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1/D/884/201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3Sept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84/2018号来文的决定* **

提交人:

N.S.(由律师Daniel Taylor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澳大利亚

申诉日期:

2018年9月1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9月1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本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7月21日

事由:

如被遣返回原籍国,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风险(不推回);防止酷刑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显然依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遣返回斯里兰卡

《公约》条款:

第三条

1.1申诉人是N.S.,1989年出生,斯里兰卡国民。他在缔约国的庇护申请被拒绝,有被驱逐出境的危险。他声称,如果缔约国继续将他遣返,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三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已经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作出声明,自1993年1月28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8年9月10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驱逐申诉人。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泰米尔族人。他在斯里兰卡军队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泰米尔猛虎组织)争夺激烈的地区长大。他的兄弟被枪杀,他的姐夫被斯里兰卡军队逮捕。申诉人完成学业后,加入了泰米尔猛虎组织,并接受了为期三个月的自卫培训课程,其中包括使用武器的培训。然后,他作为医生为泰米尔猛虎组织工作,治疗在战斗中受伤的人,如果他们的伤势太严重而无法在现场治疗,他开车将他们送往医院。

2.22008年,申诉人离开泰米尔猛虎组织,回家照顾患癌症的母亲。2010年,泰米尔猛虎组织的三位前朋友通过一位朋友要求与他聚会,讨论他们面临的风险,并讨论他们是否应该去印度。在聚会期间,他们被斯里兰卡海军和警察逮捕。申诉人的一个朋友带着一支手枪,他在被捕前扔掉了,但被刑事调查局发现。申诉人和他的朋友被带到Kuchchaveli警察局,他们在那里被询问了他们的聚会情况和手枪的来源。在询问过程中,申诉人被脱掉衣服,只剩下内衣,被用管子殴打。申诉人被拘留了两周。在此期间,他被剥夺了食物和水,并遭受了更多的酷刑。

2.3两周后,申诉人被保释,因受伤在医院接受治疗。他后来被卡鲁纳集团绑架,被他们羁押了七天,并再次遭到殴打。他被问及早些时候被卡鲁纳组织枪杀的他的叔叔的情况,以及他自己与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关系。申诉人的母亲向卡鲁纳集团行贿一周后,他获释,躲藏起来。

2.4某日,刑事调查局以拥有武器指控对申诉人提起刑事诉讼。他在保释期间逃离,并躲藏起来。刑事调查局到他家,盘问他的父亲和弟弟。此后,签发了对他的逮捕令,将逮捕令送到他家。

2.5申诉人于2012年7月18日乘船进入缔约国,抵达后被拘留。他于2012年11月20日获得过桥签证。申诉人多次获得了过桥签证,最后一个签证于2016年2月24日到期。

2.62013年9月4日,移民部长的代表拒绝向申诉人发放保护签证。2015年5月13日,难民审查法庭维持不给他签证的决定。2016年9月2日,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他的司法审查申请。2017年2月16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对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的准许上诉申请。2017年10月12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特许上诉申请。

2.7申诉人称,在他第一次申请庇护时,他害怕将他与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关系告诉缔约国当局。他也害怕提供证据,证明他因与泰米尔猛虎组织前成员的关系而在斯里兰卡面临涉嫌拥有武器的指控。申诉人在斯里兰卡遭受的酷刑影响了他提供决定性证据和参与申诉程序的能力。他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他曾是泰米尔猛虎组织成员的申诉,但法院裁定不能审理这些申诉。

2.82018年7月,申诉人在接受新南威尔士酷刑和创伤幸存者治疗和康复服务中心的问讯时,详细说明了他是泰米尔猛虎组织成员的情况,以及斯里兰卡当局对他施加的酷刑。他被评估患有精神疾患,联想散漫,并有自杀企图。该中心已将报告提交内政部长,要求部长干预,重新审议申诉人的申诉。然而,在未提交部长考虑的情况下,该要求于2018年9月3日被拒绝。2018年9月7日,再次提出部长干预的申请,但于2018年9月10日被拒绝。申诉人被扣留在维拉伍德移民拘留中心。

2.92019年3月9日,申诉人提交了关于他的情况的补充资料。他声称,2018年9月10日,他被送上了回斯里兰卡的飞机,中途在澳大利亚珀斯停留。然而,飞机在珀斯着陆后,他被带下飞机,并被送到当地的拘留中心。然而,在珀斯,他的手提箱没有与申诉人一起下飞机,最终被运到斯里兰卡班达拉奈克国际机场。手提箱里面有他本人和穿着泰米尔猛虎组织制服的朋友的照片、申请庇护的法庭文件、他的逮捕令副本、他家人的信件、他的斯里兰卡驾照及一个录有泰米尔猛虎组织革命歌曲的闪存盘。申诉人指出,他计划销毁大部分物品。然而,由于他突然被驱逐,他行动匆忙,没有机会实施他的计划,结果在被遣返前,把这些物品都装在他的手提箱里。

2.10据申诉人称,在他的手提箱被运到斯里兰卡后不久,刑事调查局的几个人到他父母家寻找他。他们称,他们怀疑申诉人也已抵达斯里兰卡,但设法在没有通过边境管制的情况下逃离了机场。他们警告申诉人的母亲称,他们还会回来,还会找他。2018年10月27日,刑事调查局的人返回,再次寻找申诉人。他们获悉申诉人是在澳大利亚在最后一刻被从飞机上带走的,并询问他的母亲他被带走的原因。他们还告诉她,他们知道申诉人加入了泰米尔猛虎组织。

申诉

3.申诉人申诉称,将他遣返回斯里兰卡将构成对他根据《公约》第三条享有的权利的侵犯。他声称,有充分理由相信,由于他涉嫌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系,以及尚待执行的对他的逮捕令,刑事调查局将会对他施加酷刑。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9年7月29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指出,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由于申诉显然没有根据,申诉人的申诉不可受理。据缔约国称,包括内政部在内的一系列国内决策机构在确定申诉人的保护签证申请过程中,以及难民审查法庭在对实质问题进行独立审查过程中,对这些申诉进行了彻底的审议。申诉人还要求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高等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最后,他要求部长干预,但也被拒绝。

4.2缔约国提及委员会在I.P.W.F.诉澳大利亚和T.T.P.诉澳大利亚案上的决定, 指出委员会在这些案件上的态度加强了缔约国长期所持的立场,即来文必须符合受理的基本要求。缔约国提及委员会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委员会在其中指出,委员会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缔约国称,它已通过国内程序彻底评估了申诉人的申诉,认为申诉不涉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三条所承担的义务。

4.3缔约国指出,作为保护签证申请程序的一部分,在与申诉人面谈期间,部长的代表发现申诉人的一些申诉缺乏可信度。特别是,部长的代表不接受申诉人的下述申诉:他在斯里兰卡政治上很活跃,当局对他有负面关注,以及由于各种原因他在当地或全国都有很高的知名度。部长的代表也指出,申诉人能够离开斯里兰卡去印度,而且于2010年6月合法地返回了斯里兰卡,表明当局当时没有关注他。部长的代表还认定,申诉人并不会因为其泰米尔族裔,而面临遭受相当于迫害的严重伤害的真实可能性。这一决定是根据各种报告作出的,包括《难民署评估斯里兰卡寻求庇护者国际保护需求的资格准则》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务院的年度报告。根据这些准则和报告,没有关于泰米尔族人仅因其族裔而有遭受迫害的危险的报告。关于申诉人被认为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个人关系,部长的代表认为,没有资料表明申诉人本人是目标,他是在战争期间和之后在围捕中被逮捕和审问的。尽管由于当局普遍怀疑该地区的人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联,他过去曾遭受伤害,部长的代表提及最近的国家信息,她得出结论,不认为申诉人将来会面临同样的一般风险。申诉人没有任何特别情况会使当局怀疑他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系或支持泰米尔猛虎组织。最后,部长的代表认为,申诉人回国后,不会因为他年轻或从西方国家回国,而招致当局的任何负面关注。鉴于上述,2013年9月4日拒绝了申诉人提出的保护签证申请。

4.4缔约国指出,2013年9月23日,申诉人向难民审查法庭提出对拒绝向他发放保护签证的决定的对错进行审查的申请。申诉人亲自出席了法庭的听证会,由其注册的移民代理人通过电话代理,并能够在口译员的协助下进行口头陈述。法庭认定,申诉人不是一个诚实的作证人,他编造了大部分申诉。法庭指出,随着申请程序的进展,他增加了重要的申诉内容。他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含糊不清,前后矛盾,缺乏可信度。他起初没有提到2010年的两起重要且漫长的拘留,而他在提到这些拘留时,对这些拘留的叙述也前后矛盾。即使在被问及时,他也没有提到任何政治参与,与他后来声称政治参与相反。据法庭调查,2010年,申诉人既没有被当局拘留,也没有被卡鲁纳集团扣押,也没有被其他任何人拘留,也没有人在寻找他。法庭提及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即自战争结束以来,他已在同一地区居住多年,没有受到过伤害。如果他被怀疑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联,他会在战争结束时被捕,并被送往康复营。法庭根据拥有的证据和国家信息,于2015年5月13日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后,不会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真实的风险。

4.5缔约国指出,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驳回了申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诉求。两个法院都裁定,关于下述情况的结论没有错误:没有可以作为依据的任何实质性的、明确阐述的申诉可以证实申诉人是一名涉嫌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联的人;或者他的情况属于返回斯里兰卡将受到拘留和/或酷刑和/或虐待的任何类别的泰米尔族人。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听证会上,申诉人还提出,口译员在难民审查法庭的听证会上没有正确翻译他的话;他认为,法庭成员提出的问题使他感到困惑,因此他给出了不完整的回答;如果他有机会,他现在可以披露关于他的生活的一些事实;法庭成员没有接受案件的积极内容,只接受对他不利的内容。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这些事项的所有实质问题都不能证明有理由准许上诉,以向法院提出这些问题。缔约国指出,在法庭听证会上,申诉人对翻译表示满意,没有提出与翻译有关的任何问题。

4.6缔约国指出,申诉人还根据《移民法》第48B和第417条提出了部长干预请求。根据这些条款,如果移民部部长认为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可以在个体案件上进行干预。据缔约国称,申诉人为了支持他的申诉,提交了照片、据称是2017年11月10日逮捕令副本、国际卫生和医疗服务公司2018年作出的三个评估副本、以及新南威尔士酷刑和创伤幸存者治疗和康复服务中心的报告副本,该服务中心在报告中建议他恢复咨询,以帮助他控制抑郁和焦虑症状。关于逮捕令,该部官员(部长的代表)指出,鉴于在澳大利亚边境部队在为遣返申诉人寻找旅行证件时,斯里兰卡高级专员公署没有告知有任何逮捕令,她有理由怀疑该文件的真实性。因为申诉人没有解释为什么在逮捕令最初签发时没有提供,并且鉴于难民审查法庭早些时候关于申诉人不是可信的作证人的裁决,该部官员认为实际上没有针对申诉人的尚待执行的逮捕令。2018年8月17日,确定申诉人的请求不符合《移民法》第417条规定的标准,不存在部长必须干预的独特或特别情况。关于申诉人根据《移民法》第48B条提出的请求,该部官员指出,申诉人之前没有声称自己是泰米尔猛虎组织成员,也没有解释为什么他现在才提出这一申诉。该部官员确定,没有新的可信的信息或申诉达到提交部长的标准。

4.7缔约国指出,2018年9月7日,申诉人以发生数据泄露、一些寻求庇护者的个人详细信息被无意中发布在该部网站上为理由,再次提出部长干预请求。缔约国告知委员会,申诉人没有受到数据泄露的影响。泄露的数据仅涉及2014年1月31日的被拘留者,申诉人当时没有被拘留。

4.8关于申诉人2019年3月9日提交的补充资料,缔约国指出,在申诉人2018年9月10日在中转时,为了响应委员会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撤销了将他从澳大利亚驱逐的做法。2018年10月8日,告知申诉人,他的手提箱已于2018年9月11日抵达班达拉奈克国际机场。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并没有改变澳大利亚政府对他关于他是泰米尔猛虎组织成员或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系的申诉的评估。据缔约国称,申诉人在国内程序中在问题上的说法与他向委员会的说法不一致。在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前,申诉人在国内审议过程的各个阶段的说法不断变化。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可信的证据来证实他的下述申诉:斯里兰卡当局认为他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个人关系或以任何方式隶属于他们,或者他有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承认,很少能够期望酷刑受害者的陈词完全准确。 然而,国内决策者在就申诉人的可信度形成意见时,考虑了这一因素。缔约国指出,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关于他是泰米尔猛虎组织成员或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系的说法是可信的,这种成员或与关系不会提升对他的知名度,从而引起斯里兰卡当局的任何不利关注。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10月31日,申诉人提交了他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他指出,缔约国政府实施的难民审查制度实际上是有偏见的,因为它寻求通过将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前成员定性为安全风险,以及通过向泰米尔寻求庇护者群体灌输恐惧,来迫害他们,劝阻他们自由提出保护请求。此外,外交和贸易部自2001年12月21日以来将泰米尔猛虎组织作为恐怖组织列入综合清单。据申诉人称,因为他害怕澳大利亚安全情报局的负面评估,也因为他没有能力谈论他曾遭受过残忍的酷刑,所以最初没有提到他在泰米尔猛虎组织的时间或者因拥有武器而被捕和遭受酷刑的事件。他指出,根据新南威尔士酷刑和创伤幸存者治疗和康复服务中心心理学家的报告,他在回忆经历的酷刑时,感到极度痛苦。

5.2申诉人指出,难民审查法庭在没有法医和临床报告的情况下,驳回了他的诉求。他认为,2010年因为拥有武器而被逮捕和遭受酷刑事件之所以被驳回,主要是因为他在第一次问讯时没有提出,而且因为申请人在问讯时回答问题缓慢,被认为是回避问题。法庭没有医学证据,因此不知道他与遭受酷刑有关的心理医学状况。由于法庭认定这一申诉是捏造的,申诉人不是一个诚实的作证人,因此它不相信他提出的所有其他的保护申诉。申诉人认为,基于法庭关于申请人不是一个诚实的作证人的判断,随后提出的部长干预和提交的新证据被驳回。

5.3申诉人称,难民审查法庭的法官缺乏评估某人是否表现出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的培训。他指出,讨论遭受的酷刑、特别是性酷刑,对他来称是极其痛苦的,讨论和披露这些事件会带来深深的羞耻感,特别是当一名女官员在对立性环境中询问这些事件时。在申诉人入境面谈中的面谈官员、在保护签证申请过程中政府为他指定的代表、进行保护签证面谈的部长的代表、以及进行听证的法庭法官均为女性。申诉人指出,在任何阶段,他都没有被问及他的申诉或陈述是否对性别问题敏感,这相当于实际的不公正。

5.4关于他去印度旅行,申诉人称,这次旅行是在2012年发生的,而不是缔约国所说的2010年。据申诉人称,他有两本斯里兰卡护照,是通过代理人骗取的。一本护照是2007年获得的,另一本护照是2012年获得的,两本护照上面显示他的名字的不同的拼写、不同的出生日期及不同的国民身份证号码。他使用2012年护照前往印度旅行,在泰米尔纳德邦的一个难民营呆了两周。2019年9月18日,他请求部长干预时,向部长提交了两本护照的扫描件。然而,由于他没有提供2012年护照原件,因此裁定无法评估该文件的真实性,也没有对该文件给予任何重视。申诉人辩称,部长没有真正考虑文件扫描件,因为内政部本可以让其文件检查单位检查文件。他指出,由于斯里兰卡当局能够查明他过去使用过伪造护照,因此根据国内法,他也面临被还押候审和最多五年监禁的风险。

5.5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没有作为请求部长干预的一部分考虑他的逮捕令。内政部助理司长在决定中指出,鉴于澳大利亚边境部队在为遣返申诉人寻找旅行证件时,斯里兰卡高级专员公署告诉澳大利亚边防部队没有与逮捕令相符的旅行证件。而且同样,《科伦坡邮报》,为了遣返目的而核对他的名字时,斯里兰卡数据库中没有相匹配的资料,因此她有理由怀疑该文件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鉴于难民审查法庭认定申诉人不是可信任的作证人,助理主任不相信有尚待执行的对他的逮捕令。申诉人辩称,这一理由表明,在部长干预过程中,没有认真地工作,包括没有对他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后可能遭受酷刑的风险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据申诉人称,没有询问斯里兰卡高级专员公署是否有任何尚待执行的逮捕令。没有理由相信,如果没有要求提供这种信息,高级专员公署会向澳大利亚政府披露是否已签发逮捕他的逮捕令。实际上,高级专员公署如果这样做,就等于通知澳大利亚政府申诉人是难民,它负有国际保护义务。申诉人指出,尽管澳大利亚政府自2018年8月16日以来一直有关于他的逮捕令的资料,但从未利用机会向斯里兰卡当局核实逮捕令的真实性。

5.6申诉人还提出了两项“就地”指称。首先,申诉人提出,联邦巡回法院在判决书中包括了与他的身份有关的信息(他的出生日期、到达澳大利亚的日期、在斯里兰卡的工作地点、他的履历详情及保护申诉的详情),该判决书作为公开来源资料发布在澳大利亚法律信息研究所的网页上,并且附上了他在法院审理表示他是泰米尔猛虎组织的一名成员的法院审理记录的副本,也对公众开放。

5.7申诉人的第二项“就地”指称是,装在他的手提箱中的敏感文件(包括与他申请庇护有关的文件、逮捕令副本、显示他携带武器的照片、一份载有他声称曾遭受斯里兰卡当局酷刑的报告的副本及一个录有革命歌曲的闪存盘)于2018年9月10日被错误地运到斯里兰卡。自那时以后,刑事调查局人员两次去了申诉人父母家,因为他们怀疑申诉人可能已回到斯里兰卡,但随后通过贿赂从机场逃走。

5.8申诉人指出,他的伤疤也表明他参加了泰米尔猛虎组织。他指出,在战争期间,当一个克莱莫杀伤地雷爆炸时,他颈部左侧受伤。在他的右肘上,有2010年遭受酷刑留下疤痕。他指出,他的臀部和膝盖也受了伤,他因性酷刑而受了伤,他提到了律师和心理学家关于这些伤痛的描述。

5.9申诉人指出,关于拒绝他2019年9月18日提出的部长干预请求的裁决表明,没有考虑关于证据的概述。基于难民审查法庭认定申诉人不是一个诚实的作证人,几乎完全否定了每一项证据。他辩称,在法庭拒绝之后,缔约国没有适当考虑进一步的证据。据申诉人称,鉴于提供逮捕令和新南威尔士酷刑和创伤幸存者治疗和康复服务中心的三份报告是在法庭裁决之后,部长拒绝真正考虑这些证据(例如,通过文件审查过程,以累积和全面的方式审查证据和他后来的申诉),构成没有对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进行认真和适当的评估。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补充意见

6.12020年3月5日,缔约国就申诉的实质问题提出了补充意见。缔约国驳斥了申诉人关于澳大利亚难民审查制度“实际上是有偏见的”以及政府没有认真考虑或评估他的证据和申诉的说法。缔约国指出,委员会以前曾评论称,澳大利亚的国内法律制度有强有力的实质问题审查和司法审查程序,以确保最初决策者所犯的任何错误都能得到纠正。 缔约国指出,如果申诉人有申诉还没有向国内决策者提出,他可以通过提出部长干预的进一步请求,来评估这些申诉。

6.2缔约国指出,作为2019年9月18日部长干预评估的一部分,考虑了申诉人关于因使用假护照而面临还押候审和长达五年的监禁的进一步风险的申诉。该部官员发现,难民审查法庭已经对这一申诉进行了评估,结论是,申诉人可能会因非法离开斯里兰卡而被起诉、保释及罚款,但这种行动不会造成严重损害。缔约国指出,申诉人使用假护照旅行这一事实,并不改变政府没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在斯里兰卡会面临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的真实风险的评估。缔约国提及外交和贸易部于2018年5月23日发布的政府关于斯里兰卡的最新国家信息报告,其中包括关于斯里兰卡如何对待难民的信息。根据该报告,根据《外侨和移民法》,非法离开斯里兰卡回国的失败寻求庇护者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监禁处罚;然而,实际上,大多数案件导致罚款,而不是监禁。

6.3关于申诉人提出的他的手提箱被运到斯里兰卡一事增加了斯里兰卡当局对他的关注,缔约国辩称,这一事件并没有改变对申诉人是泰米尔猛虎组织成员或与之有关系的评估。缔约国指出,2019年10月14日,根据《移民法》第48B条,作为请求部长干预的一部分,对这一申诉进行了评估。缔约国提及V.M.诉澳大利亚案,委员会在此案上表示,它必须考虑申诉人如果返回斯里兰卡目前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据缔约国称,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补充证据证实他关于返回斯里兰卡后会对他产生负面关注的申诉。

6.4缔约国驳斥了申诉人关于与他的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包括法医和临床报告、关于假护照的证据及关于逮捕令的证据均未得到考虑的指控。缔约国指出,国内程序已考虑了申诉人的申诉和证据,包括适当考虑了与他的申诉有关的前后矛盾和举证问题。据缔约国称,难民审查法庭指出,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澄清了申诉人的证据,以确保理解的准确性,也已经考虑到紧张情绪,并注意了通过口译员交流时语言的细微差别。至于申诉人的医疗记录,申诉人在2018年8月16日提出的部长干预请求中,向该部官员提供了由国际卫生和医疗服务公司2018年5月25日、2018年6月13日及2018年6月29日所作的三次评估的副本,以及新南威尔士酷刑和创伤幸存者治疗和康复服务中心2018年7月16日的报告副本,该中心在报告中建议申诉人恢复心理咨询,以帮助他控制抑郁和焦虑症状。该部官员指出,在整个国内程序中,都考虑了寻求庇护者的心理健康问题,主要决策者和法庭仍然认定申诉人不是可信的作证人。

6.5缔约国指出,国内当局也考虑了申诉人关于假护照的申诉。但在整个国内程序中,这些申诉变来变去。主要决策者最初注意到,申诉人是持合法护照旅行。在后来的问询中,主要决策者注意到,申诉人不确定护照是否是合法护照。然而,申诉人确认护照上显示的是他自己的照片和姓名。决策者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使用真实护照进出斯里兰卡,或至少是通过有关当局获得的护照,护照上有准确的生物数据和照片。该部官员指出,在申诉人2019年9月18日提出的部长干预请求中,申诉人没有向内政部提供原始文件,供其审查,因此无法评估文件的真实性。

6.6至于对申诉人的逮捕令,缔约国重申,鉴于没有解释为什么没有在逮捕令签发之后的第一时间提供逮捕令,此外在澳大利亚边防部队为遣返申诉人而寻找旅行证件时,斯里兰卡高级专员公署没有告知澳大利亚边防部队有任何逮捕令,因此该部官员认为,申诉人不是可信的作证人,不相信有一张尚待执行的对他的逮捕令。

申诉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7.12020年3月5日,申诉人提交了关于来文的补充资料。他指出,2020年2月24日,他发现联邦巡回法院2018年9月在其网站联邦法院门户网站上以笔名“BBE15”公布了他的名字,并公布了他的保护申诉的实质性细节。他指出,他于2020年2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和向该法院提交了宣誓陈述书,通知缔约国他的保护申诉的保密性遭到侵犯。他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请委员会注意此事。申诉人要求委员会在审议他的申诉时,考虑缔约国政府无意中公布了他的申诉和姓名这一情况。

7.22020年7月11日,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了更多资料。他指出,联邦巡回法院2020年7月10日表示,法院没有义务纠正法院或政府在数据披露方面的任何错误,任何补救办法都完全由部长酌定。申诉人指出,部长根据《移民法》第48B条决定是否提供补救的权力完全是酌处权,他提出的这种补救请求此前已多次遭到拒绝,而且对于任何这种决定,没有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2020年12月22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上诉法庭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

7.32020年9月10日,申诉人请求采取临时措施,以便在委员会审议他的申诉时,他可以从移民拘留设施中获释,理由是由于自2018年以来的长期拘留导致他心理健康状况恶化。该请求于2020年10月19日获得批准。

7.42021年6月9日,申诉人提交了一份新的心理状况报告,证明他的心理健康状况,包括有自杀或严重自残的风险。他还指出,他以前参加过澳大利亚泰米尔人大会,包括组织穆利瓦伊卡尔种族灭绝的纪念活动。根据斯里兰卡《政府公报》,现在已将该组织作为恐怖组织禁止。申诉人提交了关于他参加泰米尔侨民分离主义活动和协会的从脸书上可以查阅的公开信息。

7.52021年7月16日,申诉人提交了一张自己的新照片,照片显示他是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前成员,携带重武器。他指出,以前没有向缔约国政府提供这张照片,因为他担心,作为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前成员,会被澳大利亚安全情报局无限期拘留。他还指出,他之前无法找到这张照片,因为存储照片的闪存盘在他的行李中,而缔约国政府将他的行李运到了斯里兰卡。但是,他最近从他的电子资料中找到了这张照片。据申诉人称,虽然斯里兰卡当局2012年之前没有将他确认为泰米尔猛虎组织前成员,但是通过检查缔约国政府运到斯里兰卡的他的手提箱,以及由于在英联邦法院门户网站上公布了他的申诉和姓名,现在可以肯定他将被确认为泰米尔猛虎组织前成员。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按照《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五款(a)项的要求,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8.2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五款(b)项,除非委员会确定个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指出,在本案上,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五款(b)项不妨碍其审查本来文。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鉴于申诉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令人相信,如果他被遣返回斯里兰卡,他将面临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所以来文不可受理。然而,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诉人已经充分详细说明了委员会作决定应该了解的申诉的事实和依据,来文已为受理之目的得到证实。委员会认为不存在受理障碍,因此宣布根据《公约》第三条提交的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9.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当事各方向委员会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在本案上,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是否构成缔约国违反根据《公约》第三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家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

9.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危险。在评估这种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三条第二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忆及,这种确定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被遣返的国家是否会面临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显而易见,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人在返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的充分理由;必须有其他理由表明当事人将面临针对个人的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9.4委员会忆及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理由”,在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如果申诉人被驱逐出境,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会因为存在与酷刑风险相关的事实本身受到影响,则委员会认为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针对个人的风险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a) 申诉人的族裔背景;(b) 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 在没有公正待遇和审判的情况下逮捕或拘留;(d) 缺席判决;以及(e) 过去曾遭受过酷刑(第45段)。关于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所提交来文的实质问题,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和真实的(第38段)。委员会还忆及,委员会相当重视相关缔约国机构对事实的调查结论,但不受这些调查结论的约束,而是会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虑及每一案件所有相关情节的情况下,自行评估所掌握的信息(第50段)。

9.5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申诉,因为他过去曾与泰米尔猛虎组织一起接受过为期三个月的自卫培训,其中包括武器培训,如果他被遣返回斯里兰卡,他将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培训结束后,他作为医生为泰米尔猛虎组织工作,治疗在战斗中受伤的人,如果他们的伤势太严重而无法在现场治疗,他开车将他们送往医院。委员会也注意到申诉人的申诉,2010年,他在与泰米尔猛虎组织的三位从前的朋友聚会时,其中一人持有手枪,因而被斯里兰卡海军逮捕,随后被指控拥有武器。申诉人被带到Kuchchaveli警察局,在那里他被脱掉衣服,只剩下内衣,被用管子殴打。在被拘留两周期间,申诉人遭受了更多酷刑。被拘留两周后获得保释。然而,在他被保释后,他被卡鲁纳集团绑架,被他们关押了七天,再次遭到殴打。他被问及他的叔叔的情况,他的叔叔早些时候被卡鲁纳组织枪杀,也被问及他自己与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关系。申诉人的母亲向卡鲁纳集团行贿一周后,他获释,躲藏起来。

9.6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国内程序已考虑了申诉人的申诉和证据,包括适当考虑了与申诉有关的前后矛盾的说法和举证问题。据缔约国称,在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前,在国内审议过程的各个阶段,申诉人的说法变来变去。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可信的证据证实他的下述申诉:斯里兰卡当局认为他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个人关系或以任何方式隶属于他们,或者他将面临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很少能够期望酷刑受害者的陈词完全准确。国内决策者在就申诉人的可信度形成意见时,考虑了这一因素。

9.7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根据证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人承担。因此,在难民申诉中,申请人有责任证实其指控的真实性和提出难民申诉所依据的事实的准确性。申请人应履行举证责任,如实陈述与申诉有关的事实,以便根据事实作出适当的决定。鉴于难民处境的特殊性,审裁人员也有查明和评估所有相关事实的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审裁人员熟悉有关原籍国的客观情况、了解相关的常识性事项、指导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并充分核实可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来实现的。

9.8委员会还注意到斯里兰卡目前的人权状况,提及委员会关于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除其他外,委员会在其中对关于斯里兰卡国家安全部队、包括军队和警察持续实施绑架、酷刑和虐待的报告表示关切。在2009年5月与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冲突结束后,这种状况在该国许多地区继续存在。 委员会也提及非政府组织关于斯里兰卡当局虐待返回该国的个人的可信报告。 然而,委员会忆及,申诉人原籍国发生侵犯人权行为本身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 此外,尽管过去的事件可能具有相关性,但委员会面前的主要问题是,申诉人如被遣返回斯里兰卡,目前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

9.9委员会注意到,国内当局认为,在本来文中申诉人关于据称他是泰米尔猛虎组织成员、据称导致了拥有武器的指控的2010年的事件及随后被卡鲁纳集团绑架――他申诉的核心内容和似乎是最终触发了他离开斯里兰卡的事件――的陈述不可信,理由是提交时间较晚,以及对在国内审议过程中申诉人先前的陈述的真实性的怀疑和说法前后矛盾。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意见,即他最初没有提及他在泰米尔猛虎组织中的时间,也没有提及他因拥有武器事件而被捕和遭受酷刑,是因为他害怕澳大利亚安全情报局对他作为恐怖组织成员作出负面的安全评估,这可能导致无限期拘留。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远在对他的保护签证申请审议和难民审查法庭程序结束之前,申诉人于2012年11月20日获得了第一个过桥签证,于2013年2月15日从拘留中获释。委员会也注意到,申诉人在获得逮捕令副本后,迅即将其作为部长干预请求的一部分提交,同时承认自己是泰米尔猛虎组织成员。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解释为什么他决定只在程序的那个特定点上披露这一信息,为什么对他的逮捕令在2017年11月10日才签发,而据称他2010年在拥有武器指控的保释期间逃离,并于2012年离开斯里兰卡。

9.10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供关于他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在何处的任何信息,只是提及他在2012年使用假护照在印度旅行了两个星期,他声称这将使他面临被还押候审和监禁长达五年的进一步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考虑了非法离开斯里兰卡又回到斯里兰卡的失败的寻求庇护者可能面临的风险,但不认为申诉人将面临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的真实的风险,尽管根据《侨民和移民法》,他可能会受到罚款或监禁刑罚。

9.11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就地”指称:(a) 联邦巡回法院无意中在澳大利亚法律信息研究所网站上公布了有关其身份的信息和庇护申请详情;以及(b) 2018年9月10日,在他被遣返过程中,装在他的手提箱中的几份敏感文件,包括与他的庇护申请有关的文件和显示他携带武器的照片,被错误地送到斯里兰卡。此后,刑事调查局人员两次去了申诉人父母家,因为他们怀疑申诉人可能已回到斯里兰卡,但随后通过贿赂从机场逃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没有受到数据泄露的影响,因为这只涉及2014年1月31日在拘留中心的被拘留者,申诉人当时没有被拘留。委员会还注意到,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法院均支持难民审查法庭的裁定,不接受上诉人涉嫌是或被认为是泰米尔猛虎组织成员的说法。关于申诉人的第二项“就地”指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这一事件并没有改变缔约国对申诉人关于他是泰米尔猛虎组织成员或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系的申诉的评估。委员会也注意到,根据《移民法》第48B条作为部长干预请求一部分对这一申诉进行了评估。委员会注意到,除了他的手提箱被错误地运到斯里兰卡之外,申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手提箱中有文件或材料可以清楚地表明他所说的他是泰米尔猛虎组织成员。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作为2018年8月16日部长干预请求的一部分提交的文件:申诉人只能提供2013年在招贴画前和在一个房间里的泰米尔猛虎组织神龛前拍摄的照片,这些照片不能证明他的成员身份。无法根据一张穿着军装的年轻男子的照片最终确定他就是申诉人。委员会对申诉人关于在返回斯里兰卡的手提箱中放了敏感材料和因而暴露了自己是泰米尔猛虎组织成员的身份的说法表示严重怀疑:众所周知,返回斯里兰卡的寻求庇护者通常在机场被拘留和盘问,在这种情况下携带敏感、自证其罪的材料似乎是不必要的和没有道理的,不能被视为是合理的。

9.12鉴于上述考虑,并根据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斯里兰卡的总体人权状况,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没有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将他遣返回斯里兰卡违反《公约》第三条。此外,申诉人没有证明缔约国当局没有对他的指控进行适当调查。

10.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足够的理由使委员会相信,他返回斯里兰卡后将面临真实、可预见、针对个人和现实存在的遭受酷刑的风险。

1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不会构成对《公约》第三条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