他步骤。委员会忆及,根据第14条,“受害人”一词是指因构成对《公约》的违反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单独或共同遭受伤害,包括身心伤害、情感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人。受害者的概念还包括近亲,如A.H.的父亲。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可据以得出结论认为B.N.不属于这一类别的论点。此外,委员会认为,由于本来能够澄清其儿子遭遇的信息缺乏,B.N.已经经历了痛苦和苦难,而不承认B.N.属于受害者的做法又加剧了他的痛苦和苦难,这种做法使B.N.再次受害,这与《公约》所载原则相违背。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有关事件发生已有四年多,而申诉人从未能够作为原告参与调查程序,这本身就构成对《公约》第12、13和14条的违反。时间已经过去很久,在诉讼中发挥积极和有效作用的可能性已经降至极低程度,因而对所涉权利的损害变得不可逆转,这就致使受害者了解真相和获得补救的权利遭到侵犯。

7.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就A.H.而言,第2条第(1)款、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遭到了违反;就B.N.而言,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与第16条一并解读)遭到了违反。

8.缔约国没有对委员会关于对本申诉提出意见的请求作出回应,不愿与委员会合作,使委员会无法有效审议这项申诉,因此,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裁定现有事实构成缔约国对《公约》第22条的违反。

9.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 对A.H.的失踪所涉情况展开公正、详细的调查;(b) 起诉、审判和惩治实施侵害行为者;(c) 如A.H.还活着,向其提供赔偿,使其康复,并向申诉人提供赔偿,使其康复,因为B.N.已经死亡;(d) 在转交本决定之日起90天内,向申诉人通报根据前述《意见》采取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