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1/D/834/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3 Sept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34/2017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S.R. (由律师RabindereiSavitriNandoe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荷兰

申诉日期:

参考文件:

2017年5月31日(首次提交)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7月1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7月22日

事由:

遣返回斯里兰卡

程序性问题:

申诉的证实程度

实质性问题:

遣返原籍国后有遭受酷刑的风险(不推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是S.R.,斯里兰卡国民,生于1977年。他声称,如果荷兰将他遣返回斯里兰卡,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声明,自1988年12月21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7年7月18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不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发出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在科伦坡郊外卡图纳耶克的班达拉奈克国际机场当出租车司机,开的是自己的面包车。2010年11月20日,他载着三名泰米尔乘客从Kotahena区前往机场,在机场的一个检查站被斯里兰卡军方拦下并逮捕,理由是他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 的三名可疑战斗人员有牵连。申诉人声称,盘问他与车上三名猛虎组织成员关系的斯里兰卡军人对他实施了殴打和虐待。

2.2申诉人和他的三名乘客被蒙住眼睛,推进一辆面包车,双手反绑在身后。停车后,申诉人被拉下车,带到一个房间。第二天,身着便服的武装警察进入房间,继续盘问。申诉人被指控运送战斗人员,帮助他们逃出国。警察用枪打了他的头。第二天,他又被盘问,并再次遭到殴打,这次是用板球棒和聚氯乙烯管,打到他失去知觉。

2.32010年12月16日,在申诉人的一位朋友贿赂了军方700,000斯里兰卡卢比后,申诉人获释。 朋友带他去了自己家,并告诉申诉人,在他被拘留期间,他家被搜查过。朋友还告诉申诉人,他的释放并非经过合法途径,因此回家与家人团聚是不安全的。一周后,申诉人在一名走私犯的安排下,使用假护照离开了斯里兰卡。申诉人经由卡塔尔飞往罗马尼亚。之后,有人开车把他送到荷兰。

2.42011年1月10日,申诉人进入荷兰,并于2011年3月8日申请庇护。他的庇护申请于2011年3月16日被移民和归化局驳回。同一天,申诉人向兹沃勒地区法院提出司法审查上诉。

2.5申诉人声称在逃离斯里兰卡后,他家于2011年2月遭到政府搜查,之后他的妻子和岳母被带到警察局接受审问。他声称,他的妻子在那天受到骚扰,后来和孩子们一起躲了起来。

2.6申诉人表示,他已改信基督教,在阿森的教堂参加礼拜。那是泰米尔人常去的一个教堂。申诉人在那里遇到一名同胞,说起过自己的经历和申请庇护的原因。申诉人表示,按照他的前律师的说法,这名同胞实际上是斯里兰卡刑事调查部的一名渗透特工,而刑事调查部与斯里兰卡驻海牙大使馆有合作。因此,申诉人担心斯里兰卡有关部门可能已经知道了他申请庇护的事。

2.72011年4月8日,兹沃勒地区法院裁定,申诉人的司法审查上诉是有依据的。2011年4月15日,移民部长就该判决向国务委员会行政审判司提出上诉。行政审判司在2011年9月20日的判决中宣布上诉理由充分,推翻了地区法院先前的判决,并宣布申诉人向地区法院提出的司法审查请求没有依据。

2.8申诉人提出,由于他在斯里兰卡被拘留期间遭受酷刑,他的脚踝、背部和手臂剧痛,不得不在2012年1月接受脚踝手术。 一如他在庇护程序中所说,他称伤疤是酷刑造成的,并声称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状。2012年11月16日,移民和归化局驳回了他以健康为由提交的第二次临时居留证申请。申诉人向兹沃勒地区法院申请司法审查。2012年12月5日,一名法官批准了申诉人的临时措施请求,即在司法审查完成之前不驱逐。2014年9月3日,地区法院宣布司法审查申请理由充分,但裁定移民和归化局2012年11月16日决定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2.92014年12月12日,行政审判司审查了申诉人的上诉,宣布上诉明显没有依据。

2.10最后,申诉人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临时庇护居留证申请分别于2015年1月13日和2017年1月31日被驳回。

2.11申诉人指出,2016年8月,他决定回国。为此,他前往斯里兰卡驻海牙大使馆办理旅行证件。他指出,他必须提供关于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与移民和归化局的庇护面谈的详细信息。申诉人称他后来改变了主意,决定不回斯里兰卡,在那里他可能会遭受酷刑或虐待。申诉人声称,他在前往大使馆不久后被缔约国有关部门拘留。

2.122017年4月10日,申诉人获释,然后躲了起来。

2.13申诉人声称,他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申诉人提出,鉴于他曾因涉嫌与三名猛虎组织成员有牵连而被捕,如果他被遣返斯里兰卡,将面临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真实风险。

3.2他声称自己属于返回后有可能遭到斯里兰卡当局酷刑的群体,因为他是泰米尔裔年轻男性;有明显的伤疤和伤痕;非法离开斯里兰卡,并将持紧急护照从一个有猛虎组织筹款活动的国家返回斯里兰卡;曾因涉嫌与猛虎组织有牵连而被拘留;向荷兰提出过庇护申请,还参加了猛虎组织举办的荷兰英雄日庆祝活动。

3.3申诉人还声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边境署和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都报告说,斯里兰卡政府对抵达斯里兰卡时有明显伤痕的个人进行调查,寻找他们与猛虎组织的关系。申诉人还解释说,根据国际真相和正义项目的报告,斯里兰卡安全部队在战后的侵权行为旨在制造恐怖,破坏泰米尔族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斯里兰卡政府助长了虐待制度的延续,而没有追究安全部队的责任。

3.4关于免受酷刑组织的报告,申诉人声称,在斯里兰卡遭受拘留和酷刑的人绝大多数是实际或被认为与猛虎组织有牵连的泰米尔人。报告还指出,许多人在被拘留和审讯时才发现自己的朋友、熟人、同事或老板与猛虎组织有某种关系。政府倾向于认为,与猛虎组织有牵连即有罪,即便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猛虎组织成员提供了一些服务。申诉人声称,其他一些组织也表示了关切,即从国外返回的泰米尔人可能因涉嫌与猛虎组织有牵连而被捕。

3.5申诉人声称,荷兰将他遣返斯里兰卡将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8年1月18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提供了与申诉人申请临时庇护居留证有关的四次庇护程序的细节。缔约国还介绍了案件事实、适用的荷兰法律、与泰米尔人和前猛虎组织成员有关的一般情况、荷兰对来自斯里兰卡的寻求庇护者的政策和相关判例法。

4.2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令人满意地证明斯里兰卡政府对他表示了兴趣,无论是现在还是过去。申诉人列举的风险因素不能证明他在斯里兰卡将面临真实的酷刑风险。根据陈述的事实,缔约国不认为申诉人证明了存在真实的风险,或者斯里兰卡政府现在相当有可能将他视为威胁。因此,未能令人满意地证明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后会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

4.3缔约国解释说,斯里兰卡泰米尔人的庇护申请是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确定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的,包括以下因素:(a) 该外国人是斯里兰卡政府所知的猛虎组织成员或涉嫌参与猛虎组织的活动;(b)有犯罪记录或对其发出的逮捕令;(c)曾越狱或被保释;(d)签署过供词或类似文件;(e)曾被斯里兰卡政府要求充当线人;(f) 有伤疤;(g) 必须从伦敦或另一个猛虎组织筹款中心返回斯里兰卡;(h) 曾非法离开斯里兰卡;(i) 没有身份证件;(j) 斯里兰卡政府知道他们在国外申请了庇护;(k) 有亲属是猛虎组织的活跃分子,且斯里兰卡政府知道这一点。

4.4缔约国认为,荷兰在整个庇护程序中对申诉人给予了应有的关注,并适当考虑了《公约》第3条。缔约国确信,对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进行了仔细评估,并考虑到了国家一级提供的法律保护。

4.5缔约国指出,尽管斯里兰卡的人权状况令人关切,但根据从各种公共来源获得的信息,缔约国坚持认为,没有理由认定将提交人遣返斯里兰卡本身有可能使其遭遇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尽管泰米尔人,特别是前猛虎组织成员的状况仍然令人关切,但没有理由假设每一个泰米尔人,无论他们过去是否与猛虎组织有牵连,都会在斯里兰卡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在这方面,缔约国坚持认为,评估酷刑风险的依据不能只是单纯的理论或怀疑。风险必须是针对个人的和当下存在的,申诉人必须证明存在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4.6缔约国指出,对申诉人的所有陈述都进行了仔细评估,得出的结论是,他为证明其庇护申请所作的陈述必须被视为不可信。尽管申诉人提供的事实信息――婚姻状况、族裔出身、宗教信仰和职业(在科伦坡当出租车司机,开一辆小面包车)――被认为是可信的,但其他陈述,特别是关于被捕、随后获释和从先前被捕的机场出发的陈述,被认为不可信。缔约国还指出,即使他被逮捕和拘留一事被认为是可信的,也不会影响对他在斯里兰卡将面临的风险的分析结果。

4.7缔约国指出,它认为申诉人提出的离开斯里兰卡的理由不可信,特别是他所说的因涉嫌与猛虎组织有牵连而被斯里兰卡政府拘留了一个月并遭受酷刑。缔约国指出,即使申诉人确有可能曾经被捕并遭受酷刑,也不能令人满意地证明他返回斯里兰卡后可能会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据称在过去遭受酷刑不一定构成目前的酷刑风险,申诉人必须证明有充分理由认为,如果他现在被驱逐,将面临酷刑风险。

4.8缔约国进一步指出,申诉人的以下说法似乎不可信:他的旅行路线和证件;被捕和被怀疑是猛虎组织积极分子;被拘留并在支付赎金后获释;曾前往大使馆;以及他岳母和妻子的情况。申诉人没有提交任何旅行证件、机票或指示性证据可以证实他声称的旅行路线。他在庇护程序的不同阶段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他一开始说是用假护照旅行的,后来又说旅行时用了一个相貌相似的人的证件。申诉人在抵达罗马尼亚时没有提交护照或任何其他证件,尽管那是一个安全的国家,可以提交国际保护请求。缔约国因此认定,他是故意不将护照交给旅行中介的。他没有提交护照或任何其他表明其所谓旅行路线的证据这一事实对他不利,削弱了其说法的可信度。

4.9缔约国认为,在对申诉人车上乘客进行例行身份检查时,申诉人仅仅因为出于礼貌自称认识乘客就受到怀疑,是不可信的。申诉人从没有为猛虎组织做过任何事情,他本人或他的家人都不是该组织的成员或同情者。按照他的说法,他家里没有猛虎组织成员。由于缔约国不太相信申诉人曾经受到怀疑,因此,对于申诉人所说的他因据称参加猛虎组织而被军方拘留一个月、被审讯并多次遭到殴打,缔约国也认为不可信。

4.10缔约国在评论申诉人关于被拘留和遭受酷刑的陈述时指出,这些陈述含糊不清、草率且相互矛盾。缔约国认为奇怪的是,申诉人被殴打且脚踝骨折,但在2010年12月16日获释后并没有去看医生。尽管申诉人在获释后便有机会看医生,但他在抵达荷兰后才寻求医疗救助。

4.11缔约国还提到申诉人自称从科伦坡郊外卡图纳耶克的班达拉奈克国际机场不受阻碍地离境,称这一说法不可信。外交部长2010年6月关于斯里兰卡的国家报告显示,进入国际机场必须经过入口处的一个主要固定检查站。鉴于申诉人自1996年以来平均每天开车往返机场三次,并在离开斯里兰卡前不久――2010年12月16日――靠支付赎金获释,缔约国不认为申诉人能够顺利从这个机场离开,而且不被认出来。鉴于申诉人2010年11月20日在同一机场的检查站被捕,很难相信他还会冒这样的风险。此外,他声称在离开前不久遭到殴打,所以他离开时应该还一瘸一拐,必然会引起注意。

4.12关于申诉人所说的与一名在阿森从事间谍活动的斯里兰卡刑事调查部渗透特工有密切接触,缔约国指出,庇护申请过程中对此给予了适当考虑。关于这一点,缔约国指出,在拒绝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时,荷兰有关部门遵循了法院的请求,考虑了荷兰情报和安全局提供的关于调查斯里兰卡刑事调查部一名所谓巡警可能从事间谍活动的信息。

4.13关于申诉人前往斯里兰卡大使馆一事,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并为了提出新的庇护申请而改口。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感到奇怪的是,尽管他担心国内家人受到伤害,担心被遣返后自己有生命危险,但还是去了使馆,并向使馆的一名工作人员提起他的庇护申请。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申诉人在每次庇护程序中都被告知,他的申请将在保密的情况下处理,不会与他的原籍国分享任何信息。缔约国不理解他为什么会主动暴露,特别是在声称害怕斯里兰卡当局的情况下。

4.14缔约国对申诉人家人的情况发表了评论,指出申诉人就其岳母和妻子被斯里兰卡政府拘留的情况提供的信息前后不一致。缔约国还指出,从申诉人前往斯里兰卡大使馆到据称家人受到迫害间隔了很久。申诉人也没有提交他岳母的死亡证明,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死亡与任何虐待有关。

4.15关于申诉人的诊断报告,缔约国指出,仅凭伤疤不足以说明问题,尽管可能会增加怀疑。与此同时,无法从报告中断定这些伤疤是(或应被认为是)殴打的结果。因此,不能对诊断报告给予申诉人希望给予的重视。

4.16缔约国确信,单凭申诉人是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本身不足以假设,如果他在没有公民身份证、只持有临时旅行证件的情况下被强行从荷兰――一个有猛虎组织筹款活动的国家――遣返,他将有可能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斯里兰卡当局知道许多返回者最初是出于经济原因离开斯里兰卡的。

4.17关于申诉人参加猛虎组织在荷兰举办的英雄日庆祝活动一事,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斯里兰卡政府知道此事,而即使政府知道,也不会因为这样的小事将申诉人视为活动分子。

4.18缔约国得出结论称,申诉人未能令人信服地证明他返回斯里兰卡后将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因此,来文完全没有根据,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的决定不违反《公约》第3条。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1月31日,申诉人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评论,并坚持认为,如果荷兰将他遣返斯里兰卡,将违反《公约》第3条。

5.2申诉人重申他的论点,即他于2010年11月16日被斯里兰卡有关部门逮捕,并被指控运送叛乱分子,协助他们逃离该国。他坚称,这一活动导致他的家人被当局拘留和虐待。

5.3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新的信息,但提到了许多关于斯里兰卡人权状况的报告,包括恶劣的监狱条件和被拘留者遭受的有辱人格的待遇。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委员会确定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均已用尽,否则不应审议任何申诉。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并未以此为由对申诉可否受理提出质疑。

6.3委员会认为在受理方面不存在其他障碍,因此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在本案中,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

7.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返回斯里兰卡后申诉人本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委员会仍然感到严重关切的是,不断有指控称,自2009年5月冲突结束以来,斯里兰卡当局,如军队和警察,在该国许多地方广泛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然而,委员会回顾称,做出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危险。因此,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将面临危险。

7.4委员会回顾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某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回顾称,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第11段)。针对个人的风险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a) 申诉人的族裔背景;(b)申诉人和(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 曾遭受酷刑;(d) 在原籍国受到单独拘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以及(e) 因受到酷刑威胁而秘密逃离原籍国(第45段)。

7.5委员会还回顾,举证责任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即必须提出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的、当下存在的、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然而,如果申诉人处于无法详述案件情况,例如申诉人表示其不可能得到与酷刑指控有关的文件或已经被剥夺自由,则举证责任将倒过来,由缔约国调查这些指控并核实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还回顾称,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一结论的约束,而是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

7.6在本案中,申诉人声称他回到斯里兰卡将被拘留和遭受酷刑,因为:他是一名年轻的泰米尔人;有明显的伤疤和伤痕;曾非法离开斯里兰卡,还将在没有公民身份证的情况下从一个有猛虎组织筹资活动的国家回国;他曾因涉嫌与猛虎组织有牵连而被拘留;在荷兰申请了庇护;还参加了猛虎组织在荷兰举办的英雄节庆祝活动。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述,即他于2010年11月20日因在科伦坡郊外卡图纳耶克的班达拉奈克国际机场运送猛虎组织成员而被捕,后来因据称与抵抗运动有牵连而遭受酷刑。2010年12月24日,申诉人在一位世交支付赎金后获释,这位朋友还帮助申诉人离开斯里兰卡。

7.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申诉人没有提供可信的证据,也没有证实他的主张,即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他将面临被当局施以酷刑的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风险,而且国内主管部门和法院已根据国内法并考虑到斯里兰卡目前的人权状况,对他的申诉进行了彻底审查。

7.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评估斯里兰卡的庇护申请时,评估了申诉人关于风险因素的论点;风险来自据称与猛虎组织的关系。委员会注意到,本来文没有任何内容表明申诉人或其家人在猛虎组织发挥过任何重要作用,或在任何时候被斯里兰卡政府找过麻烦。委员会还提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有关部门已经彻底评估了申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包括诊断报告,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不能确定申诉人的伤疤是殴打造成的。

7.9关于申诉人在荷兰碰到斯里兰卡刑事调查部警官一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主管当局研究了可能的风险,认定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不会违反《公约》第3条。关于申诉人出席猛虎组织活动一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斯里兰卡政府知道此事,而且即使知道,这些活动也微不足道,不足以认定他是猛虎组织活动分子。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在斯里兰卡的家人遇到的困难未得到合理证明。

7.10缔约国认为,在持续了六年的四次庇护程序中,申诉人的陈述前后矛盾,没有令人满意地证明斯里兰卡政府曾对他有过任何兴趣,从他提到的风险因素无法得出他返回斯里兰卡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风险的结论。

7.11委员会回顾其判例称,评估酷刑风险绝不能仅凭理论或怀疑,并重申,一般由申诉人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根据案卷中的所有信息,包括关于斯里兰卡一般人权状况的信息,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使委员会可以认定他被遣返斯里兰卡后将面临《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8.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不会违反《公约》第3条。